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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北京工人婚姻观念的变化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北京工人婚姻观念的变化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北京工人婚姻观念的变化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与

北京工人婚姻观念的变化*

庄秋菊

[摘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工矿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宣传婚姻法,推动了工人婚姻的变革。通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北京工人中自由恋爱现象初露端倪、男女平等观念渐为部分工

人接受、工人家属的依赖思想和吵闹行为也有明显改观。但有些干部和工人阻挠自由恋爱,还有部分

工人误读婚姻自由、乱搞男女关系。北京工人对新婚姻法从被动了解到主动接受经历了相当长的时期,大致符合社会风俗变迁的基本规律。

[关键词]《婚姻法》;北京工人;婚姻观念;变革

[中图分类号]K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8(2013)02-0042-07

1950年5月1日,中央政府颁布了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以法律规范人民的婚姻行为,为全国人民摆脱婚姻传统习俗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根据中央政府指示,北京市政府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居民宣传婚姻法。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北京居民的婚姻有了很大变化。不同群体对婚姻法的接受程度和利用效果不一样,目前学界还没有文章专门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对工人群体婚姻的影响。本文以北京为中心,主要运用档案与报刊资料,重点考察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对工人婚姻的影响。

一、新婚姻法在北京工人中的宣传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北京市政府响应中央政府的号召开始向北京居民宣传婚姻法。在宣传过程中,除采取统一的宣传方式外,北京还对不同群体实际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在对工人群体进行宣传时,由于工人们绝大部分过着集体生活,便于集体领导和宣传,政府有关部门在工矿企业中成立了宣传婚姻法的领导机构,并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为保证新婚姻法顺利地被工人所接受,在宣传过程中注重维护工人的切身利益。

首先,在工矿企业中成立婚姻法宣传机构。为有效引导工人抛弃传统思想,树立新婚姻观念,北京市于1952年12月20日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工矿企业分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总工会,其成员有刘莱夫、邢军、祖田工、王瑛璞、冀真五人。其中,刘莱夫同志任主任,邢军同志任副主任。①该工矿企业分会下辖125个基层单位。在重点试验期间,北京市工矿企业分会选取了北京被服厂第四分厂、京西城子矿和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作重点试验单位。这三个单位中,北京被服厂第四分厂是轻工业的代表企业,京西城子矿是矿业的代表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则是金融

*①本文为朱汉国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当代社会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10&ZD077。

《召开女工、家属干部会议的总结及本会领导干部在会上的讲话记录》,1953年,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号(以下简称为京

业的代表。通过领导重点厂矿的新婚姻法宣传工作,工矿企业分会积累了宣传婚姻法的经验和教训,为后来领导全市工厂全面开展宣传婚姻法运动铺平了道路。

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始之前,为加强对各厂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领导,工矿企业分会制定了《工、矿、企业三月份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在计划中,工矿企业分会不仅要求市总工会领导并检查各厂的贯彻婚姻法运动,还要求“运动结束后,基层贯彻婚姻法委员会要及时做出总结,交市工矿分会”①。

贯彻婚姻法运动全面启动后,工矿企业分会领导全市工矿企业开展新婚姻法的宣传工作。贯彻婚姻法运动在工厂全面开展后,在理论方面,工矿企业分会要求各单位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所公布的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②等法律法规的内容。在具体工作中,工矿企业分会不仅指示各工矿企业组织干部学习婚姻法的基本精神,还组织各工矿企业运用多种方式向工人和家属宣传婚姻法。

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工矿企业分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向全市工人宣传新婚姻法的基层机构有市总工会女工部、区办事处、各工矿企业单位的党、团支部、工厂工会等部门。不论在重点试验期间还是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全面展开后,基层单位的宣传机构市总工会女工部、区办事处主要负责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工会除了向工人宣传新婚姻法外还负责调解工人的婚姻问题。如矿区城子煤矿“工会没有专做家属工作的干部,一切工作由家属委员会去做,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工会帮助解决”③。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据不完全的统计,北京农业机械厂的工会家属委员会在运动后就“调解了婆媳、夫妻不和共53件”④。这些基层部门在工人中宣传婚姻法的工作和解决工人的婚姻问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其次,采取多种方式向工人大力宣传婚姻法。北京在工人中宣传婚姻法的方式主要有举办婚姻讲座、组织报告会和讨论会、利用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

举办婚姻法讲座。北京市市总女工部和各区办事处先后举办了几次婚姻法讲座,部分工人尤其是女职工参加了婚姻法讲座。如“1951年3月起到8月,城区8个区(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区)郊区有五个区一个镇(十、十一、十二、十五、十六、长辛店镇)共13个区一个镇先后建立了定期的婚姻法讲座,共18个班(如四区二班、八区三班)2560人(按发票人数统计)。其中有工人700人”⑤。1951年,北京市一区也曾在工人中组织过两次婚姻讲座,“听讲人数约五百人左右,全区按一万工人计算,听讲人数仅占全部职工的5%”⑥。由此可见,婚姻法讲座只能惠及少数工人。

组织报告会、讨论会等。报告会是宣传婚姻法“首要的和主要的方式,它可起全面交代政策、稳定人心的作用”⑦。北京各单位的工会和家属委员会基本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大规模宣传,但是不同单位召开报告会的次数也不相同,多则召开三、四次,少则召开一、二次。除了报告会以外,小组讨论会也是各单位宣传婚姻法的方式之一,工矿企业工会和家属委员会大多组织了一二次小组讨论会。

利用宣传工具进行宣传。除了举办讲座、组织报告会与小组讨论会外,工矿企业分会下辖的

①②③④⑤⑥《工、矿、企业三月份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1953年,京档38-2-77。

《工、矿、企业三月份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计划》,1953年,京档38-2-77。

《城子矿工人的婚姻家庭情况》,1954年,京档84-3-28。

《北京农业机械厂、北京新华印刷厂贯彻婚姻法调查报告》,1955年,京档2-8-60。

《婚姻法公布一年多以来执行情况》,1951年,京档84-3-15。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在本市工厂企业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报告》,1951年,京档101-1-331。

125个单位的工会和家属委员会还利用电影、戏剧、读报、广播、黑板报、宣传册等宣传工具对工人进行婚姻法宣传。其中,某些宣传方式对工人的影响很深,例如电影、戏剧等。很多建国初期的老工人直到现在还对这些方式及其宣传内容记忆犹新,1201印刷厂退休的老工人谈到宣传婚姻法的电影时如数家珍,孙长明老人回忆道:“当时宣传婚姻法的电影有《小二黑结婚》、《刘巧儿》等”①。各种宣传力量和宣传工具并用,使得新婚姻法在工人中真正做到了人人皆知。

此外,有条件的单位还通过宣传身边的典型事例、举办小型的图书展览会来推动婚姻法的深入宣传。市总工会、区办事处、工厂工会等部门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使婚姻法宣传的范围比运动前更加广泛,受益的职工人数也大大增加。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工矿企业分会下辖的125个单位中85%的职工和70%的工人家属受到了新婚姻法的教育。②再次,婚姻法宣传注重结合工人的利益。在北京市工矿企业分会领导下,不论是市总女工部、区办事处、各工矿企业单位的工会和家属委员会都在向工人宣传婚姻法的同时关注工人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在工人中宣传婚姻法不占用工作时间和切实帮助工人调解婚姻问题。

各地工矿企业宣传婚姻法基本不占用工作时间。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时期,根据工矿企业分会的指示,工厂工会和家属委员会一般用“三次左右业余时间来进行报告和讨论”③。在来不及按时完成婚姻法宣传的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选择了适当延长运动时间而不是强制工人停产学习。如北京京西矿区没有按时完成贯彻婚姻法的任务,经副市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主任张友渔批准,将京西矿区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延长了三日。这样不仅没有影响矿区的正常运转和工人的利益,而且还保证了京西矿区按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婚姻法的宣传。

工会除了利用工人业余时间宣传婚姻法外,还设身处地地为工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婚姻问题。一方面设法扩大工人的社交范围,为未婚工人自主择偶增添机会。工人因为工作缺少公开社交的机会,工厂工会就组织舞会、放电影,并邀请其它工厂工人一起参加。1201印刷厂的工人回忆当年的情形说道:“当时都搞一些文艺活动,如舞会、放电影等,给青年工人恋爱创造机会。一到周末就用汽车去接(其他工厂的工人)”④。这既丰富了工人的业余生活,又扩大了工人的社交范围。另一方面帮助工人解决家庭纠纷,维护工人家庭的和睦。针对某些工属不了解工人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刁难工人,如北京工业机械厂工属陈惠珍自己“吃大米白面,穿绸衣服,爱人吃窝头,穿破衣服,还常跟爱人吵架”⑤。工会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组织工人家属到车间实地参观工人生产,用事实说明良好的婚姻生活对工人安全生产尤为重要。随后就她们看到的实际情况,工会还举办了座谈会,组织工人家属们进行讨论。经过工会及其家属委员会的共同努力,工属们受到了教育,逐渐开始关心工人,工人和工属间的关系日渐融洽。

综上所述,北京市政府和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建立了工矿企业分会领导所辖工厂的婚姻法宣传工作,工厂中也由工会和家属委员会具体负责向工人及其家属进行宣传。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工矿企业分会、市总女工部、各区办事处、工厂工会和家属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新婚姻法的宣传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进行较好的工矿(占1/3以上)宣传面达90%以上。中小工厂较不平衡,宣传面平均达70%。”⑥

①②③④⑤

受访者:孙长明、安秋晏夫妇,采访时间:2012年6月17日。

《北京市工矿企业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总结》1953年5月20日,京档101-1-412。《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第二稿)》,1953年,京档1-6-753。

受访者:孙长明、安秋晏夫妇,采访时间:2012年6月17日。

《北京农业机械厂、北京新华印刷厂贯彻婚姻法调查报告》,1955年,京档2-8-60。

二、新婚姻法对北京工人婚姻的积极影响

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工矿企业分会的领导下,市总工会、区办事处、工厂工会等部门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全市工人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生活发生了变化。

首先,未婚工人积极追求自由恋爱,工人中自由恋爱现象逐渐增多。青年工人受新婚姻法精神的影响,相对于父母包办婚姻他们更愿意接受自由恋爱,有条件的工人开始自己追求对象。在北京大多工厂中,青年工人的恋爱开始由暗转明。36618工厂工人“形容过去的情况说:‘两人在厂里越是当着别人面冷淡,那就是越有门儿(即心里越好)的时候’。现在空气变了,许多青年职工在休息天公然成双成对地进出、玩乐了”①。北京当时许多工厂,如1201印刷厂、北京食品厂、北京化工厂等都盛行自由恋爱。1201印刷厂的工人刘明昌、王俊夫妇回忆他们结婚时该厂工人自由恋爱的现象时说道:我们是集体婚礼,当时一共8对。我们厂的职工大多都是自由恋爱②。北京市食品厂原厂长回忆该厂青年工人自由恋爱情形说道:“那时候大部分的婚姻都是本单位男子和本单位女子的结合”③。

由于大多数未婚工人积极追求自由恋爱,北京工人中自由恋爱现象增多。据材料显示,解放前、解放后至婚姻法颁布前、婚姻法公布后至1953年三个时期,北京被服四厂和城子矿的3056名职工中“包办婚减少情况是:70%—32%—20%;自主与半自主婚增加情况是:30%—68%—80%”。④其次,虽然自由恋爱曾一度遭到部分干部和普通工人的抵制和嘲讽,但青年工人的自由恋爱并没有被遏止,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被工厂的干部和普通工人所接受。至1954年有条件的工人几乎都能够自由恋爱了。

再次,树立婚姻法内男女平等的观念,婚姻质量逐步提高是新婚姻法对北京已婚工人产生的又一积极影响。

解放前,绝大部分的男子都将妻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任意打骂、虐待,群众也认为男子打自己老婆理所应当。这主要是因为妇女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属于“不能自养而待养于他人”⑤的弱势群体。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和新婚姻法的颁布,妇女逐渐走出家门参加工厂生产和社会劳动,即便如此还是不能避免被丈夫打骂、虐待。“有的工人认为妻子是‘吃我穿我’所以就应该‘打骂由我’。甚至老婆是工人的还要虐待她,赚下的工资也要完全交给他。如农业机械厂的临时女工牛淑贞,每月所发的工资必须完全交给她的丈夫张万福”⑥。遇有男工打骂、虐待妇女的情形“舆论也不制裁,干部也不处理,就由小虐待而大虐待甚至虐杀”⑦。同时,“因打骂老婆、家庭吵闹而致影响生产甚至引起工伤的现象时有出现”⑧。

贯彻婚姻法运动开展后,男女平等思想逐渐为部分群众接受,打骂老婆已经被越来越多人认为是错误行为,很多曾打骂老婆的工人都主动改过。北京石景山钢铁厂工人中有11家吵闹、打架最严重,经过婚姻法运动后关系都得到了改善。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看见男工打骂老婆时,群众不再觉得男工“威风”,而是主动批评、制止。“新华印刷厂一个汽车司机打了老婆,住在附近的工人都起

①②③④⑤⑥⑦《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第二稿)》1953年5月3日,京档1-6-753。

受访者:刘明昌、王俊夫妇,访谈时间:2012年6月23日。

受访者:赵恩润,访谈时间:2012年6月21日。

《北京市贯彻婚姻法重点试验工作情况和经验报告》,1953年,京档1-6-753。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1册第1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8页。

《北京农业机械厂、北京新华印刷厂贯彻婚姻法调查报告》,1955年12月,京档2-8-60。《全国妇联负责同志曹梦君在北京市妇女代表大会上的讲话》,1953年,京档84-2-41。

来制止,并要他保证以后不再打人,才算了事”。①

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工人中打骂妻子的现象减少,而帮助妻子做家务活的男子越来越多。北京在婚姻法宣传过程中强调了家务劳动的重要性,使部分男子逐渐认识到歧视家务劳动是错误的。“男人做家务活丢人”的思想转变了,北京被服厂保全部的男工认为“家务劳动也不简单了”②。他们大多主动开始帮助妻子干起了家务活,“宏业里五号有3个铁路工人过去从不管家务事,学习婚姻法后,3个人看了8个小孩子,让他们的爱人腾出手来参加会”,“椿树上头条20号妇女赖影奇,过去她丈夫回家也从不帮她做一点家务事,现在赖从外边开会回去,他把一切都做了”。③工人主动开始做家务活的现象说明了他们慢慢地认识到了家务劳动的意义和妇女的艰辛,这是推动工人家庭走向男女平等的重要认识基础,这是建国初期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积极成效。

贯彻婚姻法运动不仅改变了工人的传统思想,还改变了工人家属们的某些错误观念和行为,她们逐渐放弃了享乐思想,与工人吵闹的行为也有所收敛。北京农业机械厂的工人家属陈惠珍经过工会的教育后反省道:“咱们夏天穿绸衣服扇扇子还嫌热,工人成天在火棍中转,又热又危险,咱们还有什么可闹的。”④此后,像陈惠珍这样的工人家属认识到工人工作不易,扭转了享乐的错误观念,在生活上开始精心照顾其丈夫。

通过自由恋爱,未婚工人组建了幸福的家庭;通过宣传男女平等思想,已婚工人家庭减少了打骂、虐待的现象;男工回家帮助家属做一些家务,增强了工人家庭的凝聚力;通过实地观看工人的工作,扭转了工属的享乐思想,改善了工人和工属的关系。通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北京部分工人逐渐树立新的婚姻观念,这为提高生产效率、保证生产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北京工人对新婚姻法的抵制与误读

婚姻法颁布后,在北京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北京市工矿企业分会领导工厂工会、家属委员会等部门在工人中大力宣传新婚姻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受传统思想和客观社会条件的影响,部分工人,甚至有的工人干部对婚姻法仍持抵制态度。这主要表现为部分干部、群众阻挠青年工人的自由恋爱和青年工人乱搞男女关系。这些抵制和误读婚姻法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1950年婚姻法深入贯彻的进程。

在贯彻婚姻法运动初期,未婚工人的自由恋爱曾受到阻挠。在工厂中,从干部到普通工人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囿于传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思想,难以接受青年工人自由恋爱。

面对工厂中出现自由恋爱的现象,部分干部采取诸多方式加以阻挠。其中最轻微的方式是批评教育与批斗,最严重的方式则是开除出厂。“北京造纸厂人事科长孙宜见男女工接近,即找去个别谈话,批评他们作风不好”⑤。有的工厂领导认为仅仅批评不足以遏制自由恋爱之风,他们就采取了开斗争会的方式。“电车公司修造厂9对男女工人被斗散了7对”⑥。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某些工厂因为工人自由恋爱而给予行政处分。这些工厂“开斗争会,使女工坦白,甚至开除了团籍”。⑦更有甚者,部分工厂竟然将自由恋爱的工人开除出厂,“汽车公司女工何美珍因搞恋爱被开除”⑧。

①②③④⑤⑥⑦《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第二稿)》,1953年5月3日,京档1-6-753。

《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总结(第二稿)》,1953年5月3日,京档1-6-753。

《中共前门区委员会前门区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3年,京档38-1-81。

《北京农业机械厂、北京新华印刷厂贯彻婚姻法调查报告》,1955年,京档2-8-60。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在本市工厂企业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报告》,1951年11月20日,京档101-1-331。《北京市工矿企业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总结》,1953年5月20日,京档101-1-412。

《婚姻法公布一年多以来执行情况》,1951年9月28日,京档84-3-15。

普通工人见到男女工人在一起的时候,虽不能像领导那样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制止,但是他们起哄、讽刺的舆论左右着青年工人自由恋爱的观念和行为。“有的男女职工因怕群众起哄,不敢自由恋爱”①。在工厂中,不排除有的干部怕工人恋爱而影响生产,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干部们对新婚姻法存在抵制心理,难以接受青年工人自由恋爱。

这些干涉和阻挠的行为对未婚工人的自由恋爱带来负面的影响,已经处在恋爱当中的工人情侣,不能仅仅根据恋爱双方的感情选择恋爱结果,群众的舆论对青年工人的恋爱起着决定性影响,本有爱慕之心的男女工人不敢进行更深的交往。城区“某厂一对工人相慕一年多,一天男的请女的吃了一根冰棍,群众就起哄,女的从此就得了‘冰棍’的外号,两人不敢再接近”②。有的恋人分手后甚至连朋友和同事都做不了,两人关系比较紧张。宏丰益女工侯春兰和男工程文德在学习文化过程中互生爱慕,当他们开始自由恋爱时,“全厂男女工人,便三个一堆,两个一伙的跟踪、讽刺、打击,致使二人不敢在一起,现在谁也不敢理谁,见面和仇人一样。”③此外,部分男女工人刚刚开始接触,便“遭群众起哄,不好下去又怕群众说闲话,只得硬着头皮好下去”④,这就为男女的自由交往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上述部分领导和群众对新婚姻法的抵制心理和错误行为在工人中产生了三种消极影响:一是导致部分工人不敢自由恋爱;二是部分工人放弃了应该坚持的正当恋爱;三是有的工人迫于外界压力,刚开始接触即使后来发现彼此不合适恋爱结婚也不得不深入进行下去。这些都对工人的婚姻幸福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除了干部和群众干涉青年工人的自由恋爱外,工人自身还存在歪曲和误读婚姻法精神的现象,这主要表现为部分工人误读婚姻自由,乱搞男女关系。

新婚姻法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何为婚姻自由?邓颖超在北京市妇联作关于新婚姻法的报告时指出:说到男女婚姻的自由,一方面是实行结婚的自由,另一方面是离婚的自由。⑤但是,在工矿企业中存在工人误解婚姻自由的现象,他们把恋爱、婚姻当儿戏,乱搞男女关系。很多工厂的工人把恋爱当儿戏。北京“东郊针织厂有些青年女工和人跳一两次舞就搞上了。平时男工随便从后面搂抱女工、吻抱女工的事常有”⑥。新华印刷厂“有的工人同时爱上两三个,互相争风吃醋”⑦。他们把这样的行为看成是无伤大雅的社交活动。还有些工厂的青年女工在16或17岁时就谈恋爱,并且认为“同时搞几个男人是光荣的”⑧。青年女工在恋爱时随便和男方发生关系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云龙装订厂一个宿舍住着6个女工,除1个老年女工外,每人招1个男工,当着人就一起钻被窝”⑨。北京许多厂矿企业都有女工未婚怀孕。1954年3月,新华印刷厂装订车间400个女工中就有15个未婚先孕。未婚先孕还导致了某些女工寻死觅活,北京人民机器厂某女工未婚先孕后要跳河卧轨;农机总厂女工田玉珍因和人发生关系,曾三次自杀未遂。工人,尤其是女工误读了恋爱自由以后,给自身带来了很大的伤害,有的甚至为之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不仅未婚工人乱搞男女关系,已婚工人也如此,有的甚至发生同居关系,他们认为这是自己的“自由”,不论在干部中还是普通工人中都存在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北京“六联证章工厂工会主席穆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在本市工厂企业中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报告》,1951年11月20日,京档101-1-331。

《关于贯彻政务院“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的计划向市委宣传部的汇报》,1951年11月1日,京档84-3-15。《前门区西河沿派出所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总结》,1953年2月27日,京档38-2-77。

《本市工厂企业执行婚姻法情况的调查材料》,1951年10月30日,京档101-1-331。

《邓颖超同志关于婚姻问题的讲话记录》,1951年,京档1-6-442。

《女工中存在的婚姻恋爱问题》,1954年12月,京档84-3-28。

《民政局工作周报(第三十六次)》,1954年11月8日,京档14-2-49。

《关于目前的婚姻情况和今后经常贯彻婚姻法的意见》,1954年9月30日,京档14-1-58。

德森,家有妻子,又和本厂女工恋爱,每天不回家”①,“建筑工人一连五六起,在草塘地里与妇女乱搞,个别三轮工人在三轮上也与妇女乱搞”②。这种乱搞男女关系的现象在群众中影响极坏,有的群众甚至开始怀疑新婚姻法的积极意义。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的宣传及其被群众接受,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上述各种问题的产生也在所难免。

四、结语

经过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洗礼,部分北京工人逐渐接受新婚姻法宣传的新观念。但是在北京工人新旧观念交替过程中反映出的某些问题发人深省。

首先,群众对新婚姻法的认知经历了由被动了解到主动接受的过程。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之前和初期,工人中很多人虽然知道男女平等但却难以接受,打骂、虐待妇女和歧视家务劳动等行为仍然存在,即使有的不再打骂和虐待妇女也是害怕被处分而不得已为之。随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深入开展,工人们逐渐接受婚姻法宣传的男女平等思想,他们认识到打骂、虐待妻子是错误行为,再遇到打骂、虐待妇女的行为开始主动制止,北京1201工厂的张某打老婆时“都是邻居看不过眼说他。”③还有的工人逐渐认识到家务劳动也非常重要,开始主动帮助妻子分担家务。不仅工人有这样的转变,其它群体也如此。农民和城市居民开始接受自由恋爱,不再包办儿女的婚姻;妇女们也开始抛弃“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主动要求离婚以摆脱不幸福的婚姻,从而掀起了新中国第一次离婚高潮。群众对新婚姻法的主动接受说明了新婚姻法是符合人民切身利益,顺应历史潮流的一部法律。

其次,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贯彻婚姻法运动是以新婚姻法的内容及其蕴含的进步精神来冲击传统的旧思想和旧观念。换言之,贯彻婚姻法运动是新旧婚姻观念的较量。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姻陋俗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无论在普通工人还是在工厂干部的意识里都已经有了很深的根基。贯彻婚姻法运动后,这些传统的意识并没有完全消除。在工人中,尤其是打骂、虐待妇女的行为长期存在,甚至到1955年,北京农业机械厂和新华印刷厂仍“约有10%的家庭经常吵架打架”④。同年,“北京市海淀、丰台两区发现有来自灾区的灾民,专为北京郊区单身农民介绍婚事,以便从中索取财物。”⑤由此可见,不仅工人中仍存在传统婚姻观念,其它群体亦然。因此,贯彻婚姻法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转变了婚姻观念,但这项任务并没有完成,现代婚姻制度对旧婚姻体系的冲击还不彻底,完成移风易俗、彻底改变群众的思想观念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本文作者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10级博士生北京100875)

[责任编辑:止耳]

①②③④《前门区西河沿派出所贯彻婚姻法试点工作总结》,1953年2月27日,京档38-2-77。《关于目前的婚姻情况和今后经常贯彻婚姻法的意见》,1954年9月30日,京档14-1-58。受访者:刘明昌、王俊夫妇,采访时间:2012年6月23日。

《北京农业机械厂、北京新华印刷厂贯彻婚姻法调查报告》,1955年,京档2-8-60。

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

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 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与世纪佳缘交友网联合发布的《2019-2019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显示,18岁-25岁女性有70%是大叔控,其中气质大叔、事业型大叔、细腻体贴大叔是大叔控们的最爱。所谓大叔,通常指30岁-50岁的中年男士,倾向于选择中年男士作为配偶的青年女性被称作大叔控。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237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直言自己身边大叔控多。44.3%的受访者感觉很多女性抱有要现货的心理,不愿与伴侣共同奋斗。 受访者中,70后占41.4%,80后占24.4%,90后占4.8%。 67.2%的人认为中年男士受青睐是因为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 1990年出生的张兰(化名)来北京打工一年多了。前不久,她在换房时结识了房东的朋友一个70后的大叔。初次见面,大叔就开车帮她搬来了所有行李。之后两人经常一起吃饭聊天儿。我经常向他倾诉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不快,他不但不会不耐烦,还会给出很多实用建议。作为一个独自在北京打拼的女孩子,大叔的成熟体贴让我感到很舒心。 女朋友常指责我自私、不考虑她的感受,夸赞大叔有魅力。山东小伙李守伟说,他女朋友是日漫迷、韩剧迷,最喜欢收集动漫和韩剧里的美型大叔图片,还把大叔定为他以后的发展方向。我感觉这种心态太幼稚了。

为什么一些年轻女性更青睐中年男士?调查中,67.2%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55.5%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更稳重,有魅力;40.5%的人表示是中年男士更能体贴女性;39.3%的人觉得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年轻人更愿意被照顾,而不懂得照顾别人。 世纪佳缘婚恋专家张佳芮告诉记者,大叔控大多集中于年轻女性。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缺少社会经验,而这正是成熟中年男性所具有的,他们能给予女性安全感。此外,现在不少家庭是421模式,四个老人、两个大人围绕一个孩子转,很可能导致独生子女长大后缺乏耐性和包容力,在恋爱和婚姻中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 时代不同,适婚年龄人群择偶需求也不同。张佳芮说,70年代生人崇尚与知识分子结合,80年代生人更注重对方物质基础,90年代生人择偶不但务实,而且更注重自我感受。所以不管从物质还是感情出发,不少女性都愿意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的男士。 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耐心磨合,一同成长 调查显示,52.6%的受访者对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持认同态度,17.0%的人持反对态度,30.4%的人表示不好说。 张兰认为,年轻女性与大叔结合是恋爱自由,没什么不可以。单方面要求女性理解自己伴侣,等待其成长,也是不公平的。 不少年轻女性有攀比心理,看到同龄人因为嫁得好,享受了更好的物质条件,就可能在感情中动摇。李守伟认为,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理解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4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文简称《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释三》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财产问题尤为重视,19个条文中有13个条文涉及到抚养费、共同财产、房产归属、养老保险金分割等重要问题,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 今天我们重点讨论一下第4条所涉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介绍一下共有及其分类。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照所有权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顾名思义,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和责任。共同共有区别于按份共有,只能基于共同关系而生,共同共有存续期间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物分享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责任,其份额是潜在的,惟有共有关系终止是,每个共有人的份额才显现出来。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只要没有例外约定,在共有期间,任何共有人均可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夫妻共有属于典型的共同共有,按照共有理论,只有夫妻关系终止,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但是《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维持共有关系,为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以《物权法》第99条为基础,明确了两种“重大理由”:“(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这样两种情况下,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有利于保护夫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有十分积极的立法意义。但是《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并没用针对“重大理由”设定例外条款,这是否意味着除此之外再没用“重大理由”了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举一个例子,如某法院审理的荀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案,荀某与李某已结婚二十余年,财产皆由李某掌管。后李某独自到外地,不照顾荀某,荀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为此荀某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的一半。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双方对该款享有平等的权利,现荀某没有生活来源,李某独占存款,剥夺了荀某对该财产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判决李某分给荀某8000元,有荀某自主支配。①法院在荀某无经济来源、已出现生活危机的情况下,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维持婚姻关系,并非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但是这一处理方式,符合公平原则,也与《物权法》的规定相一致,为保护弱势一方的权利又提供了一条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不能狭隘的理解《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在实际情况中,仍应按照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方利益,允许列外的“重大理由”,保护夫妻弱势一方的权利。 ①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1页。

关于现代人婚姻观念的调查报告

关于现代人婚姻观念的调查报告 调查者及分工:设计调查表: 问卷调查: 写调查报告: 班级:21班 一.调查的计划 现代人的婚姻情况是对于现代年轻人是否成熟的面对社会,对家庭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作为年轻的即将到结婚的年龄,对家庭问题的处理,受现在家庭婚姻剧的热播,几代人思想观念的改变,其中的问题都在现代人的婚姻中有所体现,主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变得不同。我们组针对现代各年龄阶段的人群进行了随机访问,了解目前他们对婚姻的观念。此次,调查共发出调查问卷104份,回收有效调查问卷100份。 二.数据分析(在附录中已附上调查问卷及调查原始数据) 在此次调查中被调查的一百个人中有50 名男性和50 名女性,其中有37%的未婚男性,33% 的未婚女性,13%的已婚男性,17%的已婚女性。总体上在调查者中有18%处于适合结婚的年龄阶段,因为现代人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结婚年龄也比以前相对的推迟。现代人的婚姻稳定也一定程度上与其经济收入有很大的关系,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要求比前辈更高,除了物质方面的追求,精神层面也不能缺少,所以有59%的人认为在婚姻中双方的精神支持和经济基础,一样都不能少。受国际化的影响,中国社会逐渐的开放开明,相亲类的节目也非常的丰富,有10%的人就通过相亲来成就了自己的婚姻,但71%的人都支持自由恋爱,通过旁人介绍或其他一些方式找到自己的命中注定的人也有18%。介于现在这种社会,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只要真心的为对方付出,全心全意的为生活奋斗,肯定会很幸福的,所以48%的人认为结婚对象的门当户对不重要,但是中国社会的传统性让46%的人认为这方面还是很重要的。中国是个礼仪之邦,所以对家长的意见还是会听从的,并且现代人婚姻的经济基础总要从长辈那里获得,在选择结婚的对象上,49%的人都会考虑一下父母的意见,这是两人结婚的基本礼仪,都要见家长后才会举行婚礼,有46%的人会较少考虑,而完全不听从的只有1%。通过调查,在周围因家庭状况不理想而找不到结婚对象的人占66%,这也说明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64%的人认为恋爱基础对婚姻来说很重要,就像一位调查者所说,我们也看重婚姻,但是不会固守一份没有感情的婚姻,人生并不漫长,要对自己的幸福负责。剩余的23%的人认为不重要,还有23%的人认为这个要因人而定。对于现在很普遍的试婚,也就是婚前同居,有17%的人支持,有46%的人不支持,还有37%的人认为无所谓。如今,许多结婚只因为金钱,缺少的那份真挚,所以支持婚前财产公证的有38%,认为没必要的有26%,还有36%的人觉得无所谓,由于新婚姻法的出台,这个问题更加的的到大家讨论。作为80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中,有着一些方面的不成熟,但是对待婚姻观念,91%的人都认为是人生的大事,应该非常慎重的决定。而裸婚更是有47%的人不赞同,认为社会的现实性让年轻人对自己的婚姻更应有责任感。对于闪婚的看法65%的人也不赞同,26%的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只有20岁到25岁的9%的年轻人表示赞同。在作为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上,现代人的观念也是保守的,70%的人都持谴责的态度,17%额人表示同情和惋惜,而13%的人认为做第三者没关系,只要能成功就行了。新的时代,女性也不是一直在家相夫教子了,49%的人认为家

上海高院关于婚姻法的指导意见及对司法解释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 指导意见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婚姻观念的研究

关于婚姻观念的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影响的大环境下,现代人的婚姻观念也受到西方自由主义的冲击而潜移默化,最突出表现在离婚率上升,婚前同居,单身主义,丁克家庭,婚外恋等社会现象上,这些社会现象的产生背景是什么?怎样才能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总结。 关键词:婚姻,爱情,婚外恋,独身主义,新婚姻法,投资,婚姻自由,未婚同居 一、婚姻观念转变的原因 当代中国伴随着“双重转型”——由封闭的传统农业社会向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必然带来相应的婚恋文化与婚恋观念的变化,导致婚姻观念与行为的多元化。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观念、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婚姻家庭领域复杂的现象,多元化的观念,以及80后对婚姻的不同见解,当代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及各行各业的广大群众展开了充分的大讨论。 随着世纪初新婚姻法的出台和当代社会生活中反映出的若干有关婚姻的问题,全文对这场大讨论所涉及的有关婚

姻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结婚的意义;婚姻自由;单身的理由;婚外恋现象;未婚同居;丁克家庭等)进行了系统归纳总结,并对进行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教育进行了对策思考。 二、当代婚姻家庭观念讨论的若干热点问题 2.1非诚勿扰——结婚的意义探索 究竟为什么要结婚?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必须,同时结婚后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每个人有相应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才能得以稳定有序地发展,于是形成了一套社会婚姻规则,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套游戏规则。当然人们也有选择不结婚或不生育的权利,就是在经济条件的允许和自我意愿的前提下选择单身或者组成丁克家庭。 2.1.1为爱而婚 婚姻的核心元素之一是爱情,于是结婚不仅是共同生活的需要,更是情感交流、关怀的需要。社会以家庭为组成单元,于是就有了亲人与其它人的区别,在当今的这种社会制度下自然会产生信任危机,私有制使人类的私利性得以滋生,高科技的普及无奈地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亲人就成为最值得信任,同时能得到最多真诚的爱的对象,尤其是夫妻之间,这种情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所以为爱而结婚的想法成为婚姻思想的主流,至少爱是人们潜意识里最深的渴望。年青的时候为之而兴奋,为之而追逐,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与影响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与影响 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国传统社会重出身、重钱财以及婚姻中遵守父母之命的特点依旧对当代社会产生着影响。 标签:婚姻观;特点;影响 引言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不论在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跟谁结婚”一直是婚姻前男女双方考虑的重要问题。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婚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繁衍需要,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别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存在的生理基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婚姻是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求偶行为”,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则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1〕心理学家则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其中包含伴侣之间情感的亲近、性行为的专一,以及短期和长期的承诺。而法律强调的则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2〕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除传宗接代以外,还要符合当时社会对于社会阶层,经济地位,文化因素的要求。纵观整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我们会发现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的婚姻观念上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影响的不仅仅是当时的社会,对后来的社会发展同样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于婚姻观内涵,心理学家倾向于将婚姻观作为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强调其对人的行为、态度及认知的影响。美国学者Craddock将其定义为,已经进入婚姻过程中的人们的终极与工具价值观,强调婚姻观的现实作用。黄希庭提出婚姻观是人们的价值观对于婚姻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回答为什么结婚,选择什么样的结婚对象以及追求怎样的婚姻生活等的观念系统。〔3〕 总体来说,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某种婚姻观念一旦形成之后,就会成为制约和规范两性关系的指导思想,约束人们的婚姻意识和行为。 2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1〕30号 ?【颁布时间】2001-12-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e7988579.html,/articles/2005-06-08/news20050608163741.shtml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 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

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代以来婚姻观念变迁研究2014-6-19 12.47.19

近代以来婚姻观念变迁研究 摘要:近代中国由于社会的变迁,传统婚姻观念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人们的婚姻由过去父母包办逐渐走向自主择偶,青年男女开始享受自由的爱情生活。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具有了提出离婚的权力,离婚后的妇女也被社会所接受。这与当时西方先进思想的传入、中国开明人士的呼吁、女子教育事业的兴起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 关键词:观念变迁;婚姻自主;新型离婚 婚姻是人一生中的大事,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还涉及到两个家族的利益,婚姻在形成的过程中与双方家族势力、社会主流思潮及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都有密切关系,因此与婚姻相关的一切事物均具有浓厚的时代性。近代中国是一个动荡的年代,在这种环境中,生产力、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传统婚姻观念也受到强烈的冲击。 一、婚姻由“父母之命”逐渐走向自主 传统婚姻强调“父母之命”,子女的婚姻必须由家长决定。本是婚姻主角的男女青年却被剥夺了选择权、决策权,只能顺从于家长。在大部分封建家长看来,婚姻巩固、增强家族势力的有效工具,通过联姻的方式可以为家族寻找靠山。因此在为子女寻找配偶时更多考虑的是对方的门第、财产等,故在中国人择偶过程中常有“门当户对”一说。在这样的婚姻中,男女只是维护家族利益的工具,夫妻之间缺乏组织家庭所必要的感情基础,当然也没有幸福可言。还有一些比较开明的家长,在为子女择偶时,本意是为儿女的幸福考虑,但也大都按照自己的择偶观念、幸福标准来进行,他们的想法未必会被儿女接受。在这种状况下,作为婚姻主角的男女青年的意愿被忽视,没有感情基础的男女被“父母之命”强行捆绑在一起,成为旧式婚姻的牺牲品。 上述情况在民国时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据社会学家潘光旦所做的一份调查表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大多数青年结婚是以寻求生活伴侣为首要目的,传宗接代、侍奉父母等降至次要地位。许多青年开始反抗家庭对自己婚姻的安排,勇于寻找真爱。1919年在长沙发生的女青年赵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杀的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1912年长沙女青年李欣淑为反对包办婚姻而离家 出走,并登报声明要靠自己的力量,争取自己的光明人生。这些事件在当时虽然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 来源期刊:《人民司法》2011年第17期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于2011年8月13日施行。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应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性质认定、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 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取广大民众的意见,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最高法院民一庭,针对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普通百姓的肺腑之言,

传统文化中的婚姻家庭观念

论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社会转型速度不断加快,传统的婚姻家庭观正在发生变化,逐渐被人们淡忘,并且更多的受到西方婚姻家庭观念的冲击和影响。文章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对婚姻、家庭进行定义。其次,分别对中国传统的婚姻和家庭的特点进行分析和阐释。最后,将当代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对比,使人们认识到对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我们要继承和发扬,对于外来文化我们也要去粗取精,不断地对当代文化进行反思和改进,形成一种和谐的婚姻家庭观。 【关键词】:传统文化;婚姻家庭观;文化背景 引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而婚姻则是一个完整的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了特有的一套传统婚姻家庭观,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婚姻家庭观念一直影响着中国人的生活,直到新中国的建立,更确切的说是改革开放以后,西方民主自由的婚姻家庭观被带入中国,不断的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着冲击,于是就出现了空巢家庭、丁克家庭、闪婚等很多新形态的婚姻和家庭。而近年来离婚率不断上升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这让人们不禁联系到中国的封建社会,传统文化背景下的离婚率非常的低。因此,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婚姻家庭观,看看与当代文化背景下的婚姻家庭观有什么不同之处,哪些能给我们好的启发。 一.传统文化中的婚姻和家庭的含义 (1)婚姻 《礼记·昏义》中对婚姻是这样定义的:“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从这几句中国古代比较经典的关于婚姻的定义里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家族的延续和对于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家族香火的延续和祖先的祭祀两者关系非常密切,有时是密不可分的。但就重要性而言祖先的祭祀在目的上更重要一些,为了使祖先能“永享血食”才务必要使家族永远的延续下去,可以说对于祖先的崇拜是第一目的,或者最终目的。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子孙结婚是对于祖先的一种神圣的义务,而独身和无后则被认为是一种对祖先不孝的行为。孟子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对此最好的说明。无后,祖先便成了没有后代去祭祀的鬼了,而古人相信鬼是必须血食的。 (2)家庭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家庭的结构和功能是不尽相同的,其含义也不完全一致,因而很难对它加以界定。我们知道,在仰韶文化时期所出现的连排房,不但有连间或套间,而且还带有火塘;当然,火塘可能是出于取暖的需要,但也未尝不可用于炊事。所以,当时不但是“聚族而居”的,还可能是“分爨而食”的;而“分爨而食”便是家庭的基本标志,因为这表明它是一个财产—生活的共同体。《后汉书·郑均传》中提到:“均好义笃实,养寡嫂孤儿,恩礼敦至。常称疾家庭,不应州郡辟召。”从中我们可以得知郑均此人重义且忠厚老实,赡养守寡的嫂子和带着的孤儿,恩惠礼数都能做到。经常称因忙于家庭不去应州郡的召令。我们可以大致的知道传统社会的家庭就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了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

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

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 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与世纪佳缘交友网联合发布的《2012-2013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显示,18岁-25岁女性有70%是“大叔控”,其中“气质大叔”、“事业型大叔”、“细腻体贴大叔”是“大叔控”们的最爱。所谓“大叔”,通常指30岁-50岁的中年男士,倾向于选择中年男士作为配偶的青年女性被称作“大叔控”。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搜狐网,对237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直言自己身边“大叔控”多。44.3%的受访者感觉很多女性抱有“要现货”的心理,不愿与伴侣共同奋斗。 受访者中,70后占41.4%,80后占24.4%,90后占4.8%。 67.2%的人认为中年男士受青睐是因为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 1990年出生的张兰(化名)来北京打工一年多了。前不久,她在换房时结识了房东的朋友——一个70后的“大叔”。初次见面,“大叔”就开车帮她搬来了所有行李。之后两人经常一起吃饭聊天儿。“我经常向他倾诉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不快,他不但不会不耐烦,还会给出很多实用建议。作为一个独自在北京打拼的女孩子,‘大叔’的成熟体贴让我感到很舒心。” “女朋友常指责我自私、不考虑她的感受,夸赞‘大叔’有魅力。”山东小伙李守伟说,他女朋友是日漫迷、韩剧迷,最喜欢收集动漫和韩剧里的美型“大叔”图片,还把“大叔”定为他以后的发展方向。“我感觉这种心态太幼稚了。”

为什么一些年轻女性更青睐中年男士?调查中,67.2%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55.5%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更稳重,有魅力;40.5%的人表示是中年男士更能体贴女性;39.3%的人觉得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年轻人更愿意被照顾,而不懂得照顾别人。 世纪佳缘婚恋专家张佳芮告诉记者,“大叔控”大多集中于年轻女性。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缺少社会经验,而这正是成熟中年男性所具有的,他们能给予女性安全感。此外,现在不少家庭是“421”模式,四个老人、两个大人围绕一个孩子转,很可能导致独生子女长大后缺乏耐性和包容力,在恋爱和婚姻中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 “时代不同,适婚年龄人群择偶需求也不同。”张佳芮说,70年代生人崇尚与知识分子结合,80年代生人更注重对方物质基础,90年代生人择偶不但务实,而且更注重自我感受。所以不管从物质还是感情出发,不少女性都愿意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的男士。 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耐心磨合,一同成长 调查显示,52.6%的受访者对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持认同态度,17.0%的人持反对态度,30.4%的人表示不好说。 张兰认为,年轻女性与“大叔”结合是恋爱自由,没什么不可以。“单方面要求女性理解自己伴侣,等待其成长,也是不公平的。” “不少年轻女性有攀比心理,看到同龄人因为嫁得好,享受了更好的物质条件,就可能在感情中动摇。”李守伟认为,认同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是认同了男女双方只考虑自己的做法,抹杀了爱情相伴相守的美好,可能导致更多女性把恋爱和婚姻当做谋取物质条件的工具。

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涉及房产纠纷三个典型问题探讨

婚姻法解释三适用中涉及房产纠纷 三个典型问题探讨 一、提出问题 (一)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 (二)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 (三)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处理 二、解决问题 (一)关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第七条的争议最大,有人称之“违法”,有人认为该条对保护妇女权益极为不利。究其缘由在于,许多人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也纳入到第七条的适用范围。其实,从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我们从字面语法上简单理解,“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是对后面“不动产”的修饰,是一个定语,它所强调的是不动产,赠与标的物是不动产而非出资。第七条并没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或“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出资”的用语,适用第七条第一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审判实践中应区分“赠与”与“挂名”的实际情况,否则离婚时因挂名登记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争夺产权,极有可能损害父母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关注的重点是,在有关证据认定父母出资购房系赠与行为时,该房屋究竟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质上是如何解读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的“确定”一词是解读的关键。 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预支了今后的养老费用。按照国人的通常心理和习惯,在赠与已婚子女房产时,既不想以生硬的“明确意思表示”确定只给自己的子女,从而引起儿媳或女婿的不快,又担心子女婚姻破裂时被分走一半房产,许多父母便以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含蓄”方式,表达只对自

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比较

当代大学生婚姻家庭观与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比较——以内蒙古师范大学盛乐校区为例 田 雨 内容提要:本文是一篇对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对比的调查报告,文章首先运用文献资料对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进行论述,总结出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的一些特征,然后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将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与传统的观念进行对比;论述观念变化的原因、分析由于观念变化带来的影响等。 关键词:大学生婚姻家庭传统观念 一.导言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家庭诞生的那天起,它就与社会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并相互影响。一定的社会制度,在不同的程度之上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家庭观①,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会有相应的婚姻家庭观念与之相适应。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每一次变革,都不可避免的给婚姻家庭制度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婚姻家庭作为社会设置②的一个方面,并不只是被动的受社会制度的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起着反作用。一种和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不仅对一个家庭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同时对一个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抛开家庭对社会的反作用暂且不说,我们谈一下婚姻家庭观对社会的影响。本文就是在社会转型的基础之上,探讨当代大学生的婚姻家庭观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中国近代社会经历过几次大的转型,第一次是辛亥革命,第二次是新中国的诞生,第三次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在这次改革春风的沐浴之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国外的文化纷纷传入中国。受外来文化的影响,中国民众的思想观念也得到改变,家庭的功能在这样的冲击之下或多或少的丧失,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自然而然的受到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民众究竟应该何去何从?是全盘接受外来文化还是有批判的继承;父母、婚姻、子女对他们究竟意味着什么?责任、累赘还是甜蜜的负担,这一切引起了笔者的兴趣。 已经说过,一个良好的婚姻家庭观不仅会对家庭产生积极的影响,也同时对一个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婚姻家庭观不只是针对已经成家立业的公民而言,因为一种良好的风气的形成,是从小,从青少年时期培养的结果,因而笔者将这一目光投向当代大学生。大学生是这个社会特殊的群体,年轻的一代,正处在社会化的重要阶段。他们积极向上,对生活充满期望与热情,容易接受外来的新鲜事物,对大学生婚姻家庭观的调查有助于笔者了解当代年轻人的思想;更为主要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对整个社会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文献综述 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发挥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家庭、婚姻或许是人类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史上,家庭已存在了数千年,人类对家庭的思考和研究也有了几千年,然而关于家庭社会学的研究只有150年左右的历史。时间虽短,但是学者们对家庭内容的研究涉及到了方方面面,因为家庭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笔者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文献综述: (一)文献回顾: 由于家庭、婚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发展史上相当重要的问题,涉及到人类社会的方方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已于近日公布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婚姻法有关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出的第一批司法解释。 一、起草《解释(一)》的过程及有关背景 2001年婚姻法公布后,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这部法律,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开始了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较多,审判实践中许多问题迫切需要予以解决,原有的司法解释也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果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出台的《解释(一)》,就是其中的第一批。司法解释草稿完成后,我们在法院系统内,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向全国各地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对于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有些内容,已经被最后定稿的《解释(一)》所吸收和采纳。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丰富和完善条文的规定及表述,起草小组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们的意见。 二、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问题 1.对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中“家庭暴力”的理解。 纵观世界各国,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及组织很多,也取得了显著成效。而在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反对针对女性实施的家庭暴力,只是近年来才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并作为课题加以研究的。应该指出的是,到目前为止,人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尚有分歧,婚姻法及《解释(一)》中规定的家庭暴力问题与人们正在研究的反对家庭暴力运动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也不尽一致。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对暴力行为实施者和被实施者的范围理解不同。国际上通常是将家庭暴力理解为发生在夫妻之间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关系的男女之间,并不包括对家庭其他成员实施暴力。而我国婚姻法及《解释(一)》中家庭暴力所包含的内容,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对其他家庭成员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其次,对家庭暴力内容的表述不同。国际上通常认为家庭暴力是对人从身体、精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东方法眼字号:T|T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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