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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房地产企业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管理的需要,明确企业责任事项的追究原则、程序、方法与措施,特制定本办法。损失额2 万元以下,且负面影响未超出部门范围,不构成责任事项的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职能部门及其属下各子公司和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发生的违规违纪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均应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应行政及经济责任。

(一)、故意责任行为是指员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二)、过失责任行为是指员工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结果的行为;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尽职、不尽责,以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员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构成严重过失责任行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原则及权限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依据,除以企业及各单位内部所有制度流程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各单位责任制(如年度经济责任制、部门责任制等)、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五条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制度流程、或应尽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过程)进行责任追究;(二)、授权人对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带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手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手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手全部承担;

(五)、对故意实施或造成外部的、明显的、直接经济利益损失的行为,从重、加重,直至加倍对当事人实施责任追究;

(六)、对责任范围内事项推卸责任,造成整体工作延迟,使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七)、对需团队合作的工作,不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按比例赔偿公司利益损失,并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

(九)、责任追究以对责任人个人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和行

政处罚为主,但对于有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

单位和部门为责任追究主体。

第六条责任界定的证据原则: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位未进行有效分离,业务操作不尽责、不尽职,致使企业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含所属单位)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

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办法中各条款免责举证责任归属于被调查(处罚)的当事人。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一般流程:

(一)、责任追究总体流程如图

(二)、审计监察责任事项具体责任追究流程

(三)、涉及审计监察委员会人员的处理事项,当事人应当回避。第八条责任追究处理权限:

(一)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涉及企业高层成员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

(二)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对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损失金额较大的或涉及单位高层的责任事项行使处理决议权;

(三) 企业审计部对审计(调查)发现的责任事项或属下各单位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任事项,单独或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调查、取证,有权向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提交责任事项处理议案;

(四) 企业内部各单位(部门)对属于自身处理范畴内的责任事项,参照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原则、程序与措施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相应的上级部门报送处理决定,同时报企业审计部备案。

第九条责任追究处理程序:

(一) 根据审计调查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公司会议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等,立项或要求有关部门立项调查;

(二) 调查取证,初步确认责任事故产生原因、初步责任定性以及估算利益损失额,并向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

(三) 提交《责任追究处理议案》,包含经济赔偿与行政处分;

(四) 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发布责任追究的相关处理决议;

(五)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处理决议的执行;涉及对外索赔的,由责任事故所属部门会同企业法务等部门进行执行;

(六) 企业审计部门跟踪处理决议的执行情况,执行完毕后项目结束。第十条对责任事故应负责任有重大嫌疑的当事人,在处理机构介入调查后,尚未获得足够证据或尚难完全推定其行为责任前,为防止责任确定后难以执行,人力资源、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部有关指令暂时冻结当事人在企业内各项利益的发放。

第十一条责任事故涉及的外部合作单位(供应商、承建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广告制作商等外部业务关系单位,以下全文统称合作单位),根据审计监察项目调查的需要,为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审计部有权提出“资产保全”议案,暂时冻结合作单位往来款项,相关单位财务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执行,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决议效力,不因做出处理决议的机构内部行政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事人可于收到处罚决议之日起7 天内向审计监察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除经审计监察委员会主任批准可暂停决议的执行外,不停止决议的执行。企业审计监察委员会所做决议为终审决议。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处理分则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追缴非法所得、实施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三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严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除责任追究,或者

通过并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处罚:

(一) 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二) 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 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积极主动协助审计部门及其他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四)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 采取诸如拒绝接受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处理机构与人员正常调查工作的;(二) 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 拒不接受处理,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四) 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处分的(第三次开始从重处罚);

(五) 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责任事故分类及追究标准:

(一)责任事故按照损失金额大小分为“一般损失”(2-50 万元[含]);较大损失50~200 万元[含]);重大损失(200~500 万元[含]);特大损失(500 万元以上)。经济赔偿标准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

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具体标准见第十七条。

(二)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较大损失”、“重大损失”、“特大损失”等相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三)对虽未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但存在过失、执行不力、不尽责、失职、违规违纪等事实的责任人,主要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责任事故影响程度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年薪水平、审计调查的配合度,可对责任人实施300—30000 元的经济赔偿追责。其他日常经营行为的奖惩,适用《企业奖惩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

1)、对故意实施且已经或可能从中获取利益的,可以直接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2)、对影响极坏的不受损失额限制,可以直接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基本承担比例表如下:

例如某责任事故损失额达1300 万元,涉及直接操作人员甲、业务负

责人乙、部门负责人丙、项目负责人丁,经济赔偿比例测算如下:1、按照超额累进比例计算赔偿基数A=110.5 万元

50 万元损失额适用20%赔偿比率,50*20%=10 万元

150 万元损失额适用15%赔偿比率,150*15%=22.5 万元

300 万元损失额适用10%赔偿比率,300*10%=30 万元

800 万元损失额适用6%赔偿比率,800*6%=48 万元

2、本案属特大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人员角色承担赔偿比例

甲负直接操作责任,虽无决策权但并未预见和提出关键损失风险,承担10 万元经济赔偿;

乙负业务督导及决策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承担50 万

元经济赔偿;

丙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领导责任,承担30 万元经

济赔偿;

丁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对发生的损失承担连带管理责任,承担21.5 万元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赔偿基数”为企业范围内最低经济赔偿标准。在责任承

担时,酌情考虑责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企业属下项目公司、经营单位可参照本标准及责任追究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赔偿额度与承担比例。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此赔偿标准。

第十九条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处理机构确认。其中,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确认的额度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

第二十条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且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经济赔偿款及外部索赔所得,实行“谁受损、谁受偿”

的原则,用于补偿已受损利益,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表彰举报人员、审计人员、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人员,原则上单项奖励总额为单项责任事故经济赔偿及收缴非法所得总额的20%,在受奖人员

间依照贡献大小按比例分配(有关规定具体参见《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

第四章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节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造成公司损失或存在潜在损失风险的行为,对直

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一) 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或基本常规常识操作

业务,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 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或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他不可告人

的目的、或利用职权干预(或直接操作)业务,影响业务公证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三) 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而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四) 以不公开、口头授意或直接干预等方式引入有关联关系的合作单位,业务水平明显低于一般竞争者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的政策,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供便利的;

(五)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等多种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理;

(六) 各单位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责任事项和诉讼事件,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或擅自越权处理的,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

(七) 向上级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励的;

(八) 违反相关规定私自拆卸电脑、设备等实物资产,给公司的资产管理带来风险的;

(九)结算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充分免责理由的;

(十)财务审核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不能提供充分免责理由的;

(十一)责任人员或部门故意或过失拖延业务办理,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第二节对无直接经济损失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触犯法

律的另行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在供应商引入环节主动或被动收受好处影响业务公开、公正、公平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5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外泄露公司商业信息或秘密,以谋取私利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4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三)不遵守公司的供应商管理制度,威逼利诱合作单位以满足个人不合理要求,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四)在采购验收环节和材料进场验收环节,未恰当履行岗位职责,随意提高或降低验收标准以谋取私利,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2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五)员工个人婚丧、嫁娶、生日等活动不准许邀请合作单位参加,否则除给予1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加倍给予行政处罚;

(六)不准许员工个人以任何名义向合作单位借款,否则处以1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七)不准许员工与合作单位打业务牌或进行其它赌博性质的活动,否则处以2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八)工程验收环节故意降低标准或放松监管谋取私利尚未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除追缴不合理所得并处3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同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九)不准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招揽(生意)业务获利,否则处以4000 元以上经济赔偿处分,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十)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辞退或开除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降级或调岗、降职、辞退处理:

1)、打击报复提意见、投诉的人员和合作单位;

2)、兼职于公司的合作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对公司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4)、存在利用本身职务为其亲属开展与公司相关联的业务提供便利的机会,或不主动回避的;

5)、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6)、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合作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7)、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

8)、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

业务,影响业务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的;9)、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律师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且合同显失公平的;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10)、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挪用、侵吞、盗窃、虚假、诈骗等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或为他人提供非法侵占、占用公司资源等便利;11)、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账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处理往来账等会计业务,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2)、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将商品的销售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外泄的。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企划和技术资料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

13)、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的;

14)、其他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十一)对下列员工行为可以直接作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降职处理,对应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可以做通报批评、降级或调岗处理:1)、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

2)、对业务操作中发现或应当发现的违规、违纪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或现象不及时予以制止,或未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的;

3)敏感岗位的员工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监交人、移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监交人、接交人、接收人的直接上级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

4)、不按规则操作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OA、明源系统、ERP 等),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未经批准,将信息系统的权限告诉其他人员,或不合法授权由其使用;5)、违反企业会计凭证管理制度,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不按照规定要求装订、保管和处理财

务凭证、单据、票据,或遗失财务凭证、票据。在会计记账业务中,资金收支管理混乱;未能对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及时履行跟踪及催收义务而导致出现呆账、坏账;对企业内资源投入部门监控不力而造成企业资产非正常受损或超指标积压,加大企业经营风险;

6)、违反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实物资产长期(连续三个月)账实不符的,对存货不合理积压时间较长,并未及时如实上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反映情况的;因管理不善导致毁损;不按规定进行入、出仓及退货操作;

7)、违反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不与往来单位对账或对于不符帐项敷衍了事,导致无法真实核实与往来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增大经营风险,或造成遗留问题的;

8)、违反工资、提成、奖励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营销部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实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或者隐瞒发放标准的。或利用职权假借销控等手段内部抢掠客户资源、抢夺销售提成等。

第三节对投资及采购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为达到逃避审批、招标等不正常目的,人为地将项目化整为零的,或编制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违反招标管理制度流程,人为操控招标过程,使招标工作丧失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

(三)在尚未进行全面的市场询价的情况下,盲目发标、评标的;

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操作行为的,如因与某投标人有不正当利害关系,而向其透露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的;

(四)违反招标管理相关制度及流程,引入选择合作单位时隐瞒重

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合作单位,在后续合作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五)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招标管理制度,将项目化整为零或

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招标,或者泄漏标底、质量标准等信息影响招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六)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缺乏责任心,

未能严格认真履行多方询价、有效竞价等必要的采购程序,采购竞价不充分、不尽责、不尽职,采购价格高出同期市场审计询价平均价格水平达6%-10%,予以通报警示,一旦高出10%以上,即认定为给公司

造成采购价差损失,对无正当理由免责的,实施责任追究;

(七)公司员工在投资项目或采购项目的经办过程中未尽职尽责,

导致重复投资或重复采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八)承担和参与项目建设、验收等一系列业务的人员、职能部门(含经营单位),违反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故意或未足够地履行职责,致使供应商在实施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九)在采购合同谈判、签订、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

目的过程监控,以及对供应商的不合理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

造成利益损失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

(十)在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出现合同条款要求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规范内容,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一)在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超出招标文件约定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专项优惠补偿性规定,加大公司投资或采购成本,或造成公司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二)公司鼓励员工推荐目标合作单位,但是严禁借推荐单位谋取个人利益。对借给公司推荐合作单位为名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十三)投资项目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土地、预售等业务的保证金退回手续,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可按保证金贷款利息计算损失);

(十四)投资项目经办人员工作不作为严重影响投资项目进度(建议7 天以上),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可按土地贷款利息计算损失);(十五)投资项目经办人员违规侵占公司资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第四节对营销推广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策划推广人员、营销负责人等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于营销资源、广告资源、公关资源等投放不按规定报批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逃避审批或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

(二)对市场策划、销售代理、广告代理、制作及投放采取各种形式

规避招标,或者虽然实施了招标,但价格高出当期市场审计询价平均价格的10%以上且无足够理由证明的;

(三)在合同谈判、签订、实施过程中,故意或过失放松对项目的过程监控与评估,使业务办理显失公开、公平、公正性;

(四)违反营销管理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侵占、私分销售物料;以虚报申报,以次充好等手段侵占公司资源的;

(五)违反业务提成发放管理的规定,将业务人员提成施行“发放后索回再分配”的二次分配操作。

(六)违反公司规定,授意或暗示相关业务合作单位赠送财物、礼品等,获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营销推广活动缺乏计划性、擅自更改,导致销售物料浪费或其他营销资产闲置、浪费的;

(八)营销物品物资(包含但不限于销售折页、赠品、样板房家具

饰品等)管理不善,发生帐实不清、实物资产丢失、毁损的;

(九)销售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向客户做出不切实际的书面或口头承诺,给销售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五节对房地产项目开发事项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据第

十六条规定,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等进行相应处罚:

(一)前期市场调查、项目策划、市场定位出现明显的失误导致项目开发不利,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

(二)方案评审、规划设计论证不充分的,致使后期业务产生直接经

济损失或严重影响效率的;

(三)未规范实施图纸审查,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而未发现或未提出,致使在后期施工过程中不得不变更设计的;

(四)施工过程中出现随意性变更,或同一事项出现三次及以上重复变更,且无特别充足理由的;

(五)未按照设计变更规范流程处理设计变更事项,先实施后补办变更审批手续,无充分合理理由的,依照工程变更金额作为经济赔偿基数实施责任追究;

(六)工程管理人员故意或未能足够履行职责,使工地工程实物资产非正常毁损、丢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七)工程管理人员故意或未能足够履行职责,放松材料进场检验控制,对施工单位未按图纸、工序或质量、技术、工艺标准施工、擅自更换材料品牌、偷工减料等行为未能发现或未予以制止的;

(八)工程管理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现场管理、进度款(工程量)申报、现场签证、验收等环节,利用自身地位放松监管,以各种手段向施工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存在利益损失风

险的;

(九)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发生结算资料缺失、错漏、矛盾、模糊,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含索赔)的;(十)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发生竣工图与现场不符、且单项造价与实际相比超过5000 元,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存在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一)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二)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十三)工程管理人员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和监管业务,对工程变更和签证(含反签证)未及时办理相关记录,且无充足理由的,依照工程变更金额作为经济赔偿基数实施责任追究;

(十四)造价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参考价制定、进度款审核、工程结算等环节利用自身岗位资源以各种手段向施工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五)造价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将公司相关业务信息外泄,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六)造价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未尽职、未尽责,编制的预算参考价严重偏离市场价而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

(十七)设计人员违反职业操守或违反相关制度流程操作业务,影响房地产开发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十八)在房地产开发价值链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影响房地产开发质量、进度、成本、安全、资料及时完整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存在损失风险的。

第六节高层责任追究特别条款

有限公司公房屋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房屋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切实做好公司房产的统一管理,保障房产的科学利用,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2.1本办法所称的房产是指本公司拥有的房屋。 2.2用于办公或公司员工住宿外租房屋依照本办法执行。 2.3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公司员工。 2.4公司房产由综合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公司房屋登记、装饰、维修、租赁、监管及资料保存。 3房屋使用 3.1房屋新增。 公司自建或购买的房产,综合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后将其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整理。 3.2房屋租赁。 3.2.1因生产经营需要租入的房产,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部办理租入手续,签订租赁合同,会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使用部门管理。 3.2.2如因公司业务调整需在外地租赁房产,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综合部委托需求部门代为办理租入手续,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和

房屋相关资料必须提供综合部备档。 3.2.3公司租住房人员安排以及公司承担费用。{房租、水电、物业、燃气、床上用品(四件套、枕芯、被子)}。 3.2. 4.1总经理、副总经理:独立住房,公司承担全部租房费用。床上用品按照800元/人购买。 3.2. 4.2部长级(含公司引进高级人才):合住房,按照一人一房原则安排住宿,公司承担全部租房费用。床上用品按照600元/人购买。 3.2. 4.3特殊员工一:合住房,按照每户不大于8人安排住宿。公司承担有限租房费用。其中,冬季11月、12月、1月,夏季7月、8月、9月电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00元,其他月份电费每人每月不超过30元,超额费用由租住人承担。水费、燃气费每月30元报销。床上用品按照200元/人购买) 3.2. 4.4特殊员工二:合住房,按照每户不大于8人安排住宿。公司承担房租,其他费用和日常管理有租住人自理。 4.房屋管理 4.1每位入住房屋员工必须保证以下事项: 4.2检查屋内所有设施是否完好,能否正常使用。如使用中出现设施损坏应及时告知综合部,由综合部负责修缮,如因人为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则有本人承担修缮或更换责任。 4.3清点屋内使用物品,退房时,由综合部检查物品是否完整,如短缺,由本人负责赔偿损失。

SS房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SS房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的经济活动,均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纳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纳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咨询依照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治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合同负责部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把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形,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托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托付分固定期限托付和业务托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专门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纳固定期限托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样人员均采纳业务托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托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咨询专门治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托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物资、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紧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不保管。 第十五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方法所规定的合同要紧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对既有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满两年及以上)通过一定的检测手段,现场随机测得各构件的实际强度,并通过 科学的统计方法推定出强度值,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使用荷载)和实际尺寸用计算机建模计算,根据房屋本身的抗力和外界作用效力的比评价各鉴定单元的等级,然后综合给出房屋的安全评级。下面小雅就房屋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了信息。 20xx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 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移。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房地产公司行文管理办法

行文管理办法 为规公司各种文件的起草、签发和管理流程,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正确指导公司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各部门、下属公司参照执行。 一、主要容 公司的行文管理主要包含发文管理及收文管理。 (一)发文 发文,是指公司对外发出的文件。公司发文分为一般事务性文件、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文书。 其中,一般事务性文件包括:通知、说明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公司在管理中的各项规定、办法、措施等;公务文书包括:请示、报告、指示、布告、公告、通告、批复、通知、通报、决议、函、会议纪要等; (二)收文 收文,是指公司本部收到的各类文件,按来文方向分,分为外部收文及部收文。 外部收文,指的是公司以外来文,包括上级机关、主管单位的信函、公文、传真等;部收文,指的是下属企业的请示件、方案等。 (三)收发文管理 公司下发的公文由综合部统筹管理,人资部门、各独立法人企业有权自行向上、向下发送公文,涉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对外宣传、联络的

文字材料,由综合部以公司名义发文。公文字号由综合部统一编制(详见附件1)。 公司收到的外来文及部呈报件都交由综合部进行收文办理。公司外来文件和部文的收文编号,由综合部按年份依流水号一文一号编制。 二、收、发文处理程序与要求 (一)发文处理程序(详细流程见附件3) 1、申请 一般事务性文件的发文,应事先向相关领导提出口头申请。 公文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发文,应事先向分管副总经理提出口头申请。 2、拟稿 各类文件拟稿承办部门: (1)公司总部对外文件、重要会议纪要由综合部负责拟稿; (2)各下属公司对外文件由下属公司自行负责拟稿; (3)职能部门各种一般事务性文件,由发文部门拟稿。 (4)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拟稿。 格式要求 各类文书拟稿要求观点明确、述清楚、条理清晰,标点符号使用正确。具体发文格式如下: (1)文号格式 ①文号格式以发文单位+[年份]+XXX号为标准; ②XXX号要求三位数,按发文时间先后依次编号,例如001、002;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协议书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一条为完善集团公司内部建设,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均适用本合同管理制度。营运总部为公司合同签约和履行的审核、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不得利用对外签订合同谋取私利,并做好合同保密工作。违反本合同管理制度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行政上或经济上的处罚;触犯国家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会签过程即是合同内容的评审程序。合同的会签部门及其会签人、审核人应当分别对合同的技术、经济、法律、文字以及决定是否签订等各方面负责。 第二节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签订合同必须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要和计划。合同合作供方必须是经集团公司或责任公司(部门)通过招投标或经比价后按程序批准的选择供方。 第六条凡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对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公司合同的代理签约人由行政(人事)总部根据总裁的指定,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责任公司(部门)在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应及时、充分,收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市场调查等信息,工程类招标项目合同文本起草由营运总部负责(非工程项目和责任公司比价项目由责任公司负责),控股公司合同由控股公司负责起草,合同条款必须严谨、细致、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相关条款由项目公司提出。严禁合同条款交由合同对方提供(除配套等垄断性行业)。已具有合同标准版本的项目应在标准版本的合同文本上进行起草、修订。合同责任公司在执行合同标准版本过程中的建议或碰到的问题需及时书面反馈给集团营运总部,由集团营运总部会同律师对合同标准版本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完善。 第八条在签订合同前,合同经办部门必须仔细了解合同对方签约人的身份、权限,了解对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资信情况,同时,应查看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签约人的授权书

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5)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5)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0593公司房产管理办法(5) Company Real Estate Management Measur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房产管理办法(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公司房产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使用,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房产是指在公司属地上的一切房屋建筑物,主要有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后勤服务用房以及各类附属用房等,其产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三条房产管理必须符合公司总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科学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章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房屋维修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公司房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行政管理部是公司房产管理、维修、改建及扩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用房分配和调整方案,提出房屋建设维修的意见。 第六条行政管理部负责房屋建设、验收、房屋土建(内、外墙、地面、屋面、门、窗)、上下水管道及供暖设施、环保、工艺水管线、消防管线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房产管理总台账,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各项验收,办理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档案管理。 第三章房产管理 第八条公司房产实行统一管理,由用房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总经理审批,行政管理部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九条用房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占用或调换用房,不得私自出租用房、不得私自改建、扩建,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和改变用途。因机构调整,用房单位要按时办理用房退交及调整手续。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随时检查用房单位房产使用情况,发

万科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万科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万科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在集团各部门、各一线公司以及广大员工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下,基本完成修订稿,再次衷心感谢! 为了最大程度地完善该项制度,现再次向集团各部门、各一线公司以及全体职员征求意见,希望大家不吝赐教多提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 此次是该办法最后一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月18日,根据大家的反馈意见作出修改后,将在2月底在集团内实施,您的意见就是我们的工作内容,千万要抓住机会噢! 以下为拟实施的《万科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最后征求意见稿)正文: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名称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版本第页共页 编制更改审核批准生效期年月日 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公司的合同管理,规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控股公司。 职责: 1、集团公司法律室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实施和监督。 2、各控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法律室)或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对本办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3、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保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具体实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最后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合同的保管 第五章其他规定 附件: 一、合同的分类和编号 二、合同审批表 三、合同归档登记表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合同是公司行为的重要表现,是公司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办事流程,减少法律风险,使合同的订立、履行、保管有章可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除特别指明外,适用于: (一)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所有万科控股公司。 (二)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所有合同和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保障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损失,促使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类型 一、按范围分: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分: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三、按性质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分: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 一、责任追究: 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 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情形:(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6、重要责任: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百科名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颁布意义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颁布意义 " 禁止中介吃差价 " 各界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的认可 展开 编辑本段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 页脚内容2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制度 编制说明 一、本制度是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施的基础管理文件,旨在规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业务活动。 二、本制度由公司负责编制、发放、修改与管理。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 公司,以便及时补充和修改。 三、本制度作为公司内部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外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一、项目管理管理框图 二、岗位职责 1 .总经办 2 .总经理助理(策化) 3 .总经理助理(工程) 4 .总经理助理(行政) 5 .总工程师 6 .行政办公室 7 .办公室主任 8 .人事管理

9 .文秘管理 10 .行政后勤 11 .前期部 12 .前期部经理 13 .项目策化师 14 .销售部经理 15 .工程部 16 .工程部经理 17 .土建工程师 18 .水暖工程师 19 .电气工程师 20 .技术档案管理员 21 .合同预算部 22 .合同预算部经理 23 .合同管理员岗位职责 24 .预算员 三、行政后勤管理制度 1 .公文管理细则 2 .档案管理办法 3 .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规定 4 .办公区域管理规定 5 .考勤管理制度

6 .休、请假管理制度 7 .离职管理制度 8 .保密细则 9 .惩戒细则 四、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1 .现场管理会议制度 2 .合同管理制度 3 .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4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5 .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6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办法 7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8 .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9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办法 10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11 .工程进度付款管理办法 12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13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14 .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15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职位名称:总经办(集体负责制) 所属部门:

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制度[119575]

房地产中介合同管理制度[119575] (一)、制式委托书与制式《租赁合同》由区域统一印刷;《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由各中介店自行向所管辖的房产交易部门购买,均有相应的合同编号,各中介店店秘应规范、监督经纪人合同申领、归还的相应备案,《租赁合同》和《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一但有遗失,《租赁合同》罚款2000元,《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罚款5000元,而且要在报纸刊登作废声明。 (二)、制式委托书是客户与中介店之间的协议( 中介店签署协议时使用公司注册名称,而不是特许商号)。当客户无论是买方、卖方中两方或一方,通过本中介店的经纪人经纪活动而实现买卖或租赁交易时,中介店首先要求客户双方使用《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三)、各中介店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区域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或区域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中介店店长有责任、有义务规定并教育本店所有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制式委托书、《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任何不使用体系制式委托书与规定合同的中介店经纪行为都将是对整个体系一致性、标准化的伤害,将是对CENTURY21威信及中介店信誉的伤害。若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区域分部将有权根据《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要求中介店改正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中介店向区域申购(取得)的每一份制式委托书与合同,无论本委托事项是处于任何一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期内、已成交、已过期、已取消(作废),或本委托与合同尚未使用,中介店都有义务在《CENTURY21中介特许经营合同书》规定的合同期限及合同终止后的三年内统一妥善保存,做好保管工作。 (五)、本规范制订依据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中国总部的区域销售信息系统指南以及合同报表管理要求,同时结合房地产中介公司体系的业务现状及其需求。因此依据体系内部业务类型及流程的拓展,房地产中介公司武汉区域保留对此规范的修订权。 (六)、中介店在签署完合同后须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所签合同的复印件送至区域连锁服务部备档。『含《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和制式《房屋租赁合同》』 Ⅱ、合同禁用语言说明 (一)、注意事项: 切记核实卖方为房屋直接权属人,切记核实房屋所有产权人均已知情并同意出售该房屋产权。 (二)、合同填写”七不可七必须” 七不可: 1、不可出现合同更名;

xxxx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三原顺通运输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的工作制度和规章,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公司制度或工作流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5、工作中推诿、拖拉造成不良后果的; 6、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在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有其它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抗拒执行公司决议,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房屋交接管理办法及流程

合肥鸿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君 和 皇 家 花 园 交 房 筹 备 方 案 日月日期:年20131029

房屋交接管理办法及流程 一、目的 规范操作,确保房屋交接工作有序进行,避免交房现场混乱现象的发生,使业主能顺利办理交房手续,竭诚为业主提供热情、周到、优质、满意的服务,为后期销售及开发商形象奠定基础,特制定本交房方案。 二、范围 适用于所有项目的交房工作。 三、交房前准备工作 (一)根据项目的交房日期及现场情况等制定入住工作计划; (二)与开发商确定、规划、布局、配置物业用房; (三)与开发商资料对接:小区红线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征用地申请批复文件、消防审查批复文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供(用)电合同、供水合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人防验收合格证书、电梯验收合格证、燃气工程验收合格证、水电工程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备案证书、消防系统移交证明、消防设施验收移交表、电梯交接协议书、资料移交清单、围墙红外报警系统验收记录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验收记录表、可视对讲系统验收记录表、给排水设备移交资料、高低压配电移交资料、房屋移交验收表、景观绿化工程验收移交表、竣工图纸移交清单、小区门面租赁合同、总平面图、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地质.

勘察报告、地下管网图、图纸会审记录、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水、电、暖、通、卫生器具、电梯等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供水、供暖、管道煤气的试压报告、共用设备台帐(清单)、施工单位合同、施工单位联系方式; (四)交房资料准备:具体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消防责任书》、《业主手册》等。 (五)确定交房现场工作人员,并对人员开展培训,要求参与人员熟悉交房流程及可能出现问题解决措施等。 四、物业接管验收 对房屋实施接管验收,将存在的问题在《房屋接管查验记录》中予以登记,填写《物业验收汇总记录》上报至开发公司或施工单位处,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携带工具:榔头、卷尺、便插灯或电笔、圆珠笔、笔记本、报纸、塑料带、包装绳 1、楼房结构 )检查房屋有无裂缝。1(. (2)检查空鼓。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协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协议)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 三、职责 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合同(协议)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包括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的管理、合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及其他规定。 五、一般规定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直接构成发包单位项目开发成本且需要承包单位通过工程施工形成实体产品(如土建、安装、装饰、园林环境等)的合同;土地、材料设备采购、设计类合同则另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工程合同管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2、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4、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的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有明确的、可以界定清楚的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如果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定等),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可控性做出明确规定。 七、合同(协议)审批流程: 1、工程施工、安装类合同(协议)

2、营销包装类合同

(一)工程施工、安装类合同 1、执行施工定额类 (1)工程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施工定额类工程项目外包提出申请,外包工程成本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外包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总工办)、工程成本造价(预算部)、施工方案(工程部)进行说明;外包工程成本费用在十万元以内的可口头请示。(2)经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工程部拟定项目承发包方案,拟定外发包合同(协议),填写《外发包工程联系单》,写明:1、申请工程项目名称;2、申请工程类型;3、申请工程项目概要。 (3)总工办对工程部申请的工程项目承发包方案在《外发包工程联系单》提出相关技术质量要求。 (4)预算部对工程部申请工程项目承发包方案进行造价核算,并在《外发包工程联系单》上写明,主管预算部总经理助理审阅。 (5)财务部对工程部申请的工程项目承发包方案拟定合同(协议)在《外发包工程联系单》提出相关财务要求。 (6)工程部根据总工办提出的相关技术质量要求和预算部对项目外包工程的造价概算和财务要求,工程部与意向承包施工单位进行摸底洽谈,组织内部招标,并就投标的几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情况组织预算部、总工办、主管预算部总经理助理、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联合考核投标的施工单位,经过讨论通过确定最终承包单位。 (7)工程部根据最终确定的承包单位拟定正式合同(协议),填写《工程合同(协议)审批单》,写明:1、工程名称;2、合同类型;3、签约单位;4、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8)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协议)具体条款是否有不利于企业条款等,如有经过法律顾问建议,工程部重新修订;如没有,工程部开始进行合同(协议)的正式审批程序。 (9)《合同审批单》会签栏:主管预算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长→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10)经批准通过的工程外包合同,工程部按照合同内容执行。 (11)《外发包工程联系单》、拟定合同草案、《工程合同(协议)审批单》、正式合同由综合办公室存档。 2、采用市场价格类 (1)工程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市场价格类工程项目外包提出申请,外包工程成本费用超过十万元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对外包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总工办)、工程成本造价(预算部)、施工方案(工程部)进行说明;外包工程成本费用在十万元以内的可口头请示。(2)经公司工程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工程部拟定项目承发包方案,工程部拟定项目承发包方案,拟定外发包合同(协议),填写《外发包工程联系单》,写明:1、申请工程项目名称;2、申请工程类型;3、申请工程项目概要。 (3)总工办对工程部申请的工程项目承发包方案在《外发包工程联系单》提出相关技术质量要求。 (4)方案及技术要求需工程副总经理审阅。 (5)工程部对外包工程进行市场调查,预算部对工程部申请工程项目承发包方案进行造价概算,并在《外发包工程联系单》上写明,主管预算部总经理助理审阅。 (6)财务部对工程部申请的工程项目承发包方案拟定合同(协议)在《外发包工程联系单》提出相关财务要求。 (7)工程部根据总工办提出的相关技术质量要求和预算部对项目外包工程的成本造价概算及财务要求,工程部与意向承包施工单位进行摸底洽谈,组织内部招标,并就投标的(2-3)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情况组织预算部、总工办、主管预算部总经理助理联合考核投标的施工单位,经过讨论通过确定最终承包单位。 (8)工程副总经理审核。 (9)工程部根据最终确定的承包单位拟定正式合同(协议),填写《工程合同(协议)审批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S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 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 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 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 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 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 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 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 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 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 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 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监督机制,规范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公司资产经营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房地集团和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制定《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公司房管物业部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北京天运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切实提升资产经营管理能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北京房地集团房屋出租管理办法》和《北京天运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是:公司所管辖的非经营性和经营性的房屋,对外出租用于经营的房产(用途不限于商业、办公、仓储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出租是:公司经平等协商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屋出租取得收益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房屋出租管理应遵循:合法经营、规范操作、健全制度、权责清晰、高效利用、合理定价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本公司房管物业部为房屋出租的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的出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政府、房地集团的房屋出租法律法规、文件和天运公司相关规定; (二)编制《出租方案》并报经理办公会批准。《出租方案》应包括

公司房屋管理制度

公司办公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办公楼管理力度,使所有房屋能够高效使用,并逐步走入正规化、秩序化管理,进一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财产免受损失,创造一个干净、优美、舒适的办公、生产和生活环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鑫展望碳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章办公室用房管理 第十六条不准在墙面乱涂、乱钉、乱粘贴,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墙面、地面。 第十七条要爱护室内的办公家具及办公设施,严禁对办公设施造成人为的损坏。 第十八条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需维修,使用部门应到办公室完善维修登记手续,再由办公室后勤管理员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办公室的办公用品堆放整洁有序。 第四章办公楼公共部位管理 第十九条不准在楼宇内公共部位、巷道、楼梯等处堆放任何东西,以确保消防、交通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爱护公共部位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将室内垃圾扫到过道等公共部位,必须将室内的垃圾放到楼层指定的垃圾堆放处。 第二十一条不准将茶叶水等倒入下水道及洗手盆内,以防止管道堵塞。 第二十二条房屋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加强对墙体、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及时向后勤物业部报告,以便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章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损失情况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未造成损失或损失不大的责令照价赔偿(详见价目表)或给予20-50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造成损失或损失不大的责令照价赔偿或给予50-200元罚款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公司未造成损失或损失不大的给予10-20元罚款处罚。

房地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目录 一.总则 二.合同签定 三.合同审核 四.内部补充合同 五.合同谈判 六.合同执行 七.合同监督 八.合同归档 九.合同责任 十.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良好的声誉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部和运营部按照公司内部分工负责管理公司的合同,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前必须填写合同审批单,在合同审批单上合同经手人必须按其格式将合同基本情况言明,做到一目了然,并且该合 同及其审批单须经过经办部门部门经理、运营部、行政部、主管副总经理 及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章生效,加盖公司公章时,合同文本多于两页(包含 两页)必须盖骑缝章。 第四条经审批签章后的合同须全部归至运营部进行合同的统一编号。编号后的合同正本留一份办公室存档,副本由运营部、财务部、经办部门各留一份归 档;编号后的合同经资金计划批复或经特批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至财务部领 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合同、协议、契约、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

(二)以公司名义及下属部门、分支机构名义单方作出的承诺、声明和出具的担保函、签署的表格、传真、信函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 (三)对方当事人要求对其发出的催收函、对帐单、调查函等文书由我方签收和确认所形成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进行法律审核的书面文件。 除非文义别有所指,本办法所用的概念是指: 合同审核部门:指对合同的工程内容、造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质量标准、 保修办法等相关内容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核的部门; 合同经办部门:指经办合同内容所涉的具体事务的部门; 公司领导: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干部。 工程合同:指在房地产开发中与土建及水电建安工程相关的合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审核、合同谈判、合同监督、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归档、合同借阅和合同责任制度等。 第七条合同管理遵循准确、高效和保密的原则。合同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经手人、知悉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保守合同秘密,因泄密所造成公司财产和信誉 的损失,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合同签定 第一条在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后,公司有关部门应围绕计划成本指标进行运作。各项目合同签定之前要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和营业执照。合同内容要 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维护本公司的利益,由各项目经手人与承 包单位办理签定合同手续。 第二条合同条款要求语言简练、明确,不得出现模棱两可的语言,更不能发生日后协商解决的内容。 第三条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注明工程所要达到的质量等级标准,对工程内容、工期要求、造价情况、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工程保修办法和工 程尾款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单项分包工程在竣工后甲方与分包方另行签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并注明维修办法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按我公司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合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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