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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_实证分析与制度构建_东阳_义乌水权交易案的反思与启示_张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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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_实证分析与制度构建_东阳_义乌水权交易案的反思与启示_张永亮

水权交易:实证分析与制度构建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的反思与启示

张永亮

(浙江农林大学 法律系,浙江 临安 3113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正面临着水危机,水权交易等问题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并威胁到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树立政府与市场共生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公平与效率理念来构建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培育水权市场,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首例水权交易案——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引致新的法律问题,对中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起到新的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水权交易;实证分析;制度构建;东阳—义乌

作者简介:张永亮(1975—),男,河南方城人,浙江农林大学法律系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基金项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最新发展及启示”(项目编号:2010N53)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12.2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1)02-0102-05 收稿日期:2011-01-11

2009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发布的报告中说全球正面临“水破产”危机,今后20年内,人类争夺水资源的竞赛将愈演愈烈。各国能源生产领域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将大增,水“比石油还昂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正面临着水危机,已严重威胁到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1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点研究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问题。“十二五”期间,水利部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水利改革。早在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金华地区的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了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受到全国乃至世界的广泛关注。水权交易作为水资源制度改革内容之一,必然要求加快水市场的建立,提高市场的水资源配置效率。

一、水权概念的多维度考察

对水权内涵的界定是构建水权制度的核心和

基础,更是研究水权问题的逻辑起点。国内学者对此作了很多探讨,但至今人们对水权的概念界定尚无统一的定论。概览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有几下几种观点:

1.水权是一整套关于水资源的权利体系或者有关水资源的权利总和或权利束,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水资源的使用权、分配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水环境权等。以姜文来[1]、马晓强[2]、张郁[3]为代表的学者持这种观点。

2.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或收益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崔建远[4]为代表的学者主张这种观点。

3.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关涛[5]、刘书俊[6]等为代表的学者持此观点。另外《水利百科全书》中对水权的界定是“部门或个人对于地表水、地下水的所有权、使用权”。

4.黄辉[7]对水权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认为:从财产权的角度看,水权中水之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从法学权利理论出发按照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标准对水权权利体系进行系统化的重构。

5.金海统[8]认为,水权是指环境法上的主体在开发、利用、管理及保护水资源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水所具有的权利的总称。水权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的权利制度体系,它的类型和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动。水权是基于公民环境权而产生的协同型权利,它的上位权利是公民环境权而不是财产权。水权的权利结构为:公民环境权—水权—具体类型的水权。

以上各位学者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都对水权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有益的解读。正如Dolman 所言:“分析家通常是其自己背景的战俘,他背负着自己专业学科的包袱。无论他怎样提倡需要跨学科方法来研究复杂的现象,他总是戴着单一学科的眼镜,这就不仅控制了他如何处理问题的视野,更为重要的是也控制了他要处理什么问题的视野。”[9]我们认为,水权不仅包括水资源的使用权,而且也应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水权是以水资源所有权为基础的权利束,从物权的视角来看,水权包括权利人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因此,水权的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二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即水资源使用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所使用的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在中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家统一行使,这是由水资源的特殊作用和地位决定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取此种管理制度。水权的主要特征是水权权能的可分离性,也就是水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二、对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的再考察:新近发展与反思

1.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新近发展:跨区域主体的利益纠葛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之所以能够发生,一方面在于市场内生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是政府的推动。需求与供求这对最朴素的市场法则在政府的有力推动下实现了这笔首例区域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虽然是互惠互利的好事,但有关各方却另有一本账。目前来看,东阳市部分干部群众认为,这项交易比较吃亏,按照现行土地价格、材料价格、农民赔偿费和移民动迁安置等费用,建一个5 000万立方米水库没有3.5亿元根本拿不下来,有人甚至说,现在出5亿元来买水也不干了。但义乌方面却有些不平。称根据测算,每立方米水库成本需4元钱,即出资两亿元购买5 000万立方米的水权是合理的,等于东阳建了一个同等规模的水库,没占东阳的便宜。义乌小商品城的某些摊主说,即使不卖水权,东阳每年也会有几千万立方米的富余水量白白流掉。

意见最大的是地处东阳上游的磐安县,该县农民曾在上世纪50年代参加了东阳横锦水库的义务投工建设,作了很大的贡献,当地一些干部认为,现在磐安还要承担横锦水库生态保护的责任,卖水权的收入却一分未得,心里很有些不平衡。东阳有关部门曾提出要在上游再建一个引水工程来补充横溪水库水源,引起下游另一方嵊州市的抗议。嵊州市认为,东阳跨流域引梓溪水,采取的实际是“库内损失流域外补”,卖的是本应该流入嵊州的水,这种行为不仅危及嵘州市的当前利益,甚至还影响到其可持续发展。 嵊州市作为此次水权转让交易的第三方,认为此次水权交易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并损害了自己的水利益。

2.对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的反思:理念与制度障碍

就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事件,赞成者称其开创了“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先河”[10],是水权理论在实践中的重大突破,标志着我国水权市场的正式诞生,从实践上证明了市场机制是水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反对者认为“我国关于水资源的所有制规定为国家所有……决定了水资源的所有权的行使者只能是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而“东阳一义乌之间的水权转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转让前提不具备”[11]。关于此次水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普遍认为合同中所转让的不是水资源的所有权,而是水资源的使用权或用水权。水权转让的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真正意义上的水权转让,是取水权的转让和交易[12]。也有人认为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中转让的只能是地方政府对其所辖地区的水资源的管理支配权,因为转让的标的物——水资源是国有的,水库也是国有的,两地政府是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而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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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产权的体制内部是无所谓产权转让的,能转

移的只是管理权①。浙江大学法学经济学研究所

庄道鹤教授认为,水权交易是个系统工程,需作

详细深入的调研,尤其是要考虑流经区域各地

的利益平衡。规范水权交易,需要完善各方利益

协调机制,避免会引发新的矛盾冲突或不稳定

因素[13]。

构建水权交易法律制度,需要用经济法的理

念来支撑,这样才能有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创新

和成熟,才能对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作出合理的评判,从而指引水权交易制度按照正

确的方向发展和完善。就当今中国的现实来说,

在制定和完善水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特别应遵循以

下理念:

(1)政府与市场共生理念。“政府与市场的共

生,既表现为相互依存,这是两种单元的共生;

也表现为相互渗透,这是在各个单元内部两种机

制的共生,后种共生是前种共生的基础。政府经

济行为中引入市场机制,这是后种共生的具体体

现。”[1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

主要手段,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水权交易制度,

培育水交易市场。但是市场失灵不可能自发实现

社会正义。这就需要政府对水资源这种既有公共

性又有私人属性的自然资源的占有、分配、使用、

交易加以干预,以维护正常的水权秩序,提高水

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政府也不是完美的,政府的

有限理性及其作为经济人的特质,也极易陷入干

预失灵的泥潭,缺乏规范的政府也不能自觉实现

社会正义。政府与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两种不同

方式,需要各取所长,并相互弥补缺陷。

(2)可持续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是注

重生态、社会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念,强调公平、

整体与持续的发展,从纵向角度提出发展的时间

维度,将发展置于特定的时间之下,确保发展的

永续性。联合国1987年发表的著名的《布伦特报

告》便将“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支柱”,强调社会和经济的发

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在构建水权交易制度

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有助于为政府合理干预水

权交易提供正当性的依据,有助于确定国家干预

的基本取向:既要注重对水资源的当前利用,又

要注重长远利益,能实现对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和

可持续利用,也是对过度的契约自由进行的一定

程度的矫正。它要求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合理限制个人利益,保证的所有主体(包括当代

人和后代人)享有对水这一公共资源的权利,实

现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双赢。

(3)公平与效率的理念。效率与公平问题是

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永恒主题,水权市场的效

率与公平也是一个难题。一般来说,水权市场的

主要目标是效率,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使

得水资源经济效率得以最大发挥。由于水资源兼

具私人物品属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因此水权配置

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原则,实现社会正义。社会正

义是首要的正义,是决定其他正义的基础和标准。

美国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

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

值一样;任何法律制度,不管他们如何具有效率

和秩序,只要是不正义的,就应该加以修改或废

除”[15]。效率与公平在水权配置制度中有一定的

矛盾和冲突,但它们之间也有一定的相互促进作

用。在基本生活需要方面,水资源是个人生存的

基本需要,因此应优先考虑公平,在全体社会成

员中平等地分配水资源。只有保证了个人生存的

基本生活需要,才能进一步谈效益。平等满足个

人基本需要是发挥劳动者积极性进而使效益得以

提高的前提。

《水法》生效后,我国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

进程明显提速,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

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4月15日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

理条例》,2008年水利部分别颁布实施《水量分配

暂行办法》和《取水许可办法》。除了这些全国性

的规章和条例外,还有些流域性的新规则。与原

有的法律、法规相比较,它们有显著的进步,是

我国启动正式水权市场建设的重要标志。但从东

阳—义乌水权交易案来看,以下制度障碍急需解

决:

(1)水权交易的法律障碍。首先,我国《水法》

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往往造成了所有权主体的难以界定。法律没有界

定一个具体组织或者个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分配使用权。其次,法律的规定仅是公权力性质

的取水权(是一种行政特许权),并未涉及具有私

权性质的可交易的水权相关制度,没有对可交易

①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0724352.html,/info/2002/8/815676.htm. 2010年10

月20日访问。

水权交易:实证分析与制度构建

水权性质、内容、取得方式、交易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再次,缺乏平等的水权交易主体[16]:我国现阶段的水权主体绝大多数是代表国家意志或者是国家力量的延伸,代表私人利益且地位相互平等的水权人,基本上不存在或者远没有形成可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培育平等的水权主体,是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难点之一。

(2)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水法》12条的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但实践中政府的角色定位并不明确,形成了在流域管理上“条块分割”、在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在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在制度上“政出多门”的局面,成为水市场发展的体制瓶颈。这不仅使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有高风险性,给水权的转让交易带来困难,而且会造成水市场管理上的混乱。流域机构的作用、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控制流域水资源分配的权力有限,使流域机构难以按流域规划对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仍需要进一步协调。

(3)水价制度不合理。《水法》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这些规定为我国水价向合理化迈进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现行水价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价形成主体单一;二是水价体系不合理;三是水价管理体制不合理。

(4)水权交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水权交易的外部性是指在水权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对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利益,却没有为此支付成本或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具体来说,水权交易中的第三方包括那些持有既定水权但在水权交易和转换中其水权可能面临风险的人们,以及非交易主体但交易过程牵连到的相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利益。它涉及的范围较广,农民及农村、水源地、回流水、乘船者、水上娱乐者以及湿地上的濒危物种等都在其范围之内。水由于水资源本身的特性,水权的交易常常会影响到第三方的利益。因而需要建立起水权转让第三方利益补偿制度,保证第三方所受损失的最小化。

三、完善水权交易制度的若干构建

1.建立水权分配机制,培育水权市场

水权分配应建立以政府集中分配为主、市场分配为辅的供水分配机制,主要有二个层面:一种是水权的初始配置(取水权的取得,即水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另一种是水权的市场配置(即水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前者按照公平原则,根据宏观总量指标和微观定额体系,通过行政手段在全体用水户之间进行初始配置,后者在初始配置以后,按照效率原则,从低使用效率和效益流向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的市场配置。[17]在此基础上要做好水权转让的条件、范围、转让程序的界定和水权转让价格的测算等有关基础工作,加快制定水权转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形成一套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2.水权交易中水价的确定

合理的水价形成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水权价格体系。首先,国家垄断一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价格,主要体现为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者对水资源使用权和取水权的出让价格作出规定。如发布固定水价,核定水资源税收缴标准。但是也要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对用于经营性的水权出让,可采取拍卖、竞标等出让形式。其次,开放二级水权市场的水权价格。为防止水权市场价格的大幅涨落,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应对水权市场进行适度干预,水权管理机构应加强宏观管理。但是,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用水和公益用水的水权价格必须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能实行市场定价。

3.强化水资源流域管理,规制跨区域水权利益冲突

国际上,水资源管理体制主要有三种模式:即流域管理局、流域协调委员会和综合流域机构,其职能分工各不相同。在借鉴世界先进水管理机构体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流域管理体制的弊端,从以下三个层面上构建我国新型的流域综合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上,成立国家水务管理指导委员会,全面协调、指导全国的一切涉水事务;在流域层面上,设立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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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论文

《水权交易》小论文 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

对我国水权交易存在问题的探究 摘要:我国可利用水资源短缺,而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发展方向是实行水权制度,在中国实行水权制度势在必行,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能急功近利。文章通过对我国近几年水权交易一些实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我国水权交易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出对于我国实行水权制度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水权交易;存在问题;应对措施 Study on problems of water right transaction, China YU Xiao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Southwest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 the shortage of available water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and realize the optimal allo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i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shall practise a system of water right, water right system in China shall is imperative, but can't get rich quick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the water rights trading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some examples, put forward problems existing in water right trading and system in China, and aimed at problems in bination with our national condition, summarizes some of the ideas to practice the water right system in China. Key words: Water rights trading;Problems;Response 我国是一个干旱缺水严重的国家,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从南到北几大流域两岸的城市对水资源的渴求、城市之间关于水资源的竞争日益明显。【1】水权管理作为水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所以分析和明确我国现阶段水权交易及其制度的发展现状是十分必要的。【2】 1水权交易基础理论 1.1水权 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第一,是以X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及其分析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近几年的水权交易实践,指出实际水权交易中在产权、水权初始分配机制及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完整。为此需要从初始水权分配、价格确定机制、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改革与实验。 关键词:水权,交易,实践,制度 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地方出现了学术上称之为“水权交易”的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表明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雏形已经在实践中开展起来。具有代表性的有2000年的东阳一义乌“水权交易”案例、2002年甘肃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黄河水权转换等。 1 我国近年来的水权交易 1.1东阳市—义乌市水权交易 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义乌市和东阳市签订有偿转让横锦水库的部分用水权的 协议,开创了我国首例水权交易的先河。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 亿元购买东阳市横锦水库每年的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二是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管理、工程维护仍由东阳市负责,义乌市按当年实际供水量0.1元/m3支付综合管理费(包括水资源费)。三是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市引水管道工程由义乌市负责规划设计和投资建设,其中东阳市境内段引水工程的有关政策处理和管道工程施工由东阳市负责,费用由义乌市承担。义乌市购买用水权的2亿元资金,根据引水工程进程分期付清。2005 年元月, 东阳--义乌横锦水库引水工程正式通水, 标志着这一交易实践获得了实质性的成功。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有专家认为,这是一则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寻求水资源跨区域配置的成功案例,是对行政配置的有效补充甚至是重要突破(张香萍,2003)。还有专家认为,此次水权交易中购买的是水库中的水,凝结了人工劳动和物 化劳动,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完全具备了商品的属性,因此这次交易的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水权交易”(曹明德,2004)。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态度: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客体是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永久使用权,实质上是水商品,而东阳市并不真的是该水商品的所有人。我国明确规定水资源归国家,国务院和各级政府代表行使所有权。政府仅仅是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的代表者、管理者、保护者,并不能对水资源进行买卖。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对水资源进行宏观调控、微观调整和成本分配,无权利用市场来对水资源进行有效配置。 东阳义乌水权转让,还没有处理好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东阳义乌水权转让之后,它相邻的地市就对这起水权转让提出了异议。由于水文系统的相连性,东阳向义乌所卖出的水权,实际上是侵害了它的部分用水并且在东阳向义乌转让水权之后,它的水量明显减少。 1.2张掖市推行的水票转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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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摘要:水权转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水资源日益短缺条件下的必然产物。目前水权转让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政府部门要根据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水权转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关键词:水权转让现状问题对策一、水权的基本概念和国外的主要做法 (一)水权的概念 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现行《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使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规定取水。”用水必须预先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取得相应的使用权,通过取得取水许可证而取得水权。 (二)国外水权制度与水权转让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1.水权制度 大多数国家的水权制度通常包括:申请水权和获取用水许可的程序、范围;许可用水的条件、期限,用水权的等级,用水权的丧失、终止与转让;以及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原则等内容。 美国的水权制度是美国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其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的水权法最初为殖民时期的河岸法(RiparianDoctrine),规定毗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到了19世纪,西部干旱区水权法采用的是优先占用法(PriorAppropriationDoctrine)。其主要法则有三个:一是先占用者有优先使用权。二是水的使用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三是不用即作废。其中,用水权的优先次序是由各州政府认定的,拥有优先权的用户可以向比他优先使用次序后的用水户出售用水权,优先次序较后的用户也可以向优先次序较前的用户购买用水权。 俄罗斯1995年颁布的《联邦水法》规定,俄罗斯公民必须取得用水许可证后方有权从水体中取用水和从事企业性活动;获取水体使用权的依据是用水许可证以及根据用水许可证所签订的水体使用契约。 澳大利亚的水权法采用河岸权法,规定河岸或湖岸土地占有者拥有水权。农民用水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权。 日本的《河川法》对水权的内容和获取条件作出了规定,并把水权划分为灌溉水权、工业水权、市政水权、水电水权和渔业水权等几种。水权的优先权基本上遵循占有优先的原则,但在干旱时期,引水优先权要经过干旱协调委员会的协商。 智利在1981年颁布的新水法中规定,水是公共使用的国家资源,但根据法律可向个人授予永久和可转让的使用权,并由水董事会负责水市场的运作,而各个地区的水市场运作则由当地的用水户协会负责。 从各个国家的用水优先权来看,一般都规定家庭用水优先于农业和其他用水,但在时间上则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被授予相应的优先权。当水资源不能满足所有需求时,水权等级低的用户必须服从于水权等级高的用户的用水需要。其中,西班牙水法规定,首先应根据用水权优先等级进行供水;在用水权优先等级相同的情形下,依照用水的重要性或有利性的顺序进行供水;当重要性或有利性相同时,先申请者享有优先权。日本《河川法》则规定:对于两个以上相互抵触的用水申请,审批效益大者,不再考虑“先提出者优先”的传统做法。 2.水权转让

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的构建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发展,水权也逐步走向市场。现阶段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水权转让制度和水权交易市场,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水权转让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的市场经济需求,因此,健全和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势在必行。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水资源的使用量占全国总用水量的大部分,因此农村水权交易将会成为我国未来水资源的最大市场。本文从什么是水权转让制度入手,分析我国农村水权转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在进行节水型社会工作中对水权转让制度的创新和先进经验,从而对我国农村完善水权转让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水权转让农村水权转让制度 Completing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abstract]Along with the perpetual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 , water rights is trending towards the markets . at the present stage , 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and the market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 however in practice there have many problems in this system . It can’t be suit the require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completely . So It is required by circumstance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 China is an agriculture country , the majority of the whole volume of use of the water is the agricultural water consumption , so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will be the biggest market of water resources .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what is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the first place , and analyzes the defects in the system in practice . Through we have been get the advantaged experiences in our social task for saving on water , the writer will table some proposals to complete 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in rural area of China . [keyword]the system of transferring the water rights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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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水权交易管理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管理,监督检查,灌溉用水户,取水权 【颁布单位】水利部 【文 号】水政法[2016]156号 【发文日期】2016-04-19 【实施时间】2016-04-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自然资源法规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指导水权交易实践,我部制定了《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16年4月19日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

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 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 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 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 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 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p其他p 国外水权交易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 王金霞黄季火昆(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形势的日益严重,农业、工业、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竞争加剧。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合理分配水资源是目前国际社会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解决水事冲突、促进水资源持续有效利用和管理等问题中十分重视的政策和战略举措。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智利、墨西哥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等国家或地区在发展水权交易方面的实践,得出一些对我国建立合理的水权制度、适时开展水权交易的有益的政策启示。 一、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基本含义及类型 (一)水权的含义及类型水权就是水资源的产权。水权可以按照所有权,也可以按照使用权的不同获取方式进行分类。将产权的所有权界定给不同的行动团体就会形成不同的产权制度(王金霞,2000)。自然资源的产权一般分为自由进出的产权、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共同产权和私有产权。从世界范围来看,以上几种产权制度在水资源中都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随着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然而由于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战略资源,大部分国家都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国有或人民所有的性质,因而水权转让探讨更多的是除了所有权之外水资源的其他权利,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收入享用等权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除了一小部分水资源的产权属于集体产权之外,其他水资源(地表和地下水)的产权都属于国有性质。 从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或初始水权的确定)来看,目前水资源(主要是地表水资源)的产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体系: 11滨岸权体系。滨岸权体系指合理使用与滨岸土地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滨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Singh,1991)。为了能够运用滨岸权,必须拥有滨岸土地的所有权。滨岸权只针对某一水道内的天然水流。滨岸权必须在流域内滨岸土地上运用,而且这些滨岸土地必须在水体所属流域内。这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在英格兰和欧洲以及美国一些地区多雨的气候特点。 21优先占用体系。优先占用体系是在干旱和半干旱的美国西部各州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缺水地区的用水问题(Singh,1991)。优先占用体系的核心是优先权。占用的日期决定了用水户用水的优先权。最早占用者拥有最高级别的权利,最晚占有者拥有最低级别的权利。与滨岸权不同,占用权仅仅针对水的利用,该体系允许在有水的时候将其储存起来,以便用于那些无法获得水的地方,还允许将水从有水的地方向需要的地方进行输送。 31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混合或双重水权体系既包括象加州那样最初由习惯作法演变成 *感谢国际水资源管理研究所(IWM I)、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79725001)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003011)的资助) 56 )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2018.19中国水利 自2014年水利部实行水权试点 以来,我国已形成多种行之有效的水 权交易模式。2016年,中国水权交易 所正式挂牌成立,截至2017年年底, 已促成交易42单,累计交易水量14.68亿m3。各试点积极探索因地制宜不同形式的水权交易,较为充分地 发挥市场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 用,促进水资源向高效益领域的流 转。然而,水权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 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难度大、 任务重,试点只是第一步,下一阶段 改革任务更加艰巨。当前,我国水资 源时空分布不均为水权交易提供了宽阔的市场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 手发力”的新时代水利工作方针要求 我们必须要重新表达水权交易的时 代特征,摸清水权交易制度的现实需 求,才能给出恰当的水权交易制度供 给,从而达到新时期市场调节水资源 配置、缓解空间水紧缺的目的。 一、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创 新的演进与实践 从2000年浙江东阳义乌水权转 让案例首次实现地方层面的水权交 易,到2016年国家级水权交易所成 立,直至2018年7个水权试点逐个 通过验收,中国水权改革以渐进式和 试点方式逐步推进,在实践探索中不 断提升。表1是我国水权改革和水权 制度建设近二十年的时序创新进程 表。随着水权改革加强,水权制度的 不断完善,水权交易行为已开始由小 范围的个别案例向全国范围的普遍 行为转变,由偶发事件向必然趋势迈 进,水权交易的深入人心将促使我国 水权交易、节水补偿等由顶层设计向 民间自觉节水成为可能。 目前,我国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下,严守“三条红线”,基本明确 新时期我国水权交易的 时代特征及制度供给 佟金萍1,2,王慧敏2,马剑锋1,2 (1.常州大学商学院,213164,常州;2.河海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210098,南京) 摘要:回顾2000年至2018年国家对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及水权改革的创新进程,诠释新时期水权交易的时代 特征,即交易理念人本化、交易行为生态化、交易规则灵活化、交易过程全景化和交易监管全民化,并从适应性、 服务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共治性五个方面提出新时期水权交易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最后给出完善水权交易制 度供给的建议。 关键词:水权交易;时代特征;制度供给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ong Jinping,Wang Huimin,Ma Jianfeng Abstract:Reviewing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and the innovation process of water rights reform from2000to2018,this paper interprets the epochal characteristics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the humanization of trading concepts,the ecologicalization of trading behavior,the flexibility of trading rules,the panorama of trading process and the universalization of trading supervision.Then,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ractical needs of the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in the new era from the five aspects of adaptability,service,coordination,legality and co-governance.Finally,this paper giv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China’s water rights transaction. Key words:water rights transaction;epochal characteristics;institutional supply 中图分类号:TV213.4+D92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0-1123(2018)19-0027-04 收稿日期:2018-08-14 作者简介:佟金萍,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水资源配置与政策。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究计划项目(2017YFC040460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4BGL0970,15BGL12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71433003),2016年江苏省“333工程”第三层次人才培养项目,2018年江苏高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项目。 专家论述 27 水

第三章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四章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节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1、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 是指在法定交易场所,按照特定交易规则,对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 证券发行、承销证券上市证券交易 资本组织关系资本交换关系 (1)证券已依法发行后,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证券转让给受让人——证券上市 (2)是现有投资者以公开发行的证券为标的物进行交易的行为 (3)通过证券交易而形成的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二级市场) 2、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区别 (1)证券发行:发行人——投资者—资本组织关系; 证券交易:投资者——投资者—资本交换关系(2)证券发行主体—发行人和投资者;证券交易主体—投资者和投资者。 证券交易一般发生于投资者之间,但并不以投资者为要素。在特殊情况下,证券发行人也可充当特殊的交易主体。如证券发行人回赎发行在外的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换发证券;发行人出售库藏股票给投资者等行为,都发生在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这些交易行为仍需按照证券交易规则进行证券买卖。(3)证券发行:投资者都按照既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证券;证券交易:投资者按照即时市场价格进行交易。(4)证券发行:有确定的发行期间且必须在发行期间完成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交易无期限,发行人具备上市条件其发行的证券就可以在证券市场持续交易。 3、证券交易活动的经济意义 (1)是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的重要途径 从发行人处获取股息、利息 获取交易价差 (2)提高投资者信心,促进证券发行市场发展;(3)证券市场价格反映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4)实现证券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5)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晴雨表 (二)证券交易的法律特征 1、证券交易关系受民法、合同法调整 证券交易关系—买卖合同—民法、合同法的调整,如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行纪合同、上市公司的收购合 同等。 与普通商品买卖不同的是——(1)交易的标的物为投资证券;(2)交易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交易须经中介—证券公司,影响交易安全的因素是与所交易的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操纵市场、 虚假信息等。 2、证券法重点规范证券交易行为 (1)确认交易规则,以维护公平交易秩序;(2)规范信息公开,实现投资者交易地位平等。 (3)规制交易活动,确保证券价格形成机制公正和有效,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3、我国对证券交易法律关系的规范 (1)专门规范——《证券法》及调整证券交易的行政法规、规章 (2)《公司法》对证券交易的原则性规定;(3)《证券法》《公司法》对证券交易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调整证券交易关系。 二、证券交易基本类型 (一)证券现货交易 1、概念:指证券交易双方以自己可支配的足额资金和证券进行交易,买卖成交以后即时履行证券和价款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摘要]要解决我国的水问题,关键在于应当建立起通过市场配置的水权交易制度。很多其他国家已建立起了以水权交易制度作为核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发展了成熟的水市场,而在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处于萌芽阶段,没有形成完整的水权交易制度。因此,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关键词]水权;水权交易;水权交易制度 一、我国水权相关制度概述 我国的水权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定义明确的法律概念,《水法》没有规定什么是水权,而以前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2006年新颁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也没规范“水权”概念,只规定了“取水权”。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对水权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以崔建远、裴丽萍等为代表的“一权说”。裴丽萍认为水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 ①二是水权的“二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是水权的“多权说”,认为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使用权派生出来的一些其他的权利。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们发现各国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包含水资源所有权。我国《宪法》第9条以及《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3条更对水资源国家所有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称:“水权转让指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可见我们探讨的有意义的水权可以说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这也是可交易的水权。 二、我国水权交易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及制度存在的问题有: (一)水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完善,水权概念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上仅明确规定了所有权和取水权,没有使用权的概念。水资源所有权授权行使的主体不明确。 (二)民法对水权的保护方面不足,没有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属性 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水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关于个人水权问题,虽然新《水法》赋予公民个人以水权并规定国家负有保障的义务,但《民法通则》却未明确公民个人的水权;其次,关于水权的流转问题,《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绝对禁止国家所有的水流以“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这是与市场经济基本精神相违背的;再次,水权的性质问题,从立法上确立水权的准物权实质,这样才能使水资源配置纳入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依据。 (三)水权转让和交易制度的缺失 我国目前的法规对取得用水权后,关于用水权的性质,权利的内容、能否转让及转让的条件等,都缺乏明确规定。这导致了我国水权转让交易难以操作,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具有公益性的特点,进入市场难度相对较大,在全国水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而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的水权交易鲜为人知。②随著社会经济和市场体制的不断完善,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以市场方式配置水

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1(2) Journal of 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 ocial Sciences Edition) 中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曲福田 冯淑怡 (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经济研究所,南京 210095) 摘 要:中国水资源国情非常严峻,文章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提出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命题在分析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可以借鉴的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这一目标,着重对现有水资源产权、水资源价格与水资源利用进行了分析,并相应提出了有关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水资源 管理制度 中国 一、问题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涵义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持一个不变或者增加的资源环境存量,尤其是关系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替代的资源。水作为人类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基础,其数量和质量的特征决定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缺水、水资源分布严重不平衡、水资源污染以及相应的生态环境等问题非常严重。首先,中国水资源严重缺少。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仅为2260立方米,低于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其次,中国水资源分布极不均匀。长江及其以南地区的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3615%,水资源却占全国的8019%;西北内陆地区及额尔齐斯河流域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315%,水资源仅占全国的416%[1],除此以外,水资源年际内变化也很大。最后,中国水资源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据水利部门的检测,中国现有河流近二分之一的河段受到污染,十分之一的河长污染严重。 当今世界人口、资源、粮食、能源、环境五大问题已日益成为全球性普遍关注的主题,所有这些主题都与水资源问题息息相关。中国严峻的水资源国情必将制约21世纪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因此,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和保护,缓解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非常紧迫。众所周知,任何资源的配置和持续利用都是一定制度安排及其机制运行的结果,所以水资源管理制度是水资源优化配置以及持续利用中的关键问题。本文仅从经济、管理方面对水资源进行研究,以探索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安排。 收稿日期: 2000211203 作者简介: 曲福田(1962-),男,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冯淑怡(1973-),女,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博士生。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论物权法中的水权制度 [摘要]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明晰水权概念和性质。水权是指可供人类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主要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权。由于水资源所有权比较简单,没有多大争议,水资源利用权在民法上的意义反而比水资源所有权更加重要。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水资源利用权的概念、性质,认为水资源利用权是一种准用益物权。正基于其准用益物权的性质,应当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的最后一章,但是水资源利用权的主要内容规定在特别法即水法里面。; [关键词]水权水资源利用权准用益物权 ;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众所周知,水是生命支援,人们生活、生产中时刻都需要水,特别是中国正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资源重要性更加突出。据新华社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平均因旱受灾耕地面积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五分之一,而全国六百多座成红就有四百多座城市缺水。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世界的四分之一,水资源时空分布严重不均。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进程的加速,农业用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争水问题、工业用水无偿即对农业用水,生产用水大量激战环境和生态用水等现象日趋严重。去年九月,北京启动“引拒入京”工程,拟用一组机井群

将拒马河浅层地下水引至燕山石化,但下游河北居民已修好的众多水利工程将报废,100多万亩水浇地将变为旱地。北京将河北省9个县市300多万人造成巨大影响,因此此事引起河北省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强烈反对,“京冀拒马河水权之争”由此引起[1].拒马河流经北京和河北省,这对于缺水的两个省区而言意义都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水资源既患贫又患不均,僧多粥少,不打架才怪呢。都是缺水惹的祸,全国类似这样的纠纷何止一例。如何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缓解和解决日趋严重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在理论上我国法学界对水权制度的研究很薄弱,很多问题处于探索之中;在立法上,对水权规定的较为集中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它虽然对水权的取得、分配、管理进行了一系列原则性规定,但很多是具有行政色彩的管理制度,真正水权制度的规定是很粗略的。我认为,加快水权制度建设,首要也是最根本的就是如何界定水权及其性质。 ; 一、水权的概念 ; 水权是可供人类经济社会利用,具有足够数量和可用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而以崔建远教授、裴丽萍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认为水权是依法对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2].崔建远教授认为有四点理由:第一,前者观点违反了财产权体系的内部位阶关系。水权属于财产权,而在财产权体系中,水资源所

【毕业论文选题】经济与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

经济与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 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地方行政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地方行政管理的模式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这种行政管理的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中,就显现出不适应的状况。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我们不仅要对经济全球化有清醒的认识,有正确的对策,必须对中国地方行政管理的模式进行变革。以下是经济与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经济与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一: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革新建议研究论述 2、经济新常态下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3、浅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4、浅议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合同订立环节风险控制 5、办公室行政管理精细化的思路与对策 6、论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 7、新预算法视角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分析 8、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思考 9、准市场条件下的水权交易双层动态博弈定价机制实证研究 10、国企行政管理的常见问题及治理对策 1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解读 12、新公共管理视域下的政府行为优化研究 13、关于提升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策略分析 14、新形势下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15、施工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创新对策研究 16、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研究 17、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18、探究企业行政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及其改善措施 19、群众路线视域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改革探索 20、创新型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保障 21、矿业企业视角下的我国矿业权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22、四川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出新活力 2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一些看法 24、我国行政审批改革的伦理探析 25、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与绩效考核探讨 26、浅谈事业单位管理会计体系构建 27、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 28、浅议大数据背景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创新 29、内控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30、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审计的认识 31、日照市东港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32、如何做好中职学校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 经济与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二: 33、沈大自创区将有省级行政经济等审批管理权限 34、政府举债视角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市场化处置研究 35、中小企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6、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37、当前我国公务员培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8、区域经济视角下行政层级改革的基本思路 39、南海海洋行政价值观的发展与演变 40、审核评估背景下地方高校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改革研究 2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19日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区域水权交易: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为主体,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水权交易。 (二)取水权交易: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三)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权交易应当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公正有序,实行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开展水权交易,用以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第七条水权交易一般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也可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区域水权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水权交易各方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 第二章区域水权交易 第八条区域水权交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之间进行。 第九条开展区域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公告其转让、受让意向,寻求确定交易对象,明确可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等事项。 第十条交易各方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后,应当将协议报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交易但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不属同一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在交易期限内,区域水权交易转让方转让水量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受让方实收水量不占用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 第三章取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取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

中国水利年鉴2016_政策法规-政策研究-【综述】

纷升级,维护了社会稳定。(姚似锦)【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为重点,扎实推进化解行政争议保障依法行政。 (1)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作用,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保障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案件,审理中既注重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又注重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加注重解决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行政争议,及时提醒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适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复议决定维持的、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的规定,重视复议程序合法,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留存。 (2)积极应诉行政诉讼。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加大了诉讼权利保护力度,在受案范围、审理程序、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期限、裁判方式、审理期限等诸多方面,增设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立案的便利化、受案范围的扩大,对水利部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正视、重视诉讼压力,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充分尊重法庭权威,并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使各类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经得起法庭的裁判。(倪鹏) 【水法治宣传】以全面增强社会水法治观念和推进水法治文化建设为重点,加强普法依法治理。 (1)组织有力,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开展。以“节约水资源,保障水安全”为主题组织开展2015年“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3月22日,陈雷部长在《人民日报》《中国水利报》发表署名文章《节约水资源 保障水安全》,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同日,水利部就“节约水资源 保障水安全”举行新闻通气会,14家媒体现场采访。组织设计制作主题宣传画,编辑出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特刊》,编辑制作《人·水·法》普法宣传片集萃。同时,根据全国普法办部署,全面完成水利系统“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并在水利全系统举办了“‘十二五’水利法治建设成果展”,系统展示和总结了“十二五”水利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经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再上新台阶打好基础。 (2)以沿河、沿湖为特色的水法治文化宣传体系逐步建立。加强普法宣传,构建全媒体普法格局,打造水利普法特色品牌,水利法治宣传栏目剧《江豚的 微笑(上、下)》等电视剧在2015年C C T V 12“ 社会与法”频道播出后反响热烈;同时,在《中国水利报》和水利部网站设立“人·水·法”普法专刊和专栏,扩大了普法品牌的覆盖面及影响力。不断做好 “ 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国家宪法日”等重大法律节点和水法律法规纪念日活动,举办“发现水利精彩瞬间”创意比赛。打造以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主题公园、法治文化主题广场为特色的水法规宣传阵地,逐步实现“宣传方式多样化、宣传内容具体化、宣传力度最大化、宣传效果最佳化”。(刘宇敏 ) 政策研究 【综述】 1. 战略性问题研究情况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配合开展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承担水利改革与管理调研及专项规划编制。配合起草《水利部关于大力加强水利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做好甘肃“十二五”水利投融资政策评估与“十三五”融资渠道、广东水利建设与管理机制、广西“十三五”水利政策等研究,为地方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杨大杰) 2.体制机制性问题研究情况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围绕深化水利改革,积极开展体制机制性问题研究。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完成“十三五”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主要任务研究,开展合同节水管理、水效领跑者制度等研究,配合起草《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立法支撑工作。开展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研究,参与起草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参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湖泊湿地和地下水资源产权制度、国家水资源督察制度论证报告和建议方案等相关工作。加强取水许可有关问题研究,配合制定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取水许可证延续管理办法等制度。做好水利投融资平台发展状况跟踪分析、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等研究。承担内蒙古水权交易制度研究和水资源管理条例立法、新疆吐鲁番退耕还水和用水户水权配置、宜昌黄柏河流域管 理和综合执法等课题研究。(杨大杰) 3.业务支撑工作情况 做好水利改革动态跟踪及改革试点业务支撑。落实水利部领导指示,赴甘肃开展水利改革调研,凝练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与经验。完成浙江、湖南、甘肃、重庆等水利改革试点第三方评估。配合有关司局,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督导检查,做好水生态文明建设、河湖管理、非居民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行政综合执法等专题调研及相关工作。做好水权水价水利投融资试点业务支撑。开展国家水权水市场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做好甘肃、宁夏、河南等7个省(自治区)水权试点业务支撑。履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对口联 2 01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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