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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的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的公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的

公告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法[2018]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福州市行政执法人员名单的公告

(榕政法〔20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促进行政执法合法规范,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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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7]11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7]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0号)精神以及福州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专项

规划,特就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网站建设步伐,健全完善全市政府网站体系 1、“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务信息中心承办的政府网站。网站的定位是“宣传福州、服务公众”,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全方位展示省会中心城市形象,推行网上政务公开与在线服务,拓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渠道。市政务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整合网站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门户网站发展成为政府门户型网站集群。 2、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尚未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建立网站的仓山区、平潭县必须在今年7月底之前开通网站。市政府办公厅要强化督查,对限期未开通网站的县(区)要严肃追究责任。已有的35个市直部门网站和已建的11个县(市)区政府网站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网站的运行维护,不断提升网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3、“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为“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的相关内容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务信息发布,提高网上政务公开水平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与规范政府网上信息公开,形成良好的政务信息发布机制。 2、“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是福州市政务信息权威发布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实行分权限管理。市直各相关维护单位要按照榕政办[2005]186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信息更新工作责任制,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新政务信息。 3、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2011年10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项的“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修改为:“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至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 住房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3]14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5 【实施日期】2013.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榕政综〔201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和《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住房保障、发改、审计、监察、国土、规划、建设、经委、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非园区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企业建设、使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及承租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审、定价等手续进行审批。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三、凡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6]33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16 【实施日期】2016.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6〕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

福州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应诉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我市行政应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场所、设备、车辆、工作经费等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由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办理。被诉行政行为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5]112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榕政综〔2015〕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市十四届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领导成员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杨益民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主管人事、编制、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工作。 吴贤德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在市长出差、出访时主持市政府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统计、物价、重点项目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福

州新区,自贸区,金融,效能建设、政务督查,政府法制,信息化等工作,协助负责人事、编制、审计、监察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市统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机关局,福州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州自贸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市编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数字办,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村商业银行等单位。 联系部门(单位):市人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国家统计局福州调查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省证监局、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金融资产管理等)。 姜波副市长:负责内贸、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现代服务业,招商、外经外贸、利用外资、“回归工程”,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国内外友城合作,对台事务,食品药品监督、食品安全、工商、质量监督、口岸、保税港区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支前等工作。协助吴贤德同志分管福州新区,自贸区,金融工作。 分管部门(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市蔬菜办,市外侨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市场监督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 通知 榕政综〔2011〕191号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1日发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字体:【大】【中】【小】点击数: 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 年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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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榜2012—2013学年福州市优秀少先队集体 福州教育学院附属第三小学少先队大队 2012—2013学年福州市“先进班集体” 三年(6)班、五年(6)班、五年( 7)班、六年(4 )班 2012—2013学年仓山区“先进班集体” 四年(1)班、四年(7)班、六年(3)班 2012—2013学年仓山区优秀少先队中队 五(1)中队六(1)中队 2012—2013学年校“先进班集体” 一年(3)班、二年(3)班、三年(7)班 四年(3)班、五年(5)班、六年(1)班 2012-2013学年福州市“教育系统新长征”突击手范朝宇李源 2012—2013学年福州市“优秀辅导员”名单 陈万才黄慧娟 2012—2013学年福州市“优秀班主任”名单 潘静薇陈燕汪惠明 2012—2013学年仓山区“优秀班主任”名单 郭译曌林亦峰周凌

2012—2013学年仓山区“优秀辅导员”名单 王宾宋黎陶晖 2012-2013学年福州市优秀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侯忠宗 2012—2013学年校“优秀班主任” 李天舒、林燕梅、陈秋盈、张燕婷、杨玉萍、林秀珍 2012—2013学年校“优秀辅导员” 王珍妮潘敏石敏辉黄永红范芳芳黄美珠张艳 2012—2013学年福州市“三好学生”名单 六年(1)班郑赫霖六年(2)班吴晨茜六年(3)班何浩源六年(4)班张燕彬 六年(5)班周子璇六年(6)班朱舒昀六年(7)班陈欣怡 2012—2013学年福州市“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五年(2)班方振威五年(5)班魏婧宜 2012—2013学年福州市“优秀少先队员”名单 五年(1)班谢翊榕五年(3)班余婧五年(6)班刘雨昕五年(7)班陈凯斌 2012—2013学年仓山区“三好学生”名单 四(1)张骋怀四(2)张若曦四(3)林心翔四(4)游嘉璐四(5)张琼月四(6)李瑀四(7)林舒馨五(1)张晋荣五(2)方若冰五(3)周雯五(4)陆昕宇五(5)卞钰翔五(6)郑文钰五(7)林洋六(1)郭夏楠六(1)林子婧六(2)陈慧敏六(3)任静雯六(4)王宇坤六(5)吴泽曦六(6)林之芃六(6)檀治平六(7)张凌欣 2012—2013学年仓山区“优秀学生干部”名单 五(4)邵勇鉴六(2)黄羽暄六(3)陈嘉伟六(4)杨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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