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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品油税究竟有多高

中国成品油税究竟有多高
中国成品油税究竟有多高

中国成品油税究竟有多高

中国财政部近日上调了成品油的消费税,其中汽油提高了0.12元/升,让现行的税额达1.12元/升,官方人士表示,这次成品油消费税提高的税额部分应与原油价格下行导致

的成品油降价金额相当,抵消的结果是“提税不提价”,而且官方还特别强调,中国目前成品油的税负在国际上是不算高的。

那么,中国成品油税负究竟有多高,和美国相比究竟怎样,下面让我来给你做一个简单的计算。以上海目前93号汽油每升6.73元的价格计算,加满50升的油箱需要336.5元,这其中的税收所占如下:

· 增值税(17%):57.2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的7%):4.0元·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共2.9元。· 消费税(按目前1.12元/升):56元· 总共税收:120.1元结论:加一箱油支付的336.5元中,其中120.1元是税收,也就是说目前上海汽油的税负是35.7%,这比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开承认的全国34%汽油税负略高。那么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弗吉尼亚州汽油价格中税收所占的比率。目前弗吉尼亚全州87号(相当国内93号)汽油的平均价格为每加仑2.621美元(我们这里因没有地方税而低于平均价,目前是2.42

美元/加仑),在这个价格中,联邦税部分是每加仑18.4美分,弗吉尼亚州税是每加仑11.1美分,其他税收是每加仑0.6美分,三项加在一起总税收为每加仑30.1美分,结论:税在每加仑2.621美元油价中占的比率是11.5%,也就是说,中国同号汽油的税负是美国弗吉尼亚的3倍还多!

如果你说弗吉尼亚州汽油州税较低没有可比性的话,那么下面我列出美国汽油州税排名前三位和后三位的六个州税负

数字供你来比较。州汽油联邦税(美分/加仑)州税(美分/加仑)其他税(美分/加仑)87号汽油州平均价格(美元/加仑)税占油价百分比(%)纽约18.442.40.353.16719.3北卡40.70.252.71621.9加州39.51.253.06319.3弗吉尼亚11.10.62.62111.5阿拉斯加80.07153.4967.6佐治亚

7.50.52.6959.8中国————35.7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税品税率。 六、本表“本期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含外购、进口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含出口免税、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填写;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按扣除耗用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后的数量填写。 七、本表“本期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售数量×适用税率,“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等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八、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成品油。本期减免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予以反映。本栏数值应等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应税成品油的“减(免)税额”合计。 九、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栏按上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数值填写。 十、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按税法规定,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应等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合计值。 十一、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十二、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留抵税额”栏,计算公式: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当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十五、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六、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七、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八、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十九、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7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生产企业)

7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油类生产企业) 7.1消费税工作台 本功能用户可以查看当年或之前年度内各月成品油消费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情况(含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缴款书)。对于误申报的成品油税款所属期,只要符合条件,可以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还可以查看关于回退功能的相关帮助信息。根据每月勾选确认的操作情况在工作台区域会有三种颜色来标识不同的业务状态: (1)月份卡片为橙色底色,对应图例,表示该月份已过期,只可查询不能进行操作。 (2)月份卡片为蓝色底色,对应图例,则表示该月为当前正在处理的税款所属期,可进行勾选和确认操作。 (3)月份卡片为灰色底色,对应图例,则表示该月份为当前

月以后的月份,不能进行勾选、确认等操作。 7.2海关缴款书录入 本功能成品油生产企业将已取得的海关进口缴款书相关信息,录入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该功能页面如下图所示: 注: 1、只有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进口缴款书方可录入。 在此功能中分为上、下两个区域,即查询条件区域和查询结果列表区域。 (1)查询条件区域的条件包括:

(2)下部为查询结果的操作区域。相关说明如下: 具体操作方法: 1、在上述功能界面中,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 2、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海关缴款书进行“录入油品”和“查看录入油品”的操作。 3、完成录入后在“成品油发票认证”菜单下进行勾选提交。 (1)在上述功能界面中,录入状态选择“未录入”,点击“查询”按钮,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的海关缴款书“录入油品”。如下图所示: (2)出现“录入油品购进数量”弹出窗体。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四)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四)成品油 消费税管理 发布时间:2019-10-12 一、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成品油生产企业) 针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下设“消费税工作台”、“海关缴款书录入”、“成品油发票认证”、“成品油认证统计”和“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五项功能。 通过“消费税工作台”功能,纳税人可查看当年及以前年度各月成品油消费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情况(含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录入”功能,纳税人可将已取得的海关进口缴款书相关信息(仅限稽核结果相符的)录入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成品油发票认证”功能,纳税人可将取得的正常状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进行勾选,用于当前税款所属期消费税申报;通过“成品油认证统计”功能,纳税人可查询已认证成品油汇总表(不包括勾选后变为异常的票据);通过“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功能,纳税人可查看税收商品换算标准和海关商品换算标准。 成品油发票认证操作流程:

二、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成品油经销企业) 针对成品油经销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下设“海关缴款书录入”、“购进数据选择”、“购进明细查询”、“油品调拨”、“调拨情况查询”、“乙醇汽油领用控制”和“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七项功能。其中,“油品调拨”和“调拨情况查询”为总公司特有功能,“乙醇汽油领用控制”为乙醇汽油调制企业特有功能。 通过“海关缴款书录入”功能,纳税人可将取得的海关进口缴款书相关信息(仅限稽核结果相符的)录入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购进数据选择”功能,纳税人可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选择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在该模块进行选择确认前,应先对发票进行抵扣勾选并确认签名申报;通过“购进明细查询”功能,纳税人可分别查询勾选成品油明细和税

成品油消费税基本定义

成品油消费税基本定义 2015-10-26 成品油消费税基本定义:成品油消费税并不是一个税种,而是对成品油征收的消费税,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7个子目。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蜡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 受理人(签字):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9440027.html,/lstj/hetong/4583.html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六、本表“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合计栏等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七、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项目。其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栏数值与本表附2《本期减(免)税额计算表》“本期减(免)税额”合计栏数值一致。 八、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栏按上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数值填写。 九、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按税收法规规定,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其准予扣除的已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予以反映。 本栏数值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栏数值一致。 十、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税额 十一、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二、本表“期末留抵税额”栏,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十四、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五、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六、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七、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八、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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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成品油,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申报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8﹞1072号 【发文日期】2008-12-30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消费税 自2014年12月13日起,附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 乐税注释:参见 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字〔2008〕1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 和 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

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政策

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政策 一、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文件)规定: 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二、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 汽油1吨=1388升 柴油1吨=1176升 石脑油1吨=1385升 溶剂油1吨=1282升 润滑油1吨=1126升 燃料油1吨=1015升 航空煤油1吨=1246升 三、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税品税率。 六、本表“本期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含外购、进口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含出口免税、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填写;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按扣除耗用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后的数量填写。 七、本表“本期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售数量×适用税率,“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等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八、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成品油。本期减免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予以反映。本栏数值应等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应税成品油的“减(免)税额”合计。 九、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栏按上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数值填写。 十、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按税法规定,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应等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合计值。 十一、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十二、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留抵税额”栏,计算公式: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当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十五、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六、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七、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八、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十九、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指南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指南 文/王莹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国务院于2006年4月1日对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一并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于石脑油、燃料油是乙烯、芳烃产品生产的重要原料,对石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之后,国产乙烯、芳烃产品的原料成本中就包含了消费税,而进口的乙烯、芳烃产品成本中则不包括消费税,导致国产乙烯、芳烃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我国现有的乙烯、芳烃生产装置决定了石脑油、燃料油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原料,而乙烯、芳烃产品产量也无法满足国内需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和管理规程,旨在保障相关烯烃类化工企业的盈利能力,鼓励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主要政策的研究和把握,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工作主要包括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退(免)税操作流程这三大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退(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退(免)税政策中主要涉及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两大类企业,生产企业是指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使用企业是指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对于生产企业,将自产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石脑油、燃料油定点直供计划销售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的,可以按照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免征消费税。 对于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50%以上(含)的,可以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消费税。 二、退(免)税资格认定 为保证国家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政策落实到位,关键是确保石脑油、燃料油是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而不是被挪作他用。因此,就应当事先对这些企业进行确认,即所谓资格认定,只有拥有退(免)税资格的企业才能纳入退(免)税范围,享受退(免)税的税收优惠。退(免)税资格认定事项采用备案制,根据《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的规定,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当

消费税调整对成品油行业的影响

消费税调整对成品油行业的影响 消费税调整对成品油行业的影响2007-02-02 21:54: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1日联合下发通知,从4月1日起,我国将对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等进行调整,其中成品油的税率调整引起较大关注。市场人士认为,此次调整除了对齐鲁石化()业绩影响较大外,对其他石化类上市公司业绩影响有限。 本次调整后,实际是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为每升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为每升元。 “由于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

料油基本上已经市场化,因此增加的消费税必然要由生产厂商承担,这对石化行业的相关公司来说无疑是形成负面影响。”申万研究所行业研究员黄美龙指出,“不过,由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其他如石脑油等4种制品先按照30%比重征收,并且除石脑油外,其他新增征收消费税的成品油销量不大,因此对相关上市公司影响不大。” 对此,中信证券的殷孝东持有相同观点。但他特别指出,此次增加的石脑油、燃料油和溶剂油对下游的化工行业影响稍大,特别是对以乙烯为龙头的石化企业会带来生产成本的增加。 按照黄美龙的分析预测,受此次消费税改革的影响,中国石化()、中石油()和石炼化()将分别降低税前利润亿元、亿元和亿元,影响税后每股收益分别是元、元和元,影响上海石化()是元。 而对于乙烯生产企业的成本增加,国金证券似乎更为悲观一些。国金证券的刘波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如果

假设中国石化内部交易石脑油成本不变,齐鲁石化、扬巴项目石脑油全部外购,bp赛科外购20%的话,相比较看税率调整将对齐鲁石化业绩影响最大,每股收益将减少元。 不过,由于齐鲁石化很快就将被中石化收回,目前股价已经横盘在10元附近,市场人士普遍认为,无论属于哪种情况,目前再讨论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实际已无太大意义。 3月23日,上海石化下挫%,报元;齐鲁石化微跌%,报元;而中国石化、中石油以及石炼化均平盘报收,收盘价分别为元、港元以及元。 (京华时报3月24日报道) 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冲击燃油发电公司 财政部决定自4月1日起大幅调整消费税,其中成品油因原来已经对汽、柴油分别征收了元/升和元/升的消费税,此次调整税率不变,故不影响成品油的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全文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全文 (三)《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全文(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全文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全文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全文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第三条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全文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全文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全文 (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全文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全文 (十三)《国税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第二条、第三条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三条 ?申请条件: 从事成品油应税消费品生产、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消费税 ?办理材料: (一)《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复印件 (三)《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复印件(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报送)

税务-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精品

附件3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品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类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税消费品减免的税额。 根据财税[20XX]33号文件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航空煤油暂不申报消费税。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一、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品的,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扣除已纳税款计算 1. 当期应税消费品的产出量: 2.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 3.收率: 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和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 四、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消费税税目税率

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十一大类。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元提高到每升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元提高到每升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元提高到每升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元提高到每升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元提高到每升 元。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它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它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关于油品47号文《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2013-9-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关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帄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经深入调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的意见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第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石化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建议和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帄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应税成品油与其他石油化工产品的区分问题 由于实践中对应税成品油与一些非应征消费税的石油化工产品(以下简称非应税产品),存在着难以明确区分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告在第47号公告的基础上,明确了以下四种具体的区分方法: 一是从产品的化学特性进行区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除少数情形外,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进口的化学物质,必须已列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现有名录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号)或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从化学特性看,可以用一种化学分子式表示的产品纯度均较高,具有固定的熔点、沸点等性质,通过一些常用的检测方法(如气相色谱法等),即能将其与混合物加以区分,而应税成品油都是多种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中各物质均保持原有性质(如没有固定沸点等),不能用一种化学分子式来表示且不属于新化学物质。因此,《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产品,与应税成品油有着明显区别。 二是从产品的生产许可进行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规定,国家对包括石油产品等危险化学品在内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由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需要办理生产许可的各类产品,均公布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具体产品品种名称(可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9440027.html,/scxk/),并将石油产品与其他危险化学品进行了一定的区分。纳税人从事这些产品生产,必须经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地核查、产品抽检并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列明产品品种明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据此,本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 经过2009年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我国成品油税目的消费税收入日渐增高,凸显出其在财政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同时,由于改革以后单位税额大幅提高,将成品油行业存在的一些问题凸显出来,使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难度也日益加大。本文深入分析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对策,以期更好地发挥成品油消费税的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 [关键词]消费税;成品油;税收征管 1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基本情况简介 消费税是国家一个有力的财政工具,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为了体现国家的调控意图和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在一些特定的货物上加征的税收。按照国际上通行的方法,各国消费税按照征收范围的宽窄划分为有限型(税目15个以内)、中间型(税目16~30个)和延伸型(税目30个以上)3种。我国属于其中的有限型(14个税目),在我国目前消费税收入中,成品油税目的消费税占据了很大比重,从2009年开始,成品油税目的消费税约占14个税目消费税总和的40%。由此可见,由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成品油的需求日益增长,成品油消费税对财政的贡献十分显著。因此,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存在的一些问题 笔者通过对成品油生产、经销企业的调查研究,发现在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应税商品与非税商品核算混乱,存在着变换品名现象。一些成品油生产企业多采取以下手段规避消费税:一是不据实申报。企业实际存在加工、生产、调和等应税生产行为,企业未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未做税种鉴定,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二是将应税商品直接变名为非税商品,不申报纳税。例如将汽油、柴油、燃料油变名为沥青,不计算缴纳消费税。或是变换品目调低税率,企业兼营两种以上的应税成品油,故意将高税率品目开成低税率品目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三是人为混淆应税商品和与非应税商品核算。企业既有生产、加工应税油品,又兼有商业行为,但在财务核算与税款抵扣台账上没有分别核算,导致成品油消费税核算混乱,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 (2)消费税抵扣随意,造成税款流失。一是抵扣凭证不规范,部分企业所取得的进货凭证上货物名称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范围内,仍然计算抵扣消费税。二是部分企业用外购已税成品油同时生产应税、非应税油品,人为在应税、非应税品目之间调节抵扣税款,将不应抵扣非应税品目耗用的原料所含税款在应税的品目中抵扣,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三是少数纳税人将消费税抵扣政策与增值税相混淆,不以生产领用量作为税款抵扣数量,而是直接按购进发票数量抵扣税款。 (3)存在关联交易。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离开生产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为规避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多数生产企业成立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故意变换货物名称,将应税品目开成非应税品目,逃避缴纳消费税,关联的商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为非应税油品,销售时将品目名称变换回来,按应税油品开具发票,流入正常物流渠道。 (4)税务机关消费税日常监管不够到位。基层税务对消费税的监管不到位,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3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年月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适用税 率 (元/ 升) 销售数 量 应纳税额 汽油0.20 柴油0.10 石脑油0.2 0 溶剂油0.20 润滑油0.20 燃料油0.10 航空煤油0.10 合计——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 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 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品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类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税消费品减免的税额。 根据财税[2006]33号文件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的规定,航空煤油暂不申报消费税。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一、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税品税率。 六、本表“本期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含外购、进口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含出口免税、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填写;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按扣除耗用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后的数量填写。 七、本表“本期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售数量×适用税率,“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等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八、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成品油。本期减免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予以反映。本栏数值应等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应税成品油的“减(免)税额”合计。 九、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栏按上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数值填写。 十、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按税法规定,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应等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合计值。 十一、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十二、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留抵税额”栏,计算公式: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当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十五、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六、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七、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八、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十九、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 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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