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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非法学)考研备考必须牢记的罪名及特色

法硕(非法学)考研备考必须牢记的罪名及特色
法硕(非法学)考研备考必须牢记的罪名及特色

法硕(非法学)考研备考必须牢记

的罪名及特色

为指导您更好复习,凯程精心为您准备相关复习参考题,真诚为您提供最大的帮助。法律硕士备考必须牢记的罪名及特色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3)主体:特殊主体,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2.分裂国家罪1)客体: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3.武装叛乱、暴乱罪1)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一般主体,常为众人。含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犯罪过程中杀人、放火等活动的,属于本罪内容,不单独定罪。4.间谍罪1)客体: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者之一。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或无国籍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6)认定:叛逃后加入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客体:国家安全与利益。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四者之一即可。3)主体: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均可。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5)认定:明知对方为间谍组织而为本罪行为,构成间谍罪,不以本罪论处。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3)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2.爆炸罪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方面;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射击、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5)认定6)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10年。4.破坏交通工具罪定义: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对象:正在使用中(包括临时停靠、随时开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村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除外)、马车,破坏这些工具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可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破坏没有交付使用或正在制造、维修、储存中的交通工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3)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如操作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完全报废,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如果毁坏门或窗等辅助设施的或者盗窃车轮使车辆不能行使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以本罪论处;以是否可能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为度,车都不能开了,也就谈不上危险了。4)主体:一般主体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6)认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爆炸、放火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一律定本罪;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且危害公共安全,定爆炸罪、放火罪;未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盗窃、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故意毁坏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或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件且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定盗窃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实行是否终了。但有例外,行为终了了,并未造成危险,定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未终了,但造成了危险,顶既遂(未实行终了的既遂)。还有一种正宗的未遂,即开始实施,还未造成危险即因意外原因停止,如已经造成危险而因意外原因停止,仍为既遂。5.破坏交通设施罪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2)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交通设施。3)客观方面:必须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本罪。熄灭灯塔,在轨道上搁置障碍物也算。4)主体:一般主体。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两种。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6)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以直接指向的对象为标准。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定义: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1)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参加了国际社会有关打击恐怖组织、活动的国际公约。2)客观方面:积极参加指多次参加或偶尔参加但起主要作用。选择性罪名。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开始不知后又退出,不定本罪;开始不知,知道后,仍然不退出,定本罪。5)认定:恐怖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其要件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稳定。临时纠集的不算。且带有政治目标,必须专门或主要从事暗杀、绑架、爆炸、放火、劫持人质和交通工具,否则不算。本罪为行为犯。实施本罪行为后,又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劫持航空器罪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1)客体:航空运输安全。2)对象: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如飞机、飞艇。军用飞机不算。3)客观方面:暴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杀害。其他方法:麻醉机组人员、机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4)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6)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和客观表现。为改变航向或控制航空器而毁坏航空器的,定本罪;单纯搞破坏,定破坏交通工具罪。以杀人、伤害或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以方法行为被目的行为吸收,而定本罪;但劫持成功后,又杀人强奸等,则数罪并罚。既遂与未遂。本罪为行为犯。实施了行为,且控制了航空器,为既遂。开始实施,因意外而未控制,则未遂。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义:违反国家有

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1)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对象:各种枪支。不包括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2)客观方面:选择性罪名,既有行为的选择,也有对象的选择。针对一个对象实施了两个行为的,也定一罪。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6)认定: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区别·枪支;客观方面*1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品种制造、配售枪支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3非法销售枪支或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枪支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单位,且是依法被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7)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1客观方面不同;2犯罪主体不同后二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8)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枪支或民用枪的人员或单位。9.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2)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3)客观方面:行为和对象的双重选择罪名。4)主体:一般主体5)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6)认定: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盗窃、抢夺的财物中夹带有枪支、弹药、爆炸物,且财物数量大,构成盗窃罪与抢夺罪,则定盗窃罪与抢夺罪。如果后又发现有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予以非法持有或私藏的,则定盗窃罪或抢夺罪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数罪并罚。10.交通肇事罪定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指电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进行公路或水路的交通运输。使用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也可以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必须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且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包括酒后驾车、闯红灯、超速、超载、强行超车、无证驾驶、驾驶有安全隐患或应当报废的车辆。作为、不作为(不修车)均可。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交通人员和非交通人员。4)主观方面:过失5)认定:(1)与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的区别是有无重大危害结果;(2)因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主要是第三人、受害者的原因造成,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3)若行为人有主要过错,第三人和受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责任。(4)利用交通工具犯其他罪的,不定本罪,定其他罪。(5)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定本罪从重处罚。(6)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者隐匿而致人死亡的,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7)撞伤人后,又故意轧死人或挂带人逃跑而致人死亡、伤残的,按本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11.重大责任事故罪客体:定义:,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客观方面:1以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为前提条件。2。必须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规章制度的行为。否则,不定本罪。3。本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但情节严重,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隐患,但及时发现排解,且无严重后果,不论。2)主体:特殊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4)认定: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论。主要因技术因素造成的,不论。但可以避免而未避免的,可论。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发生的场所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法条竞合的罪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1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1)客体: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导致坍塌、断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主体: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过失5)认定:本罪是结果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义: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1)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不包括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2)客观方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选择性罪名,具备任一个或数个均定本罪。5万元是必要条件。3)主体:个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格的生产都犯罪,何况不合格的呢?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牟利目的。销售包括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和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5)认定:1销售金额必须达5万元以上。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殊产品罪的竞合。生产特殊产品罪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后果或严重情节,如果没有,而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定本罪。真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 生产、销售假药罪定义: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行为。销售假药的行为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属于行为选择性罪名。本罪属于危险犯(足以)和结果加重犯。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以营利为目的。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销售领域必须明知,不知者无罪。5)认定:必须足以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比要求已经产生),无数量和金额的要求。若假药本身对人体并无毒害,不定本罪,但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可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本罪,按本罪处断,同时符合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理论。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2)犯罪形态不同。本罪为危险犯,而后者为结果犯(必须有危害结果)。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6)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1)客观方面: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包括工业酒精、工业染料、色素、化学合成剂、毒品,受污染的水源等。本罪客观行为有三种:(1)在食品的生产过程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2)销售过程中掺入(3)明知而销售。为选择性罪名。2)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3)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营利为目的,但无营利目的也构成本罪。销售过程中,明知而为之,有罪;不知者,无罪。4)认定:本罪为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5)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区别:(1)行为表现不同。后者为生产、销售霉变、污染不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2)犯罪形态不同。本罪为行为犯,后者为危险犯。6)本罪与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为复杂客体,而后者为简单客体。(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自然人或单位,而后者仅为自然人。(3)犯罪场合不同。本罪为特定场合,而后者为不特定场合。4. 走私文物罪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1)客体:国家关于禁止文物出口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3)对象: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共六大类。4)主体:个人和单位5)主观方面:故意6)认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5. 走私淫秽物品罪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隐晦的影片、录象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1)客体:国家关于禁止淫秽物品

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5)认定:走私的非国家禁止的淫秽物品,不论;走私少量淫秽物品供个人使用,不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也不论。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义: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境,偷逃应交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1)客体:国家地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2)对象:不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金属。即这些法定物品以外的物品。3)客观方面:本罪的关键不是禁止这些物品进出口,允许进出口,但是禁止偷逃税,且起刑点是5万元。还包括下列行为:(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2)未经海关许可并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4)主体:个人和单位。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偷逃税的目的。6)认定:与本罪罪犯同谋,(1)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2)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本罪论。起刑点是5万元,不足的,以一般走私行为论。与走私特殊物品的法条竞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此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于走私文物罪。7.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简单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2)(1)必须利用主管、经管公司、企业或与之有关的等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可。(3)且为他人谋取合法或非法利益均可,且无论是否谋取到手。允诺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也算。(4)数额较大,即既遂。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3)主体: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以本罪论,定受贿罪。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1)数额必须较大。(2)接受别人的财物不要紧,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收取正当的佣金不论。8.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同上罪。即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1)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为谋求正当利益则不论,此点不同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此,有人犯受贿罪,不一定有人犯行贿罪。(2)通常是主动给予,也包括受到对方明示或暗示后送给的。(3)必须数额较大。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即使未谋取到也定本罪。5)认定:罪与非罪的区别。(1)数额是否较大。(2)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谋取利益或谋取正当利益,均不论。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已重立贪行介。9.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体: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1)必须在能够识破对方骗局的情况下,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如果不能识破对方骗局,不论。(2)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结果,为结果犯。3)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起领

导、决策作用的负责人,如董事长、经理、厂长、院长、校长或其副职。4)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5)认定:(1)损失不重大,或者重大但及时保住,均以一般失职行为论。(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10. 伪造货币罪定义: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1)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2)对象:人民币和外币。3)客观方面: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伪造。4)主体:个人。5)主观方面:故意。6)认定:(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伪造并运输的,按一罪从重处罚。(2)伪造后本人又持有或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3)持有或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以非法持有、使用伪币罪论处。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客体: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包括下列情形。(1)不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在没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虽有资格,但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主体:个人或单位。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具有,不影响。5)认定:(1)与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本罪是不应吸收而吸收,后者是违法私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1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主体: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2)认定:(1)泄露必须是故意的(2)过失泄露不论本罪(3)获悉后即利用之也定本罪。(4)只具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两种行为之一的,分别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交易罪;同时具备的,只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3.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定义:银行或者其他经济感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语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监督、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信誉。2)客观方面:(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拆借上述资金,由此造成重大损失(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非法将上述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出去,由此造成重大损失3)主体;个人和单位。个人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多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法定的牟利目的。14.洗钱罪定义: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本罪:(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其他方法。3)对象:仅限于毒品犯罪洗钱、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洗钱、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洗钱。4)个人和单位。单位包括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5)主观方面:故意。必须明知。不知者不定本罪。6)认定:(1)罪与非罪。非三种对象的,按一般洗钱行为处理;不知道的,不定本罪。(2)如果与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罪犯有通谋,则定为这些罪的共犯。(3)与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15.集资诈骗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1)诈骗方法包括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等。(2)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是本罪成立的要件。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5)认定: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1)直接目的(2)行为手段(3)侵犯客体16.贷款

诈骗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的贷款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其他方法。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以假币抵押。3)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同信用卡诈骗罪。4)主观方面: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5)认定:(1)与借贷纠纷的区别是是否具有诈骗目的和采用诈骗方法。(2)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是数额是否巨大。(3)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目的不同,本罪为非法占有贷款,后罪为获取高利率;行为方法不同,本罪为诈骗,后罪为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率转贷。17.信用卡诈骗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2)使用作废(超过有效期限或已挂失)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3)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此点同集资诈骗罪。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5)认定:(1)与误用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允许使用他人信用卡有别。(2)与诈骗数额较小的一般诈骗行为有别。(3)仅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不定本罪。(4)为诈骗而伪造信用卡的,构成本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的牵连犯,因二者法定刑相同,定目的罪即本罪。(5)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18.保险诈骗罪定义: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有关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收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3)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犯罪。5)认定:(1)数额必须较大。(2)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疾病、虐待、遗弃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按本罪与这些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等。19.偷税罪定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指支出、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一)偷税的行为手段具体表现为行为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的依据丧失。(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款变少。(3)拒不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以及逃避税款的行为。(4)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行为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二)情节严重是必要条件,包括(1)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2)数额不足上述要求,但因偷税漏税被行政处罚(非刑事处罚)两次后又偷税的。(3)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的30%以上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连续犯要从重或加重处罚。3)主体: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逃避税务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5)认定:(1)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违法,也不犯罪。(2)无意识漏税或过失漏税,

缺乏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应及时补税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3)故意偷税,但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但违反税法,给予行政处罚。20.抗税罪定义: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1)暴力包括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强制行为(殴打、捆绑、围攻、禁闭等)和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2)威胁包括对税务人员的精神强制。(3)本罪为危险犯。并不需要结果。3)主体:个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抗拒缴纳税款。5)认定:(1)必须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否则,不构成犯罪。(2)暴力抗税中,故意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即按转化罪论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3)暴力抗税中,过失致使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按抗税罪从重处罚。21.骗取出口退税罪定义: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推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国家的进出口制度。2)客观方面:假报出口是本罪的典型方法。具体表现(1)本不具备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出口产品的虚报出口外销产品,诈骗退税款;(2)虽具备出口经营权但以少报多,骗取增加退税款;(3)伪造、涂改有关证明文件、虚报退税额等。本罪为结果犯,必须达到较大数额。3)主体:个人和单位。多为企事业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5)认定:(1)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2)行为人本无出口产品,也未缴纳税款,而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定本罪;(3)行为人已缴纳税款后,又采用欺骗手法,骗取所缴纳税款的,定偷税罪;(4)行为人骗取税款超过本人所缴纳的部分,定本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2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定义: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1)客体: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一)包括两种行为(1)虚开增值税发票(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二)虚开包括四种(1)为他人虚开(2)为自己虚开(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介绍他人虚开。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目的。5)认定:(1)本罪只包括虚开发票的行为,而不具备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次区别于此二罪。(2)同一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而虚开发票的,按牵连犯从一重处断。(3)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发票,为了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本罪,且可判死刑。23.假冒注册商标罪定义: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一)必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1)数额是否巨大(2)是否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复处罚(3)假冒药品商标(4)因假冒而造成恶劣的国内外影响。3)主体:单位和个人。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1)假冒未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犯罪(2)经过别人同意使用的不构成犯罪(3)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24.假冒专利罪定义: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的专利管理法规、他人的发明创造专利权2)客观方面:(一)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2)虽经专利权人许可,但拒不与专利权人签定合同、支付专利使用费用而使用的(3)被许可使用专利的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4)出卖他人专利(二)必须在专利有效期内侵犯。发明创造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为10年。(三)情节必须严重。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1)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冒充行为,不构成犯罪,应行政处罚。(2)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由专利局或人民法院按民事纠纷处理。25.侵犯著作权罪定义: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一)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象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象(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二)其他严重情节(1)数额不大,但受过两次以上民事或行政处罚有,又侵犯著作权(3)造成恶劣影响(三)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营利目的。5)认定:(1)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2)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26.侵犯商业秘密罪定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三种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刺探、收买)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主体:个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1)故意,明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认识到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过失,应知而疏忽大意。5)认定: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由监督检查部门按《反不正当法》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20万元的罚款。27.虚假广告罪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三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国家关于广告的管理制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虚假宣传包括宣传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弄虚作假。3)主体:特殊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包括个人和单位;广告发布者只能是单位。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5)认定:(一)情节必须严重,否则,不构成犯罪。(二)与利用广告诈骗罪的区别。(1)行为手段不同。虚假广告罪是指在广告的内容上弄虚作假,而诈骗罪则以广告为手段。(2)目的不同。虚假广告罪目的是误导消费者,而诈骗罪则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8.合同诈骗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三个),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定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定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其他方法。3)主体:个人和单位4)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5)认定:(1)与正当合同纠纷的区别。(2)数额必须较大。29.非法经营罪定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简单客体,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2)客观方面:(一)必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具体表现(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商品。包括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产品、贵重金属、烟酒;化肥、种子、农药、兽药等。(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其他批准文件。(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传销活动、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谋取暴利行为。(三)情节严重包括(1)数额较大(2)屡次受工尚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不悔改(3)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4)影响恶劣。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区

别。(1)犯罪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2)犯罪客体(3)行为特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故意杀人罪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5)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若本人确实自杀身亡,或本人确实自杀,但被救而未死的,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他罪的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侮辱、诽谤他人,而造成他人自杀的,定侮辱罪、诽谤罪,同时考虑该严重情节,从重或加重,或转化。强奸妇女致使妇女死亡的,定强奸罪并考虑该严重情节。(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他人本无自杀意图而诱发其产生自杀意图而自杀,他人有自杀意图但不坚定而鼓励其自杀,客观上提供便利帮助想自杀的人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均不以犯罪论。(精神完好的成年人甲对乙说,我活得没劲,想自杀,你给我买包鼠药吧。乙买了,甲自愿吃了后,死了。乙不犯罪。)(5)但教唆、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意志不自由的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6)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即使应病人本人或其家属请求,也定本罪,但情节轻微。2.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2)客观方面:客观基础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3)主观方面:过失。4)认定:(一)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1)认识到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不同。前者较低,后者较高。(2)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态度,前者为根本反对,而后者为放任。(二)本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区别。行为人能够预见致人死亡或能够防止被害人死亡,二者具其一,即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二者皆具,则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若均不具,则定意外事件。(三)刑法另有规定的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致人死亡的,不定本罪,而按照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竞合关系,定这些特别的罪。3.故意伤害罪定义: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行为特征(1)必须非法。执行命令、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伤害不犯罪。(2)损害他人身体。例外情况:现役军人战时自伤罪、为了诬告别人而伤害自己构成的诬告陷害罪(3)必须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包括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主体:自然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必然轻伤或重伤有着清醒的认识。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一定明确认识必然轻伤或重伤,此时,轻、重分别量刑,无轻伤、重伤不论罪。5)认定:(一)无故意重伤或轻伤他人的故意,造成暂时性肉体痛苦或轻微伤害的,也无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刑讯逼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抢劫、妨碍公务、妨碍作证等犯罪故意,不以犯罪论。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论。(二)(1)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杀人未遂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前者只有伤害他人的内容,无剥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为过失所致;后者则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未遂乃意外原因所致。(2)对于经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拔刀捅人的突发行案件,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均为间接故意,

顶间接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三)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的区别。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但有主观过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主观过错,定意外事件。(四)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既犯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按法条竞合处理。(五)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致使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均作为原罪的严重情节论,可判死刑。不定本罪。(六)几个重要的转化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罪致人伤残或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其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既转化,又从重。4.强奸罪定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斜坡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1)客体: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奸污女尸不构成强奸罪,定侮辱尸体罪。2)客观方面:(一)内在属性:违背妇女意志的含义(1)性交时未取得妇女同意(2)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并且确实也是如此。缺一不可。(3)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不为罪。但丈夫误以妻子为他女而强奸的,构成对象不能犯未遂。(二)外在属性:暴力身体强制,不能反抗;胁迫精神强制,不敢反抗;其他手段不知反抗,患重病、熟睡、醉酒、药物麻醉、假冒治病、催眠术等。(三)例外:(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一律以强奸论。与间歇性精神病人未发病期间发生性交关系,本人同意,不以强奸罪论。(2)认定违背意志时,不能以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3)认定强奸罪不以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为必要条件。3)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1)恋爱中,男方强行性交,女方当时未告发,后告发,不论。(2)第一次违背意志,事后未告发,后女方自愿多次,不论。(3)强奸后,威胁女方继续与之忍辱屈从,论。(4)先通奸,后女方不愿,男方继续纠缠,并施暴力或威胁之,屈从,论。(4)主客观上无强行性交(不排除有欲望且动手动脚)的求奸行为,不论。6)恶劣情节(1)强奸多人,》3人。(2)公众场所强奸(3)两人以上轮奸。(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手段残忍、动机卑鄙。5.奸淫幼女罪定义: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1)客体:幼女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3)主体:同强奸罪主体。特殊主体,双达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本罪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即教唆未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强奸的)。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必须明知是幼女而奸淫。5)认定:(1)无论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定罪。(2)只要行为人的外生殖器与幼女的外生殖器接触,就构成既遂。(3)如果因为外貌原因或幼女自称14周岁以上,以至行为人误以为其不是幼女,若违背其意志而强行奸淫,以强奸罪论;若幼女自愿(包括卖淫),则定嫖宿幼女罪。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幼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妇女的性权利、人格、名誉;善良的社会风尚。2)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1)包括普通人都认为的淫秽下流的动作(不包括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鸡奸妇女的,定本罪。(2)还包括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损害特定妇女人格、名誉的行为。7.非法拘禁罪定义: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拘禁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2)客观方面:继续犯或持续犯,同时也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构成既遂。时间长短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3)主体: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动机包括为了报复、为了索取债务。但为了出卖他人而非法拘禁的构成拐卖

妇女儿童罪;为了勒索财物、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非法拘禁的,构成绑架罪。5)认定:(一)使用暴力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使用暴力为手段,主客观皆符合。(2)客观上必须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对此结果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不影响。(二)两个法定从重情节:(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注意,必须利用职权。8.绑架罪定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1)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包括两个方面(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绑架他人(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不满1周岁)或幼儿(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行为。3)主体: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且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人质为目的。5)认定:(一)与非法拘禁罪在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基本相同。但故意内容上不同。前者只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本罪除了此点,还有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的目的。(二)以报复、索取债务为目的绑架行为,定非法拘禁罪。(三)本罪为行为犯,只要完成绑架的行为并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即构成既遂,至于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6)本罪的处罚的特色: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为刑法分则中极为罕见的绝对确定的法定死刑。应重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包括被绑架人自杀和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不单独定罪,只定绑架罪一罪。9.拐卖妇女、儿童罪定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1)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2)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实施数行为的,也定一罪。3)犯罪对象:年满14周岁的妇女和未满14周岁的儿童。至于拐卖年满14周岁的男子,可定非法拘禁罪。4)主体:自然人。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6)认定:(一)与绑架罪的区别:(1)目的不同。(2)对象不同。(二)特别严重的情节(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不论是否使用暴力,也不论妇女是否反抗。(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包括过失致死或自杀,但不包括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三)拐卖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杀害妇女、儿童其亲属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本罪数罪并罚。10.诬告陷害罪定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一)包括三个成立要件:(1)必须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不能是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错误行为。(2)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包括匿名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3)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二)情节必须严重。3)主体: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5)认定:(1)无诬告的故意、无刑事追究的目的、无捏造的客观行为,而错告,检举失实的,不构成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11.侮辱罪定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他人的人格、名誉。2)客观方面:包三个方面:(1)侮辱行为必须采用暴力、言词、文字图画等方法。(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必须有众多人在场,本人在不在场不影响。(3)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3)主体: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5)认定:情节必须严重,包括手段恶劣,后果严重。6)本罪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12.诽谤罪定义: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

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他人的人格与名誉。2)客观方面:(一)具备三个成立要件:(1)诽谤必须以捏造事实的方法进行。(2)诽谤必须散布所捏造的事实。(3)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二)情节必须严重。3)主体: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并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5)认定:(一)侮辱罪与诽谤罪的异同:相同之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不同之处:(1)行为手段,侮辱罪口头、文字图画、暴力;诽谤罪口头、文字图画。(2)行为方式,侮辱无具体事实,可用隐私;诽谤具体事实。(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异同:相同之处:均捏造事实。不同之处:(1)客体,诽谤罪公民的人格与名誉;诬告陷害罪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诬告陷害捏造犯罪事实、告发;诽谤捏造一般事实、散布。(3)主观方面,诬告陷害刑事追究;诽谤无刑事追究。6)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告诉也处理。13.刑讯逼供罪定义: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自由、健康、尊严;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1)使用肉刑,包括殴打、吊打、捆绑;(2)变相肉刑,包括冻、饿、晒、车轮战等。3)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故意。逼取口供和显示权威的目的。7)认定:犯刑讯逼供罪并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且从重处罚。注意:刑法分则中唯一的转化且从重规定。。14.报复陷害罪定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对象:特殊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客观方面:4)主体: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主观方面:故意。6)认定: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4)犯罪主体不同(5)犯罪目的不同。15.破坏选举罪定义: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1)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客观方面:(一)犯罪对象:(1)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二)犯罪手段:(1)暴力、(2)胁迫、(3)欺骗、(4)贿赂、(5)伪造选举文件、(6)虚报选举票数3)主体: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情节必须严重。16.重婚罪定义:有配偶而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客体:一夫一妻的制度.。2)客观方面:包括登记婚姻和事实婚姻3)主体:特殊主体,已有配偶的人和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未婚者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不以犯罪论的情况:(1)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2)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而与他人结婚的。(3)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因婚后受虐待而逃重婚的。(4)被拐卖后再婚的。6)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7.破坏军婚罪定义: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1)客体: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权利。2)客观方面:(1)对象:正服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人。(2)同居、结婚。(3)长期通奸给现役军人造成严重破坏的,以破坏军婚罪论。3)主体:自然人。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5)认定;性质较轻的,军人本人不愿声张的,可不以犯罪论。18.虐待罪定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包括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3)主体:特殊主体,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可以考虑故意伤害罪或其他罪。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一)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情节恶劣包括(1)动机特别卑鄙(2)手段特别残忍(3)长期虐待屡教不改(4)虐待年老、年幼、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从重处

罚。判27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指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三)如果如意重伤、杀害被害人的,应以本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四)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转化且从重。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凡寻衅逼供罪。6)本罪告诉才处理。包括五种:虐待罪、诽谤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暴诽侵辱待19.遗弃罪定义: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1)客体: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受抚养的权利。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是一种出征的不作为。3)主体: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且有抚养能力的人。4)主观方面:故意。5)认定:情节必须恶劣。五.侵犯财产罪1.抢劫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一)侵犯对象: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二)手段:)(1)暴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杀害等。暴力的程度只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即可。(2)胁迫,立即实施暴力相的精神强制,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3)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包括药物麻醉、用酒灌醉、催眠术、毒药毒昏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这种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必须是行为人本人制造的。非本人制造的熟睡、麻醉、昏迷状态的,不以本罪论,可论盗窃罪。(4)上述三种手段必须当场使用。3)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5)认定:(一)(1)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抢劫行为,不以犯罪论。(2)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强拿别人财物行为,不以本罪论。(3)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抢劫罪从重论。不转化,不并罚。(4)以复仇或其他目的重伤、杀人后,顺手牵羊拿走财物的,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5)抢劫完成后,出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定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二)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导致所属大类不同。抢劫罪侵犯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财产权为主,归入侵犯财产罪;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绑架罪侵犯的为简单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侵犯的虽然也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人身权,但以人身权为主。因此,绑架罪总的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行为方式不同。(3)犯罪主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的犯罪目的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为勒索财物或劫持人质。(三)刑法269条关于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重要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即使数额不大,但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仍然可顶抢劫罪。(2)行为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包括公安机关或公民个人)或者毁灭罪证。为了其他目的,不构成抢劫罪。(3)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必须是犯罪现场或刚逃离的过程。如果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或本地被发现而被抓捕而行凶顽抗,不适用本条。注意:其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必须严重,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另外,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四)八个从重情节:(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并不包括公共场所)抢劫的(飞机或火车、汽车、电车等中巴以上的车。不包括出租车。)(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不包括凶器)。(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具有这八种情形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盗窃罪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1)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包括两方面:(1)多次秘密窃取,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秘密窃取指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别人不知。3)对象:一般为动产。包括有形物和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4)主体:双达自然人。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6)认定:(一)以牟利为目的的盗接他人通信电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定盗窃罪。(二)区分盗窃罪与一般盗窃行为的两个基本标准,具一即可。(1)数额较大的(5002000为起点)即可。(2)1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扒窃3次以上即可。(三)可定盗窃罪的情形:(1)以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四)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可不以盗窃论的情形:(1)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自首)(4)被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分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五)以盗窃数额巨大的钱财(金融机构)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而盗窃的,即使未盗窃到财物,也以犯罪论。(六)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可不按犯罪处理。(七)盗窃既遂已失控加控制为标准。对无形物则以控制为标准。(八)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或上述设备的重要零部件。若构成盗窃罪,但不危害公共安全,定盗窃罪。若构成盗窃罪,又危害公共安全,则从一重处断。如,盗窃通讯设施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可判处无期徒刑。(九)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定盗窃罪。若利用这些物品犯罪,则数罪并罚。盗窃的财物中夹带毒品的,定盗窃罪,若非法持有,定盗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若贩卖,同理。(十)毒鱼、炸鱼,情节严重,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毒死、炸死大量的鱼,且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定盗窃罪。毒鱼、炸鱼严重危急公共安全的,定投毒罪、爆炸罪。为了偷鱼或报复,而投毒,毒死大量的鱼,造成重大损失,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十一)偷开机动车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定盗窃罪。若为了其他犯罪活动,则定其他罪从重处罚,同时又过失撞死、伤人、车,定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数罪并罚。多次偷开,遗弃,顶扰乱社会秩序罪。偶尔偷开,不以犯罪论。3.诈骗罪4.抢夺罪5.侵占罪6.职务侵占罪7.挪用资金罪8.敲诈勒索罪9.故意毁坏财务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妨害公务罪2.招摇撞骗罪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4.聚众斗殴罪5.寻衅滋事罪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7.伪证罪8.窝藏、包庇罪9.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1.脱逃罪12.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边)罪13.偷越国境(边)罪1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15.盗卖文物罪16.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罪17.非法组织卖血罪18.医疗事故罪19.非法行医罪20.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1.非法狩猎罪22.盗伐林木罪23.滥伐林木罪2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一)事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个行为中一个行为,即以该行为定罪,如制造毒品罪;两个以上行为的,即以这几个行为定一个罪。如走私、运输毒品罪;(二)应该定走私毒品罪的情况有:(1)明知是毒品而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出口的毒品(3)在内海、领海(不包括公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二)应该定贩卖毒品罪的情况有:(1)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2)以贩卖为目的而收买毒品(3)有偿或无偿居间介绍买卖毒品(4)在非毒品中掺有毒品贩卖(三)应该定运输毒品罪的情况有:(1)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携带、邮寄。(2)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他人运送(3)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用运输工具运送(四)

从重处罚的情节:(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从重处罚(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3)刑法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重处罚。3)主体: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明知。不是明知,而是被别人利用或受蒙蔽而实施,不为罪。5)认定:(1)本罪无数量上的要求,只用实施上述行为,不论数量多少,一律犯罪。(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不论。(3)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不以纯度计算。(4)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购买,定诈骗罪。(5)不知是假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定本罪的对象不能犯未遂。(6)在非毒品中掺有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有毒品,定贩卖毒品罪。25.非法持有毒品罪定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1)毒品的来源无论是购买、受赠、祖传,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2)数量限制:鸦片200克(4两)以上;海洛因10克(2钱)以上;甲基本丙胺10克(2钱)以上;不以纯度算。3)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明知。5)认定:(1)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的,则定走私、贩卖、运输罪;如无证据证明,则定本罪。(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一罪与数罪名称概念构成特征犯罪罪过及行为个数要求侵犯客体要求触犯罪名要求其他要求继续犯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过程中的犯罪形态。1.基于一个犯罪故意2.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可体。触犯同一罪名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行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1.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2.而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姨夫欲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分三中情形:故意+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连续犯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1.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实施数个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牵连犯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1.基于一个犯罪目的下的数个不同的犯罪故意。2.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有牵连关系吸收犯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所特有的依附和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醉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1..必须数个.2.必须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3.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基本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数个罪名.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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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经验分享谈

西南政法大学法硕考研经验分享谈 1、政治 我高中是一个理科生,所以对政治之类的有天生的抵触性,当初决定要考研的时候政治是我的最大的问题。 报了一个补习班,那个失望啊,老师能用2个周末的时间把所有的课程都串讲完。然后就是个人长长的复习时间。最恼火的是,听完讲课以后是云里雾里的,回家以后又下载了其他的老师的音频,不停的反复,才能懂。 所以,根据我个人的建议,我不提倡大家报补习班。其实这些资料网上都有,真的,而且非常的齐全。在这里,我给大家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网站。我后期复习所有的资料都是从上面下载的。真的很有效。而且,我可以很负责人的说,市面上有关政治的所有的补习班的音频我都听过。比如神马文都啊,文登啊,学府考研啊,都听过了。所以,在此,重点给大家推荐两个政治老师。文都的蒋中挺老师。学府考研的米鹏老师。这两个老师中,我又重点的推荐蒋中挺。他人称”过关挺”,呵呵,其知识程度不言而喻了。 我政治最后考了73,可能很多同学都觉得这个成绩很一般,但是对于我这种没基础,没什么记性的人已经很谢天谢地了。 补充一点,政治最后拉分的是选择题。所以,大家想要得高分。选择题是重头戏。我就是选择题拿不准,最后50分的选择题,也就得了29分。后面的大题的话。真的不用太过于的担心了。因为到时候字写的工整一点,卷面整洁一点,话多一点,分都差不到哪里去。 而且,大家要有充分的信任心。那些大题写其实那些补习学校的老师都能打对题的。反正今年5道大题全部都是我背过的原题。呵呵。也可能是我的运气比较好吧。 2、说一下英语 我听说今年英语的改卷超级的松,其他的我不知道,反正我英语平时自我感觉还不算太糟糕(6级488,给大家做一个参考哈),但是今年发挥失常了。考下来我自我估分也就50的样子,但最后是62。呵呵。也是一个很普通的成绩。反正这个成绩要是想往北上广跑肯定是很悬的了。 英语我是很坚定的不报班了,因为我同学上过英语补习班,那个老师说的哦。什么作文平时不用管,最后考前一个月狂背模板。可能我对个人的英语要求要稍微高一点吧。反正我是不赞成这种学习方式的。因为英语这种东西,我个人认为是要细水长流的那种学习。呵呵呵,但是要是平时想要在短时间内有所大幅度的提高,这个方法还是挺有效的。反正我记得,最

2016法硕统考参考书目

法律硕士是一个全国统考的专业,由有资格招收法律硕士的高校联合出题并统一阅卷,总共考4科。 1、专业一(法律硕士基础课150分,刑法学和民法学各75分); 2、专业二(法律硕士综合课150分,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各课分 值分别为60分,50分,40分)。 3、政治和英语这两门公共课是全国统一的,和其他任何考研专业是一样的, 政治英语满分各100分。 参考书目: 1、此书内容详细,方便你打基础,特别适合法学零基础的考生。本书内容涵盖了法硕专业课考试的所有五门课程,初学的同学必须通过法硕指南快速掌握法律知识。一般都是在每年8月份以后出新书,所以你只能看前一年的书籍,否则从准备考研到新书出来,有小半年的时间浪费掉了。法硕指南只有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9月份之前先用这本书和《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打基础,辅助以《重要法条解析》,通读几遍,了解大概,不用背诵,熟悉即可。9月份之后以下面紫色的书为主,要慢慢的开始记忆。 2、全称《**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 每年9月都跟新版本。此书权威性高于指南,原因是考试分析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主编的,而教育部考试中心是负责我们法硕出题的机构。本书缺点是很多知识点讲的过于简单。建议此书一定要买当年最新的,复习的后期以考试分析为主。我后期就是背的这本书,比考试指南薄多了。

2、解析类书籍 帮助你理解法条分析案例,有时间可以看看。考题难度不是很大,你有法学基础,我觉得研究生考试对你来说很简单的。 3、练习类书籍,例如《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模拟试卷及解析》、《法律硕士标准化题库》等,这几本书可以说是法律硕士复习中做题的材料来源。练习书籍不是做完一次就完事的,做完了要研究,不管是正确的的还是错误的,都要多次看,思考这个题目考查了那些知识,这样才是最终目的。历年真题有很多种版本,具体的可以查询网上,先做配套练习(它是一章一节练习),再做标准化题库(它考的知识点比较系统,所以建议一轮或者两轮复习之后对知识点掌握比较系统了再做),最后一两个月做真题汇编就行,每年法硕的题重复率挺大,所以多做题多积累。 4、到考试后期,就是背诵阶段,会出现很多背诵版的书籍,如果觉得背《考 试分析》太厚了,可以上网买,我主要就是背的《考试分析》。 英语:法律硕士考英语一,难度比较大,所以好好好准备。考研英语没有听力,所以阅读和作文是关键,背单词提高词汇量,要尽早开始还不要间断,每年有很多死在英语上的,不过吉大法硕的英语分数线还是可以的,只要超过55就没问题了,我英语才考了52分,我那年分数线45分,比较幸运。阅读推荐石春祯的220篇和《历年考研英语真题解析及复习思路--曾鸣张剑》,多做题,多做真题。

中国海洋大学法硕考研复习经验总结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中国海洋大学法硕考研复习经验总结 查到了拟录取名单了,现在总结一下自己考海大的一些经验,希望帮助接下来要考海大法硕(非法学)的学弟学妹们。 初试:我是从12年9月份才开始准备的(话说当初其实不想考研的)。 然后就开始买相关的书籍,资料(书籍,资料不在多在精,找到适合自己的,认真的研习) 联系上届考海大的师姐,问了一些关于学习的经验。 接下来就是朝九晚五的学习,每天给自己制定计划(进入10月份之后,我每天6:30之前起,22:40之后回宿舍,晚上躺床上再看一下自己觉得复习的还不够的地方)。 1. 在这里,我想说,一定要安排好时间。政治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自己当时觉得离考试还有很长时间,加之其他同学都说政治不用着急背,最后突击就行,而且自己的确很讨厌政治,所以一开始就根本没看政治,所以,当时的心态也是不急,总觉得反正还有好几个月,有的是时间。但后来尤其是冲刺的那几个月,时间很紧,又要背书,又要做题,而且,各种押题也会大量涌上市面,时间根本来不及。 2. 还有,英语一定要重视。 一开始也跟其他人一样背单词,但是,有些单词该记不住还是记不住。所以,我建议大家不要光记单词,适当做一些题,那样单词的记忆效果比较好。做题分部分做。比如,一开始做阅读,就光联系阅读,把历年阅读真题都按计划做完,然后再做其他的部分。 后期,一定要做真题,反复的做。尤其是做了几遍之后,光看题目就知道选项的情况下,不要光知道答案,要弄懂每一个选项,为什么选,其他的为什么不选;答案出处在哪里;选项,问题题干中的好的词组,单词…我当时英语真题做了4,5遍的样子,不算多,但我的英语一直很好,所以,不是很担心。而且,一定要写作文。有的同学觉得作文麻烦,而且不会写,但是,越不会写越要写。 3.专业课 我专业课考的不是很好,就不多说了。关键是,指南也好,紫皮书也好,认准一本看就行。我当时是看的指南,后期其他同学都看紫皮书的时候我也是看的指南。但是,如果你时间充裕,还是两本书比较着看,因为有很多地方不一样。多看,多背。尤其后期,注意回归书本。结合真题,练习题,不懂的地方一定翻书,或者问老师和同学。 4.心态 我之所以把这个单独列出来,是想说,心态很重要。我前面说过自己当初不想考研,但后来因为一些事情,就决定考研。我从决定考研的那天起,就从来没有想过要放弃。刚开始,劲头都很足,但你会发现,越到后面,放弃的人越多。而且,我当初的志向就是考海大,始终没有变过。考研的那段时间学习是很枯燥的,我们当时已经不上课了,所以,天天在图书馆待16,7个小时谁都有疲惫的时候。你可以在累的时候休息一下,运动一下。要经常自我鼓励,让自己的意志支撑着自己,即使身边的人都放弃了,你也不可以。因为,你不是他们。你有自己的梦想,而且,付出终会有回报。谁坚持下来了,谁就胜利了。 复试:海大法硕复试是指定3本书,有的人觉得都一样不用看,但从今年我笔试时的情况看,认真的把3本书看完并记住还是很有必要的。 注意海大研招办官网就行,及时知道发布的信息。到时候会有复试指导,按上面的步骤走就行。

2020法硕考研全国主流院校参考书目总结

2020法硕考研全国主流院校参考书目总结 1.法学专业简介 法学专业培养具备较全面的社会学理论知识、较熟练的社会调查技能,能在教育、科研机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社会研究与调查、政策研究与评估、社会规划与管理、发展研究与预测等工作的社会学高级专门人才。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理论社会学和应用社会学的基本知识,受到社会研究和社会调查技能以及表达能力的基本训练;具有理论分析、实证调查研究等多方面的基本能力。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统治阶级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是世界各国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大类,也是中国大学的十大学科体系之一,包括法学、政治学、公安学、社会学四个主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上,业余人士和普通老百姓习惯将法学专业称之为法律专业。 2.法硕考研主流院校参考书目 (1)中国政法大学参考书目 701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三版版

2013年北京大学法硕专业考研状元笔记-考研经验分享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含保研)

北大深圳研究院法律硕士(非法学)80人本专业学习年限4年。复试增加LSAT考试近3年分数线 2013年复试线 2012年复试线 法律 (0351) 50 50 90 365 深圳研究生院总分为345分 2011年复试线 法律硕士55 50 90 90 365↑ 深圳研究生院分数线340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90 2001 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01〕1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0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 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

社科院法硕考研参考书目一览

社科院法硕考研参考书目一览 本文系统介绍社科院法硕考研难度,社科院法硕就业,社科院法硕学费,社科院法硕考研参考书,社科院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社科院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社科院考研机构! 五、社科院法硕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法硕是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如下: 思想政治理论 外语 法硕联考基础(包括刑法、民法,总分150,两科各占75分) 法硕联考综合(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三部分,其中法理比重略高)。 社科院法硕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的专业课的参考书: 《法硕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期什么都不会时看看挺好,等有一定基础时就可以忽略了。最有用的是刑法分则部分。其他都以分析为准。凯程老师会详细讲解每个知识点,非常专业,非常应试。 《法硕(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出版社,这个没什么好说的,看好理解好背诵好就一切都好了。凯程要求学生最后考前两天时几乎是整本书都在脑子里。 《法硕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这是很好的练习巩固资料。从前期到后期一直很有用。凯程学员是扎扎实实做过的。 《法硕联考重要法条释解》,凯程建议找本自己看起来顺眼,查阅方便的。多翻多看。尤其是民法,宪法,非常重要并且非常有效,看了就有感觉。 真题——版本无所谓,例如《法硕联考大纲变化解读及历年试题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真题非常重要。一定要好好利用。凯程会专门开设真题讲解课程。 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四、社科院法硕辅导班有哪些? 社科院法硕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对社科院法硕,您直接问一句,社科院法硕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都不能立即回答,或者推脱说他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社科院法律会计硕士考研,更谈不上社科院法律会计硕士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社

北师大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篇【六千字长文】

北师大法硕(非法学)考研经验篇【六千 字长文】 【法硕初试篇】 大家好,本人坐标北京,现在就读于北师大法学院(法硕非法学)。专业课刑法和民法117分,录取的140人中排名前10名。总分350+。虽然比不了清北大神,对于在北京压分的情况下基本达到要求。我认为我的经验适合基础一般的学生,如果有志于考400+的学生可能不是很有效。但是如果你想考重点985院校或者211院校可以参考。很多学生考研,没有一个很好的规划,最后将会事倍功半,浪费很多时间。其次我考研的时候看过很多经验贴,什么三个月考上北大;书背了1遍考上名校;不听课程自悟法律考上985等。作为一个过来人我认为这样的机率太小,没有脚踏实地的复习和适当的听语音看视频,将会花费更多不必要的时间。 辅导班是否要报?我的答案是肯的,等来年考上之后在回答这个问题,你会更加的坚定。理由是:我们法硕非法学都是跨专业考研,所以引路人真的很重要。特别是刑法和民法的学习。可能听一遍你就有感觉,如果只是自己看我认为效果不大。辅导班凯程的课程就够了,会有基础课、加强课、冲刺课、复试课等。一整套下来,减少很多搜资料的时间。对于独立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很有必要。

考研前需了解:考研分为A区,B区。差距在15分左右,针对自己的情况去选择。如果可以考到300到310之间可以选择B区。还是希望大家努力考A区。如果能考到330分左右。可以选择一般的211学校,这样一般问题不大!!如果可以考到350分左右,可以选择985学校,一般进了复试被刷的几率很小!!如果可以考到370分左右,可以选择复旦,南大,交大这样的学校!!如果考到380分以上,可以选择北大,清华,人大。 具体规划如下: 第一个阶段(视频+分析+配套练习题): 基础阶段(3月---7月),这个阶段历时4个月,是最困难的一个阶段。考法律硕士专业的同学,大多数是零基础的,当拿到整整一本分析的时候很多人都会一头雾水,会问“我现在应该怎么背”?面对着大量的法律术语,看一遍就记下来显然不现实。第一步就是要克服焦躁的情绪,每天给自己定一个计划。我建议从刑法、民法两门课程看起,这两门课程比较难理解,需要着手做准备。我当时的方法是每天看一章内容的视频,每天看一章分析,再做一章的配套练习题,(视频+分析+配套练习题)。最开始做的时候会错非常多,我会把错误的题目总结起来并提炼出知识点,随时进行复习。同时可以买便利贴,把重点和错误的写在便利贴上贴在书上。复习刑法和民法要注意在头脑中形成一个体系,比如刑法主要分为“犯罪论”、“刑罚论”“刑法分则”;民法主要分为“民法总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几个不同的部分,再在此基础上整理每一个知识点,区分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刑法要尤其注重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等部分的知识点,这几个部分相似的概念很多,非常容易混淆。我建议大家在复习的初期就开始看

北大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目汇总

2017北大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目汇总 本文系统介绍北大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北大法律硕士考研辅导班,北大法律硕士学费,北北大法律硕士就业,大法律硕士考研难度,北大法律硕士考研初试经验等九大方面的问题,凯程北大法律硕士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北大考研机构! 北大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目汇总 法律硕士是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如下: 外语(英、日、俄选一)、 政治、 专业课(包括刑法、民法,总分150,两科各占75分) 综合课(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三部分,其中法理比重略高)。 北大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的专业课的参考书: 例如: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初期什么都不会时看看挺好,等有一定基础时就可以忽略了。最有用的是刑法分则部分。其他都以分析为准。凯程老师会详细讲解每个知识点,非常专业,非常应试。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这个没什么好说的,看好理解好背诵好就一切都好了。凯程要求学生最后考前两天时几乎是整本书都在脑子里。 《2013年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这是很好的练习巩固资料。从前期到后期一直很有用。凯程学员是扎扎实实做过的。 《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释解》,凯程建议找本自己看起来顺眼,查阅方便的。多翻多看。尤其是民法,宪法,非常重要并且非常有效,看了就有感觉。 真题——版本无所谓,例如《2012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变化解读及历年试题汇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真题非常重要。一定要好好利用。凯程会专门开设真题讲解课程。 以上参考书比较多,实际复习的时候,请按照凯程老师指导的重点进行复习,有些内容是不考的,帮助你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率。 一、北大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法律硕士是全国联考考试科目如下: 外语(英、日、俄选一)、 政治、 专业课(包括刑法、民法,总分150,两科各占75分) 综合课(包括法理、宪法、法制史三部分,其中法理比重略高)。 北大法律硕士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的专业课的参考书: 例如: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初期什么都不会时看看挺好,等有一定基础时就可以忽略了。最有用的是刑法分则部分。其他都以分析为准。凯程老师会详细讲解每个知识点,非常专业,非常应试。

同济大学法硕初试考研详细经验分享

同济大学法硕初试考研详细经验分享 本人17年考上同济法律硕士,分数347,英语70+,二战考生,在学习方面有一些经验可以分享给学弟学妹们。 1.我的介绍 不要担心自己出身不好,我是一个普通省内高校的一本,既非985也非211。出身也许会影响第一印象,但决不是造成最后未成功的根本原因。我是从大三开始才决定考研的,大三下学期开始认真准备,复习时间约为9个月。当时每天早上6点多起晚上12点睡,风雨无阻。第一年眼界比较高,觉得自己很努力且认真,所以报考了法大,结果可惜复试没有通过。法大的竞争十分激烈,自己准备不足或者太过紧张,在外面等面试等了很久,到了真正面试的时候突然大脑一片空白,造成老师提问的很多基本的知识都想不起来,这次失利与自身条件不足是有很大原因的。 我现在想想都觉得很可惜很遗憾,高中同班同学就一战上了法大(她是法本),一战失利后,我沮丧了一段时间也没有选择任何学校调剂,当时跟我一起的有的小伙伴调剂到了福州大学,有的调到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所以如果你初试分数很高的话,完全可以抓紧时间调剂。尤其是有的学校面试比较晚,没有必要等待,真的建议多准备几个备选学校。我们当时很多一起面试被刷的人大多选择了调剂学校,我二战的时候真心是羡慕的,有过二战经历的还没上岸的学弟学妹一定能理解。二战的日子确实非

常苦闷,我回家找了一个法院工作,每天都在家里附近的学校里看书,非常辛苦,且压力很大,尤其是女生,掉发脱发相当严重,所以能坚持到最后真的很不容易,希望你们能成功上岸。黑暗并不可怕,很多人死在了昨天的晚上却看不到明天的阳光。我现在可以坐在学校的图书管,敲下这些文字,想到那段忙碌的时光。 2.院校选择 选择同济的原因主要因为学校的综合实力,虽然法律专业在学校内排名一般,但是学校整体发展好,对于我们日后找工作去法院、检察院等地方实习也相对容易,老师们都非常nice,比如我们想去上海杨浦区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实习直接跟老师说一声就好,包括我现在的同班同学有很多在中伦,大成,锦天城等律所实习,大家出来起点都还是很高的,绝对不会说比纯政法类学校的起点低,这是学校带你给的许多无形的资源,我已于18年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现在在一家亚洲排名前50的律所实习,所以说建议学弟学妹综合考虑,有一些名牌理工类的学校分数线录取虽然相对低一点,但是对于我们以后的职业发展还是有很大益处的。同济在上海的知名度比较好,认可度也很高,欢迎学弟学妹们踊跃报考~ 3.书目推荐 (1)英语——黄皮书,单词书(好像9.9一本的),以及历年考研真题,以及王江涛的作文背诵。 关于英语的学习我只用了这4本书,整个考研期间能把英语吃透,在与质而不在于量,我每次中午和朋友吃饭时总能听到他们会互相问复习进度,我觉得这个是很没意义的事情,问别人的进度与你自己完全没有任何关系,你需要在乎的是自己对知识点有没

法硕(非法学)考研最全必备参考书目

法硕(非法学)考研最全必备参考 书目 法律硕士是全国性质的联考,将指定的或指导的教材用好即可。书不在多,有用则灵,书买的越多越乱,会对我们的考研法硕复习带来致命的影响,因为书多而乱,后期根本不知道该看哪本书,同时书一多,每本都是半成新,很多同学会觉得自己没有认真看好一本书,考研法硕后期复习的压力会比那些只买了实用的几本书且人家反复看那几本书的战友大的多。一,专业课必备书籍: 1:法硕指南,全称《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此书每年一版,但变 化不是很大,加之该书一直要到每年的8月份左右出新版本,我们只能买上一年的书籍用。指南适合于打基础,建议基础阶段大家用指南,10月份以后不要看法硕 指南,只看考试分析,该书定价130元左右。注意,本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不要被其他打着指南旗号的书所骗。如果有最近两年的指南,本书可以不买 最新的。 2:考试分析,全称《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每年都 由更新版本。此书权威性高于指南,原因是考试分析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主编的,而教育部考试中心是负责我们法硕出题的机构。本书缺点是刑法分则部分写得过于简 单。建议此书一定要买当年最新的,复习的后期以考试分析为主。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但2017年,此书和大纲合二为一了,考试分析融合到法硕大纲当 中,因此本书的名称改为《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大家买书的时候认准书名,出版社,编写机构即可。 2017年,法硕考试分析和法硕大纲又分开了。注意哦。 3:法硕练习书,一为《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二为《2017年全国法律硕士研 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这两本书可以说是我们法律硕士复习中做题的材料来源,当然也有很少的答案错误,但比起一般的书,这两本书已经是很不错了。到了 考前还有一本《法律硕士联考考前最后5套题(2017非法学)》,五套题和真题不是很衔接,我们不推荐大家在考前做这套题,而是建议大家买前一年的,用来 平时自己全真模拟测试。比如,2017的战友买2017年的五套题,用于自己国庆节以后测试用,在规定的时间里掐准时间做题,训练自己的考场把握时间的能 力。 4:法硕历年真题,法律硕士每年重复出现的题目 不少,像保证2009、2010、2017、2017年连续四年都考察了。真题最好的是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 案详解》,从2017年6月开始出售,现在大家可以看到本书,本书由咱们法硕联盟论坛参与组织,编写者都是400分以上的全国法硕状元,包括北大复试后第 一名和人大第一名,本身附有北大,人大,政法四位总分405-417分的高分学长的经验文章,看这些经验文章无疑能为我们后期带来精神力量,且《2017

2020法硕考研最全最详细的复习经验贴

2020法硕考研最全最详细的复习经验贴 1.法学专业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各行各业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 9.2020法硕考研复习方法 报考法硕这样的热门专业,就意味着更大的竞争压力,想脱颖而出就要在专业课复习上下点苦功夫。 (1)基础知识部分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练习题部分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模拟题部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模拟试卷及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硕的准官方教材是人大出版社出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简称“指南”。这本书在几年前一度处于法硕“圣经”的地位。但

法硕考研联考参考书目推荐

法律硕士考研联考参考书目推荐 一、专业课必备书籍排行榜: 1.法硕大纲,全称《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本书每年9月中旬面市。大纲的作用就是考试的指挥棒,就是出题必须在大纲规定的内容范围内,否则就是“超纲”,而教育部考试中心是严格禁止超纲命题的。但大纲内容非常简单,仅仅是要求掌握哪些知识,但没有对知识进行任何的讲解。大纲会附有样题,样题就是我们当年考试的时候的试卷的样子,包括题型及给分标准都有参考。本书不一定要买,但一定要看,而且不仅仅要看14年的,还要把14年的大纲和13年的大纲进行对比,看删减增加了哪些地方,看哪些章节有调整,一般而言新增考点都会在当年有所考查。法硕联盟论坛每年都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大纲的对照版本,届时战友们可以下载相关资料学习。法硕法学的战友买《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因为法硕非法学和法硕法学大纲不一样,战友们不要买错了。 2.考试分析,全称《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本书也是每年9月面市。考试分析是教育部考试中心主编的,而教育部考试中心是负责我们法硕出题的机构。建议此书买当年最新的,复习的后期(9月份新版本考试分析出来后)以考试分析为主。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大家买书的时候认准书名,出版社,编写机构即可。其他的书买错都能忍受,这本考试分析千万不能买错了,一定要买高等教育出版社的。考试分析非常重要,国内其他所有的法硕辅导书籍都是依据大纲和这本考试分析编写的,不管是任何人编写的法硕书籍,哪怕就是论坛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书籍,主要内容都是来自考试分析,只不过是对考试分析进行了一定的归纳和总结。如果谁的书籍和考试分析看起来不一样,那估计没有哪个法硕战友敢用他的书。任何法硕书籍的编写者都不敢说自己的书没有采取考试分析上面的观点或者主要内容不是来自考试分析。 3.法硕练习书,目前真没有太好的练习书,如果一定要推荐一本,那就买一本《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这本练习不买新的也可以,甚至就建议大家买本旧的,只要当年没有新法修改即可,因为每年几乎没有太大变化,题目中的选择题部分每年改动不到1/10,大题也几乎不动。练习书没有必要做太多,与其去做命题及答案错误很多的题目,并导致我们纠结头疼,不如去多看几遍考试分析。我个人强烈建议大家,法硕练习书买一本即可,因为确实有些出题不严谨的练习书会让我们心神不宁。 4.法硕指南,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此书每年10月份出版。可以说2004年以前,考法硕的我们都是看指南,但今时不同往日,现在出题机构是教育部考试中心,所以一切都是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硕大纲和考试分析为准。如果不是考试分析的刑法分则部分简单一些,论坛会完全不推荐大家去买这本148元的法硕指南。现在也有同学把指南刑法分则打印出来,如果大家下载到了,就没必要去买这本指南。法硕联盟论坛每年都有战友会发布相关的资料。 5.法硕冲刺背诵手册,全称《法律硕士联考冲刺背诵手册》,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每年9月-10月面市。此书由依据当年的法硕大纲,把新增考点全部纳入,把握命题趋势;将考试分析中95%以上的难点知识,久学不会的知识进行知识树讲解,将所有的相关知识归纳以便读者对比记忆;梳理书中的全部重要知识点,比如法制史的所有第一次,法理学的框架图,民法和刑法中的主要知识的对比。编辑部分口诀,以方便读者快速掌握相关内容。冲刺阶段,本书将帮助大家加深难点知识理解和记忆。 以上的书籍,是以法硕(非法学)的书目为准,法硕(法学)有很多书籍和上面的同名,但

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经验复习安排

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硕士考研复试经验复 习安排 2015年北大的复试没有面试,只有笔试。前些年一直如此,不过也有可能改革有一些别的变化,2016年说不准。我初试42,复试后总排名上升至17,复试的排名不清楚,应该还不错。所以我认为复试一定要重视,擦线党可以逆袭,中档可以上升,高分也有可能会折。 先把今年的复试简单说一下,若是明年题型不变,期待对学弟学妹们有所帮助。 今年复试英语十道题,听词填空,仿照六级。不过是一个大文章,每个空都有两到三个单词,不怎么好填。有些高的得8分,9分,也有不少0~3分。这道题目与往年选择题的题型差别甚大,我想大部分人应该没有准备,反正我是一直听老托福听力,填空的时候感觉被坑了,不过最后还好,7分。 逻辑今年取消了,不知道明年的情况,我还复习了挺长一段时间的逻辑,做了两本练习册。 . 案例和作文79分 案例今年变成两个,一个25分。我复习案例的时候就是看大法官的智慧。偶尔看看新闻或者脱口秀什么的,这些经常会涉及到最近的热点话题和事件。今年的第二个案例挺奇怪,我也没什么思路,就是照着大法官那本书的感觉写的,写出来了自己感觉还不错。 大法官的智慧应该至少读两遍才能体会其中的精华,语言的风格也能慢慢受其影响。每一个案件都非常经典并且具有争议性,里边通常涉及到权利的冲突和配置,要学会迅速找到这个案件的冲突所在,由此展开分析。这个要自己体会。这本书我获益匪浅。 回答问题尽量分点,字迹清晰。 作文 我比较幸运押中了作文题,考试前还写了两篇。论文的准备大家都推荐朱苏力,但是我觉得短时间内只能学到结构,学不到别的了,还是多想多练。对于近期的一些热门事件有自己的思考,想一想如果考试给你这种材料怎么着手分析,这个东西要多想,然后写出来,从逻辑上去完善它,修改。 复试考察的是你对材料的概括归纳,选择角度,论证你的观点。当然,今年像雾霾这种题肯定不能止于材料,因为社会上都在讨论,这方面的观点也有很多比较新颖深刻的,如果你还是止于材料就很可能流于表面被其他人比下去。, 一定要关注最近的热点事件,北大的这方面得倾向还是挺明显的,更偏向于新闻而不是法律,要有自己的观点,但这个事件通常都不是典型的,甚至不能算法律事件。 考试的时候多注意卷面,我平常在空白的纸上写字会容易歪,所以考试的时候用准考证那张纸比着写的,我对我的卷面就比较满意。三个小时两个案例一个作文,时间比较近,要

2020考研:法律(非法学)考研参考书目推荐及解析.doc

2020考研:法律(非法学)考研参考书目推 荐及解析 摘要:对于备考法硕(非法学)考研的同学来说,了解考研参考教材有哪些是备考的关键第一步。了解考 试参考教材才能知道考试具体范围和所考查的知识是哪些,才能够准确无误的进行备考。因此,帮帮特地 整理了一篇关于法硕备考参考书的科普文章,希望帮助同学们拨开层层迷雾,让同学们读完后彻底解决的 困惑和迷茫。 法律(非法学)的课外辅导书目应以人大出版的法律硕士(非法学)考试指南等系列教材为主,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要以学校指定的书目为主。下面书单主要是供非法学考生参考,法硕(法学)有很多书籍 和下面书籍同名,但会注明(法学)字样,请注意。 ★复习书目 系列书名作者出版社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教育部考试 教育部考试中心学位联考考试大纲中心 考试大纲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 教育部考试 高等教育出版社位联考考试大纲中心 全国法律专 业学位研究 《全国法律硕士联考考试指南》 生教育指导考试指南 委员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 教育部考试 高等教育出版社考试分析》中心主编 全国法硕联 考大纲配套 记忆手册《法律硕士联考冲刺背诵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教材专家委 员会 案例分析《法硕联考专业基础课必备——经典案例分析》刘守芬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朱力宇,孟 法条解释《法律硕士联考重要法条释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唯等 《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陈鹏展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习题解析《法律硕士联考考前最后5套题》刘守芬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硕联考历年试题及解析》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法硕考研资料最全最详细的复习经验贴.doc

2019法硕考研最全最详细的复习经验贴 1.法学专业简介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各行各业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门人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是按法学一级学科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确定的,课程设置覆盖了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力求体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要求。培养工作不仅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衔接,还与法学硕士研究生和其他专业学位教育相联系。此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总之,培养方案的目的在于使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一大批既掌握本专业、又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能力和素质的高层次、基础宽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科学地规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培养工作和培养过程,进一步完善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和学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适应我国法律实务部门和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高层次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迫切需求。 9.2019法硕考研复习方法 报考法硕这样的热门专业,就意味着更大的竞争压力,想脱颖而出就要在专业课复习上下点苦功夫。 (1)基础知识部分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高等教育出版社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大串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练习题部分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模拟题部分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模拟试卷及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硕的准官方教材是人大出版社出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简称“指南”。这本书在几年前一度处于法硕“圣经”的地位。

清华大学法硕参考书目解析

清华大学法硕参考书目解析 对于备考法硕(非法学)考研的同学来说,了解考研参考教材有哪些是备考的关键第一步。了解考试参考教材才能知道考试具体范围和所考查的知识是哪些,才能够准确无误的进行备考。凯程法硕老师为了方便同学们进行备考整理出法硕(非法学)考研参考教材,具体如下:1、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大纲 全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本书每年9月中旬面市。大纲是考试的指挥棒,会给我们划出考试范围。每年大纲内容会有一些不同,我们可以将近两年的大纲进行对比,看一下删减增加的内容是哪些,然后根据大纲规划的内容进行复习。但是需要同学们注意的是,考试大纲只是为我们划分出考试范围,并没有对那些知识点进行具体详细的讲解,所以还是需要我们仔细学习参考书,更详细的学习各个知识点。 2、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分析 全称《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本书也是每年9月面市。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大家买书的时候要认准书名、出版社、编写机构。考试分析很重要,法硕的其他辅导书,都是依据大纲和这本考试分析编写的。3、法硕(非法学)历年真题 这里推荐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及答案详解》,本书每年4-5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该本真题是目前市面上解析最详细,答案最权威,题目最真实的书籍。因为该真题的题目和答案都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以官方渠道拿到的,所以该书上题型都是真的,而非收集的模拟题型,全部的答案也都是阅卷标准答案。 4、法硕(非法学)法律法规汇编

全称《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法律法规汇编》,每年4月前后出版发行,出版社依然是高等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整合师资力量,在准备了一年多后,出版了这本法硕大纲配套的法律法规汇编书籍,希望本书能给各位战友带来复习的便利。 5、法硕(非法学)联考考试指南 全称《2019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此书每年10月份出版。现在出题机构是教育部考试中心,所以考试指南也都是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硕大纲和考试分析为准。 6、法硕(非法学)冲刺背诵手册 全称《2019年法律硕士联考冲刺背诵手册》,本书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每年9月面市。此书依据法硕大纲,把新增考点全部纳入,对难点知识进行讲解,梳理书中的全部重要知识点、框架图、知识对比。在冲刺阶段,本书有助于大家加深难点知识理解和记忆。 以上这些备考书籍,如果大家真正深入地看进去,专业课就可以取得很好的成绩,因为资料不在多而在利用的精和深。 感谢凯程莫老师对本文的重大贡献

社科院法硕(法学)考研经验——全年复习详细贴

社科院法硕(法学)考研经验 ——全年复习详细贴第一部分:初试经验 一、自我介绍 本科在地方某普通一本院校(自黑为F4,非双一流,非985/211),于2018年考入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专业为法律硕士(法学),初试成绩388分,政治、英语均为74分,两门专业课都是120分。 二、全年复习安排 因为我是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在同一年准备,所以专门留给考研的时间并不多。开始的时候就是在复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完开始准备考研,具体而言我是从2017年2月17日开始复习司法考试,一直到9月17日司考结束,历时7个月,这7个月的时间就相当于专心考研的同学们复习专业课的时间,所以基本上可以说我的专业课是从2月份一直复习到了12月份考研结束。从4月份到9月份,我在看专业课的同时也一直在复习英语,英语确实是需要一个长期准备的科目,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尽早复习。这期间没有复习政治,政治是9月中旬司法考试复习完才开始准备的,不过我感觉对于政治而言,三个月的准备时间应该是充足的。后面将会为大家详细讲述英语和政治的复习方法。整体感觉,就考研而言,我是在最后三个月集中发力的,所以这一点对于时间不是很充足的同学可能也有借鉴意义。 三、推荐资料 1.《考试分析》,高教版 2.历年真题汇编,近十年或者近八年的都可以 3.《恋恋有词》以及《历年真题》主要是近十年的 4.肖秀荣的1000题,以及最后的肖四肖八 四、复习方法 接下来我将和大家分享政治英语以及专业课的复习方法: (一)英语 个人感觉,我的英语是比较差的,之所以能在最后的考试中考到七十多分,我想和我做了大量的阅读理解是是分不开的。我是从4月份开始看英语,每天主要就是背单词,做阅读理解,时间主要就是早上起来背单词,除了背单词书的单词,还有前一天晚上做阅读理解摘抄出来的生词,前一天晚上我一般都会做1-2篇阅读理解,做完以后对照答案把不会的单词长难句都勾出来,然后仔细读几遍。有的句子当天晚上还是不理解的,我就会在第二天早上把这篇阅读理解全文再读三遍,我感觉这样确实是有效果的,有些不懂的句子,你多读几遍就有可能读懂了。做阅读理解一定要坚持,千万不敢放弃,一旦放弃就很难再拾起来了。 就我个人而言,背单词和做阅读理解确实是有很大作用的。因为我的英语可以说是很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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