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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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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具备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从民事权利的本质角度揭示了民事权利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来自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性;民事权利的利益品格从民事权利的内容角度反映出了民事权利的利益性,这种利益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利益的驱动性;民事权利的法力品格从民事权利的保障角度折射出了民事权利的法力性,这种法力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单薄性。

其中,意志自由性容易使民事主体扩张张意志自由;对利益的驱动性容易使民事主体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力救济的单薄性又容易使民事主体过度指望法律保障而忽视了自己对民事权利的珍视。而这些又都会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换句话说,上述几种情形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权利的滥用。可见,民事权利的滥用与民事权利自身固有的品格息息相关。民事权利主体正是利用了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

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的可滥用性能而滥用民事权利的。

民事权利滥用,就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确立个人尊严与自由平等之保障,高唱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之原则与私有财产之绝对不可侵,有行使自己权利者,对于任何人不为不法”、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之法谚。为此发生贫富悬殊及产生实际上不平等不自由现象。为矫此弊,遂有权利滥用理论之构成。(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但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问题,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故意损害说、缺乏正当利益说、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说、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说、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说、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说等。(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页。)

笔者认为,从正确、全面规制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意义上看,应当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作扩大解释。因为在现代法律中,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最基本表征。有民事主体,必有民事权利;有民事权利,也必有其载体——民事主体。民事主体要有独立的人格,就必须享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要有完善的人格,就必须珍视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存在的目的就是使民事主体实现独立而全面的发展。如果民事主体不顾民事权利的这一存在目的而行使民事权利,就

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民事权利滥用的情形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从民事权利的品格出发,整理出民事权利滥用的基本类型,对于规范和调整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超越型滥用。任何民事权利都有其待定的内容,权利范围被法律和契约所圈定。这就要求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有一定限度。只有在此限度内行使民事权利才符合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超越权利内容或范围行使权利,就是权利主体对实现民事意志自由的随意扩张,即滥用了民事权利。如,在租赁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但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这一限定就是承租人使用权的范围。超越了这个范围,即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就是对租赁权的滥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的损失。

2.妨害型滥用。现代市民社会中社会民事主体的范围是空前广泛的。现代民法认为,凡有民事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凡有民事权利也必有相应的民事主体。同时,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各自内容也纵横交错,纷繁复杂。因此,权利主体之间在实现意志自由即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会成为可能。这种冲突一旦是因为滥用自由所致,那么构成对他人权利之妨害就成为一个必然结果。这种情形就是妨害型滥用民事权利。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所有权,任何继承人对遗产的任意处分都是对共有权的滥用,即构成对

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妨害。滥用权利人应当排除妨害。

3.混淆型滥用。民事权利的本质是自由,但其归宿却是利益。权利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实现民事意志的过程中,往往过分注重了意志和自由,而忽略了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的内容。这就容易导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模糊,从而产生混淆现象。即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发生错位,将此权利误认为彼权利而行使,这就是混淆型滥用民事权利的突出表现。如,在用益物权中,农地使用权人对农地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但如果承包人(使用权人)误认为支付了承包费(农地使用费)即对农地享有永久性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从而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对农地进行出让、出租等处分行为,那就是属于典型的混淆型滥用民事权利。

4.亵渎型滥用。一百多年前,耶林先生曾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呐喊。这其实就是要求权利主体应珍惜和尊重民法赋予的民事权利。珍重民事权利,就是要要求权利主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否则就是对民事权利的亵渎。亵渎民事权利通常表现为对民事权利的滥抛弃、滥转让和滥处分。这在人身权中表现尤为明显。如,抛弃生命权,以人格作担保,非法处分法人名称权等都是对人身权的亵渎,因此构成了民事权利的滥用。

5.怠惰型滥用。民事权利可以作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不作为的

方式,即积极行使与消极行使。前述几种类型属于不应作为行使而作为行使导致了权利的滥用。相应的,本应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行使权利而消极的不作为,可能会使民事权利因不能及时行使而降低或丧失了原有的价值,甚至会触及他人或社会利益,这就是怠惰型滥用民事权利。如,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就是对专利权人一定时期内未实施或充分实施其专利技术时,专利局强制性许可他人实施。显然,强制许可是权利人怠惰行使即滥用专利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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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试题(新人教选修)

2.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8分) 1.市民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另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宋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_____原则。(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选D。宋某想购买一套能够眺望海景的房屋,王某明知自己的别墅将不能再眺望海景,却故意卖给宋某,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甲村和乙村相邻,一条小河流经甲乙两村,一年天旱,上游的甲村便在小河上筑起水坝,将水截住,乙村对此不满,两村发生纠纷。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村位于河道的上游,有权截水自用乙村不能干涉 B.甲村将水截住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C.甲村用水须经乙村许可 D.乙村用水须经甲村许可 【解读】选B。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因此本题选B,A、C、D说法都错误。 3.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 ①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②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洗衣机的行为 ③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④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读】选C。拒绝接受别人的遗赠,没有侵犯他人权利,不属于权利滥用;①③④都是权利滥用的体现,故答案选C。 4.下列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是( ) A.小王把李某的一首诗配上音乐背景供自己和朋友欣赏 B.王老师把李某的诗作为范文在课堂讲授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相关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涉及到民事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因此,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如“财产权”、“人身权”。 民法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处分行为发生使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法律效果,而负担行为的效力则在于 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2、处分行为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负担行为则不需要行为人具备处分权。3、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化原则,即处分行为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负担行为则没有这样的限制。4、处分行为适用公示原则,负担行为没有这一要求。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而应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2)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为多人,多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并非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仍然是一个,只不过主体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据其份额对财产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份额本身并非单独的所有权。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各个物权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物只能在整体上成立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

2019-2020学年高中政治人教版选修5学案:专题二 第五框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第五框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教学目标 学习目标列举日常生活中依法维护权利、承担责任的事例,说明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当事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尊重社会公德、不滥用权利等。 1.懂得合理合法行使民事权利,理解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2.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一、合理合法行使权利 1.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 2. 民事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1)民事活动要遵循诚信原则。 (2)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要遵守公序良俗,尊重社会公德。 (3)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探究] 1.小品中的形象被改成动画形象用于广告宣传,赵本山认为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潮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5万元。 为确保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该怎样合理合法从事民事活动?[提示]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行使权利有界限 1.财产权的界限:以“相邻关系”的原则为例 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到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 2.人身权的界限:以名誉权为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对有关人身权的保护作出限制。这主要是为了解决人身权与公众知情权、消费者批评监督权等之间的冲突。 3.知识产权的界限: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为例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对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著作权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

民事权利教案

《民事权利》教案设计 一、教学目的 1、了解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3、学会运用民法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重点及难点: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 三、作业及讨论: 1、什么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债权?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3、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有哪些种类?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讨论法 教学过程:案例一: … 请你从民事权利的角度,对此事给予评价。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法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物权及其种类:财产所有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相邻权;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 (二)债权 1、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成为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这种关系就成为债或债权关系。 2、债的发生根据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所生之债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任何合同的订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债的关系。这是债的发生的基本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或知识产权行为的行为。如果一方行为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侵权行为人就与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就成为债权人。侵害人成为债务人,双方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3)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当这种法律关系发生后,即在不当得利这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了债的关系。因不当得利而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债权人,因不当得利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利益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人要承担返还的义务。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 (4)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原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无因管理的存在,就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管理人是债权人;受益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 案例二:某村民张某外出访友,恰遇该区连降暴雨,造成河水上涨,危及村庄,张某的邻居李三见张某的房子比较破旧,就买来砖木料帮其加固,花费2000元,且在加固时因院墙意外倒塌,被砸伤,花费了500元医疗费。洪水来临,张某的房子保住了,李三却由于没来得及顾及自己的房子,房屋倒塌,损失达5000元。张某回家后,李三要求张某支付以上各项费用(2000+500+5000)共7500元,张某认为,自己从未要求过李三帮助修理房屋,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拒绝付款。试分析: A.李三帮邻居加固房屋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B.李三要求张某支付7500元的请求是否合理? C.张某拒绝支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3、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民事主体以其自身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以其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确保债的履行的一种制度。债的担保是督促债务

关于“民族及其基本特征”的教学设计示例

关于“民族及其基本特征”的教学设计示例 复习提问 本书前言中提到,政治是阶级的大事,国家的大局,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那么,民族和宗教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有什么关系?我们了解我国的民族概况和宗教概况以及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有什么意义?(设计第一个问题目的在于让学生明白本课的地位,本课知识与上面学过的知识的联系,设计第二个问题的目的是调查研究,摸摸学生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情况,以备有针对性地实行教学。 导入新课 今天我们学习第一个框题“民族及其基本特征”。 第四课我国的民族和宗教(板书) 第一框题(板书) 民族及其基本特征(板书) (图画导入法)(教师展示我国部分少数民族穿着各民族服装的图片。展示图片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注意本节课将要学习的内容。) 提问:同学们能看出图中有哪些少数民族吗?(学生讲出其中的一些少数民族名称。) 民族是我们经常讲的一个词,什么是民族?并不是一下子能说清楚的。下面我们先看看民族是怎样形成的,民族有些什么基本特征。 或(趣例导入法)播放视频:南斯拉夫内战 组织学生讨论以下问题:南斯拉夫内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看了录象后你们有什么感想? (教师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总结)同学们的感想一定很多,我的感想也很多,但我最想说的是10个字:“一朝战火起,倒退几十年”,可见,“民族、宗教无小事”,能否准确

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学习和掌握关于民族和宗教的知识就至关重要。从这节开始,我们将学习这些问题。 讲授新课 一、民族的形成(板书) (这部分的知识可采用议论、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在座的同学都属于我们56个民族中的一个,有谁知道民族是怎么形成的? (学生发表看法) 关于民族的形成,教材作了简要概括,还用一段楷体字,具体说明了因为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共同体如何一步步发展,最后形成民族的过程。请同学们在阅读了这段材料后来归纳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学生发表看法) 媒体显示:民族产生示意图 (教师结合图表分析)在人类历史上,民族并不是一开始就存有的。原始社会里,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氏族,那时并不存有民族。原始社会末期,因为金属工具的使用,生产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提升了劳动效率,社会上有了剩余产品,于是产生了私有财产。从此,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部落战争频繁发生,亲近的各部落为了掠夺其它部落或者防御其它部落的掠夺,就联合起来结成部落联盟。部落联盟使各部落互相杂居,逐步融合,人们间的关系也由地域关系逐步取代血缘关系。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氏族制的解体,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人们的共同体便由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发展为民族这种新的共同体。 我们通过了解民族的形成过程。能够得出什么结论呢?(学生议论) 至少应该明确下面两个观点: 1、民族的含义: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板书) 需要说明的是,“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表述,仅仅民族的一般含义,不是完整的民族定义,作为中学生我们掌握到这个层次就能够了。

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限于平等主体(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B.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而形成的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A.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B.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的分类 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权力法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的法律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 3.判例 4.法理 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宪法2.民法基本法-民法通则3.民法单行法-民法特别法(我国民法通则的简单化,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造成了民法单行法的条目众多)4.全国性行政法规5.地方性民事法规6.有权解释7.法理8.国家政策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民法所固有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是最高的指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要遵守的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1.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私法的性质决定了民法要有意思自治原则。具体表现在遗嘱自由,所有权自由,婚姻自由,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 2.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主要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人的垄断地位威胁了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的平等是意思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协调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是民法的重大问题)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平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平等的表现: 1.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人格平等,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之间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平等的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

1、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1、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肩并肩共同面对法律,对立面是特权)、自愿(面对面,针对意思表示,承担后果)、公平(二次调整,是针对交易结果的配置来讲的,它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二次干预,不是等价有偿)、诚实信用(遵约守信、与人为善)、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民法调整平等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合。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4、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来源具有二元性,法定和约定。 5、民事权利:人格侵权包括生命侵权、健康侵权、身体侵权、人身自由侵权、肖像侵权(肖像再现,能锁定人,擅自加营利)、著作权、照片所有权,隐私侵权、名誉侵权、姓名侵权、个人信息保护。没有个人信息权这个概念。 谁创作,谁版权;谁盈利谁侵权;拍摄谁,谁肖像;交付谁,谁物权。 我无权处分给你,讨论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我有权处分,讨论继受取得,不问善意恶意,有偿无偿,等价不等价。 原则上所有权转移,上面附着的著作权不转移,两个例外,约定例外,法定例外(展览权)。 名誉侵权构成要件,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二是后果要件,导致了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隐私侵权要件是窥探或擅自公开。姓名侵权三要件,干涉假冒盗用,擅自加营利。商事人格权理论被用在姓名侵权上被得到了认可。 个人信息侵权有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和非法交易公开。 以作用为区分对象的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人支配于物,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像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支配权的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承担不侵害他的绝对权的义务,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具有排他性。支配权又叫对世权和绝对权。 请求权是一个对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力。义务人是特定的,又叫相对权或者对人权,请求权的实现必须以义务人的履行行为为条件。不具有排他性。请求权分三类: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要人家东西的权利,既包括人家的财产,也包括别人的劳务。物权请求权是要的自己的东西。包括三个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钞票是最一般的种类物,最一般的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占有保护请求权要自己占有的东西。也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抵押权和地役权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返还原物向谁要,在谁手里问谁要,即无权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向谁主张,向行为妨害人(租客)和状态妨害人(业主)主张。有返还原物的效益物权仅限于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有权占有标的物)。抵押权人和地役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 抗辩权是拒绝请求权的权利,是一个消极的抗辩权,双务合同抗辩权里有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两个人有一个双务合同,比如买卖,约定你交钱的同时我交货,抗辩权是说不给。抗辩权承认对方有请求权,拿出请求权依据以外的其他的理由来拒绝这个请求权。否认是不承认请求权。

高二人教版政治选修五讲义学案: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教师用书独具) ●课标要求 列举日常生活中依法维护权利、承担责任的事例,说明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课标解读 课标要求学生懂得合理合法行使民事权利;理解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身边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通过对民法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落实策略 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搜集典型的有关民事权利的行使的案例、

资料,提出困惑的问题。课上:从“自主学习,成果展示——质疑释疑,合作探究——知识梳理——体验践行。”三个环节展开教学。采用案例分析、比较和鉴别的方法,注重能力和 情感目标的培养和生成。 (教师用书独具) ●新课导入建议 方式一:情景导入 阅读教材第32页的探究材料,思考问题 (1)你认为山杠爷的行为有错吗?如果有错,他错在哪里呢? (2)通过本案,你得到什么样的法律启示? 教师活动:山扛爷的行为看似合理,但不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合理、合法,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学的第5框内容,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方式二:案例导入 公民王某在网站的经营中,使用了与注册在先、在网民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7344984.html,”域名相近似的“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7344984.html,”域名,在网站的设置上也采用了相似的结构布局、页面色彩等,客观上造成了公众的误认。杭州都市快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王某经营、使用的网站19楼论坛( 域名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7344984.html,)侵权。材料中王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原则。那么民事活动的原则有哪些?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这是我们这一节课要学的内容。 ●教学地位分析 本框内容是对前几框内容的拓展和延伸,前几框具体分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说是“是什么”,本框是分析如何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可以说是“怎么做”,尤其对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的行使做了具体分析。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习安排:

浅谈我国民族概念的形成

浅谈我国民族概念的形成 摘要:我国民族概念的形成,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融入对民族发展方向的期望后,甄别吸收国外民族理论得以界定的动态过程。本文试图从分析对我国民族概念形成起到重要作用的三个理论方向入手,理解诸多时代背景因素在我国民概念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族概念;国外民族理论;时代背景 一、近代国家民族学说影响下的民族概念 这一时期以鸦片战争之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为界限。这一时期,我国民族定义的现实背景是西方列强的入侵激起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时代渴望是救亡图存。 (一)民族国家学说的特点 民族国家理论是从地域、文化、人民和政府之间具有客观一致性的假设出发进行研究民族概念的学说,它在关于建国和征募忠实臣民的政治演说中获得极大发展的。在政治演说中,政治领袖们用民族国家学说把他们的追随者团结在同一面旗帜或其他国家象征的词汇下,进行政党活动。在这个学说下,民族概念是在政治和教育中被用来把普通人局部的、宗教的或基于亲族关系的忠诚转变为对国家的爱和忠诚。 (二)我国接受民族国家学说的时代背景 面对西方列强的侵入,如何凝聚本土力量共同抗拒侵略,成了时代主题。民族国家理论以其强调本土存在权益的特点,成为民众反抗侵略的思想武器,受到国内有识之士的重视。 (三)民族国家学说在我国的际遇 民族国家学说在我国经历了宣传、理解、践行、吸收的四个过程。 宣传、理解阶段:最初民族概念是被作为政治动员口号来使用的,如1901年,梁启超在其文章《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就大量运用了“民族主义”和“民族帝国主义”等词;1903年,梁启超在分析了在资本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特点时说:“今日民族帝国主义者与古代帝国主义迥异,……彼则由于一人之雄心;而此则由于民族之涨力!”并指出:“知他人以帝国主义来侵之可畏,而速养成我所固有之民族主义以抵制之。” 践行、吸收阶段: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面对需要动员各民族反抗列强侵略的

2017_2018学年高中政治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第五框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教学案新人教版

第五框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读教材·填要点] 知识点一合理合法行使权利 (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它要求人们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关键一点] 当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又必须对某种行为作出调整时,法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来处理。 (3)民事活动要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否则,即使出于好心而侵犯他人权利,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4)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 知识点二行使权利有界限 1.财产权的界限: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到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这就是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2.人身权的界限:以名誉权为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对有关人身权的保护作出限制。这主要是为了解决人身权与公众知情权、消费者批评监督权等之间的冲突。 3.知识产权的界限:以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为例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对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著作权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关键一点] 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相对的,都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自由与法律的辩证统一。任何自由和权利的行使超过了界限,法律保护也转变成法律制裁。 [议话题·强认知] 北京东城区一居民冯某在近年常遭人偷盗,自己门前也被人贴上诬蔑性的帖子。在公安机关无法破案的情况下,冯某在自家门前安装了一摄像头,并实行全天候监视。家住冯某对

论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

论所有权的行使与限制 法政学院法学154 陈忠文 15123441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均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否意味着私有财产就可以侵犯或保护就弱一些呢?这样的规定是在当时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为了突出全民所有重要性。但的确给人这样的印象。事实上,我国立法一直对合法的个人财产予以保护的,倒是国有财产保护力度不如个人财产,如众所周知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就是明证。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或谁拥有所有权,均一视同仁地保护。平等保护既意味着国家或政府不能侵害个人财产,同样也意味着个人不能侵害国有财产。这是社会的基本规则。我认为,物权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划清个人(社会)和政府各自行使权利(力)界线。在某种意义上,所有权的排他性,不仅包括非所有权人(个人),也包括政府。所有权人在法定限制范围自主行使对物或财产的支配权,而政府应当尊重和保护这种权利的行使。这种尊重或保护即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政府不能替代所有权人行使权利,也不能干预或妨害个人行使权利,否则构成“侵权”。 所有权的限制措施主要包括:国有化、征收、征用、没收、罚款等强制措施。国有化、征收和征用是在承认原所有权的合法性前提下,对之实施的彻底限制,并一般对被征收、征用方给以适当的补偿。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制度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利用等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而所有权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核心,无疑是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民法理论中,所有权被视为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被称为完全物权。它具有物权的一切法律特征:它是对世权,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享有追及力和优先力,以及由于它事关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国家采取了广泛多样的方法进行保护等。与其他的民事权利相比,称所有权为最充分、最完整的权利并非言过其实。然而,任何自由权利又都是有限制的。自由的确是可贵的,自由的条件性又是确定无疑的,任何自由权利都有一个相对的限制,离开了这种限制,基于这一权利的期待利益就不会转化为现实,所有权也不例外。 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角色”。政府角色是中立的,政府的任务是服务,在些由平等主体之间通过民事行为完成的,政府就不要插手,否则就会偏向某一方,就构成不正确干预;对于需要政府出面的干预、限制私人权利的时候(也就是需要动用行政手段时),一定要有合理的理由,这理由便是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不要强制手段实现可以或本应用契约手段做成的事情;不要混淆角色或手段,不要混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首先应当守法。这些法律并不是完全都写在条文上,有的是贯穿在法的精神当中。其中一个最基本的规则便是对所有权的尊重。同样我们只有正确的运用和行使所有权,才能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概念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重点)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定义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条件 1. 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状况。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次日起算。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一般情况:下落不明满4年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发之日起满2年 战争间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日起满4年 宣告程序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 有关债权人、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近亲属及其他 公告期间为1年 宣告后果 1. 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代管。 2.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3.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1. 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2. 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 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 个人合法财产按程序处理 宣告撤消重新出现或确知下落 ↓ 本人或关系人申请 ↓ 人民法院撤消 1.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

人教版高中政治选修五2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试题

2、 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8分) 1、市民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另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宋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_____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选D。宋某想购买一套能够眺望海景的房屋,王某明知自己的别墅将不能再眺望海景,却故意卖给宋某,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甲村和乙村相邻,一条小河流经甲乙两村,一年天旱,上游的甲村便在小河上筑起水坝,将水截住,乙村对此不满,两村发生纠纷。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村位于河道的上游,有权截水自用乙村不能干涉 B、甲村将水截住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C、甲村用水须经乙村许可 D、乙村用水须经甲村许可 【解析】选B。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因此本题选B,A、C、D说法都错误。 3、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 ①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②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洗衣机的行为 ③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④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选C。拒绝接受别人的遗赠,没有侵犯他人权利,不属于权利滥用;①③④都是权利滥用的体现,故答案选C. 4、下列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是( ) A、小王把李某的一首诗配上音乐背景供自己和朋友欣赏 B、王老师把李某的诗作为范文在课堂讲授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三章民事权利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3.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自然事实包括和两种形式。 4.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和。 5.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6.根据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民事义务可分为和。 二、单项选择题 1.甲杀害了乙,乙的继承人因乙死亡而继承乙的遗产,引起该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民事行为 C.违法行为 D.事实行为 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现甲要求乙交付货款,乙提出甲未交货不能付款,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 A.请求权 B.形成权 C.抗辩权 D.物权 3.下列关系中,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继承关系 B.合同关系 C.物权关系 D.税收关系 4.权利人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5.根据民事权利实现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民事权利可分为()。 A.既得权和期待权 B.绝对权和相对权 C.主权利和从权利 D.原权和救济权 6.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中错误的有:()(司考题)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7.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司考题)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8.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题)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三、多项选择题 1.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司考题)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测试题及答案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测试题及答案 2.5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一、选择题(每小题4分,共28分) 1.市民王某有一栋可以眺望海景的别墅,当他得知另有一栋大楼将要建设,从此别墅不能再眺望海景时,就将别墅卖给想得到一套可以眺望海景房屋的宋某,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_____原则。( )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选D。宋某想购买一套能够眺望海景的房屋,王某明知自己的别墅将不能再眺望海景,却故意卖给宋某,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甲村和乙村相邻,一条小河流经甲乙两村,一年天旱,上游的甲村便在小河上筑起水坝,将水截住,乙村对此不满,两村发生纠纷。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村位于河道的上游,有权截水自用乙村不能干涉 B.甲村将水截住违反了民法通则关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甲村用水须经乙村许可 D.乙村用水须经甲村许可 【解析】选B。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

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因此本题选B,A、、D说法都错误。 3.下列行为中,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 ①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②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洗衣机的行为 ③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④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A.①②③ B.①②④.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选。拒绝接受别人的遗赠,没有侵犯他人权利,不属于权利滥用;①③④都是权利滥用的体现,故答案选C。 4.下列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是( ) A.小王把李某的一首诗配上音乐背景供自己和朋友欣赏 B.王老师把李某的诗作为范在课堂讲授 .某出版社把李某的诗汇编到一本现代诗集中 D.张某把李某的诗稍作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发表在当地一家报纸上 【解析】选D。A、B两项是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对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而D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是侵权行为。 5.小明从网上找到一首流行音乐,下载到自己的手机上,

民族的含义

民族的含义 1、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2、民族的基本特征 共同历史渊源、共同生产方式、共同语言、共同文化、共同风俗习惯和共同心理认同。 3、民族识别的含义 它是指一个族体的成分和名称的辨别与确定。我国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 4、我国民族识别的主要依据 我国进行民族识别的主要依据包括民族特征、民族渊流、民族意愿及相近和就近认同4个方面。 5、民族形成的条件 (1)内在条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产品交换的发展。 (2)外在条件:战争、军事冲突等。 (3)经济条件:社会生产的发展及基带来的结果,促进了民旗的形成。 6、民族形成 (1)民族形成一般规律: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其序列:即氏族—胞族—部落—部落了联盟—民族。从部落发展成民族,这是民族形成的一般规律。 (2)在民族形成后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民族的分化、同化、

组合而形成的新的民族,可称为次生形态民族。 7、民族的基本发展阶段 民族的发展一般经历奴隶制民族、封建主义民族、资本主义民族、社会主义民族等基本发展阶段。 8、民族发展的内容 (1)民族的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民族发展程度的根本性标志。 (2)民族的政治发展:民族的政治发展是民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民族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民族发展程度的一种标志。 (3)民族的文化发展:民族的文化发展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发展,也是民族发展的重要内容。(4)民族的人口发展:一定数量的人口增长和人口素质的优化是民族发展的一种标志。 9、民族消亡的一般规律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在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伴随着民族分化、组合、同化的过程,民族将自行消亡。民族消亡只有在阶段级灭亡、国家消亡之后才能实现。也就是说,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才能实现。 二、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是在多民族国家中,或在不同国家之间关系中经常

走近合同,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走近合同 合同的含义: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特点: ①它是两方以上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只有一方的法律行为,如遗嘱,则不是合同。 ②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③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后果,必须是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特形式: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合同。传真、电子邮件等属于书面合同。 合同作用: 签订书面合同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像一把锁,将当事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牢牢地连接在一起。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必须依照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 未经与其他当事人事先协商,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违反合同,不履行或不能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书面合同还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一、合理合法行使权利 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它要求人们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3.民事活动要合法、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否则,即使出于好心而侵犯他人权利,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4.民事活动不得滥用权利。 提醒当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又必须对某种行为作出调整时,法官可以依据诚信原则来处理。 二、行使权利有界限

1.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注意到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利益,否则就可能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这就是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提醒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人身权的界限:以名誉权为例 (1)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对有关人身权的保护作出限制。这主要是为了解决人身权与公众知情权、消费者批评监督权等之间的冲突。 (2)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3)新闻单位正确行使新闻监督权,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性内容的,不认定侵害名誉权。 3.知识产权的界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中,使用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著作权法还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这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 提醒合理使用包括的情形: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之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为介绍、评论而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某一作品;为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等等。 法定许可使用包括的情形: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某一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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