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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刑诉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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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刑诉笔记

刑法

1、卑之无甚高论,多为常识而已。庙堂之高的改革者与基层实践者之间不同追求的距离。

2、从来如此,便对吗?

3、西方企业责任谈的是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不破坏环境及尊重劳工的。

4、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组成部分。

5、刑法:刑法典+1单行刑法+8修正案+9个立法解释

单行刑法:98年12月29日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6、总有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处罚是罪行法定主义的必要代价。

7、刑罚的目的:通过惩罚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法益。

8、法律解释学的“黄金规则”: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法律条文应按其字面的、文字的最惯用的意义来解释。

9、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0、只需认识活动,无需进行价值判断的词语是记述的构成要素。

需要进行规范评价和价值判断的词语是规范的构成要素。

1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上的平等不是立法上的平等。

12、属地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

属地管辖--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为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包括租用的)。汽车和火车不属于领域范围。

使领馆适用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

属地管辖的例外: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

包括和外交官员一起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13、违反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14、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但不作证不犯罪,除非是间谍案件“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15、盗窃电线行为:盗窃库存的电线,侵犯的是财产权,构成盗窃罪。

盗窃已架设使用的电线,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

盗窃军事通信电线,侵犯国家利益,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电线为犯罪对象,财产权、公共安全、国家利益为犯罪客体。

脱逃罪无犯罪客体。

16、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过完生日第二天为满周岁)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走私、制造、运输毒品不为罪。

年满14 不满16可犯的8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限制减刑和10年以上不得假释的8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绑架、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适用刑罚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满75周岁适用刑罚时: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除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原则上适用缓刑。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生理性醉酒(一般醉酒,大量饮酒或酒精饮料)的人犯罪应负刑责。病理性醉酒(少量饮酒后出现不成比例的兴奋,是一种

精神病状态)一般不负刑责。

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7、阻碍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财产性犯罪,当场发现及时追捕,到侵害人将财务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实施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执行命令----执行死刑,枪决。

正当业务----医生摘除患者病变的器官,拳击竞技过程打伤对手。

权利人承诺-----财产权、自由权等。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仓库保管员遇盗贼和火灾隐患,灭火而放任偷盗。

18、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当扰乱公共秩序时,刑法规定只罚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为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

19、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法院书记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人民监督员、警察,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得报考、申请、考核成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

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担任公证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的人不得为教师。

20、单位犯罪对单位只能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21、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只罚直接责任者。

22、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一般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因立功表现而得以侦破可能处无期以上刑法或案件在本省级区域或全国范围重大影响为标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23、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缓刑、假释考验期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并罚。

24、法院: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监狱:有期、无期、死刑缓期执行

公安: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社区:管制、假释、缓刑

25、死缓、无期的减刑与假释有服刑地高院裁定。

有期减刑与假释,管制、拘役、缓刑犯的减刑由服刑地中院裁定。

死缓2年期内故意犯罪,查证属实、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无故意犯罪2年期后裁定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后减为25年有期。

管制同工同酬,拘役酌量劳动报酬,每月可回家一两天。有期、无期强制劳动无报酬。

管制、缓刑法院可决定禁止令(审判期间),假释不可适用禁止令(执行期间)

禁止令: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接触特定人、进入特定区域。

26、管制、拘役、有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和死缓2年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7、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并罚,不可吸收,(先罚再没收)。

没收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前个人合法所得扣除个人及所扶养家属必要生活费用。

28、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小于5年,追诉时效5年。

法定最高刑大于等于5年小于10年,追诉时效10年。

法定最高刑大于等于10年有期的,追诉时效15年。

法定最高刑无期、死刑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0年,20年以后最高检特别核准后亦可追诉。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已立案侦查或审判且行为人逃避的、被害人追诉时效期限内已提出控告的追诉时效延长(不受时效限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属于行政法内容)

刑法分则

1、交通肇事罪:

飞机:重大飞行安全事故罪铁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从事飞机运输的人员(包括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和从事铁路运输的铁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分别受“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调整。但是非航空人员、非铁路职工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构成交通事故罪。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交通运输活动中机动车、轮船过失犯罪。厂矿、学校、单位等内部广场、停车场等属于公共道路范围。厂矿、学校、单位等内部一般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驾驶非机动车(自行车、拖拉机等)亦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责任: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次要责任、无责任不构成交通事故罪。

同等责任情况下,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情况下,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无能力赔偿在30万以上的财损构成交通肇事罪。重伤一人以上且酒后、吸毒后驾车//无驾驶资格//明知车况不良//明知报废车、无牌车的//严重超载的//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犯罪的共犯--------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并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

危险驾驶罪:道路上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飙车、斗气车等)、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肇事逃逸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逃逸致人死亡7年以上有期。

肇事后抛至野外等、明知在车底而不顾致死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为逃离现场而不顾周围、横冲直撞死伤数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2、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杀人后放火毁灭罪证的,野外焚尸等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情节恶劣)只定杀人罪,住宅区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杀人、放火并罚。

资助恐怖活动的,不以共犯论,定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劫持汽车罪

劫持火车、电车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致航空器严重受损的处死刑。

针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的,以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论,针对航空器本身使用暴力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

枪支弹药

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明知非法而存放的。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无配备资格而持有的。

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配备资格消失后私自隐匿所配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出租、借即成罪,依法配备民用枪支(体育用、狩猎用)的出租、借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丢失不报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走私

走私普通物品罪;走私特定物品罪—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等。

走私普通物品罪:要求偷逃税额较大或一年内因走私被处2次行政处罚后再走私的。

走私:瞒关;绕关;闯关;变相走私;间接走私。

变相走私:进口保税、减税、免税的在境内擅自销售的。

间接走私:明知是走私二非法收购且数额较大的;界河、界海等处购买走私物品的。

走私文物、贵金属仅限于非法出口,进口的数额较大可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仅限于非法进口,可作为原料经许可但偷税的且税额较大定走私普通物品罪。

走私途中以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走私罪并罚,走私毒品的例外,只定走私毒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中夹带假币、毒品等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走私特定物品罪并罚。

4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5万元以上或未销售货值1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或明知是以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销售的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这里不符合卫生标准)

5、经济犯罪

变造货币---对真币非法加工改变的行为

伪造货币---仿真制新的行为

将金属货币溶化后制新币的或真纸币碎片制新币的均为伪造货币

货币犯罪所侵犯的发益是货币的公信力而非发行权,伪造已停止流通的货币出售的构成诈骗罪。

洗钱罪---7个上游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骗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贷款诈骗罪;以转贷获利为目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贷构成骗取贷款罪。

信用卡诈骗(包括借记卡—储蓄卡、储值卡等)---使用伪造信用卡;使用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自己的

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恶意透支信用卡1万元以上且经2次催收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信用卡但未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无法证明伪造且未使用的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并骗去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并依故意制造行为可能犯的罪数罪并罚。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假理赔骗去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逃税罪—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纳税款10%以上可构成本罪,

逃税罪初犯不处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并缴纳滞纳金(行政处罚)且5年内没有因逃避税款受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可以不处罚。

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先交纳税款后骗取出口退税的所交纳部分构成逃税罪,超出部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并罚。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披露的均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强迫交易罪的不公价格与合理价格因相当;若相差悬殊可能构成抢劫罪。如以暴力迫使他人用1000元买20元的钢笔。6、帮助自杀行为:积极帮助(安乐死等)构成故意杀人罪,仅提供工具且自杀的人有责任能力的不犯罪。

教唆自杀不犯罪,但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教唆使人产生错觉而自杀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以传染病(天花、霍乱等)伤害他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艾滋病、埃博拉病毒等目前难以治愈的疾病故意对特定的人传播构成故意杀人罪。

打恐吓电话等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死亡的经鉴定为生理范畴内的神经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间接故意出现死亡结果以故意杀人罪论;出现伤害结果以故意伤害罪论;轻微伤以下不构成犯罪。

军人战时自伤来逃避军事义务的构成战时自伤罪。

替别人卖一物品10万元,欺骗说只卖了5万元,构成侵占罪。

绑架(挟人质以令他人)致人死亡或杀害人质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除非有自首立功、不满18周、怀孕的

无期、死刑的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对首要分子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其他人可定妨害公务罪。

诬告陷害罪:借助司法机关力量陷害他人;报复陷害罪:用自己手中权利陷害他人。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犯罪过程中致死伤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非法搜查罪的对象只能为人身和住宅。不包括车辆和办公室等。

侮辱: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等行为;诽谤: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非暴力)。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论,罪名不变。

1994年2月1日之前事实婚受法律保护。之后发生的事实婚如再次发生法定婚或事实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其同居或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的而从中窃取财务的,以盗窃罪论处。

非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行为人乘机取走财务的,只能以盗窃罪论处。

先打昏强奸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

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非犯罪人所为(如把睡着的人锁在屋内)而取财务的,构成盗窃罪。

把人锁在屋内而不能阻止犯罪人取财务的,构成抢劫罪。

聚众打砸抢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即使不以占有为目的只毁坏财务也构成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未明示)凶器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

盗窃、诈骗、抢夺后当场使用暴力或威胁的以抢劫罪论。

以暴力手段免除自己的债务以抢劫罪论。如以暴力强迫司机放弃打车费

抢夺的暴力点在财物上,抢劫的暴力点在被害人身上。

抢劫罪具备劫取财物或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为抢劫罪既遂。

偷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物后获得谅解的,一般不予处罚。

盗窃技术成果(并不能排除权利人的使用与占有)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盗窃行为成立犯罪的条件:数额较大;多次盗窃(2年内3次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共场合盗窃他人随身财物的)

诈骗罪;诉讼欺诈定诈骗罪、赌博欺诈定诈骗罪

诈骗是基于被害人认识错误而自愿处分财物,盗窃是被害人不知道财物丢失的事实。

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侵占罪犯罪对象为合法持有的财物(且拒不归还的)包括代为保管的财物、他人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

告诉成才处理的犯罪,当被害人受阻无法自行告诉的,检察院或近亲属可告诉。包括5类:

侮辱罪告诉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诽谤罪告诉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虐待罪告诉才处理,除非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才处理,除非致人死亡。

侵占罪告诉才处理。

国有性质单位人员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非国有性质单位人员将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才成罪。恶意欠薪为成严重后果的,公诉前支付并相应赔偿可减轻或免除。

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红十字会人员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依法履职时加以暴力、威胁阻碍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武警为军人,冒充武警招摇撞骗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民警的,构成招摇撞骗罪。

聚众淫乱罪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单独成罪。协助组织卖淫的单独成罪。

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适用于各类诉讼;伪证罪用于刑事诉讼的诉讼活动中(立案侦查前成诬告陷害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为罪。

损坏文物过失才可为罪,损坏名胜古迹故意才为罪。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可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只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受贿只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回扣属商业贿赂,折扣是正常商业促销手段。

行为人为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自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单独成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必处剥夺政治权利,犯2次无时间、刑罚限制即成累犯。

战时缓刑制度仅对3年有期以下且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包括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诉讼

1、实体公正指司法裁判以事实为依据并以法律为准绳。

2、刑诉主体包括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包括公安、国安、军保、监狱、走私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3、公安、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关系。法院上下级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4、侦查权:a.公安—非下其他

b.国安—危害国家安全的刑案

c.军保—军队内部刑案

d.监狱—监狱内部刑案

e.走私侦查机关—海关辖区内走私刑案

f.检察院—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5、检察院是公诉机关、侦查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关。有逮捕决定权

6、公诉案件被害人无上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对生效判决只能申诉

7、公诉案件被害人自刑案移送审查之日起可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8、自诉人有权和解、撤诉、处公诉转自诉外可在法院主持下调节。除公诉转自诉外的自诉案件被告人可提出反诉。

9、被告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即使是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陈述),且不可替代、不能省略。

10、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包括: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诉原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被害人的近亲属。

11、刑诉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异父同母)。

民诉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12、刑诉中单位不能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只有达到不能辨认是非或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不能做证人。

13、检察院刑诉监督:

立案监督:公安应立案而不立的,可要求7日内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接到通知15内应立案。

批捕监督:公安应提请逮捕而不提请的,应建议提请,还不提请的可作出逮捕决定送公安执行。

侦查监督:侦查手段是否合法,是否遗漏

审判监督:不服一审裁判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生效判决有误可再审抗诉;最高检可死刑复核程序中提意见,最高法应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执行监督:死刑临场监督,其他刑罚的监督

14、审判阶段死亡的,根据现有证据可证无罪的应判决宣告无罪,否则终止审理。

15、审判阶段证明行为危害小、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判决宣告无罪。

16、刑诉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分别由公检法负责人决定回避。

法院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委会决定。检察长、公安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委会决定。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刑诉中按诉讼阶段由公检法负责人决定回避。在民诉、行政诉讼中由审判长决定回避。

对符合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不符合法定回避理由,法院应当庭驳回且不得复议。

17、一被告可委托2辩护人。一辩护人不得同时为2名以上同案被告(犯罪事实有关连的非同案被告)辩护。

18、法院直接受理的刑案:告诉成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案、公诉转自诉的

告诉成才处理的犯罪,当被害人受阻无法自行告诉的,检察院或近亲属可告诉。包括5类:

侮辱罪告诉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诽谤罪告诉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虐待罪告诉才处理,除非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告诉才处理,除非致人死亡。

侵占罪告诉才处理。

19、中院刑事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可能判无期以上案件。刑诉中上级法院可审下级案件,下级不能审上级,民诉中上级案件可交下级审理。

20、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处刑罚或假释缓刑考验期的人都不能担任辩护人。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非中国人、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人除非是被告监护人或近亲属,否则不能为监护人。

法院离职2年内不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除非是被告监护人或近亲属外终生不得在原任职法院以辩护人身份参与案件。

21、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为定案根据。

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指纹等属物证)

鉴定意见必须是书面的,必须本人签名(只盖公章的作废),必须当庭宣读。

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非法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影响公正审判且无法补正、无合理解释情况下才排除。

自白任意规则--被追诉人自由意志作自白,不得强迫。

传闻证据规则--庭审期间外的陈述一般不得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

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陈述亲身经历感受的事实,不做意见和结论。

补强证据规则--部分证据需其他证据补强证明力。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最佳,原件。

关联性规则--与本案有客观联系。

22、刑诉强制措施--公检法对被追诉人的强制措施传唤:公检法非强制传人到案接受询问的手段。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被追诉人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手段,

取保候审:不超12个月,交不起保证金、未成年、75周岁以上的可保证人保。取保候审保证金与保证人不可并用。保证金最低1000元。

监视居住:不超6个月,公检法责令被追诉人一定期限内不离一定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

23、拘传票由县以上公检法负责人签发并由签发机关执行,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由公检法决定,必由公安执行。

拘留:(刑事拘留)公安、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决定(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决定刑事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预防性措施非惩罚性措施,必由公安执行。公安决定刑事拘留一般不超10日,复杂的不超

14日,对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不超37日。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一般不超14天,最长不超17天。刑事拘留证由县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

行政拘留,惩罚性措施,公安执行,不超15日。

司法拘留,排除性措施,具有惩罚性,法院决定,法院法警执行,不超15日。

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羁押在行政拘留所。

逮捕:逮捕由检察院(市县检察院自侦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法院决定,县以上公安签发逮捕证,公安执行。羁押在看守所。

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可变更的---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应变更(或释放)的---规定时间未审结;羁押时间够一审刑期;一审判管制、单独附加刑或宣告缓刑,判决尚未生效。

通缉:公安、检察院决定,必由公安发布通缉令。

法院无权决定刑事拘留、搜查、通缉(都是侦查过程中行为)。公安无权决定逮捕。

搜查:公安、检察院决定,搜查证由县以上公安负责人或检查长签发搜查证,执行人员不少于2人。紧急情况下以拘留证或逮捕证可搜查。搜查妇女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对被害人身体检查须经同意,对嫌疑人可强制。对妇女身体检查可有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可能无期以上的或其他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应全程录音或录像。

24、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退回公安;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侦查部门。可退2次,每次补充侦查不超1个月。

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已退回补充侦查2次的,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犯罪事实的,应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对已查清事实部分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

25、附带民诉应在刑事立案后及时提起,到二审才提出的,法院可调节,不成的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另提民诉。

26、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27、立案:公安、检察院可自发立案(法院不可自发立案);单位和个人向公检法告发(必须明确嫌疑人);被害人报案或控告;犯罪人自首。

28、不起诉:法定、酌定、存疑、附条件

法定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的;危害小不认为是犯罪的;过追诉时效的;被特赦的;被追诉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酌定不起诉:(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境外犯罪已受刑罚;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过限度;从犯;犯罪预备、中止、自首、立功的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2次补充侦查证据仍不足应不起诉。1次补充侦查证据不足且无再次侦查必要的可不起诉。

附条件不诉:检察机关对嫌疑人(未成年人)设立一定考察期(6个月到一年),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服不起诉的:公安可要求检察院复议,在不服请上级检察院复核;被害人自接向法院起诉或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只能对酌定不起诉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29、期限:

传唤、拘传不超12小时,后需拘留或逮捕的,传唤、拘传不超24小时。

取保候审不超12个月,监视居住不超6个月。

拘留期限:公安决定刑事拘留一般不超10日,复杂的不超14日,对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不超37日。检察院自侦案件

拘留一般不超14天,最长不超17天。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2个月。上级检察院可批准延长1个月(3个月),省级检察院可批准再延长2个月(5个月),可能判10年以上的省级检察院可批准再延长2个月(7个月),再需延长由最高检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审查起诉期限:(期限内可羁押)一般不超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审期限:

庭前告知:开庭10日前送被告起诉书副本;3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传票、通知书等送达诉讼参与人,须公开审理的公布案由被告人时间地点。

补充侦查:法院审理阶段需补充侦查的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审理期间:公诉案件和普通程序且被告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受理后一般2个月内宣判,最迟3个月,交通不便、流窜作案等可延长至6个月。再需延长的报最高法批准。

普通程序且被告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受理6个月内宣判。

简易程序刑案,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超过3年有期的(若之前独任制审理此时需转由合议庭审理),可在一个半月内审结。

判决宣告期间:当庭宣判的5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送达。

上诉、抗诉:被告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应在自接到判决10日内或裁定5日内提出。

被害人对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后5日内请求检察院抗诉,被害人对裁定不可请求抗诉。

二审期限:

省市级法院二审一般不超2个月,可能判死刑和附带民诉、流窜作案等经省级法院可批准延长2个月,再延期报最高法批准;最高法二审期限自行决定。

再审期限:

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30、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法定刑以下判刑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刑诉两审终审的例外:最高法一审、死刑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刑的复核

一审合议庭基层法院及中院只能由3人组成,高院、最高院可有3、5、7人组成;二审合议庭可由3或5人组成;复核庭只能由3人组成。

人民陪审员只在一审程序中适用,年满23周岁,占合议庭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独任制审判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审判时才适用。

法庭审判: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最后陈诉--评议并宣判

判决只适用于实体问题(判处有期徒刑等),决定只适用于程序问题(回避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等),裁定主要是程序问题(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驳回起诉、核准死刑等)部分实体问题(减刑和假释)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盲、聋、哑、精神病的;重大社会影响的;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作无罪辩护或可能不构成犯罪

刑事上诉可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刑事抗诉只能是通过向原审法院递交抗诉书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自07年1月1日起归最高法。(中院一审不上诉、不抗诉的)死缓需经高法核准。

核准死刑:犯数罪的,一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数罪都不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共同犯罪的,一人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数罪都不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部分不应死刑的,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核准,对不应死刑的可以改判。

执行: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及免除刑罚

公安负责剥夺政治权利、拘役、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有期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未成年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

监狱负责死缓、无期(部分)、有期(部分)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法院长签发死刑的命令,原一审法院接到命令后7日内执行,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经最高法核准死刑后由服刑地中院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只有有期和拘役(保外就医、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缓变无期、25年有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属于广义的减刑)

假释:只有有期、无期

累犯及因暴力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的不得假释;有期执行一半以上,无期执行10年以上,涉政治、外交等经过最高法核准后实际执行刑期达不到上诉要求亦可假释。

未成年人(审判时不满18周岁)不公开审理: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派代表到场。

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对依法不负刑责的精神病人法院可决定强制医疗。

刑案和解:行为人真诚悔罪、获被害人谅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5年内未故意犯罪。

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可能判3年有期以下;除渎职外可能判7年以下的过失犯。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一)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 下九个方面: ▲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 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新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 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修改完善了律师会见阅卷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修充分吸收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加强了对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均需经侦查机关批准。修订后的《律师法》作了不同的规定,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有关内容,并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就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也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

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司考之刑法笔记1总则

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 ?刑法:我国1997年刑法修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仅颁布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至今有7个修正案。 ?罪行法定原则:1.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2.具体要求是禁止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确定的罪行法定。 ?刑法的空间效力: A.属地管辖:1.国内犯(其他都是国外犯罪);2.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航空器、船舶(只要挂有本国国旗,不论停放何处)(汽车不是);3.包括行为地(实行地、预备地)和结果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均为犯罪地。 B.属人管辖:1.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刑最高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C.保护管辖:条件1.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2.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3.按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4.按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处罚。域外犯罪虽经外国审判仍可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D.普遍管辖:1.必须是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毒品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规定为犯罪;4.犯罪人出现在管辖国领域内;定罪量刑的法律根据是国内刑法;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要件由具体要素组成,有客观(如行为)和主观(如故意)的构成要素要件、记述(如贩卖、妇女、毒品、儿童)和规范(淫秽物品、猥亵、侮辱、情节严重)的、积极和消极的、共同(如行为)和非共同(如身份)的、成文(绝大多数)和不成文(如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危害行为:人在其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负有积极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职务或业务要求、法律行为引起的、先行行为引起的),能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是作为义务。 ?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一定意义,特定情况下对定罪也有一定影响。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能否预见无关; 因果关系的中断:如果介入因素(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的出现是异常的,且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正当防卫: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否则为假象防卫(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 2.时间:正在进行;否则为防卫不适时(按犯罪处理); 3.主观:具有防卫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按犯罪处理; 4.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否则为假象防卫或紧急避险或故意犯罪(有过失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也可能故意犯罪);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为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对象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强奸、抢劫。 防卫装置: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触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果没有危及,具体分析是否超出防卫限度。 如果明知侵害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或是精神病人,要尽量采取其他方法避免损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其实施防卫打击。 ?紧急避险(不得已为之;对象是无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可能造成的损害)vs正当防卫(危险来源仅限人为的;可以等于或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害)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vs自救行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刑事责任:x<14; 2.相对负刑事责任:14≤x<16;【8种故意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强奸罪、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如果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人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的,故意决水、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16≤x;自过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算满; ?刑事责任能力: A.完全无:1.x<14;2.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限制:1.14≤x<18(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C.完全;【对间歇性精神病人,正常状态,完全责任,发病状态,不负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罪过形式 认识到必然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认识到可能发生放任发生间接故意; 轻信不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反对发生疏忽大意的过失; ?间接故意的存在情形:1.为了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出现;3.在突发性暴力事件中,行为人没有明确目标和具体目的,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例:私拉电网且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有可能致他人伤害,属于间接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普遍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为主、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为辅”,即只要行为人能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法律且因此影响对其行为及后果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时,有可能影响犯罪构成; 事实认识错误:1.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典型:甲开枪杀乙,而乙是因坠崖而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2.对象认识错误:只要出现死亡结果,都属故意杀人罪既遂;若对象不存在,可能导致未遂;3.打击错误;4.工具或手段认识错误;5.客体、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典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处理规则:分析有无犯罪故意;若有,是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若无,是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事前的故意:指行为人误以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导致的预期结果,这样第一行为与预期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重叠的因果关系;由于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两个行为和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期待可能性: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该违法行为以外的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情形:1.行为人因自然灾害、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以重婚罪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40

2017司法考试《刑法》基础巩固34 2017司考刑法基础:附加刑。 一、罚金★★★ (一)“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了主刑必须并处罚金;可以不判主刑而单处罚金。 (二)金钱。不受犯罪分子当前拥有财产数额的限制。如只有10万,可以判100万。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范围: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对象 必须附加剥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附加剥夺:其他任何严重犯罪,即使分则条文没有规定,法官也可以附加剥夺 (三)刑期 1.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 2.附加适用:(1)管制:和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起算、同时执行、同时结束。 (2)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期间是有政治权利的。 (3)无期徒刑、死刑:终身。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4)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

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算。 三、没收财产★★★★★ (一)1.一部分或者全部 2.犯罪分子个人所有 3.合法拥有且没有用于犯罪。 4.实物或金钱。不能把实物折算成金钱再没收。 5.当前所有。如只有10万,不能判处没收11万。 (四)对同一犯罪,不能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对同一犯罪人,数罪并罚时,可以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 (五)既有罚金又有没收财产,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六)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未成年人、成年人)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七)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新刑诉法试题1

学习活动题库 二、选择题(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1.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 A.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 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C. 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D. 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一般()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A.二 B.五 C.七 D.三 3.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提出回避申请。 A.见证人 B.鉴定人 C.记录人 D.翻译人 4.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哪些执业活动,应当得到保障()。 A.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B.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送信 C.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D.为犯罪嫌疑人讲授如何维护自身法律权利知识 5.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 )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A.二 B.五 C.七 D.三 6.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不许可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情形或理由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1

B.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C.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D.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严重精神抑郁病 7.下列与案件有关哪些材料属于电子数据?() A.手机短信 B.网络聊天 C.移动硬盘 D.电子签名 8.下列哪些侦查行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A.调取证据 B.传唤 C.制作扣押决定书 D.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通信 9.犯罪嫌疑人涉嫌哪些犯罪不得取保候审?() A.累犯 B.以自残办法逃避侦查 C.暴力犯罪 D.主犯 10.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 A.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 B.案件的性质 C.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D.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11.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法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交存以下证件()。 A.个人身份证 B.护照 C.驾驶证 D.银行卡 12.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哪种措施?() A.刑事拘留 B.逮捕 C.监视居住 D.释放 13.下列哪些场所符合被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A.看守所 B.候问室 C.会议室 D.招待所 14.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按照法定情形给予哪 2

刑法分则笔记

刑法分则重要知识归类 一、特殊主体归纳 1. 不真正身份犯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骗取进出口退税罪→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骗取出口退税的从重处罚非 法拘禁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诬告陷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的从重处罚 叛逃罪→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犯的从重处罚非法搜 查罪→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的从重处 罚 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的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重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的加重处罚偷税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偷税的〃以偷税共犯从重处罚(排斥受贿罪) 2. 真正身份犯 刑讯逼供〃暴利取证罪(转化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司法 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 工作人员 招摇撞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虐待被监管人最(转化犯)(排斥教唆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资金不入 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 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遗弃罪——对被害人负 有抚养义务的人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相互之间有抚养〃扶助义务的 人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险诈骗罪——投 保人〃被保人或受益人(包括单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 冒出军人招摇撞骗罪——军人 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罪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共犯中可构成此 罪 3. 国家工作人员主体 贪污罪→ 包含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范 围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行为 挪用公款罪→ 不含“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 务的人员” 4. 正不作为犯 遗弃罪不解救被怪卖〃绑架妇女儿童 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 故罪 5. 单位犯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用人〃用工单 位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包含单位)→ 行贿罪不包含单位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含单位)

最新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法律教育网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精彩链接: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辩护人的地位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刑事辩护的种类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一、诉讼代理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 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人数相同 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 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法律||教育网 2、开始的时间不同 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2011-2-6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刑法笔记刑罚word版

共同犯罪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 2 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 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2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 3 两人以上所实施的犯罪,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5 超过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6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范围:主犯>首要分子)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实质一罪 1 继续犯 特征:1 一个犯罪行为;2 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3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4 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有一定的期间

2 想象竞合犯 特征:1 一个行为;2 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3 结果加重犯 特征:1 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2 出现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法定一罪 1 结合犯 2 集合犯,集合犯可分为常业犯和营业犯,常业犯:一次不构成犯罪 营业犯:一次也构成犯罪处断一罪 1 连续犯 特征:1 实施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 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同一罪名 2 牵连犯 特征:1 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 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3 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4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3 吸收犯

刑罚的特征 1 刑罚的内容是对受刑人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 刑罚适用必须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 6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用以惩罚犯罪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由特定机关依法执行的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社会管理或统治,依法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权力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 刑罚的功能 1 剥夺功能 2 威慑功能 3 改造功能 4 教育功能 5 安抚功能 6 鼓励功能 刑罚目的 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的实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最广义的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一切学科,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内容等(即刑事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是指解释现行刑法(刑法解释学)、研究刑法历史(刑法史学)、比较不同刑法(比较刑法学)的学科。 狭义的刑法学,仅指刑法解释学。 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 一、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关系 刑法解释学以解释现行刑法为主要任务,刑法哲学以研究刑法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的哲学基础为主要任务二者的关系是:离开哲学的解释学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由于未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诚所谓“没有诠释的议论是空泛的,没有分析的诠释是盲目的。” 三、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一)旧派与新派的产生 一)旧派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前期旧派是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封建刑法的特点有: 1、干涉性 2、恣意性 3、身份性 4、残酷性 上述四特点的成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 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1、贝卡利亚:国家权力是市民在最小限度内提供的自由组成,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 成刑罚权,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他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排除恣意性,刑罚越公正,君主为臣民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越多———排除干涉性,以死刑证明法律的严峻并无益处——排除严酷性。 2、费尔巴哈:限制国家刑罚权。1)、罪刑法定原则2)、科刑以行为为标准而非行为人标准费尔巴哈最大的功绩在于将罪刑法定主义、法律与伦理严格区别的思想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 3、边沁: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性和不可分割性,但国家权力必须受其存在目的——保证臣民的福利的限制。为此,他主张四种其情况下不适用刑法1、不存在现实之罪时2、不会产生好效果时3、通过更温和的手段同样可行时, 4、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时 边沁反对肉刑,认为,死刑不是唯一能够抑制杀人欲望的刑罚,对轻微之罪不得适用死刑。 3、泷川幸辰:刑法存在的理由在于它是犯人的大宪章。 概言之,前期旧派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一般预防。后期旧派:是在前期旧派反驳新派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二)新派 新派产生的原因: 1、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的、经济的变化,反映在犯罪领域,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 常习犯、少年犯急剧增加,德国的当时的刑法对此现象未作考虑,从而在新的犯罪现

刑法笔记-司考

1、供述过了诉讼时效的罪名不是自首 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将枪赠与他人,属于非法出借枪支罪。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为抢劫运钞车服务,实现抢劫一辆面包车并杀害车主,依然构成独立的犯罪,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4、抢劫面包车后又将面包车毁坏,毁坏的行为可以被事前行为评价,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5、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没有超过防卫限度致乙重伤,乙恳求甲将其送往医院,甲不理会,构成防卫过当,不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合法的先前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还是后行为被先行为吸收?。 6、司法解释认为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两个:第一,取得财物,第二,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 刘凤科的理论认为只有取得财物才可以成为抢劫罪的既遂。 行为人想要抢劫却亏了钱,不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既遂;亏了钱不是刑法的评价内容。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参照各地 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执行。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根据《两抢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5、张明楷认为,行为人出于其他故意,正在实施暴力行为没有结束,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并夺取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2020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逮捕

2020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逮捕本文“2020司法考试二卷知识点:逮捕”,跟着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逮捕。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考试在线司法考试频道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2、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刑法笔记

刑法 绪言: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 2,促进刑事司法 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阶级分析,一般分析方法)比较历史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上编刑法总论 第1章刑法概论 第1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1,概念: 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即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一直,规定哪些行为时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的法律。 3,分类:广义分类: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 狭义刑法: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特定的人、时、地、事的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a,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b,刑法的阶 级本质是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c,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刑 法,但是所有的以生产资料为基础,反映剥削阶级意志并为 剥削阶级服务,它们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这是剥削阶级的 国家刑法的共同阶级本质。

d, 社会主义刑法:简历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保卫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保护广大公民当前及长远的利 益。 2,刑法的法律性质:a,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事法特征){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是其 他部门法的保护法},b,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直接同犯罪 作斗争。 3,公法的特征: 刑事法特征:可调整所有法律关系 程序性:规定实现实体法过程中有关诉讼程序和手续的法○实体法: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地位等实际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法律。 第2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我国刑法的创制经历了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1,1979年7月6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颁布生效 2,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 a,实现了刑事法律原则和加强刑法保护功能 b,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c,实事求是同时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制度相结合 第3节刑法的根据和义务 一,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时间根据 1, 制定刑法的根据:宪法 宪法是母法,刑法是子法子法必须是贯彻母法的基本要求 并保障母法的实施服务 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 情况 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 实际出发 2,刑法的任务 1,刑法第2条规定 2,我国刑法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 惩罚是犯罪的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主义制度 b,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刑法3——公考笔记

在我国国际邮轮停靠英国泰晤士港时,船上的伊拉克公民窃取了美国公民的财务,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D )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外国公民乙,在中国境内因持有大量大麻被警方抓获,因其本国法律承认持有大麻行为合法,故其行为不受我国法律约束(×) →在中国境内,依据属地管辖权,中国可以管辖 甲在 1998 年 5 月 5 日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这个犯罪行为,旧刑法规定的刑罚较轻,新刑法规定的刑罚较重,根据有关规定,甲的犯罪行为适用( D ) A.根据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 B.根据从新原则,适用新刑法 C.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刑法 D.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2011-浙江省考)小张今年 15 周岁,根据《刑法》规定,他对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 事责任( B ) A.抢劫 B.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C.放火 D.贩卖毒品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处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 D ) A.疏忽大意的犯罪 B.无意识犯罪 C.不可抗力事件 D.意外事件 甲与乙共谋枪杀丙,两人先后开枪,甲未击中丙,乙击中丙,造成丙死亡,甲构成( B )A.故意杀人未遂 B.故意杀人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015-甘肃)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入狱后,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甲可以如何处理( B ) A.既可以假释也可以减刑 B.可以减刑,但不能假释 C.可以假释 D.既不能减刑,也不能假释 (2015-云南丽江玉龙县事业单位)以下关于缓刑和假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C )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不再执行 B.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但可以适用假释 C.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D.对于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这些年来,国家发布法律的速度明显加快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如果没有一本与时俱进的工具书,那工作会步步维艰。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推荐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0年版)》(98元),小编每年买一本,因为天天都需要看。建议大家买一本,然后每年将新出的法律打印出来加进去,也可以用好多年。一线执法,必须要有一本最新最全面的工具书。 公安法律法规全书总目录一、综合(1)二、行政处罚(41)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53) 1.综合(53) 2.犯罪侦查(93) 3.刑罚执行(179)四、治安管理(194) 1.综合(194) 2.公共秩序管理(210) 3.社会管理(224) 4.保安服务管理(253)五、户籍管理(270)六、道路交通管理(280) 1.综合(280) 2.车辆管理(315) 3.交通事故(340)七、出入境和边防管理(359)八、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396)九、禁毒管理(432)十、信息安全管理(467)十一、扫黑除恶(494)十二、警用装备(505)十三、监督救济(516)附录(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目录目录编者按:本目录中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或最后一次修正、修订公布时间。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6月1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12月19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4月30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6月29日) 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 拘留所条例(2012年2月23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16日)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 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9月13日) 2.犯罪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4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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