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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资讯: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9]

军队资讯: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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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资讯:关于住房清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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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军队高中级干部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队住房违规问题处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住房清理中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处理意见。

一、军队干部免职后易地安置,仍在人大、政协工作,需保留原任职地公寓房的,军以上干部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师以下干部经军级单位批准,原住用的公寓房可暂时保留,离职后腾退。

二、军队在职干部在驻地所在城市已购买房改房,距工作单位较远,且部队又有留营要求,确需安排的临时休息用房,要严格控制标准。大军区职干部超过师职公寓房面积标准、军职干部超过团职公寓房面积标准的,应当予以调整。师团职干部可安排单身宿舍或集体宿舍,超标准的应当予以调整。

三、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住房,属于自有住房的,不列入清理范围;属于公寓房,本人退出现役已购买或者租住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住房补贴的,应当腾退。

四、军队人员自购的商品房,不列入清理范围。由单位统一组织建设或购买的商品房,享受一定优惠政策,以非市场价格出售给个人,购房人购买的其他房改房或在同一城市住用的公寓房应当腾退。张为臻博客优惠政策包括:地方政府给予土地划拨、减免基础设施建设费,单位给予购房补助或者按综合成本价、统购协议价出售等。

五、军队人员再婚(不含复婚),因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了房改房,新组成家庭形成的两处房改房,不作为重复购房处理。再婚家庭形成的两处公寓房或者一处房改房、一处公寓房,应当按规定腾退。

六、军队人员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多购的房改房,必须按规定清退。其中,多购的军队房改房应由原售房单位原价收回,擅自转让确实难以收回的,应当追缴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多购的地方房改房已经转让确实难以收回,或者房改房面积较小且当地政府政策允许合并购买的,应与保留住房面积累加计算,超标准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购房款。

七、军队在职人员配偶在地方购买的房改房建筑而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本人住用的公寓房可以保留,调离、转业复员或者退休安置后腾退。

八、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已购买了房改房、商品房或承租了其他住房,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转业复员人员异地安置,其配偶未随迁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以借住售房区住房或原公寓房,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借住手续;配偶或者子女在驻地有其他住房,或者转业复员人员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借住住房必须腾退。

九、退休干部异地购买房改房,供给、医疗等保障关系仍在原单位,因患重病确需在当地治疗的,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原公寓住房可以临时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借住手续,保障关系转移后必须腾退。

十、已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和购买了房改房的人员应当腾退的公寓房,不得以未结算购房款、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未落实住房补贴补差等理由拖延腾退时间。

[政策解读]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和自主择业优缺点分析(精)

[政策解读]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和自主择业优缺点分析 下面是军转网一位老转分享的关于自主择业和军队退休的优缺点分享,中公教育军转网整理,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信息,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考。 关于军队转业是选择军休和自主择业,对于二者优缺点的探讨争论很大,其中准备转业的转友都是没看到文件没根据的或断章取义或道听途说等等很不客观,这样容易误导大家,我有个朋友在民政主管军队退休这方面的工作,谈谈我目睹的军休人的情况,供广大转友参考。 一、退休 由于军队退休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军职以上的他们留在部队的干休所,他们的待遇我不知道,另一部分是交由地方民政局管理的军休人,这一部分的情况我熟悉,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1、退休费 退休费就是将军龄职务军衔乘上系数再加生活补贴等等(这些和自主的退役金差不多基本相同)。 2 、住房 关于房子,现在退休的,部队都不负责房子的问题,移交后国家有明文规定不给解决住房,退休唯一得到的是在部队时期的住房补贴。对于1998年房改前退休的人,由于他们都是由国家提供住房的,具体规定是可以住部队的房或军队干休所的房,现在让职务低于军职那部分军休的离开原来军队的干休所的住所或离开部队的住所,而重新把他们转交给地方,那他们没房子住怎么办?于是这部分人还是由国家和个人共同承担来提供住房,先逐步解决住房问题再移交。这与我们今天退休的没关系,对于1998年房改后退休的人员,采用发放住房补贴的办法由自己解决住房,国家不再提供住房(说白了发放住房补贴的意思是国家不再给你解决住房了,通过补贴自己有能力就买,没能力的国家也不再管了)所以说现在退休的是不给解决住房的,只一次性发给你在部队时的住房补贴。所以有人说退休的可以慢慢的会给解决住房是错误的。 3、安家费 安家费一次性部队给大概3至5千块钱 4、护理费 没有在部队期间评上伤残等级的病退人员是不允许享受护理费的。 5、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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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下)昨天,闲云发出了《告诉你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中篇,今天继续把下篇呈献给大家。截止目前最全最新的军队干部自主择业安置政策已全部刊发完毕,如果今后再有新的安置政策规定,闲云将及时刊发。3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管理有何规定?国转联〔2016〕6号文件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各地军转部门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认真做好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退役金核定表和调整表、受表彰奖励、受刑事处罚及其他需归入个人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规范整理、及时归档。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档案查借阅管理和转递工作,严禁将档案交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自带或转递。对重新入伍、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受刑事处罚等原因,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待遇的,按照规定办理转递手续,及时将档案移交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国有企业录用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军转部门、用人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档案转递至用人单位,军转部门建立档案副本,用人单位应将新产生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及时提供给军转部门归入档案副本;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档案转回军转部门。对其他原因需利用档案的,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查阅档案。强化保密意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管理。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的档案保管保护设施设备。积极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不断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3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安置地迁移户口有何规定?国转联〔2006〕1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

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2013军转:军转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关键词】军转网军转论坛军转军转干转业干部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

甘肃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军转干考试甘肃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下达及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转办同时下达给各市(州、地),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计划一经确定,不再变动。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兰州地区的,由兰州市军转部门负责管理。在其它市(州、地)安置的,由所在市(州、地)军转部门管理。公安部门凭当地军转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函办理其落户手续。军转安置管理部门要按中央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置地军转部门委托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乡镇负责。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营业执照,视情况提供低息贷款,并在本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年后税务部门可按现行有关纳税规定办理。 二、退役金的划拨、发放及待遇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统一划至省财政。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军转办每年度编制的预算和实际所接收的人数将退役金划拨到各市(州、地)财政局(处)。 (三)市(州、地)军转安置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每月按规定时间提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有人数和退役金标准、数额及代扣款项等数据,报省军转安置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按照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它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四)退役金的发放。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由所在市(州、地)军转、财政部门按规定逐月拨入代发银行发放。 (五)退役金的领取及核发标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从翌年1月1日起由地方政府军转干部安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国有商业银行领取退役金。退役金的核发标准按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标准计发。 (六)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下月起停发退役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怃恤金的发放标准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发给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发给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所需经费由安置地财政暂予垫付,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在划拨翌年退役金时追加。 (七)建立退役金年度审核及注册制度。各市(州、地)军转安置管理部门每年12月20日前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领取情况,逐人进行审核,并要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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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自主择业军队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桂军转联﹝2002﹞1号 【发文日期】2002-04-15 【实施时间】2002-04-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地、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驻桂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区直各有关单位: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自主择业,是军转安置办法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转变的重要探索,是干部人事制度一项重大的改革。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是保证这项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抓紧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要确保他们退役金的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转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方式的改革,构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营理机构及职责 (一)自治区、地、市、县军队转业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目录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现有住房出售 三、住房补贴 四、已购住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与住房维修补助 五、住房管理 六、其他

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适应国家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积极探索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住房保障新路子,稳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疏通退役人员住房安臵渠道,压缩军队住房保障规模建立具有我军特色的住房保障新制度,不断改善军队人员的住房条件,为增强军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服务。 2、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在国家房改政策目标指导下,从军队实际出发,统一政策,体现对军人的优待;坚持国家、军队、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稳中求进,配套改革,搞好各项政策的衔接。 3、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行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队人员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 4、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是 什么? 答: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

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5、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安臵住房?其保障方式有哪些?答:安臵住房是指由国家或军队下达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计划并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修建或统一组织购买的住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按规定领取保障经费自理的住房。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臵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自建、自购住房,维修私房或购买配偶所在单位住房)。 6、什么是现有住房? 答:现有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前,按照军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建设的干部住房。 7、什么是新建住房? 答:新建住房是指在中央军委[1999]19号文件下发后开工建设的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 8、新建住房的售价是如何规定的? 答:(1)征地建设的住房实行综合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准备费、建设安装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的3%)、货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2)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同类型结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出售,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3)在军队住房补贴制度建立前尚未安臵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遗孀,可按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计价,按规定给予军人职业折扣和军工(龄)

解放军修订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解放军修订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c5020690.html, 2009年12月07日08:55 导读: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为:营职以下54-72平方米/户,团职72-92平方米/户,师职92-120平方米/户,服役17-21年和服役22年以上的高级士官,公寓住房标准分别享受营、团职待遇。 资料图:解放军驻藏边防部队修建的第四代新式营房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颁发后,引起部队广大官兵高度关注。日前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谷俊山就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问:对老标准进行修订,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谷俊山答:1979年颁发的老标准,是我军第一部系统规范各类营房建筑面积的综合标准,对我军营房工程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部队编成和战斗力生成模式发生很大变化,武器装备加速更新换代,官兵物质文化需求日益提高,营房保障内容和范围随之拓展,保障功能和要求随之提升。老标准的内容和指标,与部队实际需要已有较大差距,一些保障战备必需的营房项目,如信息化作战指挥用房、综合模拟训练用房等,找不到建设依据。多年来,军委总部颁发的文件中,对营房保障提出了一些新的需求,也有必要进入标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老标准颁布施行的这3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长足进步的时期。据国家统计局统计,

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978年为6.7平方米,2008年为28平方米,增长了四倍;这一时期,军队后勤其他保障标准也大幅提高,但保障官兵战备、训练、生活的营房面积标准始终未变。由于老标准内容缺项、指标偏低,近年来无标准、超标准建房现象时有发生,工程建设管理秩序受到影响。因此,与时俱进 修订老标准势在必行。 记者:新《标准》与老标准相比,作出了哪些大的调整? 谷俊山: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是我们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决策指示,落实依法治军方略,着眼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目标,推进军队基建营房科学发展的具体行动,也是适应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需要,打造现代营房,实现基建营房保障有力的重要举措。就所作调整来讲,大致可概括为三方面。首先是重新划分了营房类别,按照使用功能将营房类别划分为九类,使标准内容集中、结构清晰、归类明确、简捷适用。其次是适度调整了面积指标,增加了营连官兵住用房建筑面积;增补了军官训练中心、作战指挥用房等军事功能用房;参考引用国家标准,适度提高了文体、医疗卫生、会场、食堂等公共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严格调整限定了军队各级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再次是针对专业用房类型多、变化快的实际,规范了特殊专业用房面积标 准的计算口径,规定了报批程序。 记者:不少基层军官对公寓住房保障问题十分关心,您能否讲得具体些? 谷俊山:公寓住房主要是保障军队在职人员及家属居住的军产住房。考虑到部队官兵住房改善的渐进特征和营房建筑的稳定特点,《标准》对军人公寓面积标准设定了幅度值,低限值是现行面积标准,高限值按照不同职级予以改善。其中营、团职干部提升一个职级标准,师职以上干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确定。这样处理,主要考虑是可以和原标准相衔接,可以减少户型、充分利用现有公寓住房,可以防止新《标准》出台后出现普遍“不达标”现象,避免大拆大建。 记者:那么,调整后的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是多少? 谷俊山:调整后,各职级军人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为:营职以下54~72平方米/户,团职72~92平方米/户,师职92~120平方米/户,军职150~190平方米/户,大军区职210~260平方米/户。另外,我们特别关注士官公寓住房的保障。依据四总部《关于加强士官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军委《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新《标准》确定,服役17~21年和服役22年以上的高级士官,公寓住房标准分别享受营、团职待遇。士官家属临时来队住房,人数比例由原来的6人周转一套改为5人周转一套,面积标准为35~43平 方米。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问答 1、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是现行军转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据。此文件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的《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是2004年及今后三年安置工作的政策依据。 为做好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国家和省又相继出台了若干配套政策规定,包括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印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国转联[2001]9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等文件。我市亦于2002年6月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和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临人发[2002]28号),明确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险,按照安置地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2、《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⑴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⑵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⑶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⑷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⑸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⑹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3、《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有哪些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回单位结算须知

回单位结算须知 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车船费,奖励工资,服装费,保险,住房公积金,基层军官粮差,伙食费,培训费,医药费,差旅费,家属来队探亲路费,养老保险。 一、回原单位办理离队手续时应准备的相关事宜 (一)、郑重提醒!接到原单位要求办手续的电话后,先不要急于返回原单位办理离队手续,而应首先到接收单位去问问,一看接收单位是否愿意接收,档案是否到该单位;二看分配的具体岗位是什么。不满意及时向原单位领导汇报,以便要求协商到理想的单位或岗位。从往年的情况看:存在转友从部队办完手续去单位报到,但单位拒绝接收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安置办没协调好或没完全落实就给原单位发了通知。出现这种情况非常麻烦,再去找原部队,因为你离队手续已经办妥,出了任何事领导不承担任何责任,一般部队领导不会再过问,回旋余地非常小。这一点尤其对那些保底分配的转友尤为重要,切记!切记! (二)、需要携带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1、军官证,同版一寸近期军装免冠彩照1张(个别单位要求4张,详情不知),主要办理转业证用; 2、领取住房补贴需要: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两份(复印件营房、财务各留一份);配偶单位住房证明(配偶无单位的由所在居委会出具住房证明;

非农业户口必须要户口所在地房改办证明;配偶是农业户口的,只需户口所在地镇级土管部门提供住房证明;未婚的,只要提供原籍地未婚证明和单位干部部门(计生**明)提供的未婚证明就行)以及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住房证明(或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上面要有配偶单位的公章或者户口所在村委街道办的公章,主要是调查配偶在地方有无福利分房的,建议都说无,这样住房补贴会给你,否则不给你。值得注意的是:开假证明一旦出事的话,要拿这配偶单位、房改办和本人开刀!因为部队营房、财务、干部部门是根据地方提供的证明来申请办理军转干部住房补贴的! 3、本人工资存折及军人保障卡,以及需要(或准备)报销的和其他(如押金条)等各种可能需要的票据。 4、个人印章(有的单位结算转业费的时候给的是支票,且限定在部队驻地支取,支取需要个人印章,不然取不出来)。 二、回原单位后办理离队手续的流程和内容。 (一)、建议到部队后,先去领导那里见个面,态度要低调,汇报一下安置情况,表示真诚地感谢,好好联络一下感情,这些看似无用,实则非常有必要,既体现你的远虑又体现你的素质。为你报票打好基础,你懂的。 (二)、具体的办事流程: 1、先到干部部门报到。主要手续有:⑴、领取《省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通知》,该《通知》一式两联,部队留存一联,本人携带一联到地方单位报到(如果只有一份,复印并加盖政治部门公章)。⑵、领取政治部门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行政介绍信》⑶、索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

改革住房制度 造福全军官兵

改革住房制度造福全军官兵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人就房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张海平张占辉本报特约通讯员崔彬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掌握《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日前,记者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人。 记者问(以下简称“问”):这次军委颁发的《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与以往改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我感到这个《方案》有5个明显特点:一是改革力度大,跟上了国家房改的步伐,加快了军队房改进程,拓宽了向干部出售住房的路子;二是受益面宽,顾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利益,买到房的得到了实惠,暂时不能买的也有希望;三是透明度高,将住房补贴与工资挂钩,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是操作性强,房价、补贴、面积标准都很清楚,计算简便,人人都能算清自己的账;五是具有我军特色,《方案》总结了我军十多年的房改经验,既与国家的房改政策衔接,又突出了我军的特点,还借鉴了外军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广大官兵的心声和愿望,凝结了全军上下的心血和智慧。 问:《方案》对在职干部住房保障是怎样规定的?为何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 答:《方案》规定,在职干部主要住用公寓房,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自有住房。这是从我军的现实情况考虑的。关于在职干部能不能买房,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理说,地方干部能买房,军队干部也应该允许买房。但《方案》规定,军队在职干部主要住公寓房。这是军队房改与地方房改的重要区别。为什么军队房改要采取这样的政策?首先,我军是高度集中的武装集团,要求军人相对集中居住。其次,军人调动频繁、流动性大,不宜提倡过早在驻地买房。再就是,从目前财力来看,如果大家都去买房,马上全部兑现住房补贴,需要一次性拿出几百个亿,这是不现实的。当然,并不是完全不让在职干部买房,对有些情况,

军转自主:济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调整有关问题

军转自主:济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调整有关问题关键词:军转张为臻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军转培训 尊敬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您好!住房补贴发放办法调整文件公布后,部分战友来电咨询了本次住房补贴发放办法调整的有关问题,现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说明如下: 1、调整时间问题。今年5月份,国家下发文件首次明确基本退役金。我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只能随国家政策变化的时间而调整,基本退役金明确前无法进行调整,不存在早就应该调整问题。国家有了政策规定,我们会不折不扣地执行;意见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反映,但代替不了政策规定。 2、调整幅度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因只能随地方机关退休人员标准增长,上次增长幅度较低,本次调整住房补贴金额有了一定增长并从今年5月份起补发;对调整后住房补贴标准降低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我们与有关部门协调,暂按原住房补贴金额发放不会降低,随着基本退役金的增长超过原来计发基数时,住房补贴将继续增长。因此本次调整所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住房补贴只有增长的,没有降低的。张为臻博客 3、新旧办法计发基数高低问题。地方公务员基本工资自2006年至今,九年来首次增长,且这次调整主要是为配合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基本工资增长幅度较大;此期间,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进行了多次调整。因此,从以前退役金调整的幅度和频率看,要高于地方公务员基本工资的增长,不存在适用较低的发放基数问题。另外,随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军转干部数量逐年增多,新办法的出台能够有效避免原发放办法所带来的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不平衡的问题。 4、基本退役金构成部分问题。因为国家明确基本退役金的文件涉密,因此无法在我市住房补贴发放办法调整文件中写入相关表述。国家明确基本退役金后

转业干部服役期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申领全攻略

转业干部服役期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申领全攻略 对转业干部来说,除了领到一次性转业费外,还有一笔不小的资金在等着你,那就是服役期间住房补贴和公积金。这是部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人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具有补助性,有条件享受待遇,以及金额相对较大等特点。 自主择业干部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规定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由军队财务部门在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举个最现实的身边例子:海淀区人社局自主择业办公室安老师授课时表示,她是17年安置的军转干部,目前住着服役期间部队分的公寓房。截至目前,部队没有给她发放服役期间房补。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规定,200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关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的发放,有一套规定的程序,具体申领有部队营房和财务人员专门办理。下面,为大家奉上住房补贴申领全攻略。 一、提出申请有条件。在提出申请前,务必要确保自己已腾退单位住房,而且营房部门出具了《军产住房腾退证明》(上有营房、财务、纪检和干部部门四个盖章栏)。同时,营房部门也会向你提供一份《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表》,需要配偶所在单位加盖人事和营房部门的公章。这两份证明犹如敲门砖,为你打开了住房补贴申领的大门。接下来,财务部门会帮你填写一份《住房资金申请表》。 二、核准审批备材料。《住房资金申请表》填好后,审查核对的事就交给财务、干部、营房部门。 三、等待领钱有耐心。按照住房资金供应渠道,营(含)以下干部的住房补贴由集团军机关审批即可,副团(含)以上干部的住房补贴则需要报所在地区的联勤保障中心审批。比如,驻京单位的副团职以上干部的材料,需要报郑州联勤保障中心审批,而这个过程比较漫长,需要大家耐心等待,大概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

军转干部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

军转干部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

我是2004年自主的。每年都有在役的战友向我咨询“如何选择计划安置还是自主择业”的问题。是安置还是自主?是人生一次重大选择,一定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由自己来确定。但是,能够给予待转战友最好的帮助,莫过于让他们了解认识到这种重大选择能够细分为哪些具体的选择分项,各分项又有哪些可选项,选择时的参考因素。这就象是考试,选择题相对议论题要容易一些。为此,我根据多年咨询遇到的问题,编制了一个转业方式选择参考表,希望对待转战友们有帮助。 参考表“计划安置”和“自主择业”两栏,是根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两个文件,将安置和自主 相对应的共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分类列表,分类是按3号文件内容: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进行的,安置和自主的比较内容均出自文件,这样可保证选择依据是来自正式文件,而不是靠道听途说。参考表“选择参考因素”一栏,是我通过多年咨询总结的,虽然我想尽量保证客观反映实际遇到的情况,但还可能有很大的主观因数,仅供大家参考吧。下面我将对参考表进行一些解释: 一、20年军龄 中发【2007】8号文件是对【2001】3号文件的修正补充,相关规定应该以8号文件为准。 8号文件规定,团职转业干部必须满20年军龄才能选择自主

择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渠道入伍的军官规定的。最典型的是地方院校高学历人才,地方大学生18岁入学,4年本科22岁毕业,4年硕博连读,26岁毕业入伍任副营,实习一年转正27岁任正营,正常3年晋职30岁任副团,3年最低任职年限,33岁就可自主择业了,而实际军龄是7年。这还算是正规的,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是按专业成绩评定技术等级的,有的知名人才,一入伍就已经是相当于团职等级了。团职不限军龄自主,显然对基层转业干部是不公的。 20年军龄限制了不少人选择自主择业。显然,规定之前自主的人,得到了很大的实惠。这是已经过去的事情,在此想说的是,转业政策是在不断变化的,选择也是有时间性的,在转业方式的选择上最好有一些前瞻性,抓住时机,果断决策。 二、安置地点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决定了选择安置地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政策明显偏向于自主,体现了政策优惠。自主除同安置一样外,还可无条件地选择在配偶户籍,子女户籍,父母、配偶父母任一方户籍进行安置。 有20年军龄的人,家庭正处于子女初高中学习的关键时期。我接触的战友中,有很多是因为子女教育而选择自主的,如在总装基地服役的技术干部。国内教育资源是极不平衡的,孩子上大学的机率在北京上海远比在其他城市要高得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 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 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

国办发(2000)62号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国办发[2000]62号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连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199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二、住房供应保障 (三)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四)房源供应。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

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六)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 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七)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八)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住房)管理,保障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的周转性住房需求,根据《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国办发〔2000〕62号)、《湖北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鄂办发〔2006〕17号)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周转住房房源包括:省政府专项投资建设的周转住房;回收旧房中用作周转的住房;经省政府批准用于周转的其他住房。 第三条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的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供应、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人及配偶均未在武汉市城区内购买住房或承租非商品住房的易地调入、军队转业到武汉市城区内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在编无房人员可申请租住周转住房。 第五条申请租住周转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填报周转住房租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调动、转业等证明材料; (二)由职工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申请人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视其调入省直机关时间先后、职级、家庭人口状况及房源情况排序,统筹安排; (四)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承租房腾退后无息退还),办理租住手续; (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个人住房档案上登记租赁记录。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赁合同期不超过2年,首次合同期满后经审核仍未解决住房问题的可续租1次。 第七条周转住房承租人应当按规定交纳租金。周转住房租金按照鄂直房改〔199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如果租金标准发生变更,按新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周转住房(含室内配置的设备)的正常维修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周转住房租金收入和维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全部上缴省政府财政部门,维修经费每年列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第九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有责任维护房屋内各项设施设备(如水、电、暖、天燃气、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室内装修及厨房各项设施、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电话线等)的完好和安全使用,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汇编

军队房改政策问答 一、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 1.什么是住房制度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①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 ②改革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体制。由原来单位统包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一体化的单位所有制,转变为住房的生产、建设专业化,维修、管理社会化的体制。 ③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分配制度。职工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通过向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解决住房问题,满足住房需求。 ④建立双轨制的住房供应体系。即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 ⑤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缴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以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⑥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 ⑦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2.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政策上有哪些突破? 军队房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军队住房保障新体系,逐步实现良性循环;实行住房补贴制度,提高军人购买住房的经济能力;将家属生活区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扩大现有住房出售;搞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向军队人员出售住房的路子;推进住房社会化管理,减轻军队住房保障负担。新《方案》贯彻了江主席关于改革完善我军政策制度和军委“加快军队房改步伐,进一步拓宽向干部出售住房路子”的指示,从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关于发放 住房补贴和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办法 总后勤部〔1992〕6号文件/1992-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1992〕1号文件《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人员范围 第三条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 (一)经组织批准租住军产房的军官、文职干部、编外干部,由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干部,军队离退休人员,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 (二)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并随队的军士长、专业军士。 第三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条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各类人员住房补贴标准表》执行,详见附表。 第五条执行中的有关标准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专业技术军官(含相应的文艺、体育级干部)、文职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补贴标准执行。此专业技术等级的划分,仅限于享受住房补贴,不涉及其他待遇。 (二)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相同职务等级的在职干部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军士长、专业军士按本人级别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四章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第六条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凭营房管理部门的通知,按本人职务等级定额标准,逐月随薪金(工资)发放住房补贴。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七条军队离休人员,领取了军队发给的建房经费,自建或购买了住房,不交纳住房租金的,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经组织批准租住地方公房的军队人员,按地方房改方案提高了房租的,无论当地规定有无住房补贴,均由产权管理单位出具证明,经本单位营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财务部门按军队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地方住房补贴高于军队住房补贴的部分,由本单位在房租收入或其他住房基金中解决。 第九条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和遗属,享受住房补贴。1955年前后复员无工作的女同志,同时又是遗属,只享受一份住房补贴。 第十条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遗属在免交房租费期间不得享受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携带当年剩余月份工资的,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同时发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Copyright 2002-2008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c5020690.html,.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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