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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

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
黔人通〔2007〕116号退休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

黔人通〔2007〕116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l、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高级专家延聘

高级专家延聘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接50%计发;工作年限满lO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四)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以下规定计发:伤残等级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4级及以上的,在执行上述(二)款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或5%。其中:伤残等级为1至2级的,退体费计发比例不低于90%;伤残等级为3至4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80%。

(五)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提高的10%部分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按规定享受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休、退休后按全额发给。

三、其它问题

(一)《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和我省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继续执行,同时符合几项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项,且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外的其他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作人员,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体。退休费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四)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本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五)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贵州省人事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人事厅职称年审规定

贵州省人事厅 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审核工作的通知 黔人通〔2002〕50号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及中央在黔单位: 根据黔人通〔2002〕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工作,决定对已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3年一次的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1.经贵州省人事厅组建或批准成立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各市、州、地人事局、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经贵州省人事厅审核、换证的原中央在黔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各级资格证书; 3.今年审核1998年以前(含1998年)取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职(含延退)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2003年起逐年审核1999年以来各年取得的资格证书。 二、审核办法 对取得资格3年以上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黔人通〔2002〕38号文件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登记表》,对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各州、市、地人事局或主管部门。省直单位高级资格证书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事厅审核,中初级资格证书由主管部门审核。 三、在近3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审核,限期1年整改,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 1.年度考核中1年不称职者; 2.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因自身原因,没有完成年度工作量; 3.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4.高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6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中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4次以下;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1篇以下;未承担或参与任何一项课题(项目); 初级资格:参加学术交流会、接受新知识培训3次以下。 四、在审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任职资格: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者; 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者; 3.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 4.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刑。 被取消任职资格者,再申报其任职资格,任职年限从取消当年起算。 附: 2011年职称年审表 贵州省人事厅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 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各系列主管部门要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8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文化、社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 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本实施意见中“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还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与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目标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

黔人通…2008?16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 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处。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事厅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 7. 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

黔人社厅函【2010】78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黔人社函【2010】7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 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参加预备制培训学员年龄可放宽至15周岁,参加困难企业在岗培训的职工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培训分类及时间 职业培训分为技能培训(含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三类。 (一)技能培训实行长短结合,开展时间一般为实际培训天数

——12个月,其中:针对“两后生”的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订单和定向培训,培训时间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其他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具体培训课时由各地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种需达到的规划课时为基准,在合理范围内核定。 培训期间每天培训课时不超过8个,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长期培训,每月应适当安排学员至少休息2两天。 技能培训每班不应超过60人。 (二)创业培训分为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和EYB(扩大你的企业)四个阶段的培训,每班不得超过30人。其中,GYB培训时间为3天,培训学时24课时。SYB培训时间为10天,集中培训学生80课时。IYB和EYB培训时间为5天,集中培训学时40课时。SYB、IYB 和EYB培训对培训合格学员的后续指导服务时间不少6个月,半年内每周向学员提高不少于8小时的咨询指导服务。 (三)企业职工在岗培训。企业依托企业所属职工培训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对在岗职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具体培训课时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工作需达到的规定课时为基准,结合用人单位和就业岗位需求,由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合理范围内核定。相关培训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文件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 132号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加强治安防范 , 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 , 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城镇 , 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 , 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 , 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 ( 码头 ) 、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 , 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 , 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 , 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 , 县 ( 市、区、特区、下同 ) 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 , 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 , 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 , 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 一 ) 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 二 ) 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 ,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 三 ) 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 四 )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 五 ) 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 , 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 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 六 ) 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 ,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 七 ) 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遵守国家法律 , 热爱治安保卫工作 , 作风正派 , 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八条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 一 ) 听从指挥 , 忠于职守 , 文明执勤 , 不得打、骂、体罚人; ( 二 ) 廉洁守法 , 秉公办事 , 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 不得收缴赃款、赃物及实施罚款; ( 三 ) 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联防执勤标志 , 主动出示证件 , 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配备治安联防队员的数额 , 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 , 本着既要维护社会治安 , 又要节省开支的原则确定。治安联防队员可以从辖区内的单位选派 , 或从社会上招聘 , 但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聘用治安联防队员应签订合同。 第十条治安联防队员的待遇: ( 一 ) 单位选派的职工为治安联防队员的 , 其工资、福利、奖金、补助等 , 享受派出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 费用由派出单位开支; ( 二 ) 从社会上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 , 其工资、福利待遇等 , 由治安联防队在聘用时确定并按月支付。

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

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2.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4. 高级专业技术特设岗分为一至七级,分别对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至七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5.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 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7. 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8.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二)专业技术条件 9.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10. 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在三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四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在管理期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省重点专家; (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 (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11. 竞争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博士点负责人;

职称文件黔人社通整理 号

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文化、社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 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本实施意见中“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还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严

重等问题,与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目标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3.各地各部门要从推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待遇,调动创造激情,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地方、规模宏大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进一步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4.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制度。从2013年起,每年从全省乡镇选拔1000名左右工作业绩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送往省内外高校、职业学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或人才基地、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培训,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5.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制定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开展岗位培训,提升岗位适应和职业发展能力,争取用5年时间把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轮训一遍。 6.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基层锻炼计划。自2013年起,省、市(州)、贵安新区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在参加工作第一个聘期内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到基层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蒂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334号 聿黔人社厅通 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薅各市(州) 治部,省直各有关部门: 已经贵州省人才袃《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罿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7月8?日 袈2013 蚄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 芄(

蚁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莃的实施意见 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文化、社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肇一、进一步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袅1 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本实施意见中“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膂2 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还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

聘任文件资料2016(2)号遵市人社发

遵市人社发〔2016〕2号 2016年03月29日 15:50 点击:[408] 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 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市人社发〔2016〕2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蒲新区管委会组织统战人事处,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明确的意见,现将《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3月11日 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力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遵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按岗聘用、竞聘上岗的原则。 2.坚持突出业绩、逐级晋升的原则。 3.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适用等级 事业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十三级。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任现职以来,工作成效明显,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高、中、初级专

黔人通[2006]77、79号

贵州省人事厅 文件贵州省教育厅 黔人通[2006]7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 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高等学校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和《贵州省高等学校破格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黔人通[1999]51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职称资格条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150份

(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大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任职资格名称: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l、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参

黔人通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人通[2008]16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处。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事厅 二00八年七月二日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 Microsoft Word 文档

关于做好201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全国、全省人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做好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职称改革,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是深化职称改革的重要内容。我省现行27个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在近六年的人才评价、选拔和推荐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人才结构不断优化和人才队伍的不断壮大,现行评价标准与事业发展已不相适应。按照职称改革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今年将开展对27个职称系列评价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和充实工作。为此,各系列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抽调专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在修订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内容: 1、要认真总结现行评价标准执行六年的经验、亮点和不足; 2、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 3、要紧紧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三化”同步战略和人才强省、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 4、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 5、要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制定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和特殊行业倾斜; 6、要围绕重点产业、重点学科的发展,制定高层次、高学历、创新型、复合型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向引进人才倾斜; 7、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人才成长规律,充分听取专业人员的建议; 8、要邀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论证。各系列主管部门要于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评审条件的修订草拟工作。

黔人社厅通新整理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8?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7月8?日印发 (共印150份) 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文

化、社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 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本实施意见中“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还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与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目标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3.各地各部门要从推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待遇,调动创造激情,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地方、规模宏大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进一步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4.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制度。从2013年起,每年从全省乡镇选拔1000名左右工作业绩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送往省内外高校、职业学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或人才基地、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培训,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黔人通[2007]115号

贵州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黔人通〔2007〕115号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

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机关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机关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央驻黔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省级负责。 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5%的费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金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中央驻省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 6个月,七级伤残1 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 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 2个月,最低4个月;八

黔人通[2007]116号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 黔人通〔2007〕116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人分配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

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l、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贵州省事业单位考核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

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黔人通[2001] 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确定、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结合我省事业单位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第四条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按照中组发[1998]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产生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按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量化具体标准。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层次人员的考核标准要具体明确。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标准是: (一)职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完成工作任务。基本合格: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积极性、主动性不够,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标准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精通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业务技术工作

黔人社厅通(2013)334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陈鸿发布时间:2014-3-26 点击:13020 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文化、社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 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本实施意见中“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还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与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目标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3.各地各部门要从推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

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待遇,调动创造激情,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地方、规模宏大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进一步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4.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制度。从2013年起,每年从全省乡镇选拔1000名左右工作业绩突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送往省内外高校、职业学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或人才基地、继续教育基地进修培训,提升专业能力水平。 5.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制定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分类开展岗位培训,提升岗位适应和职业发展能力,争取用5年时间把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轮训一遍。 6.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基层锻炼计划。自2013年起,省、市(州)、贵安新区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在参加工作第一个聘期内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排到基层锻炼一年,基层锻炼经历视为转正定级和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考核指标。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省、市(州)、贵安新区组织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支文、支企等基层锻炼工作。从2015年起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7.实施专家联系基层制度。省、市(州)、贵安新区所属事业单位正、副高级专家要通过“三定”方式服务基层,即定单位、定项目、定时间到基层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8.实施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制度。从2013年起省、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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