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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保险】代理人合同书模板B类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代理人合同书

( B类 )

本合同双方:

合同方: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公司代表:何志圣

地址:中国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63号A座6楼

邮政编码:529030

合同方: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政编码: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代理人为公司招揽人身保险业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基本条款、约定事项和所附的《佣金、奖金、考核及晋升表》达成如下协议。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江门支公司代表:日期:

代理人:日期:

一基本条款

(一)代理人同意从事公司保险业务的下列招揽和服务:

1、向客户解释公司保险产品内容和保险条款。

2、向客户说明填写投保单注意事项以便于其完成填写。

3、向与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保险费,或向拟与公司订定保险合同的客户收取初算保险费,并按公司规定向客户开具保险费临时收款收据或其它收款收据。

4、及时转送投保单等文件和保险合同。

5、在公司同意承保后,向投保人送交公司缮发的保险单。

6、应与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客户的要求,提供与该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服务。

7、其它经公司授权的行为。

(二)代理人完成前条的招揽和服务工作,公司同意按本合同书所附的《佣金、奖金、考核及晋升表》的内容计付代理人佣金和奖金。代理人同意该项佣金和奖金为本合同书范围内代理人应得的全部报酬。佣金和奖金均依代理人服务的客户所实际缴付并予核准的保险费计算。一旦保险合同终止、无效或失效,公司不再向代理人计付与之相关的报酬。

该项报酬公司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给付代理人。

(三)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业务操作的需要,有权随时以书面通知修订《佣金、奖金、考核及晋升表》,代理人于该表修订后新招揽的保险业务,均按修订后的内容计付报酬。(四)本合同书终止时,所附的《佣金、奖金、考核及晋升表》内所应赋予代理人的一切权利和报酬均同时终止,并视为永久取消。(五)本合同书和其它文件的任何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代理人之间存在雇主与雇员关系。

(六)本合同书其它相关事宜依据约定事项办理。

二约定事项

(一)代理人在开始招揽业务前须通过公司规定的培训,并通过“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同时提交公司认可的保证书。

(二)代理人无权代表公司洽商、签订、变更、废除任何合约,或放弃任何权利,或招致任何责任或债务。除本合同书明确授权代理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送达保险费临时收款收据和发票外,代理人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的款项。除依本合同书的规定和公司同意外,代理人无权代表他人垫付未曾真实收到的保险费。

(三)除非被保人于公司签发保险单时健康良好,代理人不得将公司已签发的任何保险单送交投保人。除非首期应缴保险费全部付清,代理人不得将公司任何保险单送交任何人。如未收到客户交付的任何保险费,代理人不得将公司任何保险费临时收款收据和发票送交任何人。

(四)代理人应当将所知道的和由投保人、被保人或其他人向其所透露的有关影响公司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公司。代理人如果忽视重要情况的如实报告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则代理人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五)代理人应将其招揽的投保单在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地全部提交公司。

(六)代理人须将自己的姓名和编号填写在投保单上,否则无权要求给付该保险合同的佣金及相关奖金,每份投保单的代理人签名仅限一人。

(七)如果代理人经手的保险合同变更为另一新保险合同时,公司

将依照变更当时有效的规定给付新保险合同的佣金及相关奖金。如新保险合同的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低于原保险合同的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时,公司不给付新保险合同的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且佣金差额部分将从代理人佣金中扣除;如新保险合同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大于原保险合同的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且新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低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时,公司将给付新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差额及相关奖金予代理人。除代理人本人经办该保险合同变更或转换外,其他代理人无权要求支付该保险合同的佣金及相关奖金。

(八)如果投保人的原保险合同在公司签发投保人的新保险合同之前和以后六个月内失效,则代理人无权享有该新保险合同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佣金及相关奖金;如新保险合同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大于原保险合同的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且新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不低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时,公司将给付新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的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差额及相关奖金予代理人。若将原保险合同转换成减额付清、展期保险或降低基本保险金额时均视为失效,亦根据本规定执行。

(九)由于未缴交保险费而致保险合同失效,其后由原代理人经办在三个月内复效,原代理人可享有该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佣金及相关奖金。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三个月内,除经公司同意外,其他代理人不得为该保险合同恢复效力。保险合同失效三个月后,原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均可为该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并享有该保险合同复效后的佣金及相关奖金。

(十)在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代理人应依照公司的指示,向公司或其指定机构或部门,提交一份经其亲笔署名的详细准确报告书, 此报告书应包括:所有到期、待交、已收取的或空白的投保单、

临时收款收据、发票、票据;应送还公司的作废的临时收款收据、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单条款、发票、票据;代公司经手收取的所有款项;应交付而尚未转交、交付予公司的款项等。

(十一)在任何情况下,保险合同一旦被公司取消(包括客户提出退保所致取消)并退还已缴保费(不包括仅退还保险合同现金价值) , 代理人应同时将自该保险合同所已领取的税前佣金相应地退还公司,本合同书终止时亦同。

(十二)代理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刊物及传播媒介上以公司、个人或第三人名义刊登任何广告或评论,也不得使用任何有公司名称、标记的文书、图片和电子媒体。如果因代理人未经公司同意的行为而引起公司、个人与第三方的纠纷或诉讼时,一切有关费用和损失概由代理人负责给付。

(十三)代理人应遵守公司有关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不予透露及其他规定。代理人同意公司有权搜集、利用、传递代理人的个人资料,并可向代理人曾任职单位查询代理人个人资料, 并核实其正确性。代理人因业务需要而使用经公司授予专属使用密码之电脑系统(以下简称“电脑系统”)者,须遵守公司的有关电脑系统使用及保密的规定,如未获得公司授权之使用密码者,不得使用电脑系统;获得公司授权之代理人只能以其个人之使用密码使用电脑系统。代理人保证不泄漏、交付或以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人知悉或利用代理人的使用密码,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取得、使用任何第三人的使用密码。代理人同意绝不泄漏、交付或以其他方式使非经合法授权的任何第三人知悉代理人因使用电脑系统而知悉的任何资料档案。

本条约定于本合同书终止后仍有效力。

(十四)代理人同意公司有权随时在本人应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其

应纳之税款和所欠公司的债务。

(十五)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和终止后一年内,代理人不得诱致公司的任何投保人将保险合同或批注项下的保险合同取消、变更或减少。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引诱其他代理人终止与公司的代理人合同书。公司有权对违背本条款者立即终止本合同书,停止给付该代理人本合同书及其它合同书项下所应得的一切权益和报酬,并有权扣除代理人任何应得收入作为违约金赔偿公司,并视具体情况,可上报国家保险监督机关。

(十六)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随时终止本合同书,并有权扣除代理人在公司的任何应得收入作为违约金赔偿公司:

1、未在公司指定地域或以公司指定方式招揽保险;

2、为其他机构作全职雇员,或者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为公司以外

的保险机构招揽人身保险;

3、未达到公司所订定的训练课程、业绩、续保率;

4、在收受客户保险费后,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公司,也未

能提供合理的解释;

5、自行涂改或伪造保险合同及其相关的附件;

6、假冒投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签名;

7、给付、试图给付或承诺给付任何保险费回扣;

8、利用非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以诱致他人购买保险;

9、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10、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公司;

11、代理再保险业务;

12、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

1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14、兼做保险经纪人业务;

15、未遵守公司订定关于代理人的各项守则、条款和规定。

(十七)除上述十六条规定外,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书即行终止:

1、公司在代理人所行事之地区停止营业;

2、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要求终止合同,该通知届满十五天;

3、代理人任何连续三个月内未能达成公司考核业绩;

4、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被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吊销;

5、代理人死亡。

(十八)代理人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如果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经公司同意后可享有该代理人生前所招揽的人身保险所应得的报酬,该报酬指依公司当时规定发给并继续有效的保险合同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和按比例计算的年终奖金及其他奖金。但该项佣金或奖金须扣除代理人生前所欠公司的债务。

(十九)公司依本约定事项第十七条之2、3、4款所发的通知,应以挂号信寄至代理人在公司登录的最后地址或本合同书所载地址,其他通知均可以书面形式公告于公司的工作场所、各营销服务部或派员通知或载于公司刊物或其他公司指定的刊物。

代理人依本合同书致公司的任何通知书,应以挂号信寄至公司当时的地址。

(二十)代理人应在本合同书终止之十日内归还由公司发放之下列文件、物品:

1、空白的、任何已签署或作废的投保单;

2、公司已缮发但代理人尚未送达保户的人身保险单;

3、空白或任何其它已作废的临时收款收据和发票;

4、《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5、其他依公司规定应归还者。

(二十一)本合同书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

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公司营业所在地管辖法院处理。

(二十二)本合同书的条款如果与现行的或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有抵触者,则抵触部分将自动失效,但此并不影响本合同书的整体有效性。

(二十三)经双方同意,公司可视实际情况修正增补本约定事项。

(二十四)所附的《佣金、奖金、考核及晋升表》作为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五)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代理人各执一份。

(二十六)本合同书经公司和代理人盖章或签署后生效。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

代理人佣金、奖金、考核及晋升表

附表甲见习业务员之佣金、奖金、考核

代理人自与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即成为见习业务员,见习期为三个月,期满通过公司考核后,可获公司批准晋升为正式业务员。

一、见习期佣金与奖金

见习期间,见习业务员之佣金将按照合同书规定之佣金率计算。见习业务员之季度业绩奖金及年终业绩奖金按正式业务员之标准发放。

二、考核

见习业务员在见习期通过下列考核标准,可获公司批准晋升为正式业务员(SA)。

一)见习期考核标准:

1、见习期满三个月;

2、见习期间产生承保保险单件数不少于9件;

3、出勤率不低于80%。

二)延长见习期考核标准:

见习业务员于三个月见习期满后,若未达成考核标准,经公司同意后可延长见习期三个月,延长见习期考核标准与见习期考核标准相同。考核通过者,可获公司批准晋升为正式业务员。如考核仍未通过者,公司即与其终止合同。

三、见习业务员晋升为正式业务员后,其佣金与奖金将全部按

正式业务员标准发放(见附表乙)

附表乙正式业务员之佣金、奖金、考核及晋升表

一、佣金与奖金

1、佣金

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FYC)及续保年度佣金,包括人寿保险、意外健康保险及其附加合同之佣金。(见佣金率表)

2、季度业绩奖金

倘代理人每季度(12/1/2月、3/4/5月、6/7/8月、9/10/11月)所赚取之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总额(以下简称FYC)达到每季度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指标(以下简称Q,见附表丙),公司将依据下表给付每季度之业绩奖金。

每季度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总额(FYC) 每季度业绩奖金

FYC<2Q 0%FYC

2Q≤ FYC<3Q* 2%FYC*

3Q≤ FYC<4Q 3%FYC

4Q≤ FYC<6Q 6%FYC

6Q≤ FYC<8Q 8%FYC

8Q≤ FYC<10Q 10%FYC

10Q≤ FYC 12%FYC

“*”所示业绩区间的奖金只适用于签约后一年内的代理人,签约一年后该区间奖金比例为0%FYC。

关于季度业绩奖金,凡未满一个季度持有有效本合同之代理人,其每季度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指标将依据其签约日起至该季度末之期间,按比例计算之。

3 、每月续保奖金

倘代理人每月寿险K2续保率及寿险FYC达到以下之标准,公司将依据下表给付每月续保奖金。

每月K2续保率及寿险FYC 每月续保奖金

K2< 75% 0%RYC

K2≥ 75% 且当月FYC≥ 750元 10%RYC

RYC指合同书规定之寿险续保年度佣金。

4、年终业绩奖金

倘代理人于每个财务年度(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所赚取FYC 总额达到全年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指标(以下简称Y,见附表丙), 公司将依据下表给付年终业绩奖金。

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FYC)年终业绩奖金

FYC < 2.0Y 0%FYC

2.0Y≤FYC <

3.0Y* 2%FYC*

3.0Y≤FYC <

4.5Y 5%FYC

4.5Y≤FYC < 6.0Y 8%FYC

6.0Y≤FYC < 9.0Y 10%FYC

9.0Y≤FYC < 12.0Y 12%FYC

12.0Y≤FYC 14%FYC

“*”所示业绩区间的奖金只适用于签约后一年内的代理人,签约一年后该区间奖金比例为0%FYC。

凡未满一个财务年度持有有效本合同之代理人,其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指标将依据其签约日起至该财务年度末之期间,按比例计之。

二、维持正式业务员资格之考核

1、年度考核

1)每年一次年度考核,考核期为每年12月至次年11月;

2)考核期年度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FYC)不少于人民币 12,000元;3)考核期年度产生承保保险单件数不少于18件;

4) K1续保率不低于65%;

5)考核未通过者,公司将于次月1日终止其合同。

唯工作未满一个考核年度之正式业务员,考核指标将按比例计算之。2、连续三个月业绩考核

1)任何连续三个月内,个人FYC不少于2,000元;

2)任何连续三个月内,承保保险单件数不少于3件;

3)考核未通过者,公司将于次月1日终止其合同。

三、晋升见习业务主任标准:

业务员可依下列标准申请晋升见习业务主任,公司保留晋升抉择之最终决定权。

1)进公司年资不少于六个月;

2)过去连续六个月内个人FYC不少于人民币24,000元;

3)过去连续六个月内承保保险单件数不少于18件。

4)K1续保率不少于75%;

5)出席公司活动,出勤率不低于80%;

6)个人记录符合公司要求。

见习业务主任可直接招募业务员,但不享有业务主任之相关津贴与奖金。

四、晋升正式业务主任标准:

见习业务主任见习期为三个月,至第三个月见习期满(或至第六个月延长期满),可依下列标准申请晋升正式业务主任,晋升日期为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12月1日,如晋升申请未获公司同意,则见习业务主任降为正式业务员,同时其招募之业务员与其脱离代关系,唯公司保留晋升抉择之最终决定权。

1)进公司年资不少于九个月;

2)过去连续九个月内个人FYC不少于人民币33,000元,并且后三个月个人FYC不少于9,000元。如果由于增员不足延长见习期,则晋升正式业务主任业绩标准为延长见习期间个人FYC不少于9,000元。

3)过去连续九个月内承保保险单件数不少于30件;

4)K1续保率不少于75%;

5)招募业务员不少于3位且不多于8位;

6)出席公司活动,出勤率不低于80%;

7)完成公司要求对业务员的培训任务;

8)完成公司规定之业务主任职前培训;

9)个人记录符合公司要求。

附表丙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江门支公司指标数值表

以下为代理人之指标:

指标指标数值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全年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指标(即Y) 人民币4,000元每季度第一保险单年度佣金指标(即Q) 人民币1,000元

公司有权随时更改以上指标。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江门支公司附表丁佣金率表

(按实缴保险费百分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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