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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第 1 题: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本题5分)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第2 题:(多选题)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本题5分)

A村民委员会

B街道办事处

C居民委员会

D区政府

第 3 题:(多选题)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 )。(本题5分)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 程序合法

D.形式合法

第4 题: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则应( )。(本题5分)

A、附条件生效

B、告知生效

C、受领生效

D、即时生效

第 5 题: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哪一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 )?(本题5分) A.公安机关

B法院

C.政府

D.环境保护机关

第6 题:(多选题)规章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是。(本题5分)

A警告

B行政拘留

C罚款

D没收财物

????第7 题:(多选题)行政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本题5分)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B.依法立法原则

C. 民主立法原则

D.及时原则

第8 题: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方收取水资源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本题5分)

A、行政确认

B、行政处罚

C、行政征收

D、行政征用

第9 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本题5分)

A、没收财物

B、开除公职

C、行政拘留

第10 题:吊销许可证属于下列何种处罚( )。(本题5分)

A.科以义务

B.剥夺行为权

C.限制行为权

D.影响声誉

第11 题:(多选题)行政主体包括( )。(本题5分)

A.公务员

B.行政机关

C.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D.被委托组织

第12 题:下列行政机关的行为中,( )不属于行政行为。(本题5分)

A、制定规章

B、征收资源费

C、租用办公楼

D、确认房产证

第13 题: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本题5分)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组成部门

???第14 题:(多选题)行政机关颁发营业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本题5分)

A具体行政行为

B 授益性行政行为

C 依申请行政行为

D 要式行政行为

第15 题:行政裁决是指( )。(本题5分)

A、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

C、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D、法庭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第16 题:以下关于行政法特点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本题5分)

A、可以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等行政法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程序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第17 题:(多选题)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本题5分)

A.行政性

B.可以反复适用

C.具有普遍约束力

D.单方性

第18 题:下列不属于行政确认形式的行政行为有( )。(本题5分)

A、认定

B、证明

D、勘验

第19 题: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本题5分)

A.5%

B.3%

C.6%

D.1%

第20 题: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效力( )。(本题5分)

A.确定力

B.拘束力

C.执行力

D.裁量力

第21 题:(多选题)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 )。(本题5分)

A.街道办事处

B.居民委员会

C.区公所

D.行政公署

E.村民委员会

第22 题:(多选题)有权撤销或改变县人民政府所作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本题5分)

A、县人大常委会

B、县人民法院

C、县委常委会

D、县人民政府

第23 题:(多选题)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主要包括:( )。(本题5分)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处罚公开原则

第24 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有()。(本题5分)

A强行划拨

B罚款

C强制拘留

D执行罚

第25 题: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 )设定(本题5分)

A.法律

B.行政法规和法律

C.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D.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第26 题:(多选题)下列行为哪些属于行政给付( )。(本题5分)

A.民政局发给烈士家属生活补助费

B.街道办事处发给贫困户生活救济款

C.劳动保障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D.保险公司发给被保险人的理赔款

第27 题:(多选题)下列各项制裁形式中,属于行政处分的有( )。(本题5分)

A. 撤职

B. 警告

C.记过

D.拘役

E. 罚金

第28 题:(多选题)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的范围是( )。(本题5分)

A责令停产停业

B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 较大数额罚款

D 行政拘留

第29 题:(多选题)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 )。(本题5分)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对公民50元以下、对组织1000元以下的罚款

D.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第30题: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受到损失的相对方( )。(本题5分)

A.应当得到补偿

B.应当为公共利益忍受损失

C.只能得到赔礼道歉

D.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第 1 题: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 )。(本题5分)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C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第2 题:(多选题)下列组织中,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是()。(本题5分) A村民委员会 B街道办事处 C居民委员会 D区政府 第 3 题:(多选题)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 )。(本题5分) A.主体合法 B.内容合法 C. 程序合法 D.形式合法 第4 题: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强制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则应( )。(本题5分) A、附条件生效 B、告知生效 C、受领生效 D、即时生效 第 5 题: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哪一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 )?(本题5分) A.公安机关 B法院 C.政府 D.环境保护机关 第6 题:(多选题)规章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是。(本题5分) A警告 B行政拘留 C罚款 D没收财物 ????第7 题:(多选题)行政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本题5分) 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B.依法立法原则 C. 民主立法原则 D.及时原则 第8 题: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方收取水资源费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本题5分) A、行政确认 B、行政处罚 C、行政征收 D、行政征用 第9 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本题5分) A、没收财物 B、开除公职 C、行政拘留

第10 题:吊销许可证属于下列何种处罚( )。(本题5分) A.科以义务 B.剥夺行为权 C.限制行为权 D.影响声誉 第11 题:(多选题)行政主体包括( )。(本题5分) A.公务员 B.行政机关 C.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D.被委托组织 第12 题:下列行政机关的行为中,( )不属于行政行为。(本题5分) A、制定规章 B、征收资源费 C、租用办公楼 D、确认房产证 第13 题: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 )。(本题5分)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国务院组成部门 ???第14 题:(多选题)行政机关颁发营业许可证的行为属于()。(本题5分) A具体行政行为 B 授益性行政行为 C 依申请行政行为 D 要式行政行为 第15 题:行政裁决是指( )。(本题5分) A、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B、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 C、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D、法庭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第16 题:以下关于行政法特点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本题5分) A、可以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等行政法法典 B、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C、行政法和一般法律规范一样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D、行政法中程序和实体法分别独立成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第17 题:(多选题)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本题5分) A.行政性 B.可以反复适用 C.具有普遍约束力 D.单方性 第18 题:下列不属于行政确认形式的行政行为有( )。(本题5分) A、认定 B、证明

地方性法规立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_以广东为例

地方性法规 立项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以广东为例 —— 姚小林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与各国立法模式存在必然关联。我国虽然主要采用立法的计划模式,但也开始了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公众参与探索,其中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走在全国前列。应当进一步加强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机制建设,在公众参与的主体构成、角色定位、事项范围、参与方式、途径和程度、效果监督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加强制度完善。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立法立项;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462(2009)03-0062-06公众参与的广东地方立法实践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这不仅体现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活动中,也体现在广州市、深圳市等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活动中,还体现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广州市、深圳市等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活动中。1998年6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登报,并邀请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公司代表等举行座谈会;1999年9月9日,20名来自广东省社会各界人士就《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改草案)》进行全国首次立法听证。[1]462006年3月,12名未成年人以《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起草小组成员的身份全程参与立法,其中他们提出的8条立法建议被吸收进该法草案,开启了公众直接参与地方立法的先河。[2]62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第六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公众的立法参与权第一次得以在地方性法规中确认,这明显早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公民立法参与的法律规定。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听证条例》成为全国首部规范和保障公众立法听证权的地方性法规。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确认1998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所规定的公众立法建议权。2007年1月1日生效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公众立法参与权保障的单行法律,它在第二条和第九条分别明确地提出了“公众参与”和“公众的立法参与权”概念。2008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08年—2012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立项的公众参与正式拉开序幕。[3]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践还主要限于正式立法程序启动前的立法准备阶段,特别是立法草案的起草环节,而欠缺关于地方立法立项环节的公众参与广泛实践,本文拟以广东省为例,就62 ··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3.01.05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3.01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修订)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于2002年12月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3年3月1日

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2年12月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法规的报经批准、公布 第六章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法规的适用与监督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西安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不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篇一:行政法概论在线测试1 行政法规在线测试1 1、公安派出所属于我国行政机关中的派出机关。错误; 2、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垂直领导体制。错误; 3、行政机关都是职权行政主体。错误; 4、法官是我国的公务员。正确 5、公务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公务活动。错误 6、大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正确 7、行政法的法源一般是指实质意义上的渊源。错误 8、不可处分性是行政权的重要特性。正确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要求行政相对人合法。错误 10、我国行政法全面发展时期开始是以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错误 11、行政法上的行政意指(a)。a.公共行政b.私人行政 c.法人行政 d.公司行政

12、以下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是(d)a.上海市人民政府 b.嘉定区公安分局 c.杨浦区五角 场街道办事处d.黄浦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13、关于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a.宪法是行政法最高位阶的法源 b.规章效力最低 c.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规章相抵 d.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 14、以下制度属于英国行政法独有的是:(b)a.州际贸易委员会b.行政裁判所c.行政法 院d.国家参事院 15、以下不属于我国法定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的是:(a) a.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b.地区行政公署 c.街道办事处 d.区公所 16、关于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a.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 系的前提与基础b.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有三大要素c.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d.行政法 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 17、以下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权限的是(b)。a.执法检查权b.直接处罚权c.违纪调查权 d.监察决定权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云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试行) (2005年8月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通过自2005年l1月l日起施行) 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结合我省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和相关文件文本。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文本,参照本规范。 第一部分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 一、法规的名称 法规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高度概括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办法、规定、规则、决定。“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全面、系统的规定;“实施办法”用于贯彻实施法律而作出的比较具体、详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比较具休的规定;“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事项作

出的部分或者专项性的规定;“规则”用于对某项程序性活动或者某种特定行为准则作出的规定;“决定”用于对某项重大问题作出的安排或者部署。 二、法规的题注 法规的题注是法规标题下用以反映法规文本的形成过程或者显示经过不同立法阶段的提示性文字,一般在括号内标注。 (一)法规通过前的题注 1.法规起草阶段形成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拟稿”;印发有关单位或者通过大众媒休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征求意见稿”;组织论证的文本题注表述为“论证稿”; 2.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 3.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修改稿; 4·若法规文本需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题注表述为草案二次修改稿;

5·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文本,题注表述为草案表决稿。 (二)法规通过后的题注 法规通过后的题注,应当注明法规的通过日期、通过机关、通过的会议届次等,经过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法规,还应当注明修改、批准、批准修改的日期、机关以及据以修改、批准修改的决定的名称。 1.制定的法规题注 (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 2.经修改的法规题注 (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根据X年X月X日XXX第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xx 条例〉的决定》修正) 经多次修改的法规,在题注中按修改的时间顺序依次标明修改的次数,中间用空格隔开。 3·经批准的法规题注

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权限:(哪些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1、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2、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 3、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报送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国务院法制部门把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起草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的,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行政法规送审稿要同时带有说明和有关材料。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三、审查 负责审查的国务院法制机构。 1、国务院法制部门自己对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 2、国务院法制部门组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征求社会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意见;可以组织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 3、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的主要制度、权限分工等有意见的负责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对草案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四、决定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审批。审议草案的,由法制办或起草部门做说明。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对象B.法律书籍C.法律条文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 A.萨利克法典B.唐律C.教会法大全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印度法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 A.法律B.政策C.习惯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B.社会规范C.道德规范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单行条例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 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不选都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事实分为()。

A.法律后果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法的实现B.法的创制C.法学研究D.法律现实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 A.契约B.判决书 C.裁定书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A.法律规范的制定B.法律继承 C.法律移植D.法律规范的认可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假定B.处理C.制定D.制裁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2.法律制裁 3.法律寂的权利 4.法系 5.法的创制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五、论述题 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建设法规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法规特征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的特征。基本原则(1)法制统一原则(2)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4) 民主立法原则(5)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建设法规体系的定义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框架 建设法规体系组成1建设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制定的属于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范围的各项法规) 2建设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规)3建设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法规)4地方性建设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的或经批准颁布的由下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只能在本地区内有效的建设方面的法规5地方建设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或经批准颁布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法规 1. 建设行政法律建设行政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由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在建设法规中居主要地位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命令性灵活性。2建设民事法律建设民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的,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平等有偿性范围选择性相对稳定性3建设技术法规建设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划、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的技术规程、规则、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标等规范性文件。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建设法规立法原则1)法制统一原则(2)遵循科学技术规律,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4) 民主立法原则(5)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城市规划的概念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法是指调整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选址意见书指建设工程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划建设到建成投产必须遵循的工作环节及其先后顺序。具体地说,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对项目的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等全过程先后衔接的顺序。它是建设项目过程的客观规律的反映。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特征⑴行政许可是授意性行政行为⑵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③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④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先有申请后有许可行政许可基本原则(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原则(四)行政相对人保护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7对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原则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科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消防审核等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发文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2016.03.30 【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于2016年2月20日经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2月20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c10159034.html,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法律法规都是有国家所制定的,并且全国人大才有着相应的立法权,对此很多人都以为我们的法规都是其进行颁布。但在日常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发展的方向等也有着区别,故对此就会有这地方性立法,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而所谓一般地方性法规,即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适用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适用 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适用 一、引言 从发布的主体看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完全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然而此二者之间却会因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作出不同之规定,而使案件在法律适用产生冲突。当此种冲突产生时,对于究竟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适应孰先孰后的问题,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存在着不小的争议。因此,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优先效力着实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探讨。 二、概述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作成。发布行政法规需要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它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1] (2)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

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也不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2] 从理论上而言的司法解释只应对个案产生效力,并不具有普遍约的束力。然而我国的具体国情导致现阶段司法解释并非本文由收集整理主要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也非针对具体个案,而是由司法机关针对普遍性的法律应用之问题作出的系统的具体规范性的解释。在中国目前最受非议,被指责为超越司法解释权的“司法立法”就是指这一类司法解释。[3]此类司法解释的存在,使得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有了发生冲突的可能性。 三、实践中出现的案例 徐某,男,23岁,因对陈某实施故意伤害致其一只眼睛失明于2007年3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依法逮捕。就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徐某身体出现严重不适,送医诊断结果为肺部感染,胸部有大量积液。医院方面认为徐某病情十分严重,如不及时治疗会存在生命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0日)修改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由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1月16日通过,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1年5月16日 长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法规权限 第三章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法规解释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制定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从国家整体利益和全市利益出发,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制定法规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全市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本市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使制定的法规准确、规范、具体、适用。 第六条法规规范的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有关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责任、生效时间等。 第二章制定法规权限 第七条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 代表大会制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法规和规范代表 大会自身行使权力行为的法规。 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以外

行政法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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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最新整理填空 1、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3、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4、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5、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6、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8、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法的其他渊源)等形式。 9、根据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根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的特殊性)的特点。 12、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3、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4、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 15、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16、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和(职权与职责统一性)三个

智慧树知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 行政关系 B: 行政法律关系 C: 监督行政关系 D: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行政关系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有() A:法律形式多 B:法律文件数量多 C: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D:内容广泛、易于变动 正确答案:法律形式多,法律文件数量多,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下列关于行政法功能的表述,正确的有() A:为政府提供行政依据 B: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C: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D:保障私益与公益的实现 正确答案:为政府提供行政依据,维护行政管理秩序,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保障私益与公益的实现 4、下列哪些是行政法的渊源?() A:国务院某部委的会议纪要 B:某市政府关于征收过桥费的通知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D: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5、法律解释主要包括()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地方解释 D:司法解释 正确答案: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司法解释 6、行政法的形式渊源,指的是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具体表现形式。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国行政法正式渊源的是( ) A: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行政案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际条约 C:某辖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D: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经典行政案例正确答案: 7、行政关系是()。 A:行政法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B: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C: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D:国家行政机关参与社会活动所形成的所有社会关系 正确答案: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8、张某为某市集团公司的保安员(正式员工),2000年8月5日由于擅离职守造成公司部分财务被盗,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与张某扣除该月奖金的处罚决定。张某遂产生报复念头,于是在8 月6日晚,趁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加以破坏,使得正常的生产受到了影响。次日公司发觉后遂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同时责令张某赔偿公司的部分损失。上述案例中属于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行为有哪些?() A:集团公司对张某的扣除奖金的处罚决定 B: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 C: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100元的罚款 D:市公安机关责令张某赔偿集团公司的部分损失 正确答案: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拘留15日的处罚,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100元的罚款,市公安机关责令张某赔偿集团公司的部分损失 9、“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说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哪个特征() A: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 B:形态上的多样性 C: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

行政法考试试题

行政法考试试题: 1、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与合法要件。600字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 (2),并有追求这一效 果的意思表示。(3)(4)功 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1)主体合法,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2)内容合法,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 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4.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5.符合法定形式 6.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4)职权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机关的职权时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得自我授权,更不得越权行为。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不仅要受到授权、职权限制,而且要受到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原则的限制。同事,行政主体不得滥用职权。[ (5)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形式。法律从严格执法和保护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往往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严格的规定,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形式或必须是特定意义的符号。如果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构成违法。 2、以国家海洋局的成立为例论述行政主体概念及意义。400字 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国家海洋局是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国家海洋规划、立法、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是行政主体。 确立行政主体的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行政管理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种活动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管理时,有可能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而且还要求其必须承担因其行为所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法律后果就必须明确主体。主体不明确,必然权限不清、职责不明,因而也无法承担责任。所以,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复杂多样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其行为便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能引起所希望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且可能导致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因此,确定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标准之一就是确立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行政诉讼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的诉讼活动。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行政活动是由公务员具体实施的,但公务员并不直接承担其行政职务的履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因为公务员与国家之间存在着行政职务关系,其履行职务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他所代表的国家。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有行政主体存在,由行政主体把众多的先后不一的公务员的行为统一、连续起来,并承担由各个公务员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3、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800字左右 答:诉作为

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03.27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4.11 【实施日期】2001.04.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号) 《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业经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1日 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01年2月1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

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 第三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厂是指由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规定、办法和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具体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 (2010年2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 第六章立法报批程序 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制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国家和本市整体利益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条本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市本级财

政预算。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五条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自治区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具体情况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六条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制订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两类。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十月以前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有关地方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的规范化 地方性法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考量的重要依据。无论是在调整范围、法规数量,还是在效力等级上,都在地方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看,立法活动实质上是通过法律规范对权利义务的配置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可以有多种方案,但对于立法而言,选择的结果却只能是确定的。立法过程是利益分配的过程[1]。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立法活动的产物,对其制定过程进行严格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任何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限制,就会很容易走上权力滥用的歧途,并影响权力运行的效力和效率。因此,从提高立法质量的角度出发,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进行法律规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步骤和方法。一般分为法案的提出、法案被列入立法机关的会议议程、法案的审议、法案的表决通过、法的公布等阶段[2]。地方立法程序同地方立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息息相关。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3]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科学有效的程序可以为权利和义务的选

择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选择环境。同时,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好的制度可以使行为在更健康的方式上被反复重复,不断强化直至形成习惯。道格拉斯诺思提出制度效率是指在一种约束机制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而无效率则指参与者的最大行为将不能导致产出的增长。[4] 完善的程序和良好的制度,对于克服地方性法规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实现立法民主、有效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基于对立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从1979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地方人大立法工作开始,各地人大就比较注重程序制度建设,也多在议事规则或专门规定中明确了一定的立法程序。特别是立法法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地方的立法条例或者立法办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活动进行规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规定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普遍不高,即使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条例也因为缺乏统一的效力更高的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而改变立法程序的情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另外,关于程序的规定不但比较分散,而且所规定的具体操作方式也各不相同。例如,对于立法听证,由于缺少相应的具体规定,各地在组织过程中的实际做法也是多种多样,对听证程序、听证代表的遴选机制的规定也并不统一。严格意义上讲,这将直接影响听证效果。同时,对听证结果的采信机制不明确,对听证意见的地位和作用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再比如,虽然有的地方规定了重大分歧先行表决的制度,但以何种标准、由何种主体来判定法规草案在审议过程中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则缺乏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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