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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芳川 华夷秩序论(下)

何芳川 华夷秩序论(下)
何芳川 华夷秩序论(下)

何芳川:“‘华夷秩序’论(下)”

作者系北京大学副校长、教授

三、“华夷”秩序的实质

和平、友好、积极,是“华夷”秩序的主流.古代中华帝国各王朝,除却它们处于末世、十分衰败,或遇北方游牧民族大军压境、朝不保夕,都在努力经略“华夷”秩序。它们经略“华夷”秩序的理念与原则,是千年一以贯之的,即产生于东亚大陆中原地区的中华农业文明的最高代表——儒学的有关理念。

“一”与“和”,是所有“华夷”秩序有关理念与原则最本质的东西。这个“一”,就是“ 天生圣人”——中华帝国皇帝。在他之下,“万国来朝进贡,仰贺圣明主,一统华夷”;“ 四夷率土归王命”,“万邦千国皆归正,现帝庭”,“万方仰圣君,大一统,抚万民”。总之,要“大一统”,“一统华夷”,中心只有一个,就是中华帝国和它的皇帝。

只要承认这个“一”,那么在“一”之下,什么事都好办。因为这个“一”,即被承认为“ 大一统”、“一统华夷”的中华帝国及其“圣明主”——皇帝所追求的,是给万国千邦带来“和”。“风调雨顺遍乾坤,齐庆承平时节;玉烛调和甘露降,远近桑麻相接。偃武修文,报功崇德,率土皆臣妾。”你看,“风调雨顺”、“承平”、“调和”、“偃武修文”、“桑麻相接”和“率土皆臣妾”,多么鲜明的一幅大中华农业文明所追求的理想图画啊!

又有一首《太情歌》,更是这种理念的典型,词曰:“万国来朝贡,仰贺圣明主,一统华夷。普天下八方四海,南北东西。托圣德,胜尧王,保护家国太平,天下都归一。将兵器销为农器,旌旗不动酒旗招,仰荷天地。” 只要“天下都归一”,“万国来朝贡”,就一定可以在胜似尧舜那么英明的中华圣明主庇护下,“保护家国太平”。中国帝王对诸“蕃”的敕谕中不是经常描绘一幅“庶几共享太平之福”么,那太平,具体讲还是农业文明的太平,“将兵器销为农器,旌旗不动酒旗招”是也。

历史证明,在中华帝国处理对外关系方面,确实做到了有“一”就有“和”。在历史上凡是承认并进入“华夷”秩序圈的国家,中华帝国均以“和为贵”的态度对待之。给予很高的封赠赏赐,并与它们保持和平、亲善的关系。早在汉代,对于来贡之日本,汉朝皇帝即册封其为“汉倭奴国王”,并赐印绶,直到南北朝时代,偏安一隅的宋、梁君主,仍册封其为“东安将军”、“征东大将军”。此后,凡来贡之国,一般均有册封,无论地之远近。如唐全盛时,自太宗以至玄宗,均被尊为“天可汗”。唐代之册封,远至中亚、南亚、东南亚各地。封赠不限于国君,也泽及贡使。即使是那些亡国之君,只要承认中国“一统华夷”地位的,逃到中国,仍有封赠。这一点,充分体现了中华帝国绝不势利、一视同仁、始终待之以礼的态度。

在“华夷”秩序中,只有在否认“一”的情况下,才有不“和”。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是郑和远航时(永乐14年)与锡兰(今斯里兰卡)发生的武装冲突。郑和出使锡兰,最初完全是一次和平、亲善之访问。只因锡兰国王“亚烈苦奈尔负固不恭,谋害舟师”,直至“潜发兵五万”,有所不轨,对“一”的理念大有不敬,郑和才下决心,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生擒其王”,将其带回中国,“归献阙下”。即使是这样,明帝国对他宽大为怀,将

他释放回国,达到“四海悉钦”的良好国际影响。最终结果仍是“共享太平之福”。就中华帝国于“华夷”秩序下各邦国之间的关系而言,“和”的内容有三,即:中国不干预各国内部事务;中国对各国交往实施“厚往薄来”原则;中国负责维护各国的国家安全。

在一般情况下,各国统治者处理其内政问题,中国是从不予以干涉的。即使是如朝鲜、琉球这样关系密切的国家,在王位的承袭这样的大问题上,也历来是自己作主,从不需看中华帝国的眼色行事。中华帝国对各邦国新君的“册封”,仅仅是一种对既成事实的承认,毫不意味着中国对该国王位继承有什么决定权。作为“华夷”秩序中的盟主,中华帝国在与各“藩邦”的具体交往之中,总不忘应有的泱泱大国风度。这种泱泱大国风度的体现,就是厚往薄来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明成祖那里发挥到了极致。永乐年间,礼部就明廷对前来朝贡各国的国王、妃、世子、陪臣的赏赐的标准,拟了一单子,进呈明成祖。对于这个已经十分优厚的赏赐标准,朱棣仍意犹未足,批示曰:“且加厚不为过也!”

“共享太平之福”,其终极目标是建立“华夷”秩序下国家间的持久和平。首先,是中国同各邦国之间的持久和平。1369年,明太祖制定了《皇明祖训》,明确指出:“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犯,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而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朱元璋开列了朝鲜、日本等“不征诸夷国” 的名单,将除了西北方向以外的几乎所有周边国家与地区都包含在内,表明了中国对外关系中坚持和平国策的重大决心。洪武四年,太祖又谕群臣曰:“海外蛮夷之国,有为患中国者,不可不讨,不为中国患者,不可轻自兴兵……朕以诸蛮夷小国,阻山越海,僻在一隅,彼不为中国患者,朕决不伐之。”这一训谕,勾勒出中国对外和平国策大框架下自卫反击的原则。

除了自己坚持和平国策外,中华帝国还要求“华夷”秩序内所有国家,都要在处理彼此关系上实行和平的政策。这一点,在朱棣派遣郑和出使的敕谕中表示得非常明白:“今遣郑和赍敕普谕朕意,尔等只顺天道,恪守朕言语,循理安分,勿得违越,不可欺寡,不可凌弱,庶几共享太平之福。”这“不可欺寡,不可凌弱”,就是诸国“勿得违越”的原则,只有共同坚持这一原则,才能“共享太平之福”。如果有谁违越了这一原则,威胁到“华夷”秩序的和平局面,那么,中华帝国则自认为有权力、也有义务通外交途径、直至采用军事手段进行干预,以维护“华夷”秩序的稳定与和平。

在和平、友好的“华夷”秩序下,从东北亚到东南亚、南亚地区,最远至非洲东岸,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得以积极、活跃的开展。这种经济、文化交流有力地促进了各国的经济关系与文化的进步。这是“华夷”秩序在历史上的一大积极贡献。

然而,“华夷”秩序并非完美无缺。我们在看到它的和平、友好的积极方面的同时,不应忽视它同时存在的负面,即这个秩序同样有着它的历史的与社会的局限性。归根结底,作为古代阶级社会的对外关系产物,它深深打着古代中华封建帝国对外职能中不平等的阶级烙印。

诚然,“华夷”秩序是和平的,但它的“和”,是有先决条件的。这就是所谓“一”,即由中华帝国及其统治者——皇帝来“大一统”,“一统华夷”。因此,从出发点上讲,中华帝国就将自己摆在与其他一切邦国不平等的基础上,即“自古中国居内以治夷狄,夷

狄居外以奉中国”。彼此之间,是“治”与“奉”的关系,是“抚驭”与“事大”的关系。中华帝国及其统治者,始终居于“华夷”秩序中居高临下、凌驾一切的地位。因此,在处理自己的对外关系时,一有机会,中华帝国那种傲然自大的大国主义的意识,就会在它的各种运作上打下深深的烙印。

当“华夷”秩序内的邦国有了违反上述“一”的原则,哪怕只是中华帝国主观上认为它们违反了这个“一”的原则时,也会将“共享太平之福”的许诺丢到一边,露出狰狞的面目来。这一点,在它处理同自已近邻如朝鲜和越南的关系时,尤为如此。

四、“华夷”秩序的解体及其意义

“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近代资本主义以西欧为中心而崛起。以哥伦布和瓦斯科·达·伽马为先导,资本主义的历史大潮,汹涌澎湃,奔流向地球的每一个角落。同以往古代不同,负有建立世界市场更大任务的近代资本主义所要建立的国际秩序、国际关系体系,不再是地区的,而是世界的、全球的。因此,它势必将伴随着历史的发展,取代世界上任何地区前资本主义的国际秩序。“华夷”秩序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由于“华夷”秩序是古代世界历史最悠久、水平最高、内在生命力最强的国际秩序,特别是由于这一秩序的核心——中华帝国在明清两代曾发展到十分强盛的地步,而它的腐败、衰颓乃至落后,尚需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因而资本主义对这一秩序的破坏与取代,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这一破坏与取代本身,也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波浪式发展历程。大致而言,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殖民主义东来的历程相吻合。“华夷”秩序的崩溃,大致经历了四百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前产业革命阶段,时间是16世纪到18世纪。这一阶段中,先是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到来,后为荷兰人占有上风。 1511年,葡萄牙人武力侵占马六甲,从此中国丢失了地扼西去印度洋通道的一个最忠实的友好“藩”邦。据记载,葡萄牙人占据马六甲之前,每年到达马六甲的中国商船有8—10艘;而到了1513年,即葡人占据马六甲的第三个年头,到达该地区的中国商船仅有4艘。再据荷兰人17世纪初的报道,从西亚到亚齐已见不到中国的船踪帆影。葡萄牙人在将中国商船挤出印度洋的同时,也把“华夷”秩序的影响挤出了印度洋。1517年,葡人到达广州,自称佛郎机。本想将这个新来的佛郎机纳入万邦来朝队列的中国人很快地就发现了自己的错误,因为“佛郎机夷最凶狡,兵械较诸藩独特”。他们“炮声殷地”,“留驿者违制交通,入都者桀骜争长”,这样下去,“南方之祸,殆无纪极”。

西班牙人也不甘落后,1565年入侵菲律宾群岛,在那里建立了自己的殖民统治。这样,就将菲律宾群岛也划出“华夷”秩序。16世纪以后,尽管每年仍有30—40艘中国商船南下马尼拉,将船货转上西班牙殖民者经营的马尼拉大商帆,运往美洲,然而从实际上看,马尼拉大商帆贸易已不再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量的延伸,而是在这一量的延伸的表面现象之下,发生了质的变化。作为经济手段,马尼拉大商帆已不再由中华帝国所控制,而是由西方殖民者所控制;它也不再为中华帝国的政治利益服务,而是为西班牙殖民帝国服务。而且,即使从纯经济意义上讲,它也不再起集结西太平洋半环贸易网的作用和古代印度洋

贸易网的后援作用,而是被纳入了近代殖民主义、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经济体系,纳入了正在准备和形成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体系。

17世纪是荷兰人活跃的时期。荷兰殖民者全面排挤葡人势力,取而代之。1629年,荷兰人击败了爪哇岛上马塔兰王国的大军,巩固了自己在巴达维亚的殖民统治。此后,荷兰人经过不断蚕食,建立了自己在整个印度尼西亚群岛的殖民统治。“华夷”秩序在印度尼西亚群岛逐次崩塌。

18世纪下半叶到19世纪中叶,产业革命的洪流掀起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对外扩张的第二次大潮。1757年进行的普拉赛战役,标志着英国在南亚次大陆实施统治的开始。东印度公司统治下的印度次大陆不仅再也找不到“华夷”秩序的一丝痕迹,反而成为西方殖民主义者摧毁这一秩序的前进基地。以英国法国为代表的新兴殖民主义者,在这一时期将自己的殖民势力更加迫近中华帝国。英国于1819年发动战争,侵占了马来半岛与新加坡;1824年和1852年又先后挑起两次英缅战争,用武力占领了整个下缅甸地区。与此同时,法国也开始将其触角伸入印度支那半岛。1862年,法国用武力入侵迫使越南阮朝签订了《西贡条约》,占领了南圻地区。不仅如此,西方殖民主义者还发动了两次鸦片战争,直接打击了“华夷”秩序的核心——大清帝国。通过《南京条约》与《北京条约》这两大条约体系,使中央王国开始沦为西方列强的半殖民地。“华夷”秩序开始从根本上瓦解。

19世纪下半叶,第三次殖民统治大潮伴随着资本主义向早期帝国主义的过渡而展开。这个大潮的一个特征,就是帝国主义要将世界瓜分完毕,让世界上所有前资本主义民族都沦为它的附庸。中华帝国在19世纪末,亦受此浪潮冲击,被列强视为瓜分势力范围。此时,“华夷” 秩序早就只剩下少许外壳残存,列强连这个残存也不放过,必欲彻底摧毁而后快。1883—1885年,中法战争的结果,法国正式吞并了整个印度支那半岛;1885年英国发动第三次英缅战争,将缅甸变成自己的殖民地。日本在明治维新后,迅速走上对外扩张之路。1871年吞并琉球; 1874年入侵我国台湾;经过长期准备,在1894年挑起中日甲午战争,次年在《马关条约》中迫使清廷承认朝鲜“独立”,中朝藩属关系告终。“华夷”秩序中最后一名成员被划出。不久,随着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与《辛丑条约》的签订,中华帝国完全沦为列强半殖民地。历经近两千年的“华夷”秩序终于寿终正寝。

今天,人类在即将跨入2l世纪的时候,建立冷战后的世界新秩序,成了生活在这座星球上所有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要求。但是,我们究竟要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新秩序”,却人言言殊,其内涵大相径庭。今天的人类社会,是从历史中走过来的,因此,当我们致力于建立新的世界秩序即新的国际关系体系时,不能不回顾历史,总结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那些“世界秩序”、那些国际关系体系。

自从人类迈入文明社会以来,出现过大大小小的许多个“世界秋序”。当然,除却近代资本主义的世界秩序之外,其余的那些“世界秩序”,其“世界”只是古代意义上的世界,如古代地中海世界、古代穆斯林世界,等等,其实,只是某种地区性秩序而已。

在往昔一切国际秩序或国际关系体系之中,诞生于东亚农业文明土壤中的“华夷”秩序,确是给人以鹤立鸡群的感觉。它的卓然独立、它的不同凡响,归结到一点,就是它的“和”字:

“和为贵”;“八方四海庆太平”;“共享太平之福”;“旌旗不动酒旗招”;“天地之间,帝王酋长,田地立国,不可悉数。雄山大川,天造地设,各不相犯”。政治上和平亲善,经济上、文化上和平往来、友好交流,这种理想、理念和体制运作,无论是“罗马式和平”、“阿拉伯帝国式和平”,还是“大英帝国式和平”、“天定命运式和平”,都不能望其项背。至于臭名昭著的“大东亚共荣圈”,与之相比,“华夷”秩序就“可上九天揽月”了!要言之,我们今天要建立的世界秩序也好,亚太地区的新秩序也好,吸取古代“华夷”秩序中的“和”的精髓与真谛,承袭其“和”的基因,是十分值得重视的。

不过,如前所说,“华夷”秩序也绝非尽善尽美,相反,它打着古代阶级社会深深的印记,带有中华帝国与生俱来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这个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归结到一点,就是它的“一”:

“万国来朝进贡仰贺圣明主,一统华夷”;

“千邦万国敬依从”;

“四夷率土归王命”。

政治上君君臣臣,经济上“厚往薄来”,文化上赐予,这种理想、理念、礼仪、体制运作,浸透着古代封建帝国居高临下、凌驾一切的大国主义精神。这当然是不可取的。其实,放眼观去,自古至今,这种以一元论为宗旨的世界秩序的国际关系体系,又何止“华夷”秩序。罗马式和平、阿拉伯帝国式和平、大英帝国式和平、天定命运式和平和臭名昭著的“大东亚共荣圈”,却又哪一个不是浸透着“一”?!哪一个不是以一个古代帝国或近现代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国家居于凌驾一切的统治地位呢?!就在今天,一些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对外经济、政治战略时,我们不是仍然依稀可见“一”的影子么?!

诚然,近代以来,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之间,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有一种“均势”理论。这种“均势”理论所追求的,似乎是有别于“一”与“和”,即以几个西方列强之间的均势来维持和平,即“均势和平”。其实,这种均势和平,不过是几个企图主宰一切的列强之间打来打去,打得彼此都精疲力竭而想出的一种权宜之计。它的基本特征,就是“均”而不能久,因而“和”亦不能久。为何均而不能久,说到底,还是“一”字作怪。那些列强,个个口念圣经,心怀拳经,一旦时机成熟,就要打破均势,企图战而胜之,再建由它主宰的“ 一统”秩序。

我们今天要建立的“新秩序”,应该是彻底抛弃这个“一”的理想、理念,由全世界所有国家、民族共同组建的多元的国际秩序。它应超越人类历史上包括“华夷”秩序在内的一切国际秩序,性质是和平的、平等的,构架是多元的,即真正和平、平等的秩序。

作为世界和亚太地区的主要国家之一,我们中国曾建立过古代最先进、最高水平的“华夷” 秩序,今天也理应在建设这种全新的和平、平等、多元的新国际秩序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为作者1998年2月在北京大学演讲、北京大学教务处推荐

编者絮语:本篇演讲为我们理解中华古代文明提供了一个新的独特的视角。它或许使我们为自己民族的历史感到骄傲,也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前人的种种复杂心态,但它更激发起我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就是在新的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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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华夷秩序的性质 从氏族部落到国家的逐渐产生,人的生存状态由个体的存在向集体依靠转变,人与人的联系变得紧密,独立人变为社会人。在这个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开始产生,并逐渐形成某种格局,即国际体系。 诚然,这里所说的国际体系,在古代世界仅仅局限于某种地区性的秩序,而非近现代以来,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世界性的国际秩序。但是不可否认,古代世界中所形成的国际体系,或者说国际秩序,必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作用。 作为在古代世界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世界主要国际关系模式之一,华夷秩序拥有极为悠久的历史,是存在于东亚、东南亚、中亚地区,以中华帝国为主要核心的等级制网状政治秩序体系。值得强调的是,华夷秩序拥有着从观念到体制都十分完善的运行机制。 一、华夷秩序的历史 从产生、发展、繁荣到最后的衰亡,华夷秩序能够拥有十分成熟的运行机制,离不开历史的打磨。 商周时期畿服制度为华夷秩序打造雏形,特别在周时确立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世界共主思想为华夷秩序制定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以华夏族为中心。但由于分封制度的弊端,周朝后期诸侯争霸,与外族的关系发展也因此而终止,华夷秩序的形成不得不因此而暂停。 在经历了春秋战国的动乱之后,在大秦铁骑之下,中国终于迎来大一统的时代。羁縻政策恐怕是秦帝国对待少数民族的第一步,这种行政管理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民族的自主性。另一方面,秦对外族又采取怀柔政策,给予经济等各方面的援助,这就为华夷秩序构造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但秦不过二世,时间毕竟太短,因此华夷体系并未得到足够的完善。 汉朝算得上中国史上较为强盛的王朝,但却常被匈奴侵扰,因而华夷秩序并未真正意义上的成型,且结构不稳。但所幸,由于丝绸之路及之后的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使两汉王朝与其他国家的交往大大增加,弘扬了自身的文化,同时也吸收了诸如罗马帝国的强大帝国的文明,促进了双方的经济文化交流。因此,汉时中国对外关系在华夷秩序上并未产生太大的建树。 隋唐时期,中国在华夷秩序的建立上获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尤其是东南亚地区建立起自身的巨大影响力,而在中亚也吸引了许多国家向中原的靠拢。可以说,在隋唐,尤其是大唐帝国时期,正式建立起华夷秩序,并且比较正规地开始营建这一秩序(吸引了部分国家加入

注册公司商事登记性质解析

上海炫企注册公司: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7511924.html, 注册公司类商事登记性质解析 注册公司类商事登记的性质解析: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 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环境法》作业考核试题

环境法 一论述题 (共4题,总分值40分 ) 1. 论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10 分) 答: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2. 论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10 分) 答:我国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地讲,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水污染防治工作涉及水利、卫生、地质、市政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还须要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卫生行政、地质矿产、市政管理和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所谓“结合各自的职责”是指水利管理部门要结合水资源保护、水利建设、水土保持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要结合地质勘探、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卫生保健、卫生防疫的管理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源、医院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排入下水道污水和其他城市生活污水实施监督管理;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要结合江河整治工作和对有关方面的协调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跨地区的江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 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0 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

时间管理的六条法则

时间管理的六条法则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做好时间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不仅意味着提高内部经济利益,而且能加强企业外部竞争实力。实践证明,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以下六种方法都有助于你们提高管理效率: 1、第克泰特法 第克泰特(Dictator)的英文意思,在这里可以引申为“专用时间”。长期操纵着世界经济的犹太人习惯于把上班后的一个小时,定为“第克泰特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必须将昨天下班到今天上班之间接到的信函、传真、E-mail 等全部回复,用电脑打好并发出,或者用电话回复。现在是“第克泰特时间”这句话,在犹太人之间的言外之意是“谢绝会客”。犹太人之所以注重“第克泰时间”,是因为在激烈的商战中,他们以“马上解决”作为工作的座右铭。在能力卓越的犹太人的办公桌上,看不见“未决文件”。我们的管理者不妨借鉴一下犹太人对待时间的这种做法。 2、二八分割法

“美国人的金钱装在犹太人的口袋里”。为什么?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之道,就是始终坚持犹太人经商的“二八定律——企业80%的收益来自20%的客户”。应该把精力用在最见成效的地方,所谓“好钢用在刀刃上”。美国企业家威廉·穆尔在为格利登公司销售油漆时,头一个月仅挣了160美元。此后,他仔细研究了犹太人经商的“二八定律”,分析了自己的销售图表,发现他的80%收益的确来自20%的客户,但是他过去却对所有的客户花费了同样的时间——这就是他过去失败的主要原因。于是,他要求把他最不活跃的36个客户重新分派给其他销售员,而自己则把精力集中到最有希望的客户上。不久,他一个月就赚到了1000美元。穆尔学会了犹太人经商的二八分割法,连续九年从不放弃这一法则,这使他最终成为了凯利——穆尔油漆公司的主席。 3、限制电话法 电话虽然在管理工作中越来越显示它的重要作用,但作为双刃剑,她又是浪费管理者时间的一个主要原因,因为电话能中断手里的工作和思路,搞不好就会出现“煲电话粥”现象。用一个小时集中精力去办事,要比花两个小时而被打断10分钟、20分钟的效率还要高。那么防止电话干扰有哪些办法呢?一是分析一下打给你的电话,确定采取什么办法减少那些根本没有必要的电话;二是使用适当的回话办法;

新时期我国区域发展格局的变化与展望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77511924.html, 新时期我国区域发展格局的变化与展望 作者:马桂婵 来源:《对外经贸》2011年第10期 【摘要】区域发展格局是研究区域经济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区域发展格局出现了令人瞩目的新变化、新内涵、新特点,标志着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关键词】区域经济;格局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B 区域发展格局是研究现实中国区域经济不可回避的一大背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形成与不同时期国家区域战略的提出密切相关。截至2009年,我国的区域发展初步形成了东、中、西和东北四大板块的结构格局。近年来由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转变,我国区域发展格局已经出现了令人瞩目的新变化。随着“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发布,再次强调优化格局,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并作出新的部署,可以预见我国区域发展格局的转变将更加突出。 一、近年来我国区域发展格局的新变化 建国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发生了重大演变,这与不同时期国家区域战略的提出密切相关。截至2009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改革开放前的实施区域平衡战略与三线建设阶段;改革开放后提出和实施东部优先发展战略阶段;1999年后提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阶段;2007年后提出和实施东北地区振兴规划阶段。振兴东 北的提出与实践结果,使我国的区域发展初步形成了东、中、西和东北四大板块的基本结构格局,表现为东、中、西三大地带的经济产出比重依次递减;东部地区的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但近年来它们之间的发展差距在缩小;中西部地区之间虽有发展差距但仍不大;而东北地区竞争力的提升最多。“十一五”期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中部、西部和东北的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均逾13%,比东部地区快0.5~1 个百分点,表明我国区域发展格局出现了重大变化,东部地区不再“一枝独秀”,而是四大区域发展“百花齐放”,呈现出全国区域间协同并进的新格局。 2008年以来特别是2009年,我国区域发展格局又一次出现了新的重大变化。从2009年1月《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发布开始,到2010年1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审议通过,在一年多的时间里,经国务院正式批复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我国区域发展规划高达13个,其数量之多,超过了前4年的总和,这在我国规划史上是从未有过的大事。这些国家级战略涉及的范围从东部、南部延伸到中部、西部、东北等边沿地区,由点到面推进扩展,具有许多与过去不同的新内涵、新特点。这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

“古代中国的“华夷”观念”阅读答案资料讲解

“古代中国的“华夷”观念”阅读答案

“古代中国的“华夷”观念”阅读答案“古代中国的“华夷”观念”阅读答案 文章来自: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①古代中国的“华夷”观念,至少在战国时代已经形成,那个时代,也许更早些时候,中国人就在自己的经验与想像中建构了一个“天下”。他们想像,自己所在的地方是世界的中心,也是文明的中心。大地仿佛一个棋盘一样,或者像一个回字形,四边由中心向外不断延伸,中心是王所在的京城,中心之外是华夏或者诸夏,诸夏之外是夷狄,大约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经形成了与南夷北狄相对应的“中国”概念。古代中国历史的记录和书写者处在中原江河之间,他们当然要以这一点为中心,把天下想像成一个以我为中心的大空间,更何况很长一个时期,中国文明确实优越于他们周围的各族。 ②古代中国人一直对这一点很固执,固执的原因是,除了佛教以外,古代中国从来没有受到过真正强大的文明的挑战,古代中国人始终相信自己是天下的中心,汉文明是世界文明的顶峰,周边的民族是野蛮的、不开化的民族,不遵循汉族伦理的人是需要拯救的,拯救不了就只能把他们隔离开来。中国人不大用战争方式

来一统天下,也不觉得需要有清楚的边界,常常觉得文化上可以“威服异邦”,而此邦与异邦的地理界限也会随着文明的远播和退守在不断变动。凡是周围的国家,中国人就相信他们文明等级比我们低,应当向我们学习、进贡、朝拜。不过,正如有的研究者指出的,尽管古代文献中这样的自我中心主义很明显,但是这种中心与边缘的划分并不完全是空间的,往往中心清晰而边缘模糊,而且,这种关于世界的想像,空间意味与文明意味常常互相冲突和混融,有时候文明高下的判断代替了空间远近的认知。 ③应当说,这种观念多少给中国古代人的世界想像带来一些弹性空间,使他们不至于为了异族的崛起或异文明的进入而感到心理震撼,可以从容地用“礼失求诸野”、“乘桴浮于海”、“子欲居九夷”等等说法,宽慰自己的紧张。所以,在充满自信的古代中国。很多儒家学者一直倾向于夷夏之间的分别在于文明而不在于地域、种族。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唐代中叶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到了宋代,这种变化更是剧烈。宋代虽然出现了统一国家,但是,燕云十六州被契丹所占有,西北方的西夏建国与宋对抗,契丹与西夏都对等地与宋同称皇帝,而且宋王朝对辽每岁纳币,与西夏保持战争状态,这时候,东亚的国际关系,已经与唐代只有唐称君

论环境权的救济(陈泉生,5)

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年第2期(总第94期) 论环境权的救济 陈泉生Ξ 内容提要: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其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有多种,但归结起来无外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对此,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不同做法,对比我国现行环境权的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 主题词:环境权 私法救济 公法救济 众所周知,环境权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当其遭受侵害时,法律为其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既可以援引私法,又可以通过公法,甚至还可以诉诸国际法予以解决。同时,环境权又是一项有限度的权利,其权利的行使是相对和有限的,为此,对其救济也必然涉及救济的方式如何才属正当的问题。也就是说,对其救济涉及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衡量。这的确让人颇费心思,各国对此做法不一,现分述如下: 1.私法救济,主要是指民事救济。综观各国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一般是以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为主要支柱的,前者重在补偿已经发生的损害,即救济已然;后者则重在排除目前发生的侵害和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侵害,即防范未然。但在具体运用上,各国仍有所不同。英美法系是以妨害行为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救济方法侧重于损害赔偿。然环境侵权具有连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其所造成的危害是累积型的,仅靠损害赔偿有时显难满足权利得以周全保护的需求,于是,“部分排除侵害”制度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出现,其主张采并非完全的排除侵害,如限制飞机不准在某特定时间内起降,禁止工厂不准在某特定时间排出废水等等皆是。同时,为了维护企业生产的正常运转,不致因排除侵害而停产、关闭,又提出了“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制度。这样英美法系在对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上,形成了“排除侵害———部分排除———代替性赔偿———损害赔偿”的一系列请求权的有机组合,其兼顾企业与受害者双方之利益,较之单一的损害赔偿更为完美。 而大陆法系的德国则是以“干扰侵害”来概括环境侵权的,其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强调利用共同关系和相邻关系,其救济方法偏重于排除侵害。然一味适用排除侵害,势必限制企业活动,阻止经济发展。为调和这一矛盾,只好扩张受害人的忍受义务,并在民事救济上援用公法上的损害补偿请求权制度,以填补受害者因公共利益所作的牺牲。于是,在德国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上便形成了以下内容:一是为维护共同发展所必要的绝对容忍义务,二是损害补偿请求权的救济(其性质与英美法系的“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相近),三才是排除侵害请求权(因其行使事关经济活动之存废,故适用条件甚严)。可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上已呈现日趋一致的趋势。 Ξ作者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院。 411

法理学、环境法著作推荐书单

法理学著作推荐书单: 1.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 2.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3.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5.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6.德沃金:《原则问题》 7.德沃金:《法律帝国》 8.伊利.约翰.哈特:《民主与不信任:司法审查理论》 9.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10.弗兰克:《法与现代精神》 11.富勒:《寻求自身的法》 12.富勒:《法的道德性》 13.格林.莱斯利:《国家的权威》 1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与民主的商谈理论》 15.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16.哈特:《法律的概念》 17.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18.霍尔菲尔德:《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19.霍姆斯:《普通法》 20.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21.凯尔森:《纯粹法学》 22.邓肯.肯尼迪:《司法裁决批判》 23.卢曼:《法:一种社会体制》 24.麦考米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 25.马默.安德烈编:《法与解释:法哲学文集》 26.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27.佩雷尔曼:《正义的理念与论证的问题》 28.波斯纳:《法的经济学分析》 29.庞德:《法哲学导论》

30.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31.罗尔斯:《正义论》 32.拉兹:《法的权威性:关于法与道德的论文集》 33.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 34.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35.卡斯.桑斯坦:《行为法学与经济学》 36.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 37.昂格尔:《法律分析,路在何方》 环境法学著作推荐书单: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吕忠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吕忠梅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4. 吕忠梅主持:《保守与超越——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 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6. 王曦:《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 陈泉生:《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 《瑞典环境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编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 9. 加藤一郎、王家福主编:《民法和环境法诸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5年版; 10.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斯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1. [美]爱蒂斯·布朗·魏伊斯:《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文献综述: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现状与趋势_-

四川大学锦城学院文献综述 我国经济发展和方向研究综述 专业 2013级金融学2班 姓名周睿 学号 131010224 指导教师 二Ο一三年十月十日

摘要:本篇综述从我国建国以来几个阶段的区域经济政策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在不同时期区域经济格局及其变化,通过引用相关文献的实证结论解释了区域经济变化与区域经济政策的关系,剖析了我国区域差距的来源和差距扩大及缩减的原因。结合所得结论对现阶段我国区域经济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对未来中国区域协调发展的美好期望。 关键词:区域经济格局区域差距区域整合区域协调发展 1: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的演变及区域经济政策效应分析 “在研究现实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中,我们决不能回避的便是区域差距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由于各地的地理位置、资源禀赋、人口状况、基础设施、生产力布局、市场机制、技术水平、文化习俗、意识观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迥然,客观上存在着地区差距明显、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等问题。”1我们首先来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的沿革以及相关经济政策的效应评价: 1.1:中国区域发展的阶段 建国以来我国的区域经济政策经历了区域均衡发展战略导向——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导向——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导向的过程。2 1.1.1:1952-1978年:以公平为基础的均衡发展阶段 建国后,中央政府从国防安全和平衡地区生产力布局出发,决定加快内陆地区的工业发展,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想内地倾斜,着力提高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一五”计划和“三线”建设在不到20年的时间初步改变了旧中国工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到1978年,内地的一些工业指标都超过了东部沿海区域。但是由于中西部 1 [1]薛泽海.中国区域增长极问题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7. 2 [2]朱建成、公静.中国区域经济政策的演变及效应评价[J].理论学刊.2008.58~60.

传统夷夏观的产生及其内涵

传统夷夏观的产生及其内涵 1、传统“夷夏观”的产生 “夷’’、“夏”观念由来已久,萌芽于夏朝时期,但在西周中原文化崛起之前,华夷界 限并不像后来那样泾渭分明。夏商时期,并不存在“夷夏之辨”的观念。夏朝时,夷夏实为一家,夏人本兴起于山东,先夏时期,山东半岛有着众多的方国部族,这些方国部族皆自称为“人”,即“夷”,夏人即其中之一。其后,这些“人(夷)”逐步联合成酋邦制国家,其中较为强大的方国或部族被诸人(夷)共举为酋邦联合体的首领,如夏人即是。其 首领方国的领袖即是联合体中的王,如夏王。后人便用此方国部族名作为这个方国部族统治时期的朝代名,夏王朝即是也。夏朝所属方国部族即是诸夷,所以夏王治理夏民而居于山东的东夷之地。商是西北的一个游牧民族,原来臣服于夏,强大后便与夏为敌,后来,汤在山东西部击败了夏人,但并没有在山东站住脚,便匆匆收兵回毫了,因为夏人的主力军队虽然败了,但留在山东的有夏诸夷的势力仍然十分强大,他们不能容忍异族异类的商人来统治自己,汤也知道仅凭自己的“良车七十乘,必死六千人’’在山东这块地方根本无法和这些夏民抗衡,所以很快便收兵回到毫邑去“践天予位,代夏而朝天下’’了。商朝 建立后,把它的所属方国部族或敌对的部族一律称为“方",而在东方的夏朝遗民不服商制,仍然称自己为“人(夷)",于是商王朝便干脆把山东半岛的有夏诸夷一概称为“人方”(或作“尸方"),即夷方,并敌视之、鄙视之,自此以后,“夷"这个词才有了贬义。有 商一代,虽然商王朝和人方(尸方)明显对立,但也不存在夷夏交争的问题,因为商人一 直自称为“商”,不称为“夏”,所以“夷夏交争’’也无从谈起。 “夷夏之辨”观念的产生是从周代开始的,周人本来是夏族的同姓方国,周人的姬姓 实际上就是夏人的姒姓,也就是说“姬"和“姒"本为一姓∞,周本来也是夏王朝的重要 方国之一。夏亡后,随夏人一起迁徙到了西北的戎狄地区,后来为了对抗戎狄和谋求发展,归附了商王朝,他们把商称为“大邦”、“大国”,自称为“小邦周’’,但是他们向来以夏人的正统自居,所以他们一直自称为“夏”、“有夏”,把和周之同姓和有血缘和亲缘关系的 国家称为“诸夏"。这个时候,东夷诸部已经臣服于商人,周人灭夏之后,东夷便和周人 为敌,周武王伐灭殷商之后,首先就是征伐东夷。《史墙盘铭》云:“强圉武王,通征四方,达(挞)殷唆民,永不巩(恐)狄,恺伐尸(夷)童(东)”,杨宽云:“武王名副其实, 以‘通征四方’作为其开国方针,克商之后,首先伐东夷。"②从武王伐东夷起,周人便和东夷开始了激烈的争斗,这才是真正的“夷夏交争"的开始。此后双方互相攻伐,诸夏进而诸夷退,直到公元前567年,最后一个东夷方国莱被齐入所灭,近五百年的“夷夏之争”最终以诸夏的获胜而告终。“东夷"一词也是在西周金文中才有的,写作“东尸’’(如《小 臣趣簋》),所以,真正的“夷夏交争’’是在周代才有的,夏、商之时无之。 西周初年为维护统治而进行的政治思想建设是史无前例的。它一改夏商对诸部落、方 国的臣服政策,而把自己的宗族成员派到各地实行直接统治,把它势力所及的部落文化逐步同化到中原文化中来。例如,封到少昊之墟的伯禽,“变其俗,革其礼”①;封到营丘 的齐太公“因其俗,简其礼”②;封到殷墟的卫康叔“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封到夏 墟的唐叔“启以夏政,疆以戎索”@,都对当地部落文化进行不同程度的融汇和同化,从而“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以法则周公"@。这样,在中原地域形成了一个积 淀异常深厚的华夏文化中心。其周边地区一律被视为夷狄。因此,最初的“夷夏之争”实际上是自认为正统的周朝与非正统的周边少数族(尤其是东夷)的斗争。 2、传统“夷夏观"的内涵及其演变 周王朝之所以以正统自居,而把同为夏朝附属的其他各族视为夷狄,是因为周朝建立 后在文化上较其他各族的领先地位,而非就地域而论。孟子说:“舜生于诸冯,迁于负夏,卒于鸣条,东夷之人也;文王生于歧周,卒于毕郢,西夷之人也……得志行乎中国,若合

商事登记练习题

第三章商事登记 一、单项选择题: 1、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A.商主体法定原则 B.商事登记 C.商主体资本确定 D.商主体住所限定 2、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A.税务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 A.设立登记 B.注销登记 C.变更登记 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

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2、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及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论环境权的性质

论环境权的性质 发表时间:2011-09-16T10:42:05.380Z 来源:《新校园》理论版2011年第7期供稿作者:鲍彦苓 [导读] 通说认为权利分为人权以及其他权利,人权是权利的一种,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 鲍彦苓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昌平区102249) 摘要:环境权的性质是环境权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内外,环境权的“人权说”一直以来占有主流地位。“人权说”对于环境权的设立与论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它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本文从“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人权”这个结论出发,以环境权的定义和内容、环境权的权利性质、权利与人权的划分等视角,对这个结论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环境权;人权;权利 环境权问题是20 世纪60 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爆发而提出来的一个新型问题。这个问题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此后,对它的研究和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环境权的性质作为环境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并在学界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争论。 一、关于环境权性质的争论及评价 关于环境权的性质,主要存在四种学说:(1)人权说,即认为公民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者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2)人格权说,例如日本环境权理论的首倡者仁滕一、池尾隆良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的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环境权是以日本《宪法》第25 条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而加以把握。 (3)财产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财产权,论者常常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据。(4)人类权说,此说认为环境权是指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四种学说来看,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从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把环境权看成是一种人权。把环境权认定为一种人权在我国学界中处于主流地位。财产权说则以萨克斯教授“环境公共信托论”为依托,使环境权走上了私权化的道路,将环境权最终纳入民事权利的范畴而使环境权具体化。人类权说也为很多学者所主张,人类环境权是指全人类共同拥有享受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人类环境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民、法人及其组织,还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当人类环境权主体是指国家、民族或当代人的集合时,此时的人类环境权实质上属于作为集体人权的“第三代人权”。所以,人类权说是对环境权权利主体的强调,究其本质来说,同人权说与人格权说一样,这类学说也是把环境权作为一种人权。 二、对环境权人权性的质疑 环境权的“人权说”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占有主流地位的。学者们从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对环境权的人权性进行了论证。但是否这就意味着环境权就已经成为一种人权?笔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而并非是一种人权。 1.人权与权利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权体现了人的“在”,反映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那么,环境权是否具有了人权所反映的这种属性呢? 笔者认为,环境权不具有这种属性。对这个方面可以从环 境权的定义以及它的内容两个方向进行论证。 从环境权的定义来看,环境权是公民对健康、清洁、良好环境的享受。那么,何谓“良好”? 首先,资源利用、环境污染和破坏应当在环境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之内,应当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以达到保障生态安全以及人与动植物的身体或物理的健康。这是良好、健康环境的最基本的要求。 其次,良好环境不仅应该超越不危害人体及动植物健康的标准,还应该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从第一个层次来看,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因为生命权、健康权的基本要求也是要使人能够在一个基本的环境条件下维持他的生命、健康与生存。因而,在这个层次意义上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从第二个层次来看,如果环境权还要包括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的话,那么这种属性是否符合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属性。人权概念一直用来指人作为人不得予以剥夺的东西,或者说是人作为人不得予以放弃、不可剥夺的特殊利益。这些利益在逻辑形态上表现为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的和他人“不应该”予以剥夺的。之所以人权是一种“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就在于这些利益一旦被剥夺,被剥夺者作为一个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相统一的人的“在”就会失去意义。建筑在满足人们审美的、文化的、精神的需求上的环境权是应该是人的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是为了满足对更高质量生活的需求,不应看作是人作为人“不得不”享有、“不应该”予以剥夺的利益。一项权利,如人权,它的属性往往可以从它的内容上反映出来。从环境权的内容上来看,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是类型是认为环境权仅仅是实体权,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例如,陈泉生教授认为生态性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清洁水权等。经济性权利表现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 第二种类型是认为环境权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与第一种类型中的实体性权利的内容大体一致。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许多学者之所以把环境权认定为是一种人权,依据的主要是环境权内容中的实体性权利所包含的与人的生命、健康、生存相联系的内容。其实,在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在世界已普遍被视为人权的趋势下,这三类人权可以吸收环境权中的这部分内容,与环境权的其他内容相分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环境权应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人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及言论自由这些人权相比,它不具有作为一种独立人权的价值,环境权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一些具有人权性的内容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所吸收。 2.如果环境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它应当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又有什么存在的意义?虽然最初设置环境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环境、防止环境继续恶化,以实现人类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这种公益性的目的,但不能因此认定环境权是一种公权利。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是属于公民的一种私权,是公民为自己的利益对环境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只不过由于环境权的特殊性,公民在行使自己的环境权时要受到环境保护的限制。在学界,有许多学者是反对设置环境权的,他们认为现在主张的环境权可以被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民法上的有关物权的内容所吸收。笔者认为,将环境权视为一种独立性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方面,它作为环境法的核心内容,对

环境法学 论述题1

环境法学 论述1 1.论环境法的性质? 答:不否认环境法具有阶级性,但认为阶级性不是环境法的唯一本质属性. 首先,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从其发源来说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主要任务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次,环境法的保护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法的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第三,环境法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也使环境法具有法的一般属性. *2.什么是环境法律关系,它的特征是什么? 答: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任何法律关系都直接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这是一切法律关系共同具有的特征,环境法律关系也不例外.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原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非物质关系,即思想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前面谈到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是环境法的重要特征. *3.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原因? 答:(1)因征用而变更,法律授予国家有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权力. (2)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常发生分立或合并的情况,从而发生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3)因依法转让而变更,在进行这种转让时,部分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就发生了变更.(4)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国家出于公益的需要,可以采用以国家所有的一种资源对换或调换集体所有的一种资源的方式达到目的. *4.环境法的特征? 答:1.综合性: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从空间和地域上说,是比任何法律部门都更加广泛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十分复杂.2.技术性:从客观上说,环境法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是决定了环境法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3.社会性: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法是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明显的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4.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 *5.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 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发规的规定:(1)是确认取得.即自然资源的现实使用人依法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申请登记,由其登记造册并核发使用权证的情况.(2)授予取得.即单位和个人向法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国家机关依法将被申请的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授予申请人的情况.(3)是转让取得.即单位和个人通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承包等形式取得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4)是开发利用取得.即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开发利用活动取得相应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6.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具有意义和作用? 答: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当一种东西,包括自然资源,若被是为视为无任何价值,并在消耗和使用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人们是决不会珍惜它的,更不会千方百计地节约使用.其次,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随着地球人口的增加,对资源的需求会越来越多,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却不会相应地增加,有的自然资源甚至会越来越少,以至于最后枯竭,例如矿产资源.那么,为了满足人类的需求,就需要进行资金投入,研究和开发新的资源和能源.一些可再生资源在开发和利用后也需要投入资金进行维护和恢复.最后,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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