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申请开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请日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511155294.html,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兹委托代理机构/拟开业企业人员 代理/办理本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事宜。
委托人 注:委托人为拟任外国(地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
代理人信息
代理机构
代理证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 代理证号
联系电话
拟开业企业申报人员信息
姓名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部门
电话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文件、证件名称
号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
请书》
2* 项目合同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 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
7* 验资报告
8* 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
9*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2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5、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
6、第4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第5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
8、第7项、第8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9、第9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外国(地区)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境外住所
境外企业
注册的
经营范围
境外企业
注册资本
在中国境内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申请登记事项
单位:万元名称电话
营业场所邮编
企业类型负责人
审批机关批准日期主管部门
在中国
境内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承包工程或经营
管理项目
承包工程或经营
管理内容
承包工程合同额
金额币种折美元
或管理费总额
从事石油勘探、开
金额币种折美元
发和生产费用
外国(地区)银行
金额币种折美元
分行、保险分公司
营运资金额
领照清单
注:领照人应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注册号核准日期打印人营业执照编号正本:副本1:副本2:缴费数额缴费收据号
领照人
签字日期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发照人签字
日期
备注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