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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二、为了提起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三、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处理。

四、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五、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按照本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

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理。

九、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活动,同时触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9895556.html,/Content-2861.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9895556.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文号:高检发释字[2012]2号 发布日期:2012-11-22 执行日期:201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重视轻伤案件的处理,接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 三、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司法文书写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

检诉[]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三、案由和案件来源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月日(院印)附注:包括被告人现在处所,所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清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二00六年十一月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2006]282号 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一)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 (一)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上; (二)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在3人以上; (三)参加组织人数相对固定,一般在10人以上,或虽不固定,但为 实施违法犯罪临时纠集、雇佣参加者在10人以上的;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二)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认定: (一)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组织的利益,以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或者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及利用其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二)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并被用于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 (三)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 (一)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二)利用组织的淫威对群众形成的心理强制,有组织地以非暴力的手段实施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四)项“通过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 (一)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排斥其他竞争者,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参股,或者利用组织的淫威,强拿硬要、强收保护费,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的; (三)在一定区域内操纵、控制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等非法交易的; (四)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淫威,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的;(五)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进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或采用故意杀人、

刑事诉讼起诉书

刑事诉讼起诉书 刑事诉讼起诉书,诉讼起诉书能够自己写哦,以下的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刑事诉讼起诉书范文【1】 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字第号 第一部分:被告人的姓名、性不、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 化程度、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被拘留、逮捕的年、月、日。 第二部分:案由和案件来源。 第三部分:犯罪事实和证据。 第四部分: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照。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长(员): 年月日 附:(略) 刑事诉讼起诉状【2】 上诉人:陈,男,岁,族,省县人,厂会计,住市街号。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 上诉人于19年月日盗窃了林自行车一辆,卖给,得人民币100元。当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上诉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讯中,法院审判员张再三追逼,讲我是个惯犯,决不只盗窃一辆自行车,一定还有

很多,如不交代,就要从严判处;假如完全交代,保证从宽处理、不判刑或者只判非常轻的刑。 为了争取坦白从宽,我就捏造事实,讲从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盗窃了11辆自行车。 谁知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宽大,反而以此为依照(判决书上讲我供认不讳,罪行严峻)判处徒刑10年。 我所坦白的那10辆自行车全是假的,全然没有的事;只有盗窃林的那一辆才是确实,一被发觉,我即坦白认罪,并积极退款。依照党的政策,我是符合坦白从宽的条件的。 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却判我10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 代书人:律师王 19年月日 附: 1.上诉状副本二份。 2.张审判员审咨询我的情况,有记录在卷,请查对。 刑事诉讼起诉书【3】 人民检察院 刑事起诉书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不、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 的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7.11.26 【实施日期】2007.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 (2007年11月26日)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 本规定所称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刑事和解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 (二)犯罪嫌疑人系初次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 (四)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的被害人; (五)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第四条刑事和解案件限于下列范围: (一)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二)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 (三)因生活无着而初次诈骗的案件; (四)交通肇事案件(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车、无驾驶资格驾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除外)。

最新整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模板).docx

最新整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模板) 人民检察院刑事起诉书(模板) 检诉[]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可写为:“经依法审查表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些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多次实施犯罪的,应当一一列举各项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应负的罪责等。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和从重、从轻处罚的量刑条款),依法应当从重(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x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严惩)。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检察员年月日(院印)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王智名)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碰撞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王智名 (2007-10-18) / 已阅8877次 [摘要]目前,司法解释在我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是司法机关广泛适用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发生碰撞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从实践中和理论上阐述了当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及其争议,进而提出解决该冲突之对策。解决之道关键在于完善司法解释,当务之急是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建和谐法治。 [关键词]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碰撞;对策 一、现实案例显示出的碰撞 案例:徐某,男,23岁,因故意伤害(用拳脚和棍棒殴打被害人陈某致使其的一只眼睛失明,经鉴定为重伤。)于2007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侦查期间,徐某发病,看守所将其带至医院诊断,结果是肺部感染,胸部有大量积夜。医院认为病情严重,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 看守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第2款和第26条之规定,建议侦查部门改变强制措施,侦查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6条第2款之规定将徐某取保候审。驻看守所检察室发现此事,认为不该将徐某取保候审。 检察室认为:虽然徐某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但是徐某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4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38条明确规定,该类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规则〉〉是司法解释,是在《解释》之后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明确缩小了取保候审的范围,具有法律效力,效力高于《条例》,也优于《解释》,应适用〈〈规则〉〉之规定,公安机关适用《条例》和《解释》之规定不当。另外,〈〈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内部办案程序的,虽然看守所身兼行政管理和保障刑事强制措施的双重职能,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优先适用刑事诉讼之规定。因此建议公安机关收押。 看守所认为:〈〈规定〉〉是部门规章,其对行政法规〈〈条例〉〉不具效力。而〈〈规则〉〉虽然是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是具有法律同等效力,只有立法解释是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没有哪里规定司法解释就比行政法规效力高。你们认为效力高,是实务操作中的默认罢了。〈〈规则〉〉同样也只是约束检察院内部办案程序的规定。我们当然可以为了做好监管场所行政管理工作,依据行政法规〈〈条例〉〉行事。据此拒绝收押。 由此,看守所和检察室就该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发生分歧,进而显现出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 二、特殊情况下确会发生碰撞 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会发生冲突,但是特殊情形下也会出现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是时有发生的事情,而在刑事司法中是少见但确有发生的。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给这两者的冲突提供了可能。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9895556.html,——(2011-1-24 13:56:29)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检抗[ ]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一案(写明姓名、案由),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判决、裁定结果)。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此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叙写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以下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1、“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2、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核心之处,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3、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引用第205条第3款)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参考借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do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RR)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立案决定书 2.补充立案决定书 3.不立案通知书 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通知撤销案件书 9.通知立案书 10.移送案件通知书 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指定管辖决定书 13.交办案件决定书

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回避决定书 18.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调取证据通知书

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拘传证 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保证书 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抢夺犯罪数额标准 (一)根据200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对曾因盗窃、抢劫、抢夺受过刑事追究(包括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宣告无罪的)以及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抢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5.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6.抢夺无生活来源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财物的,造成被害人生活严重困难或自杀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0000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抢夺数额50000元以上不满80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财物的; 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二)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二十七条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四百二十八条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06 【实施日期】2000.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6日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1999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6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自20

0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全面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本省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本省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本省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

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doc

向检察院刑事申诉状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诉被告人周xx、杜xx、蒋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 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严重违法,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并予以抗诉。 申诉请求:1、撤销(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申诉理由: 一、终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关事实。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xx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 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xx、杜xx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

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怎么能说"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xx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 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 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 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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