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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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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胡祎芳

来源:《环球市场》2017年第18期

摘要:食品药品安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监管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最重要的措施之一。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必然要坚持依法监管。近年来,虽然学者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以实践为基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急需改革,基于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探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实践措施,以期能为以后的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

1、食品药品监管概述

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了“四个全面”重大战略部署,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提出了“四个最严”,即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最重要措施之一,主要由政府部门负责。“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和“四个最严”都表明,食品药品安全必须坚持依法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的依法监管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对食品药品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为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提供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确保食品药品的安全。依法监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是纯粹的、完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食品药品安全依法监管的前提,依法监管是依法治国背景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核心。

2、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措施

2.1科学把握综合执法与统一监管的关系

一般认为,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从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来看,综合执法具有以下几个属性:一是领域的综合性。在某个特定领域,有多个执法主体执行多部法律,执法对象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这一领域如城市管理、港口管理、运输管理、文化管理等;二是事项的关联性。多个部门对同一执法对象形成多个关联关系,造成职能交叉和重叠。事实上,食品药品监管与工商监管、质量监督基本并不存在职能交叉或者重叠。三是根据的授权性。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必须取得法律授权,而绝不是县市级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总之,无论概念如何表述,内涵如何界定,应当看到,相对于多元监管体制而言,综合执法体制有其进步意义。但相对于单一监管体制或者统一监管体制而言,综合执法体制则存在诸多弊端。研究综合执法与体制改革问题,有必要对政府机关的“边界”进行更为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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