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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2018年重庆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一、重庆市统计数据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数据得出如下数据:

1、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93元

(2)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可支配收入):12638元。

2、重庆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相关数据。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759元。

(2)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10936元。

3、重庆市2017年度社平工资6106元/月。

二、重庆市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按死者年龄)

60周岁以下

城镇标准32193元×20年=643860元

农村标准12638元×20年=252760元

60—74周岁

城镇标准32193元×年限

农村标准12638元×年限

年限: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75周岁以上

城镇标准32193元×5年= 160965元

农村标准12638元×5年=63190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被扶养人年龄)

18周岁以下

城镇标准22759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0936元×(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18—59周岁

城镇标准22759元×20年÷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0936元×20年÷扶养人数

60—74周岁

城镇标准22759元×年限×÷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0936元×年限×伤残系数÷扶养人数

年限:被扶养人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75周岁以上

城镇标准22759元×5年÷扶养人数

农村标准10936元×5年÷扶养人数

3、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所以,丧葬费=6106元×6=36636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1-10万(原则上以构成伤残或死亡为基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均消费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0月印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26条和第27条在维持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前提下,规定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宋福文律师 2018/7/15 (咨询电话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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