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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在医疗损害领域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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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在医疗损害领域的演进

作者:贾岚

来源:《现代交际》2015年第06期

[摘要]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上实行的是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制”救济体制,这种救济体制弊端丛生;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确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责任体系,过错认定标准也归于统一,优势明显。

[关键词]过错医疗损害演进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6-0017-01

一、《侵权责任法》公布前过错判定“二元化”的弊端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损害责任承担上实行的是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双轨制”救济体制,这样的处理,弊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判定的“二元化”现象造成法律适用结果的矛盾,加剧患者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不满意程度。因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人为划分,使得完整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适用结果的不统一。如,同样的造成死亡的医疗损害,适用医疗事故与适用医疗过错,得到的赔偿金却相差悬殊。因为受损害的患者依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标准乘以6年的赔偿金。若以北京市为例,适用人均消费支出数据(因为北京没有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2005年13244元的标准,则6年共计79464元;而医疗过错是以《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标准,而该标准是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当然,60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仍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35元,则20年共计352700元,而且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赤裸裸的数据显示,不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时,二者相差273236元。由此观之,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差距悬殊,患者对处理结果的不满意程度也就显而易见了。

其次,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判定的“二元化”现象混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这样的“二元化”构成模式,对于法官而言,在“找法”的过程中就充满了疑惑。到底是以医疗事故对待还是以医疗过错对待?法官心中也是充满了困惑。有些法院甚至自己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此的法律适用,良好法律秩序如何能够建立?司法的权威如何保障?

再次,医疗损害责任中过错判定的“二元化”现象,造成鉴定体制的“二元化”,增加诉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委托鉴定都作了细致安排。这种“二元化”鉴定机制即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类鉴定。这种二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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