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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新)2014.10.13

浙江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办法

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和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文件精神,浙江大学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第一条:《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第二条:《标准》在学校主管副书记领导下,由本科生院、学工部、体艺部、校医院、各院系及学园的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标准》实施对象为在校学生,不包括留学生、交流生等。

第四条:按新《标准》要求,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七项。

第五条:《标准》各测试项目成绩由公共体艺部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六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即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毕业总评成绩=毕业当年得分×50%+其他学年平均得分×50%,《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七条: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由公共体艺部统一安排补测时间,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第八条:申请免测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必须向体艺部体质健康与艺术素养研究中心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

1、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在公共体育与艺术部网站上下载),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

2、申请表必须经校医疗单位证明,所在学院盖章有效。

3、将免测申请表及校医院证明交到体质研究中心(紫金港田径场司令台二楼),经体艺部体质研究中心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测试,存入学生档案。

4、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第九条:国际交流生所属“3+1”项目的学生可免当年体质健康测试。城市学院、宁波理工学院转学的学生须提交原学校当年转学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证明。提前毕业学生应按正常毕业学生规定的测试次数完成方可毕业。

第十条:学校教务处规定,3、4、5年级的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每年给予0.5个学分,未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一条:测试工作必须由负责测试的教师完成,测试和补测期间受试学生必须携带校园一卡通,如一卡通照片模糊需同时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为了维护《标准》的公正、严肃性,对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作弊的学生将根据浙江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在实施《标准》时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标准》测试的安全管理。

1、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

2、《标准》测试时安排安全巡视员,并将各校区安排好的《标准》测试时间事先通报给校医院;

3、学生在课外参加《标准》测试前应自觉做好测试准备活动;

4、在测试过程中,参加测试学生如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测试并告知任课教师或测试负责老师;

5、如出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请参加《标准》测试的相关同学及时与测试工作人员联系。

第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由体艺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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