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非法吸收集资诈骗类案件的理解和要求

非法吸收集资诈骗类案件的理解和要求

非法吸收集资诈骗类案件的理解和要求
非法吸收集资诈骗类案件的理解和要求

非法吸收集资诈骗类案件的理解和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结合省高院、杭州市中院的指导意见,经与检、法的沟通,对我局办理涉众型的,以借为名的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集资诈骗类案件,理解和要求:

一、在办理此类案件的几点理解:

(1)、还是要紧紧抓住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不特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在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问清发生借款以前的关系:是不认识?通过什么途经认识的?认识的目的是什么?认识的,有没有私人交往?认识的,有交往,但无高利会不会借如此多的钱?认识的,原来交往就很深,对很深交往要举例。(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理解;根据中院的理解,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有相关人的口口宣(相)传的,或者叫人帮助介绍的都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中的“等”的范围;因此在取证中要在笔录中把这二种情况进行明确的固定。如你与借款人原来不认识,你怎么会借给他的?如通过他人口口宣(相)传的、他人示范的、中间人介绍的,就应该把宣(相)传人、示范人、中间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如何讲的原话进行记录固定,并对口口宣(相)传人、示范人、中间人进行询问固定证据。

(3)对非法占有证据的理解要求,原则上是紧紧抓住总体,也就

是总体把握,因为此类案件往往涉及时间长,除特殊情况,如赖刚集资诈骗一开始就是以借为名,将骗取的资金直接用于赌博场所放高利贷、以借为名骗取的款直接用于筹集赌博资金等违法活动外,对开始是用于合法经营需要而进行民间融资的,到后来的放任,到恶意的借后债还前债、高利贷、挥霍的,如何界定从什么时候,从哪笔借款,从哪个点开始算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个人提出如下观点,供承办人参考。一、借款人什么时候清楚自己入不敷出是一个点,在这个点上要追问一年或一个月你高利贷利息等支付要多少?同期你正常收入有多少?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当时你采取什么措施?当时怎么想的?对后果怎么考虑的?在这个点上相当于一个有实际投入注册资金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亏损性经营的看法,采取的措施,在此点上的亏损,理论上亏损的还是经营者本人注册资金范围内的资产,这个点还不能完全界定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借款人到明知自己是资不抵债且继续进行入不敷出的以虚假名义借高利贷,将所借的款只有绝少数,甚至已没有投入正常经营中,绝大多数用于归还前债,支付利息,挥霍。在这个点上要加大力度继续追问,在你入不敷出的时候你没有采取措施或你采取的措施没有作用,你又发觉资不抵债了,还继续入不敷出的借高利贷,你想过后果吗?你如何有能力还?还不起来怎么办?你想过被你借来款的人损失?在此点上,个人观点相当于利用空壳公司,利用各种虚假名义诈骗,此点后的‘借款’应该属于主观上具体“非法占有”

为目的,查证中能把每笔借款的去向查清是最好的。

二、办理此类案件几点特别提醒:

(1)注意搜集和区分借条以公司、单位名义借的款与个人名义借款的细微区别;要核实单位名义借款是否上单位帐,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单位经营是否有帐必须搜集。

(2)特别要着重搜查、搜集涉案人借款记录的帐,对有实体经营的,一般来说,一开始的本意还是善意的,无非开始他认为是冒险经营,因此往往对每笔借款都应该有详细的帐,有借款时间,数量,约定的利息,实际支付、还款情况,甚至有一年、半年他记录汇总的借款数,同期支付利息数,同期收入的总结,搜集到历年的借款帐,客观证据的主线就到位了,剩下的就是对出借人取证工作;对借款人的主观固定了。

(3)要在侦察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实体、家产进行评估、甚至依法拍卖,一是堵塞支付还款能力的漏洞;二证明以借为名将骗取的款绝对大部分不用于生产经营上。

三、对办理此类案件一般的讯问提纲:

(1)你是什么时候开始从民间融资的,开始民间融资用途是干什么?开始借款的用途是什么?有帐吗?

(2)你从什么时候开始借款人数和借款数额多起来的?从什么时候借款的利息高起来的?为什么会多起来、高起来?

(3)你从哪么多人处借款你记得住吗?你从每个人那里借来的款多少不一样?利息不一样?还款期限不一样你怎么能记住

呢?(目的是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帐本)。

(4)你经营什么?你原来的每年收入有多少?你原来收入的钱呢?(目的是为了查借款的原因)。

(5)你原来生产经营按你讲的有哪么多收入,你为什么还要借民间的高利贷?

(6)你是从什么时候借高利贷的?(指月利息五分以上的),为什么要借如此高的高利贷?你难道不知道正常经营是不能支付高利贷利息的吗?你最初借高利贷的真实用途是什么?(查主观认识)

(7)从你借高利贷开始,每年要付多少利息你统计过吗?为什么不统计?(目的:一是为了取得帐本,二是为了体现主观目的。)

(8)你既然每年统计过支付的利息,每年是付多少利息?而你当年的收入有多少,依据在哪儿?

(9)你自从开始借高利贷后,你自己经营以外的开支是增加还是减少?什么开支增加?为什么?

(10)自从借高利贷后,你经营成本增加没有?增加了什么?(应该是增加利息和开支),当年经营的实际收入有多少?收益的依据在什么地方?

(11)你为什么借如此多的高利贷不建帐?不定期合计收入与支出是否平衡?支出什么时候多于收入的?(对无帐的主观恶意可能性更大、更早)

(12)你既然建帐统计的,帐在什么地方?

(13)你自己什么时候知道入不敷出,知道自己入不敷出时怎么想的?采取过什么措施?对自己入不敷出告诉过谁?你采取的措施有什么效果?

(14)你知道自己入不敷出时,你已欠下多少钱?都有哪些人?(15)你什么时候确知自己已资不抵债的?且还是入不敷出的经营。

(16)你为什么明知自己经营是入不敷出,而且还没有办法扭转时,你为什么还要继续借高利贷?这个时候借的高利贷的用途是什么?都借来哪些人的高利贷?你有没有把自己的经营情况告诉过他人(出借人)?(包括家里人,亲戚、朋友)具体告诉过谁?什么时候?

(17)你明知自己已入不敷出为什么还要搞新项目?上新项目的目的是什么?

(18)上新项目有一个筹建时间,你已高利贷借债累累为什么要办?

(19)上新项目到现在为止真实投入是多少?具体帐目在什么地方?以新项目为名义借来多少?钱用到什么地方去了?你目前有多少债?

(20)你名下现在还有哪些财产?哪些经营的实体,有多少资产?你说的资产依据在哪里?

(21)你名下经营的实体股东的构成?注册资本是多少?有真实

注册吗?

(22)提取经营实体相应的帐册、损益表等。

(23)你借款是以什么名义借的,以公司名义借款?都上公司帐吗?为什么不上公司帐?以个人名义借款为什么以自己的公司单位担保?

(24)你打算怎么办?怎么还?

(25)你为什么会走到今天这一步的?

四、如一开始就能搜查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帐本,请结合案件构成、案件的实际进行讯问。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关于打击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几点思考 近几年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发案率大幅上升。这类案件严重危害我国的金融秩序,损害投资户的利益,并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是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重大隐患。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近三年来我庭审理的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非法集资类案件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被告人数多、年龄偏大、女性多于男性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这16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数达到98名,平均每起案件的被告人数为6人之多。其中焦英霞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为15人,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更是达到32人之多。且被告人多以40岁以上的中老人年为主,其中40-60之间的被告人占到了全部被告人人总数的67%。在这98名被告人中,女性被告人占大多数,比男性被告人多出**.2个百分点。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 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往往特别巨大,少则几十万、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几十亿元,如焦英霞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7亿多人民币、圣瑞集团集资诈骗案犯罪金额高达5亿多人民币。而且犯罪嫌疑人活动范围扩大,跨区域犯罪增多,有些犯罪案件涉及黑龙江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20多个省市。 (三)受害人数多、年龄偏大 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受害群体广泛, 受害人数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社会各个阶层。且受害人年龄普遍偏大,多以中老人为主。这部分人手中有些闲散资金,但又苦于找不到致富门路,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欺骗和诱惑,有的甚至将所有积蓄都用来投资。同时,受害人之间多多少少都存着同事、朋友、亲属等不同的关系层面,形成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幅射效应。有的受害人既是被害人又是帮凶,不但自己投资,还劝亲朋好友等去投资,自己从中获利。 (四)追赃困难、维稳压力大 从目前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追赃非常困难,追赃远低于实际损失数额。原因在于,一是大部分集资案件的爆发,均是资金链已经断裂,募集来的资金已被犯罪分子消耗殆尽;二是案发时犯罪分子多以现金方式转移了赃款,大量赃款去向难以查明,追赃困难,被害人损失难以挽回;三是此类案件犯罪证据收集较难,往往导致因证据不足或不充分而对犯罪数额认定的较低。这就容易引起受害人不满,在没有其它索赔渠道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集结到各级政府上访,寻求政府救济,或采取堵塞交通等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容易出现越级访、告急访,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的犯罪形式分析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为骗取受害人参与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能保持良好的“信誉”,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骗取参与群众的信任,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资金越滚越

金融诈骗案例2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之便,使用银行进账单骗取钱财——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伙同他人骗取存款单位开出的本票,并将伪造的银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银行,从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案情被告人胡晋松,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晋松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晋松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晋松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2001年9月,胡晋松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

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晋松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晋松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晋松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晋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晋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晋松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晋松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问题 摘要:集资诈骗作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诈骗对象”和“犯罪数额”几个犯罪构成要件上与其他类似罪予以区分。同时由于集资诈骗罪的涉众性,我们应当根据《刑法》中的共犯原理对涉及集资诈骗的其他人员一并予以处罚。 关键词:集资诈骗;非法占有;共同犯罪 前言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上集资诈骗罪往往因涉案金额较高,涉案人员较众而引发法律之外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特别是在经济环境从紧的前提下,集资诈骗罪的处理也伴随其他连锁效应,如金华吴英集资诈骗案,其中牵涉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包括受害人资金的补偿与涉案财产的处理等问题[1]。因此准确判断与认定集资诈骗罪既为我们处理涉众集资案件奠定了基础,也为我们通过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确立了方向。 一、集资诈骗罪的几个构成要件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集资诈骗罪的一个最为关键的部分。实务中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属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行为人主观的认定常常因为局限于调查手段只能以行为人证词为基础,

而行为人的证词又往往会百般辩解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遵循从“主观到主观”的调查思路往往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主观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可以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据此可以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采用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这里的推定也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事实推定,是指通过证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而推断另一事实的存在。根据现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实务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事实主要有: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实践中,实务人员归纳了几种典型的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事实:(1)在取得集资款后,通过虚假的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等方式,逃避偿还集资款义务的;(2)明知没有经营条件或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3)为继续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或将集资款用于亏损或不营利生产经营项目的。 在上述认定中还应当注意两个问题,第一,要避免仅仅根据客观上行为人难以返还借款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正常企业经营过程中也涉及到行为人集资而后经营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借

集资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集资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 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审查逮捕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环节(多见于侦查阶段,也存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相关办案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的情形),但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等因素,对于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研究集资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目的在于从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里总结规律,特别是从无罪辩护的角度,重点剖析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为我们办理集资诈骗罪及相关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如何为后续阶段进行有效辩护提供参考。 是否批准逮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 执行逮捕后,若涉案人员最后被认定为无罪(此处暂不讨论无罪类型),逮捕行为即属于错捕,办案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故相较于其他几种强制措施,逮捕既严厉又相对慎重。 在司法实践中,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其之后极有可能被起诉,而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即使案件证据和事实的问题显而易见,当事人也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之结果。反之,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 因此,可以说,在实务中,辩护人能否促使检察院充分、全面认识到行为人的无罪事由,进而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了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命运。

集资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的研究可分为两个模块,一是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共性探讨;二是从集资诈骗罪个罪特征,研究其可能存在的不予批准逮捕的个性情形。 若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可选择变更强制措施,按照具体案件情况,可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一旦执行逮捕,若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上述两种可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一直会被羁押至一审判决生效为止。 此外,抛开个罪而言,监察体制改革与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联动,亦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后,如何与检察院之间进行衔接,留置措施如何与逮捕之间衔接?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保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职能是必要的,一方面能够降低监察体制改革对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制度的冲击;另一方面,对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以及司法公正亦是有益的。 那么实务中,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呢?对于本文所研究的集资诈骗罪,又存在哪些特殊的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关情形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办理集资诈骗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对于办案机关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进行总结,则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种是检察院认为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而不予批准逮捕。至于无罪的理由,既可能是行为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也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逮捕的证据条件。 第二种是检察院认为有罪而不捕的情形。其中包括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关于有罪不捕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捕直诉”的情形。 本文拟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事件的定罪和处罚条例更加健全。对于以金融行业的名义骗人贷款、理财,以虚拟项目骗人缴纳预付款,最后却拿钱跑路,这样的行为都归为金融诈骗罪。下面我们就来讲解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并阐述其分类和处罚规定。 一、定义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罪行分类及处罚 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1、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 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 6057(2010)01 —89 一O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 ,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 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 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 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 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 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 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 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 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 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 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 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 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 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打击的难点 (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 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金融诈骗罪案例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海南新闻 > 南国都市报 诈骗银行数千万总经理被判死刑 【来源: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核心提示 以“以存放贷”名义,以获得高利息为诱饵,将存款户的巨额资金诱存入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存款户印鉴等,将存款户的存款挂失,然后取出挥霍。 近日,如此诈骗巨额资金的首犯一审被判死刑。 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伪造印签诈骗贷款数千万元,造成银行重大损失,海口中院一审判处首犯死刑,原银行工作人员也得到了相应惩罚。 “以存放贷”是假 内外勾结密谋骗取存款户资金 1996年6月,海南A公司要求B商业银行以“以存放贷”方式提供港币3000万给公司使用,B商业银行除在存款银行获得正常利息外,还可由贷款企业付给高息。 A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总经理包某多方联系未果。时任海口市侨光物业发展总公司总经理的范起明得知此事后,找到严、包二人称:如能把款存入范指定的银行,范就可将款贷出,但贷款后需两家平分使用。 此后,范多次找时任C银行分理处主任的陈子勉商量“以存放贷”之事。同年7月,陈子勉在明知分理处无权放贷的情况下,仍按范的要求对B商业银行和A公司的负责人谎称可以“以存放贷”,由用款单位支付高利差。B商业银行因此打消顾虑决定以此方法给公司融资。同年7月8日,A公司与侨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A公司负责联系存款3000万港币存入C银行分理处定期一年,侨光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手续,贷出的资金由A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万,到期后还本付息,其余款项由侨光公司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同日,B商业银行在C银行分理处开设了港币活期存款账户,并预留了印鉴。 贪高息受骗 某银行3000万元坠入陷阱 同年7月15日,B商业银行存入该活期账户3100万元港币。7月26日,B商业银行与公司签订了由B商业银行存款3000万港币,定期一年,A公司负责在转定期半年内付清存款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 金融诈骗案例 目录 银行诈骗案 (3) 7.28 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 (3)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 (3) 中信银行10 亿票据融资诈骗案. (3)

银行诈骗信息“肆虐”磐安. (4) 酒鬼内鬼 (4) 证券市场诈骗案 (5) 重庆证券诈骗案 (5) 青海证券诈骗案 (5) 兰州证券诈骗案 (5) “新国大”证券诈骗案. (6) 民生证券被勒令停开账户半年前员工涉10 亿诈骗案 (6) 长江证券董事长被查曾被举报父子诈骗8000 万港币 (6) 互联网金融诈骗案 (7) P2P东方创投被判非法吸储 (7) 农行关停P2P接口39 亿票据诈骗案殃及池鱼 (7) “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7) 泛亚“日金宝”案件:12 月才公布正式立案 (7) e 租宝涉嫌非法集资近400 亿元:初期立案侦查阶段 (8)

银行诈骗案 7·28 太原特大金融诈骗案 2004年,山西太原发生了“7.28 特大金融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这让当时山西太原的银行业几乎无一幸免,同时这也是山西省“建国以来最大的金融诈骗案”。 通过警方的调查发现,“ 7.28 ”系列金融诈骗案是一帮窃贼通过与银行人员内外勾结,私刻印章、伪造转账支票等手法,将各大银行存款转至其他账户,再以直接提现、转为承兑保证金等形式,骗取巨额资金,组建了一条运作顺畅的“蒸发存款流水线”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 “齐鲁银行金融诈骗案”为2010年12月6日,齐鲁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一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引发的案件。具体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洁的妻子刘济源涉嫌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诈骗罪,涉案金额101 亿元,其中涉嫌诈骗银行100 亿元,涉嫌诈骗企业1.3 亿元。由于牵涉多家银行及多个国企高管,又因涉及齐鲁银行的诈骗金额最多,逾70亿元,因此,刘济源案又被称为“齐鲁银行案”。 2012 年1 月,山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涉案的20 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立案调查,其中涉及厅级干部9 人、 处级干部6 人、企业管理人员5人”。 中信银行10 亿票据融资诈骗案 要求匿名的知情人士称,中信银行兰州分支机构的一名员工从2015年5月至7 月份伙同其他人伪造用作抵押贷款的文件以便得到银行承兑。知情人士还称,随后得到的银行承兑分好几次被折价出售,这导致改行的总缺口达到9 至10 亿人民币。 其中一位知情人士称,这些钱之后被投入到股市之中,在中国股市出现大跌之后,改诈骗案才被发现。中信银行的一位领导对于此事拒绝发表任何评论。

金融诈骗案例

一日上午9点,一客户早早来到了网点,送来了一面锦旗和热情洋溢的感谢信,并对员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为客户着想的优质服务表示深深的感谢。 原来前日网点出现了一名神色慌张的老年人,急急忙忙冲到柜台上要把定期存单提前支取后汇款,经办柜员询问基本信息后先让客户填单。但看到客户表情涣散,眼圈发红,急的都快哭了,还不停的看手机。柜员感觉有点不对,便询问客户是否确认要汇到此账户上,客户赶紧说要汇。由于汇款总金额达到十几万,柜员便叫另外一个老同志和大堂经理过来仔细询问客户情况,大堂经理也发现客户神情异样,便叫柜员先不要汇款,让现场主管尽量安抚客户情绪,提醒客户提高警惕以防被诈骗。 这时,老人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很大声的恐吓,说老人女儿在他手上,如再不打钱他女儿的命就保不住,吓得老人赶紧说好,柜员听到后马上灵机一动,对客户说名字跟账号不对汇不出去,尽量拖延时间。正在这时,老人家的儿子冲进大堂,大声说不要汇。原来该客户接到的是诈骗电话,以客户女儿被绑架为由骗取钱财,老人当时吓坏了,也没打电话确认女儿现状,便听信诈骗分子。幸好我行员工仔细观察,善意提醒保住了客户的财产安全。 [案例分析] 在我们身边经常有诈骗事件的发生,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电话和短信,以绑架子女或中奖各种方式骗取人们钱财。其实这些手段并不高明,只要打个电话问下子女的安危就能识破,但一些警惕性不高的老年人特别容易被骗,一旦上当就会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柜员有非常高的觉悟,风险意识很高,发现客户神态不对立马想到有可能被诈骗分子盯上,便一心为客户的资金安全着想,尽量拖延时间,并和大堂经理,现场管理积极配合,提醒客户以防诈骗,成功挽回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案例启示] 1、柜员在办理业务时,与客户面对面交流时需主动留意客户的神态,特别在办理汇款业务时,应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精神,多方位为客户考虑,提醒客户以防上当受骗。在确认诈骗事件发生时,应沉着应对,与网点负责人和大堂经理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地维护客户利益,阻止客户的汇款,堵截不法分子诈骗行为。 2、建议营业网点加强防诈骗的宣传力度,增强储户的风险意识,在大厅里摆放谨防诈骗的温馨提醒标示,在LED电子屏上滚动显示防范钱财诈骗风险话语,让客户提高警惕,妥善保管财物。 3、作为工行员工,应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储户把资金存在工行,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就是我们的职。在工作中多一份责任心,设身处地替客户考虑,当客户是自己的家人,就能够把服务质量提升到另一个新高度。

亿致命集资浙江最大经济犯罪案事

作者:ZHANGJIAN 封面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 途

55 亿致命集资:浙江最大经济犯罪案事发始末 2012年09月10日11:24 证券市场周刊刘丽莎 [ 导读] 被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省最大经济犯罪案的“丽水银泰特大非法集资案” 进入二审程序,其高达55.69 亿元的涉案金额反映出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转播到腾讯微博 证券市场周刊(微博)2012 年第33 期 本刊记者戴小河赵静白兰刘丽莎/ 文 “难道父子三个真的必须判处死刑吗?”8 月30 日,一个操着浓重浙江口音的老人在电话里泣不成声。 电话是浙江的董元英打来的,《证券市场周刊》记者已经记不清是第几次接到董元英的电话了。这位63岁的老人正面对着一个残酷的现实:自己的丈夫与两个儿子死刑,另一个儿子无期徒刑。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7月19日,浙江省丽水市银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银泰集 团” )集资诈骗案二审开庭,由浙江省高院组成合议庭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浙江警方资料显示,“丽水银泰特大非法集资案”涉及丽水市9 个县以及衢州市龙游县、湖南省株洲市,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5.69 亿元,集资诈骗14.73 亿元,涉及集资户15912 户,29933人次。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2011年11月7 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四人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被告人季文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季林青和季胜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季永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季文华、季林青、季胜军、季永军系父子关系,四人均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据了解,由于“丽水银泰特大非法集资案”涉案金额高,案情复杂,影响重大,被称为建国以来浙江省最大经济犯罪案件。同时,与吴英案一样,该案牵涉到司法机关对民间非法集资事件的界定与定性,亦受到社会的多方关注。精品文档收集整理汇总 生死审判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 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经查,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作为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员的身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编造在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925760元,数额巨大,后将诈骗的资金肆意挥霍,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徐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王某某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

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最新涉案资金处理方式

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最新涉案资金处理方式 集资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定罪? 一、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2、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精神病鉴定; 2、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3、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推定。 (一)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二)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与集资诈骗有关的宣传广告、宣传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2、扣押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资料、公司、企业往来帐目,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3、扣押集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集资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4、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三)鉴定 1、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集资宣传的文件、证件鉴定,以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 2、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审计,查明集资款的用途及公司企业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3、对被害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鉴定,以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签发。

集资诈骗罪研究

集资诈骗罪研究 摘要 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直接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呈现直线上升趋势。而且近几年来,经济犯罪逐渐由大中型城市在向小型城镇不断蔓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本文所要研究的集资诈骗犯罪,因为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笔者将从集资诈骗罪这一典型的经济犯罪类型出发,通过对该犯罪类型的概念、犯罪构成等方面的介绍为大家厘清其基本认定问题,与此同时,对比几类其他经济犯罪类型进行区分、界定,从而更好地为司法实践工作服务。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al economy directly brings not only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people, to a certain extent, also caused economic crime growing, showing the rise in a straight line. And in recent years, the economic crimes by large and medium-sized cities to small towns spreads gradually,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steady development. This paper is to study the crime of fraud in financing, because the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are generally larger and very bad social influence, high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in recent years. The auth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rime of fraud in financing the typical type of economic crimes, through the concept of crime, the type and the composition of the crime aspect introduces for everybody to clarify its basic identification problem,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arison of several classes of other economic crime types were distinguished, definition, thus better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work service. 关键词:非法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定罪量刑

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篇一: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通过夸大宣传造势来募集资金,这种行 为的犯罪周期普遍较长,同时也会滋生出一些犯罪事件,如:绑架、暴力逼债等等犯罪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将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几个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中了解对于 非法集资的处罚。 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案例一:潘xx等集资诈骗案 2008年5月,被告人潘xx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xx茶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向不 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茶,并使用宣 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 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 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 量资金,被告人潘xx以xx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 用被告人周睿x、袁x、朱xx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 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 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 余款均被潘xx、周睿x、袁x、朱xx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 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zz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xx,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x十五年,并处人民币 三十万元;判处袁x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 朱xx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市xzx钢管有限公司、潘x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xzx钢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xzx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x萍承诺约定 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x媛等36人和无锡 aa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

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 《集资诈骗案刑事上诉状》由YJBYS小编为您带来,希望您喜欢,谢谢! 刑事上诉状上诉人余某某,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754号6栋3户,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一、一审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诉人余某某归案前不是涉案亿源公司股东,也不是亿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上诉人在公司所作所为都是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领导指令行使,只是公司具体业务操办着;上诉人没有参与亿源公司的设立、规划、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状况、收益、支出均不了解。上诉人在亿源公司工作之时,亿源公司是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法公司,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亿源公司所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而触犯刑法,上诉人自身也是一个受害者。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审判决定性有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担任阜阳亿源公司七部经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亿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任命非常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总共只有七个人,就有一

个经理、四个副经理;而且各部正副经理没有底薪,和普通业务员一样拉单做业务、一样拿提成。所以各部经理、副经理只是员工的一种称呼,是为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随意设立”。在此情况下,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事实。同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从阜阳亿源公司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也不符合客观事实。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是由整个部门的员工集体完成,每个员工的业务费用是由部门经理一起支取再分配给业务人员,而不是全部给上诉人一个人。阜阳亿源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不是上诉人一人所为,经营七部的业务费也不是上诉人一人所得。一审判决将整个阜阳亿源公司经营七部的集资款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将整个经营七部的业务费计算至上诉人一人名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一审判决上诉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量刑畸重。不用说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即使如一审法院所认定,判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罚金,结合全案来看也是量刑畸重。在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涉案的亿源公司一名普通员工,自身没有参与涉案公司的设立、决策、管理,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收支情况也不了解。在本案中,作为经营部经理的上诉人被判处集资诈骗罪,而同为经营部经理的陈××、吴××、陆××、张××等却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不能接受,因为上诉人和其他经营部经理所从事工作、在公司作用完全一样,而判决结果的差异巨大。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集资诈骗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报告[1]

P2P诈骗典型案例分析 问题平台案例警示 1、优易网事件(2012年) 江苏平台优易网,2012年8月上线,2012年12月21日歇业。受害人60余位,涉案金额2000万。当时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还曾一度被媒体称为“网贷第一案”。三名主 犯一度在作案后逃逸,后被抓回。目前如皋市检察院定性其为集资诈骗罪,缪忠应为主犯,王永光为从犯,蔡月珍无责不予追究。优易网的受害投资人至今未能获得一分钱补偿。 早在优易网跑路前,网贷**麦田便在论坛中发帖预警风险:优易网存在运营主体不明、网站备案信息不全等问题。但当时投资人尚未形成风险意识,也未对此重视。事发前,几乎无人去优易网实地考察过,并且因为优易网24小时均可提现并快速到帐而相信优易网。事实上,对于这种反正常工作规律的情况,更应该成为平台的疑点。 2、科迅网事件(2014年) 2014年6月,上线仅4个月左右的深圳P2P平台科迅网跑路。该事件涉及受害者千余人,金额超5000万元。科迅网在运营中存在许多造假的地方,如团队介绍造假,执行 董事“高大上”的学历等皆为虚构,团队人员照片是从别的网站抄袭过来的;宣传资料 造假,早在其成立一个月余时便有投资人曝光网站的合作项目是PS得来的;注册地址造假,后来经实地查看,发现其注册地址上根本不存在这家公司。 但这些也都未引起投资人重视,当时的科迅网获得百度加V认证和百度财富推广, 投资人们也就放松了警惕。科迅网在纯粹诈骗平台中,属于涉案金额较大,影响较为恶 劣的一种,应当引以为鉴。 3、网金宝事件(2014) 网金宝是北京地区第一例P2P跑路案件,根据百度快照信息,截至2014年5月5日,网金宝累计成交金额达2亿6千多万元。网金宝存在许多虚假问题:首先是办公地址虚假,经实地查探,其公布的办公地址实为虚构;其次,网金宝对外公布的合作担保公司否 认与其的合作关系;第三,平台通过高大上的包装的手段迷惑投资人,如宣称自己与央行合作,平台介绍资料曾显示,“2014年2月27日,网金宝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并配有签署协议之时的图片,但经过一些专业人士认证图片是经 过PS的。 如何识别排除诈骗平台: 首先,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0336025.html,/#net_loan_tools)查询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要注意其注 册资金、注册地址、股东成分、经营范围等。尤其是经营范围,在注册信息中,诈骗平 台的经营范围有可能是与互联网或金融无关的一些领域。 其次,通过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b10336025.html,/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查询网站的备案

典型案例之非法集资篇

金融知识普及月及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题活动违法违规 典型案例之非法集资篇 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具有非法占用的主观故意。 现实中,“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往往只有一步之遥…… 案例9 拉大旗挂羊头卖狗肉 ——辨真伪、识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对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均衡,良莠不齐,一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

行非法集资之实,具较强欺骗性和隐蔽性,如果投资者警惕性不够,极易掉入此类陷阱。 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虽然注册地位于a市,但主要经营地点和总部实际位于b市,并在经济发达的c、d等市设立分公司,从事产品宣传推介和募资活动,投资者群体也主要集中在b、c、d等市,由b市总部对各分公司的资金、财务、合同进行管理控制。公司成立以来,实际控制人等核心团队以收购和新设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多家公司,以投资这些公司股权的名义设立私募基金募资,待资金到位后迅速转出至M公司控制的资金池内挪作他用,仅有少部分资金投向合同约定的标的项目。募集过程中,公司夸大投资收益、误导保本保息,投资金额越大,承诺收益越高,还假借与政府要员关系大肆宣传,吸引投资者尤其是自然人投资者大量涌入。通过该种运作模式,M公司及其关联私募机构共发行私募基金百余只,募集资金数十亿元,主要用于还本付息、维持高成本运营、核心团队成员挥霍等,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自觉难以收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公安机关已对M公司相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主要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截至案发,公司尚有巨额资金缺口,多只基金到期无法兑付,近千名投资者遭受了本金、利息无法偿付的巨额损失。 湖南N私募机构发行多只契约型基金产品,均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每只基金产品有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等多种投资期限供投资者选择,时间短的对外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