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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有关规定

关于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有关规定
关于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有关规定

关于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的有关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

号)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纪录;

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令第23号)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4.《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对外来人员进出学校进行询问、登记,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应当按规定的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带入学校。

第四十条教职工发现有危及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行

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发现学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应当没收并上交学校,由学校上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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