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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新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6

蚌埠学院新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本科新专业的设置、建设、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新办专业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和《蚌埠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院字〔2013〕1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及调整,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新专业设置原则

第三条新设专业要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规划;要符合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有相对稳定、足够数量的人才需求,优先发展与区域产为发展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

第四条新设专业要有良好的学科基础和办学条件,具备教育部关于申报新建专业规定的最低基本条件。

第五条新设专业要有利于学校专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有利于实现学校教学资源的整体配置、充分利用,有利于专业间的相互支撑,协调统一发展。

第六条新设专业的增长应与学校整体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各教学单位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4个。

第三章新专业设置程序

第七条申请增设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教学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二)增设专业的建设方案;

(三)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四)增设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及其它情况,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分析比较;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等);

(五)新设专业的培养方案;

(六)增设本科专业审议意见表;

(七)其它有关办学条件等补充说明材料。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7月份召开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论证,对申报教学单位的专业建设方案、申报材料、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安徽省教育厅申报。

第九条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专业,方可正式招生。

第四章新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条新专业获批准后,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应进一步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总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招生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将给予获批准的专业5万元开办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新专业建设的调研论证、师资培养、新课程的建设、教材讲义的编写等必要的专业建设工作。学校对新专业4年中给予每学年1.5个补贴编制,并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投入专项经费,统筹规划新专业的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新专业建设由学校进行宏观指导,实行教学单位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

第十三条专业建设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由教学单位负责遴选和管理。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二)组织制订、编写在本专业人才培养所需的各种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的大纲;

(三)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专业主干课程的建设;

(四)负责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五)负责本专业课程教材的选用、特色教材的编写及实验室建设;

(六)至少讲授2门本专业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七)负责本专业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新专业培养方案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由教学单位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织论证,参与论证专家中应有3名以上本专业的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应积极进行新专业建设,落实专业建设计划。在专业建设过程中,需要对专业建设计划进行修改的,经过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执行。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

(一)加强新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计划性。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建设周期,确定建设重点,注重强化专业特色,形成专业优势,并在建设过程中适时地调整专业方向。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及学生成才需要,在明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制订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更新与完善。

(三)师资队伍建设

应把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教师队伍,作为搞好新专业建设的关键抓紧抓好。

1. 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落实教师的培养计划和知识更新工作,积极、慎重地引进新办专业的高层次人才,形成以专职教师为骨干的稳定的新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形成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课程教学梯队,同时适当聘请兼职教师,尤其是“双能型”教师来充实新办专业的师资力量。

2. 新办专业的主要必修课程至少应当配备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担任;凡跨专业兼任新办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对该专业有关课程进行系统钻研,方能承担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每门新开课程均应给任课教师有足够的备课时间,以确保教学质量。

3. 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就新专业教学中的某些重点、难点进行专题研讨,及时总结教学经验,做到既出人才又出成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4. 鼓励教师在确保质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参与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工作,既可服务社会,锻炼能力,又可增加教学中联系实际的内容。对应用性强的专业,提倡教师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与专业相关的各类岗位资格证书的考试、获得相关行业上岗资格证书(如律师、经济师、会计师、导

游等岗位证书),以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切实培养学生实际运用知识的能力,扩大专业影响,提高专业声誉。

(四)课程建设。应把课程建设作为新专业建设的中心环节,优先建设,注重实效。

1. 优化课程体系结构,在保证专业的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提倡学科交叉、文理渗透,强化素质能力教育,努力拓宽新专业的就业口径,形成择业优势。

2. 优先建设基础课程和主干课程,形成具有专业特色的高质量的课程群和课程系列,积极培育社会急需的新的专业方向生长点。

3. 注重应用型课程体系,尤其是执业证书课程、行业前沿课程的引入。

4. 加强课程的常规建设,各门课程应有完备的教学文件,各个教学环节应按有关的质量标准要求做到规范化,建立基础课程试题库,合理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快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建设,重视并积极实施双语教学,以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五)实践教学环节建设

1. 要重视新办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建设,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本学科(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

2. 根据专业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计划,有重点地逐步建立为专业教学所必须的设备齐全、管理规范的专业实验室,使实际开出的实验个数、时数和标准达到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确保实验课的教学质量。

3. 各新办专业都应根据自己的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建立足够的有指导能力和实习条件的教学实习基地,对符合实习工作要求和条件的实习基地应以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保证实习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教材建设

1. 以“加强基础、精选内容、有所创新、利于教学”为原则,从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方面选择本专业的教材,不断提高教材的更新率和选优率。

2. 鼓励有条件的教师积极申报教材立项建设项目,结合新专业的特点,编写实用的、有特色的讲义,并在经过两届试用后进行修订,正式出版新专业教材。

3. 积极组织力量,制作各类声像教学资料和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编写配套的教学参考资料、习题集、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形成具有本专业特色的、吸收最新科研成果的完整教材体系。

(七)质量监控

根据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专业制订相应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加大应用型质量标准体系的建设与运用,且严格执行,确保取得实效。

(八)专业建设计划书

每个新办专业都应制订本专业的建设计划书,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专业的建设工作。专业建设计划书的内容包括: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培养目标定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建设、教材建设等。

第五章新专业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专业建设负责人应每学年对新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教学单位对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对没有按照专业建设规划开展工作和没有按照规划使用经费的,应限期改进。

第十八条学校将于新专业开办2学年后对专业建设进行中期检查,并部署迎接省学位办的学士学位授权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学士学位授权评审的新专业,应在有毕业学生的当学年第一学期,由教学单位填报《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简要介绍以下材料,准备相应支撑材料:

(一)专业建设情况(包括办学历史、专业规划、建设措施、执行情况与成效、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情况);

(二)师资队伍情况(包括专业负责人,专业教师队伍、教师教学科研工作);

(三)教学条件及利用情况(包括经费投入情况、实习实践、实验条件及开设情况、专业图书资料等);

(四)教学过程及管理情况(包括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及质量监控等情况、课程与教材、教材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执行计划等);

(五)毕业设计(论文)安排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组织对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按照省学位办的要求做好接受评审和实地考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根据《蚌埠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新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直至该专业毕业生满3届为止。

第二十二条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改正,情况严重者,将停止招生直至撤消专业。对不再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将通过改造、整合或撤销等方式予以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蚌埠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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