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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权规定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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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权规定问题的探讨

张雪萍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青海 西宁 810000

【摘 要】在去年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订的提议,决定在原有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做出部分的调整与改进,这是本世纪以来我国首次对刑事诉讼法做出的修订,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在本次的修订工作中,对于人权的保护做出了进一步的突出与体现,对于人权的维护及尊重事项已经成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一条独立条款,这符合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国情发展特点,对于加大社会管理工作开展力度、确保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价值。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的根本需求,是宪法对人权问题注重更深程度的表明,最为关键的,它还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压治理,确保社会安定和谐的有力依据,因此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全面发展以及社会文明进步具有推定性作用。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基于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其中所涉及到的人权问题,以及对人权尊重维护的详细特质做出剖析研究,并通过笔者自身的看法及观点对新刑事诉讼法之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推动意义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 人权 尊重 保护 法制建设

一、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权保护问题的强调及表现特征

1.人权问题是一种文化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现象

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对人权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中有条款表明我国国家的一切决定权行使权都掌握在人民手里,换句话说中国公民享有绝对的人权,这一规定是一切法律法规设定的根本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能够表明我国对于人权的尊重与维护,这一问题并不能单纯的停留在法律的框架中,最关键的是应该在现实中得到验证与表明。而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与实施,是在之前的基础上进一步的调整与改进,它更加强调了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问题,要求在法律各项规定的行使应该是建立在对人权的保护之上的,尤其是作为被追诉方也同时享有人权的保护。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权的保护规定是对宪法人权保护的响应,是长时间的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处理中总结而来的,同时也是一项一定要遵守的具有法律保护意义的原则。上面我们提到了新刑事诉讼法中强调人权的保护,其中作为诉讼方也处在被保护的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了刑事双方在人权问题上的平等,让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以及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能够充分的体现。并且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其实是法律公平的根本要求,在确保刑事诉讼双方在人权问题上绝对公平不存在分歧问题,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查判断,并防止出现审判失误导致的冤案等后果。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强调了被诉方应享有的人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确保案件公平公正的审判。

2.司法机关需要有限制的作为

当被追诉人在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面前,以被诉或有嫌疑的身份出现时,个体的力量无疑是极为卑微和渺小的。在刑事诉讼这一极易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领域,倘若被告人失去了必要的法律保护,便极有可能在公众面前背负极大道德和精神压力从而失去对公权的抵御能力,使被追诉人在合法外衣下沦落到万劫不复的深渊。因此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权力制约,使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法律限制下公正的行使审判被追诉人的权力是有必要的。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进一步约束了司法机关的权力,强调司法机关应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成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把他们看成是依法享有权利的公民或个人,而且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是有罪的,不得有侮辱和虐待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对司法机关的约束,都切实的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调查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需要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即被追诉

人与原诉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3.从程序的公正性到维护人权的必然性

一部优秀的刑事诉讼法不仅应当是法律条文完善的法,更应当是在程序上能得到有效保证的法,以确保法律条文能落在实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强调了程序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主要包括程序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及强制性,并且从法律条文上明确了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在审前程序中,应凸显司法机关是中立的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不受威胁,强化了辩护人的有效参与、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在公正的前提下接受调查。新刑事诉讼法还从立案、侦查、到提起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权限和应当做出的行为,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力。在进入审判程序时,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了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按照诉讼特有的方式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审判程序。

4.技术束缚发展为通过科学方式实现人权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以及审查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所获取到的证据,包括物品,书籍,试听材料以及电子档案资料等,等能够用作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是刑事诉讼案件处理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刑事案件中触犯法律的嫌疑人在对其定罪的时候都是需要依靠证据来证实的,在司法程序中无论是立案、庭审还是定罪都需要以证据作为支撑,没有切实可靠的证据就不可能把案件办的扎实,没有证据也不可能使犯罪嫌疑人信服法律的判决。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传统的证据采集方法一定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现代高科技证据采集方式的应用对打击犯罪,加强刑事诉讼的科学性有着重要的作用,把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到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更可以有效的保障和维护被追诉人的人身权利,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侦查技术的应用使刑事诉讼更加科学,让人权的保护问题能够更加切实的被落实。

二、新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人权保护意义

1.新刑事诉讼法确保了我国公民的根本性权益

现在,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体制的完善与调节都标志着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的不稳定性也激发了更多的问题,社会矛盾愈发尖锐,因此刑事案件的出现也愈发频繁。并且在刑事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为刑事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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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并且现在的刑事案件也逐渐的显现出危害性大,涉及范围广,这给人民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人们的根本性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给刑事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增加了难度。因此我国之前的刑事诉讼法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要想对犯罪行为进行有力的惩罚与治理,在治理犯罪不法分子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为国民的根本权益带来保障,就一定要仔细的审视整理目前所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所归纳得到的经验规律,就当前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与改进,从而确保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工作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而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背景下,做出的进一步调整,能够为犯罪行为的打压与治理、社会安定的维持、以及加大社会管理工作的开展力度提供有力依据,是能够真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解决当前社会所存在的矛盾,治理对社会稳定造成威胁因素的关键,所以改进与调整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需求,对于加大社会管理工作开展力度、确保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维护公民根本权益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价值。

2.新刑事诉讼法为被诉讼方的人身权益带来了切实的保护其实,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评判它的标准不能看它是怎样看待那些做出贡献的人,而是应该看它是怎样看待曾经有过过错的人。所以怎么样来对待在法律概念上的坏人、以及犯过罪的人,是评价这个国家文明的标杆。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被诉讼方人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为了确保被诉讼方的权益不被剥夺,刑事案件得到公平的审查判断,并最终为社会的公平稳定带来保障。新诉讼法要求必须确保被诉讼方在审判中的根本权益,应该在人权层面享有和诉讼方相同的对待,避免被诉讼方由于身份形势的差异性而被不平等的对待,从而造成误判的问题。

因此要想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司法腐败问题并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必须在法律中着重强调人权的概念以及制定实际有效的人权保护方法,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就运用了详细明确的司法治理流程,有力的司法措施以及可行的惩处制度,给刑事诉讼案件审判的公平带来保障,让身为被诉讼方的人权能够在更当的渠道上得以完成体现,让新刑事诉讼法从实质上维护被诉讼方的个人利益,推动我国人权保护的发展进程,让我国的司法体系能够更加完整成熟。

结语

综上所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及实施对人权问题进行了强调,对人权保护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及要求,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这一问题的法律地位,为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给予了根本性的保障。

通过本篇文章的论述,分析了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权保护问题的强调及表现特征,明确了当前人权所具有的法律地位,从而我们能够很清楚的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确保社会安定和谐,维护中国公民的权益,以及确保刑事诉讼案件能够公平审判的关键性意义。因此,新刑事诉讼法是具有可行性价值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进程的法律体制。

参考文献:

[1]韩旭.新刑事诉讼法中检察官客观义务研究[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02:111-130.

[2]杨军.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0:64-66+69.

[3]李明.进步与不足: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之反思[J].时代法学,2013,01:59-66.

“隐私权,作为自由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不仅仅是试图维护个人针对他人的有自尊的独立,而是试图树立其一面不可侵犯的针对全世界的尊严之墙。”因为高校学生会在三至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居住于学生宿舍,必然会对自己的宿舍存在着合理的隐私期待。

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H a r l a n 大法官在Katz v.U.S案判决中提出了“合理隐私期待”原则。根据该原则,任何能够被概念化为“合理隐私期待”的私人生活领域,都应被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198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段评论说道:“基于需要,学生会携带各种各样的合法物品进入学校,不能仅仅因为他们将这些物品带入学校就无理由的推定他们必然会放弃对这些物品所拥有的隐私权。”

所以,我们应当限制高校的学生宿舍检查权,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及其他权利。首先,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的同性组成。其次,学校在作出检查决定之后,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的学生宿舍,或征得学生同意后才可进入宿舍,避免侵犯学生隐私。最后,规范检查人员行为,不得私动学生财物,检查完毕后应锁好宿舍门,以保护学生的隐私及财产安全。

但是,由于学校管理权的存在以及学生宿舍的性质,学生的隐私期待程度是不高的,“既应该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也应该考虑学校管理者对学校安全的担忧,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教育法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254页)因此,在规定限制学校的宿舍检查权、保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应当规定在紧急情况或

学生有重大嫌疑时,学校可以不经通知或学生允许直接进入宿舍进行检查。

综上所述,高校的宿舍检查权是一种类似于行政权的管理权,其行使的非规范性不利于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也会对学生权利,尤其是隐私权造成侵害。现实中,学校和学生力量对比的悬殊使得我们必须用行政法制度保护学生权利的角度出发,限制和规范高校的宿舍检查权,才能有效的保护学生权利,提升学生的权利意识,促进社会权利意识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周华斌.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学生权利保障[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3).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69.[3]Camara v.Mun.Ct.of S.F.,387U.S.523,528(1967).

[4]Samuel D.Warren&LouisD.Brandeis,“The right to privacy”,Harvard Law Review,Vol.4,no.5,205.

[5]Statev.Abellano,441P.2d333,336(Haw.1970).

[6]In re S.C.,583 So.2d 188(Miss. 1991),引自 New Jersey v.T.L.O.,469U.S.325,339(1985).

[7][美]Nelda H.Cambron-McCabe,Martha M.McCarthy,Stephen B.Thomas教育法学——教师与学生的权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38.

作者简介:

张自然(1989-),男,满族,内蒙古通辽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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