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五章讲义2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五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wendangku.net/doc/2311526723.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五章讲义2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1)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税务行政复议的前提:

(1)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

七、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了解)(注意P429(8))

八、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