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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性命担保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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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性命担保她行

端木

《中国青年报》,2001年4月02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7775928.html,/GB/kejiao/40/20010402/430894.html 孟繁华主编:《赏识你的学生》,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8页。

如果在几年前,你问我“了解自己的孩子吗”,我会斩钉截铁大言不惭地回答:“恐怕在20万个父亲中,你才能找到一个像我这么了解孩子的人!”说这样的大话是有根据的。在女儿的整个初中阶段,我们父女俩之间经常进行有趣的谈话,老谋深算的我,常使女儿惊讶地大叫:“怎么我心里想什么你都知道呀?”

女儿进入高中后,我算是领教了什么叫“高考战车”。每天5点半,她就要起床,自己匆匆吃点东西,6点多就出门了。晚上,我们只有晚饭的十几分钟可以聊聊,吃完饭她就回到自己的房间,关门,做作业直至深夜。我和女儿从容谈话的时间急剧减少。

我渐渐感到“信息短缺”,以往“特别了解”女儿的信心开始动摇。事实上,除了议论一下每次测验考试的成绩,我们几乎来不及再聊点别的。在女儿上高二时,没有和我商量,她告诉我“要分文理科班了,我报了文科”。

我心头一震,心想“大事不好”,这意味着女儿对自己的理科前景作出了否定评价。

在理性上,我是坚决反对中学分什么“文”、“理”班的(我甚至认为大学本科阶段也应该是“通才教育”),谁有权这么早就强迫一个孩子只能学什么呢?凭什么这么早就认定一个孩子不具有多种发展的可能呢?一个十六七岁的孩子,怎么可能对自己“适于”学什么作出正确判断呢?

我小心翼翼地问女儿:“你为什么这样选择呢?”女儿说:“老师说我没有数学脑子……”这话让我怒火中烧,一个为人师者,怎么可以这样摧毁学生的自信呢?“再想想怎么样?我认为老师说得没有道理,你很正常,并没有偏科……”“你说没用,反正我得选一个!”我默然。

家长和学生,竟这样只能屈服于现存的教育制度而毫无反抗余地———哪怕它是如此荒唐!

我读过不少教育学和心理学方面的书,深知“评价”和评价的方式在一个孩子成长中的作用。因此,哪怕孩子在某次考试中成绩不好,我也总是说:“这没关系,没准儿比全对还好,因为错过的东西印象更深!”但是我也感到,家长的鼓励对孩子的影响越来越小,因为你不“专业”、不“权威”,孩子做不出来的题,你通常也做不出来;你指导的作文,通常还会被判低分。

很明显,在学校里,老师对孩子的评价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有时我深感恐惧:我几乎已经完全不了解女儿了———每天能和她有效相处的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她一天要在学校呆10个小时,要说“了解”,恐怕没有人能比老师更了解孩子了。可是很遗憾,无论是每学期一两次的家长会,还是学期结束时老师给孩子的评语,都丝毫不能增进家长对孩子的了解。我相信与我有同感的家长很多,那家长会实际上就是“动员会”,动员家长与学校一起来给学生施加压力,无论哪一科的老师讲话,都是形势多么多么“严峻”,希望家长“督促、督促、督促”———每次家长会后,都有几个悲惨地被点名留下的男人女

人,那笃定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每个学期结束后,成绩单上照例有老师的评语,本来这是一个使家长了解孩子的大好机会,可惜,每次都是那寥寥二三十个字,几乎是年年相同的套话———两三个词儿的优点和两三个词儿的缺点———有一次的评语绝对是学生的字体,看来老师自己根本就没有写评语的兴趣,干脆让学生干部代劳了。

有一次女儿回家后很不情愿地告诉我,班主任老师让你晚上10点钟给她打电话。我诚惶诚恐地掐着表准点打过去,不出所料,那是一大堆“必须及时改正”的缺点!———老师大义凛然,刀刀见血,听得我头皮直发麻!

女儿问“老师说我什么了”,我犹豫了一下,“嗯,没什么了不起的……”考虑到老师对家长说话多少还会客气一点,我难以想象这些话当面对女儿说出来时是个什么气势,我不能再雪上加霜。

尽管我对女儿很有信心,觉得她是一个心智很正常的孩子,品行也没有什么必须矫正的缺陷,但她的理科成绩确实有江河日下的趋势,老师对女儿的评价开始影响我,“也许女儿真是缺乏理科方面的才能?”“也许她真是缺乏逻辑思维能力?”“也许她学习真的不够努力?”我自己都能感到在给女儿打气时有些言不由衷了。

终于有一天,女儿迟疑地对我说:“爸,我厌学了……”

“是吗?”我沉默无语,内心涌起一片可怕的绝望。我明白错不在女儿,是什么让她苦苦挣扎到高三,却突然丧失了自信和学习兴趣?!她曾是一个多么快乐和不甘人后的女孩儿呀……

所有这些,大概就是当有可能脱离这种教育的机会来临时,我和女儿都没有犹豫的原因。几乎丧失了学习自信的女儿,在美国会怎么样呢?她在陌生的英语教育环境中将遇到巨大困难,这是我可以想见的,也许她一开始就会沦为班上成绩最差的一名,美国老师会对这样的学生作何评价呢?我简直不敢想下去,并且做好了女儿再上两年高中的思想准备。

仿佛在验证我的预计一样,进入美国高中没两天,女儿就在邮件中告诉我,“大量的单词听不懂,所有的计算、作图都用计算机,我都不会……”第一次美国历史课考试女儿竟得了个“F”。我心情沉重,但别无退路,“这是正常的适应期,你一定会挺过去的!”听天由命吧!

不久,似乎奇迹发生了。女儿那边好消息不断传来,“突破”先从法语开始,女儿首次得了满分!女儿说,一次法语课,有别的老师进来找我们的老师,我们老师正忙着,她就跟我聊了两句,我们老师过来以后说“她刚从中国来”。那个老师说“我知道”。我们老师又说“刚来,法语就已经得100了”。那个老师感叹:“Jesus(耶稣呀)!”这声惊叹让女儿心花怒放。很快,她的化学又开始频频获满分。女儿给我的信写道:今天化学考试又得了100。老师判完了卷子以后,拿给别的老师看,然后说:“班里没别人这样,这都能当标准答卷了。”正好有别的班的人来问问题,他就跟那人说:“问Stephanie(斯蒂芬),她什么都知道。”

女儿的每次邮件,都要写几句老师对她的评价。让我惊奇的是,这些评价无一例外是赞扬,而且往往是在全班同学面前大声地赞扬,“你们要努力呀,否则将来你们都要给斯蒂芬打工去了”等等,女儿说“我都不好意思了”。

这些赞扬有点像兴奋剂,不知为什么,女儿开始自信得让我感到陌生,一些我原来并未发现的特质似乎开始呈现。我不大有把握有资格“指导”她了。

果然,3个月过去,女儿不经我同意,干脆地告诉我“准备今年就申请大学”,她甚至已经试着考了一次“托福”。我愣了一会儿,觉得女儿有点好高骛远,“托福”能考个四五百分就了不起了,她什么时候见过这个世面呀!

不久,成绩出来了,着实让我大吃一惊,她竟考了600多分。这个成绩申请美国大学富富有余。

女儿真的开始申请大学了。她告诉我其中一个必要程序是中学老师的推荐信。与中国的“一考定终身”完全不同,美国对申请入大学的学生采用复合评价,不仅要看你“大学入学资格考试”(SAT)的成绩如何,你平时的成绩也占一定的比例,还要看你有什么特长,甚至做过多少时间的社会公益工作,中学老师的评价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我大大地担心起来,以往国内老师对女儿的评价言犹在耳,刚刚在美国学校里呆了几个月,美国老师怎么可能了解一个中国孩子呢?

女儿似乎忘了这件事。其后一段时间的邮件里,她绝口不提老师的评价是什么。我想糟了,美国是个信用社会,老师向大学推荐学生关系到自己的声誉,绝不会像中国人通常认为的是个“人情”,拣好话说就是了。也许,美国老师是否愿意推荐女儿都是个问题———女儿不提,我也不好问。

又过了一段时间,我接到厚厚的一封信,是女儿从美国寄来的。打开一看,是4件美国老师给大学的推荐信!我迫不及待地开始读,一种从未有过的震撼油然而生———

法语老师的推荐信

在过去的5个月中,我很高兴认识斯蒂芬。她去年10月到沙龙高中读书时,我教她法语。法语对她来说是一门全新的课程(她的第二外语),同时她不得不掌握英语(她的第一外语),还要适应新的文化氛围,但所有这些都没有难倒她。

斯蒂芬是个非常聪明的学生。她在沙龙高中的第一周,就问是否可以放学后留下,让我教她以前没有学的功课。令我惊奇的是,斯蒂芬在一个小时内就都学会了。她不时地展示她的语言天赋,在班里成绩最好(从开学第一天起,她的分数没有低于A的)。她对细节和微妙的语法差别有敏锐的目光,能成功地记住新词汇并在文章中创造性地运用。出语轻柔的斯蒂芬能轻松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我对她适应困难的法语发音的能力印象非常深刻。斯蒂芬学习勤奋、自觉,总是认真完成作业,以自己的努力和精确超出我的预期。

斯蒂芬是成熟、友好的女孩。她的同学大部分像大一新生,只有她像大四学生。她在小组中做得也不错,我经常看见她给同学讲解难题。另外,我们课下经常交谈,她既和我分享她的经历,又喜欢问我有趣的问题。

我相信,斯蒂芬在大学里会继续在个人学术方面取得进步,获取成功。对你的2005班(毕业班)来说,她是宝贵的财富。我毫无保留地推荐她。

凯瑟琳·M·特纳

亲切、自然和对学生细致的观察,竟使我这个看惯了“套话”的人一时间感到既新鲜又温暖,评价可以这样写的呀!

数学老师的评语

我很高兴写这封信,并以我的名誉担保,斯蒂芬今年参加了我的初级微积分课程的学习。学习期间,我发现斯蒂芬不仅勤学好问,而且富有同情心。她总是努力、认真地完成作业。她在数学和解决难题方面有显著特长。

斯蒂芬经常以自己优雅而且具有创造性的方式解决难题、完成数学证明。斯蒂芬也常常帮助身边的同学做难题。在校期间,斯蒂芬为了得到问题答案,通常比别人回家晚,有时候她也在学校里帮助别的同学。

学生们尊重她的文静和才智以及她解释问题时的耐心。显然,她在享受着帮助同学的乐趣。有斯蒂芬做学生我很高兴,她在任何校园都会受到珍视。为上述及更多原因,我向贵校推荐斯蒂芬。

特雷西·史密斯

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女儿竟有数学“特长”?还能“优雅”而“创造性”地解决难题?!她不是“没有数学脑子”吗?

英文老师的评语

斯蒂芬从不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进行学术辩论。她的准备总是全面而准确。她不喜欢大惊小怪,对每个可能的事件都有预测。有的学生考试时爱靠运气“赢取胜利”,获得最佳,但斯蒂芬不这样,她付出的代价是时间和努力,这在她优秀的作业中有所反映。

斯蒂芬不仅仅是学术机器。她对学习感到兴奋。有的学生仅仅是搜集信息,而斯蒂芬在探索智慧。她与困难的概念搏斗;对有挑战性的问题,她不接受简单的答案。她所做的是把不同的想法结合起来,把众多概念放在一起。她不怕在解决难题时碰壁。我很喜欢像她这样有毅力的学生。她能适应高水平的大学学业吗?我以性命担保她行。对此,一秒钟都不应该怀疑!

人格的力量。这就是全部。这就是麦粒和谷壳的区别,这就是斯蒂芬的内在。不自负,不自私,不虚伪,她是积极向上的女孩,能够明辨是非。

斯蒂芬勇于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当事情不顺利时不找借口。她知道如何自我解嘲,也知道如何关心别人。她不贬低别人,也不利用别人。她尊重人,对人公平、体贴。她具有人格的力量。我就以此来结束我的评价。

约翰·C·科林斯

英文老师对女儿的评价让我目瞪口呆,有哪位老师会对一个学生的品质“以性命来担保”?!无论对学业上的特点描述,还是对内在人格的观察,甚至对女儿未来的预期,这位有博士学位的老师都远远超过了我这个父亲———我感到惭愧,以这样宽阔的视野对一个孩子作出评价,对我,对中国的教育文化来说都是陌生的。

指导老师的评语

去年10月的一天,斯蒂芬从中国来到马萨诸塞州沙龙市的沙龙高中,坐在我的办公室里登记注册,成了我们这里的新学生。哇!我无法理解她脑子里会想些什么。第一印象容易给人错误导向,但我很快被这个女孩的沉着、聪慧所震惊,开始关注在她身上会发生什么。幸运的是,斯蒂芬11岁时曾经在澳大利亚住过一年半,英语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都不错。我们开始制订帮助斯蒂芬的学习计划。当天,斯蒂芬表示她的目标是争取和其他高年级学生一样从沙龙中学毕业,然后申请在美国读大学。作为一个在沙龙中学做过37年顾问,接触过来自不同国家的留学生的人,我不得不指出斯蒂芬的目标太高了。但是,她以轻柔却坚定的语气笑着回答:“我是高年级学生,想这个学年就毕业。”

斯蒂芬表现得很完美。在我做顾问的经历中,还没有听说过有外国学生比她更快地完成了学术转型。谦虚的斯蒂芬甚至不愿意接受她应得的高分数。数学和其他理科方面的科目对她来说很轻松,遥遥领先于她的同班同学。她喜欢语言,学起法语来是个明星。然而在英语和美国历史方面,她的阅读和写作水平还需要努力。她的所有老师都有共同的想法,“她太不可思议了,请再给我们20个像斯蒂芬这样的学生!”他们一致赞扬她的勤奋、学术好奇心、专心学习和愿意帮助小组中其他同学的行为。平时斯蒂芬在课堂上很安静,但一被叫到回答问题时总是清楚无误,显示出极强的理解力。

她的历史老师这样评价:“考虑到斯蒂芬有限的学习英语的经历,她在字谜、小测验和写作方面的成就是惊人的。我知道她花几个小时做每日的字谜测验准备,胜过她的同学。她来我的班3个月写作就大幅度提高。她总是来寻求帮助,问很棒的问题。”

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她在美国有竞争力的大学里会非常成功。她的法语老师补充说:“尽管这只是初级法语班,但斯蒂芬是迄今为止最好的。她对语言敏感,在一个小时内就能掌握别的同学一个月才能记住的单词。她人也很好,总是耐心地帮助同一小组中落后的、新来的学生按时完成作业,因而他们特别愿意和她在同一小组。毫无疑问,斯蒂芬聪明、专心、勤奋,而且特别有组织纪律性。”

最后,教她初等微积分和三角学的老师这样评价斯蒂芬,“一个优秀的学习数学的学生,

拥有极高的数学技能。她的作业总是无可挑剔,很明显,她依靠直觉,有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她谦虚、不摆架子、文静,但是她积极主动地伸手帮助同学。她经常放学后来找我,而我在忙着和别的学生交谈时,她就在教室里帮助其他同学。”

斯蒂芬在学业上越来越自信,同时她也开始交朋友,在社交方面开始轻松自如。她爱好运动,希望能参加我们学校的春季田径比赛。她开始意识到自己和沙龙高中的同龄人有许多共同之处。最近,她的父亲问她美国教育和中国教育有什么区别时,她说:“老师不一样。美国老师非常亲切、友好。考完试他们进行评论;而在中国,我们只是拿到分数。在中国我们需要死记硬背,而在美国你不得不学习思考,学会表达思想。”

斯蒂芬是个不同寻常的女孩。她独立、灵活,非常善于适应生活中的变化。她以乐观的态度看待将来在大学的学习。尽管她想念父亲、其他亲人和在中国的朋友,但她肯定对大学的挑战有准备。在沙龙高中的极短时间里,她就证明了自己是优秀的学生,是积极进取、善于接受挑战的女孩。

我满怀热情地赞同最具竞争力的大学接纳她。

乔·贝克汉姆

这像是一份学生评价吗?说实话,贝克汉姆先生的推荐信,我读起来就像是一个老朋友在与我娓娓而谈,亲切、从容,充满热忱。显而易见,他是如此负责,除了自己的观察,还逐一征询了女儿所有科目老师的意见,遣词用语非常谨慎———例如,我很担心女儿因为爱面子、不主动在上课时积极回答问题的习惯,而这是美国教育中非常被看重的品质,几次在邮件中叮嘱她要“改正这个缺点”。贝克汉姆先生也发现了这一点,但他使用的词是中性的———“安静”。他在小心翼翼地呵护着什么呢?呵护着学生的自尊!

读完这些老师极具个性的评价,那个“没有数学脑子”的、只能上文科班的、垂头丧气感到“厌学”的女儿,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看起来正全面获得进展、甚至有点出类拔萃的女儿!仅仅三四个月过去,女儿的学习状态和自信简直就像换了一个人,是什么起了如此奇妙的催化作用?

我想说,是不同的评价标准使然!一个孩子如果总是受到负面评价,就会产生自我的“负驱动”,自暴自弃。处在学习过程中的学生就像一杯没倒满的水。在中国老师这里,通常看到“一半是空的”;而在美国老师那里,却总是看到“一半是满的”———前者否定,后者肯定,哪一种会对学生产生激励作用呢?当然是后者,这早已被心理学上著名的“罗森塔尔效应”所证明———仅仅是因为教师对学生的期待不同,一部分学生就会比另外的学生取得更大的进步。这难道不是我们的教育应当反省、深思的吗?

尽管相隔万里,我还是想大声对这些了不起的美国老师说声“谢谢”,他们做到了我这个父亲力不从心的事,让女儿重新“起飞”。我已不在乎这些评价对大学录取女儿产生什么影响,但我问女儿,是不是永远不会忘记,曾经有一个叫科林斯的老师在评价自己时说———“我以性命担保她行,对此一秒钟都不应该怀疑!”

女儿热烈地回应:“Yeah!!”(端木)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民法典》“蜕变”中的担保物权制度

《民法典》“蜕变”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一直以来,我国担保领域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不同规范间的规则不统一,实践中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民法典》的颁布,统一了担保领域的法律适用,回应及完善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在立法体例上,《民法典》未设统一的担保篇,而是根据不同担保类型的特点,将其分布在不同的章节。本文主要就《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对现行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及其影响进行梳理。 一、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规范背景】 在我国物债二分的权利体系下,受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担保物权的种类有限。然而,在典型担保物权之外,商事交易主体还创设了大量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模式,例如,所有权保留合同之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通常具有担保标的物买卖价金清偿的功能;融资租赁合同之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通常具有担保标的物租金清偿的功能。 《民法典》第388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范围不再仅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典型担保合同,在法律层面认可了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实务指引】 1.非典型担保手段通常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类型。 2.非典型担保模式,可适用典型担保规则,无论其交易结构如何创新变化,其权利设立、公示、实现、顺位规则都是统一的。当事人在非典型担保合同中,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时,典型担保规则可以起到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用。

3.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动产、不动产设定担保物权的,或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财产性权利设定权利质权的,担保权人应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对抗效力。例如,在保理关系中,多个保理人对同一应收账款享有的债权,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经登记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未经登记且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担保权仍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具有对抗无担保债权人的效力,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就担保财产处置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但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4.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接受融资人提供的非典型担保时,应重点关注担保财产的流通性和可处置性,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保障担保权利的顺利实现。 二、取消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doc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担保借款是指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作抵押或质押而取得的借款。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欢迎大家阅读,供您参考。。 质押担保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行为()。 A.有效 B.无效 C.视标的物种类而定 D.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3.以()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土地所有权 B.汽车 C.电视机 D.家用电脑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以电视机、家用电脑等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权的标的是()。 A.不动产 B.土地使用权 C.动产和权利 D.房屋 【答案】C 【解析】依据质权的性质,质权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5.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B.质押合同登记时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D.质物被质权人使用时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可以适用留置权这一担保方式的债权是()。 A.合同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原理和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 8.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达,不正确的有()。 A.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成立要件 B.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存续要件 C.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D.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答案】A 【解析】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留置权的存续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9.下列财产中,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是()。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1.抵押权的标的为()。 A.不动产 B.不动产用益物权 C.某些动产 D.所有动产 【答案】ABC 【解析】抵押权只能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某些不动产(参见《担保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

物品抵押借款合同协议书

物品抵押借款合同协议 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抵押借款合同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在甲方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在借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抵押权。为此,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经营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 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年 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实际资金交接日不一致时,以实际资金交接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资金交接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上有同等法律效力。

4、借款利率按年息_______%计算,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计算,按付 息。首次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二交付息日期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第三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 日,第四次付息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5、付息方式:通过现金交付各期利息。 6、借款利息自甲方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 7、借款本息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主动还 本付息。 8、提前还款,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须另支付 30 天 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9、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10、还款之日起5日内联系不到借款人,放款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第二条抵押物价格约定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清单)作为 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要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 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 分或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最新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汇总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 质权 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简单的担保借款合同精装版

简单的担保借款合同精装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1491

简单的担保借款合同精装版 担保借款合同1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经中国____银行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下称乙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乙方。 第一条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种类) 贷款(大写)_____,用于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评估价值:_________. 3、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本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四条抵押物登记 1、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_____、_____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乙方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五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二) 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4.00)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2.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3.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为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 (4)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留置权,是指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成立要件是: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合法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成立。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物品借款抵押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654-24 物品借款抵押合同范本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物品借款抵押合同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借款人(抵押人):____(以下简称甲方) 现住址: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出借人(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 商一致,达成协议。在甲方以___________,作为借款 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 借款额给甲方。在甲方还清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 的抵押权。为此,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___(大写) 2、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于合法经营的需要, 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借款进 3、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个月, 即从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

4、借款利率按月息_____%计算,利息从实际放款之日计算,按付息。首次付息日期 5、付息方式:通过现金交付各期利息。 6、借款利息自甲方收到款项之日起计算。 7、借款本息的偿还:甲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主动还本付息。 8、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展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9、还款之日起5日内联系不到借款人,放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 第二条抵押物价格约定 1、抵押人同意以下列财产(详见________抵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 (大写)_____元,抵押物的最终价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和使用借款的利息。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债权关系辨析 一、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其一,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其二,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

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二、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权的对世性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债权与物权同属于财产权的范围,但二者有较大的区别。 1、反映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不同。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体现为权利人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体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债权关系中,即使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专题研究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1.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 2.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2。 3.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普通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 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范本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 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 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用益物权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前者也称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用益物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也称特别无权或准物权,是指由民事单行法或特别法确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 探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许物权)取水权《水法》 养殖权《渔业法》 捕捞权《渔业法》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区别: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比较纯粹的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其产生大多是依据法律行为。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由于是需要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自然资源,因此处于公私法交错地带,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常常随着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生需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并不牵涉很多民法理论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由经济行政法加以规定。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实体权);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价值权)。 2、客体不同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查看更多不良资产清收法律实务文章可关注公众号“不良资产法律实务” 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 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 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申请人 担保物权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民诉法》196条 《民诉法解释》361条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 有权人等。 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在之前顺位的担保物 权人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也可提出实现担保 物权。 《民诉法解释》366条 被申请人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担保人、担保物权人 均可作为被申请人。 / 其他浙江 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可以作为被申请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时,不能作为 被申请人 北京 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担保财产被第三人实际占有的,可以将第三人 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江苏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实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 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

担保物权。工作的讨论纪要》 二、管辖 1、一般规定 一般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人民法院 《民诉法》196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 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362条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 院管辖。 特别管辖法院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 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3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故对于北京、上海及广东省申请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案件,笔者认为应遵守该专 属管辖规定为宜。 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应予受理。《民诉法解释》364条 实践中,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会增加申请人的成本,故一般都是向其 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各地法院规定及案例来看,受理法院有权处理 同一债权涉及的不同担保物。 福建 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 法院申请,申请的效力及于其他法院 辖区的担保财产。 福建省高院《关于依法规范金 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 见(试行)》 重庆 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 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申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 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答》 2、约定管辖法院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故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并不能对抗民诉法规定,

物品抵押合同范本

物品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物品拍卖,是一种保护抵押权人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手段。物品抵押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物品抵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物品抵押合同范文1 甲方(抵押方):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方):身份证号: 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金额(大写)元,借款期限为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帐户之日起计算,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金额(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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