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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

技术咨询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6年第10号)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拟认定一批承担技术咨询费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任务的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委托事项的技术咨询机构。拟委托事项类型、技术咨询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申请联系方式等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按所申请的事项类型分别准备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四部分。

(一)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主要包括:

1.申请表;

2.承诺书(附件2-1);

3.单位简介(附件2-2);

4.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3);

5.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附件2-4);

6.所申请事项专职从事技术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5);

7.近五年(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完成的所申请事项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技术咨询报告(意见)编制和审查业绩表(附件2-6),填报内容不超过10项。

(二)单位证明材料:

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工程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具有承担其他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资格的机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三)人员证明材料:

所申请事项专职从事技术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近五年参与所申请事项相关业绩证明。

(四)业绩证明材料:

近五年所申请事项资质条件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技术咨询报告(意见)编制和审查的委托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项目名称应与填报的业绩表(附件2-6)相对应。

咨询评估工作方案和管理体系说明材料。

单位开展所申请事项相关工作的优势和特点说明材料(3000字以内)。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上报申请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正面粘贴申请材料档案封面(见附件3)并密封;

(三)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每一分册封面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四)申请材料应按照所申请事项类型分别准备,每类事项一式三套,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不得擅自调整;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五、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公告发布起20天内(以收到材料日期为准)将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各事项的申报联系人,逾期不再受理,各类委托事项申报材料分送申报联系人。

我部将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每类委托事项择优确定三至七家技术咨询机构。

附件:1.交通运输部委托事项类型、技术咨询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申报联系人情况表

2.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申请表

3.申请材料档案封面

交通运输部

2016年3月7日

附件1

交通运输部委托事项类型、技术咨询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申报联系人情况表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 交通运输部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 号 事项名称检查内容实施主体检查对象设定依据 1 公路养 护、绿化、 水土保持 检查 对公路养护、绿化、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 检查 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 公路建设 市场检查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 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 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 位及主要人员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 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 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 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 全文 3 国内水路 运输市场 检查 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国内水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及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国 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进行检查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 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 业经营者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 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 国际海运 市场检查 对可能损害国际海运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情形的调查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运业经营者、国 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者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 三十六;《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4号)第四 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72号――关于公布第29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交通运输部公告第72号――关于公布第29批道路运输车辆 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第72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4.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72号) 关于公布第29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公告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 号)规定,现将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程序的第29批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予以公布。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9批)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2月24日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9批) 表1 客车达标车型 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HFF6101LK10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HFF6101TK10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4HFF6102K58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5HFF6110K10D1E4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6HFF6120K09D1E4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HFF6121K06D2E4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8HFF6121K06DQ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9HFF6124K40D1豪华客车(配置一)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豪华客车(配置二)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0HFF6124K40D3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1HFF6141K07D1E4特大型豪华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HFF6750KDE4FB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3HFF6909KD1E4B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4HFF6930K58D客车安凯牌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5HK6669G城市客车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16HK6669K客车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17HK6700K41客车合客牌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18PK6580HQD4轻型客车(配置一)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轻型客车(配置二)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19PK6608EQ4旅游客车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20PK6680HQD4客车(配置一)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客车(配置二)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21PK6722EQG4城市客车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22PK6722HQD4城市客车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23PK6753HQD4客车安源牌安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安质部2014年工作计划安排

站前广场安质部2014年工作计划安排通过全面总结对安质部过去一年的成绩与教训、长处与不足的客观评判,为2014年更好的开展部门工作理清了思路, 2014年客观的要求我们必须对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工作上争取有重大突破,继续加强安质及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安全质量相关管理制度,集中精力重点做好分管方面的工作,推动项目又快又好的发展。 一、安全管理 1、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目标:杜绝安全生产重伤以上事故;杜绝火灾、爆炸、机械伤害、中毒、触电、高空坠落、交通事故,轻伤率控制3‰以内,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率100%。 2、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制度标牌上墙;完善现场九牌一图标牌。 3、针对项目部及施工队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安全生产月活动,为项目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进一步增强项目全体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4、抓好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实施。继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隐患整改力度,彻底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重点监督基坑开挖、火工品使用情况、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及临时安全用电。 对施工现场危险源重新进行识别评价,制定相应整改预防措施,并进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编制可行的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5、进一步完善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法规和现场施工操作规程。 结合企业及项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使安全工作目标更明确,责任范围更清楚,行为规范更合格。 6、内业资料 继续做好各种原始资料的收集及内业资料的整理,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做好日检、周检、季节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做好迎接上级各项检查的准备,并及时进行集团公司安质系统的资料录入。 二、质量管理 1、2014年度质量工作的质量方针、目标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 技术咨询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03.07 【实施日期】2016.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6年第10号)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拟认定一批承担技术咨询费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任务的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一个或多个委托事项的技术咨询机构。拟委托事项类型、技术咨询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申请联系方式等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按所申请的事项类型分别准备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申请材料包括机构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四部分。 (一)机构申请书(见附件2),主要包括: 1.申请表; 2.承诺书(附件2-1); 3.单位简介(附件2-2); 4.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3); 5.单位股权结构及所属企业情况表(附件2-4); 6.所申请事项专职从事技术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2-5); 7.近五年(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完成的所申请事项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技术咨询报告(意见)编制和审查业绩表(附件2-6),填报内容不超过10项。 (二)单位证明材料: 1.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工程设计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具有承担其他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查资格的机构,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三)人员证明材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厅科技字[2012]12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厅科技字〔201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对于提升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和《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14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

现就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紧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发展实际,按照准确定级、科学评估、统筹考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完善机制的原则,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安全防控技术措施和手段,切实提高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保障和促进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底前,基本建立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常态化运行和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防手段,切实提高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隐患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为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主要是:完成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已运营(运行)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和测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的信息系统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安全建设及测评;完善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标准体系,建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动态报送和监督检查机制。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 (二)《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 (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四)《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861号);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号); (六)《关于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信安〔2009〕

质安部年度工作计划

2016年质安部工作计划 通过全面总结质安部过去一年的成绩与教训,长处与不足,2016年将对部门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质量安全管理方式上有所创新,加强自我学习,全面提高部门成员的质量安全管理业务水平。部门在服务于项目的同时,继续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顺利完成2016年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目标,提升企业形象,质安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工作目标 1、质量管理目标:继续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不断提高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通病有明显的改进和提高。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一次性竣工交付合格率达到100%。 2、安全管理目标:减少轻伤事故,一般事故率控制在1.5‰以内,杜绝较大事故。 二、工作思路与计划 1、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和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奖优罚劣,促进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性。 2、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工程实体质量。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以“*********”为公司安全生产底线,加大检查力度,查隐患、抓落实。规范公司月度巡视检查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暨起重机械专项检查。重点抓好“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脚手架、深基坑”等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件,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4、着力提升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形象。对于当前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程度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整体落后局面,计划重新制定“公司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实施手册”,指导和督促项目部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使公司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

交运部 令2012年第1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2 年第 1 号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第六十一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 则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5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2.11.15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53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V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

《防污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1(62)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 第MEPC.201(62)号决议 2011年7月15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经修订的《防污公约》 附则V)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 流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网约车119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6]143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11.03 【实施日期】201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工作流程的通知 (交办运〔2016〕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的规定,为优化服务、

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现将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合同等材料;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 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二)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3. 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数据库接入情况。 4. 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只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平台公司,可提供由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具备数据库接入当地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 5. 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五)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 6. 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 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 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

2018安质部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2018年安质部安全管理工作思路结合项目部2017年安全管理工作的严峻形势,现将安质部2018年安全管理工作思路作如下部署。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持中铁建工集团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录入。 1.规范项目部安全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处理工作,明确个人权利和责任相互共存;同时针对集团公司和国际公司下发的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文件认真学习,不打折扣的执行。 2.强化项目日常排查力度,扩大安全日志记录人员,每日掌握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对风险项较大的项目和关键作业工序重点关注,对持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跟踪监管,消除安全管理缺陷。 3.加强项目安全内业资料管理:①安质部每周按要求及时规范详实填报各类报表②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在项目部工作群发布国际公司安全简报、通报、通告或上级相关文件、办法、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分析,供大家学习、借鉴,学习其它项目部的好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业务知识水平,提升安全意识。 4.重视公司、集团公司及甲方的各类检查,并以此推动项目安全管理力度,对项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而不能及时消除的,跟踪监管。 二、提高安质部人员自身素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项目安全检查绩效。

1.提高项目安质部队伍建设,竭力打造专业知识扎实、管理水平到位、尽心尽责、忠诚企业,为项目安全管理保驾护航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使其自觉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用科学的方法管安全,用敏锐的目光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2.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知识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以提高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为宗旨,不断展开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3.高度重视体系运转,安全控制是否成功,关键是如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感受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因此,体系建设及体系运转非常重要,2018年将以月度大检查、月度安全例会和有关专题活动的落实来推动项目安全体系的运转,加大体系运转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大工作追溯的监督检查。项目安质部坚持每周风险提示,及时向主要领导用周报方式进行汇报。 4.继续贯彻推行中铁建工集团国际公司《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实施手册(试行)》,抓好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健康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5.坚持深入开展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活动,要求安质部每月进行一次项目隐患大排查,并书面如实上报,项目安质部将根据项目状态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深入项目督查检查,强化过程控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处罚的绝不手软,并进行公布。 三、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2015年6月26日)

名 文
称: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 年第 10 号) 号:交通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
运输部令 2015 年 第 10 号
发文日期:2015
年 07 月 14 日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
索 引 号:
2015-00667
主 题 词: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 2015 年第 10 号)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经第 8 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5 年 6 月 26 日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工程设计与施工相融合, 提高公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 推进现代工程 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独立桥梁、隧道(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 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以下简称总承包),是指将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 工程施工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方式。 第三条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交通机电、房建及 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 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总承包的范围。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公路工程总承包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合同相关当事方执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等 情况进行督查,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总承包单 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章 总承包单位选择及合同要求

交通部内设机构以及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九年三月二日 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交通运输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交通部的职责,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拟订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职责,原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交通运输部。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将港口企业与国际港口组织联络等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国际和国境河流运输及航道有关管理工作。 (四)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

安质部工作计划

安质部工作规划 一、安全管理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服从安全管理,严守安全规章,做到安全生产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工程安全目标 1、杜绝生产安全一般及以上事故; 2、杜绝因建设引起的交通事故; 3、杜绝火灾事故;杜绝安全险性事件;无重大安全隐患; 4、人员因施工负伤率小于3‰,重伤率小于0.5‰; 5员工因工职业病发生率小于1.0‰; 6、不得因施工对周边环境、建筑、设施等造成破坏,争创安全标准化工地; 7、无刑事案件发生。 三、安全工作计划 1、内业资料方面 开工伊始,带领资料员制订项目部以安全管理终端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订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操作细则;安全施工方案;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编制安全技术交底;各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考评办法等内业资料。 施工中督促资料员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日报、周报、月报及其

它各种报表;编制对新上场施工队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人员信息登记、进场退场记录;组织资料员编制安全终端责任书;各种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考卷、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承诺书;三级安全教育会议记录;试卷批改、分数统计;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纪要;月度安全生产考核表及月度安全总结;编制安全救援应急演练方案;收集上报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资料;下发公司下达的各种文件并归档保存;制定劳保用品收发台帐;所有内业资料的归档保存备查。 2、现场管理方面 1)三级安全教育。现阶段安全部门对安全教育抓的很严,我们项目要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对所有新上场的施工人员都要做好安全教育,不论以何种方式都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每一位施工人员都要填写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承诺书,做到上场有记录,退场有记录。 2)安全技术交底。在每道工序或主要施工部位开始前进行安全交底,让每位施工人员作业前做到心里有数,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3)安全检查。日常检查,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包括作业人员劳保用品佩戴情况、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月底检查,月底组织安质部和工程部一起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所有施工队进行考核评比,奖优罚劣,并在月底安全生产例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系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3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七条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doc

【法规名称】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颁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 【颁布时间】 2011-11-09 【实施时间】 2012-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 574863 什么是编号?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 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83号)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 - 2007)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条文同时废止。修订条文如下: 一、关于“人工费标准” 1.第三章第一节中取消“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计算公式及说明”。 2.该节中原条文:“以上各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造价(定

额)管理站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核定后公布执行,并抄送交通部公路司备案。并应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工程生产工人工资标准。”修订为:“人工费标准按照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的人工工资统计情况并结合工种组成、定额消耗、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路建设劳务市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审批并公布。” 二、关于“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1.第三章第一节“其他工程费”中“6.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修订为“6.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 2.该节中原条文:“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 -10的费率计算。”修订为:“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系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包括施工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的费用,需要时,应根据设计要求计算。该费用也不包括预制场、拌和站、临时便道、临时便桥的施工标准化费用,应根据施工组织标准化要求单独计算。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直接工程费之和为基数,按表3 -10的费率计算。” 3.“表3 -10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修订为“表3-10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费率表”,内容修订为: 表3-10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费率表(%) ┏━━━━━━━┳━━━━━━┳━━━━━━━━━┳━━━━━┓┃工程类别┃费率┃工程类别┃费率┃ ┣━━━━━━━╋━━━━━━╋━━━━━━━━━╋━━━━━┫┃人工土方┃0. 70 ┃构造物1 ┃0. 85 ┃ ┣━━━━━━━╋━━━━━━╋━━━━━━━━━╋━━━━━┫┃机械土方┃0. 70 ┃构造物ⅱ┃0. 92 ┃ ┣━━━━━━━╋━━━━━━╋━━━━━━━━━╋━━━━━┫

质安部工作职责

质安部工作职责 一、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制定公司质量安全工作年度计划、质 量安全管理措施及考核和奖惩办法,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与下属项目部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负责公司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安全方针,牢固树立“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三、建立健全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指导和检查项目部质量安全机构建立、人员配置、制度落实,不定期地向领导汇报质安工作情况,逐步建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体系。 四、负责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的资料收集、整理、申报和验评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安全生产考核和培训,做到人人懂安全、事事讲安全,逐步提高公司质量安全管理整体素质。 五、负责项目施工许可证、业绩申报、优质工程评杯、文明工地的办理;做好质量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交付档案馆;如项目部自行处理质量资料,则需定期汇总至公司质安部。 六、积极开展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时参加区政府、建委、安监局的质量安全会议,及时传达有关质量安全会议精神和相关文件

及新的质量安全法规、标准,组织开好每半年一次的质量安全工作例会,做好质量安全总结和布置工作。 七、开展质量安全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督促项目部及时做好施工现场进度汇报工作;尽力做到区外工程每季度检查一次、区内工程每月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整改,防患未然;同时积极协助项目部处理好安全事故,做好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八、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并指导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实际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抢险预案,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的应变能力。 九、指导和督促项目部按照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用电、模板支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积极宣传和创建文明建筑工地与优质结构工程。 十、尽力参加公司各项在建工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做好验收情况记录,对重要的质量隐蔽工程、重点工程和有可能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做好日常质安管理事务性工作,协助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安全方面的相关工作,同时尽力完成各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十二、完成公司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1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工作,依法保护航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及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前,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论证评价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并提出减小或者消除影响的对策措施,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工作。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其中,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跨(穿)越长江干线的桥梁、隧道工程外,由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 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审核的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审核部门。 第二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第五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三)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四)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七章 技术规范(校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年版) 第七章技术规范 目录 章节号说明 100 总则 101 通则 102 工程管理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5 施工标准化 200 路基 201 通则 202 场地清理 203 挖方路基 204 填方路基 205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206 路基整修 207 坡面排水 208 护坡、护面墙 209 挡土墙 210 锚杆、锚定板挡土墙 211 加筋土挡土墙 212 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 213 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

214 抗滑桩 205 河道防护 300 路面 301 通则 302 垫层 303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4 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5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306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 307 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 308 透层和黏层 309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310 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 311 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312 水泥混凝土面板 313 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314 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400 桥梁、涵洞 401 通则 402 模板、拱架和支架 403 钢筋 404 基础挖方及回填 405 钻孔灌注桩 406 沉桩 407 挖孔灌注桩 408 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 409 沉井

410 结构混凝土工程 411 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412 预制构件的安装 413 砌石工程 414 小型钢构件 415 桥面铺装 416 桥梁支座 417 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 418 防水处理 419 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 420 盖板涵、箱涵 421 拱涵 500 隧道 501 通则 502 洞口与明洞工程 503 洞身开挖 504 洞身衬砌 505 防水与排水 506 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 507 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 508 监控量测 509 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510 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 600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601 通则 602 护栏 603 隔离栅和防落网

交通运输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交通运输部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20年)

第一部分概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部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目录。凡列入本目录的公开事项,除《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明确可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均应按要求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事项和内容 重点公开机构信息、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政策性文件、标准、行政权力事项、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人事人才、财务信息、安全质量与应急管理、综合管理、随机抽查、公众参与、舆情回应、交通扶贫、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科技与信息化、对外和港澳台合作、教育培训、精神文明及其他等22类、46项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规范。 二、公开时限 公开时限为自相关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 通过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312178181.html,)、政务微信(公众号:motxwb)以及微博、报刊、广播、新闻发布会等途径或法律法规指定渠道公开。

四、责任主体 制作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的各责任司局。办公厅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五、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部及所属派出机构、直属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部分:基本目录 一、主题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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