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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9年02

月06日来源: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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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

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音、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第三章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

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至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

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 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及费用计算 说明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 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措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施项目费和单价措施项目费。 1.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运或摊销费等。 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计价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四川省设计院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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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统一用表目录(第二版)

四川省工程建设统一用表目录 建设单位用表指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监登记书JS-001 (001) 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JS-002 (002) 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授权书JS-003 (003)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JS-004 (004) 四川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JS-005 (005)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JS-006 (006) 工程变更单JS-007 (00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8 (008)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JS-009 (009) 施工单位用表指南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SG-001 (001)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SG—002 (002) 施工日志SG-003 (003) 技术核定单SG-004 (004) 建筑物(构筑物)定位(放线)测量记录SG—005 (005) 技术交底SG-006 (006) 图纸会审记录SG-007 (007) 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SG-008 (008) 抄测记录SG-009 (009) 主要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及试验单目录SG—010 (010) 设计变更通知单汇总表SG—011 (011) 仪器、设计计量标定合格证清单SG—012 (012) 建筑工程隐蔽检验记录SG—013 (013)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SG—014 (014)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SG-015 (015) 卷内目录SG—016 (016) 单位工程竣工资料目录SG—017 (017)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SG-018 (018)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SG-019 (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控制资料核查记录SG-019续 (019)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查记录SG-020 (020)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SG-021 (021)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SG-022 (022)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SG-023 (02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SG-024 (024) 工程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通用表)SG-025 (025)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SG-026 (026) 砖含水率记录SG—027 (027) 砌筑砂浆强度评定SG-028 (028)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工程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7年测量审核项目清单 序号样品名称项目/参数领域代码检测标准收费价格(元)1 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1005 GB/T 50081-2002 2500 2 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1017 JGJ/T 152-2008 2500 (现场检测) 3500 (邮寄样品)回弹法检测 混凝土抗压强度 1017 JGJ/T 23-2011 3500 3 防水材料*拉伸性能101 4 GB 18173.1-2012 GB/T 528-2009 2500 4 粉煤灰 细度+烧失量 1001 GB/T 1596-2005 2500 细度+需水量比GB/T 1596-2005 2500 烧失量+需水量比GB/T 1596-2005 3500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GB/T 1596-2005 4000 5 建筑建材放射性1002 GB 6566-2010 2500 6 水 甲醛浓度0239 GB 50325-2010 GB/T 18204.2-2014 2500 pH值0245 GB/T 6920-1986 GB/T 5750.4-2006 1000 溶剂 氨浓度0239 GB 50325-2010 GB/T 18204.2-2014 2500 苯浓度0239 GB 50325-2010 GB 11737-89 2500 TVOC 0239 GB 50325-2010 2500 7 保温材料导热系数1029 GB/T 10294-2008 GB/T 10295-2008 2500 8 水泥凝结时间、3d、28d抗 压、抗折强度 1001 GB/T 1346-2011 GB/T 17671-1999 3500 9 钢筋拉伸性能0301 GB/T 228.1-2010 2500 10 建筑涂料对比率1022 GB/T 9756-2009 GB/T 9755-2014 GB/T 23981-2009 2500 11 建筑门窗气密性能1026 GB/T 7106-2008 JG/T 211-2007 3500 12 预应力混凝土 用钢绞线 拉伸性能0301 GB/T 5224-2014 2500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经第十次部常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1号令《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等有关规定,向管理工程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属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筑工程和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市、地、州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地、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专项工程确需单独发包的,必须另外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列入当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并确定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简介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简介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派驻西南地区的常设机构,协调管理西南建筑设计分院、建研科技西南中心、国家检测西南中心、机械化院北京凯博西南中心、绿色建筑研究中心等院属机构在西南地区的经营活动。西南分院主要从事各种类型的大中型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和绿色建筑咨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依托总院国家级综合性科学研究力量,发挥在结构超高超限领域的独特优势,在成都陆续承接了多个超高层项目和城市综合体项目,如航天科技大厦、来福士广场、创世纪广场、凯丹广场、凯德风尚等,并整合多方力量以涵盖设计咨询、施工过程监测的方式服务客户。西南分院重视与国际著名建筑设计事务所的交流与合作,熟悉并灵活运用成都本地规章制度与报批流程,最大化的实现大师的创作理念;在施工过程监测方面有效针对施工中的难题,提供最直接的监测结果,并对后期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预测。 绿色建筑研究中心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承担绿色建筑咨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LEED设计、LEED认证等工作的直属研究开发机构,承担了全国70%以上的绿色建筑咨询及认证工作,在住建部及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的主导下,面向国内外拓展绿色建筑咨询和LEED认证事业,开展建筑节能优化、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咨询、技术研究及奖项申

报认证工作。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北京)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西南分院(成都)是本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主要窗口,在上海、天津、深圳、重庆、西安等地均设有办事处。 我院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企业文化,为员工打造了公平的个人职业发展、晋升平台,并提供舒适的工作环境,成为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展现才华、实现自我价值的良好选择。 招聘职位 建筑设计院: 建筑设计师(3名本科及以上)结构工程师(3名硕士及以上)给排水工程师(3名硕士及以上)暖通工程师(3名硕士及以上)电气工程师(3名硕士及以上) 绿色建筑研究中心:(以下职位精通英语者优先) 建筑设计师(2名本科及以上) 结构工程师(2名硕士及以上) 给排水工程师(2名硕士及以上) 暖通工程师(2名硕士及以上) 电气工程师(2名硕士及以上) 机械化院:机械工程师 (5名硕士及以上) 建研科技:结构工程师(3名博士及以上) 国检中心:结构工程师(4名博士及以上)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完整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发文字号】川高法民一(2015)3号 【生效日期】2015年3月16日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哪些情形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超越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何认定?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了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建设单位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如何认定转包? 转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转包: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 (三)劳务分包企业承包的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全部工程,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是除上缴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情形。 4.如何认定违法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分包: (一)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企业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除钢结构工程以外的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的; (五)专业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完整版)中国著名科研院所名单

北方交通大学信息科学研究所 北京科技大学矿业研究所 北京林业大学林业研究所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辐射中心 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北京邮电大学 北京自动化系统工程研究设计院 大庆石油天然气地质研究所 大庆石油学院石油天然气钻采工程研究所 地质矿产部海洋地质研究所 地质矿产部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 地质矿产部石油地质中心实验室 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 地质矿产部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 地质矿产部岩溶地质研究所 地质矿产部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电力工业部电力科学研究院 电力工业部武汉高压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蚌埠接插件继电器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长沙半导体设备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电视电声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东北微电子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杭州计算机外部设备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华东微电子技术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南京电子技术工程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平凉半导体专用设备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上海微电机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四川压电与声光技术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天津电子材料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西安导航技术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中国电波传播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中国西南电子设备研究所 电子工业部中原电子技术研究所 东北工学院干燥技术研究所 东北工学院金属塑性加工与型钢生产技术研究所东北工学院设备诊断技术研究所 东北工学院自动化所 东北工学院自动化仪表与过程控制研究所 东南大学电子学研究所 东南大学建筑研究所 东南大学无线电研究所

东南大学运输工程研究所 东南大学自动化研究所 福建省热带作物科学研究所 福建省三明市真菌研究所 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所 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广州市医药工业研究所 广东省家禽科学研究所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广西大学自动化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业科学研究所(简称黔东南州农科所)国家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 国家地震局地质研究所 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国家海洋局海洋技术研究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人工晶体研究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咸阳非金属矿研究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公司苏州研究设计所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 国家医药管理局天津药物研究院 国家重点化学工程联合实验室 国内贸易部(原商业部)杭州茶叶加工研究所 国内贸易部(原商业部)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 国内贸易部(原商业部)无锡粮食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内贸易部(原商业部)郑州粮食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内贸易部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 合肥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合肥工业大学计算机综合自动化研究所 合肥工业大学能源研究所 合肥工业大学预测与发展研究所 河北省廊坊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河北省水产研究所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己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四川省建筑工程资料表格

SG—00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面积/高度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事故发生 时间及部位 估计经济损失伤亡人数 事故情况及 初步分析的 主要原因 应急措施及 事故处理情况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 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报建设、监理、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类别结构类型 预算造价计划总投资 建筑面积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 日期年月日 主要实物工程量 工程名称单位数量 主 要 实 物 工 程 量 工程名称单位数量土方工程门窗制安工程 基础混凝土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主体钢筋安装t内墙抹灰工程 主体现浇混凝土楼地面工程 围护墙内隔墙砌筑外墙面砖 资料与文件准备情况 批准的建设立项文件或年度计划 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 投标、议标、中标文件 施工合同或协议书 资金落实情况的文件资料 三通一平的文件材料 施工方案及现场平面布置图 设计文件、施工图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主要材料、设备落实情况 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SG—002

……………………………………………………………精品资料推荐………………………………………………… SG—003编号: 施 工 日 志 工程项目名称: 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川省建设厅制

4

SG—004 技术核定单 提出单位 施工图号(或部位) 工程名称核定性质 核 定 内 容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意 见 签字: 年月日 设 计 单 位 意 见 签字: 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一份。

四川省设计单位名录

( 四川省设计单位名录作者:winu 日期:2009-09-19 429004字体大小: 小中大 四川内江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地质测绘院 四川地质工程勘察院 四川省纺织工业设计院(四川省纺织建筑设计院) 四川省古黄建筑园林设计院 { 四川省化工设计院 四川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交通厅内河勘察规划设计院 四川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 四川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 四川省物探工程勘察院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总公司(集团) %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成都勘察研究总院 中机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自贡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 巴中市建筑勘测设计院 巴中市峥嵘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成都滨江建筑工程设计院 成都长源建筑设计事务所 成都广川消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化工研究设计院 成都教育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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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四川省重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签发单 文号: 位: 生效时 2003-04-01 签发时间:2003-02-10 间: 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 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 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厗 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试行)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 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 (试行) 2015-09-25发布 2015-09-25实施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技术要点是根据《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1/T037-2015)制定的,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会同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四川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在经广泛调查研究,并结合四川省建设工程绿色设计审查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本要点共分3章,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要点由四川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要点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要点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15年09月25日

目录 1 总则 (3) 2 居住建筑 (4) 2.1建筑专业 (4) 2.2 结构专业 (5) 2.3给水排水专业 (6) 2.4暖通专业 (7) 2.5电气专业 (8) 2.6景观绿化 (9) 2.7建筑环境与建筑物理 (9) 3公共建筑 (11) 3.1建筑专业 (11) 3.2 结构专业 (12) 3.3给水排水专业 (12) 3.4暖通空调 (13) 3.5电气专业 (15) 3.6景观绿化 (16) 3.7建筑环境与建筑物理 (16) 附表1 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申报表 (18) 附表2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19) 附表3 施工图审查意见汇总表 (20) 附表4 施工图审查意见表 (21) 附表5 建筑专业设计说明中的绿色建筑专篇住宅建筑(范例) (22)

四川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的通知(优选.)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 方便更改 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 的通知 川科财〔2013〕3号 各市(州)科技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体系,大幅度提升我省产业共性技术及关键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有关建设要求,我厅拟定了《四川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四川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方案 附件

四川产业技术研究院 建设方案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三年二月 目录 一、建设意义 (4) 二、建设思路 (5) 三、基本原则 (6) (一)明确定位、突出重点 (6)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6) (三)协同创新、多方共赢 (7) (四)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7) 四、建设目标 (7) 五、主要任务 (8) (一)主要支持方向 (8) (二)主要功能建设 (10) 六、体制机制 (13) (一)组织管理模式 (14) (二)市场化运行机制 (14) (三)多元化投入机制 (15)

(四)协同创新机制 (15) 七、保障措施 (15) (一)加强组织领导 (15) (二)完善政策措施 (16) (三)创新投入方式 (16) (四)营造创新环境 (17) 一、建设意义 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着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推动创新体系协调发展。目前,我国技术创新体系还不够完善,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地位还未真正确立,产学研结合缺乏有效形式和途径,迫切需要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新型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纵观国外,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在科技创新的推动下,先后设立了各具特色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大力促进本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近年来,我国各地也涌现出一批以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江苏省(昆山)工业技术研究院等为代表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其

装饰装修阶段质量管理办法

集团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的施工特点是: 分包单位多,工序交接繁 杂,施工协调难度加大,质量控制范围变广,同时本阶段的施工质量 保证工程一次成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对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 序,明确管理内容,完善内部质量验收环节,进一步提升装饰装修工 程品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在建的所有工程施工项目,装饰装修阶 段的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室外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等。 是决定所属工程的质量目标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时期, 直接影响到集 团的社会信誉。为规范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的做法, 确保工程质量, 规范管理程

第三条为确保该阶段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贯彻集团的质量方针, 实现各项目的质量目标,应做好以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成品保护与分包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严格遵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29)、《外墙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126)、《外墙外保 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等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加强基层处理, 强化过程控制,严把最终验收,并在施工前做出样板,经建设、监理等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二章装饰装修阶段工程施工准备 第五条施工管理人员准备。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材料员、统计核算员、安全管理员等岗位,项目部依据工程规模和任务确定管理人员的数量并进行职能分配,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组织本项目人员认真熟悉图纸,统计现场用工及材料用量,提出人员及机具计划,合理安排各工序穿插,在合同要求工期内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第六条施工技术准备。项目部在熟悉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对图纸中的问题进行汇总,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结合本公司的施工特点,提出修正方案,报甲方及设计单位共同研究,以达成一致意见。 使问题能在进场施工前得到有效解决。项目技术人员在集团相关职能部室的指导下,结合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出详细的装饰装修阶段的施 工方案,在方案中应明确各分项工序施工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工程做法及细部节点图示做法等。 第七条施工操作人员准备。依据项目部提出的劳动力计划,准备各工种人员,并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入场工人进行入场前的教育及相应的技术安全培训。使工人在入场前对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质量要求有所了解。针对工程的特殊工艺对项目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如果工程单项需要分承包方,由工程公司和集团相关部室对分包单位进行考察并组织公开招标。分承包方一旦确定,则由项目部组织管理人员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从而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各班组均能全面执行集团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能够由项目部对其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控制。 第八条施工材料准备。为了提高计划材料的准确性,由项目部依据预算分项材料表对各分项材料用量进行核对,及时做出材料计划表, 此计划表作为采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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