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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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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标 签】执行案件审理期限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0﹞29号

【发文日期】2000-09-14

【实施时间】2000-09-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为提供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铁程纪〈〉5号文件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政纪案件审理程序的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适用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条案件审理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第四条对调查终结,需要给予政纪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都必须经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小组审理。 第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条案件审理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友,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被审查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决定,其他审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审理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受理范围 1.本级行政、监察部门立案检查并决定处理的案件; 2.下级呈报本级行政、监察部门决定处理的案件;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 4.不服本级和下级监察部门办理的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 5.本级行政、监察部门负责人及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八条受理案件应具备的材料 1.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和下级呈报的案件应具备: (1)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呈批报告及立案依据(立案决定书、初核报告、举报材料); (3)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 (4)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 (5)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6)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2.公安、检察院、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治安处罚决定,摘抄或复制的询问笔录和本人交代等有关证据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予起诉决定或司法建议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4)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摘抄或复制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办案人员附书面说明。 3.下级监察部门呈报复审、复核的案件应具备: (1)申诉人的申诉书; (2)原批复、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 (3)复审、复核决定和报告,有关单位的意见及补充的错误事实、证据材料; (4)申诉人对复审、复审结论的意见和监察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 第九条案件移送审理时,应将案件材料按案卷归档的顺序进行分类编排成卷。案件审理部门

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执纪审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执纪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

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执纪审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执纪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执纪审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两级联审材料

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乡案县审、 两级联审材料 关于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提高案件查办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是指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处分决定前,移送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指派专人在案件移送单位专人协助配合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理意见的工作。 第三条联合审理乡镇(街道)案件工作要求: (一)坚持“凡案必审”,未经审理不得作出处理决定; (二)坚持党员干部管理权限与处分权限不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案件; (四)坚持查审分开和审复分开。 第四条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批准,于7日内将案件移交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 第五条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联合审理登记表》(附件一);

(二)立案依据; (三)全部证据材料(含被调查人简历、谈话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涉案款物清单等); (四)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 (五)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六)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七)调查报告; (八)其他应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应自收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纪(工)委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视情况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送相关材料或退回案件移送单位。 第七条案件正式受理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指定案件审理小组进行审理,案件审理小组由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和案件移送单位分别指定一名审理人员组成,其中区纪委案件审理人员作为主审人,移送单位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审理小组应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全面审查案件材料,严把案件质量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审理小组可提出建议并填写《案件联合审理补充材料建议表》(附件二),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审核后,要求案件移送单位补充相关材料或补办相关手续;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区纪委案件审理分管领导批准,退回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

刑事案件审判基本经过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 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 审判长:主审法官: 组成人员:书记员: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 【开庭审理】 审判长: ××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敲法槌) 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 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审判长: 被告人×××,你还有别的姓名吗 你的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时间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文章标题: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报告 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6856898.html,/-找文章到网 20xx年以来,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办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依纪依法审案能力,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我办案件审理工作不断提高到新的水平。现将我办纪检案件审理工作报告如下:一、领导重视,为案件审理提供组织保证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首先,严格遵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次,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大意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学习领会好、掌握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纪政纪法规的水平,使所审案件公正、合法,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2月6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送达、卷宗的归档和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增强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三条立案工作应当遵循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四条立案接待人员在接待时应当着法官服。 第五条立案庭负责全院的立案工作,并指导法庭立案工作。

第六条各类案件的起诉、申请执行、申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支付令的受理,统一由立案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决定立案。 第七条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业性的组织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应当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姓名、性别、职业和详细的住址;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附有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据复印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第八条有关身份案件的起诉,必须本人到场,核对和确认其身份。 第九条当事人在递交材料时,必须将详细情况填写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详细住址、联系电话;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委托代理人递交立案材料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是律师的,需提供执业证。 第十条对起诉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的,应当释明,要求其修改和完善,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对于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起诉的法院,法院在立案时不得推诿。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日期:91-07-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 府公布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本条例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下列各级人民法院: 一、县级人民法院。 二、省级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各民族自治区域,依其具体情况,设立相当于各该级人民政府的人民法院。 专门的人民法院之设立与组织另定之。 第三条人民法院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新民主主义的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执行下列职务: 一、审判刑事案件,惩罚危害国家、破坏社会秩序、侵害国家、团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罪犯。 二、审判民事案件,解决机关、企业、团体、个人等相互间的权益纠纷。 人民法院应以审判及其他方法,对诉讼人及一般群众,进行关于遵守国家法纪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令、决议、命令的规定为依据;无上述规定者,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 第五条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的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诉讼人如因原辖人民法院不能公平审判而越级起诉或越级上诉时,上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理。 第六条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在院内审判外,应视案件需要,实行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依法不公开者外,均应公开进行。 第九条各族人民均有使用其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之权;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为之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各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以当地的通用语言,进行诉讼。判决书、布告及其他文件,应视需要同时并用各有关民族的文字。 第十条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其司法行政由上级司法部领导。 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分庭)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分院、分庭受其所在区专员的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并监督全院工作。庭长领导并监督庭内工作。院长、庭长得就某一案件的审判,自任主任审判员。 第二章县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分下列三种:

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遗产纠纷的。。。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裴立俊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裴立俊、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裴立俊 审判长:

1. 被告人裴立俊,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人才资源,推动审理业务交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解决基层查办案件存在查审分离难、定性量纪难、公平公正处理难等问题。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交叉审理,是指在市纪委监察局的协调下,县(区)之间或市直部门(单位)之间将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交叉移送,由对方的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的案件审查方式。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依纪依法、统一协调、灵活高效、互助互学的原则。 第二章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下列案件可实行交叉审理。 1、自办案件; 2、申诉复查案件; 3、上级交办的适宜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申请,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在统计的全市立案案件中直接指定。 第三章交叉审理的程序 第六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对案件调查结束或申诉案件受理后,可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交叉审理,报送《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第七条对申请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查,提出是否进行交叉审理,以及由哪个单位承办审理等办理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对批准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审理室将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分别发送呈报单位和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对不进行交叉审理的案件回复报送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指定的交叉审理案件,由审理室拟定审理承办单位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交叉审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案件调查单位和审理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 第八条案件交叉审理呈报单位收到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或者案件调查单位接到市纪委监察局指定交叉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将案件材料装订成检查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承办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第九条案件移送后,承办单位履行审理工作程序。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案件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过程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将传票和出庭通知书交回附卷;已报到的证人到指定地点等候传唤,证人不得参加旁听,证人与证人之间不能在一起。 书记员:原告许华,委托代理人马蓉蓉、成剑武是否到庭; 代理人:已到庭 书记员:被告南京市河海大学法定代表人李静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戈文、邓志妮是否到庭? 代理人:已到庭 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 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全体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杏仙:原告:张有福,男,35岁,汉族,身份证号440309************,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董事长,现住深圳市世纪城幸福花园69号楼3单元201室。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律师:陈杏仙,广东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邓柳玲,广东海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 审判长:由被告南京市河海大学的法定代表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被告法定代表人: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律师: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精)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 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 详略得当, 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 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

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工作

基层纪委查办案件工作 基础知识提纲 中共安远县纪委案审室编 2009年3月25日 前言 查办案件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本提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部《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基层违纪案件实行“乡案县协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案件检查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乡镇纪委受理的范围,有以下五个方面: 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初步核实。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怎样写案件审理报告 一、案件审理报告概念 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理部门,对本级案件检查部门直接检查处理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处理所呈报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并经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处分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的书面报告。 这一书面报告的制作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和专兼职审理工作人员。强调的是检查与审理分开,二者在人员、分工、程序等方面都有所侧重,不能混为一谈。 从写作角度应注意: 案件审理报告必须是一个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之后,案件审理部门所提出的审查意见。也就是说,它是在案件调查终结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审理程序之后而形成的。 案件审理报告是一种“报告”的形式,它是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提出审理意见,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委员会)或本级监察机关领导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不是重新对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核实,而是对呈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性质、处分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核实,

因此,它不必象案件调查报告那样对所有的案情,包括所有的证人与证据、具体的细节经过等进行表述。 二、案件审理报告的结构及内容 案件审理报告主要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四大部分组成。 1、标题 案件审理的标题应该反映出审理案件的主要内容,即对何人、何问题、何处分的审理。 例如:《关于某某某同志在招生工作中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如果有的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用简短的文字来概括,那也可以写成《关于某某某同志所犯错误的审理报告》,将所犯的具体错误省略,但不能写成《审理报告》四个字。 如果是多人共同违纪的案件,标题中的姓名可只写成为首人员的姓名,其他人用“等”来代替。例如:《关于某某某等四人共同受贿案件审理报告》。 2、导语 导语属于交待有关材料的部分。 (1)被审理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1、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纪检监察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党纪党规

纪检监察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掌握的 党纪政纪相关规定 一、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对象和工作程序来讲,有些规定是工作中必须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的,主要包括:(一)关于党的纪律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甘肃省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等规定。 (二)关于公务员纪律要求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具体包括:《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规定。 (三)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要求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除前面已提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外,还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 (四)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纪律要求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除前面已提到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外,还包括:《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规定。 (五)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具体规定,以此为依据审核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具体包括:《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需指出的是,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适用政纪处分,但纪检监察机关可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议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其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可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基本知识 授课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曹辉湘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活动之一,是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案件审理人员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在作出正式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一、案件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位 1、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对党纪处分或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不可缺少的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办理违纪案件必须经过审理部门的审理,这是我党总结大量历史经验教训之后得出的结论。查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批准和执行等一系列环节和程序,这些环节和程序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是不能相互颠倒的。案件审理是党的条规和国家法律规定的办理违纪案件的必须程序。 3、案件审理工作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从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来看,案件审理既是案件检查工作的继续,也是调查处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使案件办得更扎实;可以使领导机关能够听到多方面的意见,处理案件更加全面;可以充分听取受审查人员的意见和受处分人员的申诉,避免错案的发生,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因此,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对生效的处分决定的执行,关系到调查处理案件任务的完全实现,关系到能否正确有效地执行纪律。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程序保证。 (二)作用 1、监督制约作用。检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以后,不能直接交领导决定处理,而是要移送审理部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进行审核后,才能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这种监督首先是一种内部监督,是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基础上的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案件处理好。其次是一种双向监督,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存在着制约和被制约,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都可以对对方的意见

规章制度:制定案件审理内部工作制度

规章制度:制定案件审理内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工作,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审理室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工作制度。 一、专人负责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案件,在纪律审查终结后都必须经过审理程序。移送审理须经形式审核(预审),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按程序审批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案件交接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案件承办部门补齐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案情确定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审理,并明确一人主审,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违纪人员对事实结论提出异议的,必须进行补证、补查或补办。从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理结束(疑难案件除外)。审理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提交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案件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后,按程序报州纪委书记办公会、州纪委常委会或州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未经审理的案件,不得作出定性处理。 二、提前介入审理 只有在案件承办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后,经领导批准,方可提前介入审理。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当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或者是领导交办急需处理的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前,必须由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报经分管案件检查和分管案件审理的领导共同

批准后方可实施。坚持查审分离原则,审理人员不参加调查取证,不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防止查审不分。提前介入不代替正式审理,提前介入后反馈的意见,不作为案件审理部门定案最终意见,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移送审理,案件审理室进行正式审理。 三、做好审理谈话 审理人员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后,与受审查人谈话。谈话内容:一是核对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就案件事实听取被审查人意见;三是就办案程序、调查主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应核对的事项向受审查人了解情况;四是对受审查人进行党纪政纪教育。谈话人员由包括主审人员在内的两人以上审理人员参加,谈话过程严格遵守办案和保密工作纪律,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被调查人如对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交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四、宣布处分决定 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是党组织审查处理党员违纪问题的必经程序。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宣布处分决定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态度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谈话记录。通过宣布处分决定,帮助违纪单位了解违纪行为定性量纪依据,教育和警示违纪单位干部职工,把宣布处分决定的执行与廉政警示教育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功效,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处分决定要送案件承办部门,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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