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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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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作者:张立发

来源:《活力》2016年第02期

公证是非诉讼活动,侧重于非诉讼、预防的事先行为,民事诉讼则是公权力对民事纠纷的救济的事后行为,两者从本质上讲是相互平行、相互补充的两种民事活动。下面,试图从公证的效力以及公证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角度,来探讨公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

一、从公证的证明效力看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民诉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上,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形式。无论是《民诉法》还是《若干规定》以及《公证法》,都明确了公证的证明效力,这是其他书证所不具备的。公证的证据力对于视证据为诉讼灵魂的民事审判来说具有无法忽略的作用。公证证明不需要当事人的举证、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相反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就可直接将其予以认定,并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也有利于缩短证据的质证时间、审判时间,提高了审判效率。比如说证据保全类公证,有很多侵权案件,诸如房屋漏水、树木毁坏等案件,证据容易灭失,公证的方式可以将证据在距离事实最近的时间内予以固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弥补了法律制度在诉前无法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缺陷。

二、从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效力看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效力,使得有些事项、重大法律行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目前无论是房产管理部门、银行还是证券公司,仍然将继承类公证书作为遗产分割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已久的继承类公证,有效地缓解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减少了各部门因遗产继承而发生诉讼的风险,也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所需的时间、人力、财产成本。虽然公证处也因继承类案件产生了很多的负面影响,但是绝不能因此而否认继承类公证的积极作用。

三、从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看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有权不经诉讼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得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实现。公证处依法出具的执行证书等同于法院的判决书,同样具有执行效力。对于单务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采用公证的形式,既可以快速地将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又省去了法院的审判环节,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减少了诉讼所需的人力成本,在民事诉讼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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