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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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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讲座稿

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共同学习关于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的讲座,使同学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如何预防自我犯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少年,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将来做一名建设伟大祖国的栋梁之材。下面,从一个案例引出我们今天的话题。

2002年10月15日傍晚,倪宏和同龄同乡的伍荣、汪中(男,16岁,重庆市丰都县人)在重庆市涪陵区玩耍。他们两顿没吃饭了。饥饿难忍的倪宏不得已叫汪中和伍荣装成叫化子去向过路人讨钱,结果一分钱没讨到。百般无奈的倪宏产生了抢劫出租车驾驶员的念头。他悄悄对伍荣说:“我们饿着也不是办法,只有冒险找钱!今晚我们乘出租车,然后在车上抢驾驶员。”伍荣心里一怔,但想到没有钱的滋味也就答应了。然后倪宏试探汪中:“抢出租车驾驶员,你敢不敢?”“你敢我就敢!”愚昧无知的汪中鼓足勇气说道。于是,三人研究了抢劫方案。倪宏便分工:“汪中坐驾驶员的后面,伍荣坐在前面副驾驶位置上。到时,汪中把驾驶员的颈子抱住,伍荣打驾驶员,我就把驾驶员的手拉过来用皮带捆起,然后抢他的钱。”倪宏说:反正我们身上带有水果刀,万一打不赢就用刀子捅。”当晚9点左右,倪宏坐车出租车后后不久,出租车被武装警察拦住,倪宏等三人被依法询问“你们是干什么的?去哪里?干什么事……”倪宏三人的答话牛头不对马嘴,矛盾百出,神色慌张,警方提高警惕,当即从倪宏、伍荣身上搜出刀子两把。倪宏等三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如实交待了预谋准备抢劫的经过。2002年10月17日,倪宏、伍荣、汪中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2003年3月6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倪宏、伍荣、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是倪宏等三人为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未实施抢劫行为,是犯罪预备。加之三人未满18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分别判处倪宏、伍荣、汪中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就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那么,为什么要制定《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法》,他到底是怎样的一部法律呢。

今天下午,我们就利用一段时间,结合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和一些案例,来共同学习有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内容。

一、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第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中禁止的行为;第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我国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两个年龄段的分别:1.只要你已满16周岁后犯罪,你就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人员在犯刑法中所规定的8中犯罪的前提下,也会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007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马某、宁某、夏某、孙某(均系未成年人,平时经常吃住在网吧)在某网吧因区区小事与曹某(也系未成年

人)发生口角,竟出手将曹某打成重伤,导致终身残疾。案发后,马某(已满14岁)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宁某在逃,夏某、孙某因未满14周岁被政府收容教养。

(三)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日益上升。据相关统计,1950年至1959年,未成年人犯罪只占整个刑事犯罪的20%。从1979年以来,不断上升,保持在70%左右,1986年未成年人犯罪占同龄人口比例的12.5%,占刑事犯罪总数的72.5%,1987年则达到76.8%。1990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为82万,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青少年犯罪人数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今年发布的《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总量在经历较快增长后虽然从2006年开始出现下降,但未成年人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率在仍然维持一段较高水平。

下面我讲一下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几个特点:

1.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占较高比例。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在1793名未成年犯中,“小学没毕业”占13.78%,“小学毕业”占14.73%,“初中没毕业”占43.37%,“初中毕业”占17.07%,“高中或中专没毕业”占5.46%,“高中或中专毕业”占1.5%,“大专以上”占0.05%。未成年犯初中以下学历占93%。

2.共同犯罪现象突出。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共同犯罪一般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70%,个别地区甚至达到了80%以上。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未成年人模仿黑社会帮会,建立未成年人帮会的情况。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调查,1793名未成年犯中,“有过组建或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想法”的632人,占36.03%;“已经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147人,占8.38%;“没有组建或加入黑社会组织想法”的975人,占55.58%。

3.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发布了《2010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调查显示,受访未成年犯在填写“犯罪时主要想法”时,选择“一时冲动”和“不知道是犯罪”的人数比例分别为65.38%和46.68%;选择“知

道是犯罪但难以控制当时情绪”和“虽然是犯罪但觉得不大可能被发现”的人数比例也分别占到了总人数的27%和16.94%。因此,大多数未成年人犯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冲动因而起犯罪。

4.从具体罪名看,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等八个罪名,近年来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等智力化犯罪也不断增加。各省现阶段的普遍情况是,抢劫、盗窃轮流排在未成年人各类犯罪的第一和第二位,排在第三位的一般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强奸。全国未成年人犯罪罪名也由1998年的100个发展到2008年末的130个,增幅达30%。

5.暴力化、恶性化加剧。根据有关方面统计和抽样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暴力性日趋明显,严重暴力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近年来,犯抢劫、强奸、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五类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罪犯约占全部罪犯的50%左右。未成年人实施的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相当一部分省份都出现了未成年人残酷杀害祖父母、父母及其他亲属的案例。比如,河北省唐山市年仅15岁的莫某因父亲长期虐待母亲和自己,为了让柔弱无助的母亲和自己能够得到解脱,莫某伙同两名男性未成年伙伴,杀死了自己的亲生父亲。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还很严重,预防未成人犯罪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二、关于未成年犯罪的预防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背景及目的

自70年代以来,犯罪现象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也常有发生,既扰乱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从未成年人的实际出发,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防患于未然,制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成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十多年来,在社会转型加速期治安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保护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性质

《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一部典型的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为什么这样说呢,这可以从该法的有关条文看出来。《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所以,它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引起未成人犯罪的九种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九种情形)

1、旷课、夜不归宿

在现实生活中,旷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纯粹是贪玩,有的是对学习产生厌倦情绪,有的可能是对老师或某些同学有意见、有隔阂,不愿意去学校,也有的是结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利用旷课的时间从事一些不健康的活动。同学们正处于接受教育阶段,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为得不到有效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一些学生养成不良习气,形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可以说旷课是学生走下坡路的重要信号,必须引起同学们重视。

2、携带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法律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备的,用于特定范围、特定用途,是禁止私自生产、买卖、持有。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良行为。而有“屡教不改”的情节就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屡教不改”是指经两次以上教育仍然拒绝改正的。

案例:某县曾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高一的学生是个武术迷,特别喜欢武侠小说,为了模仿书中的侠客携一宝剑潇洒闯荡江湖的形象,他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用钢锯精心制作了一把短剑,然后做了一精美的皮鞘,整日斜挂在书包内,每当老师不在的时候,他就会拨出宝剑挥舞一通,向同学们炫耀一番。第二个学期开学的第一天,他又带上他心爱的宝剑骑车飞快地往学

校赶去,没想到三叉路口,迎面冲来一辆三轮车,他下意识的急刹车,但来不及了,两车撞在一起,他重重地摔在水泥地上,这一下,他的火可大了,坐在地上就破口大骂起来,对方三轮车师傅也不甘示弱,双方你来我往就展开了对骂,这位同学在愤怒中站起身子,从书包拨出了短剑,追赶三轮师傅,还好路边群众及时报警,警察赶过来,及时制止了一场打斗,陈某被公安人员带到了派出所,鉴于他非法制造携带管制刀具,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人员对他进行了罚款,并没收了他的短剑。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他还是一名学生,且有悔改表现就没有给予治安拘留。但却通知学校和他的父母,要求严加管教。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就这个案件来说,如果三轮车师傅不是跑得快,如果警察没有及时赶到,那么后果就不堪设想。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案例:某市曾发生这样一件因打架斗殴而酿成的血案。下课时,李某在教室四楼的走廊上与几个同学玩,他不经意地往走廊外朝下吐了一口痰,不偏不倚,落在了经过楼下的陈某身上。怒火中烧的陈某冲到四楼,责问李某为何扰痰吐到了自己身上,并要他赔礼道歉,而在学校里小有名气的李某矢口否认,拒不道歉,二人便吵了起来,相互推搡,这时李某的班主任闻讯赶到,把二人喝住了,并带到办公室。经过一番批评、教育后,二人各写一份检讨书。事情本应到此结束,可李某到此仍耿耿与怀。这周星期日下午,李某与其他三位同学到一家网吧,一进门就发现陈某也在那里。李某回头跟另外三人嘀咕也几句。四人便围上去,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连声求饶,可他们并未停手。李某打得性起,顺手掏出一把水果刀,对陈某连刺几刀致使陈某重伤。随后李某等人忽忙逃离现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很快便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李某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触犯了刑律,被判有期徒刑6年。本是一件小事,却酿成了血案,同学们应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学会宽容对待他人,切莫盲目冲动,更不勇崇尚暴力,为小矛盾而伺机报复,结果害人害己。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多次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就是严重不良行为,如果采取暴力强行索要他

人财物则转化为抢劫罪,已经构成犯罪了,而不再仅仅是不良行为。

案例:前不久某市破获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的案件。某学校的高一女生陈某和郭某放学时与初二的林某偶然相遇,初二女生无意间多看了两人几眼,便引起了陈某的不满。一阵推推搡搡过后,林某吓得哭了,陈某灵机一动,计上心头,对她说“你看了我们半天,也该付点精神补偿金嘛”,林某慌忙从书包里摸出20元钱递给了陈某逃走了。这不费吹灰之力得来的钱,使陈某等领悟了“生财”之道。之后,她们勾结了王某、章某、赵某等五人开始寻找年龄相仿的看似有钱的女孩,向她们“借”点儿钱花,要是对方不予理睬,五个人就一起围上去,堵对方的路,拳打脚踢,直到对方讨饶,并抢走了对方的现金、手机、金项链、钢笔、甚至口红等所有“值钱”的物品。在案发前的短短两个月时间里,这五个少女先后抢劫作案20多起,共抢得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余元。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她们从结伙至被抓获,时间不长,但其堕落之快,行为之恶劣,绝不是一蹴而就。她们有一共同点,即首先都是从自以为不是块学习的料而厌学而旷课、逃学,没有去上课又无所事事,于是就想什么去花钱,什么去捞钱,她们有一定的文化,但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在案发后,她们还以为只要父母替她们还钱后就可以回家,甚至还以为,有一次她们五个人仅抢到几元钱,钱这么少,不应算抢劫。可见她们对法律无知,达到了可怜的地步。在我国刑法上,只要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不管其实际抢得的财物值多少钱,都定为抢劫罪。从这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出旷课和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发展下去以后的可怕后果。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多次就是严重不良行为,“多次”的意思就是指三次以上,只要实施三次以上的偷窃行为,就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某市的一所中学的一位高二学生周某的偷书事件,我们都知道孔乙已“窃书不算偷”的理论,可这位同学就是偷书付出惨重的代价。17岁的周某是一位高二的学生,他嗜书如命,几乎所能见到他的时候,都可以看到他捧着书入神地看,他的家庭不算富裕,为了能买书,他舍不得买新衣服,不吃零食,甚至千方百计地从微薄的伙食费里抠出钱来买书,他对书近乎痴

迷的追求使他拥有了丰富的知识。同学们都非常佩服他的渊博。但谁都没有想到,有一天,学校接到派出所打来的电话,称该校学生周某在一个书店偷书被当场抓获送到派出所。学校对此大为震惊,在交纳罚款少进行批评教育后,老师将他领了回来。老师本以为像周某这样平时表现良好的学生,不至于蓄意去盗窃图书。这次偷书也许是一念之差,老师们几乎不忍心去责备他。可当老师们打开他的柜子的时候,全都惊呆了。里面满满的全是书。信手一翻,许多书都赫然盖着图书馆的印章。据周某的交待他从高一时就开始千方百计地要得到,甚至用偷的办法也在所不惜。最后学校出于教育和保护学生的考虑,给予周某留校察看的处分。在老师们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周某终于认识了偷窃行为的危害性。他为自己的无知和错误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为什么有的人会有偷窃行为呢?偷窃行为是由错误的认识支配的,在他们看来,偷窃实在很实惠,轻而易举地一伸手,得来财物可以花,可以玩,既然得到甜头,何必去管他人的苦头呢,这些偷窃的人恰恰忘记了一条真理,在一切使人堕落的不道德的品质之中,贪婪是最可恨、最可耻的。正如《伊索寓言》说的:有些人因为贪婪,想得到更多的东西,却把已经有的也失掉了。法律是严肃的、无情的,不可违反的。有偷窃行为的人与盗窃犯之间,只有一步之遥,不改掉小偷的恶习,以后就可能变成盗窃罪犯。我们说:“自小偷摘瓜,长大偷牵牛”就是这个道理。到那时候身败名裂,再后悔也来不及了。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现实中有许多的事实都告诉我们,学生赌博害处多:一是赌博容易使人产生贪欲,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二是大量浪费学习和休息的时间,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成绩落后,甚至造成跟不上学业、退学;三是毒害学生的心灵,赌博活动容易使人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四是赌博习惯较难改,长大后可能成为赌棍或职业赌徒,而且经常赌博还会沾上吸烟、饮酒、偷窃、打架等坏习气。因此,赌博对学生是百害而无一利的。我刚开始和你们讲的案例就属于这案例:一位八年级学生经常赌博,一共欠了300元赌债,对初中生来说,

根本无力偿还这笔不小的赌债,但债主去接连不断地逼他还债,有一天债主见他不还债,就举刀威胁他,他拔腿就跑。债主见他逃走更是恼羞成怒,追上去抓住他,并一刀剌了下去,把这位初中生杀死了,因为赌博而输了性命。还有很多我们身边的事,青海法制报曾报道了,某市四少年为了赌博当劫匪。说这4名少年,为了赌博,竟然窜到福厦高速公路某路段结伙抢劫7起,后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在这7起抢劫案中,他们都是先抢后赌,赌输后又去抢,这样恶性循环,最后沦为罪犯。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刘某原来是一所重点中学的学生会主席,他学习刻苦,成绩也是总是名列前茅,上进心很强,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他对低级趣味的东西极憎恨、厌恶,认为自己是好学生,有天然的免疫力。有一次刘某无意间在自己的课桌上发现了同学忘记带走的一本书,他随手翻开一看是一本黄色书籍,心中暗想:这位同学什么看这种书呢?他本不想看这本书,可他以为自己有较强的免疫力,又由于好奇心驱使,他竟鬼使神差地看了起来。此看,他的思想完全被书中的淫乱情节所迷惑,常常想入非非,陷于性幻觉当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他先后利用“谈心”“学生会有事”的名义,猥亵女同学达十几人之多。在一次报告会上他讲到这里自己在大会上竟失声痛哭起来,他说他好后悔啊。

同学们,淫秽物品的危害极大,是人类的“精神鸦片”,它的蔓延,毒化社会风气,污染人的心灵,诱发各种犯罪,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自控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更要当心,面对这把利刃,我们要自觉抵制淫秽物品,即使偶尔接触,也应坚决放弃。为使自己健康成长,远离淫秽物品是你们的最明智选择。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各种各样的歌厅、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随处可见,当然,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可是大多数营业性舞厅的气氛光怪陆离,环境也

较复杂,对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容易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首先,一些中小学生沉湎于跳舞、电子游戏及其他娱乐中,学习兴趣减退,成绩下降;其次作为学生本身没有收入,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免不了给家庭增加一大笔开销;更不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因此误入歧途,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勾引、利用。有的人钱不够花,就去偷去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如离家出走、经常考试作弊、经常欺负弱小同学等。该法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这表明,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也属于不良行为的范围。

(四)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预防

由于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大,而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这种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就怎样加以矫治作了规定:

1、送未教所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未教所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的场所:(1)年龄在12周岁至17周岁;(2)有犯罪行为,(3)不适宜留在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对未成年人送未教所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在课程的设置上除了按照教育法的要求,设置与普通学校同样的课程外,加强了法制教育的内容,对这些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矫治工作。

2、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就是说,由于未成年人的许多严重不良行为,本身也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的规定:可以有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

3、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有的人认为那我未满14周岁,就不要负责任了,不对!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或劳动教养。还是要给予制裁。

除了上述的矫治行为,我们最主要的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上进行控制,就是预防。

世界各地的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经相关研究会调查了解到,我国一些地方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有所上升,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的一个特点就是所犯新罪常常比以前犯的罪性质要严重。因此,我们应当重视预防,尽可能阻止未成年人的首次犯罪。

正确引导,及时发现,是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方法。

为此,家庭首当其冲,强化家庭教育,营造良好气氛家长的素质如何,教育方法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心理素质。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努力缩小代沟。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英国剑桥大学犯罪学专家大卫、法林顿博士说过:一个人如果在童年收到虐待和忽视,长大后往往会有犯罪倾向。

其后,作为未成年人成长最为关键的学校,在预防未成年犯罪中也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最后,社会也应当承担预防未成年犯罪的重任。就像今天,给大家所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普法也是是作为社会一员的我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所应作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教育,家庭负有重要的责任,同时,社会、学校等也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庭、学校、社会应联手起来,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管理,发现苗头及时教育,使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梁启超先生在其《少年中国说》中写过:“少年智则国志,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未来,你们决定着中国的未来。今天,我主要是结合一些近年来发生的案例,谈谈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危害,提出了一些预防和矫治的措施和建议,希望在座的各位同学警钟长鸣,及时矫治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愿同学们从现在起,从小事做起,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在法律的保护和滋润下茁壮成长,谱写出美妙动听的青春乐章,演绎出灿烂辉煌的壮丽人生。同时也希望我今天的课能对同学们走好人生之路有所裨益。

谢谢大家!

预防青少年犯罪讲稿子子

新城乡五(3)班预防青少年犯罪 主题班会知识讲稿 前言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温老师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某,男,15岁,初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和犯罪。 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江津市警方快速破获一起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和犯罪,对规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 ,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举养老事例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什么是我们未成年人的行为呢?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国预防未

预防青少年犯罪

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青少年权益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近年来,我国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势头,这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家庭的高度关注。由于青少年有着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征,具有很强的可塑性,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加上一些不法之徒教唆、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造成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并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智能化、团伙性和暴力性犯罪增多等特点。如何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职能部门的一项职责和重要任务。毛主席说过“青少年犹如八九点钟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因此,青少年能否健康成长,肩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关系到国家存亡、民族兴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尤为重要。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原因 1、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犯罪低龄化。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身心早熟,比二十世纪提前四至五年。根据石城法院近三年刑事案件的统计,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罪犯占青少年罪犯人数的15.48%。 (2)案件类型比较集中。青少年犯罪的案件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件中,据统计,青少年犯罪在盗窃罪中占25.2%、抢劫罪中占12.5%、寻衅滋事罪中占17.6%。 (3)犯罪的偶发性强。一般情况下青少年的作案都没有什么思想准备,常受外界影响比如网络游戏的影响而突发犯罪。 (4)犯罪主体以待业人员和初中学生居多。据统计,待业的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64%,学生占25%。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讲座讲稿

法制讲座一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有这样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4年的七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今年4月发生的案件,命案:两个14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害小健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会“练胆”。从刚才两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很清楚地说明了那几位同学对违法和犯罪认识的不清。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是XX最新发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同学们: 今天,和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犯罪。”简单的说,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

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16岁。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本来是个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结对地,有的还找出刀具,跑向械斗场,边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

法治课: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演说稿

法治课: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 预防青少年犯罪讲座稿 各位同学大家好,非常荣幸来到这里和大家一起来上一堂法治课。今天我们法治课的主题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当今社会青少年犯罪时有发生,各种青少年犯罪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这些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因为青春期的叛逆心理和对法律的无知致使他们犯下大错,最终追悔莫及!今天这堂法治课就是要消除你们对于法律的无知,让你们敬畏法律,远离犯罪! 一、课前互动:辨析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一)同学互动:请同学谈谈你认为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犯罪了会怎么样? (二)请同学们来判断一下下面这些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犯罪? (1)两个同学被迫给三个高年级学生一人买一瓶汽水; (2)一个同学从班上另一名同学那儿抢来了一本漫画书,看完后装进了自己的书包; (3)三个高年级学生拦住一名低年级学生要钱,要到了五毛钱; (4)两个学生拿着水果刀威胁一名学生要钱,要到了五角钱。 (三)大家对于违反校纪校规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心里清楚吗? 学校的校纪校规内容大部分是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不良行为设定的,主要包括 (请五位同学参与互动,将卡片上的内容读出来)

(1)携带管制刀具; (2)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4)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普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不良行为的处理条款: 普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不良行为的处理条款。 所以违反校纪校规的后果不只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那么简单。轻则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送到工读学校接受管教,重则拘留甚至坐牢。 普及三个基本法律点: (1)强拿硬要任何财物都会构成违法;(这里的强拿硬要任何财物可以被替换成上面我们提到的各种不良行为。所以套用概念后我们得到……) (2)金额大或手段恶劣都可能构成犯罪; (3)年龄小,构成违法或犯罪可能会从宽处理。 (四)关于青少年犯罪从轻处理 “年龄小,犯罪可能会从宽处理”这句话的几层意思: 首先请同学就这句话谈谈你们的理解。 概念普及: ① 青少年虽然年龄小,做坏事犯了罪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看到在很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中,犯罪的青少年往往会受到社会上成年人的诱骗,那些成年人告诉他们,未成年人犯罪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普法讲课稿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积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为了贯彻中共xx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县开展平安创建“大宣讲、大排查、大调解、大评比”活动的通知,我们在这里为大家上一堂法制课。 谢谢同学们热情的掌声。看到同学们能够在学校里安心的学习、健康的成长,我们很高兴。但还有极少数未成年人,他们没有能够在学校里学习,而是在监狱服刑或者被关押在看守所,他们正在接受强制教育管理,为他们的罪过付出代价,正在洗刷他们的罪孽。我每当看到这一种情况时很是觉得痛心。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审判时总是说:我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现在很后悔,请求法官原谅我,给我轻判。由此,我把这一堂法制课题目定为: 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积极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报告组成部分 一、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二、预防犯罪方法。 三、结束语。 一、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 也是一堂内容严肃的课。 准备这个课程的时候。想起了我在2007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案件的张某,至今是我记忆犹新。

2个案例。 张某盗窃、伤害案件 案件来源:2007年,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官党进学。会见。 张特点:犯罪时年满16岁,未满18周岁,聪明,看外表很乖,说话思路清晰,长相可爱。 犯罪过程:大荔县交警大队附近网吧,盗窃电脑主机一台。吃住网吧。 买好尼龙丝,把电脑主机掉下去。然后自己出去拿走主机,藏在农田里。掩盖起来。又返回网吧信息,上网。店主发现,追查报案,审问,交代作案过程。价值2000余元。大荔县关中地区数额较大1000元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原因,犯罪动机:他在网吧玩一种游戏叫劲舞团,游戏中的人物穿的衣服越好,越看上去有钱,也能好找对象,因为他手中没钱,还想让游戏上的人物穿上好衣服,就能升级快,级别高别人羡慕,自己也满足虚荣心,就产生了盗窃网吧主机卖钱的想法。据我了解,还有地下城、穿越火线等游戏。 吸毒的危害叫他看,他吓了一跳。 辩护过程: 1、皮肤病,全身发红,报告看守所,法官,买药给他敷上,治疗他的皮肤病。 刑罚残酷性-------举例看守所照片,建议组织同学们去监狱、看守所参观学习。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前言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

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温老师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演讲稿教学内容

一、从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说起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被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无论是从报纸、电视还是网络,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息已经屡见不鲜。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2月16日,17岁的陈某和16岁的小卢以及尚不满15岁的张某三人,因要办事身上没钱,遂来到安徽省宁国市某中学门口,计划在学生放学后,向该校学生借钱。待到学校放学后,三人立即向早前认识的学生借钱,谁知分文也未借得,在这种情况下,三人遂决定“实在借不到,就硬要。”于是先由年纪较小的卢、张二人在校门口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在两名学生处分别要来人民币2元和1元。随后,在听说一学生身怀320元学分款时,卢、张二人立即向其索借120元,该生当即拒绝,于是卢、张二人将其带到学校附近一围墙处,连同陈某一起继续言语威胁,此时,该生仍拒绝借钱给三人。于是,三人用暴力手段致使该学生被迫交出了120元。案发后,被抢学生立即报了案。随后,陈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卢、张二人也在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卢某和张某三人案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三人作出如下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三名被告人因为身上没钱临时起意抢劫之念,导致了一念之差,终获徒刑的结果,给社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得不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例如:某中学高二学生王某,从小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虽然家境

不富裕,但王父想方设法让儿子吃好穿好,百般宠爱。致使王某上小学就开始打架,上中学出入台球厅、电子游戏室,父母不仅不管教,还袒护他,2005年5月,王某与社会上的流氓张某合伙抢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将司机杀害被公安局抓获,他的父母伤心欲绝。这是他们娇惯的结果。 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天,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天,赵老师得知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个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

预防青少年犯罪 以案说法警示录

预防青少年犯罪以案说法警示录 家长学校讲座法制 近年来,发生在学校及周边的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因法律知识的缺乏,许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这里结合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一些典型案例,为同学们提供了预防犯罪行为的几条对策: 一、 案例1:某晚14岁的少年方力被5名小伙伴从家中邀约出去,此后数小时内,这5名伙伴对他进行殴打,并往其伤口上撒盐巴、辣椒面,直至其死亡。方力死亡时身上有60多处伤,左肾、左肺严重损伤。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实施如此残忍手段作案的竟是5名年龄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因为一些摩擦想教训一下方力,没想到把方力打死了。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王某、马某等人殴打方力所使用的种种手段都是模仿电视和网络游戏,而电视和网络游戏上的‘人’是打不死的。所以他们认为仅仅是打了方力一顿,根本想不到方力会‘死’。可见,充满暴力和不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对他们的毒害之深。 案例2:小芳是一名初二学生,家境优裕。小芳平时每个月都有好几百元的零花钱,还交了不少社会上的“朋友”,因此私底下被称作“校园大姐大”。今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小芳看中了同班一位女同学的新款卡通电子表,非要借用几天,那位女同学坚决不肯。自觉很丢面子的小芳次日下午叫来5名校外男青年,放学后将那位女同学拉到校外一僻静处拳打脚踢,并用烟头将女同学多处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被捕后,小芳称想成为真正的“校园大姐大”。据介绍,近年来我国青少年作案的平均年龄为15.7周岁,其中校园暴力占一半以上。他们往往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这类犯罪被心理学专家称作“青春期焦虑型犯罪”。 法官提示:提高鉴别能力。不要盲目地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手段和情节。 二、 毛华最初结交的是一些与其同样厌学的同学,他们经常在一起钓鱼、到网吧打游戏、到通宵录像厅看录像。从开始的偶尔一两次逃学,发展到一天、两天,甚至长时间的旷课,后来又结识了陈某等社会青年, 一天,陈某召集毛华、林某等几名兄弟伙在一个旅社的房间预谋,准备抢点钱作为到广州的路费。陈某对如何实施抢劫作了分工安排。准备一旦得逞,就一同前往广州。财迷心窍的其他同伙均表示赞同。 没有活动经费,毛华还主动拿出自己的学费,“慷慨”地把400元学费交给“老大”购买抢劫时用的匕首、手套等作案工具 愚昧无知的毛华,非但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进入犯罪的预备阶段,反而还为自己“讲义气、有钱大家用,可以赢得兄弟的尊重”的做法而沾沾自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计划

东山中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计划 为了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步一加强我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学校成立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陈安付任组长,黄国泰副校长、陈伟胜副校长、任副组长,王均香、唐海文、黄斌、沈奋飞、王和森、王挺、谢丽民、尤晓霞、王小平、各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重点 1、切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 大力宣传,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校外教育,使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影响。动员社会各方面的人才资源,发展壮大由家长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组成的校外志愿辅导员队伍、家长学校等,形成校外教育队伍的社会化。开展符合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具有青少年情趣和时代气息的体验活动。通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争做遵纪守法少年”、“模拟法庭”、组织“青少年法制讲座”、“远离网吧、远离毒品、远离犯罪、净化心灵、健康成长”

暑期文体活动,帮助青少年自觉远离不良社会影响,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推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上社会化、法制化的轨道。 2、与司法、综治委、公安联合从政法干警中聘请了政治责任心强,法律业务熟练,思想作风好的同志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 3、建立家长学校,强化家庭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教育机制。 4、实施挽救工程,促使有问题未成年人转化新人。切实帮助问题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掌握专门的技能,关键加强对这些学生的思想教育力度,促使有问题未成年人尽快转化新人 5、充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对师生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进行法制讲座,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等活动,陶冶青少年思想情操。引导帮助未成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措施 1、优化成长环境。家长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起着特殊的作用,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他们的家长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教育家长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给予孩子以正确的教育与监护,帮助引导孩子形成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好学上进,自尊自强的思想,并以高尚的道德和情操去影响、感染自已的子女,为子女当好榜样,善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演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演讲 稿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一、从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说起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一个被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无论是从报纸、电视还是网络,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息已经屡见不鲜。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2009年2月16日,17岁的陈某和16岁的小卢以及尚不满15岁的张某三人,因要办事身上没钱,遂来到安徽省宁国市某中学门口,计划在学生放学后,向该校学生借钱。待到学校放学后,三人立即向早前认识的学生借钱,谁知分文也未借得,在这种情况下,三人遂决定“实在借不到,就硬要。”于是先由年纪较小的卢、张二人在校门口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在两名学生处分别要来人民币2元和1元。随后,在听说一学生身怀320元学分款时,卢、张二人立即向其索借120元,该生当即拒绝,于是卢、张二人将其带到学校附近一围墙处,连同陈某一起继续言语威胁,此时,该生仍拒绝借钱给三人。于是,三人用暴力手段致使该学生被迫交出了120元。案发后,被抢学生立即报了案。随后,陈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卢、张二人也在随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卢某和张某三人案发时均已满十四周岁,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三人作出如下判决: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三名被告人因为身上没钱临时起意抢劫之念,导致了一念之差,终获徒刑的结果,给社会、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而且呈现出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中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防范和遏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座谈会上的讲话

共筑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天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座谈会的发言材料各位领导、同志们:近年来,教育局始终坚持“德育为首,五育并举”的原则,在做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学质量这个中心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尤其是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好的教育效果。但是,由于受社会生活中的一些丑恶现象、高科技网络世界、不正确的家庭教育、部分学校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等影响,加之青少年自制能力较弱,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青少年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致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我们可谓任重而道远。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我们只有结合全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更新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责任,拓宽教育途径,发挥社会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坚持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工作,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强化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帮助,才能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1、针对20xx年和20xx年上半年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人数增加的严峻形势,教育局党委充分发挥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将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调整至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学校年度“三位一体”的综合考核,与教学、行政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2、深入贯彻教育局《关于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安排意见》,加强对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并通过教育系统中心组学习、党政领导会议和学校德育工作者的各种培训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制定对策,不断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为切实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奠定思想基础。3、进一步明确学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责任,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明确学校的综治目标,特别是学校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责任目标,将其与学校评优,领导晋级有机地结合起来,强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二、提高思想认识,强化预防机制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义务教育法》,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作为重点,不断探索新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思路,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有更高的起点,更新的突破,更大的成效。2、努力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不能只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3、结合学校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司法、公安专业人员和兼职法制副校长的法律智力资源,为在校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系列讲座,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组织在校学生旁听有关案件的审理,以案讲法让他们切身感受违法犯罪与刑法的必然联系等,增强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4、加强学校干部、教师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定期对干部、教师进行法律知识的考核,将法制教育的成效纳入到班主任、学科教师的工作业绩档案中,作为评优、任聘的依据之一。三、加大教育宣传,营造舆论氛围1、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大思想政治课、思想品德课等课程育人力度,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作为教学的重中之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用学生熟知的事、身边的事教育学生,搭建未成年人学法、用法的平台,以“两法一例”为核心,开展“以案说法”、“模拟法庭”等活动,用具体案例诠释法律条文,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2、充分发挥学校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利用学校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黑板报、橱窗、学生手抄报媒介,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主题班团队会、组织中小学生观看法制教育影视片、摸拟法庭等形式,在校园中广泛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教育活动,并在教育中融入禁毒教育、反邪教教育的内容,形成综治宣教的浓厚氛围,让广大师生受到深刻的法纪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讲课稿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讲课稿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你们好!我今天讲课的主题是有关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目的是让同学们更加清楚地了解如何预防自我犯罪,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下面,我先说个案例。2002年6月16日这一天,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令人刻骨铭心。 这天凌晨2点40分左右,位于北京海淀区一招牌为“蓝极速网络”的网吧突然起火。顿时,烈焰腾腾、势不可挡,大火引起电器设备和显示器屏幕玻壳爆炸。由于网吧只有一个门,着火时还锁着,窗户也都被铁护栏封住,网吧里的人无路逃生。后经市民帮助撬开个别护栏和及时赶到的消防队采取紧急措施后,部分被火围困的网民这才从窗户跳出或被救出。这场火当场烧死20人,17名伤者送医院抢救,后来受伤者中又有5人死亡。 后经查明,纵火者是几名只有十三四岁的中学生,因和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后起意报复,故意纵火将网吧点燃。北京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认为这几名中学生刘某、宋某、张某,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三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判处刘某、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参与纵火的还有一位因不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人们之所以对此案无比震惊,不仅是因为这场火灾造成的伤亡多,更主要的是对几名十三四岁的中学生的罪行竟如此恶性,如此危害社会和他人而触目惊心。 实际上,问题的严重性远不止于此,类似“蓝极速”纵火案这样的青少年犯罪并非独一无二,校园暴力和某些学生的出轨行为成为了困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问题。从上个世纪80年代青少年犯罪出现高峰后,至今仍居高不下。面对这一严峻问题,人们不能不为社会稳定担忧,为未来的发展担忧,为青少年的命运担忧。有专家警示: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影响中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同学们: 大家好,根据市普法办的安排,今天由我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部与同学们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那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感觉这此活动是非常及时、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前几天,我们刚刚办理完一起三名学生晚上逃出学校拦路抢劫的刑事案件,而就在今天,我们中心又接到了一起法院指派的未成年人杜某寻衅滋事案。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而在校学生的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就拿我们法律援助中心来说吧,仅去年一年,在我们中心办理的31件犯罪案件中,就有20件是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其中有11件是在校学生犯罪。那么同学们一定想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我们又如何来预防违法犯罪呢,今天我想结合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一些典型案例,就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咱们一起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未成年人,同学们说了,是不满18周岁的人,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但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指14—18周岁的人,这与大家的认识存在差异,这是为什么呢,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论干了什么,都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这里同学们也要引起重视,不要认为不满14周岁什么都可以做,什么责任都不需要承担,存在这种错误的侥幸心理。这里不承担的仅仅是刑事责任,而在法律上还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等。在不满14周岁时触犯法律,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这也是非常严厉的惩罚。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了以下八种犯罪则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是哪八种呢,分别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远离犯罪未成年人讲课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嘉宾、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法律知识。今天走在校园里,我想起了顾宪成的一句话“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同学们在学校里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窗外事,学习一下法律知识。 说起法律,可能有的同学会觉得我们还只是学生,法律离我们太遥远了。其实,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走在大街上要遵守交通规则,我们到商场买东西又要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发生纠纷打官司要用到各种法律,你们长大以后结婚又要遵守婚姻法。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和一个女人结婚,如果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结婚,那这个男人犯了什么罪呢?对的,这就触犯了刑法,构成重婚罪。其实法律就是解决生活中矛盾的标准规范,是衡量公平和公正的标尺。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国的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触犯了它,会剥夺人身自由(坐牢),甚至会剥夺生命(死刑)。 学校是神圣的知识殿堂,监狱是肮脏的聚集之地,这两个地方相比,一个是天堂,一个是地狱,那么从学校到监狱究竟有多远?从我们现在所处的位臵到湛江第一和第二看守所只有两公里。从另一角度来看,守法或犯罪往往就在一念之间,违法犯罪与我们仅有一步之遥。 那么当今青少年犯罪现状如何?青少年学生应如何摒弃身上不良习惯,远离犯罪?这就是今天我要和同学们一起学习的两个内容。 让我们来看下这几幅书法作文,这是一个少年写的,钢琴比赛金奖、书法大赛金奖、申奥形象大使,无数的光环笼罩在这孩子身上,同学们知道他是谁吗?他就是李天一! 15岁,李天一因驾宝马车受阻打伤行人被处劳动教养;17岁,李天一解除劳教9个月后,又因伙同4名男子轮奸一名酒吧女,该案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判,最后判处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他将要在冰冷的铁窗里度过其人生中最美好的十年青春时光。可惜、可悲、可叹! 李天一是一个名符其实的星二代,家庭背景特别好,生活条件优越,受到良好的教育。但是,为什么这些不良事件会接二连三地发生在他的身上呢?“李天一”案不断发酵(jiào),让更多人的目光关注青少年的成长问题。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不愿面对但又无法回避的现实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来到马埠中学,和同学们坐在一起,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些问题聊一聊。 在讲正题之前,我首先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三个概念”。“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青少年”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一点很重要。 为了便于同学们理解和记忆,我今天的讲座主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展开,以让你们达到学习的目的。下面我将分为以下几大部分来进行今天的讲解。 第一部分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对同学们来讲不是很陌生,但对二者的区别恐怕就不是很清楚了。(临时将几个案例区分违法和犯罪:盗窃、敲诈勒索、伤害)违法,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我们通常所讲的未年成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

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这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改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 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情节特别轻微可免予处罚,但要予以训诫。再讲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

2019年预防青少年犯罪范文.doc

2019年预防青少年犯罪范文 篇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肩负着祖国未来发展的重任。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事关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事关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事关我国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学校在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担负着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职责,近年来,在市教育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光荣小学充分发挥教育指导职能,协同司法等有关部门以教育、引导、帮助青少年为出发点,积极行动、主动预防,认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大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及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学校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中加强协调,健全组织,强化责任,切实落实好各项工作,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列入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由校长任组长,法制副校长、德育副校长任副组长,德育主、大队辅导员任负责具体工作的领导机构,使学校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动作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工作。各班级都将本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之一来抓,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报送材料形成制度化、常规化。班主

任、科任之间经常沟通,联系密切,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是以“两法一例”为核心,普及开展“以案说法”、“法制讲座”、“辩论赛”等活动。“以案说法”活动用具体的案例诠释枯燥深奥的法律条文,非常形象直观,而且易懂易记,深受全校学生的喜爱。二是利用教育基地,大力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听取案例等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活动。 三是将法制课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大力普及法制教育,健全了管理制度,保障了每学期开设有两节法制课和一节法制报告。随着学校法制教育活动的正常化、规范化,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的提高,法律素质有了明显的增强。 四是加大学生自护教育。学校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交通安全法规报告、张贴安全卫生挂图、印发防灾避险安全知识守则,举办“校园拒绝邪教”、“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图片展等活动,这些活动有效地保护了青少年的生命安全和提高了学生的自护能力。 三、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为了进一步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减少外部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侵害,我们严格防控学校周边地区乱摆乱卖、非法占道的经营摊点,严厉查处学校门前设点赌博、非法贩卖、出租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等扰乱学校周边秩序的行为,维护好校门前秩序,增强师生安全感。 四、发挥“心育”作用,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讲课稿课件

青少年安全常识预防违法犯罪 什么是安全?简单说就是没危险, 怎样才安全?学习、生活应注意什么? 1、时时有安全意识,从小树立安全第一潜意识 2、注意“走、水、火、电、食、饮、玩”; 3、学习防范安全事故, 4、接受老师和家长的教育, 5遵守规章制度和纪律; 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末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你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我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男,19岁,无业青年)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亦摸的事情,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该学生感觉好玩,将自己买来的饮料,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己,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两个15岁少年预谋后,持马刀和绳索杀害一名13岁学生,动机仅是为今后闯社会“练胆”。他们杀人的原因仅是给今后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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