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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什么是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可转化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

可转换债券英语为:convertible bond。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参见:可转换信用债券,

特征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券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可转换债券的要素可转换债券有若干要素,这些要素基本上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条件、转换价格、市场价格等总体特征。

⒈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就可转换债券而言,其有效期限与一般债券相同,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存续期间。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一个特定的转换期限,在该期限内,允许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

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⒉股票利率或股息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或可转换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指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债券是的票面利率(或优先股股息率),发行人根据当前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债券资信等级和发行条款确定,一般低于相同条件的不可转换债券(或不可转换优先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

最后1期利息。

⒊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票的股数。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比例=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用公式表示为:

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比例

⒋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赎回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

赎回条款和发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回行为和回售行为发生的具体市场条件。

⒌转换价格修正条款。转换价格修正是指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于公司尚未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做的必要调整。

售价组成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

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有两种会计方法:

一种认为转换权有价值,并将此价值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另一种方法不确认转换权价值,而将全部发行收入作为发行债券所得,其理由,一是转换权价值极难确定,二是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

债券转换成股票方法

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成股票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

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被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发股票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因为发行证券而产生损益,即使有也应作为(或冲抵)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换债券旨在把债券换成股票,发行股票与转换债券两种为完整的一笔交易,而非两笔分别独立的交易,转换时不应确认损益。

在市价法下,换得股票的价值基础是其市价或被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并确认转换损益。采用市价法的理由是,债券转换成股票是公司重要股票活动,且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单独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其他类型的可转换证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除发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强制转换证券(一种短期证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据当日的股票价格被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

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利息费用,但如果债券被转换,公司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以及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 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主要优势

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利息费用,但如果债券被转换,公司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由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影响可转换债券收益的除了转券的利率外,最为关键的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换股价格,即转换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如宝安转券,每张转券的面值为1元,每25张转券才能转换成一股股票,转券的换股价格为25元,而宝安股票的每股净资产最高也未超过4元,所以宝安转券的转股条件是相当高的。当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券的换股价格后,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就将与股票的价格联动,当股票的价格高于转券的换股价格后,由于转券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联动,在股票上涨时,购买转券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价格下跌时,由于转券具有一般债券的保底性质,所以转券的风险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流程: 1.批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按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的格式,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其他企业由各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核后,集中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我省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和已下达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情况,不定期受理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

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对企业的发债规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发债条件的,核定发行规模和资金用途,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发债规模,再经省发展改革委统一转发涉及省直属企业和相关市的企业发债规模并提出有关要求。 2.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债券发行人获准发债规模后,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发债条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规模通知的要求,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3)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4)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5)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中央企业除外),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 四、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与期限

一、《公司法》第172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法》第161条:发行公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公司法》第161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5、6项(一);(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四);(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 五、《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1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 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6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九、《证券法》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可转债定价理论及双因素定价模型

可转债定价理论及双因素定价模型 张 康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东青岛266555) ① 【摘 要】 可转换债券是较新颖的金融衍生品,具有较明显的筹资优势。为加快中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加强对可转换债券的定价研究。目前来看,双因素定价模型被认为是一个较为成熟、较常用的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关键词】 可转换债券;定价理论;B-S模型;双因素定价模型 【中图分类号】 F830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4326(2006)02-0032-03 一、可转换债券简介及其在中国的发展 从1843年世界上第一只可转换债券在美国诞生以来,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在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可转换债券已经成为一个种类繁多的证券品种,被投资者当作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 作为中国证券市场上最早引进的金融衍生品,早在1991年,中国就开始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由于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处于严格管制之中,众多上市公司不能在市场中自由的融资,存在一定的预算约束,因而融资欲望强烈,可转换债券的出现,无疑为这些上市公司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尤其是利用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有着较为明显优势[1]: 1、低成本融资。从中国已经推出的若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来看,其条款设计中利率很低,明显偏重于其转股价值,较低的利息支出,再考虑到债务利息的“税盾”作用,可以极大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有利于提高经营业绩。 2、利用溢价,以高价进行股权融资。由于上市公司在进行配股、增发的价格肯定不能超过市场价格,再考虑到增发所导致流通股股价的下跌,转债的这一发行“溢价”优点显得尤为突出。 3、有利于改善发行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的总资产由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如果企业债务比例过高,尤其是短期负债过多,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来替换短期债务,相当于推迟了企业的偿债期限,保证了企业发展的连续性;而当企业收益增加,股价上升时,可转换债券执行转换职能,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减少负债。在这里,可转换债券充当了企业负债与权益比例调节器的作用,有利于资本结构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 虽然可转换债券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直到目前为止,可转换债券在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上还相当的不成熟,不仅发行规模小,品种单一,并且发行门槛较高,与资本市场存在的其它融资工具相比,只能算作是一个补充渠道,对改善资本市场结构没有起到多大作用。 但是,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不仅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融资,促进这些公司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以及其他代理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极为看好。为了加快中国可转换债券市场的发展,对可转换债券定价研究,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际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分析 同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可以看作是一种附带有“转换条件”的债券。这里的“转换条件”就是一种事先的约定,体现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的条款设计当中,它允许债券投资者可以在将来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票的特殊债券,其实质就是期权的一种变异形式。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2]可分为两部分: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可转换债券的债券价值,是指具有相同收益率和风险特征,但没有转股权的纯债券的价值。该部分的价值确定比较简单,在不考虑公司破产风险和利率波动的情况下,对债券未来的现金流进行贴现处理就可以得到其债券价值,债券价值是其价值的底限。 23①【收稿日期】 2006-02-15  【作者简介】 张 康(1981-),男,河南南阳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生。2006年3月 第19卷第2期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Shengli Oilfield Mar.2006 V ol.19N o.2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 办法证监会令第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分析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分析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一、可转换债券在证券投资市场的表现 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低风险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日益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从1999年12月至xx年10月,可转债表现良好,整体走势强于股票,体现出了大盘上涨时随之上涨,下跌时抗跌的特点。可转换债券的波动率低于股票,用2000年至xx年10月的日收盘数据计算,上证综指的年波动率为0.21,转债指数的波动率为0.127. 可转债在美国证券投资市场也有良好表现。M晨星公司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可转债基金最近10年年平均收益率为9.29%,接近同期美国国内股票基金9.46%的收益率水平;而最近5年和3年的平均收益(约为5%)均要高出同期美国国内股票基金4个百分点以上,这期间正是美国股市较为低迷时期,体现了可转债基金在弱市中较强的抗跌性;而xx年美国股市逐步由熊市向牛市转变,可转债基金年收益率高达25.31%,体现其在牛市中与股市基本同步上涨的特性。 二、投资价值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纯债券价值和期权价值,对于投资价值的分析也就相应从这两个部分展开。投资者对于可转换债券除考虑风险外,最感兴趣的是未来不确定性最多,上涨空间最大的期权价值部分,只有这一部分能给投资带来丰厚的收益,而纯债券价值只能给投资带来保底的收益。因此期权价值的投资分析成为成投资价值分析的重点。 (一)纯债券价值的投资分析

纯债券价值作为投资者的收益底线,其未来的波动主要于市场 利率的变化及到期年限的缩短。在预期进入加息周期的情况下,国债和企业债券价格有下跌的趋势,市场利率上升,纯债券价值下降。到期年限的缩短,减少了折现的时间,纯债券价值上升。对于不同的企业可转债来说,是否采用浮动利率,以及不同的票面利率、利率补偿率都会对纯债券价值的衡量产生影响。浮动利率能削弱升息对债券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加价值。较高的票面利率和利率补偿率能提高债券价值。xx年10月29日央行上调利率,纯债券价值相应下降。而山 鹰转债因有“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变动向上调整,向下变动不调整利率”的利率调整条款,在升息之后立即上调可转债的票面利率,有效地回避了升息所带来的价值损失风险。 债券投资能否安全回收也是纯债券价值投资分析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稳健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国内目前对可转换债券已经实行了信用评级制度,绝大多数可转债有商业银行等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且大多数可转债在条款设计中也说明了出现偿还现金不足时代为偿 付的机构和方式。因此,国内的可转换债券在偿还方面风险不大。从实际来看,目前没有出现不能偿还的安全。但投资者,尤其是可转换债券中长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财务结构、收入和现金流、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分析仍不能忽视。这些方面除影响企业的偿付能力外,也对企业未来的股价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二)期权价值的投资分析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价值分析_王承炜

文章编号:1001-4098(2001)04-0047-07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价值分析 王承炜,吴冲锋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030)摘 要: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国外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但国内直到2000年才首次出现。 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双重特性,其定价方法比较复杂。本文力图给出 一个理论上的定价的基本模型,经过变化可得到文献中提到的不同定价方式。与此同时,本文 采用蒙特卡罗模拟和有限差分数值算法,给国内可转债设计的两个条款——回售条款和回赎 条款定价。并分析了可转债各部分在其总价值中占的比重,指出:回售条款对投资者价值贡献 很小,但在不利情况出现时,却可能使发行人风险很大。 关键词:可转换债券;蒙特卡罗模拟;有限差分;回售条款;回赎条款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可转换债券指某公司发行的债券,该债券规定其持有人可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其转换成确定数量的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和股票的特性,对投资者和发行人都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常被一些中等规模但发展前景看好的公司使用。本文将给出当前可转换债券定价的理论框架,同时将可转换债券划分为几个基本价值构成单元,分析各单元对可转债价值的贡献。本文的样本是机场转债和鞍钢转债,因为在它们发行之前,相应公司普通股股票已经存在了。 1 可转换债券定价理论分析 本文假设:投资者是理性的,市场是有效的,满足Blcak-Scho les 关于期权定价的一些假设。 可转换债券由于具有固定收入债券和权益资本两方面的特性,它的定价较为复杂。影响可转换债券价值最直接的因素是:利率和股票价格。Ing ersoll [1]提供了一个关于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模型,他是基于股票期权的角度出发为可转换债券定价的,但模型的缺点是没有考虑到利率的影响;M erto n 、Black 和Co x 也采用了与Ing ersoll 相近的观点为可转换债券定价,其基本资产不是公司股票,而是公司价值[2]。Brennez 、Sch war tz 和Longstaff 提出了一个双因素模型[3,4],即考虑股价的影响,又考虑利率的影响,但在利率方面,没有考虑到给定的市场利率期限结构。Ho 考虑了一个单因素、无套利的模型,这回考虑了利率的期限结构,但没有注意到股价和利率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也是影响可转换债券价值的因素。H o 和Pfeffer 再一次提出双因素模型[5],该模型既考虑了利率的期限结构,又考虑了利率的动力学模型,但遗憾的是也没有考虑到利率和股价之间的关系。 第19卷第4期(总第106期) 系 统 工 程 V ol.19,N o.42001年7月 Systems Engineering J ul.,2001 收稿日期:2001-01-07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0025303);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王承炜(1974-),男,四川自贡人,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吴冲锋(1962-),男,浙江温州人,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对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精)

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对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袭来,世界经济又再一次遭遇经济发展的冬天。而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各国上市公司都面临着生存的危机,而怎样在这样一个动荡的世界经济面前找到自己的出路成为各个企业的头等大事。而要度过这个寒冷的冬天,公司自身实力至关重要,但同时企业的筹融资和怎样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剥离不良资产也将更加困难,一些上市公司的生存环境更加苛刻。近年从我国股市的动荡也可看出我国股市的不稳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一些时间才能逐渐完善。因此现在仅仅寄希望于发行股票或增股并不是长远之计,而改变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筹融资单一的现状却迫在眉睫。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介绍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发债后一定时间内,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换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发债公司的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目前,在美国、欧盟、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可转换债券市场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并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这些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介于固定收益债券和普通股票之间的复合性金融工具。可转换证券的价值受利息率波动的影响,同时也受权益市场上股票变异性和价格走势的影响,可转换债券给发行者和投资者均能带来好处。与同等条件的普通债券相比,发行者发行可转债可以降低发行利率,而且可以溢价销售于将来交割的股权,延缓权益稀释效应,还可以得到由可转换债券带来的税收优势。对投资者而言,在市场低迷时既可以作为债权人确保固定利息收入,而与权益相联系的特性又保障投资者能够获得标的股票升值带来的好处。因此,可转换债券一经产生,便深受筹资者和投资者的欢迎。 二、我国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企业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发展。而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其健康稳步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按照资本结构理论,由于负债的节税效应,适度地负债对于降低企业资本成本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一定比例的负债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并且从理论上讲,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上市公司在筹资战略的决策上必然以追求综合资本成本最低(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而达到最优资本结构为前提。然而,纵观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结果并非如此。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经过改制而成的,上市背后有着很深的政策背景。上市后大部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仍然集中在大股东手中,存在着严重的股权集中现象。正是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存在,我们不难理解,公司上市的行为其实是国有企业的主管者的意图体现,上市后公司的融资行为事实上是大股东的意图体现,公司所有的资金筹集、投放与运用都是由大股东作出决策进行的,甚至许多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领导班子就是一套人马。因而,我们在分析时,必须以资金的使用者即投资者作为分析对象来考察,而不能从表面上以上市公司作为分析对象,对象的错误确定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其次,公司资本结构事实上是公司各利益关系人(股东、经理和债权人)相互博弈的结果、尤其是经理与股东的博弈,它反映了双方不同的谈判能力和实力。在我国,由于缺乏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导致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最强完整)(精)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 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 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 :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 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 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 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 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 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 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国债逆回购基本知识以及操作流程

国债逆回购基础知识及实务操作 1、基本简介 国债回购交易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债券持有者(融资方)与融券方在签订的合约中规定, 融资方在卖出该笔债券后须在双方商定的时间,以商定的价格再买回该笔债券, 并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 国债逆回购是其中的融券方。对于融券方来说,该业务其实是一种短期贷款,即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别人用国债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 2、基本特点 (一)交易的收益性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非常低,加之目前CPI远高于活期利率。而国债逆回购收益率大大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二)逆回购交易的安全性 与股票交易不同的是,逆回购在成交之后不再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逆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时收益的大小早即已确定,因此逆回购到期日之前市场利率水平的波动与其收益无关。从这种意义上说,逆回购交易类似于抵押贷款,它不承担市场风险。 不考虑CPI的因素的话,国债是一种在一定时期内不断增值的金融资产,而国债逆回购业务是能为投资者提高闲置资金增值能力的金融品种,它具有安全性高、流通性强、收益理想等特点,因此,对于资金充裕的机构来说,充分利用国债逆回购市场来管理闲置资金,以降低财务费用来获取收益的最大化,又不影响经营之需,不失为上乘的投资选择。对于有大额闲散资金的投资者来说,国债逆回购也不失为一个好的理财工具。 3、基本种类 上交所回购品种: 1天国债回购(GC001,代码204001) 2天国债回购(GC002,代码204002) 3天国债回购(GC003,代码204003) 4天国债回购(GC004,代码204004) 7天国债回购(GC007,代码204007) 14天国债回购(GC014,代码204014) 28天国债回购(GC028,代码204028) 91天国债回购(GC091,代码204091) 182天国债回购(GC182,代码204182) 深交所回购品种: 1 天国债回购(R-001 代码131810) 2 天国债回购(R-002 代码131811) 3天国债回购(R-003 代码131800) 4天国债回购(R-004 代码131809)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可转换债券定价

可转换债券实证研究——以工行转债为例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指持有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转换成确定数量的发行公司的股票的债券,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公司债券,既可以是附息票债券,也可以是零息票债券;其次,“可”表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行使转换股票的权利,发行人不得强制债券持有人进行转换。最后,“转换”表示持有人能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但转换就要放弃债权,不能同时拥有债券和公司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券和期权双重属性:1、债券性。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可转债的债券性体现在它定期支付票息和本金。投资者购买可转债,若在转换期内未转换成为股票,则发债公司到期必须无条件的还本付息,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拥有普通债券的所有性质。2、期权性。可转换债券的期权性体现在可转换的选择权。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投资者既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债转换成确定数量的发债公司的普通股票,也可以放弃转换权利,发债公司不得强制投资者把可转债转换为股票。 1、 可转换债券定价理论分析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包含债券价值和期权价值两部分,债券价值取决于可转换债券的纯债券价值和转换价值较大者,而期权价值是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价值。 1.1 纯债券价值 如果不考虑可转换性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可转换债券视为一般的债券,可以采用普通债券价值方法——现金量贴现法,计算可转换债券纯债券价值部分,即不管可转换债券市场价格如何变化,发行者都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 其中:PV为债券价格;I为各期利息;M为债券面值;r为无风险利率;n为债券期限。 1.2 转换价值 转换价值是指可转换债券按市价兑换成股票的价值,即由可转换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5468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 Main terms of convertible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条款(最新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公司财务状况及投资发展需要,制订本条款。 1、发行总额_____元人民币 2、债券期限:____年,由____年 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____年____月____日并非可转债上市交易所的交易日,则于该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止。 3、票面金额:____元/张 4、发行数量: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数量为:发行总额/债券面值,共计1500万张。 5、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首年票面利率为____%,以后每年增加____个百分点。可转债期限内每年票面利率如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票面利率_____%; 上述起止日均为计息日。 6、利息支付:可转债期限内的每年_____月_____日为付息登记日,付息登记日及到期日后的_____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根据下述第12条,于到期日当日被公司强制转股的可转债,仍可获得当年的利息。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i=b×i0 i:为支付的利息额

债券回购相关知识

债券回购 一、回购 1、参与方 正回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 逆回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 2、沪深交易所的债券回购 质押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4***、深:1318**) 企业债/分离债/公司债回购(沪:204***,标准券公用、深:无) 买断式回购 国债回购(沪:203***、深:无) 非质押式回购 企业债回购(沪:无、深:1319**) 【注:原沪企业债:202***在2008年10月13日停止交易】 二、回购交易 1、账户 A股股东账户 2、交易权限 逆回购(以资融券)无需签署协议,可以通过外围系统自助操作。 正回购(以券融资)业务客户必须到营业部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和《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后,开通质押式回购权限。只能在营业部柜台通过柜台人员操

作,而且需要经过两级复核(营业部经理和存管部) 3、交易规则 3.1、委托方式 正回购(融资)买入,逆回购(融券)卖出 3.2、委托价格 按回购国债每百元资金应收(付)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 (1)价格变动单位 沪:0.005或其整数倍 深:0.01或其整数倍 (2)价格申报限制:买入不得高于即时揭示价10%,卖出不得底于即时揭示价10%。 3.3、委托数量 我司系统债券都是按(面额100元)存放,按委托。 沪:100手即1000(10万元)的整数倍 深:1手即10(1000元)的整数倍。 两市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即10万(1000万元) 4、回购到期日的计算 到期日=委托日+回购品种的天数(该天数以自然日计) 4.1、逆回购 可取日:到期日白天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到期日晚上清算后,下一个工作日资金可取。(如到期日是节假日,清算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进行,资金可取时间也相应顺延,如下表) 资金占用期:如GC003(三天回购),如下表所示,在周一、周五做,资金的占用期是3天,在周四做,资金的占用期是4天,在周二、三做,资金的实际占用期是5天。 4.2、正回购 1、正回购操作当天,融到的资金马上可用,但不可取,到第二个工作日可取。 2、正回购融到的资金客户可以用来交易证券品种,也可以进行转出。只要在到期日当天能将资金还上即可。 3、正回购到期日前一天晚上清算后,会先冻结客户融资的金额;同时,客户质押的债券进行解冻。 例: 某客户做一天正回购,融资10万。T日操作,T+1日到期。 T日白天,融到的资金可用,但不可取。T日晚上清算后,将客户账户中融资的金额进行冻结,同时,将券解冻。如果客户融到资金后没有进行操作,则晚上清算后就立刻被冻结起来,第二天资金不可用,但是券可用。 T+1日晚上清算后,资金真正扣走。 因此,对于做一天正回购的客户,资金没有转出的机会。另外,客户T日融到资金后如果不

可转换债券价值评估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评估 摘要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债券、股票以及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投资平台,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选择,满足了不同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同时也为资金需求方提供了融通资金的渠道。可转换债券可以说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种金融工具结合了债券和股票的特点,同时又具备了期权这种衍生金融工具的性质。正因为可转换债券具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性质,在金融市场上,可转换债券已经成为了投资者和融资者都非常欢迎的衍生金融工具,已发展成为了独立的债券市场。但是,由于可转换债券集合了债券和股票的双重特性,这也就使得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评估比起债、股票的价值评估要相对复杂一些,本文先回顾了可转换债券的特性,分析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构成,提出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评估方法,并结合案例进行说明。 关键字:可转换债券价值评估纯债券价值转换价值

目录 1.绪论 (1) 1.1可转换债券的发展过程 (1) 1.2文献综述 (2) 1.2.1可转换债券定价研究的发展阶段 (2) 1.2.2国内学者的研究现状 (3) 2.可转换债券概况 (4) 2.1可转换债券的含义 (4) 2.2可转换债券的特性 (4) 2.2.1债权性质 (5) 2.2.2股票期权性质 (5) 3.可转换债券的价值构成 (6) 3.1纯债券价值 (7) 3.2转换价值 (8) 3.3期权价值 (9) 4.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分析方法 (10) 4.1最小价值原理 (10) 4.2期权价值 (11) 4.3案例分析:金鹰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分析 (12) 4.3.1公司的基本面分析 (12) 4.3.2可转换债券基本条款分析 (13) 4.3.3金鹰的投资价值分析 (14) 参考文献: (15)

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企业要发展壮大,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保持不败的地位,必须要不断地更新技术产品,扩大生产规模。但是生产规模的扩大就必不可少需要融资,能否筹集到足额的资本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优点,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喜爱。 一、可转换债券的特点 (一)成本低 在相同条件下,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成本以及票面利率都比较低,其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而银行的存款利率则比企业债券的利率要低。因此,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比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企业债券来比,支付的成本都低。 (二)缓解股权稀释 可转换债券只有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债券的持有者才有权将债券转换成为股权。因此,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时候,它是一种债券,对公司的股权并没有稀释的作用,只有当债券的持有者行权,选择转股的时候,才会稀释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缓解股权的稀释。 (三)具有期权的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期权的特征主要是由于部分的可转换债券上附加有认股权证。认股权是一种看涨期权,当债券的购买者认为股票发行企业在未来的时间内股价会上涨,就会选择购买该债券,这样就可以在将来的某一日以固定的比率转换成股票,充分享受股票价格上涨的利益。 二、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存在发行的风险 我国公司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选择上没有任何的自主权,什么时候发行、如何发行都要通过国家证券监督机构的审核,发行也只能分批进行,这就可能与发行公司的意图相悖,这样的限定条件很容易使公司错失最佳的发行时机。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这点风险尤为突出。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时机选择取决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当前的市场经济以及股票市场有利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时候,公司则会选择发行。但是,由于证监会的审批程序繁杂,审批所需的时间长,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发行很难在恰当的时间通过审批,从而错失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佳时机。以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鸿海精密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2日批准公司发行5年期可转换债券,将所筹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受国际金融形势影响,台湾股市表现不及预期;为反映公司债券的实际价值并保护股东权益,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发行计划并向社会公众发表声明,公开宣布取消发行。鸿海精密的可转换债券在还未发行就已经宣布流产,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是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一大风险。 (二)转换风险 当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时候,其必然面临着一定的可转换风险,转换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可转换债券一般都是无记名方式存在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的交换,由于它独具的期权性质使得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价格比股票标的物的波动价格更加的大。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投机者就会买卖债券赚取价差而非行使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权利。这样极易导致一种情况就是,在转换期即将到期之前,持有者才会考虑行使其所拥有的转换权。大量持有者在短时间内的集中转换,加大了转股失败的风险;第二,如果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的价值可以通过股票表现出来。一旦发债公司股价大幅度下或股票市场处于低迷,股票的价格非常低,此时投资者就会认为公司没有投资的价值,不会形式转换的权利,宁愿承受利息的损失,要求发债公司还本付息而不实施转股。 (三)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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