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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用电和窃电案例分析(15分)

违约用电和窃电案例分析(15分)
违约用电和窃电案例分析(15分)

违约用电和窃电案例分析

1、在某次检查中,测量一窃电嫌疑户,该户表计为单相电子表10(40)A,表计封签全部正常,利用瓦秒法测试均正常,并且无外接线路,仔细检查后发现,进表零线内部被折断,该户在室内另设一零线,电表出线零线通过一个开关和室内零线连接,当开关合上时,表计正常,断开时,表计不走。

答: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窃电的行为。构成第31条的第五款,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窃电时间无法考证按180天计算,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即应追电费=10×0.22×6×180×0.5283=1235.52 (元)

应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235.52×3=3706.56 (元),合计:4942.08元。并承担进线

导线的修复、更换的责任。

2、某一电力用户,用电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50/5 ,在3月1日该用户私自购买三只75/5的电流互感器更换了计量电流互感器,并将原互感器的铭牌取下订到新买的互感器上,在当年的5月31日,被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请问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经调查,这期间计量装置抄见电量为8000千瓦时,平均电价为0.60元/千瓦时)解: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既有违约用电又有窃电的行为。分别构成第30条的第五款,擅自更动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另构成第31条的第五款,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用户擅自更动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于违约用电,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更换电流互感器,故意使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不准,产生误差,属于窃电行为,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补交电费:(8000/50×75-8000)×0.6=2400元

违约使用电费2400元×3=7200元

用户如拒绝承担窃电责任,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某机械厂,0.4kV供电,装有三相四线电能表和单相电能表各一只分别计量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在2008年12月12日用电稽查时发现有一幢办公室的容量为8KW的照明设备接入职工生活表内用电;并有容量为5KW的电动机2台绕越计量电能表接线用电,何时接入使用时间用户已无法讲清,供电部门应如何处理?(电价按现行电价标准) 答: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该户存在既违约用电,又窃电的行为。分别构成第30条的第一款,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另构成第31条的第二款: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0 、102 、103条处理如下:

违约用电处理:

追补电费=(0.813-0.5283) ×8×6×3×30=1229.9(元)

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229.9×2=2459.81(元)

违约用电处理合计:3689.71元

拆除私接的8KW照明设备,如继续使用接入到照明表内。照明表容量不够,办理增容。

窃电处理:

追补电费=5×2×12×6×30×0.813=17560.8(元)

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7560.8×3=52682.4(元)

窃电处理合计:70243.2元

拆除私接电动机两台,如继续使用应接入动力表内,容量不够按增容办理。

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可当场中止供电,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欠流法窃电分析案例

[例1] 将单相电能表进表线的火线和零线对调,而将零线接地。

2、移相法窃电举例

利用一只原副边没有电联系的变流器使电表慢转或倒转。

分析:

从电表的功率表达式可知,当I 1cos α大于I 2时电表慢转I 1cos α= I 2电表停转,I 1cos α小于I 2时电表则反转。实际上变流器的副边电流I 2比负载电流往往大很多倍,因而接人变流器可使电表快速倒转;另外,采用这种窃电手法的实施时间往往是短时性的,所引起的计量误差也就无法用更正系数来表达。 )(21211I COS I U UI COS UI P -=-=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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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偷电窃电案例及反窃电技术措施附插图修订版

高科技偷电窃电案例及反窃电技术措施附插图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最新高科技偷电窃电案例及反窃电技术措施(附插图)随着电价的逐步提高用电成本占据生活和生产的很大比例,导致愈来愈多的孔乙己吧手伸向电表,虽然我国电价很不合理但是窃电这种方法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们必须深入了解窃电原理提高大家的识别水平应对层出不穷的偷电技术。 (一)不改变硬件的高科技窃电 (1)高科技大功率无线非接触型干扰窃电技术防范 用户利用专用高科技智能化的大功率无线技术对电表进行干扰窃电的方法在有些地区窃电猖獗,已有漫延之势,其利用窃电装置的大功率无线信号对电表的CPU进行干扰,使电表不能正常工作,不计或少计电量,还可随时恢复电表计量,这种窃电方法操作时间短,隐蔽性非常强,且在表箱外发射大功率信号就能达到干扰电表的目的,不动任何电力设备,所以供电部门在明知其窃电的情况下却在现场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有的供电部门为了能全面监控用户,投资大量资金安装了远程监控系统,但应用后发现,因上述窃电方法使电表本身少计电量,系统根本无法判断其是负荷减小还是窃电行为,即使能判断出其正在窃电,马上去用户现场核查,也因其窃电器操作时间短(只需几秒钟),在核查人员赶到时,还是无法找到任何窃电的线索。由于对这种高科技智能化窃电方式供电系统尚无有效的防范方式,结果导致其在某些地方迅速扩展,造成线损升高,损失巨大。 第1步.介绍窃电装置外形

第2步.电表正常运行 第3步.用窃电装置对电表发射大功率信号 第4步.电表停止运行

第5步.恢复电表正常运行 时用窃电装置对电表发射信 号 第6步.电表恢复运行,电 表恢复后运行正常 (2)高频高压电源干扰窃电防范 由于防窃电产品的广泛应用,以及供电部门自身反窃电管理的加强,使传统的窃电用户频频成为打击的对象,所以越来越多的窃电分子采用更隐蔽的高科技窃电逃避供电部门的反窃电监查,如利用高频高压电源进行窃电的方法,例如高压大功率警用电击棒(瞬间电压可达50万伏, 频率10G以上)。高频高压电源产生的电磁干扰能够影响广播、电视和通讯的接收,造成电子仪器和设备的工作失常、失效甚至损坏,高频高压电源在电流系统中导致其干扰电表的内部工作流程,破坏电表的工作曲线,造成电表计量精度低,无法正常计量。窃电分子用高频高压棒在表箱外对电表发射高频电磁信号,造成电表少计电量。由于高频信号的极大穿透力,使传统表箱无法阻拦,特别是带有抄表观察窗型的电表箱,对电子式电表造成巨大的破坏,而且其操作时间短(几秒钟即可),在现场不留任何窃电痕迹,使用电部门监查部门即使在短时间内即使发现窃电,叶无法判别定性,只能更换电表,且电量追补时困难重

违约责任案例

违约责任案例 违约赔偿时间 原告张柏芝诉称:2000年5月9日,我与东洋之花公司签订协议,按该协议书约定,我为东洋之花公司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之广告物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2003年7月,我发现东洋之花公司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仍附有我的肖像,东洋之花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东洋之花公司的违约行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起诉请求法院:一、判令东洋之花公司支付我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二、判令诉讼费由东洋之花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柏芝与被告东洋之花公司签订的合约书系张柏芝完成“东洋之花”护肤品及沐浴露电视及平面等各项广告物之演出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了东洋之花公司在其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上使用张柏芝肖像的期限,在使用期限内,东洋之花公司有权在合约约定的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现在双方合同约定的广告物使用期限已届满,张柏芝起诉称东洋之花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其产品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已构成违约,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张柏芝所述之事实发生在双方演出合同终止

以后,并非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故张柏芝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东洋之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柏芝要求被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 公司支付违约金之诉讼请求。 财产保全费6035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6 260元,由原告张柏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案例 2001年,李某与许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许某租赁李某的挖机进行工程作业,租赁期限不定,租金结算时间为挖机从事的工程作业完工或许某不继续租赁时,以较早的时间为准。 许某于2001年7月至2003年4月期间,共租赁该挖机从事了四次工程作业,前三次工程作业完工时,许某并未实时结付租金给李某,李某于是要求许某分别写下金额为120000元、50000元和23000元的三笔欠款欠条,此三笔欠款均记载在同一张欠条上,还款期限均为2002年3月底之前。许某在写下三笔欠款的欠条之后继续租赁李

窃电和违约用电的认定和处理

窃电和违约用电的认定和处理 ?让我们都来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 维护良好的电力市场秩序和供用电环境是确保电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总有那些破坏电力设施、不法窃电或违约用电的行为发生,它直接导致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供电,造成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直接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我们呼吁“让我们都来维护良好供用电秩序,让我们都来保护生活所依赖的电力能源”。?哪些行为属于窃电行为?窃电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处理?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准确性,或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获时钟,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 6、使用非法充值的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用电; 7、私自变更变压器标牌参数或容量用电; 8、改变用电计量装置接线或二次回路用电的; 9、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窃电量的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窃电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乘以切电量计算。 ?对窃电行为的处理 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2、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4、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 ?哪些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违约用电行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5年7月21日8时04分,被告谢晋金驾驶闽F08772号中型货车超速行驶至山长线20KM+500M处,遇相对方向由被告简国兴驾驶的闽EY6222号中型客车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致两车于路右偏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受损,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警察部门责任认定:被告谢晋金、简国兴分别应负本次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乘客即原告邱雪美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谢晋金受雇于被告庄文成,被告简国兴受雇于被告肖清焕。原告邱雪美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2300.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于2006年4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等6438.6元;二、原告邱雪美同意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于2006年2月8日前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补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2759.4元; 三、被告谢晋金、庄文成与被告简国兴、肖清焕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法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以确认。 评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旅客运输合同、雇佣、无共同故意的侵权等诸多的法律关系。要正确处理本案,就要准确理解与把握原告基于旅客运输合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两个雇主与其雇员对外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份额与外部责任的关系等法律知识,但首当其冲要了解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何种之诉。 本案是以旅客运输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种民事责任的竞合。所谓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包裹按约定的时间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身为乘客向承运人购买车票,并当即乘坐承运人的客车,自此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按车票约定的时间、路程、方式将旅客安全地运达约定的目的地,即应保证旅客在旅行途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可知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如果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邱雪美是乘客,被告肖清焕是承运人,被告简国兴是肖清焕雇请的司机,是执行职务行为而已,故原告邱雪美与被告肖清焕之间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承运人雇请的司机被告简国兴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未注意来车,与相对方向的被告谢晋金驾驶的车避车不当,致乘客受伤。承运人已违反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的应安全送达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乘客可以依法提起违约责任之诉,追诉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直接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原因,也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益,构成了侵权行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同一行为,产生了既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了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产生了违约的民事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的竞合。依《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可依《合同法》请求违法

最高院关于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 ——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 【裁判摘要】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2、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 ——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6号-20091016】 【裁判摘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购销合同》对钢坯的型号、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确约定,明确约定了包产包价、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均未切实履行合同,天择公司未足额付款是《购销合同》没有得到切实履行的根本原因。《购销合同》约定以“总合同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当事人关于买卖钢坯总量的约定存有6-10万吨的幅度,天择公司支付6万吨钢坯货款就已经切实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故以6万吨钢坯总货款的5%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妥。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并用 ——青海省大柴旦大华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

用电检查中窃电与违约用电管理的策略研究

用电检查中窃电与违约用电管理的策略研究 发表时间:2017-01-10T09:09:24.673Z 来源:《电力技术》2016年第10期作者:过传武[导读]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现代社会中各个方面的要求都在逐步上升,电力资源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蒙城县供电公司 233500 摘要:随着我国供电企业的不断发展,供电企业可以为人们提供稳定的电力资源,但是以此同时,在用电检查中,也出现了窃电等一些违约用电情况的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应该强化日常的管理工作,防止窃电等行为的产生。 关键词:用电检查;窃电;违约用电;管理策略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现代社会中各个方面的要求都在逐步上升,电力资源更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窃电,主要是指用户们使用一些窃电设备,盗取电力资源进行使用,同时不需要交付电费;而违约用电,主要是指相关用户在使用电力资源的过程中,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线路接到电力系统的线路当中,这样做会在很大程度上损毁电路,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一、用电检查的重要性分析 用电检查可以确保电力企业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确保了用户的安全用电,在进行用电检查工作之前,相关的设备要进行检查,确保各类输电设备可以正常的使用,并且要对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在对重大项目活动的供电情况进行检查中应该格外的注意,在各项活动开展中,用电检查人员常常对设备进行检查。用电检查工作应该对设备的应用进行分析,防止设备在运营中比较疲劳,产生各类故障,不但可以为用户提供及时的电力资源,同时也能确保用户的用电利益得到保障,防止各类设备故障引发的配网事故的发生,使用户的利益可以充分得到保障。而且用电检查工作的实施可以防止用户窃电行为的发生,确保电力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用电检查中窃电与违约用电问题分析 (一)用电检查中存在设备的安全问题用户的用电设备在电力系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用户的电力系统中常常会出现各类故障,导致整个电力系统都不能正常的运行,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下降,所以,对用户的用电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可以防止故障的产生。但是,在进行用电检查中,产生的问题比较多,如今电力企业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供电企业不仅仅要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用户的监督,而且合约条款的约束方向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电力企业在进行管理中,规范体系已经建设,但是,用户配合情况不佳,用户很多不愿意让电力部门检查他们的设备,当检查人员对设备提出建议后,用户也不会采纳,导致用户和电力企业的关系不佳[1]。在进行用电管理的过程中,电力企业会针对设备的情况,对用户的设备进行调整,会向用户发出通知,对设备存在的隐患及时的预防,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很多用户对自己的用电设备并不上心,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安全问题不会发生,不能积极的配合用电检查工作。 (二)用户窃电、违约用电行为时有发生用户常常会发生窃电等行为,这对用电检查工作产生消极的影响,而且甚至很多用户出现了违法的现象,他们自己却不以为然,而且用户窃电的方法多样,用电检查工作的落实难上加难。窃电的行为并不是近期形成,而是在长期的管理不当中产生,而且窃电和违约的行为的随机性强,在进行用电检查中不易发现,所以,要对当地进行查处,通过集中取证的方式,进行用电检查工作。在用电检查中,对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用户进行配合。 三、用电检查中窃电和违约用电管理策略 (一)确定合理的供电方式在供电方式确定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分析,每个用户的家里都应该安装用电容量表,特别是针对三相供电的用户,要防止用户在表前接线的行为,而且用户的供电线路应该防止电缆暗敷的情况。而且,要按照《供电与营业的规章》中的规定执行各项用电检查任务,线路的功率在计算的过程中,应该设计好用电设备的产权分界处,并且应该在用户工程电源的接入点进行[2]。要全面的分析在电力资源使用的过程中,抄表是否存在困难,用电检查是否会出现不方便的问题,防止用户在表前对相关的线路进行更改,产生窃电的行为。针对用户的用电情况,采用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在用户的周围,可以安装计量箱和计量柜,窃电者在窃电中,他们一般会采用一次设备和二次设备,所以,如果在用户的周围安装了专门的计量箱,对窃电行为的发生就会产生一定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窃电行为的产生。在低压单项设备的使用中,可以安装集中式的电表,方便检查人员在抄表的过程中可以对用户用电的情况进行分析。而且这种方式实现了用户之间的监督,防止单表箱供电行为的发生,而且在电表选择中,也要选择自带窃电防御功能的电表,这种类型的电表同时具有失压报警的效果,对窃电等不法行为进行防御。在封闭式的变压器的运用中,在计量端的设计中,要设计导体,这样可以通过移向的方式,防止窃电的产生。 (二)强化日常计量工作的管理在用户将自己的用电情况反馈后,用电检查人员应该做好工作的衔接工作,而且要对每个月用户的用电量进行对比,并且将每个月的用电量都记录到档案中,从而判断用户是否存在窃电的可能性,为窃电的查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而且还应该做好相关设备的检查,供电企业的检查人员应该负起责任,进行装表接电的检查,要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都有人负责。 (三)建立和健全全线损管理体系通过对全线损理论的分析,应该对其进行考核,制定合适的制度,防止线损的产生,并且应该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使供电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发挥自己的职能,通过对内部管理的卡盒,防止企业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勾结,产生窃电行为,如果发现内部人员行为有问题,应该进行严格的处理。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完善,人们平时的用电量在上升,而且用电的方式日益多元化,这就导致了供电企业在检查工作中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因此,为了确保用电的安全,供电秩序的维护非常重要。在供电企业应该建立内控制度,对电力检查的行为进行约束。 四、结语 总而言之,如今,我国反窃电的相关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但是在用电检查中还是存在着问题,窃电和违约用电问题的检查工作任重而道远,相关部门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反窃电和反违约行为应该落实到实处,通过用电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防止各类不法行为的产生。

债权法案例分析

债权法案例分析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比分析 -----基于对公报案例的考察 合同与侵权是债法中两大基础性法律关系,二者在构成要件、诉讼时效、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一般情况下二者是可以清楚分辨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两者相互排斥,导致竞合的状态。在另一种情形下,两者有逐渐融合和统一的趋势,既“contort”,“合同履行中的侵权”。 传统民法理论下两者的区分: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 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 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多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 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其有违约行为即可,不需要举 证证明违约方对造成违约有过错。 多数侵权责任中,受害人须对行为人 的过错负责举证;过错推定只适用于 少数情况,即特别侵权行为中, 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 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 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 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 损失和间接损失。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 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 时,还可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 造成他人死亡的,赔偿范围还要扩大 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 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有强制实际履行、支 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价格制裁,仅有 合同解除为非财产责任。 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 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 誉、赔礼道歉。 第三人责任由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责任。 再向第三人追偿。 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 为人本人负责。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案例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案例: 原告于2001年9月9日在被告所属的园山分理处开户,并存人人民币19380元,同时申领了金穗借记卡。同年10月22日,原告又存入1500元至该账户内。2001年10月29日上午,原告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200元。同日下午,原告的账户存款在深圳通过自动柜员机被支取3000元,随后又被支取了2000元。次日,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六次被支取15450元。原告于2001年10月31日发现账户上存款被支取,并找被告交涉,后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1年12月4日受理。 原告于2002年1月22日诉诸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654元及利息(利息按日利率4.875‰计算,自200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辩称,就民事纠纷而言,原告的存款全部在自动柜员机上支取,在自动柜员机上支取存款的条件是持有借记卡和密码,而二者均由原告保管,故原告存款的支取是原告的行为。其次,被告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违规行为,故不存在过错,即使原告的存款是被他人冒领,被告亦不应承担责任。刑事方面而言,本案为刑事案件,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受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是,确因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否则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民事违法行为,但并未发生实际损害,则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存款在2001年10月29日和30日两天内被支取了20450元,但其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款项系他人支取。原告关于借记卡付款超过了金穗借记卡章程的上限。而认为系他人领取的推理缺乏根据,不能成立。原被告之间因原告在被告处开设账户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告申领借记卡时,已声明全面阅读并知晓了金穗借记卡的章程,证明被告已尽了告知义务。该章程第ll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存和正确使用金穗借记卡,并要求持卡人领到借记卡时应修改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借记卡的保管和密码保密的义务应由持卡人承担。本案中,原告存款被支取,完全是在自动柜员机上完成的,是完全依赖于电脑对资料的识别,因此在操作过程中被告并无过错,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约用电和窃电案例分析(15分)

违约用电和窃电案例分析 1、在某次检查中,测量一窃电嫌疑户,该户表计为单相电子表10(40)A,表计封签全部正常,利用瓦秒法测试均正常,并且无外接线路,仔细检查后发现,进表零线内部被折断,该户在室内另设一零线,电表出线零线通过一个开关和室内零线连接,当开关合上时,表计正常,断开时,表计不走。 答: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窃电的行为。构成第31条的第五款,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窃电时间无法考证按180天计算,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即应追电费=10×0.22×6×180×0.5283=1235.52 (元) 应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235.52×3=3706.56 (元),合计:4942.08元。并承担进线 导线的修复、更换的责任。 2、某一电力用户,用电计量电流互感器变比50/5 ,在3月1日该用户私自购买三只75/5的电流互感器更换了计量电流互感器,并将原互感器的铭牌取下订到新买的互感器上,在当年的5月31日,被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请问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经调查,这期间计量装置抄见电量为8000千瓦时,平均电价为0.60元/千瓦时)解: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户的这种行为属于既有违约用电又有窃电的行为。分别构成第30条的第五款,擅自更动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另构成第31条的第五款,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用户擅自更动供电企业的电能计量装置,属于违约用电,应承担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更换电流互感器,故意使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不准,产生误差,属于窃电行为,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补交电费:(8000/50×75-8000)×0.6=2400元 违约使用电费2400元×3=7200元 用户如拒绝承担窃电责任,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某机械厂,0.4kV供电,装有三相四线电能表和单相电能表各一只分别计量动力用电和照明用电,在2008年12月12日用电稽查时发现有一幢办公室的容量为8KW的照明设备接入职工生活表内用电;并有容量为5KW的电动机2台绕越计量电能表接线用电,何时接入使用时间用户已无法讲清,供电部门应如何处理?(电价按现行电价标准) 答: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该户存在既违约用电,又窃电的行为。分别构成第30条的第一款,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另构成第31条的第二款: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0 、102 、103条处理如下: 违约用电处理: 追补电费=(0.813-0.5283) ×8×6×3×30=1229.9(元) 追补违约使用电费=1229.9×2=2459.81(元) 违约用电处理合计:3689.71元 拆除私接的8KW照明设备,如继续使用接入到照明表内。照明表容量不够,办理增容。 窃电处理: 追补电费=5×2×12×6×30×0.813=17560.8(元)

高科技偷电窃电案例及反窃电技术措施(附插图)

最新高科技偷电窃电案例及反窃电技术措施(附插图)随着电价得逐步提高用电成本占据生活与生产得很大比例,导致愈来愈多得孔乙己吧手伸向电表,虽然我国电价很不合理但就是窃电这种方法导致国有资产得大量流失,我们必须深入了解窃电原理提高大家得识别水平应对层出不穷得偷电技术。 (一)不改变硬件得高科技窃电 (1)高科技大功率无线非接触型干扰窃电技术防范 用户利用专用高科技智能化得大功率无线技术对电表进行干扰窃电得方法在有些地区窃电猖獗,已有漫延之势,其利用窃电装置得大功率无线信号对电表得CPU进行干扰,使电表不能正常工作,不计或少计电量,还可随时恢复电表计量,这种窃电方法操作时间短,隐蔽性非常强,且在表箱外发射大功率信号就能达到干扰电表得目得,不动任何电力设备,所以供电部门在明知其窃电得情况下却在现场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有得供电部门为了能全面监控用户,投资大量资金安装了远程监控系统,但应用后发现,因上述窃电方法使电表本身少计电量,系统根本无法判断其就是负荷减小还就是窃电行为,即使能判断出其正在窃电,马上去用户现场核查,也因其窃电器操作时间短(只需几秒钟),在核查人员赶到时,还就是无法找到任何窃电得线索。由于对这种高科技智能化窃电方式供电系统尚无有效得防范方式,结果导致其在某些地方迅速扩展,造成线损升高,损失巨大。

第1步.介绍窃电装置外形第2步.电表正常运行 第3步.用窃电装置对电表发射大功率信号

第4步.电表停止运行 第5步.恢复电表正常运行时 用窃电装置对电表发射信号 第6步.电表恢复运行, 电表 恢复后运行正常 (2)高频高压电源干扰窃电防范 由于防窃电产品得广泛应用,以及供电部门自身反窃电管理得加强,使传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的一个案例 文章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5-27 17:50:37 本文主要讲的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例,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等内容,并提供相关免费的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案情] 2000年9月3日5时许,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周某驾驶大货车从浙江省常山县驶往江苏省昆山市,途经320国道一施工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桐乡市沈某驾驶的警用桑塔纳巡逻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警车翻车。周某在左驾方向过程中,又与江苏省海安县缪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正面相撞。此次事故造成三车严重受损,海安车承运人缪某(即驾驶员)及车内乘客纪某、吴某三人受伤,系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纪某被送往浙江省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髋臼骨折、髋关节半脱位、颔面挫裂伤。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遵医嘱带骨牵引回当地医院进一步诊治。法医学鉴定后认为,纪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后经核实,纪某在事故中共造成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5084.5元 事故经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进行处理,认定前述浙江省江山市的周某驾驶车辆中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对路面观察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且车辆超过限速行驶、严重超载货物,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苏省海安县承运人缪某及其乘客纪某等在该起事故中均无责任。2001年8月21日,乘客纪某从浙江省桐乡市交警大队只取得赔偿款15000元。2002年9月1日,纪某向缪某发出电报,要求承运人缪某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2002年9月10日,纪某通过电信部门查询得知,所发电报系缪某之妻杨某签收。此后未有结果。2002年9月18日,纪某就损害赔偿事宜最终未能与浙江江山肇事者周某达成调解协议,桐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004年5月8日,纪某选择客运合同纠纷,以承运人缪某为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纪某诉称,我在乘坐被告缪某客车过程中受伤,缪某应依据合同向我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缪某向我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113964.02元。 被告缪某辩称,在本起事故中,交警部门已认定我无责任,原告选择我做被告显然没有道理;况且从事故发生至今已远远超过1年,原告按照客运合同纠纷提起的是损害赔偿之诉,就时效而言,法院也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缪某同意原告纪某乘坐其所驾驶的车辆并承诺将纪某运输到约定的地点起,原、被告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

《窃电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通知

窃电通知书 签发单位(章):№. 用户名称(姓名):户号:用电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经现场检查,你处有窃电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持此通知书到**电力集团公司**供电公司(路号、电话:)接受进一步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公司将依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处理,或者移交电力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查人:用户签章:日期:年月日 《电力法》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2、确有窃电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约金案例

北国之春的违约金太低了,构成了违约责任不对等。请参照下面这个广州的案例。请大家分析。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黄民一初字第5XX号 原告:A先生,男,19xx年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xx花园xx楼xx梯XXX房。 委托代理人:廖章义,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x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农林上路八横路xx号xxx 房。 原告A先生诉称:2001年l0月5日,原告在被告内部预售商品房期间,认购其预售的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一套,并支付首期购房款人民币10l016元。2002年6月3日,原告和被告就前述预售商品房签订了编号为穗房合字20020175xx号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合同约定: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①逾期在30日内,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②逾期超过30日后,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违约金;2、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①逾期不超过180日,每日按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②逾期超过180日后,每日按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一计算违约金;3、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

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百分之零点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4、预售商品房交钥匙装修使用时间为2002年10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向约定向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贷款人民币210000元付清了购房余款,至此,原告前后共支付购房款人民币311016元。2002年10月31日,被告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但是,从商品房交付使用至今,被告仍未能办妥原告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致使原告不能完全行使所购商品房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法院:1、判决增加被告逾期办妥广州市黄埔区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的房地产权证所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判令被告按其逾期办妥前述房地产权证的实际天数,以原告所交购房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给原告;2、判令被告付给原告逾期办妥广州市黄埔区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的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人民币12363元(从2003年11月1日暂计算至起诉日),以及从起诉日至办妥前述房地产权证予原告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原告所交购房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在30日内办妥广州市黄埔区xx花园xx楼2梯XXX房(现门牌号码黄埔东路xx号大院xx梯XXX房)的房地产权证给原告;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xx开发有限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所陈述的购房事实以及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均无异议,但被告将诉争房屋交付原告的实际时间应为2003年6月30日。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均不同意,因为:1、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就对双方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有效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对于原告关于增加被告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不同意; 2、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协助原告办证的义务,没有违约行为,被告无需按

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

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1 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对违约、窃电行为的查处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给予检举、查获者的奖励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供电营业规则》 《窃电(违约)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湖北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3 管理职能 违约、窃电的查处是营销管理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大队是违约、窃电的查处的归口部门。市场营销部负责辖区范围内,反窃电检查和对用户违约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工作。 电力监察大队负责处理全公司违约、窃电的查处工作,对电量超过十万千瓦时、金额超过5万元的违约、窃电案件的处罚,必须报公司分管营销副总经理审批。 电力监察大队和市场营销部可直接处理供电区域内违约窃电用户,也可将调查处理的用户交由供电分公司处理;对违约窃电情节复杂、需由上级查处更为合适时,供电分公司可报上级处理。 电力监察大队对全公司违约、窃电处理与反窃电专项检查管理失职、失误负责;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对本级辖区内违约、窃电查处管理负责,并接受上级用电检查的监督管理。

当窃电案件较为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公司安保部门有移交处理的联系职能,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违约用电、窃电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查处,必须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采用其它办法窃电。 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它电源私自并网的。 违约、窃电的查处 违约、窃电的检查、处理需按照程序规范、手续合法、主体明确的要求进行。

窃电案例及分析讲解学习

窃电案例及分析

窃电案例及分析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将盗窃电能作为获利手段,采取各种方法不计或少计电量,以达到不交或少交电费的目的,造成了国家电能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供电 企业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现针对我县供用电实际情况及窃电案例做以下分析。 一、改变电压窃电。 失压窃电,虚接电压线。即将电压线芯线揉断或采用电容分压。 案例一: 98年6月28日,监利县供电公司分盐供电营业所用电检查员姚其万、陈永峰在对河山线开展营业普查工作时,发现古墩村台区配变电量下降幅度较大,极不正常,这一情况引起了他们的高度重视,姚其万迅速上报所长,并向县用电检查所同志反应了情况,当天天气酷热,检查所工作人员接到信息后,二话没说,马上趋车赶往分盐,顾不上喝口荼,就迅速对该变压器计量装置进行了检查.通过近一个多小时一系列的检查与测量,证实计量箱封印为伪造,A相电压线芯线已被人为揉断,电能表只计量了B、C二相电流,这一窃电手法非常明显,检查过程已摄像取证,经分析窃电嫌

疑人应是该村村电工王某,此人已有窃电前科。为此,用检所的同志找到了王某进行了调查,在事实与证据面前,王某对其窃电行为供认不讳,并在《违约(章)、窃电通知书》上签了字。查处后,通过核实该村平均电量,对该村电工处理补收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5000元。 案例二: 2002年6月25日,监利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所检查人员刘涛、李滨在对红城乡杨新村开展日常用电检查工作时,发现该村配变计量箱有被人为撬过的痕迹,于是迅速找来该村电工李某,询问情况,要求开箱检查,李某假意说:“这个计量箱一直都是这个样子,我已经向抄表员提过,要求更换计量箱,一直没来人换,我们村交电费很积极,每次单子送来,我就去交了,我们不会偷电,这你们放心。”说完立马又对与他一起来的一个女同志说:“去买二条烟来,这几位同志难得来的,去小张的馆子把菜安排好”。看李某假意撒谎的样子,检查人员越发引了注意,已经完全意识到计量里一定有问题,机灵的李滨马上回了句:“我们也是正常的检查工作,请你们配合,小刘准备开箱检查,先看看封印”。用电检查员刘涛立马爬上台区计量箱旁,认真仔细的开始检查,五分钟后,只听见计量箱旁传来喜悦的声音,“这封印是假的,用“老火钳”夹的,很明显,把照相机拿上来,我要取证开箱检

关于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就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方式:强制实际履行或称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主要是对违约形态和后果的规定或约定,通常是合同当事人协商选择的结果。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认定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构成障碍。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也并不意味当事人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已作了完善的规定。故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审理时,不仅不会据此否认合同的效力,而且仍可依法确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亦即违约责任条款既可依约而定,也可依法适用。尽管违约责任条款不是合同内容中的“要素”,缺之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但当事人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也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告诫当事人,迅捷确定违约者应承担的后果,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均具有意义。它能明确告诉对方违约后要承担何种责任,将要承担双方约定的由于违约方给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利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既然如此,那么合同

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在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违约方即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应无异议。但当合同效力终止或被否定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还能作为处理纠纷依据继续适用,这就涉及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具有相应独立性的问题。 一般而言,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应以有效合同存在为前提。如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定,从逻辑上来说,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也应随之消灭,但如此机械处理并非合理。毕竟合同的签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违约责任则是合同设立目的未实现的救济途径。虽然合同效力因有关原因而不复存在,但其意志已体现是一个不争的客观事实,尤其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不受合同效力影响的情形,似应有肯定违约责任条款独立性,使之在合同效力消灭或被否认时有可适用的余地。即在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可在事后处理有关事宜时继续适用。相反,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即使当事人表明在合同效力消灭后该违约责任条款仍为处理相关纠纷依据的,也不应具有独立性。理由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法律对合同效力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其结果是有关实质性的条款无效,以体现国家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所追求目的的干预,而违约责任条款通常应是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得以公平实现的救济措施,理应归属于实质性条款范畴,随合同无效而失去约束力。此外,合同无效后,事实上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随之也产生了新的救济途径如缔约过失之债等,故当事人间利益的保护不会出现空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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