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
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河政发[2013]61号
【发布部门】河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03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
知
(河政发〔201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3日
河池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桂政发〔201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预(决)算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9〕1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原则
(一)统一预算,分级负责。河池市对所辖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预算,统收统支,分账核算,分级负责,与年度公共财政预算一并报送各级政府和人大审批。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10月之前要编制下一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并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全面完成自治区批复下达的基金预算收支任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权责对应,科学确定。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科学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合理确定市与县(市、区)政府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各级政府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尽的责任。
(三)统一管理,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确保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责任分担界定
第三条责任分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和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