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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核审批意见的填写

案件审核审批意见的填写
案件审核审批意见的填写

案件审核、审批事项的填写

一、《案件来源登记表》处理意见的签署:《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应有明确的意见。

一般有三种表述:

1.本案需进一步核实、请XXX、XXX 进行核查。(内容不够确切,需进一步调查。适用举报投诉、移送、交办、其他的线索)

2. 建议立案调查(内容确实,可以直接立案查处。适用监督检查、监督抽验、部分协查的线索)

3.本案可调查后立案(初步判断内容比较确实,比如不合格药品协查函的办理)

负责人:承办机构的负责人。

二、《立案审批表》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为落实案件办理第一责任人制度,有如下表述:

1.建议由xxx、xxx承办。

2.建议立案,由×××、×××承办。

3.建议本案由xxx、xxx承办。

4.建议不予立案,有具名举报投诉人的,建议告知举报投诉人。(建议立案的,同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首名为第一责任人;不予立案的,建议不予

立案,有具名举报投诉人的,建议告知举报投诉人)。

审批意见:一般有两种表述:

1.同意立案。由XXX主办,XXX承办(协办)。

2.同意立案调查,本案自20XX年X月X日起立案,由XXX主办,XXX承办(协办)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承办部门意见: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意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同意,报审核部门。

审核部门负责人意见: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处罚裁量适当。同意承办部门拟处罚决定。(另有“同意,报xx局长审批”表述)

审批意见:有不同的表述情形供大家参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8条)

(1)同意行政处罚。

(2)决定作出行政处罚。

(3)同意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4)本案经集体讨论一致通过承办部门(办案部门)建议。(重大复杂案件)

(5)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五、《()审批表》

1.《()审批表》的使用,增加了领导审批事项,细化了审批程序。《()审批表》是涉及行政处罚需要审批有关事项所使用的内部文书。审批意见涉及的分管负责人为分管案件办理工作的负责人。

2.《()审批表》适用于以下事项:办案人员回避;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实施查封(扣押)、延期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先行处理物品审批;延长办案期限;案件终止调查;没收物品处理审批;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申请强制执行(注:《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为本审批后的行成的对外文书,该文书最后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案件移送,等。

"等",涵盖未尽事项。如执行终止审批。参考《质监程序规定》第53条”因自然人死亡、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3.《()审批表》不适用于立案审批;撤案审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地转让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1-28 法律意见书 长沙xx置业有限公司: xx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转让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R-0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事,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贵公司的长沙体育新城R-06地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村,使用权面积为52151.9平方米,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用地且已于2003年5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已于2003年为国中(长沙)体育新城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建设银行贷款作为担保标的物而抵押给建设银行。 2. 在我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原出让合同之约定和法律禁止性规定,贵公司拟转让该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经出让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 抵押期间转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由于贵公司拟所转让的土地属于出让地,因此在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合同前须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并须经其审核同意。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资料)包括: (1) 用地申请书和申请报告。 (2) 计划部门立项批示。

(3)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红线图、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出让金收据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单、规划总图、用地批准书、已完成投资情况的认定报告。 (4) 转让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5) 有关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其他资料。 (6) 地形图上标准路幅坐标3份,规划定点会签规划批件。 (7) 定点蓝线图2份,规划设计要点。 (8) 双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9) 公司董事会决议。 (10) 地籍审查认定地籍调查测绘成果及权属,上好坐标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 (11) 评估报告及备案书。 转让合同须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转让方须交纳营业税(5%)、契税(4%),如有增值则须交土地增值税;转让过程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转让手续费、评估费、测量费、登记发证费等。 贵公司转让国有土所有权必须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手续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参考。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4年8月29日

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监理机构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1、本条所指的施工组织设计还包括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案等文件。 2、承包人进场后,应积极进行主体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分项、分类进行准备工作,其中,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时最主要的工作之一。 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或工艺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能保证施工质量; b、施工布置能满足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要求; c、施工所用材料满足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 d、施工现场内外交通满足施工要求; e、施工辅助设施、临时性建筑工程满足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f、施工所选择的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性能能满足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g、主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项目部的组织机构能满足施工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h、工程材料与设备能按计划供应。 i、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体系满足施工质量要求。

4、监理部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后,书面提岀意见,返给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补充。 5、承包人重新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查无误后,签署监理部的审查意见,通过施工组织设计。 二、开工申请与审批 1、合同项目开工与审批制度 (1)承包人提出的合同项目开工申请 在具备开工条件后,承包人向监理机构埴报“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申请表格式按监理规范“承包人用表CB14”执行,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开工合同项目的名称、申请开工日期及计划工期等。 (2)监理机构签收合同项目开工申请 在接到承包人埴报的“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之后,监理机构应对合同项目开工申请表及合同项目开工申请报告、已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文件等附件进行审阅并签收。已具备开工条件的证明文件应包括“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完成说明情况”、“施工技术方案(合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申报表(审批意见)”、“现场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报审表(审核意见)”、“施工设备进场报验单(审核意见)”、“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单(审核意见)”、“施工测量成果(测量基准点复核、施工测量控制网、施工区原始地形图测绘)报验单(审核意见)”、施工放样报验单(审核意见)”、 “施工进度计划申报表(审批意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保证体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核审。4.告知。5.听证。6.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作出的每一个处罚都是按照以上程序的,如果大家发现有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程序走就可以对处罚结果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 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在很多时候,有的人分不清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区别,首先二者所处的领域是不同的,刑法是法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到最后是不能够轻易认定一个人有罪的,当然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也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认定,让小编来告诉大家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则及程序 (一)行政案件管辖及办事规则

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市)县局及派出所按照规定的权限管辖,各区(市)县局原则上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查处治安案件、不得跨区办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受理的单位管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管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有权对各区(市)县治安案件直接查处。 2.各执法单位对当事人的报案应当认真接待、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单位,并告知当事人。治安案件的立案,由派出所所长、治安队长批准。需要查处的治安案件,由发生地派出所或治安队负责。情况比较复杂,影响大的案件,报分、(市)县局组织查处。 (二)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程序成都市公安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工程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补充合同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 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与工程承包方签订的总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提出以下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谨供公司参考: 一、关于《第一部分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意见 存在的问题1:合同工期约定不够明确; 法律分析:通用条款所规定的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这里的绝对或相对与前一问所说的开工日期相同。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分为约定日期和实际日期,示范文本里定义的日期是约定日期,实际日期是指承包人实际完成约定的工程的日期。实际工期的确定对于工期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最直接的作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 定,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决方案: 鉴于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合同中标明以下条款: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

工通知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 准(可以开工令等证明);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存在的问题2:质量标准约定模糊 法律分析:“合格”并非法律术语,容易产生歧义,因为没有具体 的对照标准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解决方案:将工程质量标准表述为: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可以有工程师和律师协商制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关于专用条款部分的法律分析及修改意见 60、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1:未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法律分析:固定单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 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 调整,但在结算时工程量据实予以调整。 目前,河北省建筑市场主要采用建筑面积平方米包干的方式,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定的形式等。2003年和2008年国家分别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这种计价方式是以综合单价固定的形式来确定和表达的,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单位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市场价格的,与国际惯 例接轨的价格模式。 针对固定单价合同的特点和司法实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 实践,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技术文件审核制度

技术文件审核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目的 为规范项目监理部技术文件审核流程,建立系统的文件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监理部的各类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核。 职责 1.3.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技术文件的进行审查; 1.3.2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相关内容的技术可靠性、工艺性进行审查并签字; 1.3.3 对规模大、结构负责或属新结果、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在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工作内容 1.4.1 需经监理部核查、审核或审批的技术文件包括: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开工申请等。 1.4.2 监理部对已经核查、审查或批准的技术文件,应签署监理意见。未经监理部核查、审核或批准的技术文件,不能作为承包单位施工的依据,也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1.4.3 监理部在施工图纸审查的基础上,应协助承包单位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提出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供图计划,以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按供图计划向设计单位索取施工图纸。 1.4.4 监理部应按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对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 1.4.5 技术资料应按专业、分类收集整理,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4.6 所涉及各类资料,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类,并在工程验收后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 1.4.7 归档文件严禁用复写纸或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办理逮捕案件适用“逮捕必要性”条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逮捕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第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逮捕案件,即:(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除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批准逮捕意见等内容外,还应具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内容。同时,应在案卷中增加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材料。 第三条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应严格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材料中涉及逮捕的条件、内容是否齐备。 第四条检察机关受案后,除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进行审查外,还要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进行审查、判断,必要时予以复核。对同时具备上述逮捕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依法批准逮捕。 第五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构成犯罪,即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己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六条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得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补充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 (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为有逮捕必要: (一)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的;

法律审查意见书样表

法律审查意见书 (年检) 辽物法审字〔2011〕00号 企管法规处: 现就盘锦九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辽河油田公司《签约主体资格合格证》年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审查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盘锦九田化工有限公司系在大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33万元,法定代表人梁庆金,经营范围主要为石油添加剂、生产销售、钻采配件、五金工具销售。工商注册号为:211121007000818,已通过2010年度年检,可继续经营。 二、财务及经营状况 1、财务状况 (1)依据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的辽中衡盘验字(2007)3053验资报告,以2007年7月31日为止,该企业共有股东2人,均为自然人股东。公司股东实际出资333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依据河北金诚会计师事业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出具的JCLN/审字(2010)第169号审计报告,以201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该公司资产总计3717381.25元,其中流动资产2671469.14元,固定资产1302346.11元;负债总计227577.88元,其中流动负债227577.88元,长期负债0元。资产负债率为

6.12%。 (3)经核查,该公司的净资产数额及资产负债率均符合《辽河油田公司签约主体资格法律审查管理规定》的要求。 2、经营状况 依据辽宁阳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以2010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24597.68元,主营业务成本为3324467.030元,利润53650.82元。 三、信誉情况 (1)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双兴支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结算记录。 (2)经核查,该公司2010年在我公司签7份合同,销售化学肋剂,销售额350万元。该公司能够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保证物资质量,及时售后服务,信誉良好。 四、法律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盘锦九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商业信誉、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符合签约主体资格条件,可以办理年审。 物资公司法律顾问助理: 二○一一年七月一十八日

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制度

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技术文件审批流程,建立系统的文件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文件、质量检验文件、无损检验文件等。 3、控制程序 3.1工艺文件的审批 3.1.1工艺人员负责按照规定及生产实际所需,按相关标准要求作出工艺评定,由工艺科长审核,技术部经理批准。 3.1.2 每种工艺文件由工艺科保存一套完整的工艺文件,要加上封面和目录,并建立台帐。 3.1.3各种工艺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和需要的检查要求,做到要求明确,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3.1.4各种工艺文件的要做好分类,由各工艺师或主任工艺师负责编制,工艺科长校对,技术部经理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3.2质量检验文件的审批 3.2.1检查员对于大型、复杂、重要产品,以及产品质量计划规定要求编制检验大纲(计划),质检科科长校对,技术部经理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2.2日常质量检验文件由检查员负责编制,质检科科长审核,技术部经理批准。

3.2.3产品竣工后,检查员组织按统一格式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质检科科长负责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校对。取得产品监检证书后,由企业法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共同签发质量证明书,检验负责人签发《产品合格证》并盖上质量检验专用章。 3.3无损检测文件的审批 3.3.1无损检测工艺卡应由无损检测人员编写,由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审核。 3.3.2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由Ⅱ级人员或Ⅲ级人员编制修订,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审核,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经总工程师审批后颁布执行。 3.3.3进行MT、PT、UT的,无损检测员整理记录,发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报告,探伤室主任审核后交产品检查员。 3.3.4产品规定的无损检测全部合格后,由资料员整理产品合格证用的无损检测报告,一式三份,经无损检测负责人审核合格并盖章后二份交给最终检验责任人,其中一份作为产品合格证的一部分,一份质检科保存,另一份探伤室自存,RT底片保存在无损检测资料档案室。 3.3.5外协的无损检测,由评定合格的外协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来公司现场进行检测,合格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报告应经无损检测责任人审核合格后签字保存。 质量考核点: 1、建立工艺文件台账 2、各类工艺文件作出分类,签字齐全,保存完整 3、各类检验文件作出分类,签字齐全,保存完整

刑法诉讼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审查批捕方式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现行的审查批捕程序完全是一种检察机关单方的职权行为,是一种行政化的审批程序。这种书面化、审批化、信息来源单一化的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其后果必然是程序神秘化、控辩失衡化、责任分散化。规审查批捕行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健全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审查批捕方式的诉讼化改造,形成控(侦查部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辩(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审(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三方组合的诉讼格局,以确保行使审查逮捕权的检察官保持中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这项司法审查权。 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犹如一把“双刃剑”,准确适用逮捕可以有力地打击犯罪,对防止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不当适用则直接涉及到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能侵犯人权。 逮捕权是检察权的重要容之一。九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审查批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审查逮捕部门审查。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对审查逮捕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将《逮捕案件审查报告》和《逮捕案件审批表》整合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进一步简化了部工作程序。200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区安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案件的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撤案和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具体包括立案的法制审核和案件调查的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立案、撤案和处罚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科审核。立案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立案审批表》和立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案件调查终结的法制审核需提供的材料有《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案件调查的相关材料,也可同步提供《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第四条法制科办理立案的法制审核,应当做好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撤案和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案科室对法制审核提出的整改建议改正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制审核时限内。 第五条立案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被立案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已确定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法定处罚情节。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前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对应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二)事实是否清楚、确凿、充分; (三)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相互印证、前后一致; (四)说理性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阐述是否清楚;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完整、规范;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八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立案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体适格、管辖无异议、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提出同意立案的意见; (二)对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存在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三)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局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处罚前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中基协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特别指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发行过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发行首只备案基金产品,否则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按此规定,众多私募机构将在未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上演“生死时速”——尽快依法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与备案,准备《法律意见书》、《年度审计报告》等。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

检察院队伍建设规划

抓基础求实效积极推进检察队伍建设 近年来,郴州市苏仙区检察院新一届院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紧抓不懈,从基础工作抓起,突出抓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干警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检察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机制、争先创优 (一)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按照省级先进院和文明单位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了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明确要求各部门“纵比上台阶,横比争一流”。将区财政统一保障的每月300元奖金,全部用于年度考核兑现,真正体现了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励先进的目的。在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有9个科室获得了先进,占70%。在区委、区政府年终考核中,被评为“双文明单位”和综合考核“一等奖”。2008年度获得市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有6人次,先进集体有9个,获得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有12人次,先进集体有8个。 (二)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实行干部轮岗和竞争上岗制度,规定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3年的,原则上交流任职;内设机构副职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5年、一般干警在同一岗位连续工作8年的,要进行换岗交流。竞聘部门正职的,应具备两个不同岗位副职的工作经历。一次有2个以上部门正职调整的,必须实行竞争上岗,个别易动调整的,由院党组研究决定。2008年3月,开展了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将内设各部门所有正、副职岗位全部纳入竞争上岗的范围,部门正、副职职位全部进行了轮岗。双向选择实现了“精兵减政”,部门正职岗位减少了5个,精减28%;副职职位减少到6个,精减60%。注重发挥部门负责人的骨干作用,把部门负责人作为科室的“主心骨”,积极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充分调动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 (三)以业绩为导向,切实转变观念 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将干警个人能力的拓展与检察事业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引导干警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通过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对干警的工作业绩进行动态跟踪和全面考核,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干警的政治业务状况和工作实绩,使“愿做事、能做事、做得好事”的干警得到锻炼、优先培养,有效激发了队伍的强烈进取心和竞争意识,“人争有为、事争先进”的观念,深入人心,基本形成了“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人才良性循环局面。 二、严管理,树立形象 以逐步建立检察执法规范体系为目标,以检察业务工作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为重点,强化管理,执法形象明显提升。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乡调查系统依法行政,提高统计执法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条依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材料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提交。 第三条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五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七条相关工作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人员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沈阳调查系统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沈阳调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部门。 第九条办案人员对相关工作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格式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 委托人基本情况; 2. 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 委托事项; 4. 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 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 法律法理分析; 8. 结论; 9. 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 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 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 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XX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 书的编号。 (二)正文。 1. 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 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 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 第3 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 第4 项和第5 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 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 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 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 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 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 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 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 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 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 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持已有技术工艺文件的完整性,统一技术文件的管理标准,确保所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文件是正确、有效和一致的;有效控制技术文件,使之能完全指导生产,以保证质量和生产正常进行,避免混乱,为使公司的技术文件得到有效的控制,确保生产现场所用的技术文件为最新有效版本。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涉及到的所有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图样、工艺图样和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也包括一定范围的外来标准和客户提供的图样等。 三、职权和职责 1.技术部是技术文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文件的编制、审核,并负责所有技术文件编号、发放、回收、归档,以及文件更改、作废的处理。 2.技术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技术部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技术部审核,由技术副总经理批准。 3.生产用工艺文件,如工艺路线单、工序卡、过程卡、工艺图纸、作业指导书,由制造中心各生产部专人编制,完成后送技术副总经理审核,由技术总监批准。 4.外来图样、标准由负责人识别、核对,经技术部总监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四、管理标准和管理要求

1.技术文件是公司的核心机密,是公司进行生产和管理工作共同的依据,是公司在同行中保持一定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术文件属于公司所有,每一位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以及保密性。 2.技术文件的定义 技术文件是指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操作规范、客户提供的图纸图样、各种技术标准、技术通知以及技术培训资料等。 3.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结构:或生产;图纸、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技术标准、外来标准和图样,生产设备操作规程等。 4.技术文件管理包括:技术文件发放、复制借阅、修改、重新发放、收回、作废、外来文件的识别和使用等。 5.技术文件的分类 1)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 a.相关的法律法规; b.国家规定的产品标准及有关管理标准; c.相关的质量标准; 2)作业类文件: a.图纸及各业工艺规程、工艺卡片、作业指导书; b.工序制量表及制量控制点一览表;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公司内所有设备使用说明书; e.各种明细表; 3)管理类文件; 公司日常制定的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及计划及规定等。

审查逮捕案件办理经验材料

近年来,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院部署和本院工作计划,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 和谐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近年来审查批捕工作现状及特点 1、2009年、2010年审查批捕工作基本情况:2009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98件146人。其中,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95件143人(包含纠正漏捕10件24人,批捕在逃1件1人),不批准逮捕3件3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3件3人,公安机关撤案2件2人。两年来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0份,《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52份,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参加现场勘验、疑难复杂案件讨论40次,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12份。 2、审查逮捕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型案件仍呈下降趋势。全年共批准逮捕涉嫌侵财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7人,占全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9.7%,较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6.1%,其中仍以盗窃、诈骗案件居多; 2、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增多。2010年共审查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2人,占同期受理审查批捕人犯总数的3.3%,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5倍。对轻微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案件、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主要作不捕决定; 3、外来人员犯罪率突增。2009年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中无外来人员,2010年却突增至5人,占当年批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此类案件多为团伙、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 4、共同犯罪案件仍比重较大。2009年以来办理共同犯罪案件20件,占批捕案件总数的13.8%。其中以侵财型作 案、多次作案、外来人员流窜作案比例较大。 二、审查批捕工作的基本经验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专业合同协议书审查法律意见书

专业合同协议书审查法 律意见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2011〕慧意字初第052号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勇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35号展览馆松竹园 电话:4007060030 传真:010— 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2011〕慧意字初第051号 致:

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我们假设该提供的材料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及向本律师所陈述的相关事实一致,就贵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事实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三、对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1、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同时基本符合该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部分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本合同的内容也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涉及建筑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中,建议将“原办公区”进一步细化,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第二部分是格式条款,属于建委统一的格式,不需要修改。 4、第三部分为本合同的核心部分,需要注意以下条款: 4.1建议在第五条安全施工下面加一句:因承包人原因而引发劳动纠纷及劳动仲裁、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资、加班费、工伤工亡纠纷),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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