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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案判决书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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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药店案判决

案件:

BVerfGE 7,377 Apotheken 决定

日期:

1958年6月11日

法官:

B.S. Markesinis教授

版权:

雷蒙德·扬

1.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并不把营业自由规定为社会和经济制度的一个客观原则;而是赋予个人以任何被允许的活动作为职业的基本权利,即使这种活动并不符合传统上的,或通过法律规定的“职业形象”。

...

5.立法者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第2句所享有的规范权限,同时覆盖职业的从事和职业的选择,但是强度不同。这一规范权限是为了职业的从事而赋予的,因此,至多从这个角度出发对职业选择的自由进行限制。在内容上,一个规范越是纯粹的对职业行使行为的规范,则这一权限越自由,越是同时触及到职业的选择,则这一权限越受到限制。

6.这项基本权利是保护个人的自由,而对职业的行使的规范的规定则意在充分保护公共利益。为了同时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立法者进行规范的时候,必须按照以下原则来区分不同的情况:

a)基于对公共利益的合理考虑,可以对从事职业自由进行限制;基本权利的保护,限于防御由于设定过重负担或者其他原因而违宪的限制。

b)只有处于保护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职业的自由选择进行限制;如果这种干预不可避免,立法者必须选择对基本权利限制最小的干预形式。

c)如果通过对某一职业设立特定前提条件的方式对选择职业的自由进行限制,则必须在主观和客观的前提之间进行区分。对于主观前提(尤其是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条件),适用比例原则,有关前提与追求的适当从事职业的目的之间,不得有不合比例的情形;如果要设立客观的行业准入前提,必须要充分证明设立这些前提的必要性,通常而言,只有在为了防御对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可以证明的或者极有可能的危险,才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d)根据德国基本法第12条第1款第2句中规定的规范,必须在对职业选择的自由最小干预的’阶层’上进行。只有表明通过下一’阶层’的(合宪)手段很有可能无法有效阻止所担心的危险的时候,立法者才可以在上一个’阶层’进行规范。

...

6月11日1958年第一次参议院的判决

1 BVR五十六分之五百九十六

药店法第3条第1款规定:

(1)如果许可经营业务新设一个药店:

a)为了民众药品供应而设立药店应符合公共利益

b)其经济基础要有保障,并不对相邻药店的经济基础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以致药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不复存在;

c)在许可中可以规定条件,即为了保障药品在所有地区的供应而要求在特定地点设立商店。...

IV

药店法第3条第1款是否与基本法的第12条第1款相一致的问题,需要考虑这个宪法规定的含义的原则。

1.第12条第1款保护公民在现代分工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自由:个人认为自己适于从事任何一种活动的,都有权以这种活动作为自己的职业(即将其作为自己的生计来源)

...

“职业”的理念必须作广义解释。它不仅包括所有符合一些传统的甚至是由法律规定的职业的外部特征的职业。还包括个人从新出现的公司职业特征(参考文献略)自由选择的非典型性的(但允许的)活动...

b)若立法者对于由基本权利保护的区域的干预的可能性,是由宪法规定本身所评估的,则宪法第12条第1款也表明,这种干预仅在与职业从事相关的方面被允许;而对职业的选择的干预则被排除在法定监管之外。但这不是规定的含义。因为选择和从事的概念并不能简单地区分,他们并不分别代指职业生活中一个特定相互不重叠的阶段。事实上,开始从事一个职业也是对一个职业的选择;公民继续从事一个职业也表明了它继续选择这个职业的意愿。自愿停止从事一个职业的行为,也是一个职业选择行为。因此,这两个概念从不同角度涵盖了统一的“职业活动”。

因此,认为应当禁止立法者对公民选择职业的自由进行任何干预,是对滴12条第1款的解释错误,这不符合生活的实际,而在法律上其结果也无法令人信服。主要调整从事职业行为的法律规定,即便是间接地也会对职业选择的自由产生影响,这应该是被允许的。法律对开始职业活动规定前提条件,即对从事职业的行为规定必须得到许可,就属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和学理上,人们也都认为,立法者根据基本法第12条第1款第2句享有的规范权限,同时适用于职业的行使和职业的选择。第74条第19号对于对某些职业规定了“许可”的立法权限提供了基础,这表明了基本法并不打算简单地排除有关许可的规则。该规定的立法史也表明,虽然承认在原则上有意图避免授权对许可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没有打算宣布现有的对许可的众多限制是越轨的(参考略)。的确,基本法的作者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给出完全客观和清晰的概念。他选择了遵循区分“选择”与“从事”的架构,另一方面又特意留下“主要是”成文法的进一步规范(参考略)

...

第12条第1款是一个综合的基本权利(“职业自由”),第2句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上同时适用于职业的从事和职业的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在职业活动中的任何阶段都具有同等宽泛的权限。宪法第12条第1款所体现出来的宪法意志(即职业的选择应该是“自由”的,而一种职业的从事则可以受到规范)还是应当予以尊重。因此,对于这个条款,只

能做出这种解释:立法者进行规范的权限,在选择职业和从事职业的这两个阶段,其强度是不同的;越涉及选择职业的自由,则立法者受到的限制就越大。这种解释,也符合宪法的总体观念和和作为宪法前提的人的形象(引用略);对职业的选择是个人自我决定的行为,是个人意志的体现。必须使其尽量不受公权力的干预;通过从事职业活动,公民直接介入到社会生活,在这个阶段,为了保护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对个人设定一些限制。

总结:规范的权力的外延包括职业的从事和选择。但这一规范权限是为了职业的从事而赋予的,因此,至多从这个角度出发对职业选择的自由进行限制。

一个规范越是纯粹的规范职业的从事,则内容越自由,越是涉及到职业的选择,则内容越受到限制。

c)这些都是确定限制的权力的范围的一般因素。至于它的具体内容,首先必须澄清“规范”的概念的含义,特别是关于职业选择自由。它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在总体上有着比法定权力的其他一般性保留更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他可以更全面规范职业法律的整个领域,并确定基本权利组成的内容(参考文献略)。这种观点将贬低的基本权利,因为它的内容将完全移交给立法者的自由裁量权,仅受基本权利(基本法第1条的第3款)的约束。这将不符合这一基本权利的含义。这将与第12条第一款对选择职业的自由的特别强调不一致。不仅如此,这将违背基本权利的总体发展趋势(参考略),即因内容丧失而不再承认的之前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如联邦宪法法院在1957年1月16日的对其决定所做的解释。运用的这个原则产生于1958年1月15日(参考略)的决定,即当立法者在由基本权利保护的领域立法时,他必须十分重视基本权利在社会秩序中的重要意义,并作为规范的出发点。这并不是说他有决定基本权利的内容的自由,但对于其立法的自由裁量可以酌情设定基本权利的边界。为体现对明确的重要的生活领域的尊重,基本法第12条第1款有一个明确的实质性价值判断。因此,立法者在这里并不是那么自由,例如,在平等的一般原则,这无异于一般法律原则对公权力的应用,考虑到司法对其适用的具体方面。其实际内容必须由立法者依据生活中的某些关系而决定。

在另一方面,“规范”并不意味着立法者不能限制在任何方面的基本权利。每种规范本身都有着可视边界。但“规范”一词,在这里基本法的作者显然是使用了特意(而不是基本法其他条文中常用的“限制”)以一种从内部的更详细的方式来指向确定界限的意图。边界是基于基本权利的性质而设定的的,而不是基于一种从外限制的基本权利的自然领域和适用的限制的客观内容(基于理性演绎)。

D)基本权利本来是要保护个人的自由,而规范权力的保留应该保证公共利益得到足够的保护。已被证明,个人的职业的自由选择权越成问题,他对自由的要求就越强烈。越是涉及公民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力,则个人的自由权越强;完全自由地从事职业的行为所带来的对公众的弊端和危险越大,则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越急迫;两者同样具有正当性,为了兼顾两者,必须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谨慎的权衡。根据基本法的总体精神,个人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因此,在涉及职业的选择的时候,必须最大限度的保障个人的自由,只有在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的限度内,才可以对这项自由进行限制。

基于宪法的原因,要求对于立法干预进行分化。此要求的原理可以概括如下。

从事职业的自由可以通过“监管”的方式进行限制,就此而言共同利益是目前出现的一个明智的考虑。而另一方面,职业选择的自由可能仅在为了保护至关重要的(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时受到限制。这将要求利益必须得到谨慎的平衡,甚至可以优先于个人对自由的主张,而这种保护无法以其他方式,如通过不限制或少限制职业选择自由的手段得到保护。如果这种干预不可避免,立法者必须选择对基本权利限制最小的干预形式。

因此,可以这么说,规范的权力的范围有几个阶层。

当立法者纯粹的规范的职业从事的时候,他就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以一种不影响职业选择自由的方式:他仅仅确定了人们追求一种职业并塑造他们的职业活动的方式的细节。在这里,在很大程度上,适当的申请都可以考虑。这些都必须用来确定在哪些情况下必须对广大市民对职业的追求进行限制,以防止对公共利益的弊端和风险。某些限制职业从事自由规定甚至促进它的想法是合理的,并且,在这方面,那些追求的部分有利于社会服务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在这方面,基本的权利保护仅限于阻止自身违宪的法定条件,因为它们可能是过于繁重和不合理的。除了这些例外,对职业自由的侵犯对基本权利主体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其已经在从事有关职业,其从事有关职业的权利也不受影响。

在另一方面,一个制度,使得职业活动的从事依赖于某些条件达成,进而影响到职业选择的自由,则只有在保护优先于个人的自由的最重要的社会利益时是合理的。显然这是一个显著的差异——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在强调的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区别(参考略)- 根据它是否是“主观”的前提,原则上包括教育和培训,或者是许可的客观条件,与职业的个人资质以及他没有影响的领域没有什么关系。

法律规范一个职业的时候,通常对从业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范:法律只允许合格的人员进入一些职业。这种限制通常符合事物的本质,其理由在于,很多职业都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才能够掌握的知识和能力,没有这些知识的话,他根本不能够,或者不能专业的从事这些职业,或者将对公众带来损害和危险。事实上,为了专业的从事相关职业,个人本来就应当接受这种培训。对个人的这种限制,能够有效预防可能的弊端和危险。这种限制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而且人们事先就可以知道这些限制,个人在选择职业之前,就可以判断自己是否能够满足有关要求,因此他们是公正的。在这方面,适用比例原则,即有关主观前提与追求的适当从事职业的目的之间,不得有不合比例的情形。

是否满足客观条件,个人是无能为力的,即便个人已经满足了所有针对其个人的、进入某一职业的前提条件,仍然可以禁止其进入该职业,所以客观前提与基本权利的精神格格不入。某一职业所需要的教育和培训时间越长、越专业,则这些客观条件对自由的限制就越严重。此外,一个在专业素质和道德上都合格的人从事一个职业,也不会对公众带来什么直接的害处和危险,因此,往往很难说明这种限制如何能够实现所追求的目的。这方面,考虑不相关因素的危险特别大。一个合理的推测是,对一些职业准入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已经进入有关职业的人士免于竞争。然而,通常认为,这种动机根本无法构成对选择职业自由进行干预的正当理由。即便不考虑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选择这种最不讲理、最极端的排除方法,将专业和道德上完全合格的申请者拒之门外,也非常严重的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由此可以推出,要这样限制自由,必须充分证明其必要性。通常而言,只有为了防御对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可以证明的或者有极端可能的危险,才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立法制定涉及第12条第1款第2句规定的规范的时候,必须在对职业选择自由干预最小的

“阶层”上进行立法,只有在很可能说明在前一“阶层”的合宪手段无法有效防御所担心的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在下一“阶层”做出相应的规范。

基本权利对立法者规范权限的限制,是宪法针对立法者提出的实体要求,联邦宪法法院监督立法者是否遵守了这些要求。如果职业的自由选择在最高的“阶层”(即客观准入前提)受到限制,则联邦宪法法院首先要审查是否有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受到威胁,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否能够预防这一危险。此外,它还必须审查,为了保护有关公共利益,是否必须采取这种干预,也就是说,立法者是否能够在之前的阶层上提供这种保护。

注:

1.GG: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2.exercise:行使,从事

3.level:阶层

3.蓝色字体:代表判决书上有,书上没有的

4.本翻译不含:判决要旨2、3、4、7、8(P49-51),P53、54及55最上面(小字部分,下同),P60-65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从Roe v.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40?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 Journal of Harbin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一、导言 1973年1月22日,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了由HarryBlackmun大法官起草的Roe v. Wade案的判决书。一夜之间,除纽约州之外的49个州限制孕妇堕胎权的法律被判定无效,而由此所引发的争议更是持续了30余年。这一案件之所以能够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长时间的讨论不仅是因为它涉及了保护生命权还是妇女堕胎自由的价值判断,更主要的是它将一个命题摆在了世人面前:司法至上与人民主权是否可以兼容,即大法官们通过在一起宪法权利诉讼中进行的违宪审查使得美国几乎所有州的通过民主程序所制订的法律都受到影响,司法权如此强大是否超出了人民主权所能够容忍的限度。 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司法审查定义为a court's powerto review the actions of other branches or levels ofgovernment; esp., the courts' power to invalidat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actions as being unconstitutional[1],且词条特别强调了The constitutional doctrine providingfor this power[1]。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违宪审查是司法审查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少数精英(未经选举产生的大法官)根据宪法,对于民主程序产生(代议制、多数决定原则)的法律的审查,通过判定其是否违宪而确定其效力。由此可见,违宪审查并不是天然地同民主相一致,那么违宪审查的合理性基础又是什么呢? 正如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所强调的,司法分支的这 [收稿日期]2012-01-01 [作者简介]高舒阳(1991-),女,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70—(2012)02—0040—03 种强大权力来源于宪法,即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对下位法进行审查。那么,笔者想提出两个问题:第一,司法机关是如何“根据宪法”的:司法机关应该秉持何种准则来解释宪法,能否避免对宪法的误读与理解的分歧,公正、中立地运用自己的违宪审查权力。第二,违宪审查是否会造成司法权的膨胀,并对民主构成现时的威胁。本文将在以下部分结合Roe v. Wade案例,首先讨论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两种宪法解释的方法,思考它们各自利弊;然后从美国的司法实践讨论法官如何进行违宪审查能够尽可能避免司法权膨胀,走出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体现违宪审查的合理性。 二、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 倘若我们希望将司法权限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其权力之手伸向立法分支,我们就必须要求法官在进行违宪审查时对宪法本着公正而中立的理解,不能够加入过多主观意志。这就使笔者最先想到了客观性理论和原意主义的合理性。在原意主义者看来,违反民主社会多数决策原则的司法审查必须证明其不是基于司法本身的选择,而是根据宪法在制定、批准和修正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绝大多数人的意见和主张,否则就不具有任何正当性和合法性[2]。对于立宪者原初意图的探索能够通过限制司法的能动性从而既避免大法官们对宪法理解的分歧,又能够限制司法权对立法的干涉。然而制宪者和批准者的最初意图可以代表当今社会大多数人的权利诉求吗? 显然,立宪者并不是万能的,他们囿于自身和时 宪法解释与司法权膨胀 ——从Roe v. Wade案看美国违宪审查困境 高舒阳 (清华大学, 北京 1000184)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国经典宪法案例Roe v. Wade案的分析,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考察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笔者将从 宪法解释的两种方法出发,着重探讨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困境及其合理。 关键词:罗伊诉韦德;宪法解释;原意主义;非原意主义;违宪审查;司法权膨胀

王老吉加多宝之争-案例分析-法学资料

班级:法122-2 姓名:杨晓雨学号:201252502225 完成时间:2014/10/12 【王老吉加多宝之争分析】 事件概述 价值1080亿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在历时380多日后最后以广药胜诉告终,鸿道将被停用“王老吉”商标。 事件发展 品牌起源清文宗咸丰二年(1851年),王泽邦将解暑之用的药方制成凉茶,称之为 王老吉,防病保健。之后,因配方合乎药理,价钱公道,因而远近闻名。王老吉凉茶畅销两广,湖南、湖北、江西、上海等地。后来,王老吉第三代传人于香港设店,又在澳门开设分店,并将王老吉「杭线葫芦」的商标注册,成为第一个注册的华商商标1949年解放后,1956年国家实行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王老吉凉茶归入国有企业-----广州羊城药厂,隶属广药集团。 问题产生1995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销售权租给了加多宝,而广药集团自己则生产绿色利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也就是绿盒王老吉。 1997年,广药集团又与加多宝的母公司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5月2日到期。2001年至2003年期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先后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共计300万元港币。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 2004年广药集团下属企业王老吉药业推出了绿盒装王老吉,2011年11月,广药集团开始将王老吉的其他品类授权给其他企业。对此,加多宝发表声明,双方的矛盾开始公开化,并在2011年底诉诸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事件结果 广药集团胜诉2012年5月10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2012年5月15日,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 案例分析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随着商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日益提高,商标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成为企业的灵魂。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不仅能为企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_以_罗伊诉韦德案_为例_桑东辉

从堕胎权之争看美国宪政及美国社会 ———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 桑东辉 (哈尔滨开发区管委会,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摘 要:“罗伊案”在美国政治生活中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由“罗伊案”引发的堕胎权之争,在美国 的政界、司法界和社会各个层面掀起了轩然大波。“罗伊案”和此前的“布朗案”推动了美国司法复审制 度的建设进程;围绕堕胎权的问题,衍生了选择权利派和生命权利派的对抗:由对选择权和生命权的认 可,加剧了美国上个世纪末的政治分野;通过“罗伊案”的推动,美国妇女运动超越了对“性自由”、男女平 等等权利的诉求,在更深、更广的层面延展。 关键词:司法复审;堕胎;选择权;生命权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5)05-0055-05 美国是一个宪政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200多年来,美国宪政在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随着社会 生活的发展变化,呈现出渐次前行的演进过程。特 别是在上个世纪50年代后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妇女 权利运动的兴起,对美国当代宪政起到了重要的作 用。本文试就20世纪70年代的“罗伊诉韦德案” (Roe V .Wade )(以下简称“罗伊案”)为例,阐述堕 胎权之争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对美国宪政比较了解的都知道“罗伊案”发生 的背景和案情,本文不再赘述。简单地说,“罗伊 案”主要是围绕妇女是否有自由堕胎权引发的争 端。透过堕胎权之争,我们看到的是: 1、引发了隐私权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堕胎是 妇女与医生间的私人事,是妇女的隐私权,不应限 制。这种观点建构在把堕胎权作为隐私权的衍生权利上。虽然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都没有直接提到隐私权,但美国最高法院的“延伸区理论”(The penumbra theor y )为解释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门的判决也是据此做出的,他在“罗伊案”判词中明确写到:“个人自由和 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包含一 个妇女作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引发了选择 权和生命权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美国宪法,女人堕胎与否是女人的自由和宪法权利;而反对者则认为,高院的判决违反了这条款中的生命权,剥夺了未出生婴儿的生命,将争论导向了生命及人的概念,并引申到政治生活各个层面。一、在宪法层面上,“罗伊案”推进了美国的“司法复审”的制度建构美国宪法在立国之初虽然确立了“三权分立”、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但长期以来,美国的三权并非均等,即不是等腰三角形的均匀分布权力和效能,而是相互制衡,彼此牵绊,互为条件,各不统属。具体说,就是参众两院是立法机构,拥有立法权和财政权,可以制约总统,可以制定法律,制约行政机关,但法律必须由总统批准;如果总统否决了国会的议案,国会只有达到2/3多数才能推翻总统的否决。国会对总统有弹劾权,但没有审判权。总统有权任命各部部长和驻外使节,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但一经任命,法官就是终身制的,总统无权干涉其司法活动。这种体制的根源在于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历史背景和不列颠宪政影响,本文无意展开阐述。在这里, 收稿日期:2005-06-28作者简介:桑东辉(1968—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在读法律硕士,讲师。2005年10月 第17卷第5期中华女子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ina W omen 's University Oct .2005Vol .17.No .5 DOI :10.13277/j .cn ki .jc wu .2005.05.011

美国堕胎案

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著名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审理,最后做出了两项裁决:1、得克萨斯州法律不考虑怀孕的阶段和其他利益,把保护母亲以外的堕胎均规定为犯罪,是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法律程序条款;2、在怀孕的前3个月,母亲的身体是她自己的,她和医生有权决定她是否堕胎;在怀孕的第4至6个月,州政府有权利和义务保护母亲的身体(允许为保护母亲的身体而堕胎);不允许在怀孕的最后阶段(7个月以上)中止胎儿的生命,除非目的是挽救母亲生命。 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的依据是:1、在孕期的前6个月,能否堕胎是妇女个人的隐私权。它与避孕、性、婚姻、生殖、分娩等一样,是受宪法所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不得予以剥夺:“个人自由和限制州的行动的概念”所包含的“隐私权……足以宽到包含一个妇女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2、否认“人的生命起自于受孕”的学说,认为胚胎和胎儿尚未成为完整的人,不受宪法第14条修正案保护。在孕期的前6个月,母亲的选择权高于胎儿的生命权;3、在怀孕的第24—28周时,胎儿可以离开子宫而独自存活,这一时期胎儿的生命权高于怀孕妇女的隐私权和选择权,妇女的堕胎权应当受到限制。 由于美国的法律实践遵循的是英美法制的判例法,最高法院的此项裁决实际上成了使妊娠早期堕胎合法化的里程碑,它不仅宣布同此案有关的得州堕胎法违宪,也推翻了其他各州关于堕胎的法律限制。 但是,30年来有关堕胎的争论在美国国内从未平息,成为在美国“争议最大、最敏感也最情绪化的问题之一”,并且对世界范围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运动产生着影响。在美国,93%的堕胎是在诊所和医院进行的,1992—1996年间,堕胎服务提供机构的数量从2,380所减少到2,042所,其中43%仅在怀孕第12周提供服务。 一、近年的争论 最高法院1992年在“普兰内德·帕伦胡德诉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Casey)的判决中维持了堕胎的权利,但同时限制了各州不给堕胎妇女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权力,削弱了先前赋予妇女及其医生的法定保护。 今年3月1日,美国参议院以64比33票通过限制堕胎权利的法案,禁止所谓的“晚期堕胎”,即医生不能在怀孕后期终止已经部分成型了的胎儿生命,这是多年来连续不断的论战的一个相对有利于反堕胎势力的延续和发展。各方面反应复杂,支持堕胎权利的人士因为成功地以52比46票通过确认“罗伊诉韦德案”判决的补充条款而欣喜,而反堕胎人士则预言这些条款将在众院辩论中被否。根据2001年的报道,过去6年里美国各州共通过了至少262个反堕胎措施;而美国国家堕胎和生育权利行动联盟的调查则显示,在2000年,美国各州共采取了43项新的反堕胎措施,相形之下,仅27个支持妇女有堕胎权的法律条文生效。 近年争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涉及对政治人物和公共服务人员的评判。由于美国的国内政治是典型的政党政治,而围绕堕胎的争论广泛渗透了美国的社会生活,共和、民主两党的政治人物或对自己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格外小心,或利用其争取选票。在公共服务人员的任用方面,其在堕胎问题上的立场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关注因素。例如,来自俄亥俄州的民主党人、总统竞选人丹尼斯·库钦奇(Dennis Kucinich)最近承诺将改变原有立场,转而支持堕胎权利,他的解释是,对“议会有关堕胎的争论忽视了贫困家庭”“感到不快”,他表示“妇女获得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将堕胎罪恶化将打击民主的核心”,担心支持反堕胎态度会影响自己从堕胎权利支持者主导的州获得选票。与此同时,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民主党参议员、总统竞选人约翰·凯利(John Kerry)则表示将在竞选活动中避免谈论堕胎。健康和人类服务部的副国务卿克劳德·艾伦(Claude Allen)在被提名巡回大法官时,也因支持与反堕胎同阵营的禁欲而遭到批评。此外,多名被推荐担任各州司法职务的人士因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而招致质疑。对于堕胎的态度成为他们无法躲避的测试。 2、涉及对堕胎及相关事宜的政策。主要是:对包括堕胎的计划生育服务是否给予来自公共财政的资金支持,是否将避孕药包括在医疗保险覆盖的处方药或非处方药范围,是否允许使用紧急避孕药,是否对使用暴力手段如枪杀实行堕胎手术的医生、炸毁堕胎诊所给予刑事处罚。美国国会禁止联邦医疗补助基金用于堕胎(除非妇女的生命受到分娩的威胁或者因强奸、乱伦而受孕)。约14%的堕胎由来自州的公共财政支付,18个州为贫困的妇女支付堕胎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些州又再次进行有关立法或行政讨论,犹他、密苏里、蒙大拿、阿拉斯加不向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资金,犹他、堪萨斯、俄勒冈确定医疗保险不包括避孕药。曾在1998年枪杀堕胎医生并涉嫌其他类似凶杀的极端反堕胎组织“上帝之军”成员詹姆斯·考普(James Kopp)以二级谋杀罪被判处25年监禁。 3、对堕胎的操作方面进行规范。主要是要求提供强制性咨询,在施行前有24小时的考虑等候期(密苏里、明尼苏达、缅因、阿拉斯加),签署知情同意文件,18岁以下的对象有父母的同意(密苏里、弗吉尼亚、得克萨斯、堪萨斯、科罗拉多)。在诊所的设置方面也有一系列规范:面积是否足够以及是否配有单独的浴室、访谈室、咨询室、服务对象更衣室,洁净、通风、照明程度,人员素质情况——是否有医生、执业护士,由医生询问病史,医生进行检查时护士必须在场。目前,美国32个州有关于未成年人堕胎执行父母亲同意或者声明的法律。

王老吉商标案的品牌启示

王老吉商标案的品牌启示 [财讯网]中国第一商标案王老吉的红绿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收回,香港鸿道或被追溯商标使用费。至此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品牌以每年506万元出租的历史将告终结。广药与鸿道之争,留给人的启示是企业自创品牌或租借品牌都要慎重决策。 作为具有百年老字号的王老吉怎么染上了香港鸿道?且被鸿道一租就是10多年?这其中原委还得从1997年说起,当时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签订了王老吉的商标使用合同,后约定续约至2010年5月。鸿道将该品牌授予子公司加多宝在国内销售王老吉。然而在2001年,当时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李益民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100万港元,于是李将商标延长至2013年,其后的2003年,李益民再次受贿100万港元,又订补充协议,将租期延长至2020年。 事发后李益民因受贿罪被判刑,目前仍然在逃。但王老吉却因此被便宜租给了鸿道集团。2010年,广药集团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诸贸仲,要求裁决李益民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无效。贸仲最终作出裁决,要求鸿道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这就意味着2010年之后的日子鸿道在侵权使用王老吉。 也就是说,鸿道至少要支付2010年5月之后的商标使用费。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应该是销售额的5%,年销售160亿元的红罐王老吉,鸿道应付8亿元;按广药集团租给其他合作伙伴按销售额的2.3%-3%算,则鸿道应付3.68亿元至4.8亿元;按广药集团租给自己内部的商标使用费2.1%算,鸿道集团也要付3.36亿元。而从2000年至2011年,鸿道每年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仅为450-506万元。 品牌纠纷是很多企业说不清道不明的糊涂账,曾几何时,在品牌还不够响亮的时候,没人会太在意,但当品牌做大之后,矛盾就会显现。加多宝使用王老吉商标便是典型,想想当年王老吉将商标租给加多宝时为什么不说自己贱租?可是如今它经加多宝10多年的培育,品牌价值大增的时候,广药集团就喊着贱租,喊着要收回。须知道当年租的时候,它可没现在这么值钱,它的升值是加多宝带来的。 企业租他人品牌的缺点就在此处,大家共有的疑问就是,当把租借品牌做大后到期别人收回去怎么办?那岂不是为他人做嫁衣?可是不加大投入对租借品牌深耕细作,那商标的租金岂不是白掏?左也矛盾,右也矛盾。当然,租王老吉品牌对加多宝来说,也是获利良多。它只需每年很少的租金就可赚取上百亿,如果用自己的商标绝对达不到这个效果。同时其租品牌的弊端也很明显,当所租的品牌做大后,品牌所有者难免眼红,于是要么提高租金要么想方设法收回去自己经营。 对于自创品牌来说,虽然避免了品牌做大后被中止、遭对方收回使用权的情况,但自创品牌风险也较大,前期投入较多,且后期不一定能得到市场的认可。自创品牌弊端也比较明显。 王老吉商标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企业在经营中要慎重对待品牌的问题。究竟该自创品牌还是租借品牌,要根据其自身的发展目标及定位情况来确定,如果想在行业里长期发展,那么自创品牌很有必要。如果企业规模有限,只是想随着市场的热点,赚笔快钱、容易钱,那么租借品牌足矣。加多宝租借王老吉的失败之处在于,既想在行业里发展却又想借他人品牌,结果做大“王老吉”之后变成为他人做嫁衣。

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从堕胎权之争看生命权和自由选择权 ——解析罗伊判例 [摘要] 罗伊案是确认妇女堕胎权的先驱,否定了州反堕胎法案,并在社会上和法律上引发了长久的激烈争论。本文从反堕胎法案的形成开始,重点分析罗伊判决中关于宪法人和堕胎自由与限制的核心问题及其争议。 [关键字] 堕胎宪法人自由选择权不可抗拒的利益罗伊案

A Study on the Dispute of Abortion Right to See Rights to Life and Freedom ——ROE V. WADE [Abstract] Roe v. Wade case is a pioneer which confirm women’s right to abortion in law. It rejects states’ anti-abortion bills, and in society causes fierce disputes over a long time. This article begin with the formation of anti-abortion bills and the background of Roe case, and focus on analysing the key points which includes problems of person on constitution and, the freedom to abortion and its restriction. [key Words] Abortion Person on constitu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Compelling interests Roe case

以王老吉商标争夺战为例论知识产权信托

以王老吉商标争夺战为例论知识产权信托 【论文摘要】:信托是中国法律规定的财产管理工具之一。目前,信托多存在于金融业。在知识产权事业中,信托的利用价值尚未受到充分重视。以最近爆发的王老吉“红绿之争”为例,我们可以看出,信托在版权、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都存在较多的应用空间。这一方面能够扩展知识产权的价值,另一方能够拓宽信托的应用范围,从而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有利。 【关键词】:商标权知识产权信托信息交流平台 2010年8月,红罐“王老吉”在第十五届世界食品科技大会上获得具有食品界“奥斯卡”之称的“全球食品工业奖”的荣誉,这是国际领域对中华民族饮料品牌和中华饮食文化在国际影响力上的一种提升及肯定。然而大部分人在购买产品的同时,却往往并不知道,王老吉凉茶这一品牌背后的故事。 王老吉由王泽邦于1830年创立,解放后一分为二,中国内地的王老吉商标被归入国有企业。1997年2月12日,广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之后,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集团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罐生产销售使用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03年,伴随“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以及主打酒店餐饮、中高档娱乐场所的正确营销策略,红色罐装王老吉迅速打开市场:2003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由2002年的1亿多元猛增至6亿元,并冲出广东;2004年,全年销量突破10亿元;2007年飙升到50多亿,尤其是2008年为地震灾区捐款1亿元的手笔,更是令王老吉声名大振,当年加多宝销售额高达140亿元,创造了中国饮料的奇迹。2002至2009连续8年间,王老吉凉茶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惊人的96%。 此时,由于王老吉这一品牌的迅速崛起,广药开始重新审视“王老吉”这个昔日不被重视、轻易便租借给港方的品牌。由于手中还握有盒装王老吉的商品权,广药开始对上世纪90年代中就已上市,但口味较偏苦、销量很低的绿色盒装的王老吉凉茶进行再度包装。在盒装王老吉迅速按照罐装改良口感后,广药开始不惜血本广泛地进行广告宣传投入。于是人们发现,当“怕上火喝王老吉”成为耳熟能详的广告后,“王老吉也有盒装”迅速蔓延开来。借助于红罐拉动之下,2007年“绿包”王老吉销售额达到7.1亿。 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超过海尔,成为目前全中国评估价值最高的品牌。 日前,广药又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广粮实业生产经营,广粮实业目前已推出健康养生类食品——王老吉固元粥与王老吉莲子绿豆爽。这是广药集团在1997年将红罐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加多宝集团后的又一次将王老吉商标授权。广药新的授权行为,无疑使广药与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风波再起。加多宝方面声称,广粮实业新推出的王老吉新品尽管不是凉茶,但在外观上与红罐王老吉非常相似,有侵权嫌疑,表示将坚决抵制任何侵害王老吉权益的做

如何正确处理王老吉商标之争

如何正确处理王老吉商标之争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相信已经到了让人们耳熟能详的地步,相应的,“王老吉”凉茶也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认识王老吉,喝“王老吉”。然而这个品牌背后的故事你是否清楚呢?它的商标之争你是否了解呢? 王老吉凉茶是由王泽邦于1830年创立,新中国解放后一分为二,中国内地的王老吉商标被归入国有企业。1997年,广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然后,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之后,又于2000年进行了续签,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10年5月2日。可能是觉得许可使用期限仍不够长,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在2001年8月和2002年8月分别送给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李益民100万元港币,双方于2002年11月签署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13年。到2003年6月,李益民再次收受陈鸿道100万元港币,双方再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延长至2020年。随着商标许可使用期限的一再延长,补充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也略有增长,由每年450万元增长到每年506万元。后来,李益民因受贿罪被判刑。 而“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在归属于香港鸿道集团期间,香港鸿道集团利用各种正确有效的营销手段,使得此品牌得到广泛传播,并被大众认可获得巨额利润。由此,广药开始重新审视“王老吉”这个昔日不被重视、轻易便租借给港方的品牌。经过重重包装盒装“王老吉”上市后,借助红罐拉动下,销量也是相当可观。

受此影响广药又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广粮实业生产经营,广粮实业目前已推出健康养生类食品——王老吉固元粥与王老吉莲子绿豆爽。这是广药集团在1997年将红罐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加多宝集团后的又一次将王老吉商标授权。广药新的授权行为,无疑使广药与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风波再起。广药的这一行为使得加多宝(香港鸿道集团)和广药之间的商标问题更加严重。2011年广药集团首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由李益民经办的两份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补充协议无效。最终广药集团取得胜利,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王老吉”凉茶广告混乱这一现象,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有时候在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时也存在着不甚清晰之处。对于中国现如今存在的许多老字号商标都有面临这种波折的可能,这表明了我国完善知识产权过保护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对于一个品牌而言,商标的唯一性是十分重要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等都要求其不可复制不可侵犯。而“王老吉”商标被广药用来转让、出租的形式允许其他厂家使用,极易产生纠纷。当加多宝利用王老吉商标进行营销并取得丰厚利益时,作为“王老吉”的“生父”,广药集团看不下去了,这就好比一块很普通的蛋糕,广药集团不想吃了,转给加多宝,加多宝在这块蛋糕上涂上奶油巧克力又放上各种水果,这块蛋糕变得十分诱人,广药集团想要回蛋糕自己享受。对于这种行为,不能说广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V.Wade(罗伊诉韦德案)

美国宪法史上的重大事件——Roe (罗伊诉韦德案)(Roe ,410 ) In 1969,a 25-year-old pregnant single woman, Norma McCorvey under the pseudonym ('(p)sju:d?nim n. 匿名,)"Jane Roe", brought a class action challeng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Texas('teks?s)criminal abortion laws, which proscribe procuring or attempting an abortion except on medical advice for the purpose of saving the mother's life. Ms McCorvey first filed the case in 1969. She was pregnant with her third child and claimed that she had been raped. But the case was rejected and she was forced to give birth. However, in 1973 her appeal made it to the US Supreme Court where she was represented by Sarah Weddington, a Dallas attorney. State criminal abortion laws, like those involved here, that except from criminality only a life-saving procedure on the mother's behalf without regard to the stage of her pregnancy and other interests involved violate the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which protects against state action the right to privacy, including a woman's qualified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Though the State cannot override (不顾,无视)that right, it has legitimate interests in protecting both the pregnant woman's health and the potentiality of human life, each of which interests grows and reaches a "compelling" point at various stages of the woman's approach to term. Conclusion The court issued its decision on January 22, 1973, with a 7-to-2 majority vote in favor of McCorvey. Burger and Douglas' concurring opinion and White's dissenting opinion were issued separately, in the companion case of Doe v. Bolton. By a vote of seven to two, the court justices ruled that governments lacked the power to prohibit abortions. The court's judgement was based on the decision that a woman's right to terminate her pregnancy came under the freedom of personal choice in family matters as protected by the 14th Amendment of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思考 法学院2014101095李淋玉 在本案中,德州女服务员因被实施强奸而怀孕,因其身心受到伤害并且缺乏抚养孩子的能力,选择了进行堕胎。此行为虽违反了所在州的禁止除保护妇女生命以外堕胎的法律,但又被宪法所授予的隐私权所保护。而对于此妇女的行为,在我看来,应当受到法律的合理保护,她的堕胎行为,是基于受到身心伤害并且承担生活压力的无奈之举,非但不违反法律,更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来自正义,来自道德的支持。 此案的第一个争议点便是对于宪法中对于隐私权的具体解释与堕胎自由是否相关。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赋予了他们基于严密的法律思想,道德考量,充分尊重人权的条件下对隐私权的涉及范围的概念设想和补充。法官有自由创造的权利,尤其是当具体的法律条文不够严谨之时,法官便可运用其智慧,赋予法律文字相应的含义,传递内在的法律精神。本案当事人无疑是作为一名无辜的强奸受害者,在身心皆损并且没有抚养能力的状况下,其堕胎自由乃是人性赋予的自然权利,应当得到尊重。不能因相关规则缺失的禁止堕胎法条对其否定。当妇女最基本的隐私权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时,人类的本性便会受到压制,会大大加深这些本就孤立无援的妇女的无力感,法律也便削弱了其存在的价值,一部分上会抹灭其对和谐社会的捍卫,社会也会相应地变得不安和无序。 从本案的争论来看,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社会对堕胎的不同的

声音。在我看来,其症结点就是法律面对妇女和胎儿的权利的抉择。诚然,胎儿作为一个生命体存在于妇女的腹中,但相比于有意识的,能真切体会到痛苦喜乐,并且会被强奸的羞耻记忆不停折磨的当事人来说,到底谁的权利更重要呢?从我的角度来看,在两者的生存利益取舍之下,妇女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愿望,因而有作为独立实体继续存在的权利。胎儿作为一个未有自我意识和面向未来的愿望的特殊生命体,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但确是一个潜在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对法律的捍卫,对道德的坚守,它的生命权都当受到保护,但并不能成为宪法中真正意义上的人,没有权利能力,它的生命权是以母体的存在为依托的。在和妇女的切身利益出现冲突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堕胎对父母及社会带来的利弊,再做理性判别,万万不可拘泥于法条,而要以法律的目的为前提去做出最公正的裁决。法律的优点在于其明确性和稳定性,但这往往也是把双刃剑,一旦遇到像本案中出现的两则法条的适用性相互冲突时,就需要法官的智慧来灵活应变了。而且我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视角去判别往往会得到不同的答案,我们需要的,是考虑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再做好裁夺法律天平的准备。在本案中,若死守禁止堕胎的法条或者一味地将道德的砝码偏向胎儿的生命权,便易造成司法的不公正。再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因为对法条的畏惧,生下了胎儿,一方面,法律丧失了其正面价值,效力大打折扣,成为了她接下来苦难一生的枷锁。另一方面,她作为一个活生生存在的人,生下孩子遭受的苦难远远大于堕胎对无意识的胎儿造成的苦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B)

绝密★启用前 2020年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综合评价试题及答案(B) 一、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共100分) 1、县人大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什么选举方式产生的 () A普遍选举 B间接选举 C推荐 D直接选举 2、如今是()经济时代,非常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A商品 B知识 C市场 D计划 3、合宪性审查是一种特别重要的制度,它也是一种(). A宪法解释 B宪法制定 C宪法修改 D宪法监督 4、下列哪个地方不是我国的自治区 () A宁夏 B广西 C新疆 D浙江 5、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在哪一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的 () A2004年 B1988年 C1999年 D2018年 6、我们捡到别人的东西后,应当()。 A蜗为己有

B日还给他人 C卖出去 D送给别人 7、下列哪一主体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A长沙市人民政府 B北京市人民政府 C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D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8、全国人大在正式通过议案前,要做的工作是什么 () A修改议案 B解释议案 C审议议案 D提出议案 9、下面哪一年份是部分修改宪法的年份?() A1999年 B2017年 C1998年 D1982年 10、合宪性审查中的事前审查模式采取的方式是 () A备案审查 B建议审查 C批准生效 D要求审直 11、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是()。 A根本制度 B基本政治制度 C基本经济制度 D基本管理制 12、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 A民主党派 B国家机关 C著名人士 D中国共产党 13、以下哪些属于不动产 () A土地 B房屋 C商场 D以上全选

加多宝与王老吉商标战案例分析(正文)

毕业论文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饮料行业也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如今消费者不仅注重价格,更追究天然、注重口味、讲究健康、要求营养,王老吉作为凉茶饮料的代表者,备受消费者的喜爱。但自2010年“王老吉”商标争夺之战却使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再次分家。加多宝集团是“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人,经过十几年的策划、营销,“王老吉”从几乎面临破产到现在的价值千亿,此时,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所有人,是否可以无条件随时收回商标许可?加多宝集团认为自己成为了“冤大头”,事实是否如此?而王老吉面对这次商标争夺战,应该如何应对并且实现自身的发展呢?关键词:凉茶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战 目录

摘要 0 1 案例背景 (3) 1.1 王老吉、加多宝简介 (3) 1.2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商标战历程 (3) 2 引发这场商标战的原因 (5) 2.1 外部原因 (5) 2.2 内部环境分析 (8) 3 商标争夺战的思考 (10) 3.1 企业应重视商标专用权 (10) 3.2 赋予商标巨大的价值,需要企业用心经营 (10) 4 王老吉如何面对这次挑战 (11) 4.1 王老吉的发展趋势 (11) 4.2 加多宝集团的发展趋势 (11) 4.3 王老吉的应对策略 (12) 参考文献 (15)

1 案例背景 1.1 王老吉、加多宝简介 王老吉凉茶发明于清道光年间(1828年),至今已有184年,被公认为凉茶始祖,有“凉茶王”之称。凉茶是广东、广西地区的一种由中草药熬制,具有清热去湿等功效的“药茶”。在众多老字号凉茶中,又以王老吉最为著名。到了近代王老吉凉茶跟随华人足迹遍及世界各地,王老吉药号分为两支,一个归到国有企业,发展到今天的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它主要生产王老吉冲剂产品。另一个由王氏家族的后人带到香港。在中国大陆,王老吉的品牌归王老吉药业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大陆以外有凉茶市场的国家和地区,王老吉的品牌基本为王氏后人所注册。加多宝集团是一家香港独资、以北京为大陆总部的国内大型专业饮料、矿泉水生产及销售企业。目前,加多宝旗下产品包括红色罐装、瓶装“加多宝”和“昆仑山天然雪山矿泉水”。所经营的红色罐装加多宝是凉茶行业的第一大品牌,由纯中药草药配置,清热降火,功能独特。销售网络遍及中国大陆3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销往东南亚欧美等地。加多宝出品的凉茶采用上等本草药材料配置,秉承传统的蒸煮工艺,经由现代科技本草精华悉心调配而成;其内含菊花、、甘草、仙草、金银花等具有预防上火作用的本草植物。现代科学表明:加多宝出品的凉茶能预防上火,有益身体健康。1.2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商标战历程 1997年,王老吉进入了广州药业,赴港上市。同年2月,广药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拿到配方和商标使用权后,香港鸿道集团开始以加多宝集团为平台,

Roe-V.Wade英文及中文

罗伊诉韦德案(Roe V.Wade,410 U.S.113,1973) Roe v. Wade Roe v. Wade - Then and Now By Janet Benshoof On January 22,1973,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State of Texas's criminal abortion laws,finding that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to have a child is a fundamental right guaranteed by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7-2 decision in Roe v. Wade would have an immediate and profound effect on the lives of American women. Before Roe,it is estimated that "between 200,000 and 1.2 million illegally induced abortions occur[red] annually in the United States."1 As many as 5,000 to 10,000 women died per year following illegal abortions and many others suffered severe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injury.2 To prevent women from dying or injuring themselves from unsafe,illegal or self-induced abortions,women's advocates spearheaded campaigns to reverse century-old criminal abortion laws in the decades preceding Roe. During the 1960s and 1970s,a movement of medical,public health,legal,religious and women's organizations successfully urged one-third of state legislatures to liberalize their abortion statutes. Roe v. Wade is a landmark decision that recognized that the right to make childbearing choices is central to women's lives and their ability to participate fully and equally in society. Yet,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Roe was far

王老吉红绿之争MBA课程案例分析——中国商标第一案

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的“王老吉”商标合同争议案在历时380多日后最后以广药胜诉告终,鸿道将被停用“王老吉”商标。 起因:广药高层受贿 2001年后,看到凉茶市场蓬勃发展前景的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寻求再次续签协议, 并最终如愿以偿,得到了两份宝贵的“协议”:广药集团允许鸿道集团将“红罐王老吉”的生产经营权延续到2020年,每年收取商标使用费约500万元。这个惊人的低价,与“红罐王老吉”市场上的红火,形成了强烈反差。 导火索:广药招募新合作伙伴 2010年11月10日,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 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成为目前全中国评估价值最高的品牌。同时,广药集团还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募新合作伙伴。 事件结果:广药集团胜诉 旷日持久的中国商标第一案价值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之争终于有了定论,2012年5月10日晚间,广州药业在香港联合交易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 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3] 广州药业2012年7月16日公告,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日期为2012年7月13日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该裁定书,北京一中院就鸿道(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4] 争议焦点:协议是否有效 当年香港鸿道通过行贿广药高管李益民而获得的商标使用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广药认为协议中王老吉商标租赁合同延期到2020年是无效的,商标已于2010年到期,而加多宝则 坚持协议有效。 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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