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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新评标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

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客观需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开发与其配套的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现将《办法》印发你们,于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另行发布。

《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9]60号文印发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凡市(州)及县区出台相关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评审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是否低于成本评审。

第八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只有通过详细评审,未被否决的投标方可进入是否低于成本评审;只有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中,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详附件 1.1)进行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如果评标专家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如果投标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其投标报价应予以否决。

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详附件 1.2)进行询问。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招标人的解释、说明应当合法、公平、公正,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招标人未按要求提交《评标专家向招标人质疑函》,评标专家可拒绝评标或按不利于招标人的方式处理,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评审准备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专家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专家提供以下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数据和设备:

(一)招标文件(含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澄清、补遗等资料);

(二)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生成的工程文件);

(三)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四)招标控制价(含电子评标数据接口文件)或标底(如果有);

(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计价定额、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六)已安装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计算机设备(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

(七)招标人或评标专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提供带有明示或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报价评审组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整理和复核(简称为“清标”)(详附件2),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问题,报价

评审组对清标成果复核确认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应形成《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第四章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初步评审包括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印章、报价唯一、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算术修正六个方面(详附件3)。

第十五条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金额、投标报价文件中投标总价扉页的金额(修正前)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十六条报价唯一

投标报价文件(包括投标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否则,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表格的完整性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整报送投标报价应有表格。若投标人遗漏对投标报价有实质性影响的表格或因投标人原因导致评标专家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无法打开投标报价计价软件工程文件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对投标报价无实质性影

响或对招投标双方权益无影响的表格遗漏不应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印章

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仅指投标总价扉页,下同)应由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除此之外,造价人员无需在投标报价文件其他任何地方签字或盖执业印章。投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注册或登记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印章。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文件的扉页造价人员未签字或未盖执业印章的;

(二)投标人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投标报价文件,但投标文件中未附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

(三)投标报价文件签字盖章的造价人员为非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人员或非注册或登记在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造价人员的。

第十九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报价要求进行报

价,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评审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的除外)、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二)投标人未按相关规定或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证书中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招标文件明确了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按此金额填报而投标人填报错误或未填报的;

(四)投标报价中暂列金额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报的;

(五)投标报价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

(六)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金额填写的;

(七)投标报价中计日工未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数量进行报价的;

(八)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专业工程单独发包,要求投标人提供协调服务或(和)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

程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时,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或当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投标人未填报总承包服务费费率的;

(九)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条算术修正

报价评审组对清标中发现投标报价存在算术性错误的,应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一)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或计算基础金额与费率)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合价及总价,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综合单价(或费率)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综合单价;

(二)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正相应合计金额及总价。

报价评审组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五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一条详细评审的内容(详附件4)和顺序如下:

(一)单价遗漏评审

(二)综合单价评审

(三)不平衡报价评审

详细评审中上一顺序评审时被否决的投标不再进入后续内容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单价遗漏评审

(一)单价遗漏项目的确定

单价遗漏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遗漏。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未填报或填报为零的,视为单价遗漏。

(二)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按照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价格计算,即:

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单价遗漏的处理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3%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视为投标

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第二十三条综合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清单项目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主要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及其单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附需要评审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表(详附件6),并明确品种、规格、质量档次等必需信息。

(一)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消耗量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二)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评审

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明显不合理时,报价评审组应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成立的,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四条不平衡报价评审

(一)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确定

不平衡报价项目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和措施项目。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1)当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5~25%时(具体偏差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该项目的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2)当综合单价项目的报价与投标人采取的施工方式、方法(如土石方的开挖方式、运输距离,回填土石方的取得方式及运距等类似项目)相关联时,若投标人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20~30%时(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该类综合单价组成作出专门说明,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该类项目的报价是否视为不平衡报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作出说明或其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②投标人在其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相应的施工方式、方法,但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未否决其投标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③综合单价的组成与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不对应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视为不平衡报价。

2.措施项目不平衡报价的确定

当投标人措施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总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25~35%时(对于措施项目费用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的工程项目,上述偏差幅度可适当放宽,具体偏差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措施项目报价视为不平衡报价。

(二)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计算

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措施项目总价

(三)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10~20%(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时,报价评审组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第六章低于成本评审

第二十五条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详附件5):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评审及询问

报价评审组应对满足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估及判断

报价评审组通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一)报价评审组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二)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被判定为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应否决其投标。

对满足低于成本评审条件的投标报价,报价评审组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投标报价评审结论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只有通过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审,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指经过全部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下同)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文件对明显缺乏竞争有量化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文件明显缺乏竞争无量化规定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折算价格)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详附件7.1)。

若评标价相同时,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当采用综合评估法且投标未被全部否决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各有效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详附件7.2)。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投标报价得分的计分规则如下:

(一)计分标准

以基准价为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有效投标的评审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二)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k1×k2 + 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k3

k1:指在计算基准价时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比例,由招标人在开标会上现场从0.95、0.94、0.93、0.92、0.91、0.90六个数据中随机抽取一个数据并作为基准价计算的依据;

k2:指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3:指各有效投标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在基准价中所占权重。

k2+k3=1,且k3不得小于0.4。k2和k3的设臵不得少于3组(如K2=0.5、K3=0.5,K2=0.4、K3=0.6,K2=0.3、K3=0.7),具体设臵的组数及其相应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上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十一条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若投标人得分相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审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若评审价再相同,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推行并提倡电子招投标,评标中应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提高评标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招标控制价”与“最高投标限价”同义。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以内”或“低(小)于××”包含××本身,“××以上”或“高(大)于××”不包含××本身。

第三十六条报价评审组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及要求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并确认后,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质疑用表

1.1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评标专家向投标人质疑函

投标人名称:编号:

注:1.有证明材料须书面附上。

2.本表空白不够可以另行增加。

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开发区)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定标活动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定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评标定标活动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定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标准备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评标定标办法应体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科学、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确定具体的评标定标

办法及程序,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凡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发售。 第八条开标前,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十条招标人应在投标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见证下按以下程序公开开标: (一)宣布已按规定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相关材料的提交及相关人员的到场情况; (二)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检查投标文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 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计税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 (一)附件调整 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 (三)有关说明 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 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 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 (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颁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根据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1~209-2006)、《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301~308-1999)、《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08年《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并结合我省实际,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等九个专业册。经审定通过,现将新编制的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予以颁发,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计量规范”实施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本定额的贯彻实施中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定额的正确执行。 本定额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授权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文件得分高的优先;设计文件得分也相等的,以项目管理方案得分高的优先;项目管理方案得分也相同的,由招标人抽签确定。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评标准备 3.1.1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成 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初步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3.2.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为准计算,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3)当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价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1]37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计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行为,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第 4.1.5条和4.1.8条的规定,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造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应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的计取基础: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规费的计取基础为“分部分项清单定额人工费+措施项目清单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应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等内容套用《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的定额项目确定。对定额项目中定额人工费的调整必须按照“计价定额”的规定进行调整,凡“计价定额”未作调整规定的,定额人工费一律不得调整。 三、在投标报价评审时,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未按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更正,并按照更正结果重新计取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评标专家依据重新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进行修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后送投标人确认。投标人拒绝或不按规定更正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招标人应对中标侯选人或中标人是否按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进行进一步详细核实和修正,并按照双方确认的核实和修正结果确定合同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 五、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计价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示范)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示范)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3. 评标程序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项、第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川建造价发号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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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1、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招投标评标标准及办法

第四章评标标准及办法 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公正、合理、经济、规范,结合木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一条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由4人组成:招标人委派4名专家(规划及给排水),建筑3名,园林1名。 (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任何其他的外部证据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1~3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根据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可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质询。 第二条保密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索问评标过程情况和材料。 (三)投标人试图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或中标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第三条评标 资格审查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或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技术负责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师资质; 3最近两年内在本行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5近五年(2007年至今)有过学校群体建筑设计规模6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同类业绩至少一项(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参与设计人员简介(附相关证书、养老保险证明) (4)提供现场服务的承诺 (5)同类业绩证明(设计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上述资料应提供一套完整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与商务标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备查。在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有一项不符合以上要求或是缺项,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再进入下阶段评审。 初步评审: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标书: 1、投标人资质与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填写而未填写的; 3、投标人对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 4、未提供企业具备参与投标基本条件证明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证书)的,且不能提供原件核对。 5、设计质量保证措施不完善的; 6、设计进度的保障措施不完善的; 7、设计服务措施不完善的; 8、其他卫视执行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按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在确认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分,满分100分。其中:技术标90分,商务报价10分。 (一)技术标(方案)评审(满分90分). 在技术标评审之前,每个投标人在15分钟之内用多媒体(带语音)形式现场讲解其方案设计理念和思路,评标委员会现场提问(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并按照技术标评审表相应条款对方案进行评审、打分,具体分值如下: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价发(2017)5号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令第23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综合单价分析表除外)。

第四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具有审核资格的造价员)的评标专家(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除特殊说明外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担任。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应设立投标报价评审组,报价评审组(以下所称报价评审组在评标活动中未设立时专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第五条当报价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发生分歧时,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成员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当报价评审组成员为偶数,对判定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审议,由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超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作为判定的依据。 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开发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并在网上发布,供各方免费下载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所使用的评标表格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投标报价评审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评审准备;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见详细评审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最新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资料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表A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 (2)商务及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数量多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提供的累计合同金额额大的投标人优先。 2.1.1 2.1.3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 标准 第一信封(商务和技术文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 图表;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f. 商务和技术文件(第一信封)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 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 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转账),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 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 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 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 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大][中][小]分享到: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 行)> 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 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计取标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 表》(详附件1 )。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详附件2)。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

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实施“13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 1、工程量清单按“13规范”规定编制。 2、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管沟土方中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相应土方工程量内。 3、现浇、预制混凝土模板在措施项目中单列,预制混凝土模板编码执行对应实体项目。 4、“13规范”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区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别编码列项。 5、“13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其计量单位的选择按方便使用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09计价定额”)计价的原则确定。 二、关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1、“09计价定额”与“13规范”配套执行,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2、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按“13规范”描述了岩石类别的项目,其清单综合单价按《“13规范”岩石类别与“09计价定额”岩石类别对应表》套用“09计价定额”对应定额项目组价。

“13规范”岩石类别与“09计价定额”岩石类别对应表 “13规范”岩石类别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09计价定额”对应岩石类 缺项松石次坚石普坚石特坚石别 3、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按 “13规范”描述了土壤类别的项目,其清单综合单价按《“13规范”桩与地基 基础工程土壤类别与“09计价定额”土壤类别对应表》套用“09计价定额”对 应定额项目组价。 “13规范”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土壤类别与“09计价定额”土壤类别对应表“13规范”土壤类别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 “09计价定额”对应 一级土二级土卵石层土壤类别 4、“13规范”金属结构、门窗工程系按成品编制项目,在使用“09计价定 额”组成综合单价时,金属结构按制作、运输、安装组成综合单价,门窗工程根 据定额项目所包括的工作内容,按成品安装或制作、运输、安装组成综合单价。 5、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房屋建筑、装饰工程的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 加费按“09计价定额”的规定计价。 6、仿古建筑、构筑物工程措施项目按“09计价定额”建筑工程执行。 三、除本通知规定外,《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等“09计价定额”配套文件规定与“13规范”不一致的,按“13规范”执行。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办理结算等使用的表格按 “13规范”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2日

综合评审法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 综合评审法 1、截标后按标段顺序开展资格后审。由交易中心向招标人移交投标人报送的资格后审文件, 招标人组成资格审查小组(3人以上)依据本招标文件资格后审合格条件的规定对资格后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合格情况,资格审查小组与相关投标人当面核实原因。 2、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在开标前按标段顺序当众宣布资格审查小组出具的资格评审结 果,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退场。 3、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第24.1款及第24.2款规定,对各标段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应当受 理进行审查;招标人再当众开启通过资格审查的各标段投标人的技术标投标文件。同时依法组建综合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5或7人单数),然后将应当受理的各标段技术标投标文件送综合评标委员会评审。 4、综合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3款规定,对应当受理的各标段投标文件中资格审 查合格的投标人技术标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5、综合评标委员会评审各标段投标人的技术标,根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5.2 条《评比因素表》的内容和标准,对通过不可偏离项检查的投标进行技术评议。评议内容:(1)标识 的条款为不可偏离条款,对这些关键条款的任何负偏离或不满足将导致标书不合格。 (2)其他条款为非关键条款,非关键条款偏离或不满足应明确列出,否则认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理解并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同时应列明偏离原因和偏离程度,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判定是否满足整机性能要求或安装、调试、验收要求,若不满足,将导致标书不合格;若满足,超过五项也将导致标书不合格(项的定义:技术需求明细中,带有序号的小项认为是一项)。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所偏离的非关键性条款的数量及重要性进行酌情扣分。 (3)对于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判定满足整机性能要求或安装、调试、验收要求的偏离的非关键性条款,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必须向业主及评标委员会承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综合评标委员对有效的技术标投标文件分别进行评审打分。技术标评审结束,评标委员会应出具由全体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名的技术标评审报告及技术标打分表。 6、技术标评审完毕后,综合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密封的各标段技术标评分结果,招标 人封存评分结果,然后,招标人按标段顺序当众开启投标人的商务标投标文件。 7、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4.3款规定,对各标段商务标资信标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 审。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材料的价格上涨,其幅度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或可调材料材料价格下跌,其幅度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时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材料的价格下跌,其幅度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或可调材料材料价格上涨,其幅度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时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材料的价格上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时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以风险系数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80×(1-5%)=76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则调减(76-70)=6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6)=74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以风险系数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10)=10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10×(1+5%)=115.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增(125-115.5)=9.5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9.5)=119.5元/单位。 ③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00元/单位,以风险系数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0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

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 关于贯彻实施2013清单规范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价规范》(GB 50500-2013)及《房屋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2日文章点击数 为:3680 字号:[大][中][小] 川建造价发[2013]37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13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实施“13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 1、工程量清单按“13规范”规定编制。 2、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管沟土方中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相应土方工程量内。 3、现浇、预制混凝土模板在措施项目中单列,预制混凝土模板编码执行对应实体项目。 4、“13规范”中,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措施项目中的垂直运输 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区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别编码列项。 5、“13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其计量单位的选择按方便使用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定额》(以下简称“09计价定额”)计价的原则确定。 二、关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 1、“09计价定额”与“13规范”配套执行,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 2、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按“13规范”描述了岩石类别的项目,其清单综合单价按《“13规范”岩石类别与“09计价定额”岩石类别对应表》套用“09计价定额”对应定额项目组价。 “13规范”岩石类别与“09计价定额”岩石类别对应表 描述中按“13规范”描述了土壤类别的项目,其清单综合单价按《“13规范”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土壤类别与“09计价定额”土壤类别对应表》套用“09计价定额”对应定额项目组价。 “13规范”桩与地基基础工程土壤类别与“09计价定额”土壤类别对应表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答疑

建筑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答疑 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造价发〔2014〕64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9〕60号)实施以来,对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实中投标人恶意严重不平衡报价、恶意低价竞标、甚至围标、串标等违规现象仍然存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随意否决投标等违规现象仍然非常突出,严重背离了招投标的“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中“修订、完善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有效遏制低价中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要求制定实施新的评标办法,就是为了有效规范招投标相关各方主体行为,引导投标人公平、诚信、有序竞争,进一步体现评标办法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办法》与川建发〔2009〕60号文相比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办法》的制定经过1年多的调研,多次征求招投标各方主体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对川建发〔2009〕60号文进行了全面修订,与之比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投标报价评审的程序和要求,防止报价评审走过场;

建筑 2、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内容要求; 3、增加了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发出书面质疑函进行询问的规定; 4、增加了在评审准备阶段报价评审组应当采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清标”的规定; 5、增加了对投标报价表格完整性评审的规定; 6、调整、增加并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应当否决投标报价的情形,减少随意否决投标现象; 7、增加了单价遗漏和不平衡报价的评审内容,引导投标人合理报价,有利于减少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标,减少后期造价纠纷,避免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8、调整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评审的启动条件,遏制低于工程成本竞标; 9、进一步优化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增加了基准价确定的随机性,有利于遏制围标、串标; 10、增加并规范评标用表格,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并全面推行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软件辅助评标,实现对报价评审的简单化、自动化、程序化、表格化,提高了评标效率,减少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差异,为提高评审质量提供了技术上的保障; 11、明确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电子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

评标办法及细则

附件A: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企业信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 2.澄清(若有必要); 3.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 4.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分,写出评标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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