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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循证医学方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思考

运用循证医学方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思考
运用循证医学方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思考

运用循证医学方法解决医疗纠纷的思考Using evidence-based medicine method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武警甘肃总队医院医务处孙新平张天锋张靖张健摘要:医疗纠纷已成为困扰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1﹞,如何规范医疗行为,加强和改善医患关系,引发了全社会的持续关注,笔者试图从循证医学的角度探讨处理医患关系的可行性,从而主动降低医患纠纷的风险水平,促进医患关系健康谐发展。

Medical disput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to normal running of the troubled medical institutions (1), how to regulate the medical behavior,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caused the continuous atten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the author tries to discus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evidence-based medicine to deal with the feasibility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o as to take the initiative to reduce the risk of medical disputes, promoting the health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关键词:医疗纠纷,循证医学,防范模式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evidence-based medicine, prevention model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发生原因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不断上升之势,据中华医院管理协会2001年对全国326家医院调查显示,98.14%的医院发生过医疗纠纷, 73.5%的医疗纠纷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全国县级以上医院每年医疗纠纷索赔金高达亿元,占医疗收人的51.9%。在被调查的326所医疗机构中,321所医院被医疗纠纷所困扰,发生率为98.47%,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每年发生超过30例医疗纠纷的医疗机

构比例分别高达18.8%, 26.7%, 42.9%, 20.0%,在三级医院里年发生10-30例医疗纠纷的机构达39.O%,逾30例以上者已达24.5%﹝2﹞﹝3﹞。

医患纠纷发生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在医院方面有医疗过失和医患沟通方面,患者方面主要是缺乏医学专业常识和有意嫁祸等因素,按照纠纷发生的频次,医患沟通不良排第一位,其次是患者及家属医学知识缺乏,最后是医疗过失,进一步提示医患沟通在医患纠纷中的作用。

二、应用循证医学指导防范医患纠纷。

循证医学(Evidence besed Medicien EBM)称“证据医学”﹝4﹞。它是应用“慎重、准确和明智”的客观依据,结合医生的专业技术和临床经验,参考患者的要求,制定合理的诊疗措施”。它由3个部分组成:①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对自己疾病诊断、治疗的选择权;

②医生必须不断丰富和更新自己的医学理论知识,掌握新技能;③要掌握当前研究的最佳证据和研究结果,评价并应用于患者。通过5个步骤完成:将患者的意愿,医师的临床经验和最新的研究成果有机结合,科学指导医患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

三、运用循证医学方法解决医疗纠纷的策略

(一)积极发展政府主导的循证服务新模式。国家要充分利用已成立“循证医学证据中心”数据库﹝5﹞,主动为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提供循证医学情报服务。中心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健康信息学、计算机技术的专职人员通过传真、E-MAIL、电话、会面等方式向临床医师

提供文献检索、系统综述、检索文献及评价及研究证据报告等不同级别的服务,使临床医师能及时掌握和应用相关领域最新的临床证据。

(二)建立新形势下技术训练新模式﹝6﹞。医院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资源,变传统的集中式、纸质式和灌输式培训向随机式电子化和主动型培训转变,使医务人员能充分利用医学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及时掌握本专业的发展动态,主动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临床技能,确保诊疗思路的正确性、诊疗技术的先进性和医疗质量的可控性。

(三)积极主动开展医患沟通

首先要规范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在患者人院1周内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告知,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开展“医患沟通必谈制”,如:入院谈话制;治病过程参与制;出院沟通制;跟踪随访制,让患者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其次是尊重患者的参与权,共同对付疾病给患者带来的伤害,结成医患联盟,逐步架起医患之间沟通的桥梁,提高诊治的科学性,充分体现病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及基本需求,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同时为举证做好了准备。

总之,随着循证医学的不断探索和深化推进,维系医患关系的纽带将不断加强,医学科学防治疾病、减轻痛苦、增进健康和延长寿命的社会内涵必将得到更好的体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桂荣.医院管理学(上).第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773: 280-281.

[2]樊静,姜潮.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影响.医院与社会,2003, 23 (1), 29-31.

[3]沈志洪.江苏省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和思考.中国医院管理,1998, 18 (9): 39-40.

[4]曾智,余敏,杨鸣.循证医学—临床医学发展的新趋势,2003, 18 (4): 240-241.

[5]魏招秀.临床医生对循证医学应用的调查分析.医学信息,2006, 19 (1): 78-79.

[6]余开焕,张孝斌.循证医学在防止医疗纠纷中的作用.中华全科医师杂志,2003, 3 (1): 5(5-59.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6.医教部在接待医疗纠纷中,被投诉科室科主任必须在场,如因特殊情况不在时,应向医教部报告后,可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医师现场负责对对投诉者提出的有关专业问题的解答。 7.发生医疗纠纷,我院在接到病人家属投诉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将结果答复病人或家属。 8.当投诉者对我院医疗鉴定结论不服时,须按有关程序向上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9.医务人员在接待医疗纠纷的投诉者时,应耐心、认真听取意见,合理科学

浅谈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与对策

浅谈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与对策 2010-09-19 15:28:18 作者:海峡医界网来源:浏览次数:69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法规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医院的各项工作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少数医院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视经济收益,忽视医疗质量管理的现象。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加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当前我国的医疗法规的不健全,从而使医疗纠纷逐年增多。本文通过医疗纠纷的临床资料来探讨其增多的原因及防范对策。 1 医疗纠纷的定义及分类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认定上的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纠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通过行政的或法律的调解或裁决才可得到解决的医患纠纷。按其性质分为:医德医风问题、医疗技术问题和医疗责任问题。 2 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2.1 患者及家属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普法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有了提高。他们不仅需要得到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而且过去长期被忽视的病人权利问题也提到了议事日程。病人不再满足于旧有的医患关系,扮演被动的角色,而是希望与医生建立平等合作的关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日趋多样化,期望得到的医疗服务的标准越来越高,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而且由于广泛开展了普法教育,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正因如此,当其得到的医疗服务与期望值有差距时,较容易产生医疗纠纷。 2.2 医疗法规不健全 当前,卫生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形势。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是部门法规,处理不当家属可以上告法院,可按《民法通则》处理。另一方面,《民法通则》与医疗法规不同步,且界线划分不清。现在国家没有配套法规,缺乏强制执行措施,执法力度不够,从而造成医疗纠纷的增多。 在医疗事故处理上,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地也相应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近年来,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金额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然而,在医疗事故的实际处理中,许多病人家属对赔偿金额存在较大的异议而上诉法院,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纠纷。 2.3 职业道德水平下降

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跟处理

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倒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医院面临医疗纠纷的压力加大,赔偿数额增大,作为社会矛盾终端的医院,如何建立一套运作良好的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能使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从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从事医疗活动;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几年来一直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和亟待解决的难题。课题组成员通过对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医疗实践中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广东省各部属医院、省直医院近3年来发生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找出医疗活动中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薄弱环节,从法律角度提出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医疗纠纷现状、原因及其法律特征 1.1医疗纠纷的现状目前国内医疗纠纷出现纠纷数量增多、赔偿额上涨、性质恶化的情况,呈现发生纠纷医疗机构级别高、司法介入多、患方提起多的特点。中国医师协会2006年调查了114家医院,发现医疗纠纷数量以倍速级增长,2005年平均每家医院发生医疗纠纷30起,2006年增加到66起;赔付金额上涨,单起医疗纠纷最高赔付额为92万元,平均每起医疗纠纷赔付额为10.81万元,三甲医院医疗纠纷赔偿费平均达到100多万元。2001年北京医师协会对71家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调查结果表明:3年来共发生殴打医务人员事件502起,其中致伤致残者90人,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事件1567起,病人欠费达1.5亿元。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显示:2005年全省共发生医疗纠纷1709起,2004年1370起,2003年1102起。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途径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中,患方(及家属)认为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投诉方法 1、医务科电话 2、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联系电话: 5、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地址: 6、派出所电话: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时间:2010-01-18 15:48 来源:中顾网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29,880人参与) 【找法网医疗纠纷】基层医疗纠纷常见的原因 1.1 医德医风存在问题一些医务人员医德水准不高,服务意识差,行业作风存在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服务态度冷漠、生硬,对患者缺乏应有的尊重;二是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甚至因随意脱岗延误患者诊疗;三是因工作责任心差,引发医疗差错和事故,如发错药、打错针、开错刀、诊断错等;四是同行相轻,诋毁他人,在患者中不负责任地议论同行的医疗行为,引发矛盾;五是追求医药回扣和开单提成而出现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工作太忙无暇过细地做工作。 1.2 医疗质量存在问题一是医务人员因为技术原因或是业务水平所限,或是病程演变尚不足以认清,以致误诊误治;二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以及医疗设备的故障所造成的医疗过失;三是院内交叉感染以及不可预见的医疗意外;四是在实施新技术、新项目的医疗创新过程中也会有失误和挫折;五是医患双方认知上存在差异,对医护人员来说,最重要的是按医疗原则实施正确的诊疗护理,而对患者及家属来说,更重要的是患者的感受及疗效。双方由于对疾病、治疗方案认知上的差异可引起纠纷。六是医患双方的不良情绪引起纠纷,如:医护人员的厌烦、不满、紧张及不安全感等不良情绪;患者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全程监督医疗护理操作,违反了医院制度及操作原则,给医疗护理操作带来不便,同时使医护人员产生反感对立情绪。 1.3 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欠缺患者到医院就诊己不仅仅是对医疗质量有要求,还需要医院提供综合性的人性化服务。若医护人员言行不谨慎,说话不注意技巧,工作不讲究方法,都可以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如护士在为患者备皮时不小心刮破皮肤,说“皮肤有皱折”;医生在为患者腰穿时未一次穿刺成功,说:“脊椎畸形”等之类强调客观原因的话,患者听了自然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从而对医护人员不满,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和谐的气氛变得紧张。有的医护人员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忽视了对病情的观察,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反感,在情绪上与医护人员对立,从而发生纠纷。 1.4 医护人员缺乏法律知识 1.4.1 医护人员的侵权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患者有权了解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处置以及病情预后等情况,有权要求医护人员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有权了解医疗过程中的费用使用情况。如果医护人员拒绝提供患者要求知道的有关问题,可能导致侵犯患者知情权而致医疗纠纷。《医德规范》第五条中规定:为患者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漏患者的隐私,这是每个医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对此医护人员应持慎重态度,不应不分场合地随处谈论,否则会因侵犯患者的隐私权而致医患纠纷。

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教学总结

论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产生及增多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探讨其解决途径。 一、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整个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目前医疗纠纷的数量增多,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患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越来越高。 (二)、医疗纠纷法律领域现状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这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直存在着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适用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当然还有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应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以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为代表的民法学家从医患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医患关系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1]。而众多卫生法学界人士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提出不同的观点,认为“在医患关系中,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因此,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不应受民法调整,而应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代表的卫生法来调整[2]。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一般采取的观点是,鉴定如构成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但不能做到不赔偿,而是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则更大,执法的“二元”性,确实不太合理。另一方面,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过程中,逐步被司法鉴定结

医疗纠纷范围界定新

医疗纠纷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 产生异议所引起的纠纷。医患纠纷可分为医疗纠纷和非医疗纠纷,后者即由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又可分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统称为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一、非医疗过失纠纷 1.什么是非医疗过失纠纷 这是非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 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 则时对此作了补充规定。 2.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1)虽有诊疗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 故障导致意外的; (3)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正常剂量的治疗过程中发生毒副反应的; (4)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 因造成周围组织损伤或脏器出血等意外的; (5)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 等情况的; (6)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 按规定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而发生药物过敏反应的; (7)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 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越努力·越幸运

(8)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 等检查时发生意外的; (9)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医疗意外 1.医疗意外及其抢救医疗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 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医疗意外的 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典型 事例就是麻醉意外。 2.以下为8种医疗意外: (1)病情危重,抢救过程中发生死亡或术后出现后遗症; (2)由于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关系不清或畸形等,导致手术操作困难,损 伤周围组织; (3)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 (4)病员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术后发生切口裂开、切口出血、吻合口 瘘、继发性感染; (5)在药物正常剂量治疗过程中,病员发生严重的副反应或药物过敏;(6)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性体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 (7)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 (8)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心包等重要脏器刺穿及心导管、各种窥镜等特殊 检查时发生的意外。 三、并发症 1.什么是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然对病人能够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不 越努力·越幸运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

医院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近年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成为医院管理者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防范和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成为各级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针对综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各科室的检查,治疗,操作有其特殊性,病人复诊次数多,治疗时间长,病人不理解时会发生医疗纠纷,现将我院近3年来的医疗纠纷进行综合分析。 1 投诉情况 1.1 门诊投诉呈逐年递减通过查阅我院门诊投诉登记,2005年~2007年门诊总量分别为78 000人、89 126人、112 135人,纠纷例数分别是89例,76例,68例,呈逐年减少的趋势。 1.2 住院病人投诉呈逐年递增通过查阅我院住院投诉登记,2005年~2007年住院总数分别是1010人、1200人、1325人,纠纷例数分别是12例、25例、28例,呈逐年递增。 1.3 投诉对象相对广泛投诉医生66起,投诉窗口收费人员28例,投诉挂号人员20例,投诉医技人员20例,投诉实习进修人员30例。投诉护士12例,投诉院感5例,其他8例。 2 投诉内容及原因分析 对医院医疗纠纷进行分析,发现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其次是医疗收费纠纷,医疗服务质量,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及医院管理方面欠妥等诸多原因,见表1。表1 投诉内容

分布 2.1 服务态度少数医务人员语言生硬,态度冷淡,加之对医保知识了解的不多,忽视了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及对患者提出的问题不做详细的解答或不予解答。 2.2 收费方面有些医务人员受利益的驱使,忽视了医院的整体社会效益,超出收费标准多收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尤以医保患者投诉居多,破坏了医院为社会服务的宗旨。 2.3 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少数医生不严格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规定,书写不规范,字迹潦草,记录不全等,特别是一些特殊治疗和检查复诊次数多的病人,一旦存在问题,难以查找原因,延误病情,易引发纠纷。 2.4 医院管理方面科室间缺乏协作精神,推诿病人现象时有发生,在疑难病例转诊中未做好交接,特殊诊疗前未向患者说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医院标识不清等。 2.5 临床教学方面因我院承担指导和培养学习,进修医生任务,在临床期间有的带教老师责任心不强,没有做到放手不放眼,加之学生未严格执行操作规范,给患者增加了痛苦,当治疗效果不佳时容易引起纠纷。 3 防治医疗纠纷的对策 3.1 加强医患间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为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在各科室建立留言本。病人可随时写上对医院服务的建议和想法。各级医院行政人员定期收集信息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答案 【篇一:医疗纠纷试题及参考答案】 lass=txt>一、选择题: 1.无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差错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3.一般医疗事故不认为是犯罪的原因是 a.行为无过错 b.社会危害性小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4.目前可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急诊病历 b.会诊意见 c.检验报告 d.手术记录 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当事人对再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a.15天 b.30天 c.45天 d.无规定 7.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承担 a.医方 b.患方 c.双方 d.提出申请方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必须在 45天内完成 a.接到申请 b.决定受理 c.材料齐全 d.答辩之日 9.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不含 a.制裁 b.如数 c.警示 d.抚慰 10.医疗事故补偿与赔偿的主要区别是 a.存在过错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11.有过失医疗纠纷原则上是指 a.医疗事故 b.医疗并发症 c.医疗意外 d.伤口感染 12.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效力最大的是 a.初次鉴定 b.再次鉴定 c.中华医学会鉴定 d.以上都不对 13.医疗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依据主要是 a.法律规定 b.社会舆论 c.损害不严重 d. 不具刑事违法性 14.目前不向患方开放的病历资料不包括 a.死亡病例讨论 b.会诊意见 c.手术记录 d. 疑难病例讨论 15.因抢救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当在内补记。 a.2小时 b. 6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6.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在申请上一级鉴定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2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及患者的医疗需求不断扩大,近年来,医疗纠纷有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要求医院给予的经济赔偿也越来越多,这成为困扰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也成为法学界、医疗卫生界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正确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三级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有些医务人员碍与情面,允许病人请假外出,本来是好意,但发生问题后,就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理由。②允许患儿陪护人员离开病区或医院,当患儿由医务人员代管时,不慎出了问题,如开水灼伤、摔倒、跌伤、高处坠落等,院方则需承担失职责任.③精神病或行为异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问题,也容易发生纠纷.④精神抑郁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如果事先没有防范措施,也可以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4.防范措施不得力:医疗纠纷事件之所以多,而且难以处理,其中一条重要原因是医院防范措施不得力。许多纠纷是由于医患之间认识上的差距而引起,如果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很多医疗纠纷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医务人员观念陈旧,没有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思想准备,早期处理不得力,态度生硬,不能换位思考,导致患者家属情绪激化。还有部分科室领导,当本科医生与患者发生矛盾、纠纷时则擅自处理,至局面无法收拾时方上报医院,这时往往协调困难。另外,某些医院在确有医疗过失的纠纷事件中,不能对患者表示同情理解,而是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至使医患矛盾逐渐加深。笔者认为,医院一方对医疗纠纷事件的早期处理非常重要,应尽量在防止纠纷扩大方面下功夫,才能变被动为主动。

肛肠科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

肛肠科常见医疗纠纷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朱文王桂明陈冬凤孙柱瞿建业程雯 【关键词】肛肠科 医疗纠纷是困扰临床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探讨专科医疗纠纷的敏感因素逐渐成为专科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作者根据临床工作经验,总结肛肠科常见医疗纠纷的原因,并展开讨论、分析,希望能够引起共鸣。 1 可能引起肛肠科纠纷的原因分析 1.1 误诊误治 1.1.1 肛门结直肠肿瘤被误诊、漏诊,贻误最佳治疗时机。临床工作中常有肿瘤被误诊、漏诊的报告,使患者丧失最佳手术时机。如很多直肠癌患者被误诊为“痔疮”、“痢疾”等;多发原发结直肠肿瘤,因术前检查不全面而遗漏高位病变,导致治疗失败。 1.1.2 肛门部罕见病被误诊。临床医生对肛肠科罕见疾病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不清楚,误诊为其他疾病,导致治疗方法的错误,如骶前脊索瘤被误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肛周黏液腺病被误诊为肛瘘、肛门恶性黑色素瘤被误诊为血栓性外痔等,会阴部坏死性筋膜炎误诊为肛周脓肿,治疗不及时导致死亡,克罗恩病导致肠梗阻被长期误诊等。 1.1.3 良性疾病误诊为恶性疾病。对指诊发现的直肠肿块在未做病理之前,随便发表对疾病性质的看法,给患者造成严重的身心损伤。如一例“直肠炎性肿块”,仅凭指诊即诊断为“直肠癌”,患者及其家属

悲痛欲绝,精神极度紧张几乎崩溃;病理报告失误而作出手术处理,给患者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曾有报道,一例年轻患者患“细菌性痢疾”被误诊为“直肠癌”而行Miles手术,腹部造口给患者的工作、生活带来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和不可弥补的损失。 1.1.4 忽视合并症。部分患者以肛肠疾患就诊,但其同时合并其他疾病,因诊断不全面而忽视合并病,导致预后判断不准确,治疗结果不满意。如肛周脓肿常合并白血病、糖尿病,需要针对性地处理,而结核性肛瘘、肛周克罗恩病的瘘管和肛周溃疡,治疗将十分棘手,一旦忽视,疗效不满意,亦会造成矛盾。 1.1.5 不规范诊治:低位直肠肿瘤盲目追求保肛而忽视肿瘤的大小、性质、患者一般情况等综合因素,更有部分医生不顾医院整体实力和自己水平的局限,强行开展一些高难度的手术,导致疗效下降和手术的失败;对肛肠科疑难病例不做综合分析和独立思考,盲从文献报道、专家前辈,或因为科研的需要违背手术原则,随意扩大手术适应证,陷入临床诊疗误区,如直肠前突症作为出口梗阻性便秘的原因之一,不加选择的大量手术病例给患者和经治医师带来了不少的麻烦;PPH 手术适应证的随意扩大导致治疗效果的不满意等。 1.2 预后判断不准确,告知不到位。临床常常认为肛肠手术乃小手术而已,对患者生活质量的轻视常常造成预后的盲目乐观,导致治疗效果和患者理想的差距。忽视对环状混合痔、肛周多间隙脓肿、复杂性肛瘘疗效、常见并发症和术后功能的关注;恶性肿瘤常常由医生单方面决定治疗方案,忽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较少尊重患者的意见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 篇一: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2021年上半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 进措施 一、发生原因 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预防措施 1.转变服务观念。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

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3.健全病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可减少医疗纠纷以及医疗纠纷的复杂性。病案作为医疗档案,是医生对病情分析和处理的真实记录,当发生纠纷时,它又是出具医疗鉴定和调解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病历是医护人员临床思维的凭证,是诊疗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有很强的书证作用,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文件的记录存在缺陷,必使医院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因此,各医务人员要严格规范书写病历,特别是历书写中常见的问题。各种医疗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详细记录、及时完成,特别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抢救、会诊、手术、麻醉、上级 医师查房、交接班等记录。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医护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考试题及答案

2018年新版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5分,共50分) 1、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的部门是() A.卫生主管部门 B.司法行政部门 C.公安机关 D.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 2、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A.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B.医务科长 C.应急办主任 D.科室主任 3、医疗纠纷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由()承担 A.医院 B.医生 C.患者 D. 责任比例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1 B.3 C.7 D.15 5、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小时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起施行 A.2018年11月1日; B.2018年10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9年10月1日 7、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A. 诊疗活动 B.意见C规章制度 D.费用 8、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A.6个月以上1年以下 B.1年以上3年以下 C.3年以上5年以下 D.5年以上7年以下 9、应当在患者死亡()小时内由具备资质的尸检机构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A.8、4 B.12、5 C.24、6 D.48、7 10、国际法的规定患者应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包括( ) A.免费医疗 B. 拒绝治疗 C. 参与评估 D. 要求保密 11、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影响.docx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影响医疗纠纷是指病员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因对在诊治和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1】 近年来,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求医个体加强了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和自我保护意识,医疗纠纷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处理难度加大,赔偿额越来越高。面对大量的医疗纠纷,不少医院消极赔钱,医务人员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然而,只有认真分析和探究造成医疗纠纷的医方原因、患方原因和医患之外的因素,才能有针对性、有目的地制定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重建和谐医患关系。本文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对医院的影响及防范对策作一些论述。 1.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从医患双方在医疗实践中的主导性和掌握医学知识与医疗信息的拥有量来说,医方显然占优势。分析医疗纠纷的原因理当从医方因素入手。 1.1.医方原因 1.1.1.由于差错事故引发医疗纠纷由于医方技术原因或因粗心大意,不负责任,不遵守诊疗常规,确有差错事故发生,但医患双方对差错事故的处罚力度、赔偿额度不能达成共识,患方提出的要求医方不能满足, 导致纠纷的发生。 1.1.2.服务意识不强引发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就是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意。主要表现在服务态度生硬、冷漠,不主动与病人沟通,语言及行为也没有把病人放在平等的位臵上,对病人缺乏应有的尊重;工作作风散漫,岗位意识不强,甚至因随意脱岗延误病人诊疗;“吃、拿、卡、要”尚未完全杜绝,或因为追求医药回扣和开单提成而出现损害病人利益的医疗行为;同行相轻,诋毁他人,在病人中不负责任地议论同行的医疗行为等等。[2]“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更多地停留在口头上,服务意识不强,医务人员的形象受到损害,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一旦对诊疗结果认识不一致就发生纠纷。 1.1.3.盲目开展新技术、新项目一些医院或一些医务人员为了一味追求医院技术

浅谈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浅谈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与防范对策 发表时间:2013-12-09T14:12:11.390Z 来源:《医药前沿》2013年第31期供稿作者:潘勇全[导读]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 潘勇全 (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广西贵港 537307)【摘要】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健康需求不断提高,病人维权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提高我院医疗安全质量,学习医疗相关知识,加强医患沟通,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此,本文对医疗纠纷的防范及对策作一下简单的介绍: 【关键词】医疗纠纷原因防范对策【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13)31-0058-02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及可能医疗过错行为产生的纠纷。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据调查,在某基层医院里有大部分医护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没有深入理解和充分的认识。2、医疗行为不规范,操作不规范,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部分医生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任凭主观意识诊断疾病,未完善相关检查和必要的鉴别诊断,以致延误诊断和治疗。比如,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也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加重或导致病人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很容易引起医疗纠纷。3、医患沟通欠缺。有部分医护人员缺乏与患者沟通的技巧、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情感沟通能力,并且医治过程中,服务态度不端正,回答简单,语气生硬,从而引起患者及家属误解。4、医务人员医学基础理论和实践技能低下,以致不能正确进行病情分析、诊断和鉴别,导致误诊、漏诊频发。在实践中,没有履行各项医疗操作制度,导致打错针、发错药、开错化验单、写错化验报告、手术病人异物存留腹腔、术后并发症不严密观察等等。 5、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例如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或对医疗费用不满意,提出相关询问,而部分医务人员对患者这些合理要求不能满足。 6、医务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对患者不利的危险性及诊疗措施都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而患者对疾病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风险又往往认识不够,加上对诊疗服务期望过高及维权意识增强,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不履行告知义务,纠纷就难避免。 7、医疗体系不健全。不能满足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8、管理缺陷,医疗规章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缺少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点检查和监督,对多发事故争议的科室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对医务人员执行医疗规章制度的教育工作不到位。针对以上几点,浅谈一下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努力学习,深刻领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纠纷处置与协调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汇编。强化各科法律、法规意识,加强医德修养,医学伦理及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全面提升我们的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在诊疗过程中要学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2、重视医患沟通,树立与患者沟通的正确价值观,掌握沟通的技巧,培养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情感沟通能力,要时刻牢记沟通的重要性,做到时时、事事、处处沟通,更要有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3、加强对患者医疗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通过宣传学习医疗科普知识,使更多人正确认识疾病、健康、医疗及保健的关系。认识到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复杂性,医疗过程的高风险性、医疗诊疗效果的不确定性、医疗操作常规一定程度上的相对滞后性。4、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训练、临床能力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不断更新医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水平。5、严防误诊、漏诊,寻找诊断依据。在诊疗过程中要遵守各种医疗规范,认真询问病史并记录,全面系统的进行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对危重、疑难病要及时进行会诊。6、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责任,患者知情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疾病信息知情权;医疗方案知情权;临床实验知情权;病历资料知情权;医疗费用知情权。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7、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和监督临床科室,要求医务人员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完善各种医疗相关制度。手术科室必须做到术前谈话由主刀医生进行,其次,要严格做好相应证据的保全工作,如术前告知书、损伤性检查告知书、输血告知书、手术记录等。8、健全医疗体系,加强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又离不开管理。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放在管理核心,要保证两者的质量,认真执行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实,科室的管理至关重要,每个管理环节都不能忽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纠纷。 总之,医院及医务人员要从观念上加强对医患关系的重视程度,从质量上加强医疗保障水平,从服务上加强医患沟通,正确树立法律意识,遵守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营造和谐稳定的医疗服务环境。参考文献

关于医院医疗纠纷情况的调查汇报材料(最新)

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医闹”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发生暴力残害医护人员的极端事件。虽然我院受理此类案件总量不大,但“人命关天”,很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平舆县人民法院专门成立课题组,通过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该院201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分析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加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化解医疗双方矛盾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纠纷审理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1年至2014年10月份,平舆法院审结医疗纠纷案件28件。其中,2011年审结7件,2012年审结12件,2013年审结4件, 2014年1-10月审结5件。总体来看,平舆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基本平稳。在审结的28件案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8.6%;以调解结案的有12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42.8%;以裁定结案(包括裁定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的有8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28.6%。 (二)纠纷特点 一是审理难度大。医疗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较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很难准确把握医疗专业术语、各类检查项目英文缩写的含义,难于就某些检查项目及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独立进行认定,对于大多数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单凭法官自身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是无法作出判断。 二是调解成效低。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对医疗机构有强烈的对立情绪,动辄即提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高额经济赔偿,还有不少人采用各种方式的“医闹”手段来维权,加剧了医疗双方的矛盾。同样,多数医疗机构也不愿意与患方协商处理纠纷。一些医疗机构认为,限于科学水平,其不可能包治百病;或认为疗者病情复杂,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不存在过错等。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前已经过多次调解,法院判决前也做大量调解工作,但多因双方意见分歧大而调解不成功。 三是审理周期长。医学的专业性决定了几乎所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比如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大小及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均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实践中,个别案件的鉴定有两次以上,因此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往往较长。 四是法律适用困惑。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因医疗事故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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