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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 oyage)条款;

3.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

4.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5.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6.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 & Despatch)条款;

7.销约(Cancelling)条款;

8.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9.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10.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11.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12.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13.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4.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15.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16.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17.冰冻条款(Ice Clause)。

1. 1.船舶说明

①船名(Vessels name)。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在整个租赁期内,船东不得随意更换船名,否则以违约论处。为了船东经营上的便利,列明两艘船舶,由船东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在合同内写明“或其替代船”(or substitued)、“或其姊妹船”(or sister ship)赋予船东更换船舶的权利。但是,船东指定的替代船的状况应与原约定的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船东应及时通知租船人,并不得再次更改。

②船舶国籍(Vessel|s 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 Flag)。这项内容一般填写在表格的第5栏,加注在船名前。船旗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否则即属违约。

③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Year Built and Class)。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合同中写明的船级,是指船舶在合同订立

时的船级,船东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这一船级,除非合同中另有明文规定。

④船舶吨位(Vessels Tonnage)。包括注册吨位(Registered Tonnage)和载重吨位(Deadweight Tonnage)。注册吨位是按船舶容积折算的吨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为1注册吨,所以又称为容积吨。注册吨位有注册总吨(Gross Registered tonnage-GRT)与注册净吨(Net Registered Tonnage NRT)之分。注册吨位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

载重吨位又称载货能力(Pcadweight cargo carrging copacity),表示船舶的载货能力。表格中填写的数字是指船舶实际可装载货物的数量,不包括船舶燃料、淡水、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需要注意的是表格第7栏中有“大约”(about-abt)字样,表示所填列数字只是普通情况下可装载货物的数量。船舶具体在某一航次所能装载货物的数量,除船舶自身因素外,还要受到航道情况、港口水文情况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具体装货数量另有条文详加规定。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ayage)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船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GENCON76中关于预备航次的规定,只有简短的一句,“船舶应驶往××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浮泊的邻近地点装货…”(The 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 stated in Box l0 or 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y safely get and lie always afloat,and there load a full and complete cargo…)。对这段语句的理解应为船舶要以合理的速度尽快驶往装货港,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此项义务包括船舶应在合理的时间开始预备航次,否则租船人有权取消合同。在前言中与预备航次条款相配合的有另一语句,即“在本航次租船合同下约于第9栏中规定的日期准备就绪……”“……and expected ready to load under this charter about the date indicated in Box 9……”。预计准备就绪一般被认为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因此船东就负有绝对的责任适时启航预备航次,使得船舶有足够的时间按习惯速遣的速度抵达装货港和准备就绪。无论上一航次有何天灾,不可抗力而导致船舶不能适时启航,船东就已经违约。

3船东责任条款(Own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GENCON76的第二条虽然名为船东责任条款,但实质上是一条保护船东的免责条款。

在英美普通法下,除天灾(Act of God)、公敌行为(Act of Public Enemy,Act of Queens Enemy)、货物固有缺陷及包装不善(Inherent Vice and Insuficient Packing)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火灾(Fire)等少数几个原因外,船东对货物的灭失、

损害和延迟交货均须负责。但船东往往以“合同自由”为借口,在租船合同中添加免责条款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在海牙规则实行之后,提单运输中船东对货物的责任已比较明确,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条:

1.提供一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均适航的船舶。

2.船舶适航不仅指其具有相应的航海能力,而且包括其适货能力。

3.船东对所运送的货物负有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责任。

4.不仅船东必须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雇佣人和代理人也同样有此项义务。

5.如果船东违反了适航义务,则须对不适航引起的货物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海牙规则中关于船东责任的规定还是比较含理的。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对货物的责任则须视合同规定而论。在GENCON76本条款下,船东仅对(Only in case)下列三种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负责:

1.货物积载不善或疏忽;(但由交货人/租船人或其雇佣的搬运工或服务人员进行积载操作者除外)。

2.船东或其经理未能克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适航并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给船舶。

3.船东或其经理的行为或过失。

由此可见,GENCON76中关于船东对货物责任的规定与海牙规则的规定相类似,但比较笼统,限制也多,显然有偏袒船东之意。例如,第1项中括号内的内容就不尽合理,即便装货由租船人雇佣的装卸工人进行,船东仍对货物的积载负有指导监督的义务,仍须对货物的积载负最终的责任,毕竟只有船东最清楚船舶的性能及安全方面的要求。

本条的其它内容,都是关于船东的除外责任的,大意是:船东对其它任何原因(Any other cause whatsover)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均不负责,甚至船长、船员或船东雇佣的其它船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过失而引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船东亦无须负责,即便他们的行为在其它情况下船东须负责,但在本条款中除外;船东对船舶在装货、启航或其它任何时刻(At any time whatsover)不适航所引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不负责任。因为其它货物接触,或其它货物渗漏、串味、蒸发、易燃、爆炸或包装不良所致货物损失,均不得认为是积载不当或疏忽,即使事实如此(Even if in fact so caused),亦不作此论。有了这样一大段清楚、明确、用字强烈的免责项目,船东的责任范围就大大缩小了,这对租船人而言是很不利的,因此在订立合同时租船人应争取把它划掉。

4.运费支付条款(Dayment of Freight)

收取运费对船东来说是整个租船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运费条款也是合同的条件条款之一。在GENCON76的第一条和本条中均有涉及运费方面的规定,主要是

关于运费如何计算、如何支付、支付的时间、使用的外币和汇率等内容。

1、运费的计算方式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经常使用的有两种计算运费的方法。其一是规定一个运费费率,即每单位货物**美元,例如每公吨10美元(US$10 per metric ton)。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装货港或卸货港,则按港口分列费率,或者规定一个一港装一港卸的基本费率,然后订明每增加一个装港或卸港再加一个附加费率。用运费费率乘以货物数量就得出运费的数额。货物数量的计算标准有两个,一种是按装入量(Intaken Loading Quantity)计算,另一种是按卸出量(Delivered or Out-turn Quantity)计算。GENCON76表格的第13栏中列明了这两种标准,供双方洽定。多数情况下,装入量比卸出量大。这种情况一方面是货物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所致,另一方面是有些散装货残存舱底不易卸出所致。但有些货物的卸出量可能比装入量大,如磷灰石和木材等。因此当合同采用此种方式计算运费时,必须明确按哪种标准计算货物数量,以避免争议。另一种运算计算方式是整船包价运费(Lump-sum Freight),即合同中不规定运费费率,而仅规定一整额运费,不论实际装货数量多少,租船人都得按包价照付。当合同中采用这种方式计算运费时,通常都要求船东在合同中对船舶载货重量和载货容积作出保证,如果船舶的实际载货重量和载货容积少于船东保证数量,则租船人有权按照比例(pro rata)扣减运费作为补偿。

2、运费的支付方式

英美普通法下,运费是船东为完成货物运输所得的报酬。换言之,如果合同中没有另文规定运费支付时间的话,租船人只有在船舶抵目的港卸货时才须支付运费。如果船舶在抵达目的港前沉没,即使离目的港近在咫尺,由于船东未完成其运输任务,船东是无权收取运费的。但如果船东在该船发生事故时改用它船将货物运送至目的港,则船东有权收取运费。现实中这种到付运费的支付方式虽已不多见,但普通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却未改变。

随着国际间单证贸易的盛行,作为“有价证券”的提单是要求“运费预付”的。凡在船舶到达目的港前支付运费,都属于预付运费的范畴。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常见的预付运费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①签发提单时全部预付(Full freight to be prepaid at signing bill of lading);

②签发提单时付90%,10%于目的地卸货时支付(90%of freight be prepaid on signing bill of lading,10%of freight to be paid on discharging of cargo);

③签发提单七天内预付(Full freight to be prepaid within seven days after signing and releasing bill of lading)。

签发提单七天内支付运费,对船东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签发的预付运费的提单相当于一张已收到运费的收据。如果事后租船人不付运费,而提单又已经转让,船东不但收不到运费,而且还必须完成提单项下的义务,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而预付运费对于租船人而言也是有风险的。因为运费一经付妥,运费损失的风险就转移到租船人身上,即在运费预付后如果船货灭失,租船人就很难能讨回运费。许多租船合同为了明确这一点,以及改变普通法关于运费支付的规定,在合同中都加上一句:“货物装船(或运费一经支付)税视作船东已赚取运费,不论船货灭失与否,运费概不退还。在GENCON76中,没有类似的规定,但租船人也须注意预付运费的风险,将运费投保是一种稳妥的做法。

运费乃船东的根本利益所在,在英美法下,运费具有“不可触动”(Untouchable)的性质,即租船人必须不折不扣地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除非合同中另有明文规定,租船人不得因争议而随意扣减运费,或对运费作“对等抵偿”(Equitable set-off)。在有争议时,租船人通常的做法是一方面如数如期支付运费,另一方面向船东索赔。在合同中规定余额运费在卸货港支付的情况下,即使货物受损,只要卸出货物仍未改变其商业用途,租船人亦须支付余额运费,然后再依据合同规定向船东索赔残损货物的货价及其运费。

除上述两种运费支付方式外,也有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运费在卸货港开舱放货前支付或运费在交货后支付,这两种支付方式与普通法下运费支付的规定十分类似,但略有区别。

3、GENCON76本条的有关规定

本条的主要内容有两项,其一是要求租船人按付款期间的平均汇率不折不扣地支付运费,如果船东或船长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卸货期间支付运费,其二是要求租船人预付船舶在装港的使费(Disbursements)。本条的这两项规定已不适合当前航运业务的实际做法,内容比较陈旧,故一般在订立合同时均予以删除。

5.装卸费用(Loading/Discharging Costs)

GENCON76中的装卸费用条款的内容,不单纯指装卸费用如何划分,而且包括由谁雇佣装卸工人,并承担装卸作业中的风险与责任问题。虽然装卸费用是一笔较大的开支,运价内是否包括装卸费用是决定租船运价高低的重要因素,但与装卸作业可能引致的风险与责任相比,它往往是微不足道的。

在普通法下,租船人的提供货物义务中包括把货物运至船边,具体而言就是把货物运至船上吊钩所及范围之内,就完成了提供货物的义务。在卸货港,船东只须把货物从吊钩上卸至岸上或驳船上,就完成了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租船人与船东在装卸作业中风险划分也就以吊钩为界。但在实践中,由于货物性质不同、装卸方式也不尽相同,同时贸易条件和各国港口货物装卸操作程序也存在差异,有关装卸责任和风险的承担还要看合同条文的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装卸费用的承担与装卸风险责任的承担可能是不一致的,即有可能租船人负责部分装卸作业的费用,但其风险与责任由船东承担。例如,由租船人出资雇人进行理舱

(Stow)、平舱(Trim),但其风险仍由船东负责。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对货物装卸费用的划分,一般有下列几种规定方法:

1、班轮条件(Liner Terms,or Gross Terms)

指由船东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

2、船东不负责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F.I.O.)

指由租船人负担货物的装卸费用。为了明确理舱,平舱费用的承担,在F.I.O.后面加上Stowed and trimmed(F.I.O.S.T.)表示理舱、平舱费用亦由租船人承担。在运送大件货物的情况下,在F.I.O.S.T.的后面加上lashed and Dunnages 表示船东负责捆扎及垫舱费用。

3、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in-F.I.)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但负担卸货费用。(Free ln.Liner Out)

4、船东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F.O.)

有时更明确地表达为船东负担装货费用,但不负担卸货费用(Liner In,Free Out)。

租船人在与船东洽定装卸费用承担时应注意与贸易合同价格条件相衔接。如贸易合同采用CIF条件时,航次租船合同中就应订明由船东负责装卸费用(Gross Terms)或者船东负担卸货费用(F.I.)。

在GENCON76的本条款中,规定了两种装卸费用分担方式供洽租双方选用,即Gross Terms与F.I.O.S.T.。费用分担与前文所述无异,但在风险与责任方面则维护船东。例如在其Gross Terms项下,要求租船人雇佣岸上或船上必要的人员并负担费用...Charterers to procure and pay the necessary men on shore or on board…)。这就意味着租船人须对这些被雇佣人员的行为负责。而在一般的Gross Terms下,对被雇佣人员负责的应是船东。又如在其F.I.O.S.T.。项下,要求租船人对平舱的风险、责任负责(…trimpsed…by the charterers or their Agents,free of any risk,liability and expense whatsoever to the owners)。这显然也超越了普通法的通常规定,而且用词强烈。租船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争取把这些不利的字句划掉或修改其用词。

6.滞期费(Demurrage)

滞期费条款是与装卸时间条款相联系的一项重要条款。所谓滞期费,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内完成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东支付的款项。滞期费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船东请求滞期费不以其提供附加的或特殊的劳务为前提,也不以船东遭受实际损失为前提,而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与滞期费相应的就是速遣费(Despatch),即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使船舶可以提前离港并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和获得船期利益,船东按合同规定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奖励。

通常滞期费按船舶滞期时间乘以合同规定的滞期费率计算。滞期时间等于实用装卸时间与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差。滞期时间的具体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滞期时间连续计算”(Demurrage Runs continously)或“一旦滞期,始终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即超过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后的装卸时间,该扣除的星期日、节假日及坏天气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然日有一天算一天,均作滞期时间计算;第二,“按同样的日”(Per like Day)计算,即滞期时间与装卸时间一样计算,该作扣除的时间同样扣除。

速遣费按船舶速遣时间乘以合同规定的速遣费率计算。速遣费率通常为滞期费率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速遣时间等于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与实际使用的装卸时间之差。速遣时间的计算也有两种方法:第一,“按节省的(全部)工作时间计算速遣费”(Despatch on (all) Working Time Saved-WTS)或“按节省的(全部)装卸时间计算速遣费(Despatch on (all) laytime Saved-ATs)。意即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含有的节假日,星期天全部扣除,不作为速遣时间;第二,“按节省的全部时间计算速遣费”(Despatch on all time saved)。意即节省的装卸时间内跨含的星期天、节假日也作为速遣时间计算。

装、卸港口的滞期时间或速遣时间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对滞期费、速遣费的数额也有重大影响。一般说来合并计算对租船人较为有利,分别计算对船东较为有利。滞期费的支付方式一般也在租船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有的订为按日支付(Payable day by day),有的订为装卸作业全部结束后一并计算、支付。

有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还规定了允许船舶滞期的时间,如果租船人在此时间内仍未完成货物的装卸作业,则此后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东赔付延期损失(Damage for Detention)。

GENCON76本条的规定较为简略、模糊,只简单他说明允许十天滞期,滞期费率填写在表格第18栏,滞期费应逐日支付,装卸港的货主对滞期费的支付均有义务。本条中明显对租船人不利的地方是只字未提速遣费,在这种情况下,租船人即便节省了装卸时间,也只是为船东作了义务贡献。

7.销约条款(Cancelling Clause)

在英美普通法下,有关时间的条款一般不构成合同的条件条款,如交货时间、付款时间、付运费的时间、船舶预期抵达时间等,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确规定。GENCON76的本条款就是如此。

GENCON76的销约条款大意为:如果船舶未能在第19栏所规定的日期或之前备妥装货(无论停靠泊位与否),租船人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如果船东要求,租船人至少应在本船预计抵达装货港前48小时宣布是否行使此项选择权;如果本船因海损或其它事故而延期,应尽快通知租船人,如果本船延期超过预计准备就绪装货日期(受载期)十天以上时,租船人有解除本合同的选择权。

本条款是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其中有两点非常重要:

1.预计准备就绪日期(Expected Ready to Load)。

此项内容填写在GENCON76表格中的第9栏,亦称受载期(Laydays或Laycan)即船舶应准备就绪并接受装货的期限,一般是一段10到15天的期限(例如8月1日至8月10日),也有订15天到30天的。受载期越长,船东的选择空间就大,因而对其就更有利;相反,则

对租船人更为有利一些。

船舶除应在受载期内抵达装货港外,还应使船舶准备就绪装货。否则,即视为船东违约。除船东可免责的原因外,租船人有权向船东索赔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撤销合同。但须注意的是,本条款所要求的“准备就绪”与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R)所要求的“准备就绪”是有区别的,总的说来销约条款的要求较后者要宽松一些。这主要是因为两者的作用不同,前者涉及到能否取消合同这种严重的后果,法院在解释合同时总是站在尽量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的立场上,不会因一方有轻微的违约行为就赋予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后者只是用作计算装卸时间以及滞期费和速遣费的。

2.销约日(Cancelly Date)

此项内容填写在GENCON76的第19栏。在租船合同中一般订为受载期的最后一天。如果船舶在该日24时之前未能抵达装货港口,租船人有权选择保留或撤销合同。本条款对“抵达”的要求也是较为宽松的,只要船舶抵达规定的装货港的港区,无论靠泊与否,均算抵达,即便合同中列明泊位。如果船舶在受载期之前即抵达装货港,租船人可以选择拒装货物,到受载期以后才开始装货,租船人也可以选择立即开始装货,当然这是船东所欢迎的。

有时,船东或船长明知船舶不可能在解约日之前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只要租船人未提出解除合同,则船东仍负有合理速遣使船舶驶往装货港的义务。当船舶千辛万苦抵达装货港口后,租船人才宣布撤销合同,结果船东白跑了一趟冤枉路。船东为了避免这种尴尬处境,就在合同中订一条“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来保护自己,即规定如船东或船长将船舶延误情况和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租船人,则租船人应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解除租船合同的答复。如租船人保持沉默,则视为同意保留合同。例如GENCON76本条款后半段的规定就是如此,Multrform82的第2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8.留置权条款(Lien Clause)

留置权条款是保证船东利益的条款。GENCON76本条大致含义为:船东因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延滞损失等事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租船人应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租船人亦应对运费和在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负责,但仅以船东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后仍不能得到偿付为限。本条文的含义相当清晰。但须注意留置权的行使是以船东合法地占有和控制货物为前提的,一旦货物脱离船东的有效控制,留置权也就成为一纸空谈、因此,船东要想能够有效行使留置权,就必须使本条款与运费支付款及船长所签发的提单上的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的规定良好地配合。否则,即便本条款的规定清楚异常,留置权仍有可能落空。例如,租船合同内规定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包括延滞损失)在交货后结算(Freight,Deadfreight and Demurrage payable on delivery of cargo),那么合同内即使有一条置留权条款,船东也不能行使。又如船长签发的提单内没有写明租船合同条款并入提单,或是所用字句不够清楚,那么提单一经转让,就变成一份新的合同,提单持有人不受原租船合同的约束,船东也不能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了(关于这一点,在提单条款中还有详述)。

在有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还有一条与留置权条款相对应的租船人责任终止条款(Cesser Clause)来保护租船人,限制其责任范围。例如,在multiform的第24条就有这样的规定:租船人在本租船合同下的责任在货物装船后终止,但运费、空舱费、滞期费的支付除外,本租船合同对租船人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所有其它事项除外(Charterer|s liability under this charter party shall cease on the cargo being shipped except for payment of freight,deadfreight and dermurrage and except for all other matters provided for in this Charter Party where the charterer|s responsibility is specified)。这样的条款显然对租船人有利,而船东是不欢迎这样的条款的。

9.提单(Bill of lading)

提单是现代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单据。为了配合贸易的需要,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也都规定船东或船长有签发提单的义务。例如,GENCON76本条中就有如下的规定:船长应签发租船人所提供的无碍于本合同的提单。(The Captain to sign Bills of Lading …as presented without prejudice to this Charterparty)。在这段规定中需要注意两处文字,即“租船人所提供的”(as presented)和“无碍于”(without prejudice)。前者意味着只要是租船人提供的提单,无论其格式如何,提单条款下船东的责任是否比租船合同中规定的更重,船长都无权拒绝签发,否则以违约论。而对后者的解释通常都是限制性的,只有在提单内容属于欺诈性的或与租船合同有根本性的冲突的情况下才会被认为是“有碍于”本合同。例如,提单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如倒签提单、数量不符、外观有缺陷的货物要求签发清洁提单等,船长可以拒签。或者提单上所载明的卸货港口与租船合同不符,船长亦可拒签。总而言之,如果租船合同内写明须签发租船人所提供的提单的话,船东或船长可选择的余地就很小了。如果租船合同内附有预定格式的提单的话,则租船人就不能任意令船长签发提单了。另外,如果船长错签了提单,或船长授权租船人签发提单,而提单内容有误,如货物是甲板货而提单内设有加注,那么船东对收货人也必须承担第一责任的。

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的持有人是谁,是影响该提单法律作用的重要因素。如果提单的持有人是租船人,那么提单在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作用仅相当于承运货物的收据,无论提单有无背面条款以及背面条款如何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切以租船合同为准。如果提单持有人是其他任何第三方善意取得者,那么船东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以提单的规定为准。之所以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当然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划分仍应依据租船合同。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提单的背面条款如何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能牵涉到船东、租船人以及提单持有人三方的经济利益。例如,提单的格式是班轮提单的格式,背面有详细的条款,那么提单背面条款有关责任、费用的规定就有可能与租船合同的规定很不一致,这样,船东和租船人都面临着被“夹在当中”的风险。具体而言,曾有一案:某进口商进口一批纸浆,由一租船人与船东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并由租船人作为承运人签发了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提单。租船合同与所签发的提单在滞期费方面的规定不同,前者规定候泊时间作为装卸时间,后者则无此规定。船舶到卸港后,候泊近月,靠泊卸货后又因接收货物的设备不足

将船舶移泊锚地候卸近月。船东依租船合同向租船人收取了全部滞期费,而租船人只能按提单规定向收货人索取第二次候卸期间的滞期费,这样租船人就白白地损失了一大笔钱。又有一案:某进口商向一租船人托运一批货物,该租船人指示船东签发了以进口商为收货人的提单。船东与租船人订立的租船合同中无滞期费条款,即租船人不负担滞期费,而所签提单上有CQD条款和滞期费的规定。船舶到达卸港后因无泊位等候两月,船东无法依租船合同请求滞期费,就转而依据提单向收货人请求滞期费,但提单规定候泊时间不算滞期时间,但候泊锚地可卸货者除外。本案中候泊锚地无卸载条件,船东最终未能获得滞期费,就只好哑巴吃黄莲了。

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还有一类提单也被大量采用,即简式提单(Shorf Form B/L),这种提单无背面条款。在签发这种提单时,一般在提单背面加注一条“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注明将租船合同内容并入提单。并入条款的用字应该清晰、明确、完整地将租船合同并入提单,否则,就可能会引致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如果并入提单的租船合同条款违背约束提单的国内法律或国际公约(例如《海牙规则》)的规定,那么对善意的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而言,这些条款失效,船东对提单持有人的最低责任仍以《海牙规则》为准。倘船东因此受到损失,可依据租船合同向租船人索赔。

另外,即便提单中有一条清晰明确的并入条款,甚至写明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仲裁条款并入提单,这类条款能否有效并入提单,仍是有疑问的,实践中案例的判法也不稳定。

10.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在租船合同中一般都有共同海损条款,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在发生共同海损时采用哪种理算规则,在何地理算等。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共同海损需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货物所有人须偿付货物所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即使此项费用系由船东的雇员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佣金(Brokerage)

佣金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及酬劳,一般由船东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给代理人。除非租船合同内有相反规定,佣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包括空舱费和滞期费的。由于代理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缔约方,如果船东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佣金,代理人自己是无法起诉船东的,但可以通过租船人提起诉讼。为了保证自己的佣金,代理人亦可在租船合同签订后向船东保赔协会(P.&I.Club)投保。

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在赚取的运费基础上,依第20栏所规定的费率计算出的佣金应支付与第20栏所示之当事人。倘本租船合同未获履行,船东最少应向经纪人支付按估计的运费及空舱费总额计算的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对其工作及费用的补偿,在多航次的情况下,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

11.通用罢工条款(GeneraL Strike CLause)

GENCON76的本条款也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内容规定的十分详细,主要是关

于罢工期间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及解除合同的选择权等问题的,其大意如下:租船人和船东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当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准备起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东可以要求租船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租船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东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东应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为自己的利益在中途揽运其他货物。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其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租船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个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风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东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作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应同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应比例增加。

12.战争风险(War Risks)

战争条款也是航次租船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在一旦遭遇战争风险时,明确船东与租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3.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按照国际上广泛适用的海牙规则和运输合同中"航行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船舶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货物的赔偿。但是根据美国法,因共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 的责任,并且对共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导致的货损也适用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对半责任原则,虽然每艘过失船只负50% 的过失责任,但货方却享有向非载货船请求赔偿100% 损失的权利;而非载货船的所有人则有权向载货船取得其付与对方船所载货物托运人的金额的半数。亦即载货船的所有人间接地将损失金额的50% 付与其本船所载货物的托运人。为了能使载货船的所有人收回其间接付与其本船货物托运人的全部损失金额的50% ,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在运输合同上均载有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规定货主只能向非载货船按其过失比例请求损害赔偿,否定了互有过失的船舶对货损负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现今美国法院已改变传统的互有碰撞过失各负一半的原则,采取国际上普遍适用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过失责任的做法。

14.新杰森条款Jason clause / New Jason clause

杰森条款/新杰森条款。由于美国存在判例认为:根据哈特法的规定,对于驾驶船舶的过失,船东可以免责,但不能请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因此美国提单中普遍订立的一种条款(共同海损疏忽条款,General average negligence clause),在承运人有过失,但根据1893年

哈特法(Harter Act 1893) 或COGSA无需对货物灭失或损坏负责时,允许承运人从货物所有人处收取共同海损分摊。该名称起源于美国最高法院在The Jason 225 U.S.32 (1912)案的判例,该条款根据哈特法得到支持,因而成为杰森条款。该条款在1936年COGSA出现后演变为“新杰森条款”,补充规定:当船舶因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采取救助措施时,即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于一个船公司,被救船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项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美国法院已确认上述条款在租船合同中的效力,但是上述条款在班轮运输中的效力尚未明确。

简而言之,杰森条款的内容是在船方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仍可要求货方参加共同海损分摊。而相比之下,新杰森条款的“新”字,是指姐妹船救助视为第三方救助,货方对与此相关的费用仍需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15.仲裁条款

所谓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award),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由于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许的仲裁程度裁定争端,因而促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目前,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内容繁简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仲裁地点的规定

在什么地方进行仲裁,是买卖双方在磋商仲裁时的一个重点。这主要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适用的实体法关系至为密切。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下述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a、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b、可以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c、规定在双方认同的第三者国仲裁。

2、仲裁机构的选择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中规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当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应在合同中做出具体说明。

3、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是否为决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

5、仲裁费用的负担

通常在仲裁条款中明确规定出仲裁费用由谁负担。一般规定由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16、冰冻条款

Ice clause 冰冻条款。提单或租船合同中的条款,它规定在航行被严重冰情阻碍或暂

时延迟时,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作的选择。条款和选择内容的措辞各合同不一:船长有权选择将运至冰封港的货物转向最近的安全港口卸下,同样,租船人有权选择让船等待冰情缓解而承担滞期费。

17.佣金(Brokerage)

佣金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及酬劳,一般由船东按运费总额的1-5%支付给代理人。除非租船合同内有相反规定,佣金的计算基数是不包括空舱费和滞期费的。由于代理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缔约方,如果船东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佣金,代理人自己是无法起诉船东的,但可以通过租船人提起诉讼。为了保证自己的佣金,代理人亦可在租船合同签订后向船东保赔协会(P.&I.Club)投保。

GENCON76本条款的大意为:在赚取的运费基础上,依第20栏所规定的费率计算出的佣金应支付与第20栏所示之当事人。倘本租船合同未获履行,船东最少应向经纪人支付按估计的运费及空舱费总额计算的佣金的三分之一,作为对其工作及费用的补偿,在多航次的情况下,补偿金额由双方协议。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标准版)

编号:FS-HT-05018 航次租船合同(标准版) Voyage charter party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FoonShion设计

航次租船合同(标准版) 第一部分 1.航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公司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包括“F.I.O”选择等(权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纯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还是装船数量支付)(第1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 15.装卸费用(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或(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构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将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舱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

编号:HT-202148085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 (This contract clearly divid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o ensure that the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will not be infring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和条件履行本确认书: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吨/净吨/载重吨:_________吨/_________吨/_________吨

航次租船合同

编号:YB-HT-016029 航次租船合同 Voyage charter party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一部分 1.航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公司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包括“F.I.O”选择等(权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纯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还是装船数量支付)(第1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 15.装卸费用(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或(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构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将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

航次租船合同标准版

航次租船合同标准版 第一部分 1.航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司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包括f.i.o 选择等(权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纯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还是装船数量支付)(第1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 15.装卸费用(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或(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构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条) 21.有关约定特别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将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舱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而言,航次租船合同都订有下列条款: 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Vessel)条款;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 oyage)条款; 3.船东责任(Owner|s Responsibility)条款; 4.运费支付(Payment of Freight)条款; 5.装卸(Loading/Dlscharging)条款; 6.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 & Despatch)条款; 7.销约(Cancelling)条款; 8.留置权(Lien clause)条款或租船人责任中止条款(Cesser Clause); 9.提单(Bill of Lading)条款; 10.双方互有碰撞责任条款(Both-to-Blame Collision Clause); 11.新杰森条款(New Jason Clause); 12.共同海损条款(General Average Clause); 13.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14.佣金条款(Broberage Commission Clause); 15.罢工条款(Strike Clause); 16.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17.冰冻条款(Ice Clause)。 1. 1.船舶说明 ①船名(Vessels name)。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在整个租赁期内,船东不得随意更换船名,否则以违约论处。为了船东经营上的便利,列明两艘船舶,由船东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在合同内写明“或其替代船”(or substitued)、“或其姊妹船”(or sister ship)赋予船东更换船舶的权利。但是,船东指定的替代船的状况应与原约定的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船东应及时通知租船人,并不得再次更改。 ②船舶国籍(Vessel|s Nationality)或船旗(Vessel|s Flag)。这项内容一般填写在表格的第5栏,加注在船名前。船旗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否则即属违约。 ③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Year Built and Class)。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合同中写明的船级,是指船舶在合同订立

货代航次租船合同案例分析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第一部分Part I It is mutually agreed that this Contract shall be performed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is Charter Party which shall include Part I as well as Part II. In the event of a conflict of conditions, the provisions of Part I shall prevail over those of part II to the extent of such conflict.

租船合同规定装货和卸货时间分别为5个和5个良好天气工作日且分别计算,星期日、节假日除外、罢工除外。滞期时间连续计算,速遣时间按节省全部时间计算,滞期费每天 练习: 一船舶某航次的租船合同及装卸事实如下: (1)租船合同的有关内容 装货与卸货速度分别为500吨/天和1500吨/天,星期天和节假日均不予以计算;无论船舶在装港或卸港靠泊与否,只要报告船舶已做好装卸准备并已通过检疫,则装卸时间从此后的上午8时起算;船方应在习惯的办公时间内提交报告;如果在星期天、节假日或装卸时间起算之前,托运人安排装货,或者收货人安排卸货,船长应允许装卸作业。作业时间的一半计入装卸时间,但是星期六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时或节假日前一天的中午至该节假日的后一天上午8时这段时间,无论使用与否,均不计装卸时间;如有滞期,按每天1200美元支付滞期费,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对于在装卸港节省的时间,按滞期费的一般支付速遣费。(2)装卸事实的有关内容 装货情况:8月28日,星期五,10:30,在装货港接受装货就绪通知书;13:30,开始装货,装货作业持续6h;此后从8月29日开始无间断地持续装货,到9月22日19:15装货结束;共计装货7650吨。 卸货情况:11月5日,星期四,15:20,在卸货港接受卸货就绪通知书;16:00开始卸货,无间断的持续到11月7日14:00卸货结束为止。 在上述装卸货时间内,除了星期六中午至星期一上午8时这段时间外,在没有任何节假日或非工作日。 试分别按装卸时间分开、装卸时间共用、装卸时间可调剂使用、装卸时间平均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第七章 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七章租船货运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重点提示 (一)租船合同条款概述 1.租船合同条款分类 (1)条件条款:是指合同中那些履行与否对实现合同的商业目的有着密切关系的条款。违反条件条款,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保证条款:是指合同中次要的、非本质性的条款。违反保证条款,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解除合同。 (3)中间性条款:是指介于条件条款和保证条款之间的合同条款。违反中间性条款,受害方有权按违约或损失程度确定是否解除合同。 2.租船合同条款效力 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低顺序是:①首要条款具有最高的效力;②更正条款和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印就条款;③手写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打印条款;④补遗条款的法律效力高于追加条款。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船合同中必须列明船舶出租人和租船人的名称、住址及主要营业所地址。特别是代理人的经纪人应该注意,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自己是代理人,但在合同中仍然须列明其委托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否则很可能法院将会认定经纪人为合同当事人,而要求其承担履行租船合同的义务。 2.船舶概况 船舶概况主要有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位等内容。 3.装卸港口 装卸港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并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具体记载港口名称。合同中一般默示可以使用的港口数量为一装一卸,而且一个港口仅可以使用一个泊位。港口的约定方法有:①明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②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③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 4.受载期与解约日 受载期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在受载期内的任一天到达装货港都是允许的,无论是受载期的第一天还是最后一天,船舶抵达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即可。 解约日是船舶到达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最后一天。解约日条款赋予承租人的权利是直到解约日这一天来临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船舶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船舶出租人。” 5.货物:承租人享有货物选择权 (1)货物的种类。我国《海商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是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

航次租船合同各条款详细说明

航次租船合同各条款详细说明 一、船舶说明条款 1.船名 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在整个租赁期内,船东不得随意更换船名,否则以违约论处。为了船东经营上的便利,列明两艘船舶,由船东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在合同内写明“或其替代船”“或其姊妹船”赋予船东更换船舶的权利。但是,船东指定的替代船的状况应与原约定的船舶相符,并且,替代船一经选定,船东应及时通知租船人,并不得再次更改。 2.船舶国籍或船旗 这项内容一般加注在船名前。船旗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瓣旗,否则即属违约。 3.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 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合同中写,的船级,是指船舶在合同订立时的船级,船东没有义务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这一船级,合同中另有明文规定除外。 4.船舶吨位 船舶吨位包括注册吨位和载重吃位。 注册吨位是按船舶容积折算的吨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

米为1注册吨,所以又称为容积吨。注册吨位有注册总吨与注册净吨之分。注册吨位与港口费用、运河通行费、关税的征收等有密切关系。 载重吨位又称载货能力,表示船舶的载货能力。表格中填写的数字是指船舶实际可装载货物的数量,不包括船舶燃料、淡水、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船舶具体在某一航次所能装载货物的数量,除船舶自身因素外,还受到航道情况、港口水文情况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具体装货数量另有条文详加规定。 二、预备航次条款 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合同中舰东所承担的明示及默示义务,同样适用于预备航次。金康合同中关于预备航次的规定只有简短的一句, “船舶应驶往××港或船舶所能安全抵达并始终保持停泊的邻近地点装货....(“The said vessel shall proceed to the loading port or place stated in Box 10 or so near thereto as she many safety get and lie always afloat,and there load a full and complete cargo...)。对这段语句的理解应为船舶要以合理的速度尽快驶往装货港,而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此项义务包括船舶应在合理的时间开始预备航次,否则租船人有权取消合同。合同前言中与预备航次条款相配合的有另一句话,即“在本航次租船合同下约于规定的日期准备就绪......”“...and expected ready to load under this charter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3篇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3篇 承租人:锦州兰星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YD-XX0923-C3 出租人:浙江华胜海运有限公司乘浪6 签署方式:传真签署 签署地点:山东东营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船名和船舶资料: 1、船名:(乘浪6)载重吨(8665T)船舶长度()满载吃水()船籍(温州) 2、船舶资料:船舶主要项目、防止油污证书、适航证书、船舶保险单。 二、货物名称、装货地点、加温要求、数量、时间、运费、航次、装卸时间、滞迟费: 1、货物名称:芳烃 2、装卸港名称 装货港:仪征和南通诚晖油库 卸货港:锦州港 3、装货数量:最大载重8665吨,按4000吨起算,超出吨数按实际数量计算;如因船方自身或潮水原因造成的不满载,则按实际装货量计算。

4、受载日期 20XX年09月26日±1天。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改变装卸港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气、节假日、政府行为等)除外。 5、到达卸货港日期:船舶必须在装货完毕后的1日内到达卸货港,否则因船舶延迟到达卸货港所造成的相关油品价格或其他损失,由船方承担。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天气等)除外。 6、装卸时间 承租人保证装货港48小时,卸货港48小时,装卸时间可合并使用:自船舶抵达装货港锚地向海事报到起算起,超过为滞期时间。 7、运输费及相关费用 运输价格:人民币110元/吨(开票),4元/吨港建费不包括在运费里面,如果卸货港船方需替货主支付港建费,则货主另行支付该费用货物的港口费用和港口建设费货方负责,船舶的港口费用船方负责,由于移泊、过驳所发生的移泊费、过驳作业有关监护环保等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承租人必须提供一个安全泊位作业,承租人油品必须符合船舶适装,出租人必须保证原装原卸。 8、运载航次:根据承租人的实际货量确定运载航次计划;

航次租船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航次租船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

甲方(出租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船舶运输货物事宜,按下列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 同: 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船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吨/净吨/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__ 吨 夏季干舷:________________ 米 总长/型宽:__________________ 米/ ________________ 米 散装舱容/包装舱容:___________________ 立方米/ ___________________ 立方米 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吊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简介

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简介 Fixture Note 订租确认书 It is on this date that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undersigned partie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f: 经友好协商双方于本日达成如下条款: 1) Performing Vessel:Mv xxx or sub pan flag,blt 1982,loa/bm 106/17m,dwt/dft 6644mt,on 7.745m grt/nrt 3905/2905,g/b capa 8778/8205cbm,2ha/2ho,sid,derriks 12mtx4 1)执行船舶:Mv xxx or sub 巴拿马旗,1982年造,船长/型宽:106/17m,载重吨/吃水6644mt on 7.745m,总吨/净吨3905/2905mt,散装舱容/包装舱容8778/8205cbm,2船舱/2舱口,单甲板,吊杆12mtx4 注释:这些是程租合同里常见的船舶资料,有时根据承运的货物情况和租家的要 求还会适当增加其他相关的资料,比如,装载特殊规格货物时,租家会要求在合同上注明舱口尺寸,以确定货物可以装进船舱。船东负有正确陈述船舶详情的义务,如果他有意或无意中因疏忽而误述了有关资料,可能会给他带来额外的麻烦和损失。如,有的贸易合同里要求负责租船的卖方必须找20年以下的船舶来承运合同货物,结果船东为了迎合租家的需要,谎报船龄,不料后来东窗事发,被收货人察觉,为此拒绝收货,从而使卖方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船东是不是该负起赔偿责任呢?所以船东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为这种事是天知地知还有他知,不会泄露出去,事实上要查证起来是相当容易的。 2)Cgo:5000mt cotton seed meal in bulk,5%moloo,s.f 1.8 2) 货物:5000mt 散装棉籽粕,5%增减由船东选择,积载因素1.8 注释:在货物详情条款里,除了约定本航次装载的货物品名外,通常还要注明货 物的包装情况,如是散装,裸装或是袋装或木箱装的,规格多大等,并且要订明是由谁来选择货量的增减幅度。争取到货量选择权一方就握有主动权,在装货时可以根据自己船舶的载货能力或备货情况,销售需要等决定要多装或少装。一般船东在船舶载货能力许可的条件下,总是希望尽可能多装货,以增加运费收入,提高经济效益;而租船人究竟要装多少,一看合同和L/C规定,二看自己备货的情况,当然也是以自己的利益为优先考量的。积载因素对于轻货来讲尤其重要,这关系到货物能否装得下的问题,也直接影响到船东的运费收入。因而船东都希望租家能正确提供货物的积载因素,并作出保证,而租家习惯上喜欢在积载因素后加上“WOG”,(without guarantee),这和船东习惯在船舶资料后加上“ADA”(all details about)是一样的道理,都是企图逃避严格保证的责任。 3) L/P:1sbp yangzhou,china 3) 装港:中国扬州1个安全港口1个安全泊位

航次租船合同--ASBATANKVOY

航次租船合同--ASBATANKVOY (美国)船舶经纪人与代理人协会本租船合同代号:1977年10月 ASBATANKVOY 前言 时间地点 兹由蒸汽机/内燃机船舶(以下称“本船”)的承租船东 /船东(以下称“船东”)与 (以下称“承租人”)于本日达成协议,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运输应依照本租船合同(包括前言和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中的条款和条件。如第一部分的规定与第二部分的规定相抵触,以第一部分的规定为准。 第一部分 A.本船说明与动态 载重量:吨(2240磅) 船级:在确定的夏季干舷时满载海吃水英尺 英寸 载货能力:吨(2240磅) %上下由本船选择。 Coated:□是□否Coiled:□是□否 上两票货物: 现处于:预计准备就绪时间: B.受载期: 起始:解约日: C.装货港:由承租人选择 D.卸货港:由承租人选择 E.货物:由承租人选择 F.运费率:每吨(2240磅) G.运费付与: 支付地点 H.合计装卸时间(连续小时): I.每天滞期费: J.佣金由船东于收取运费之时按实际运费数额的%付与 K.共同海损理算地点和仲裁地点为伦敦/纽约(选择其一)。 L.油船船东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定:船东保证本船系本协定成员,

并在本租船合同期间保持此种状况。 M.特殊规定: 兹证明,双方当事人已缔结本租船合同,由前言、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于开头所述日期签署生效。 证人签字 签字人: 证人签字 签字人: 第二部分 1.保证--航次--货物本船具有第一部分所述船级,并应在本租船合同期间保持此种状态,本船将尽力以合理速度驶往按第4条指定的装货港或其附近本船所能安全抵达(始终处于浮泊状态)的地点。本船应适航,各种输油管、泵及加热管系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在各方面适于航次。经谨慎处理能满足前述条件的范围内,海上风险及任何其他船东和/或船长无法控制的原因除外。本船应(在始终浮泊状态下)装载由承租人的代理人提供的满舱满载的散装石油和/或石油制品,但不超过除去燃油、应耗物料、锅炉用料、蔬菜及饮用水、船上定员及其财产(并为货物膨胀留出充分的货舱舱容)后本船所能合理载运的范围。如此装载后,本船应按所签提单规定的顺序,直接驶往卸货港或其附近本船所能安全抵达(始终处于浮泊状态)的地点,交付上述货物。如承租人要求对货物进行加温,船东应谨慎处理保持所要求的温度。 2.运费运费应按第一部分规定的费率,根据检验人员的检验证书上记载的装船数量(不包括第3条规定的亏舱费)计算。运费应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由承租人无折扣地支付,但扣减在装货港和/或卸货港为船东或船东的代理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垫款及其保险费。运费不得因货物中含有水分和/或沉淀物而作扣减。油量检验人应由承租人安排并支付费用。承租人应向船东提供一份检验证书副本。 3.亏舱费如承租人未提供满舱满载货物,由船长选择,经承租人要求,船舶可以开始其航次,只要载货油舱所装货物足以使本船处于适航状态即可。但在此种情况下,应按第一部分规定的费率,根据已装船数量与本船达到本航次最低允许干舷高度时所能载运的数量之差,支付亏舱费。 4.指定装货港和卸货港 (1)承租人至少应于本船在前一航次最后港口或为本航次而加油的

航次租船合同_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_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本合同经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章后即行生效││,有关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价、规定的有关规定。│└──────────────────┘编号:┌───┬─────┬─────┬───┬─────┬────────┐││全称│││全称│││┬─────┬─────┬┬─────┬────────┬│承租人│地址、电话││出租人│地址、电话│││┬─────┬─────┬┬─────┬────────┬││银行、帐号│││银行、帐号││┬───┬─────┬┬──┬─┬─┬─┬──┬──┬───┬────┬││船名││总舱容││吊杆数/负荷│││ 船舶┬──────┬──┬───┬────┬──────┬────┬││船籍港││载货吨││空载吃水│││ 资料┬──────┬──┬───┬────┬──────┬────┬││ 总吨/净吨││舱口数││满载吃水││┬───┬───┬──┬──┬───┬────┬──────┬────┬│货名│件数│ 包装│重量(吨)│体积(立方米)│价值(元)│┬───────┬─────┬───┬────┬──────┬────┬│││││││┬───────┬─────┬───┬────┬──────┬────┬│││││││┬───────┬─────┬───┬────┬──────┬────┬│││││││┬────┬──┬┬────┬──┬┬────┬┬──┬──┬─┬──┬│ 起运港││受载期限││装船期限││滞期费率││┬────┬───┬────┬──┬──────┬──┬────┬──┬│ 到达港││运到期限││卸船期限││速遣费率││┬───┬┬───┬────┬──┬──────┬──┬────┬──┬│ 运费││费用结算方式││┬───┬────────────┬──────┬──────────┬共2页,当前第1页12 航次租船合同相关内容:房租租赁合同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房屋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保险合同(如下图)的范围。 个人租房合同参考范本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01月01日至年01月01日,计个月。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按年结算。 饭店租赁合同 出租方:洪湖市********公司(简称甲方)地址:承租方:(简称乙方)住址:身份证号:合同签订地点:洪湖市城关为了促进****饭店的发展,将该饭店升级为洪湖市一流宾馆,甲乙双方就****饭店的租赁事项,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经... 柜台租赁合同(一)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 船方: 代表人: 租方: 代表人: 经友好协商,合同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协议: 1、船舶及船规范; 载重/吃水:9511MT/6.5M 总長/总宽:127.80/18M 总吨/净吨:5849 / 3275 散装舱容/包装舱容:11073M3 建造年:2007 货舱/舱口:4/4 吊杆:无 舱口尺寸: ①12560MM*7000MM ②15200MM*25900MM ③15200MM*25900MM ④15200MM*25900MM 船舶类型:单甲板船 2、货物及货量 散装毛角石(od30cm-70cm)9000吨,10%增减幅度由租家选择。货物数量根据船上的船长及租方指派的检验员联合水尺检验数据为准,船东不负责水尺检验数量与岸上过磅数的差异。 3、装卸港 装货港:福建省泉州市肖厝港,1安全港口,1 安全泊位 卸货港:台湾岛,基隆港/台北港,1安全港口,1安全泊位 4、船舶受载期/销约期 双方协议在-------时间内连续运载,首航次受载期:-------- 5、运费 每公吨运费7.00美元,包括船东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福建运输到台湾岛基隆台北港引水点。港口使费及代理费用由租方支付。

6、装卸率 航次装卸时间共计5天,装卸两港合并使用,连续24小时计算。包含周六、日和节假日。 由于租方报关、单证没有就绪,或者货物没有及时备妥造成船舶在装卸两港等泊造成的时间损失视为滞期,由租方结算滞期费。 7、延滞费 装/卸港的滞期若发生,租方按每天3000美圆补偿付给船东,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滞期费在卸完货后2天内凭相关的单证结算。 8、速遣费 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计算方法同滞期费。 9、运费支付: 9.1. 租方在本航次合同签订后5银行工作天内预付押金30,000.00美元到船东指定银行账户。 9.2. 航次运费在船舶抵达卸货港锚地,各方面准备好卸货后并在卸货前付清,总的运费按 卸货港交货数量为准。最后运费多退少补。押金在最后一个航次扣还给租方) 9.3. 如果租方没有如期打款,船东有权取消合约,并依照约定条款和法律提出赔偿。 9.4. 装、卸港滞期费在卸货完毕的2个银行工作日内根据相关单证支付,但总是在释放所 有的货物之前支付。 10、装卸时间 10.1. 装/卸货时间起算时间点: 在船舶到达装/卸港锚地以后,递交装卸就绪通知书,装卸港开/关仓由船员负责计入船东时间,包括夜班,星期天和节假日无论是否靠泊,是否检疫。 如船到舶位准备就绪通知书在1200时之前(包括12点)递交,装卸时间从1300时起算;如通知书在1200时之后的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日的0800时起算。如装卸提前使用,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等泊时间算入装卸时间。 10.2. 装卸两港的水尺测量时间合计不超过4个小时,超过的时间记入装港的装货时间。 11、在装卸港内如果发生过驳/减载,由租方负责安排和承担费用。 12、在船到达装港/卸港前,船东/船长需提前3、2.、1天向装卸港代理或租方通报船舶预 抵动态,因船东/船长未及时通报装港/卸港代理,而产生装/卸时间的变化和其他费用的产生,全部由船东负责。 13、租方指定两港代理,并代理费用。租方负责装卸港引水费用,租方负责装卸港的所有港 口使用代理费。 14、其他条款 14.1. 合约顺利期满后,租方有权优先承租。 14.2. 本合约书因政府相关单位政策之执行,暂停输出入等问题导致无法供货影响市场供销 机制时,双方同意本合约书延长或自动失效;若合约失效后双方结算运费无误时,船

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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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确认书范本 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与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和条件履行本确认书: 第一条承运船舶的规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国:_________________建造时间:______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船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吨/净吨/载重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夏季干舷:__________ 米 总长/型宽:_______米/______米散装舱容/包装舱容: _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__立方米 舱/舱口:_______/_______ 吊杆:__________二层甲板: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详细版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详细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9911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详细版 第一部分 1.航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公司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包括“f.i.o”选择等(权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纯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还是装船数量支付)(第1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 15.装卸费用(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或(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航次租船合同(标准范本)

航次租船合同 [此格式由英国航运总会文件委员会和东京航运交易所文件委员会采纳]

第一部分 1.航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司推荐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包括“F.I.O”选择等(权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纯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地点(第1条)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还是装船数量支付)(第1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4条) 15.装卸费用(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或(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构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将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舱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并在以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第13栏所载明的货物交付数量或装船数量支付运费后,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积载由托运人/承租人或其装卸工人或雇佣人员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 造成,亦概不负责。由于其他货物的接触或泄漏、气味或挥发,或由于其他货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质或包装不充分而造成的损坏,即使事实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致,亦不应视为由此而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运费应在交货之时,按第14栏规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数日的平均兑换率,无折扣地以现金支付。如经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拍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5.装卸费用 A 班轮条款 货物应运至船边,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钩起吊货物。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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