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农业科学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单位:

为使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要求,我部对2001年颁布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农业部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下列奖项:

(一)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二)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丰收奖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农业部设立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

(二)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

(三)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人员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奖励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15%,二等奖约占40%,三等奖约占45%,每次奖励不超过400项。

第五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奖励长期在农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或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示范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科技示范户,每次奖励不超过500人,其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占70%以上。

第六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科教、产学研、相关组织等合作团队,每次奖励不超过20个。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七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

(一)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很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国内先进;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三)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水平;

2.总体技术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较高;

3.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领先;

4.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农民增收较显著。

第八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具备以下5项条件,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为服务区引进推广重大农业技术3项以上(其中,近5年来不少于1项),推广普及率达到50%以上,项目区增产或增收10%以上;

2.获得地(市)级(含)以上的科技成果奖励、工作奖励2项以上(其中,近3年来不少于1项);

3.在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和服务机制、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发特色农业等方面业绩突出;

4.示范推广重大集成创新技术和技术发明,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5.参加省(部)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并做出突出贡献。

(二)具备以下第1、2项并具备第3、4项之一的农业科技示范户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

1.采用新品种或新技术3项以上,经县级农业(科技)主管部门验收,产量(效益)居本县领先地位连续3年以上;

2.在划定的示范区域内带动同产业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对推动农业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

3.近5年内,获得过县级(含)以上政府、产业(科技)部门或省级以上产业协会表彰奖励;

4.通过种养技术(品种)的自主改良,实现节本增效,经县级(含)以上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

第九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合作团队可入选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

(一)连续多年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生产做出显著贡献;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任务、长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技术推广模式;

(三)带动基层农技推广能力明显提升,促进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过硬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技能,遵纪守法,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认可;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三级以上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连续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5年以上,或连续在乡镇(含区片)站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近10年来无重大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三)科教单位及地市级以上推广部门人员须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常年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工作时间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推广,无技术事故或连带责任;

(四)农业科技示范户须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获得有关农民技术培训证书;被当地农业部门连续确定为科技示范户5年以上,生产规模达到当地中等以上,在当地发挥重要农业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获得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的人员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两个系统以上的单位在基层紧密合作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二)合作成果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的认可;

(三)连续合作3年以上。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8个。

第十五条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每个合作单位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主要完成人总数不超过30人;

(二)主要合作单位不得少于3个。

第十六条凡获得丰收奖个人荣誉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六章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七条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地方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所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部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项目下达单位或农业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八条经济效益计算

(一)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七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委、局)牵头,会同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和渔业等部门组织成立丰收奖省级评审小组,负责本省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部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科研、推广和行政单位专家7~9人进行初评。

第二十条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八章推荐和评审

第二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初评

(一)省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评奖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送奖励办公室。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二)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部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不排名次,三等奖的按名次排序。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评价(鉴定)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推荐

(一)省级评审小组和农业部部属单位根据下达的推荐名额,组织推荐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候选人、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候选团队。

(二)申报农业技术推广贡献奖须填写推荐表,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奖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3.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4.工作总结;

5.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初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和候选人、候选团队进行评审,对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进行复核。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部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九章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六条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八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级农业厅(委、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级农业厅(委、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级农业厅(委、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级农业厅(委、局)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非实质性异议由省级农业厅(委、局)、部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三十一条农业部及省级农业厅(委、局)不定期对获奖项目、团队和个人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农科教发〔2001〕24号)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等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454号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系统执法 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委、 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 180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农业部制定了《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农业系统用于动植物检疫、渔船检验、渔政渔港监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第四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应明确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核定和购置、更新计划审核批复,以及监督和指导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出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及配置标准的建议,负责编制执法执勤用车购置、更新计划,以及对执法执勤用车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农业系统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记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李延云教授

记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李延云教授 作为第一产业,农业不仅与民生息息相关,而且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各条战线发展的有力支撑。其中,农产品加工是一种对农业生产中的动植物产品及其物料进行加工的工程技术,是贯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衔接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民组织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对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李延云教授在宏观上长期致力于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在应用技术上,把农业生物工程、机械工程等进行有机的集成,实现了用科技服务“三农”的梦想。 勤奋耕耘,硕果累累 李延云,1955年生,山东夏津人。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后研究生导师,农业部、财政部、发改委等部委的项目建设评估专家,农产品加工学科带头人。曾先后在农业部农机鉴定总站、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工作,主要从事国家和区域性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的战略研究、总体规划、设计开发和咨询工作。先后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农业部一、二、三等奖等6项;主持了《畜禽微生态制剂的开发》等10多项课题研究;主持完成一项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课题、主持完成国家、农业部的软课题项目20多项;主持完成国内外各种规划、可行性研究等项目100多项;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除此之外,他还主编出版了《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及政策研究》、《果蔬实

用贮藏技术》、《棉籽饼粕、菜籽饼粕微生物脱毒技术》、《农产品加工与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等专著9部。其中《蔬菜热风与冷冻脱水技术》两次印刷3.9万册、《农作物秸秆微贮技术》3次印刷4.5万册、《农作物秸秆饲料加工技术》2009年被新闻出版署、农业部、中宣部联合推荐为《全国服务三农优秀丛书》。 从事农业工程多学科交叉领域的开拓 身为我国农产品加工研究软课题研究学科带头人,李延云却是学机械制造专业出身的。虽然对于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的设计拥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但是因为农业工程是一门需要生物、经济、食品、系统工程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边缘学科,所以大学毕业踏入这个行业之后,他感到了自己的不足。为了使自己能够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更好地为农业工程事业做贡献,他勇于在实践和理论中学习新的知识,刻苦钻研技术业务,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由于农业工程的学科特殊性,以前从未纳入过我国的教育体系。为了适应农业工程技术领域的新课题,李延云系统学习了各个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翻阅相关书籍和资料,完善自身的知识与技能储备,并勇于承担了一系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科学研究难免一次次的失败,他从不气馁,而是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从实验室到项目现场不断地进行试验,不断地破解着一个个难题,自我充实和提高。此外,他还组织了产品研制和重点技术攻关,比如在棉籽饼微生物脱毒工厂化开发项目研究中,经过一个个日日夜夜的辛劳,带领全课题组人员参加了产品的原理分析、菌种筛选、工艺参数、生产线设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附件1: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 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 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 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 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 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 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 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 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

农业部168公告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为加强兽药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指导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饲料药物添加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凡农业部批准的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一),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药添字”。生产含有“附录一”所列品种成分的饲料,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明所含兽药成分的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二、凡农业部批准的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预混剂或散剂,品种收载于附录二),其产品批准文号须用“兽药字”,各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所有商品饲料中不得添加“附录二”中所列的兽药成分。 三、除本《规范》收载品种及农业部今后批准允许添加到饲料中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外,任何其他兽药产品一律不得添加到饲料中使用。 四、兽用原料药不得直接加入饲料中使用,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添加到饲料中。 五、各地兽药管理部门要对照本《规范》于10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清理整顿工作,印有原批准文号的产品标签、包装可使用至2001年12月底。 六、凡从事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履行有关的兽药报批手续,并接受各级兽药管理部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违者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进行处理。 七、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我部《关于发布(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农牧发[1997]8号)和《关于发布“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农牧发[1994]7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1二硝托胺预混剂 Dinitolmide Premix [有效成分]二硝托胺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二硝托胺25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禽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注意]蛋鸡产蛋期禁用;休药期3天。 注:摘自2000年版《中国兽药典》。 2马杜霉素铵预混剂 Maduramicin Ammonium Premix [有效成分]马杜霉素铵 [含量规格]每1000g中含马杜霉素10g。 [适用动物]鸡 [作用与用途]用于鸡球虫病。 [用法与用量]混饲。每1000kg饲料添加本品500g。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模板】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300平方米以上,长期稳定的育种场所面积100亩以上。科研实验室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育种场所具有自有产权或租赁10年以上。 ⑤申报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所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的3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经营场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条件。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10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5000亩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治[2014]853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治[2014]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条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做好《环境保护法》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年12月24日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4〕1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 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 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 展, 2010 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 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 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 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 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 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 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 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

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 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 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 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 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 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 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 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 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 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 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 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 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4号 为了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在2000年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再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停止受理甲拌磷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新增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受理甲拌磷(phorate)、氧乐果(omethoate)、水胺硫磷(isocarbophos)、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内吸磷(demeton)、涕灭威(aldicarb)、克百威(carbofuran)、灭多威(methomyl)等11种高毒、剧毒农药(包括混剂)产品的新增临时登记申请;已受理的产品,其申请者在3个月内,未补齐有关资料的,则停止批准登记。通过缓释技术等生产的低毒化剂型,或用于种衣剂、杀线虫剂的,经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专题审查通过,可以受理其临时登记申请。对已经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混剂)产品,我部将商有关部门,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分批分阶段限制其使用作物。 二、停止批准高毒、剧毒农药分装登记 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批准含有高毒、剧毒农药产品的分装登记。对已批准分装登记的产品,其农药临时登记证到期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三、撤销部分高毒农药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 自2002年6月1日起,撤销下列高毒农药(包括混剂)在部分作物上的登记:氧乐果在甘蓝上,甲基异柳磷在果树上,涕灭威在苹果树上,克百威在柑桔树上,甲拌磷在柑桔树上,特丁硫磷在甘蔗上。 所有涉及以上产品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将撤销登记产品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如果撤销登记产品还取得了在其它作物上的登记,应携带新设计的标签和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更换新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要将农药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尽快通知到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农场主要领导对农场耕地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应将耕地保护状况作为对国有农场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与绩效挂钩。 二、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依法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 农质发【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 (一)涉案线索范围 1.检测发现的线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 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检出“瘦肉精”的报告或通报,或在检查中发现有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情况,或接到群众有关“瘦肉精”的举报并经初步核实,涉嫌犯罪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瘦肉精”牵头监管部门,并报告当地政府。 3.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应立即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接到线索之日起2日内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移送部门,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农业部公告1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3号 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现公告如下: 一、《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生产,已在兽药国家标准、农业部专业标准及兽药地方标准中收载的品种,废止其质量标准,撤销其产品批准文号;已在我国注册登记的进口兽药,废止其进口兽药质量标准,注销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 二、截止2002年5月15日,《禁用清单》序号1至18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停止经营和使用。 三、《禁用清单》序号19至21所列品种的原料药及其单方、复方制剂产品不准以抗应激、提高饲料报酬、促进动物生长为目的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序号兽药及其它化合物 名称禁止用途禁用动物 1 -兴奋剂类:克仑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Salbutamol、西马特罗Cimaterol及其盐、酯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2 性激素类:己烯雌酚Diethylstilbestrol及其盐、酯及制剂

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3 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Zeranol、去甲雄三烯醇酮Trenbolone、醋酸甲孕酮Mengestrol Acet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4 氯霉素Chloramphenicol、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Chloramphenicol Succinat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5 氨苯砜Daps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6 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Furazolidone、呋喃它酮Furaltadone、呋喃苯烯酸钠Nifurstyrenate sodium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7 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Sodium nitrophenolate、硝呋烯腙Nitrovin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8 催眠、镇静类:安眠酮Methaqualone及制剂所有用途所有食品动物 9 林丹(丙体六六六)Lindan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0 毒杀芬(氯化烯)Camahechlor 杀虫剂、清塘剂所有食品动物 11 呋喃丹(克百威)Carbofuran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2 杀虫脒(克死螨)Chlordimeform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13 双甲脒Amitraz 杀虫剂水生食品动物 14 酒石酸锑钾Antimony potassium tartrate 杀虫剂所有食品动物

..农业产业....项目申报实施方案

2018年农业产业帮扶资金项目 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 项目实施单位:××××××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项目法人:×××××× 联系电话:×××××× 县级主管单位:××××××农业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级主管单位:××××××农业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制日期:2018年7月16日星期一 陕西省农业厅 制 陕西省财政厅 目录 一、项目背景及必性 (1) 二、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及优势 (14) 三、项目实施地点与规模 (19) 四、项目实施内容及资金源 (19) 五、项目实施进度划 (20) 六、项目绩效目标 (21)

七、保障措施 (23) 八、附件 1、2018年农业产业帮扶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申请文件 3、镇办推荐文件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实施单位农业产业帮扶资金项目带动贫困户增收承诺书 6、拟建项目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 7、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订单、股权、劳务等合作的有效证明材料

一、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1.1项目提出背景 医药产业是世界公认的最具发展前景的高技术、高投入、高效益、国际化的产业。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医药产业以年均8%的速度持续增长,成为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焦点领域之一。我国医药科技及其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医药工业总产值年均增长近18%,是我国工业部门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中药产业有几千年悠久历史,是中华民族的瑰宝,也是我国最具竞争优势的产业之一,其优势不仅在于有博大深远的中医药理论和有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及人才资源,而且更在于国内外强劲的市场需求和国家强大的政策支持。我国中医药以其独特的临床疗效,符合“绿色概念”和“回归自然”的世界潮流,正被愈来愈多的国家和地区人民所认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近年来,中药产业一直保持着强劲的增长态势,在农业领域、工业领域、医药与保健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国家经济发展中也越来越凸显其重要地位。 随着产业化、市场化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现代中药产业已由过去的传统产业发展成为综合型产业。在现代中药产业链中包括中药农业、中药工业、中药商业、中药知识产业四大方面,其中以中药材生产为主要内容的中药农业是推进中药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2001〕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 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国有农场的土地是国有农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有农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农副产品和战略性物资,对繁荣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农场还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场使用的

国有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非农垦单位挤占的现象严重,一些国有农场的土地权属争议也非常突出,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纠纷或械斗,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的批文和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民集体签定的用地协议书,原则上应作为确认国有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但是,下列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62年实行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时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固定给农民集体所有且该农民集体使用至今的,应当确认该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农场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划拨给其他单位并使用至今的,按使用现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3.国有农场所属单位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或者从国有农场成建制独立出来的,根据移交或批准文件,确认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4.经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农场土地已转由其他单位使用的,除以承包、租赁、借用方式使用的外,按现状确认该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1962年“四固定”后至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发布前,对国有农场和周边农民集体相互越界使用至今的土地,由各地按照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相关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实行场社(队)合并或以场带社(队),后来场社(队)分开的,原则上按场社(队)分开时双方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