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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福泽源临时管理规约

溆浦【福泽源】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溆浦·福泽源;

座落位置:卢峰镇团结街福泽源小区;

物业类型:住宅物业;

建筑面积:14050平方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门禁设施、对讲门铃设施、监控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路灯、消防设施、绿地、沟渠、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和楼体部位为建设单位所有的,参照物业买卖合同。

建设单位行使设施设备和楼体部位的所有权的,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

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根据《湖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装修押金、装修服务费、出入证工本费和装修垃圾清运费。

1、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装修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收取装修服务费时间为90天。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0.02元。

2、装修垃圾清运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业主可自行清运,但不得滞留装修垃圾,否则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垃圾清运费。

3、装修拆墙垃圾清运费:按拆墙面积计收,每平方米面积15元。

4、装修工人出入证件工本费:每证5元,押金10元。装修完工时凭装修出入证退取押金,如装修出入证遗失不予退还押金。

5、装修押金:按户收取,住宅收取押金2000元;商铺收取押金5000元。

6、装修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一户一证。

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30;14:3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节假日禁止施工。

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若需采作支架的一律只准使用不锈钢支架,并每年检查、加固一次。

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使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使和停车规则并按时缴纳停车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2、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4、破坏或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5、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6、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7、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8、损毁树木、园林;

9、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10、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11、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12、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业主对所养动物应采用安全措施,并对所养动物的行为负一切责任;

2、业主所养动物在小区逗留、游玩时,业主要负责及时清理动物的排泄物。

第二十条业主有权在商铺玻璃门内立面加装防盗卷闸门,但需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并按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样式和颜色进行安装。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若业主不履行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设施安全及公共安全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业主应当赔偿。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

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或者低于首期应缴存额30%(含等于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缴。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方式、时限和金额由实施物业管理的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包括专业服务公司)做出方案,经具有共有关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报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项目物业的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按所属地《物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的规定》文件执行。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九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判、规劝、公示、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提起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公摊水电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和公摊水电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逾期仍不交纳的从欠费之日开始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必要时物业公司可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追缴。

第三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业主违反本临时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

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七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规约。

第三十八条本临时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买受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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