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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大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编号:-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用工单位)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增加劳务派遣人员时,若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超出本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办理变更本合同期限或延续本合同手续。

二、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及相关事项

(一)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乙方需要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称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人员数量、工作内容等如下(或详见本合同附件):

1、岗位,人数(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岗位,人数(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每次委托甲方增加劳务派遣人员时须按以上格式提供附件。

(二)相关事项

1、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派遣劳动者到乙方工作(以双方盖章确认的派遣人员花名册为准)。

2、乙方负责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明确具体内容及要求,且应当符合乙方依法制订的并公示的规章制度。

3、乙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乙方的经营区域,且符合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经营区域内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4、乙方承诺,以上岗位工种符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要求,并保证没有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形。

5、乙方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劳动报酬

(一)乙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度与乙方同岗位劳动者一致。乙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带薪年休假。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实行(A:标准 B:综合计算 C: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三)乙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或按事先协商一致的程序办理。乙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在法定假日劳动的,应当支付(结算)被派遣劳动者加班费。加班费的标准按照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事先约定的标准执行。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事先没有约定的,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劳动报酬应当参照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并不得低于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为税前工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确定:

A、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照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月工资标准。

B、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被派遣劳动者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绩效工资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乙方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被派遣劳动者实行计件工资制,乙方确定或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相当。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乙方定额。乙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D、。

(五)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日为每月日,发放形式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A、由甲方直接发放。

B、由甲方委托银行发放。

C、甲方授权由乙方直接发放。

D、甲方授权由乙方委托银行发放。

E、。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形式采用上述A或B种方式的,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负责代扣并直接向税务部门代缴。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形式采用上述C或D种方式的,由乙方负责代扣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并按时足额结算给甲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并按甲乙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结算给甲方,由甲方负责到相关机构缴纳。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负责代扣并直接向税务部门代缴。乙方须按月将劳动报酬发放表报甲方存档备查。

(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乙方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或结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七)乙方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工资调整机制。

(八)被派遣劳动者派遣期内在乙方无工作的,乙方按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承担被派遣劳动者报酬、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商业性补充工伤保险

(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1、甲方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由乙方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乙方(或甲方)从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结算给甲方(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按(在8%-12%中选择)的费率承担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纳部分,被派遣劳动者按(在8%-12%中选择)的费率承担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

2、乙方负责核定被派遣劳动者每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并向甲方提供缴费清单。若发生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因补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及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向甲方查询其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4、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被派遣劳动者报酬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1、甲方有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事务,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接续的相关事务。

2、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事故伤害、职业病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等,乙方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被派遣劳动者死亡的,乙方应当在24小时内以电话和书面方式报告甲方。乙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为被派遣劳动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工亡、职业病等认定申请,为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将工伤、工亡、职业病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及乙方,并为其办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相关手续。乙方承担被派遣劳动者工伤、工亡、职业病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

3、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的,甲方应及时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在办理以上相关事务时,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须向甲方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三)商业性补充工伤保险

1、甲乙双方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A:参加 B:不参加)商业性补充工伤保险。

2、参加商业性补充工伤保险是为了降低用工单位劳务成本、分散用工单位工伤风险。商业性补充工伤保险费用目前为每人每年80元,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作为投保人向商业保险公司为被派遣劳动者投保,受益人为乙方。如遇保费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3、本合同期内乙方新增加的劳务派遣人员,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方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商业性补充工伤保险,投保按商业保险公司的规定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招聘录用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形式用工。

2、甲方有权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权签订服务期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管理被派遣劳动者档案等。

3、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4、甲方有权设立党、团组织,为被派遣劳动者解决党团组织关系接收及转出手续。

5、甲方有权建立集体户为异地户口的被派遣劳动者解决户口落户问题。

6、甲方有权设立工会或成立职工代表大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等相关情况。

8、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除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的以外,甲方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及要求,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劳动者派遣给乙方使用。对于

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退回的被派遣劳动者,甲方应予接收,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可以重新派遣劳动者供乙方使用。

4、甲方应当按规定建立被派遣劳动者名册备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甲方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6、甲方有义务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档案接收、转出相关事务;为被派遣劳动者出具工资收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等涉及劳资和档案类证明材料。

7、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失误或其他过错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配合、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8、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员工档案管理等相关情况提出查询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主动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乙方需要书面查询结果的,甲方应出具有乙方查询人、甲方经办人签字的相关材料。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甲方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供其使用。有权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的具体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并进行检查与考核。

2、乙方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经甲方授权,乙方可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被派遣劳动者,经甲方授权,乙方可与被派遣劳动者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被派遣劳动者违约时,乙方有权按约定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追究被派遣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3、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乙方有权书面将其退回甲方。

4、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失误或其他过错给乙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给予配合、协助。

5、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录用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员工档案管理等相关情况。

6、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乙方有及时将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2、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义务。

3、乙方应承担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费用。

4、乙方应允许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被派遣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通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思想动态、工作表现等情况,甲方需要书面材料的,乙方应出具有甲方了解人、乙方经办人签字的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五)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

1、因被派遣劳动者原因发生劳资纠纷,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解决。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根据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求甲方应积极公正地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

愿调解的,应积极公正地参与劳动仲裁或诉讼。

2、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第(一)、(三)、(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期限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劳务派遣期限延续,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延续,被派遣劳动者因此所产生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由乙方承担。

3、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结束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乙方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由甲方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被派遣劳动者因此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由乙方承担。

4、乙方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按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派遣关于人员条件的相关材料。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乙方的规定制度的(如违纪事实、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等)相关证据材料。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

(5)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材料。

乙方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被派遣劳动者的考勤表、病历等相关材料。

(2)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经甲方核实,情况属实的,甲方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乙方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经甲方核实,甲方认为不属实的,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使用。若乙方坚持退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乙方败诉,乙方应当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并应承担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5、甲方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组成、标准,费用结算方式及时间

甲乙双方依据财务制度,本着方便、简捷、高效的原则处理所发生的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甲乙双方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财物。

(一)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组成

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由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件工资、加班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商业性补充工伤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工本费等;地税部门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保障金等费用组成。

(二)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标准

1、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乙方提供的单位盖章确认的薪酬清单为依据。

2、社会保险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3、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商业性补充工伤保险费目前按80元/人年执行。

5、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6、甲方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乙方管理费。

7、乙方符合要求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承担甲方因终止或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8、甲方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退休时社会化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800元/人次)。

9、甲方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由乙方承担(2400元/人次)。

10、甲方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医疗保险卡工本费用由乙方承担(10元/卡),医疗保险卡补卡费用由被派遣劳动者承担。

11、甲方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没有等级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12、地税部门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保障金等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13、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以上费用若国家、省、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为准。

(三)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结算方式及时间

1、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由乙方选择按(A:月B:季度C:半年)方式结算,乙方(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须向甲方提供盖章确认的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的结算清单,甲方须向乙方开具税务部门发票。

2、乙方须于(A:每月B:每季度第一个月C:每半年第一个月)10日前足额将劳务派遣相关费用从银行转账(现金缴存)到甲方账户,到账后甲方按相关规定应该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按时到相关部门足额缴纳;应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及时足额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

七、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续订

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续订,涉及到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在妥善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

(一)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甲方或乙方发生变化(合并、分立、变更、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依法宣告破产等)都要及时通报给对方,在债权债务及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和安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变化方不能及时通报给对方并给对方及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均由变化方负责。如果一方变更单位名称和其他登记事项,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加以说明,因未能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变更方负责。

(二)劳务派遣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一方因国家法律或重大产业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债权债务及被派遣劳动者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和安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双方通过协商,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凡涉及被派遣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甲乙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在妥善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三)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及续订

本合同期满前壹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是否续订进行协商,不愿意续订的,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并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有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第二项情形的除外);愿意续订的,按协商结果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八、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履行本合同,单方解约或不履行本合同的应支付元违约金给对方,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给对方和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按规定时间足额结算劳务派遣相关费用,甲方造成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未能及时向相关部门缴纳,未及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所产生的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

3、乙方不按规定时间足额结算劳务派遣相关费用或不按约定条款及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逾期产生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及其他问题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同争议的处理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书面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在合同期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现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年月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

签章日期:签章日期:

附:1、双方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乙方需要劳务派遣人员的委托书及用工需求明细表(包括派遣岗位、人员数量、人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

)。

酬等

点、派遣期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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