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融资租赁案例汇集

融资租赁案例汇集

融资租赁案例汇集
融资租赁案例汇集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商业银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审原告诉称,1995年3月20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在北京与绍兴市纺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租赁物;租赁物总款为171万美元;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归中信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绍兴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绍兴市财务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根据购买合同在北京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中信公司为出租方,纺织公司为承租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为担保方;租金币种为美元;租赁物与购买合同中的货物相同,其实际成本包括至合同生效日止投资公司为购买及向纺织公司交付租赁物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金额与购买合同中租赁物总价款相同;租金分六期支付;租赁期限36个月,即从1995年3月20日起至1998年3月20日止;如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投资公司除有权收回租赁物外,纺织公司须按迟延支付期间中国银行公布的一至三年期三个月浮动贷款利率120%、按复利方式计算支付迟延罚息;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承诺对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各承担50%的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向中信公司发出货物支付通知书、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及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中信公司于1995年3月28日向纺织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货款。纺织公司除支付租金13.8万美元外,其余租金尚未支付,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2122563.69美元。中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租金本息、迟延利息至1998年7月31日共计2122563.69美元及自199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租金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

原审被告纺织公司,对中信公司起诉的事实及请求无异议。

原审被告商业银行辩称,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绍兴市越城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越城银行)在该合同上盖章,承诺在纺织公司应向中信公司支付的全部租金及费用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商业银行开业时,越城银行已自动解散,因此中信公司起诉越城银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纵观中信公司起诉时提供的所有附件不难发现,承租人纺织公司并没有租赁合同所指的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所有权从回租购买合同发票看应属浙江宝越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越公司)而非纺织公司,故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整个交易过程中仅有资金而无物件,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行为,是出租人为争得较高利息而与承租人签订的虚假合同。纺织公司明知所涉物件所有权并非归属自身,仍以物件所有人名义欺骗担保人,担保人越城银行并不知悉实情,承诺承担保证责任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的,故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按照《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及法律规定,中信公司自行就未生效合同进行履行,也与担保单位无涉,由此产生的责任也不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

原审被告财务公司辩称,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1995年3月20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书,主要内容为:中信公司应纺织公司的要求,向纺织公司购买POY偏细丝生产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货物)并出租给纺织公司使用,纺织公司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中信公司出售上述合同货物,合同货物总价格为171万美元;纺织公司应于合同生效后90日内将合同货物全部交付中信公司,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于合同生效日起由纺织公司全部转让给中信公司;中信公司收到纺织公司提供的供货方出具的有关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纺织公司签署的租赁物件收据、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并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将货款汇付纺织公司。同日,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书,约定了租赁物件、租赁日期、租金及租金支付、租赁物件交付、违反合同处理、担保等内容。其中担保条款为:如果纺织公司未按合同规定偿还租金、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越城银行、财务公司负有50%代为清偿的连带责任。当日,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了购买为人宝越公司的合同货物的发票复印件、租赁物件收据及要求中信公司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1995年3月28日,中信公司按照纺织公司要求支付合同货物款的通知函的指令,将合同货物款1658700美元电汇至宝越公司。此后,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共支付租金13.8万美元。另查明:1996年12月6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越城银行等九家信用合作社被纳入绍兴市合作银行组建范围。1997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浙江省分行,同意绍兴市合作银行开业,包括越城银行在内的九家信用合作社同时解散,成为绍兴市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1998年5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批准,绍兴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商业银行。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确认合同货物的实际使用人为宝越公司;纺织公司确认其不是合同货物所有权人。中信公司主张纺织公司系合同货物的所有权人,但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

原审法院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宝越公司是纺织公司的集团成员之一,其资产是纺织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纺织公司对合同标的物既享有所有权也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二、《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三、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为纺织公司出具担保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二审法院查明和认定,各方当事人除对合同货物所有权的情况存在争议外,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中信公司补充提交了纺织公司的章程和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用以主张纺织公司对合同货物享有所有权和管领权。纺织公司章程第四、五条确定:宝越公司为纺

织公司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均以现有资产全额投入,以九三年年度报表为准。第二十八条确定:纺织公司与成员企业实行二级核算制,对成员企业的存留资金,纺织公司可实行集中使用或统一调配。纺织公司的国有资产信用验证证明记载纺织公司的实收资本中包括宝越公司的全部资本。商业银行提供了宝越公司进口货物的发票和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的征免税证明显示,该批货物系免税进口,受海关监管,且纺织公司向中信公司出具租赁物件收据时,合同货物还未报关。另查明,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还签有抵押合同,但至今未主张行使抵押权。

二、判决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纺织公司在并未实际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情况下与中信公司签订回租购买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因回租购买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亦无效。对此,纺织公司和中信公司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纺织公司应将收取的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款返还给中信公司并赔偿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其以租金形式向中信公司支付的款项予以充抵。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及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判决:一、纺织公司于1995年3月20日与中信公司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书及与中信公司、越城银行、财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书无效;二、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返还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三、纺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信公司赔偿占用一百六十五万八千七百美元的利息损失(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单位美元存款利率计算,已以租金形式支付的十三万八千美元从中抵扣);四、驳回中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本案所涉标的物并非纺织公司的财产,且系海关监管的货物,未经海关批转并补缴关税不得转让,中信公司按约定只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也不可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故原审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原审法院认定对于合同无效纺织公司与中信公司均有过错亦无不当。纺织公司应返还依无效合同从中信公司取得的款项,并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中信公司不能证明为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的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故商业银行与财务公司不应再承担责任。中信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越城银行和财务公司在违背其真实意思情况下为纺织公司提供担保,且融资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故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1.本案纠纷的性质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出卖方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出租人在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承租人签订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履行了给付货款义务后,承租人拒绝按合同支付租金,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案件。

2.中信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了回租购买合同,但合同项下的货物受海关监管,纺织公司通过合同将其所有权转

让给中信公司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可能转让给中信公司,因此该回租购买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3.本案中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中信公司仅取得了货物发票的复印件,并未实际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租赁物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当事人仅进行了资金往来,该融资租赁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合同的无效,中信公司及纺织公司负有过错。

4.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方越城银行在签订了担保合同之后丧失主体资格,并入商业银行,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继续承受。

5.本案的担保方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并不知悉出租方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所签订的担保合同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义务。

具体到本案,供货人与承租人均为纺织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回租购买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纺织公司先将其名下的货物卖给中信公司,获得一笔融通资金,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用已卖出的货物,按约定分期向中信公司支付租金。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融通资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无禁止,便视为许可。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却在于,供货人兼承租人纺织公司所称的货物实际上是处于被海关监管状态的,在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因此导致了以转让该批货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回租购买合同无效,买受人兼出租人中信公司没有也不可能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以回租购买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标的物的,但出租人中信公司既没有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纺织公司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租赁物,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没有实际出现也不可能出现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关系中。失去了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因此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中信公司和纺织公司对于两个合同的无效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担保方商业银行和财务公司明知合同无效或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认定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为,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种仁辉

从融资租赁案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性质

贺晓翊

[案情]

2002年12月2日,原告香港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公司)与被告荣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大新公司按照荣辉公司的要求向台湾一家公司购买一台自动分条切张机,租赁给被告荣辉公司使用,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9931.30元港币,分54期支付租金,直至2007年4月2日止。《租赁合同》约定了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同时解除合同、收回所有租金及租赁物。还约定了利率和逾期利率的

计算方法,并约定租赁期满后,被告还清所有款项后需取得机器所有权的必须另外再付500港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约支付租金,截至2004年4月26日止,荣辉公司尚欠8期租金未付,总计港币79450.40元。原告大新公司(香港)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判决荣辉公司归还原告大新公司(香港)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租赁物。而被告荣辉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原告只能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或收回租赁物,不能既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又收回租赁物,双方的《租赁合同》规定荣辉公司在违约时,要求其支付所有租金并收回租赁物,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因此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原告大新公司的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同时主张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第八条约定了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主张承租人支付租金、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被告认为,该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应属无效。从本案当事人在《租赁协议》中第八条的约定来看,确实与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相违背,但是对于当事人的上述约定是否无效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款将无效合同的范围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而非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均系无效,这种限制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而强制性法规是相对于任意性法规而言的,所谓强制性法规分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前者指命令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后者指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任意性法规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规范,即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作出约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是强制性法规还是任意性法规呢?

从文义解释来看,第二百四十八条的意思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经催告后有权选择:收回所有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即该条规定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在两种权利中作出选择,即要么要回所有租金,要么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无疑,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并非强行法规,属于任意性规定的范畴,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排除。

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来看,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中也并未将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的终止协议权、收回租金或收回租赁物的权利规定为强行法规,例如1988年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是对各国国际融资租赁实践的总结和归纳,对国际融资租赁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的,而且违约无法补救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从以上规定来看,也是授权性规定,只是将支付加速支付未到期租

金或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损害赔偿的救济权利赋予出租人进行选择,规定一定的限制条件,而非禁止性规定。

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第八条虽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相违背,但是第二百四十八条并非强行法规,因此该约定不能认定为无效,法院认定《租赁协议》第八条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当然,如果在当事人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对此没有相反的约定,还应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权。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荣辉公司作为承租人拒不按期交纳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由于《租赁协议》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原告有权行使解除权。在本案中原告有权主张所有到期及尚未到期的租金,但是原告在庭审时没有主张未到期的租金,系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体现,法院予以认可。至于出租人同时行使支付所有租金、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时对承租人的相应救济问题,我国对此没有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无法具体操作,建议立法规定出租人在行使取回权后负有清算义务,即用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来避免对承租人有可能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当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租赁物时,租赁公司应负清算义务,即以租赁物件收回时所具有的价值减去租赁期满时应有残存价值的差额,抵偿残存租金额或损害赔偿金额。应将上述清算义务列为法定义务。

【审判名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等与辽宁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文书字号】:(1999)经终字第410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会市江汇公路上浅口。

法定代表人:陈炳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曙宏,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昌明,该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会市会城镇人民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邝铁鸣,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苏毅锋,该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立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省新会市电力开发公司。住所市会城镇冈州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就,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广东省新会市新联发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会市会城镇江会路。

法定代表人:黎力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广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省新会市电力开发公司、广东省新会市新联发电厂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经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晓晨、王闯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2年9月9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公司)与广东省新会市电力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会电力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回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远东租赁公司以3200万美元现汇购买新会电力公司从国外进口并正在使用的12台发电机组,并以回租赁形式由新会电力公司租回使用;租赁期限4年,从1993年4月起至1997年3月,实际起租日为远东租赁公司购买该租赁物的最后一次付款日;租金按租赁概算成本和租赁利率计得,概算的租金总额为3666.92万美元,如该租赁物的租赁实际成本与租赁概算成本有出入或其他租赁条件发生变化时,远东租赁公司以租赁实际成本用“租赁条件变更通知书”的形式对租金等条件作相应的调整,租赁利率为里LIBOR+1.83%;新会电力公司分八期支付租金,其中第一期、第二期租金927.14万美元于1994年3月支付,以后每半年文付一期租金即1994年9 月、1995年3月、1995年9月、1996年3月、1996年9月、1997年3 月各支付456.63万美元;租赁物的残值为1600美元;租赁保证金为112万美元、租赁手续费为38.4万美元,对该保证金及手续费,新会电力公司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始10内支付给远东租赁公司,保证金用于抵付最后一期租金;新会电力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的费用,应按(LIBOR+1.83%)×120%利率计收迟廷履行期间的利息,远东租赁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租赁期满时,在新会电力公司付清了租金、利息、设备的残值款及其他一切应付的费用后,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新会电力公司。同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会美达公司)、广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省新会县合成纤维厂,以下简称新会纤纺厂)、广东省新会市新联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会发电厂)共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函》给远东租赁公司,三保证单位表示为新会电力公司支付上述合同的租金提供共同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远东租赁公司于1993年4月15日前依约付清了合同所约定的向新会电力公司购买12台发电机组的款项

3200万美元给新会电力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新会电力公司也支付了保证金113.705496万美元、手续费38.984742万美元,并依约支付了前五期的租金,但对后三期的租金未能依约支付。1996年12月26日,远东租赁公司与新会电力公司签订了一份《租金延期支付协议》,约定:新会电力公司共欠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的租金总额为1318.08567万美元,该各期的租金分别延至1997年10月15日、1998年4月15日、1998年10月15日支付,新会电力公司原已付的保证金113.7054%万美元中的47.801212万美元抵作所欠的部分利息,余下65304284万美元继续留作保证金,租赁利率改为 LIBOR +2%,延期支付租金的利率改为(LIBOR+2)×130%,新会电力公司同意按未付租金1318.08567万美元的2%支付延迟履行的手续费26.361713万美元给远东租赁公司。同日,上述三保证单位出具了一份《确认书》给远东租赁公司,明确:同意远东租赁公司与新会电力公司签订的《租金延期支付协议》,原出具给远东租赁公司的保证函继续有效。协议签订后,新会电力公司支付了手续费26.361713万美元,但未能偿付上述租金,各保证单位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1997年10月23日、1998年11月30日,远东租赁公司分别致函给新会电力公司及各保证单位,要求新会电力公司及各保证人偿付所欠的租金及利息,其中1998年11月30日致新会电力公司的函列明:新会电力公司截止1998年10月15日按合同约定计算共欠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租金本金及利息为(包括逾期的罚息)1508265162万美元(其中租金本金为1318.08567 美元),及拖欠合同约定租赁物残值款1600美元,该拖欠的款项和新会电力公司尚留在远东租赁公司的保证金65304284万美元相抵后,新会电力公司尚欠1442.520878万美元。新会电力公司对此款额未提异议,但以经济困难为由未能偿付。1999年1月8 日,远东租赁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会电力公司、新会美达公司、新会纤纺厂、新会发电厂偿付上述到期的债务1442.520878万美元。

另查,远东租赁公司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及外汇结算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远东租赁公司具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其与新会电力公司于1992年9月9日签订的《融资回租赁合同》和于1996年12月26日签订的《租金延期支付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应确认有效。其从合同保证合同依法也应确认有效。各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远东租赁公司已依约将其购得的租赁物12台发电机组租给了新会电力公司使用,新会电力公司却未能依约偿付合同约定的第六期、第七期、第八期的租金,新会电力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新会电力公司应将该欠的租金本金1318.08567万美元偿付给远东租赁公司,并应按合同约定偿付利息190.179492万美元(该利息为计至1998年10月15日的利息)给远东租赁公司。新会电力公司尚留在远东租赁公司的保证金65304284万美元可用于折抵上述欠款。本案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已于1997年3月届满,且该租赁物又是为新会电力公司特定使用,故对本案租赁物的所有权应由新会电力公司付清租金、利息、残值款后转给新会电力公司所有。新会美达公司、新会纤纺厂、新会

发电厂为新会电力公司履行合同提供了共同的连带责任保证,故该保证人应依约对新会电力公司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远东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新会电力公司应偿付尚欠的租金本金 1318.08567万美元及利息190.179492万美元(该利息为计至1998 年10月15日的利息),租赁物残值款1600美元,共1508.425162 万美元给远东租赁公司。该款额与新会电力公司尚留在远东租赁公司的保证金65304284万美元折抵后,新会电力公司应偿

付 1442.520878万美元给远东租赁公司。1998年l0月15日以后至判决偿付款项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由新会电力公司偿付。二、新会美达公司、新会纤纺厂、新会发电厂对新会电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的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9.56948万元人民币、财产保全费60.139991万元人民币,共129.709471万元人民币,由新会电力公司和新会美达公司、新会纤纺厂、新会发电厂共同承担。上述判决应偿付的款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上诉人美达公司、新会纤纺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所谓“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法》第十四章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里有两个相互连结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出卖人与出租人形成的租赁物买卖法律关系(订立买卖合同);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与出卖人系三方不同的行为主体,不可合二为一,也不可缺少一方。但是,在本案的所谓“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件(十二台发电机组)早已在几年前由新会市电力公司通过合资或其它途径从国外进口安装使用(与被上诉人无关),并仍在运行中。这样,出卖人与承租人就合二为一了,均为新会市电力公司,出租人与出卖人也无须订立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被上诉人只要支付“融资贷款”,即可获取超额利息,表面上的融资租赁,实质上的抵押贷款关系即形成了。有贷款人即被上诉人、贷款数目(3200万美元)、贷款利率(LIBOR+1.83%,后增加到LIBOR+2%)、贷款期限(4年)等。贷款人新会电力公司以十二台发电机组作为抵押物。双方订立了以“融资租赁合同”假象掩盖着的“抵押贷款合同”。我国《经济合同法》与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均明确规定从事商业信用贷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都明确禁止非银行性机构经营外币贷款业务。被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中也无从事外汇信贷业务的资格记载,可见,其发放美元信贷3200万元是非法的。而非法的经济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起就无法律约束力。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既然,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那么就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定处理程序处理,双方返还原物,减免非法高额利息;在借款人返还本金不足时,先变卖抵押物“十二台发电机组”,

不足部分,由原担保人承担。另外,原审还遗漏了本案重要当事人,标的物(发电机组)的所有权人。经查:本案的标的物十二台发电机组中有六台当时是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合同双方不作调查,未经产权人同意或授权,就以他人财产作标的物从事经济活动是一种侵权行为。原审法院不能查明这一客观事实,并将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也是欠妥的。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判决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依法得到改正。请求二审法院:一、由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二、依法确认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并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三、上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远东租赁公司答辩称:一、编号为FEL-92003的《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合法,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币种支付租金,在租赁期满时,按约定的办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协议。而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完全符合上述关于酝资租赁关系的规定。二、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将本案的《融资租赁合同》说成是“抵押贷款合同”,并认定该“抵押贷款合同”为无效合同,这是毫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的。FEL-92003号《融资租赁合同》为我公司与新会电力公司、新会发电厂、两上诉人等于1992年就已签订,至我公司1999年起诉前,新会电力公司已支付五期租金,尚剩三期租金没有交付。这期间,两上诉人从未对合同性质向我公司提出过异议。在一审的全部审理过程中,承租人、两上诉人及其他担保人对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没有提出过任何质疑,对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没做任何否认,只是要求我公司收回租赁物件抵销部分欠租,租赁物件不足抵偿拖欠租金部分再由担保人偿还。两上诉人在上诉时突然提出这个问题,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两上诉人是滥用诉权,有意拖延审理时间,逃避承担债务的责任。两上诉人将本案融资租赁关系称为“抵押贷款关系”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上诉人混淆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否认了我公司与新会电力公司之间的融资回租赁关系,而将融资回租赁错误的分解为贷款与抵押关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的表现。其实,融资租赁本身就是以实物形式完成融资的目的,融资租赁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短缺,使得企业可以用较少的租金取得设备的使用、收益权。融资回租赁是一种更简捷的融资租赁方式:由承租人将设备所有权首先转让给出租人,然后再从出租人处租赁该设备,承租人按约定方式偿还完租金得到设备所有权,从而达到既可以保留对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又可以通过转让设备所有权而获得所需资金的租赁方式。如果按照两上诉人的观点,那么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都可以被视为抵押贷款合同。因此,上诉人的上述观点是十分错误的。三、“新台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从现有证据材料,“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与本案12台发电机组并没有任何关系,本案的融资租赁关系也不涉及到“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本案的12台发电机组的所有权目前仍属于我公司所有,12台发电机组由新会电力公司特定承租使用,且租赁使用期限已于1997年4月届满,因此12台发电机组应由新会电力公司向我公司付清全部租金及拖欠款项后所有。并且“新会县发

电厂B厂有限公司”如对此12台发电机组主张所有权的话,也应由其自已于1992年时提出。尤需提出的是,两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期间和一审审理期间并未提出遗漏诉讼参与人,要求追加诉讼参与人的问题。因此“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无须参加本案的审理。四、我公司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及外汇结算的权力。我公司是1991年8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由中、日、韩三国五家企业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1996年3月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管理司以资使字004号文说明“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不需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我国有关法规作出的判定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尽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追加判决一审四被告承担我公司的律师费,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融资回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上诉人认为讼争《融资回租赁合同》无效主要依据两点理由:其一是该《融资回租赁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抵押贷款合同;其二是该《融资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为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所有,而非为承租人新会电力公司所有。这两点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是:

1、关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所签订的《融资回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融资回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这一点并不影响融资回租赁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它同样具有融资租赁的法律特点,仍应适用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来调整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对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行为不能直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此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对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从事回租赁业务并无禁止性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2001年8月14日发布并于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扎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批准,融资租赁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第十三条又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从事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要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都同意,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上述两条规定划分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范围,故外商投资的远东租赁公司具备从事融资回租赁业务的主体资格。因此,上诉人关于融资回租赁是抵押贷款关系及远东租赁公司从事融资回租赁行为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上诉人主张租赁物非为承租人新会电力公司所有,应当追加所有人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

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的问题。在《融资回租赁合同》签订时,首先由出卖人新会电力公司将租赁物出卖给买受人远东租赁公司,此时出卖人新会电力公司负有对出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新会电力公司须保证出卖物为其所有或不能被他人主张权利。在《融资回租赁合同》履行至发生纠纷时,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从未向远东租赁公司主张过租赁物的所有权,甚至在诉讼期间,该公司也从未主张过要求加入到本案的诉讼中来,对于属于该公司的诉讼权利,上诉人不能也无权代替其行使。即使租赁物确为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也可以通过对侵害其所有权的出卖人主张权利而达到救济的目的。因此,上诉人以租赁物为新会县发电厂B厂有限公司所有为由,主张《融资回租赁合同》无效不能成立。

由于上诉人主张讼争《融资回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其要求按照无效合同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的处理原则,将租赁物归还远东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支持。远东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取得租金,取回租赁物只是租赁公司所享有的选择权,本案远东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及保证人偿还租金的请求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但远东租赁公司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5694.80元人民币由上诉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集团公司、广东新会合成纤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名称】: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与镇江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经济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0)一中经终字第1064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日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高启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兴,该公司法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职固安,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接插件总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路2区24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东,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恩贵,江苏镇江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洪晔,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寅平,江苏镇江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中电租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经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电租公司与镇江市接插件总厂(下称接插件总厂)签订的回租合同,约定中电租公司支付300万元用于购买接插件总厂的进口设备32台并出租给接插件总厂使用,接插件总厂到期支付本息,故该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关系。作为回租合同附件的产权转移证明、委托代理协议、代出租方投保证明亦不能改变融资租赁合同性质。中电租公司将其自有资金出借给接插件总厂,已超出其经营范围,故其与接插件总厂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属无效。但接插件总厂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依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接插件总厂应返还中电租公司所借款项,其已付的资金应折抵本金。中电租公司因该合同主张的利息及滞纳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中电租公司与接插件总厂、镇江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信托公司)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无效;二、接插件总厂返还中电租公司借款九十16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中电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电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回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方式,我方有回租的经营范围,故回租合同应确认有效,担保合同亦应确认有效。接擂件总厂、信托公司均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30日,中电租公司与接插件总厂签订编号为内(94)中电租回第011号的回租合同及附表,约定,中电租公司根据接插件总厂的要求经审查同意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用于购买接插件总厂的进口设备32台并出租给接擂件总厂;租期自1994年6月21日起至1994年12月21日止;租金利率为月息12?,租金总额为3216000元,于1994年12月21日支付;手续费为租赁总成本的18%,计54000元;如接插件总厂未按规定时间支付租金,接插件总厂除继续支付利息外并按逾期日数每日按租金的万分之三向中电租公司支付滞付金;中电租公

司同意信托公司为本合同接插件总厂的经济担保人。当日,接插件总厂及其上级单位镇江市电子工业局分别出具了回租设备产权转移证明和产权转移证明,同意将进口设备32台产权转移给中电租公司作为租赁物件。租赁物件明细为:ACZZ0线切割机床1台、CAD/CAM工作站2台、C350剥线机6台、C351剥线机2台、M12压接机20台、引张力测试仪1台。中电租公司与接插件总厂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接插件总厂委托中电租公司办理进口设备回租业务,接插件总厂在收到中电租公司300万元回租租金时,自愿按实际收到款额的3%付给中电租公司进口设备回租代办费,该协议未载明签订日期。接插件总厂出具了代出租方投保证明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接插件总厂55315993.11元固定资产等财产的企业财产保险单。1994年6月9日,信托公司向中电租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同意为接插件总厂在内(94)中电租回第011号回租合同项下规定的支付全部租金等项义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中电租公司将300万元给付接插件总厂。接插件总厂于1994年5月27日向中电租公司支付手续费9万元,于1995年9月19日支付利息15万元,于1997年5月9日还款100万元,于1997年12月25日还款10万元,于1998年2月23日还款10万元,于1998年8月6日还款10万元,于1998年8月12日还款10万元,于1998年8月25日还款219632元,1998年8月27日中电租公司收到接插件总厂69台2908型彩色电视机合款217957.2元,接插件总厂又于1999年2月4日还款5490,8元。1996年11月13日,接插件总厂向中电租公司致函,承诺1997年2、3月份还款。1998年8月11日,接插件总厂出具抵押证明,同意将其所有的2台日本进口高速冲床抵押给中电租公司。诉讼中,中电租公司提交了其于1995年8月4日向信托公司发出的“关于要求履行担保责任代偿租金的通知”函

和其于1998年2月26日发出的关于催收接插件总厂租金的函。上述事实有回租合同及附表、产权转移证明、租赁物件明细表、担保书、代出租方投保证明、保险单、发票、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收据、还款函、抵押证明、催收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回租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形式。中电租公司与接插件总厂签订的回租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亦有效。接插件总厂未按约给付中电租公司租金,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接插件总厂已给付中电租公司的款项,除手续费外,均应折抵租金。中电租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也应确认有效。信托公司未履行担保义务,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合同性质认定有误,处理亦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经初字第1822民事判决;

二、镇江市接插件总厂给付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2292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镇江市接插件总厂给付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994年12月22日至1995年9月18日以3216000元为基数,1995年9月19日至1997年5月8日以3066000元为基数,1997年5月9日至12月24日以2066000元为基数,1997年12月25日至1998年2月22日以1966000元为基数,1998年2月23日至8月5日以1866000元为基数,1998年8月6日至8月11日以1766000元为基数,1998年8月12日至8月24日以1666000元为基数,1998年8月25日至8月26日以1446368元为基数,1998年8月27日至1999年2月3日以1228410.8元为基数,1999年2月4日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1222920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镇江市信托投资公司对镇江市接插件总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20010元,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镇江市接插件总厂负担7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镇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负担7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诉讼费20010元,由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镇江市接插件总厂负担7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由镇江市信托投资公司负担7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名称】: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诉海南省东部开发公司、海南省国营福报农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审判程序】:一审

【案件分类】:经济

【公布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1)海中法经初字第1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OO一年七月五日

【受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全文】:

原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新大都饭店2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继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国斌,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东部开发公司,原住所地海口市南航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生,总经理。

被告海南省国营福报农场,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福报乡。

法定代表人胡海鹰,场长。

委托代理人曹铮,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扬帆,该农场职工。

原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诉被告海南省东部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公司)、被告海南省国营福报农场(以下简称福报农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国斌、被告福报农场委托代理人曹铮、韦扬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托公司诉称,1993年12月10日,东部公司与原告信托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提供1000万元资金,东部公司自行购买租赁设备并租用,全部租金总额为11128140元,东部公司另付租赁手续费30万元、转让费5万元,经福报农场授权,东部公司以该农场土地向信托公司提供抵押并签订抵押担保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融资义务,东部公司未按约定购买租赁设备并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与东部公司所签两份合同合法有效,东部公司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福报农场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偿付租金11128140元及全部逾期罚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东部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福报农场辩称:我场没有授权东部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书,鉴于我场没有签定抵押合同书,因此,我场不为该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8日,福报农场向信托公司出具一份《函》,内容为:我场与基地总公司合作开发芒果项目,其子公司东部公司具体负责开发事宜,现同意用福报农场国用(93)字第5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抵押贷款。乐东黎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同时亦在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书

面说明该土地使用证可作抵押。福报农场便将其国用(93)字第5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海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基地总公司(简称基地总公司,系东部公司的投资开办单位)。1993年11月26日,信托公司与东部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编号9318),约定:东部公司拟增添根茎脆片CTZ设备,因资金困难,特向信托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信托公司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东部公司使用;信托公司同意东部公司自行签订购置租赁物件合同,东部公司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但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信托公司出租、东部公司承租物件的租期共计12个月,自1993年12月14日起至1994年12月14日止;全部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1128140元,东部公司另支付信托公司租赁手续费30万元;租赁期满信托公司按租赁物总额收取设备产权转移费5万元后,租赁物所有权转给东部公司;东部公司同意以福报农场国用(93)字第516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为东部公司抵押担保。同年12月10日,信托公司与东部公司、基地总公司签订一份《抵押担保书》,约定东部公司愿意将自有的、尚未用作任何债务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抵押给信托公司;所有抵押物的价值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该《抵押担保合同书》签订后,基地总公司将福报农场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信托公司。1993年12月11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向信托公司出具一份《证明函》,内容为:福报农场的土地是乐东县人民政府在七十年代行政划拨地的,土地来源合法,并已确权发证,不需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据此,福报农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用(93)字第516号土地使用权证可作抵押贷款。1993年12月14日,信托公司向东部公司付款9298000元,但东部公司未依约购置租赁物件,也未如期向信托公司偿付上述资金。1995年11月9日,东部公司向信托公司出具《关于延期归还贷款的申请报告》,请求将"9318号融资贷款"延期到1996年10月归还。但东部公司仍未还款,遂成讼。

本院认为,信托公司与东部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东部公司自行购买租赁物件,并对由此产生的合同承担一切义务,而信托公司只承担向东部公司付款的义务,东部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付清全部租金。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并且该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东部公司实际也未购买租赁物。故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属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东部公司向信托公司出具的《关于延期归还贷款的申请报告》的内容看,双方实际也是按照借款性质来履行的。故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担保书》均为无效合同,依法不予保护。对此,信托公司、东部公司均由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依照有关合同无效后应相互返还的法律规定,东部公司应将信托公司实际支付的9298000元借款及利息返还给信托公司。福报农场在信托公司与东部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就已向信托公司出具了函件,明确表示同意将其国用(93)字第5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东部公司作贷款抵押。而东部公司与信托公司实际签订的合同也为贷款合同,东部公司的国用(93)字第5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交给了信托公司。由此可见,福报农场为东部公司的

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福报农场所提供的土地为划拨地,依照我国有关土地管理法

规的规定,福报农场无权将划拨地进行抵押担保。因而,福报农场提供的抵押担保无效,依法不予保护。

对此,信托公司、福报农场均由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乐东黎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在福报农场出

具的函件上注明该土地可作抵押,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对于导致信托公司与东部公司

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福报农场的抵押担保无效,信托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福报农场应当承担

次要责任。根据有关过错责任及公平原则,若东部公司不能清偿其所欠信托公司的借款,则由福报农场

对其不能清偿的部份在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福报农场认为其与信托公司没有直接发生抵押

担保关系,因而,其对东部公司的债务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支持。信托公司认为其与东部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为有效合同,要求东部公司

支付合同约定的设备款、利息111281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东部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信托公司返还借款9298000元及利息(利息依

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1993年12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

日止);

二、福报农场对东部公司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在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信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51元,由东部公司负担32825.50元,福报农场负担19695.30元,信托公司负担1313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涉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来源:作者:日期:2009-10-23 我来说两句(0条)

1986年8月29日,原告德意志公司与被告租赁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同时签署了主租赁协议,融资总额度为2390万德国马克和1390万美元。依照合作协议和主租赁协议的规定,双方于1986年9月2日至1989年5月30

日期间先后签署了43份子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公司就各子租赁协议项下租赁设备向德意志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1990年租赁公司要求宽限所有以德国马克作价的子租赁协议,双方于1990年12月28日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将6-7、18-22、30-36以及42-44号17份子租赁协议项下自1990年11月23日起尚欠支付的以“提前付款”方式计算和支付的租赁费用改变为以“租金加出租人出售选择权价格”方式支付,并相应延长了支付这些租金和出租人出售选择权价格的期限。1992年开始,租赁公司未能履行1、6-7、18-22、26-28、30-36、以及42-44号21份子租赁协议及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承诺,并于1993年完全停止支付。此后经德意志公司多次催付,租赁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1995年12月29日,德意志公司向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兰克福地方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做出了《缺席判决》,判令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到1995年12月29日为止的本金及利息,共计8 798 045.00马克和1 529 974.94美元,以及该等额项自1998年4月21日起5%的利息。1999年3月9日、10月22日,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做出了《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及其附注,判令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83 229.60马克的诉讼费用以及从1998年12月21日起开始计算的4%的利息。租赁公司未执行《缺席判决》及《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为此,德意志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1 775 332.27马克和801 370.99美元以及该等款项自200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年息6%的利息;2、租赁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德意志公司为本案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3、租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

二、民事调解书要旨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德意志公司与中国某租赁公司双方的债务为七百三十六万六千一百八十七点六四欧元。德意志某公司同意由中国某租赁公司以净值六百七十五万欧元结清双方题述债权债务纠纷(包括应由中国某租赁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二)、中国某租赁公司须在调解书生效及德意志某公司指定人民币银行帐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六百七十五万欧元,按双方和解协议签署日中国银行人民币兑换欧元外汇中间价汇入德意志某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款项汇出中国境外所需一切报批手续由中国某租赁公司负责办理,所有税收以及费用由中国某租赁公司承担。

(三)、中国某租赁公司将上述款项六百七十五万欧元支付完毕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德意志某公司承诺不再执行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法兰克福法院的《缺席判决》以及《关于确定费用的决议》。

三、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及相关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本案涉及到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

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原告是外国企业,是一起涉外民事案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涉外案件应首先适用对涉外案件的特殊规定。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依以下原则为依据的: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分为:1、牵连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3、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4、专属管辖。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作协议及任何租赁协议均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管辖地点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但是出租人也应有权向其它适合的法院提出其权利要求。该协议没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应予认可。依该规定,原告有权向其它适合的法院提出其权利要求。中国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国,也是合同履行地国,在协议没有排除中国法院管辖的情况下,按照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告有权向中国法院(即协议中规定的“其它适合的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称“协议约定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是不能成立的。

(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外国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确实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

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的主权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外国法院的裁决在承认其效力后需要执行的,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实例 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

实例融资租赁十大典型案例及法律依据 一、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应当如何认定? 案例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甲公司用租赁物重复融资抵押给张三,因甲公司未依约还款,张三起诉甲公司偿还借款并执行查封了甲公司包含租赁物在内的财产,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最终法院将案件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判断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所有权,裁定驳回异议,融资租赁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评析:本案属于售后回租案件,租赁物最先由甲公司向其他公司购买,租赁物原始发票价值五百万,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时,租赁物贬值严重,买卖价款定为一百五十万元,由于本案是售后回租案件,在标的物价值、保证金、租金的约定方面偏离设备发票价值较大,导致被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在执行异议审理过程中,曾围绕标的物的价值和买卖合同价款方面争论良久,融资租赁公司认为这是市场价格,由于设备贬值造成,且是与甲公司平等自由商议确定,并没有违法法律约定,并且买卖合同在先,抵押在后,故应当认定有效,最终法院采纳的是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一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租赁物的维修责任问题。 案例二: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2011年11月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为三年,租金按月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开始违约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缴欠款,承租人以租赁物质量出现问题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否则拒不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起诉至约定的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按照合同法第24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出租人主要是履行出资购买义务,出租人根本目的是融资,租赁物通常带有专用性质,并且由承租人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一直置于承租人控制之下,负有保管责任,因此,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交易原则上看,都理应由承租人负责维修和修缮,这样也能敦促承租人科学合理地使用租赁物,这一点在司法

融资租赁案例分析报告

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摘要: 融资租赁一直是近几年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一项议题。本文列举某个案例去分析融资租赁的作用和机理。分析融物比较优势项目。 案例: 某物流(A),提供运输、装运、现代化各项物流业务,虽然公司成立不到几年,注册资本也只有500万元,但随着近几年电子商务、以及各项物流运输的繁荣,公司揽收的业务已经达到了国前列的业务量,当然为了增加、改善公司的承揽业务能力,公司拟从某大型汽车厂采购100台运输汽车,但由于企业抵押资产根本无法满足银行的信贷约束条件,只能另寻他法,企业领导层也为此遇到的企业发展良机迟迟不能打开局面而忧心忡忡。 为了解决问题,企业决定和汽车厂家(当然汽车厂家有融资租赁资格,或者下属有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汽车公司对物流公司进行考察后,认为该物流单位缺乏对应的抵押资产,但公司业务发展确飞速发展,而且公司的经营和信用情况优良,融资租赁业务风险在可控制围,于是,汽车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汽车公司将100台运输汽车交付运输公司使用。当然汽车公司为了避免相关的风险,提出首付总车款500万的1成,提前1个月预付下月

租赁费用125万,租赁期4年为前提才提供此项融资租赁。A公司基于业务发展,接受了该项合同协议。当然,A公司经营业务方面从此也有很大发展。 1年后,因为A公司修建物流基地,流动资金变得紧,加上要承担融资租赁的每月固定130万支出,银行无法提供贷款,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了筹集资金,物流公司决定向C金融租赁公司申请回租融资租赁,采用将公司原有汽车进行估价(3000万);约定C公司进行购置(2850万),C公司支付2850万给物流公司,再将此汽车全部租给物流公司使用3年,物流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0万给C公司,期满后,设备再归物流公司。 物流公司通过回租方式再次融资,解决了公司融资难题。此以上约定外,A公司须为出租方购买各项保险,并向人民银行进行登记,确保融资业务的安全。 分析: 一、对比银行资产抵押,融资租赁有更多优势。 此案例中,金融企业看重的是企业的资产担保,而融资租赁看中的是企业为此承担的现金流是否可以实现,即公司的业务转化能力。通过业务转化能力可以绕开以资抵债的路子,同样实现融资的效果。融资租赁不需要进行特别繁琐的承租担保,比银行贷款简化而实用,对承租企业而言,缓解了资金的压力,也提高了业务的转化能力。

金融行业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资料集

金融行业融资租赁模式 及案例资料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 一、融资租赁模式及图例 1. 直接租赁 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售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售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这种直接租赁方式,是由租赁当事人直接见面,对三方要求和条件都很具体、很清楚。直接租赁方式没有时间间隔,没有设备库存,资金流动加快,有较高的。经济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租赁公司普通采用的做法。在我国,资金力量雄厚的大租赁公司也采用这一方式。 业务分析:由使用在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向制造厂商 支付货款,购进设备后直接出租给用户(承租人)。这种租赁的租约一般包括两个合同: (1)与承租人签订一项租赁合同; (2)按照承租人的订货要求,与厂商签订一项买卖合同。 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资料集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3. 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指由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或代理商签订针对客户融资的合作协议,由供应商或代理商推荐客户,租赁公司对其客户提供融资租赁的服务。 办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的合作方式。

8. 定。出卖人往往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

式。 二、案例 (一)金融租赁业务优势案例分析 实例1(优势——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年,年折旧额250万元。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250*33%=82.5万元。 实例2(优势——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二)银租合作金融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

融资租赁实务及案例

融资租赁实务及案例

————————————————————————————————作者:————————————————————————————————日期:

融资租赁实务及案例 一、融资租赁一般原理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定义融资租赁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其中,风险是指由于资产技术陈旧、生产能力闲置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资产在其有效使用年限内带来的收益,以及因资产升值或处置所实现的收益。 凡是符合以下一条或者数条标准的租赁,就应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但是,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条标准不适用。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是否具备融资功能 项目 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 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 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 承租人的目的 短期、临时使用 中长期融资 投资决策权 出租人 承租人 维修保养服务 出租人 供货商或承租人自己 租金与投资回?收之间的关系 一次非全额清偿通过多次租赁回收投资 一次全额清偿 出租人的风险 资产风险 承租人信用风险 期末租赁物件的处理方式 退租 退租或廉价购买、续租 中途可否解约 可以 不可以 会计处理 不纳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 经营性租赁不列入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和负债,租金列费用 支出;资本性租赁列承租人的 固定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租金税前支出 (二)融资租赁的项目流程 1、相互沟通,双向选择。 (1)合作各方对融资租赁的内涵达成共识;(2)建立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运作模式,与所有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为今后的运作做好准备。(3)通过租赁经纪人或者厂商、经销商寻找项目,或者自己开发 租赁是 所 有权 是否发否 租赁期满时是是 否 租赁期 经济否 融 是 是 租赁付 款额现

融资租赁题库案例分析题完整版

融资租赁题库案例分析 题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1、案情概要:A与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A系水务公司,B根据A的指定购买一批水路管网设备,向A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约定租赁期间6年,租赁期间届满后A可以200万元的价格留购租赁物,但未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租赁期间届满后,A未向B支付留购款,B遂提起诉讼,要求A返还租赁物,或赔偿其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物已无法返还,判令A赔偿B损失200万元。 简要评析:我们认为,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仅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A可以200万元的价格留购租赁物,但未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出租人。但由于租赁物是水路管网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已经附合于整个城市水路管网系统及土地,如果返还给出租人,其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会极大贬损,实际上不具备返还的可行性。根据本条规定,租赁物应返还而无法返还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作出相应补偿,既然双方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可以200万元的价格留购租赁物,则可以判令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200万元,作为租赁物残余价值的补偿。 2、案情概要: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根据乙的要求从丙公司购买总价值为65万元的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 由丙公司负责向乙交付设备,甲向丙公司支付货款;在租赁期满、乙支付完全部租金后,乙向甲支付留购价格100元,甲向乙发出设备转让证书,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乙;租赁期间4年,租赁总额为元(共48期),乙不能付款、停止付款、不能履行规定的条款时,甲有权要求乙立即偿还租金、损失金额、留购价格。同日,甲与丙公司签订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额为65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甲向丙公司支付了货款65万元,丙公司向乙交付了富士数码冲印设备Froniter340一套,乙出具了设备验收报告。之后乙依约支付给甲预付租金、手续费和7期租金。期间,甲将该设备转让给丁。现丁起诉,称其善意取得该设备,并要求解除甲、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简要平息:本案甲、乙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供货方支付了设备款,乙亦收到了设备,并进行了验收。乙依约交付了租金等费用,如期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由于在甲向丁转让设备前,甲、乙已就该设备合法成立了融资租赁合同,故丁受让的设备的所有权并不具备完整的权能,而是受到融资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丁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由于该设备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设备并未实际交付丁,故丁尚不能构成对设备的善意取得。如若丁在甲处购买该设备时,甲未如实告知丁该设备上设立有融资租赁合同,丁可以依法主张由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案情概要:2006年2月14日,大中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大中公司根据大华公司的指定从新锐公司购买彩钢生产线设备一套,租赁给大华公司,租期五年,租金半年一付,首期租金100万元,以后每期租金50万元。同时,大中公司与新锐公司就彩钢生产线设备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60万元,合同签订后付清货款180万元,3个月后将设备直接交付大华公司。因大中公司未按买卖合同约

十大案例:教你看清融资租赁的各

十大案例:教你看清融资租赁的各项优势 1、融资租赁业务优势 案例1:(优势一一享受税收优惠):A企业购置机器设备,价值2000万元,原定折旧年限8 年,年折旧额250万元。租赁期限4年,每年加速计提折旧250万元,每年可延缓税赋 250*33%=82.5 万元。 案例2:(优势一一保持资金的流动性):B企业拥有某生产设备原值6000万元。现企业为增加流动性,将该设备所有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再按照原值的6折回租,租赁金额3600万元,期限3年。B企业仍然拥有设备的使用权,并获得了3600万元的流动资金,在3年内按季归还,每次只需归还300万元本金及相应租息,对B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并不造成较大压力。 案例3:(银租合作一一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 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 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案例4:(银租合作一一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融资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融资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 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案例5:(银租合作一一担保贷款):G企业在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办理了某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就该项目向H银行申请贷款。G企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根据约定,G企业将每期租金回笼至租赁公司在H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还贷,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挪作它用。对G企业来说,为该笔贷款担保并未扩大自身的风险;对H银行来说,抓住了项目的现金回流,加大了保障力度。 实例6:(银租合作一一应收租赁款质押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将与I企业合作的某租赁项目项下应收租赁款质押给J银行,获得一笔贷款。在质押合同签订以前,融资租赁公司通知I 企业应收租赁款质押事宜,并要求I企业将未来的租金回笼款打入融资租赁公司在J银行的专户,专项用于归还该笔质押贷款。J银行获得了稳定的还款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盘活了账存资产,而I企业也并未因质押事项而增加其他额外风险。 3、印刷行业融资租赁项目 案例7:xxx印刷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00万元,总资产1300余万元,净资产约800万元,年销售1200万元,利润180万元。企业计划引入一台日本三菱产四色四开胶印机,价值约人民币360万元,计划自有资金投入1/3万。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项目在当地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支持,故转而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提供了必须的各项资料后,公司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认为该企业基础好,印刷业务来源稳定,资产质量较好,财务状况无重大缺陷,目前的现金流已可以足额偿付租金,符合租赁公司对印刷企业的挑选标

融资租赁公司战略定位与发展的重要性

融资租赁公司战略定位与发展的重要性 租赁公司“做什么”是方向问题。需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选取行业和租赁标的物。 1、首先,要分析社会发展趋势。 从我国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美丽中国、创新驱动、老龄化和大数据下的网络社会将对未来产生深刻影响并形成重大社会变化。 美丽中国意味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也意味着城乡一体,这其中蕴含重大的投资机会,而这种投资机会也是租赁的业务机会。环保设备、资源节约设备、食品安全设备、农村和农业发展装备等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交通工具的经营性租赁前景良好。 创新驱动意味着对资产的价值需要重新认识,随着网络的发展,好的创意将不断出现,而这些好创意的拥有者不一定能拥有实践这些创意所需要的资产,但是他们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来使用需要的资产,从而实现自己的创意。于是,这些创意者公司成为轻资产公司,而租赁公司则成为重资产管理公司。这种分工使整个社会的创新和创业变得更

加顺畅和简单,也给租赁公司带来了大量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机会。 老龄化意味着劳动力的减少,自动化装备将成为主流。无论工业、农业还是服务业,用自动化装备来替代人工将成为未来方向,同时养老服务也会成为一个新的庞大产业。自动化装备成为租赁的主要标的,服务老年产业的众多设施也会成为租赁业务机会。 大数据下的网络社会意味两个方面,第一,智能网络的投资是一个持续热点,智能网络和装备的大规模投资给了租赁介入的机会;第二,大数据的运用使信息变得更快更透明,也使租赁的经营方式发生改变,利用大数据可以有效的识别风险和变革传统的业务渠道。 2、要分析市场需要是什么。 总体而言,市场有三大需要。融资的需要;短期使用的需要;扩大市场销售的需要。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融资租赁通过为中小企业融资解决这个问题;短期使用的需要:很多不同的市场主体有临时短期的需要,单独购买会因为使用效率不高造成巨大浪费,经营性租赁便可发挥重要作用;扩大市场销售的需要:在市场有效需求不足时租赁可以通过集中批量购买,缓解产能短期过剩,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租赁

金融行业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集

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资料集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融资租赁模式及案例

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这是融资性租赁公司之间,在承办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时的一种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的合作方式。

8.

项目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的、灵活的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定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也没有担保,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往往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8年, 3600 3年内 (二)银租合作金融租赁项目实例 实例3(银租合作——嫁接):C企业在D银行授信额度为8000万元,银行已发放项目贷款6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流动资金不足,影响效益。企业将设备9000万元的设备作价5000万元转让给金融租赁公司,获得融资租赁款5000万元后,归还银行项目贷款5000万元。为支持企业发展,银行增加流动资金贷款5000万元。金

融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租赁贷款4000万元,D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实例4(银租合作——解除地域限制):一直为F银行重点支持对象的E企业因发展所需在邻省征地办分厂,购置设备5000万元。因该分厂独立核算又在外省,F银行无法贷款,即向金融租赁公司作介绍,由其对分厂发放融资租赁款3000万元。金融租赁公司再申请贷款2500万元,F银行经审查后予以发放。 I J银 实例6:×××印刷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300万元,总资产1300余万元,净资产约800万元,年销售1200万元,利润180万元。企业计划引入一台日本三菱产四色四开胶印机,价值约人民币360万元,计划自有资金投入1/3万。以企业的规模来看,该项目在当地很难取得银行贷款支持,故转而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在企业提供了必须的各项资料后,公司通过资料分析以及实地考察,认为该企业基础好,印刷业务来源稳定,资产质量较好,

融资租赁案例研究分析

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作者:————————————————————————————————日期:

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案例 1 江西水泥:资融租赁公告 2010年10月29日,江西水泥[A股000789](或称:承租人)、子公司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或买方或租赁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将瑞金万年青价值壹亿元整的设备出卖给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再由公司向出租方承租给瑞金万年青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年租赁利率 5.04%(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租赁保证金壹仟肆佰万元整(小写:¥14,000,000.00);租赁手续费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 此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瑞金公司将前期投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价值壹亿元整的资产置换给出租人,为公司融入壹亿元整的货币资金,出租人购买后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公司,继续由瑞金公司使用。租赁设备本息公司将按定期等额支付方式,分十二期支付,将合计支付租金总额人民币壹亿零捌佰叁拾柒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小写:¥108,377,880.00)。 租赁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将租赁物的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瑞金公司。瑞金公司获回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租赁设备金额:100,000,000.00 保证金:14,000,000.00 租赁手续费:2,500,000.00 年利率:5.04% 租赁期:3年分12期,每期为一个季度 每期租金:108,377,880.00÷12=9,031,490.00 期末租赁物回购残值:10,000.00 利润分析:假设实际综合年利率为r 该项目,期初收了设备总额的2.5%的手续费,保证金为14%,名义年利率为5.04%,残值回购为0.01%, 即期初实际放款金额为100%-2.5%-14%=83.5%, 假设按100%放款,还款方式改为期末一次连本带息偿还,则按复利计算,期末还款为 100%×(1+5.04%) 3=115.8949%, 期末将退还14%保证金,回购残值为0.01%,所以实际期末的还款为115.8949%-14%+0.01%=101.9049%, 实际放款金额,以实际利率r计算,就可得出同样的实际期末还款101.9049% 即: 83.5%×(1+r)3=101.9049%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史上最全整理版)

融资租赁项目操作流程(史上最全整理版)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 一、项目初审 1.1向企业介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1.2调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要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节省前期费用,承租人或出卖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原则。 1.3由准备承租的企业填写《租赁项目登记表》(或《承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代替项目可研报告),租赁公司根据表内项目,按照项目评估条件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二、项目评估 2.1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得项目论证第一手资料。 2.2在租赁公司内部正式立项对,由市场人员撰写租赁项目评估暨申请报告。 2.3将评估报告交市场部主管、项目(独立)审查部门评审,决定项目取舍。 2.4将项目归档立案,以备今后对项目的进程和风险检测进行对比、控制和调整。 三、商务谈判 3.1谈判原则。商务谈判的条件一定要和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条件对应,并且不能脱离租赁本质特征。要求承租人对供货商的选择务必货比三家,特别在售后服务方面对供货商要有严格的要求。租赁公司以商务谈判为主,企业以技术谈判为主双方在供货合同上签字,作为企业认可商务条件的依据。 3.2询价、比价。根据承租人的需要和双方共同掌握的供应商资料,向有关厂商发送询价单。对供货商的资信情况做充分的了解和调查,确定可能的合作对象。对拟合作的设备厂商至少要有三家在技术、价格、性能、科技含量、备件供应、售后服务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定最优厂商。 3.3商务谈判。租赁公司根据项目条件和企业协调制定基本的商务条件和谈判方案。租赁公司办理内部购置租赁物件申请文件。由评估小组对上述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审批,选择合适的厂商,进行实地商务考察(如有必要),租赁三方当事人进行商务谈判。办理购货合同审批手续,申领购货合同号。如果租赁物件是从国外进口时,应由租赁公司向国家商务部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租赁谈判

融资租赁实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实务操作流程 一、项目初审 1.向企业介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2.调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要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节省前期费用,承租人或出卖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原则。 3.由准备承租的企业填写租赁项目申请表,租赁公司根据表内项目,按照项目评估条件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二、项目评估 1.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得项目论证第一手资料。 2.在租赁公司内部正式立案对,由业务人员填写立项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经过部门论证、专家论证、总经理论证和主管部门的四级评审,决定项目取舍。 4.将项目归档立案,以备今后对项目的进程和风险检测进行对比、控制和调整。 项目评估的基本程序——租赁项目的评估应与项目的立项同步进行,在评估过程中,不断的对项目可行性和租赁条件对应调整,真正能科学的选择项目,给予切合实际的正确的评价才能减少风险。评估主要步骤是: 1、双向选择合作伙伴在租赁项目立项初期,企业应与多家租赁公司联系,了解租赁条件和费用,选择成本低、服务好、资信可靠的公司做合作伙伴。租赁公司则应选择其经济实力强,资信好,债务负担轻,有营销能力和还款能力企业做合作伙伴。只有双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对项目进行实事求是评估鉴定。 2、项目初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当面洽谈,摸清项目的基本情况,将调查数据与同类项目的经验数据比较,进行简便估算,结合一般的感性认识对项目初评。若租赁公司认为项目可行,企业可以进一步编制可行性报告,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3、实地考察租赁项目通过初评后,租赁公司必须派人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生产能力及其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市场发展动态信息,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财务状况,重要情况必须取得第一手资料。企业为了项目能获得通后的顺利运转,应给予真实的材料和积极的配合。

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融资租赁案例分析 案例 1 江西水泥:资融租赁公告 2010年10月29日,江西水泥[A股000789](或称:承租人)、子公司瑞金万年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或买方或租赁公司)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 物买卖合同》,将瑞金万年青价值壹亿元整的设备出卖给中国外贸金 融租赁公司,再由公司向出租方承租给瑞金万年青使用。租赁期限为三年,年租赁利率5.04%(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租赁保证金壹仟肆佰万元整(小写:¥14,000,000.00);租赁手续费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 此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 瑞金公司将前期投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价值壹亿元整的资产置换给 出租人,为公司融入壹亿元整的货币资金,出租人购买后将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公司,继续由瑞金公司使用。租赁设备本息公司将按定期等额支付方式,分十二期支付,将合计支付租金总额人民币壹亿零捌佰叁拾柒万柒仟捌佰捌拾元整(小写:¥108,377,880.00)。租赁期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出租人将租赁物的000.00,10(小写:¥.

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瑞金公司。瑞金公司获回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租赁设备金额:100,000,000.00 保证金:14,000,000.00 租赁手续费:2,500,000.00 年利率:5.04% 租赁期:3年分12期,每期为一个季度 每期租金:108,377,880.00÷12=9,031,490.00 期末租赁物回购残值:10,000.00 利润分析:假设实际综合年利率为r 该项目,期初收了设备总额的2.5%的手续费,保证金为14%,名义年利率为5.04%,残值回购为0.01%, 即期初实际放款金额为100%-2.5%-14%=83.5%, 假设按100%放款,还款方式改为期末一次连本带息偿还,则按复利计算,期末还款为 100%×(1+5.04%) 3=115.8949%, 期末将退还14%保证金,回购残值为0.01%,所以实际期末的还款为115.8949%-14%+0.01%=101.9049%, 实际放款金额,以实际利率r计算,就可得出同样的实际期末还款101.9049% 即: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模式讲解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模式 一、股权融资 (一)股东增资 股东增资的方式,从行业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按照银监会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杠杆率不得超过12.5倍。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到上限,股东进行增资。 如:2011年9月江苏金融租赁、2012年12月工银租赁,以及中联重科、柳工等充分利用其母公司为上市公司的优势,通过母公司募集专项资金的方式,从证券市场融资后注资。 (二)海外上市 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开国内租赁公司海外上市的先河,发行股票8.16亿股,募集资金51亿元港币。并借助香港金融市场优势,陆续发行人民币债券、中期票据、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 (三)借壳重组上市 2011年,渤海租赁通过借壳重组ST汇通公司在中国大陆主板上市。借壳上市后,渤海租赁融资渠道进一步多元化,不断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融资。 (四)引入保险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 保险资金的引入除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外,也有利于其未来通过保险公司开展融资。

二、债券融资 (一)银行信贷融资 (1)有追索权保理(类质押贷款) 有追索权保理(类质押贷款)是目前各家租赁公司运用较多的产品。通过该产品,租赁公司可以有效的防范流动性风险,实现租金收入现金流与还款现金流的匹配,避免短借长投的风险,同时,因保理融资界定为贸易背景下的融资,为银监会和人行鼓励的品种,在此紧缩性信贷环境下,银行在此品种下有较多的头寸和规模。 (2)无追索权保理 目前开展无追索权保理融资的公司主要基于如下目的:一是为了改善控股母公司财务报表;二是金融租赁公司为了减少拨备计提,多采用无追索权保理。 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租赁公司在项目运作上仅仅为资金通道或者资金管理人,通过做成项目后立即开展无追索保理,实际出资人仍为银行,这也是银行规避监管限制,通过租赁公司放贷的一种变通。 (3)同业拆借 金融租赁公司利用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通过同业拆借市场开展短期流动资金拆借,拆借资金期限为3个月至1年,实务中拆借期限多为3个月,用于项目上,虽然存在资金错配的风险,但因成本远低于其他融资方式,处于利润考虑,金融租赁公司仍多采用此方式,同业拆借方式约占全部融资的80%-90%,国有商业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尤其偏爱此种方式。

融资租赁业务的优点

融资租赁业务的优点 案例 假设企业贷款购置设备进行生产,设备购置成本100万元,设备折旧期10年,第9年末因设备陈旧做淘汰处置,获得处置收入10万元。所得税税率33%。我们可以假定三种购置及偿还方案:贷款购置、融资租赁购置、经营租赁购置。 根据会计规则规定,贷款购置中,折旧、利息可以税前提取或列支,融资租赁可以按租赁期限(最短不少于3年)提取折旧,经营租赁租金可以税前列支。所以不论哪种方式购置,还款时,都会享有不同程度的税前扣除的好处。还款金额扣除获取的税收好处是企业自有资金的实际支出。即:自有资金流出 = 还贷或还租额 + 处置损益 - 税前好处 其他成本及收入因素不予考虑。 处置损益 = 处置收入 - 账面余值 净收益为流入,损失为流出。 税收好处 = (折旧提取额+ 利息支出额+资产处置损失额)*33% 设备试用期内的资金价值按贷款利率折现,各年折现系数为:0.9434、0.8900、0.8396、0.7921、0.7473、0.7050、0.6651、0.6274、0.5919。 贷款购置方案: 贷款利率6%,还贷期限3年,3次,年末偿还。等额还本,余额计息。设备试用期内, 贷款购置资金流出现值表单位:万元 折旧及利息支出税前列支,用于还贷,还贷金额112万元。不足部分,税后利润还贷。第9年,因设备处置,账面资产损失10万元,税前列支。 融资租赁购置方案: 租期3年,3次,期末偿还。租赁费率9%,还租金额118万元。等额还本,余额计息。租期内,按平均额39.3333万元提取折旧,用于还租。 企业选择此种方案,可以达到缩短折旧期限的目的。 融资租赁购置资金流出现值表单位:万元 注:根据会计规定,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租期内折旧,按租金总额平均提取。 经营租赁方式购买方案:

融资租赁经典案例

融资租赁成功案例_融资租赁经典案例 电线电缆的应用面广,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电力线缆生产的第三大国,并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但是,电缆设备作为一种成 套设备,其制造技术具有工艺性强、专业面广、上下工序衔接紧密 等特点。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线缆设备制造技术仍然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生产效率低,自动化程度不高、能耗较大、在线检 测不全、可靠性差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线缆设备行业发 展的关键技术难题。 一、承租人经营状况 二、承租人的难题 由于公司所拥有近4000万元的生产设备,大都是原“东方电工”遗留下来的设备,购买时间较长,自动化程度不高,公司新建厂房后,急需购买一批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机器设备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设备金额为1119万元,由于刚修建了厂房和办公楼,资金非常紧张,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购买设备,公司通过土地和厂房以及部分设 备抵押从银行贷款4000万元,公司再无抵押物,再从银行贷款基本 不可能,公司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三、金控租赁为企业解决了困难,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方案 四、融资租赁的优势 1.承租人只需自筹30%,获得设备使用权和收益权,最终得到发展。 由于该承租人刚建好厂房,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全款购买设备,通过融资租赁这种方式,承租人只须花1/3的钱(自筹30%)获得百分 之百的设备使用权和收益权,通过每月还租的方式(每月还款28.6 万元),3年共付1009万元,三年后获得设备所有权,使公司得到 正常发展。

2.设备通用性强,无须设置抵押物。 此次拟租赁设备均为机加工设备(主要为车床、铣床、铇床、镗 床等),数控化程度高,通用性强设备,二手市场活跃,易处理,无 须设置抵押物。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人无须再提供抵押物,将 可获得融资,与银行相比,大大降低了融资门槛。 3.租赁公司通过拥有物权控制风险。 由于此批设备为新购,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租赁款直接付给设备厂商,并按照采购合同进度付款,一方面保证了资 金的用途只用于购买设备,另一方面保证了设备的按时到位,从而 保证了承租人的正常经营,也保证了租金的正常还款。 综上,金控租赁公司对通用类设备以及直接租赁项目的操作模式,切实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使企业用少部分资金解决了大 问题,并通过物权控制风险,最终使企业和金控租赁公司得到双赢。 四川省RL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是一家从事市政工程、公 路工程施工建设的建筑工程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省内外多个 公路项目中中标,急需购置一套价值495万元新的沥青再生设备以 满足施工需要。已中标的工程预期利润颇丰,且后期工程也在陆续 投标中,从长远看,购置设备是公司长期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就目前 来看,一旦购置这套设备,将使公司流动资金陷入紧张,而建设中 的工程还需要资金垫款。承租人首先想到了找银行融资来解决这笔 设备资金,但因企业规模、抵押物等原因,银行并不愿意为该企业 提供贷款。经咨询专业人士,承租人了解到可以以融资租赁方式来 购置这套沥青再生设备。 经过了解,承租人选择了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租赁”)融资来购置这套设备,金控租赁业务人员经过调查, 了解到承租人在业内有较好的信誉,且中标的工程多为市政工程, 风险较低,需购入的LB1500+RLBZ(M)1000沥青混合料再生成套设备 主要用于厂拌热再生技术,在公路施工行业属于通用设备,因此, 金控租赁在不需要承租人提供抵押物的前提下,双方确定了以下融 资租赁方案:由承租人自行选择厂家和型号,确定设备总价495万

融资租赁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第三章 会计政策 (6) 第四章 会计报告制度 (8) 第五章 资金管理制度 (10) 第六章 存货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14) 第八章 收入管理制度 (16)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18) 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21) 第十一章 财产清查制度 (22)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23) 第十三章 附则 (25)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2、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3、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3.1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3.2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3.3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4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行政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3.5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4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 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财务部门的职能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1.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1.3、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1.4、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1.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费用。 1.6、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1.7、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 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2.1财务经理的岗位职责 2.1.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随时检查各项制度在本公司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制止,并及时书面报告公司总经理。 2.1.2审核本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法规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2.1.3审核上报的财务资料,确保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编制公司经营费用的预算,并就经营费用预算的执行差异进行分析,然后报公司总经理。

金融租赁企业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

金融租赁企业评估实务及案例分析(一) 教学目标 1.掌握金融租赁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2.了解金融租赁企业收益法评估要点 3.了解金融租赁企业市场法评估要点 一、金融租赁企业简介 (一)金融租赁企业概念 租赁企业包括两大类:实物租赁企业、金融租赁企业。 两类企业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最终只转移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一般称之为经营性租赁;后者最终要转移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一般称为融资性租赁。 金融租赁企业: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企业是一种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 金融租赁企业主要从事融资性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具有以下相同点: (1)都需要接受银监会的监管; (2)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企业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也就是可以“吸储”,但吸储对象与商业银行不一样; (3)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金融租赁企业主要业务及会计处理 1.金融租赁企业的主要业务模式 金融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标的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根据承租人对租赁标的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 将租赁标的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租赁标的物主要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供货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主体,也就是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该方式称为售后回租,也是金融租赁的方式之一。 2.金融租赁企业会计的主要科目和主要核算流程介绍 主要会计科目: (1)融资租赁资产:该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出租标的资产的实际成本。 企业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融资租赁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此项会计分录涉及现金流出!

融资租赁公司12种主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12种主要业务模式 2014-08-21租赁中国金融联盟 1、直接融资租赁 直接融资租赁,是指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 (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 (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

(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和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 (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5)融资租赁公司和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 (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厂商; (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向出租人租回并使用的租赁模式。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承租人只拥有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双方可以约定在租赁期满时,由承租人继续租赁或者以约定价格由承租人回购租赁资产。这种方式有利于承租人盘活已有资产,可以快速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顺应市场需求。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

(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 (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 (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备。 (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 3、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一种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 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提供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则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二博八”的杠杆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和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 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