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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案例(黄京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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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案例(黄京平教授)

黄京平教授教学案例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如何进行并罚?

一、案情

被告人谢某,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无业。

2000年10月间,被告人谢某伙同同案被告人黄某、杨某,先后9次将10名在校女中学生挟持或者骗至谢某家中或他人家中,采用殴打、威胁或诱骗等手段进行奸淫。其中谢某奸淫了幼女郭某、熊某、曾某、涂某,强奸了吴某、卢某。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对被告人谢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使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奸淫少女及幼女多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四)项、第25条第一款、第26条第一款、第27条、第56条第一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已经取消,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被强奸罪所包含,即对于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错误的。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们暂且搁置不论。对于本案的刑罚问题,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判处了2个无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根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但是,在刑法学界,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如何进行并罚的问题,仍有一定的争议。

三、研讨

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即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无期徒刑的并罚规则,尤其是因数罪被判处两个以上无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死刑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论。分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否定说,主张无论判决宣告的主刑有几个无期徒刑,最终只能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绝不允许将数

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均持否定说的观点。[1]二是肯定说,主张判决宣告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尽管数罪中任何一罪都不能判处死刑,但仍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可以将数

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唯此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这是极少数学者所持的观点。[2]三是折衷说,主张原则上不能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但是在特殊条件下可以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所谓特殊条件是,犯罪人所犯数罪中有一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其仅犯此一罪,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而事实上他又犯另一罪,并且分别来看都应判处无期徒刑。在这种条件下,审判机关依据整个案件的情节,对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判处死刑,对另一罪判处无期徒刑,然后采用吸收原则,含并决定执行死刑。但是,如果犯罪人所犯数罪的法定刑均无死刑,则绝不可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折衷说

的主张者认为,在特殊条件下允许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所为,不违背吸

收原则,且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可避免扩大死刑适用的范围。[3]

无期徒刑作为终身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种和最为严厉的自由刑。它不仅与剥夺罪犯的生命的死刑存在质的差别,而且因与有期自由刑存在量的不可比和相互不能折算的特性,故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之间存在量的差别和部分或阶段性的质的差别。由无期徒刑的上述特性决定:

1、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无期徒刑或有两个以上无期徒刑时,依吸收原则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的结果,便已完全排斥了再执行若干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的作法,也因生与死之间存在着不容抹煞的界限和违背刑罚人道主义的原则,为我国刑法所不取。

2、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最重刑为无期徒刑,其他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时,先执行无期徒刑,便根本否定了再执行其他有期自由刑的前提;先执行有期自由刑再执行无期徒刑,则必然违反一罪犯只能执行一个主刑的刑罚适用规则。

因而,当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惟有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才是最科学和合理的处罚方法。

基于无期徒刑的固有属性和吸收原则的基本特征,我们认为,在前述关于无期徒刑并罚规则的三种观点中,否定说无疑正确,应予采纳;肯定说缺陷明显,且违背刑法规定,不宜采纳;折衷说形式上似乎合乎刑法规定,且坚持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但其与肯定说一样实际上不符合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具体而言,折衷说缺陷主要表现为:首先,折衷说形式上符合吸收原则的适用规则,实际上却违反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制度的基本规定。因为,数罪并罚制度不仅意味着依法适用相应原则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一个执行刑,而且包括合并处罚必须以准确地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为前提。在分别定罪量刑的过程中,数罪中任何一罪的罪名确定和刑罚裁量,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基本内涵为,对数罪中某一罪确定罪名和裁量刑罚,不得以数罪中的其他犯罪为转移或受其犯罪属性、刑罚种类及程度的影响。换言之,对数罪中一个犯罪裁量刑罚、决定刑罚轻重,不得受到数罪中另一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影响,或者说不能以此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去评价彼罪并影响其刑罚轻重。而按照折衷说的观点,将“分别来看都应判处无期徒刑”的数罪,随意地对其中之一判处死刑(尽管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实际上就是将某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包括所处刑罚)等因素,用于评价本应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最终被判处死刑的另一犯罪。也就是说,折衷说的观点从根本上违背了分别定罪量刑的数罪独立性评价规则。在此基础上,虽然它表面上并未违反吸收原则的适用规则,但实际上却隐含着违背数罪并罚制度基本法律规定的致命弊端。其次,折衷说的观点虽然在形式上坚持了分别定罪量刑,但实际上却以数罪的整个案件情节(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甚至法定刑或法定最高刑)为基准或参照标准,决定数罪中的各个宣告刑(特别是对其中一罪宣告死刑),即采用了变换形式的“估堆”量刑方法。此外,折衷说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以预先准备决定执行的刑罚(执行刑)影响或制约分别定罪量刑的结果(宣告刑),有本未倒置之嫌,不符合数罪并罚的应有顺序。总之,由于折衷说观点的这些缺陷,为审判实践中规避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随意决定执行刑罚,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借口,而且与折衷说观点的初衷相反,如果按照折衷说的观点实行数罪并罚,不仅难以避免扩大死刑适用范围的结果,反而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也难以保障获得罪刑相适应之效。

在充分肯定我国刑法对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的科学性前提下,我们必须同时看到,如此规定并未完全消除该原则所具有的重罪轻罚──犯数罪与犯一重罪承担相同刑事责任的弊端。这种情形在一人犯数罪而被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一个无期徒刑和若干较重的有期徒刑时,表现得更为明显和尖锐。对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的这种缺陷,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已有针对性地采用了必要的补救措施。例如,《意大利

刑法典》第72条规定:“数个无期徒刑之犯罪竞合时,处无期徒刑并加科6个月以上,3年以下日间单独监禁。无期徒刑之犯罪与一个或数个有期徒刑犯罪竞合,而其刑期在5年以上者,应处无期徒刑,并加科2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日间单独监禁。受刑人处日间单独监禁时,仍应服劳役。”此类刑法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无期徒刑吸收原则的完善,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建议,我国刑法在未来的完善和修改中,在继续坚持对无期徒刑的合并处罚适用吸收原则的前提下,应当规定某些补救吸收原则缺陷的措施。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对犯罪数个无期徒刑之罪或一个无期徒刑与较重有期徒刑之罪的犯罪人,适用更为严格的减刑、假释条件,弥补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吸收原则的不足。例如,对于数个无期徒刑之罪并罚,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但附加规定对此类罪犯10年内不得减刑,减刑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或者附加规定实际执行15年徒刑方可被适用假释,且假释考验期不得少于15年。对于一个无期徒刑与一个或数个较重有期徒刑(如一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两个5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罚,也依上述精神附加规定比一个无期徒刑严格的减刑、假释条件。此外,在未来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仿效上述意大利刑法的规定,对犯数个无期徒刑之罪或一个无期徒刑与较重有期徒刑之罪的犯罪分子,附加适用一定期限的严厉监禁措施(如单独监禁等)或者一定期限的严格管束制度等。总之,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克服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适用吸收原则的某些缺陷,使数罪并罚的结果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如何进行并罚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5月15日生,原系某市翔宇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1998年9月至10月间,王某为骗取翔宇农庄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将本人及其父、其兄三人的银行存折内的存款余额由230.79元涂改为1000230.79元。王某先从某市审计师事务所骗取了内容为王某已出资60万元,其父兄各出资20万元的验资报告,又委托他人从某市工商管理局领取了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嗣后,王某编造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造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开发农业的假象,虚构自己的经济实力,夸大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前景,先后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市支行专项贷款人民币380万元,获取贷款后并未用于翔宇农庄的农业开发,而是改变了贷款用途予以归还自己所欠的债务。2000年8月至10月,王某为逃避所欠的银行贷款债务,私下将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低价转让,并注销营业执照,所贷380万元均未归还。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采取涂改存款余额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骗取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翔宇农庄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且以制造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开发农业的假象,编造虚假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夸大翔宇农庄有限公司前景,骗取银行信任和农业开发专项贷款380万元后,并未将该贷款用于农业开发,而是归还自己所欠债务。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又采取私下低价转让、注销翔宇农庄有限公司,企图逃避贷款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某市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193条、第158条第一款、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1万元。

二、问题

本案审判机关依据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然后按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审判机关对王某犯罪行为的处罚,涉及到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进行并罚的问题。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由于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因而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的作法也不尽相同。

三、研讨

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合并处罚决定应执行的刑期,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主要存在六种不同主张。这六种主张的基本观点分别为:

1. 折算说或折抵说。主张首先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管制二日折算有期徒

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4]

2. 吸收说。主张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采用重刑吸收轻刑的规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或管制,只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吸收管制,只执行拘役。持该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体现

法律的严肃性,符合并罚的原则,有利于具体操作,简便易行。[5]

3. 分别执行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先执行较重的刑种,再执行较轻的刑种,即先执

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管制;或者先执行拘役,再执行管制。这也是司法解释所持的观点。[6]

4. 折衷说。主张对判决宣告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不应仅绝对地采用某一种方法进行并罚,而应依具体情况或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加以区分,分别适用不同的方法予以并罚。其中,有人主张,根据能否达到罪刑相适应为标准,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可以分别采用吸收说和分别执行说的方法进行并罚。另有人主张,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依具体宣告刑的结构,分别适用折算说和分别执行说的方法予以并罚。还有人认

为,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宜分别采取折算说和吸收说的方法实行并罚。[7]

5. 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应从重到轻分别予以执行,但并非分别执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全部刑期,而是分别执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刑期。其不

同刑种在并罚时的执行比例则由刑法规定之。[8]

6. 有限制的酌情(或酌量)分别执行说。这种观点认为,对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仍应采用体现限制加重原则的方法予以并罚,即在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总和刑以下,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其结果或

仅执行其中一种最高刑的刑期,或酌情分别执行不同种的自由刑。[9]

我们认为,上述六种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规则的主张,虽然都以一定的法律规定或刑法学理论为依据,但均缺乏充实的立法根据和可信的刑法学基础,不甚理想并难以统一实行。具体而言,这些主张的利弊得失表现为:

──折算说虽立足于限制加重原则,但却从根本上混淆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在性质、剥夺自由之程度、处遇条件、执行方法和执行场所、法律后果、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范围和刑期起算与执行等方面的差别,有将轻刑升格为重刑之嫌;并且其赖以为据的有关折算方法的法律规定,也显然是为保护犯罪人合法权益而专设,绝非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可以任意用作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实行并罚的法律根据。与此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8年4月7日《关于管制期间可否折抵徒刑刑期问题的复函》(法研字第58号)就明确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是在劳动改造机关监管

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10]十分明显,折算说的主张违背司法解释,且不尽合理,不宜采纳。

──吸收说意在避免折算说的缺陷,且简便易行,但却从根本上违背了对有期自由刑最适宜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的客观规律与刑法第69条所确立的限制加重原则的刑种适用范围相抵触,并且会导致明显而普遍的重罪轻罚,轻纵罪犯的不良后果。因而,此种主张也当然无益于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

──分别执行说虽然基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存在严格界限的观念,但按其主张而分别执行各种有期自由刑的结果,无疑等同于适用并科原则,直接违反刑法第69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并势必破坏对一个犯罪人只能决定执行一种主刑的规则。此外,在同种有期自由期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并罚而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依并科原则的并罚的情形下,将会造成后者相对于前者的轻罪重罚的结果,也当然引发刑法适用的不平衡状态。

──折衷说的意图在于避免折算说、吸收说和分别执行说的缺陷,将其中的某些合理成分集于一体,以正确处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但是,折衷的弊端也正出自于此。因为按照折衷说的方法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进行并罚,必然也会因具体并罚方法的多样性或不同导致实际并罚结果有所差异,违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原则。况且,折衷说的方法,也未能从根本上消除折算说、吸收说和分别执行说的缺陷,反而在“区别情况、分别适用不同方法”的形式下,使各种缺陷集于一体。所以,折衷说的方法不可适用。

──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克服上述分别执行说的缺陷,力图在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中贯彻限制加重原则,但其并未真正避免分别执行说的主要不足,即对一个犯罪人决定执行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且仍然具有对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适用并科原则之虞。所以按比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只是对分别执行说的修正,它在根本上并未克服分别执行说的明显缺陷。

──有限制酌情分别执行说,显然是脱胎于分别执行说的一种主张。它虽然与分别执行说等主张相比,具有更多、更灵活的选择性,并试图以限制加重原则为基础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难题,但其仍然具有分别执行说的显著特点,且兼有吸收说的痕迹,即实际上是适用并科原则或吸收原则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问题的方法。

总而言之,上述六种观点虽各有利弊得失,但均弊大而利微,得少而失多,不宜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自1979年刑法颁布迄今,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的司法解释只有一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1981年7月27日法研字第18号),该批复指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相同,如果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1957年2月16日法研字第3540号复函的意见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在目前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无立法明确规定和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判机关应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及其精神处理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因而在阮正汉、彭楚瑞一案中,审判机关对彭楚瑞判处数个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按照吸收原则进行并罚是不对的。但是,我们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与分别执行说的主张类似,因而丝毫未能避免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适用并科原则合并处罚的种种弊端。并且,该项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问题的一部而非全部,即只解决了管制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的问题,但对于在拘役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管制,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因再犯新罪或发现余罪而被判处拘役或管制,以及一次判决宣告之主刑包括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等条件下,如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并未予以明确的答复。

因而,这样的司法解释很难说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和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适用统一的数罪并罚原则的规范功能,只能视为解决刑罚尚无具体规定的问题的权宜之计。

在刑法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如何并罚未作明确规定,而理论界和司法界难以形成统一、合理、合法的主张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必须以新的刑事立法作出了专门规定为基础。制定这种刑事规范的基本准则应当是,既要坚持不同种有期自由刑之间存在的性质差异,回避各刑种之间的所谓“折算”、“折抵”问题;又要遵守对有期自由刑统一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律和规则,同时确定合理、适当的加重处罚限度。因此,我们认为,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处罚的规则为,一人犯数罪而被判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应当在所宣告的种类最重之刑罚酌情加重处罚作为执行的刑期;同时根据可能宣告的各种有期自由刑的幅度及其不同结构分别确定加重处罚之限度。我们认为,以此种规则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可以较为科学和统一地解决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执行的难题,并能达到与同种有期自由刑合并处罚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效果,即数个同种或不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合并处罚都适用限制加重原则,无论罪犯被宣告的有期自由刑的刑种及结构如何,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决定执行的刑罚种类和期限)基本相等。在这方面,某些国家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例如,1975年《德国刑法典》第54条第一项规定:“总和刑由提高所判处的最高刑构成,刑罚种类不同的,由提高其最重刑构成。审判时应综合考虑

犯罪人人身和各罪的情况。” [11]此项规定即可获得前述法律效果,其缺陷是未明确加重处罚的限度,可以在我国刑法未来对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制度加以完善时参考,以确立我国关于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制度的刑事法律规范。

3.判决宣告中有数个附加刑,如何进行并罚

一、案情

被告人季某,男,1973年3月21日生,原系惠春公司经理。

1999年5月25日至7月29日,被告人季某以惠春公司(私营公司)的名义向易高公司采用先送货后付款的方法购买电脑5台,价值2.07万元。易高公司将电脑送至惠春公司后,季某指使财务人员于1999年7

月29日向对方开具了出票日期为1999年8月10日,金额为2.07万元的支票一张。后因惠春公司帐户无存款,该支票遭银行退票。易高公司当即派人到惠春公司,发现该公司已搬离,季某亦下落不明。

1999年6月,季某以惠春公司的名义与瑞协公司签订了关于嘉士伯啤酒的购销协议,约定由瑞协公司向惠春公司供应啤酒,惠春公司每40天为一付款期。同年6月到8月,瑞协公司供应啤酒4000余箱,价值28.9500万元。7月底,瑞协公司要求惠春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即将一张金额为22万元的支票交给对方。8月19日,两张支票均因惠春公司帐户无存款而被银行退票,瑞协公司与惠春公司联系时,发现该公司已搬离,季某亦下落不明。

1999年6月,季某以恒龙公司分公司名义,利用侨盛渡假村21幢别墅装修业务,分别先后与乐城公司、金苑公司等六单位签订了别墅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并以收取安全保证金为名骗取六家建筑单位18.6万元后,逃离其租住的办公地点。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季某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依照刑法第194条、第224条、第55条、第56条、第6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万元。

二、问题

本案被告人季某犯数罪,除被判处主刑有期徒刑外,还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同时人民法院在决定附加刑并罚时,又采取了并科原则,即不仅同种附加刑并罚采取并科原则,异种附加刑并罚也采取并科原则。判决宣告为数个附加刑,如何进行并罚是本案涉及数罪并罚制度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又可一分为二,即同种附加刑之间如何并罚和异种附加刑之间如何并罚。

三、研讨

1.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并罚规则,我国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分歧意见。其中主要观点:

──回避说或择一裁量说。主张同种附加刑并罚是不可能实际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完全可以

根据犯罪人的经济能力和具体案情,针对其中的一个犯罪灵活判处一个附加刑。[12]

──并科和吸收说。主张对于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应采用并科原则;但对于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和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没收全部财产与没收部分财产,应适用吸收原则并罚。[13]这也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所采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是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吸收、限制加重、并科说。主张对于同种附加刑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的,适用吸收原则;对于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数个罚金、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则既有人主张适用限制加重原则,也有人主张适用并科原则;对于不同法律条件下形成的同种附加刑(如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再犯新罪而

被判处附加刑),分别适用吸收、限制加重和并科原则并罚。[14]

──吸收、限制加重和择一裁量说。主张对于数个剥夺政治权利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应适用吸收原则,如果均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对于数个罚金或没收财产,首先应只选择判处一个

罚金或没收财产,必要时,也可适用限制加重原则。[15]

──限制加重说。主张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均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并罚。[16]

──吸收和限制加重说。主张数个同种附加刑中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没收全部财产应适用吸收原则;数个

同种附加刑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部分财产,均应适用限制加重原则。[17]

在讨论同种附加刑如何并罚之前,有必要对同种附加刑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加以论证。我们认为,同种附加刑存在的现实可能性是不容置疑的,其根据为:(1)数罪并罚制度要求对于行为人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并予以宣告的基础上,才能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附加刑的并罚同样应遵循如

此规则。对于因数罪而被判处的数刑(包括附加刑)逐一宣告,具有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从法律上对犯罪者予以谴责的功能,所宣告的刑罚不同反映着这种谴责程度的差别。在宣告的刑罚与决定执行的刑罚不一致的情况下,即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刑罚宣告的这一功能更为突出和重要,且难以用其他制度替代、弥补。因此,主张为便于或回避并罚而可以任意决定是否判处附加刑的观点和作法,是悖于法律规定且明显削弱刑罚上述功能的,故不足取。(2)由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适用方式所决定,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存在,在一定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均有必罚制的规定,即犯特定之罪被判处主刑时,必须附加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因此,因犯数罪而被判处数个罚金或没收财产,是不可避免的。此外,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也决定了犯罪人可能因犯数罪而被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我们基本同意吸收和限制加重说的主张。我们认为,对于数个同种附加刑究竟适用何种原则进行并罚,不仅要以数个同种附加刑的状况或结构为依据,而且应当兼顾到依相应原则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具有实际执行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具体可言,数个同种附加刑并罚的具体规则是:

第一,当数个同种附加刑中至少有其一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程度或者最高限度时,采用吸收原则并罚,即以一个最重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或者程度相等的宣告刑,只决定执行一个最重的附加刑,其他同种附加刑不再执行。例如,数个剥夺政治权利中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应采用吸收原则,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个没收财产中有没收全部财产的,即只决定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第二,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未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程度或者最高限度时,采用吸收原则失之畸轻,采用并科原则则失之畸重,故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并罚较为合理、可行。具体而言,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有期限剥夺政治权利时,应当在总和期限以下,数刑中最高期限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期限;但是,根据刑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剥夺政治权利5年(若主刑为管制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合并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罚金时,应当在总和罚金数额以下,数项罚金中最高数额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罚金数额;但是,最高不能超过犯罪人的犯罪情节所决定的及其实际经济负担能力所能承受的数额。当数个同种附加刑均为没收部分财产时,应当在数项中没收部分财产的总和数量以下,数项没收部分财产中最高数量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没收财产数量;但是,最高不能超过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全部。当然,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同种附加刑并罚采取明确的并科和吸收原则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同种附加刑并罚案件,应当对司法解释严格遵守。

2.异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

对于异种附加刑的并罚问题,我国刑法亦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争议的焦点在于,当数个异种附加刑均为财产刑或者包括异种财产刑时,应如何进行并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异种附加刑并罚的观点,主要有:

──并科说。主张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合并处罚,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均应适用并科原则。[18]

──并科和吸收说。主张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合并处罚,原则上应适用并科原则,在特殊条件下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除对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适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外,对于其他不

同种附加刑均应适用并科原则并罚。这种观点亦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所支持。[19]第二种意见认为,除对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罚金适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对于其他异种附加刑都应采

用并科原则并罚。[20]

──并科和择一裁量说。主张对于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部分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应适用并科原则并罚;但是,对于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不宜适用并科原则,而应由审判机关综合考虑,在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之间,择

一判处一种附加刑。[21]

——限制加重、并科和吸收说。主张对于同一个犯罪人被判处不同种类的附加刑时,应当从我国刑法规定

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出发,应当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为补充。[22]具体做法是: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附加刑为数个没收部分财产或者数个附加刑的,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在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同时判处罚金刑的,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据此,即使在宣告判决时被判刑人的全部财产被没收了,但是不排除他日后会有财产。所以,同时判处的罚金刑,不能因为被判处没收财产而被吸收。

我们认为,对于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并罚,应当根据判决宣告的数个异种附加刑的具体状况或结构,分别采用适宜的原则,即:在可以适用并科原则且据此决定执行的刑罚有实际而合理的执行可能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在适用并科原则既无法合理地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也难以使其实际执行时,应当适用吸收原则。具体而言,数个异种附加刑并罚应遵循的规则为:

第一,当数个异种附加刑由剥夺政治权利、没收部分财产、罚金等构成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并罚,决定应执行的附加刑。因为,在数个附加刑形成如此结构的条件下,各个性质不同、内容各异的附加刑,相互之间不仅没有吸收的可能,亦不便于限制加重;唯有适用并科原则处罚,既符合刑法第69条的规定,所决定执行的附加刑也不致因相互冲突而发生实际执行的困难。

此外,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情形是,当数个异种附加刑还包括驱逐出境时,依然应当适用并科原则合并处罚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在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在其他附加刑和主刑均已执行完毕之后,方可执行驱逐出境。

第二,当数个异种附加刑由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构成,或者包括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时,通常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即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理由如下:

(1)虽然这两种附加刑均属于选择性刑罚,但为了在数罪并罚中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各项刑法规定尤其是特定罪名法定刑的严肃性和适用的统一性,对于所犯数罪中有应当依法同时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者,不得在分别定罪量刑时,为方便附加刑的合并处罚而任意决定仅对某一罪判处财产刑,或者只对数罪分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和罚金。换言之,选择性刑罚并非意味着审判人员在裁量刑罚时有任意取舍的权力,当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事实达到应当被判处某种选择性刑罚的程度或条件时,审判机关就应依法作出判决。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一罪犯同时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等,是完全可能出现的情况。这是对某些结构的数个异种附加刑适用吸收原则并罚的事实基础。

(2)如同在同种附加刑并罚的情况一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应当完整地贯彻于一人犯数罪的定罪量刑过程中;对于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之前,必须分别定罪量刑并对所判数刑予以宣告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具有其他刑罚适用制度所不具备的反映国家对罪犯谴责程度的功能。因此,在对犯罪人所犯数罪予以合并处罚之前,对其所犯罪行分别定罪量刑是必要的。那种为便于合并处罚而任意决定是否判处附加刑的作法甚至仅靠简便易行的“估堆”方法即分别定罪,综合量刑的方法,为现代刑事立法所不取。

(3)由于没收财产和罚金都是财产刑,并且均以犯罪分子所有的财产为对象和范围,则若没收全部财产,便已达到对其适用财产刑的极限,此种情形下再执行罚金刑已失去现实性和价值,故不宜采用并科原则将其合并处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没收财产和罚金虽同属财产刑,但这两种附加刑的具体性质、内容却不尽一致,这就决定了不便于适用限制加重原则将其合并处罚并决定执行的刑罚。所以,从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两种附加刑所形成的数刑结构特征看,唯有采用吸收原则实行数罪并罚,才能趋于合理和科学,而且所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具有实际的执行可能,利于维护刑罚的严肃性。

(4)对于由罚金刑的随时追缴的执行方式而推导得出的即使在宣告判决时被判刑人的全部财产被没收,但也不能排除他日后会有财产,所以,同时判处的罚金刑,不能因为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而被吸收的观点,我们认为,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财产的剥夺,并且没收全部财产已达到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极限,体现了对犯罪分子极为严重的惩罚,所以,再无执行罚金刑的必要。

综上所述,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附加刑中既有数个同种附加刑又有数个异种附加刑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则先对同种附加刑进行并罚,再对异种附加刑进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附加刑。

4.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如何进行并罚

一、案情

案例1: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9月12日生,无业。

199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叶某酒后行至某人民医院附近时,看到女青年郭某单身一人在前行走,杨某即提议抢劫郭某的财物。三人尾随郭某至该市龙园宾馆附近,上前将郭某围住。杨某持匕首抵住郭某进行威胁,李某翻郭某随身所带挎包未搜到财物,叶某提议将郭某带走。随后,三人拦得一辆出租汽车,共同将郭某挟持上车,到某村下车。在该村一菜地旁,李某、杨某、叶某即先后对郭某进行强奸。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263条、第236条、第25条、第55条、第56条第1款、第69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千元。

案例2:

被告人侯某,男,30岁,某仪器仪表厂长沙经营部承包人。

被告人侯湘林在承包经营国有企业某仪器仪表厂长沙经营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经营部借出公款17.6558万元,至2000年1月止,先后从经营部帐外帐款中提出公款7.7126万元。被告人侯湘林又于1999年9月和2000年6月两次提取1.8996万元,共计27.2681万元,混用于经营部的业务支出及个人使用。被告人侯湘林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共虚报业务支出16.4622万元,共侵吞公款3.012万元,全部被其挥霍。2000年3月至5月,被告人侯湘林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两次低价从何某等人手中收购其所盗窃的由天平仪器厂生产的通用变压器121只,AEL-120型精密电子分析天平2台,价值2.0928万元。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销赃罪对被告人侯某提进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销赃罪,依据刑法第69条、第55条、第56条、第382条、第31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侯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收购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二、问题

案例1、案例2都是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案例。然而,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问题上,审判机关的作法却不尽相同。在案例1中,审判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先在数罪中的抢劫罪中宣告剥夺政治权利3年,而后又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相应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3年;而在案例2中,审判机关则只对被告人侯某犯数罪宣告应判处的主刑,而后在决定执行的刑罚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应当如何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并罚呢?

三、研讨

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如案例1中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即首先对于因数罪而被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逐一宣告,而后再决定应执行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第二种方法如案例2中对被告人侯某的量刑,即首先只对因数罪而被判处的主刑逐一宣告,而后对各个主刑实行并罚决定应执行的主刑,最后再针对已决定执行的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在数罪中某些具体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则可能不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例如,在案例2中,被告人侯某所犯的收购赃物罪,不应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上述两种方法中,前者坚持了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实行并罚的科学作法,是合法的、可取的;后者在决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刑期时,则采用了违反立法精神的“估堆”综合量刑的作法,是明显错误的。但是,这两种方法又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没有明确所决定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是否施用于主刑的整个执行期间。按照刑法第58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对于部分主刑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应当认为是施用于全部数个主刑(包括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并罚后所决定执行的整个刑期,即在全部主刑经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犯罪人不享有任何政治权利。显然,这种作法不仅造成了轻罪重罚的后果,而且使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受到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错误作法,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23]其要旨和基本步骤为(1)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分别计算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2)按照相应的原则和方法,对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分别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3)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先交付执行,其执行期间罪犯不享有政治权利,自此段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顺次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4)从并罚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中减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总和刑期,所余之刑期即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应执行的刑期,此段刑期自前段主刑刑期执行完毕的次日开始执行;(5)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即使后段主刑刑期没有执行完毕,也应及时恢复罪犯的部分政治权利。

我们认为,“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司法实践中前述二种作法相同的缺陷,而且其适用过程和结果也与现行刑事立法的某些规定不相符合。具体而言,这种缺陷在于:(1)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

而不是从全部主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开始执行,即实际是在主刑刑期的执行期间内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显然违反刑法第58条的规定,而且这种方法必然导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处于同时执行或部分重合、交叉执行的状态,这实际是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2)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是从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中减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而得出的,从而使这种方法本身隐含了对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予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惩罚的缺陷。并且,此种方法的适用,必然造成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执行期间的结果。(3)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的方法,实际上是将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首先适用并科原则分别进行并罚;而后再将已按并科原则并罚的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按照限制加重原则进行第二次并罚,并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派生的适用规则。(4)按照“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并罚,将导致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产生新的问题,同时引发与采用此种方法的初衷相反的结果。例如,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刑期时,或者当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和,大于或等于法定的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时,就根本失去了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时间条件,而这种时间条件,正是保障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特点(即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享有一定政治权利)所必须具备的。显而易见,就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出现的上述数刑结构而言,“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便形同虚设,且必然引起与其宗旨相反的结果。

在刑事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之前,为了克服司法实践中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的错误作法和“分段并罚、分段执行”方法的缺陷,我们认为,目前宜采取“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解决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这种方法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为:首先,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计算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之间的比例。其次,依据限制加重原则,对因数罪而被判处的各个主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予以并罚,决定其各自应执行的刑期。再次,根据上述已计算出的比例,将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划分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两部分。最后,在刑罚执行期间,依次分别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例如,在李某抢劫、强奸一案中,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上述二罪的主刑刑期的比例为3∶1,这也就是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比例。审判机关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对被告人禹作敏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按照3∶1的比例,将已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12年,分为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3年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9年两部分。判决生效以后,首先,执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3年,在此期间,李某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而后,再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期徒刑9年,在此期间,李某不享有政治权利;最后,自全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刑期。

在按照上述“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方法执行刑罚期间,有关审判机关依法裁定对罪犯予以减刑的,我们认为,对于所减的刑期,仍应按照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的比例,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和附加剥夺主刑刑期分别减去相应的刑期;对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执行完毕后,罪犯被依法减刑的,则可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为罪犯经过改造后,能够认罪服法,从正在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刑期减去裁定减刑的刑期。

我们认为,“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立足于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严格遵守现行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避免了前述“分段并罚、分段执行”等几种方法的缺陷。具体而言,“依法律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对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予以执行,具有以下符合刑法规定、且较为合理的特征:(1)符合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所派生的合并处罚规则,

即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与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作为一个整体,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并依据此原则,对部分有期自由刑附加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进行并罚,分别决定其应执行的刑期。(2)确保在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基础上,将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作为一个整体执行,并在主刑的执行过程中,兼顾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主刑的不同特点和执行内容上的差别。(3)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的实际执行顺序,是由主刑至附加刑顺次执行的顺序,这样就使内容有别的各阶段刑期依法、合理衔接。(4)弥补刑法规定的疏漏,有助于克服当前的司法难题,且较为简便,易于操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个有期自由刑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及执行问题,应采用“依法并罚、按比例分期、分阶段执行”的方法予以解决。

【注释】

[1]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第475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337页;杨春洗等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0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60-461页;喻伟主编:《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页;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54页。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何秉松:《刑法教科书》(根据1997年刑法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521页;等等。

[2]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5页。

[3] 参见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5页;周振想:《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25页;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5—496页。

[4] 参见周振想:《刑罚适用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32-337页;喻伟主编:《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164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版,第485页;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452页;姜国旺、王晨:《析数罪并罚的立法疏漏》,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7期。

[5]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修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97-198页;周道鸾等:《关于适用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1期;高铭暄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页,等等。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7月27日法研字第18号批复;甘雨沛:《犯罪与刑罚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5页;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8页;顾肖荣:《刑法中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37-139页;汪元金:《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孟庆华:《数罪并罚原则适用评析》,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程宗璋:《数罪并罚原则比较研究》,载《承德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7] 参见甘雨沛主编:《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69-470页;陈宝树:《论数罪并罚》,载《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3期;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2页,第494-495页;孙膺杰等:《实用刑法读本》,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254-255页;石红卫:《非同种主刑数罪并罚初探》,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

[8] 参见吴平:《应当完善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载《江西法学》1990年第4期,第9页。

[9] 参见柯葛壮:《试析刑法第六十四条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第58页。

[10] 参见梁国庆主编:《新中国司法解释大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241页。

[11] 参见徐久生译、童彦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12] 参见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3-444页。

[13] 参见顾肖荣:《刑法中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130页。

[14] 参见樊凤林主编:《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2-453页;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430-431页,第510-511页;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7-498页;丁众:《略论附加刑在数罪并罚中的适用》,载《法制建设》1985年第4期;王志军:《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1986年第3期。

[15] 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225页;戴逸樵主编:《刑法理论与实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8-389页。

[16] 参见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6页。

[17]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3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二版,第487-488页;杨春洗等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3页,等等。

[18] 参见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24页;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43页;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一九四九—一九八五)》,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96、497页。

[19] 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92-293页;喻伟主编:《量刑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页;杨春洗等主编:《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2页;等等。

[20] 参见赵秉志等编:《全国刑法硕士论文荟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40页。

[21] 参见顾肖荣:《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9页。

[22] 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38-339页;马克昌

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487页。

[23] 参见姜贵盛:《数罪并罚中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载《山东法学》1989年第2期。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课程教学大纲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200002 课程名称: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 英文名称:Case Study of Com mon Legal Issue 课程类别:通识课 学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全校非法学专业大三学生 考核方式:考查 先修课程:无要求 二、课程简介 本课程选取在校大学生普遍关注和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案例分析,进而引入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涵盖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了民法基础、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劳动法、大学生创业相关法律等内容。 This course selects and analysises the legal issues which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gen eral concern and ofte n meet, and the n in troduce the releva nt laws and regulati ons of our country. It covers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laws, including Civil Law, Marriage Law, Law of Succession,Contract Law, Labor Law, Laws of University Students innovative un dertak ing.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讲解》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做到遵纪守法,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成为合格的建设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并希望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加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制观念并使其初步具有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 1.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陶冶学生的法律素养; 2.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明确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3.使得学生自觉而理性地树立崇尚的法律精神; 4.拓宽学生对法律进行知识性及实务性了解的层面; 5.培养学生行事做人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

儿童英语项目教学法PBL教学案例

儿童英语项目教学法PBL教学案例 当中国老师根据课本内容照本宣科时,美国老师在策划小项目选题,引导孩子们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当中国孩子在为考试分数发愁时,美国孩子在利用图书馆和网络查找资料,为自己的项目实施寻求素材,以上教学案例在瑞思学科英语课堂上时常出现,因为这展现了中美儿童英语教学方式的截然不同的两种教学法,作为美式教育的率先垂范者,瑞思则采用的是项目教学法PBL来引导中国孩子学习儿童英语。 瑞思课堂实施的项目教学法(Project-Based Learning),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强调以孩子为主体,老师为引导,依托设定项目主题和学习方式,让孩子自主观察、分析、探究、展示与分享,锻炼孩子自主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更具体地来讲。对孩子们来说,项目,可以是一次家庭作业,制作一本英文小书等。就像玩跳皮筋,也可以看成一个小项目管理,这非常适合6-12岁这个年龄段的儿童英语学习的孩子们,在没有成人参与的情况下,孩子们有自己的规则,自主分组,分组中孩子也会考虑如何分配跳得好的和跳得不好的,以及好的怎么带着不好的等。管理项目的过程中,可以锻炼孩子的统筹能力、时间管理、自我管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在更深层次的学理层面上,这一教学法的提出,是由教育专家弗雷德·海因里希教授在“德国及欧美国家素质教育报告演示会”上,以一则实例介绍项目教学法:首先由学生或教师选取一个“造一座桥”的项目,学生分组对项目进行讨论,并写出各自的计划书;接着正式实施项目,利用一种模型拼装桥梁;然后演示项目结果,由学生阐述构造的机理;最后由教师对学生的作品进行评估。通过以上步骤,可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并促使其在提高动手能力和推销自己等方面努力实践。 当这一教学法与瑞思结合后,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中国化,即孩子们通过讨论设计项目选题——制定项目计划书——进行项目分工、明确职责——调查、分析数据——总结项目成果,制作演讲PPT等步骤,进行项目管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相比中国“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而言,美国教育则更强调孩子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学科英语的项目教学法是美国

小学三年级科学教案 Word 文档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三年级《科学》备课教案 第一单元植物 第一课我看到了什么 【教学目标】 1、树是活的植物,生长在一定的环境里,是有生命的物体。 2、初步认识真正的观察应该是有目的的,制订观察的方法和步骤有利于观察的进行。 3、用各种感官观察大树。懂得从图片上获得的信息是有限的,亲自观察事物会对事物有更多的认识。 【教学重点】了解观察的目标和方法,认识到观察的重要性。 【教学难点】对大树的观察要指向生命体这个核心概念。 【教学准备】 分组材料:一些观察用的测量工具(如皮尺、放大镜等),观察记录纸。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校园里、大路旁、山坡上……到处我们都能看到植物,同学们对校园里的植物最熟悉的是哪些呢? 2、就让我们从身边的熟悉植物——大树开始观察、研究吧。 二、看照片上的大树 1、教师讲解:

这是一幅梧桐树的照片,请大家仔细地看图,你能发现有关这株梧桐树的哪些特点? 2、学生汇报:从图上看大树,我看到了什么? 三、回忆中的大树 1、教师引导: 照片拍得很清楚,但是我们从照片上发现的东西并不多,那么生活中你曾经看到过的大树与这照片上的有什么不一样吗? 2、学生汇报:回忆我的大树,我曾经看到过什么? 3、教师激趣: 同学们的汇报内容真丰富,有的内容大家都看见过,有的内容有人还从来没看见过。而有人可能从来都没真正看过一棵大树呢?想去仔仔细细地看一棵真正的大树吗? 4、学生交流: 为什么想看真正的大树? (再去看一看,是不是能看到更多的内容!会不会也有树瘤?是不是也有小动物?是不是还有其它东西?) 5、教师总结: 这样带着目的去仔仔细细看大树的时候,我们的观察活动就开始了。 6、学生小组交流并汇报: 如果现在来到一棵大树下,我想观察什么? 我们怎样才能观察到更多的内容? 四、实地观察大香樟树 1、交流: 教师引导孩子们交流在头脑中制订好的观察大树的个人计划。 (观察内容、观察方法、需要借助的工具等)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法学基础理论 1、2000年5月广州A公司与北京的B公司签定购买500件西装的合同。合同规定该货应于6月15日前运至北京。合同签订后,广州A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5月30日组织好货源之后,将货物存放于该合同仓库内,A公司将该货物全部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不幸,该货于6月2日由于意外火灾致全部损失。原定于6月5日与铁路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被迫中止。A公司与B公司双方又同意将原合同的交货时间更改为7月15日。问:该案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是什么? 2、甲、乙1989年结婚,于1990年生一女。甲在某工厂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合同。1991年甲不幸去世。留下5000元存折一本。分析法律关系构成和法律事实。 3、康宝消毒柜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并获得外观主设计专利权。1995年,甲、乙两厂生产的消毒碗柜的外观设计与康宝消毒碗柜的相似。康宝消毒碗柜公司则向法院起诉甲、乙两厂,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分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经济法基础理论 1、问:以下关系哪些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司登记产生的登记关系、税务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产生的征税关系、某甲公民向某公民乙借款1 万元所产生的借贷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承包关系、张三与李四因房屋所在权问题产生的所有权关系、王某因房屋买卖登记与房管部门发生的房屋登记关系、某公民甲因王某是否侵犯名誉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人身权关系。2、1993年3 月,某县石料厂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办环球建材公司,经批准后, 石料厂派出本厂副厂长为该公司负责人,并进行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业前后,石料厂实际没有投入资金。环球建材公司与外单位签订了许多合同,收取合同对方的预付款周转资金。经营不到2 年就因困难难以清偿债务而歇业,许多债权单位起诉,要求环球建材公司承担经济责任。 问:(1)环球建材公司能否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什么? (2)石料厂应当承担环球建材公司的债务吗? 3、李经理某日上午日程安排如下: 8:00~8:30 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布置工作 8:30~9:30代表公司与服装厂签订购买服装的合同 9:30~11:00到上级主管部门参加党委扩大会议 问:上述活动中哪项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客体和内容如何?

法学教学案例

韩玉胜教授教学案例 刑法案例分析 第一部分刑事案例分析概述 一、刑事案例分析的方法 1、认真分析所要分析的案例的全部事实 2、从案例的各种事实中确认对构成犯罪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 3、以犯罪构成的理论为基础对案例进行分析 4、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5、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6、案例分析后的再思考 二、案例分析中应当注意防止的问题 1、防止以偏盖全 2、防止感情用事 3、防止匆忙定论 4、防止缺乏认真 第二部分刑事案例选辑 一、傅盛萌放火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傅盛萌,男,40岁,工人。 傅盛萌欲与离异之妻宋某复婚,宋不同意,傅便产生放火烧毁房屋之念,以迫使宋无地方居住,达到复婚的目的。2002年8月20日21时许,傅盛萌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窜至宋某租住的某厂职工宿舍楼507室外。翌日凌晨,傅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宋某及其女傅某被烟窒息死亡。 【法律问题】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是(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 【法理分析】 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从主观上看,傅盛萌有放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火灾的发生,积极追求房屋的烧毁,同时对宋某及其女傅某的残废也存在放任的心态。客观上,傅盛萌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引起火灾。但认定傅盛萌的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关键并不在于其实施了放火行为,也不在于其主观动机,而在于傅的放火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宋某租住的是某厂职工宿舍,居住在职此的并非只有宋某。虽然傅盛萌其本意只是要烧毁宋所租的宿舍,虽然火灾实际导致的宋、傅二

被害人死亡在傅盛萌的预计之内,但火灾发生后危及的是整栋宿舍楼的安全,傅盛萌对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能完全预见,也不能有效控制,即使未造成火灾的进一步蔓延,也不影响其放火罪的成立。火灾造成宋某及其女傅某之死,属放火罪的加重情节。综上,傅盛萌构成放火罪而非(间接)故意杀人罪。 二、卢毅伟、吕杰荣破坏交通工具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卢毅伟,男,42岁,某公司职工。 被告人吕杰荣,男,40岁,某厂工人。 卢毅伟与本公司汽车驾驶员苟某素有矛盾,为报复苟某,卢毅伟伺机破坏苟某驾驶的汽车。1999年10月16日,卢毅伟得知苟某“明天出车”;当晚8时许,卢毅伟约吕杰荣携带白砂糖到其家,然后将自己的“破坏计划”告诉吕杰荣,并希望吕与其“合作”。吕杰荣表示同意。当夜10时许,二被告人来到卢毅伟所在公司,由卢毅伟将停放在公司院内的“长江”牌厢式货车(苟某驾驶)的发动机盖打开,吕杰荣随后把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二被告人又各拌断一根雨剧器,接着卢毅伟弯腰找刹车油管,并向吕杰荣索取钢丝钳,吕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钢丝钳递给卢,卢毅伟剪断刹车油管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次日,苟某在出车前检查时发现汽车已遭破坏,幸免遇险。后经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法律问题】 对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明知苟某第二天要出车,故意破坏其驾驶的汽车,是蓄意加害,但被苟某及时发现,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卢、吕二人破坏使用中的汽车,已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哪一意见正确? 【法理分析】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卢毅伟、吕杰荣二被告人为泄私愤不计后果,故意破坏苟某第二将要驾驶的“长江”厢式货车,造成该车行车制动系统失效,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对象来看,卢、吕二被告人破坏的“长江”厢式货车用于货物运输,属现代化大型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而且该车处运营间歇期间,属于“正在使用中”,如果破坏情况不被及时发现,该货车第二日将继续运营,一旦因遭破坏发生倾覆、毁损,就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破坏程度来看,卢、吕二被告人向汽车发动机内倒白砂糖,剪断杀车油管,已使该“长江”车制动系统失效,这种破坏已不是表面的损坏,而是达到了足以使该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程度,即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的程度。因而,虽然卢、吕二被告人的行为主要针对苟某,但其行为所危害的客体已不只是苟某一人的生命、健康,而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从主观上看,卢、吕二被告人明知破坏该“长江”汽车的发动机或刹车油管,可能使该车在次日的运输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为了达到报复苟某的目的,其主观上采取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这种间接故意针对的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后果而言的,二被告报人复苟某的意图仅是犯罪动机,不能因此认定其犯罪的故意仅限于追求苟某的伤亡,更不能以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苟某及时发现汽车被破坏,没有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但破坏交通工具罪属“危险犯”,

项目教学法的实施与典型案例分析

项目教学法的实施与典型案例分析 (发表日期:2010-12-23 09:15) 来源:《中国现代教育装备》我要分享 周明虎汪木兰封世新 南京工程学院江苏南京211167 摘要:总结了“项目教学法”基本程序和实施模式中“确定项目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考核评估—总结评比归档”5个阶段,分析了项目教学法和常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之间的显著区别,然后以数控加工与维修专业方向实施系列化项目教学为背景,详细介绍了“CAD/CAM应用”和“数控机床电气设计安装”两个项目教学典型案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为推广应用项目教学法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教学改革;大工程观 1998年,南京工程学院先进制造技术工程中心与德国政府合作共建“南京自动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心”(简称BAN项目),旨在学习借鉴德国高等工程和高等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开展应用型高等工程(职业)教育改革的探索和实践,并采用了德国“3+1”的教学模式,以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中数控加工与维修专业方向作为试点,进行了“小范围、大幅度”的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行“项目教学法”,经过十多年的改进与完善,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培养的专业人才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多年来毕业生就业率在全校名列前茅。为此,本文主要对实施“项目教学法”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和总结,为推广应用提供参考。 一、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是以现代认知心理学思想、自适应学习理论和探索性学习架构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研究与工程实践的教学方法,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自主发展的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在项目教学中,学习过程成为人人参与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它注重的不是最终的结果,而是完成项目的全过程。其目的是在项目教学过程中把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出学生的创造潜能,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观察能力、动手能力、科学研究和分析问题能力、协作和互助能力、交际和交流等综合能力。 “项目教学法”的执行全过程包括收集信息、确定项目、制定计划、实施落实、成果展示与结果评价等。一般情况下,其基本程序和模式至少应包括以下5个阶段: 1.确定项目任务 通常由教师围绕专业能力培养要求和专业知识模块提出一个或几个项目任务,并与学生一起充分讨论,最终确定项目的实现目标和具体任务。 2.制定工作计划 以学生为主制定项目工作计划,确定工作步骤和流程,并注重同学之间的交流以及与指导教师之间的沟通,力保项目计划切实可行。 3.组织项目实施 确定学生各自的分工和合作的形式,并按照自己制定的步骤和程序有效地开展工作。在

三年级科学《纸》教学案例

《纸》教学案例 一、教材简介。 本课是小学《科学》三年级上册第五单元第二课,本课的主题是以常见的纸为例对某一类材料进行的研究活动。通过学生对纸的探究,进而了解纸的有关特点及用途,并能养成对常见材料进行研究的好习惯。 我校三年级学生,对于科学学习都有着浓厚的兴趣,特别是对动手操作的科学实验项目有着极大的参与热情。作为实验教师,我觉得要积极引导学生自主地展开科学研究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到成功的喜悦。 二、教学环节 1、第一部分是让学生认识到日常生活中用纸做的物品很多,如卷筒纸、卫生纸、信纸、宣纸、复写纸、照片纸等,其目的就是让学生从感官上直接了解到纸的多样性,从而感觉到纸的作用很大,用途很广。让学生说说生活中有哪些物品是用纸做的,从而对“纸”这一我们常见的材料产生研究的兴趣,引发出学生要研究的问题。这里教师要鼓励学生多提问题,勇敢发言。 2、第二部分是让学生研究不同的纸都有哪些特点。我们可以通过看、摸、闻、用水滴等研究方法,从纸的颜色、薄厚、气味、软硬、光滑、吸水等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学会运用感官和适当的工具对纸展开探究活动。学生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观察、研究、比较纸的不同特点。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所要做的就是指导学生在研究时要注意研究

的科学性,必要的时候给予一定地帮助。 学生在提出自己感兴趣的问题之后,就要趁热打铁引导学生对问题展开研究。对于研究不同纸的特点,我们可以组织学生通过观察、比较、记录来发现它们的不同之处,这部分是本课的主体部分,也是重点部分。 首先,让学生认识一下自己带来的纸,这种纸有哪些用途。其次,要引导学生展开研究,通过小组讨论和交流制定一个研究的方法。如研究纸的吸水性,教师要告诉学生每种纸上滴的水要一样多这样才可以进行比较发现。学生研究结束之后相互间的描述和交流非常重要,学生在汇报纸的性质时要把这种纸的性质和它的用途联系起来。 3、第三部分是了解造纸是我国的四大发明之一,让学生了解纸的发明史。既拓展了学生的知识,又对学生进行了一次很好的思想教育,使学生体验到民族自豪感。利用多媒体课件向同学们介绍有关纸的发明、制造知识,给学生以直观认知。在此基础上,播放去年我校组织学生到抚宁县豪峰纸业集团参观的录像,让学生直观感知每一张纸来之不易,同时教育学生珍惜每一张纸。提倡节约用纸,并在全校范围内发出节约用纸倡议,三、四、五年级进行了节约用纸的专题演讲活动,四、五年级学生还写出了节约用纸的体会。本次综合实践活动在秦皇岛市的科技创新大赛上被评为优秀实践方案,并上报省里参赛。 4、第四部分动手造一张再生纸。这是要让学生在感知的基础上体验造纸的过程,使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到探究的乐趣,获得自信。同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试分析: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2.对于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评析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 2.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只有通过审查、检验批准的产品,产品质量认证部门才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案情介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美容仪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公司美容仪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美容仪确为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公司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美容仪是身为该公司检验员的朋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美容仪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某公司生产的美容仪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美容仪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 试分析: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某公司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评析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 职业教育专业具有鲜明的职业属性,因此其教学法研究必然带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即职业教育教学法的研究必须是针对某一职业群的。国内职业教育教学方法以培养能力为目标,主要包括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演示法,练习法,实验法,参观教学法,项目教学法,行为导向教学法,模块式教学法。本文主要针对职教中项目教学法为主,展开介绍讨论。 一、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是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 由美国著名儿童教育家、伊利诺易大学教授凯兹博士和加拿大儿童教育家、阿尔伯特大学教授查德博士共同创制的一种以学生为本的活动教学法,是当今国际教育界十分盛行的一种教学法。 二、项目教学法特点 1.模块化教学 项目教学法整个教学模式是以项目为中心,围绕达成项目的完成来组织教学过程,所选项目紧扣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对教学内容可裁剪设计,通过模块分割,不仅缩短了学习、培训时间,也提高了教学效率,丰富学生实践技能。 2.目标指向多重性 通过转变学习方式,让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学习,激发了学习兴趣和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从知识的传递者转变为促进学生主动学习的引导者,多元化的组织教学形式,使教学课程体系得到完善。 3.可控性好 学生和教师共同完成项目全程,教师可以及时发现学生遇到学习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在实践中教师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使学生高质量的完成任务。 4.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学生从课程知识的原理入手,结合控制要求,自行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查阅资料,完善知识结构,通过边实践边学习,极大的激发学生学习能力,同时加深对理论知识理解,达到理论与技能双赢的效果。 三、项目实施和总结评价

新版教科版小学三年级科学下册全册教案_教学案例_城市学校网

新版教科版小学三年级科学下册全册教案_教学案例_城市学校网新版教科版三年级下册 科 学 教 案 编写人员: 第一单元:湖南省怀化市迎丰路小学舒孝清 第二单元: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小学校王艳玲 第三单元:浙江省慈溪市实验小学吴旭聪 第四单元:浙江省富阳市春江中心小学陆丽华 2008年2月 教科版修订版三年级下册教材目录 第一单元植物的生长变化 1植物新生命的开始 2种植我们的植物 3我们先看到了根 4种子变成了幼苗 5茎越长越高 6开花了,结果了 7我们的大丰收 第二单元动物的生命周期 1蚕卵里孵出的新生命 2蚕的生长变化 3蚕变了新模样 4蛹变成了什么 5蚕的生命周期

6其他动物的生命周期 7我们的生命周期 第三单元温度与水的变化 1温度和温度计 2测量水的温度 3水结冰了 4冰融化了 5水珠从哪里来 6水和水蒸气 7水的三态变化 第四单元磁铁 1我们知道的磁铁 2磁铁有磁性 3磁铁的两极 4磁极的相互作用 5磁力大小会变化吗 6指南针 7做一个指南针 第一单元植物的生长变化 1、植物新生命的开始 【教学目标】: 科学概念:不同植物的种子,它们的形状、大小、颜色等外部特征各不相同;种子有自己特殊的结构,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萌发生长成一株植物。

过程与方法:用感官和放大镜观察种子的外部形态特征;根据植物生长的已有知识,预测植物种子的内部结构。 情感态度价值观:引发关注植物生长变化的兴趣。 【教学重点】:引领学生产生问题并积极思考,能用适宜的方式将自己的认识清楚地表达出来,并能想办法证明自己的猜测是否正确。 【教学难点】:观察各种植物的种子。 【教学准备】:(教师准备)猫给小猫哺乳的图片、鸡妈妈带小鸡吃食的图片、向日葵小苗的图片、各种植物的种子(向日葵、花生、四季豆、南瓜、小麦、玉米、绿豆等)、白纸、放大镜。(学生准备)各种植物的种子、白纸、放大镜。 【教学过程】: 一、听听说说 1、师:小猫是谁生下来的?小鸡是怎么来的呢?向日葵小苗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2、生:思考后,回答老师提出的问题。 3、师:(出示图片)验证学生说出的答案。 4、师:植物的一生都要经历出生、成长、繁殖、衰老直至死亡的过程,它的一生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二、想想画画 1、师:用图画和文字将植物一生的生长变化过程画下来和写下来。 2、生:在P2页“我知道的植物生长过程”的画板里画图。 3、师:展示学生画的作品。 4、师:指名学生说说自己画的作品的意义。 5、师:有些植物可以用根、茎、叶繁殖后代,但是,我们熟悉的绿色开花植物几乎都是从种子开始它们新的生命的。 三、观察种子 1、师:每个人把自己带来的白纸放到桌面上,将带来的植物的种子放到白纸上,观察植物

经济法学--案例分析复习课程

经济法学案例解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在实践中的运用 案情介绍 1998年8月,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香港特区政府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香港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性措施,集中在港元兑美元的兑换保证和有关银行港元流动资金贴现方面的新措施两个方面。1998年9月7日,为了严格治市纪律,强化金融监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公布了严格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纪律的30条措施。这30项新措施的实施涉及联合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财经事务局五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金司的官员表示,这些措施用于增强货币及金融系统抵御国际投机者跨市场操纵的能力。 试分析 上述实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评析: 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基本要素。 在上述实例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在外汇交易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这些管理措施属于香港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伴随着这些调控措施的出台,一个新的经济法律关系便随之产生。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应当是出台政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经济行为,即特区政府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从而规避金融风险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自己的经济职权和新出台的措施对资本市场进行经济管理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在香港外汇市场、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服从政府的管理规定,依法进行交易的义务。 案情介绍 1999年,张某开办了一个生产电器的小作坊,生产日光灯镇流器。为了打开产品销路,张某将其生产的镇流器上的标牌全部标为上海某电器厂出品,并冒用安全认证标志,投入市场。由于该镇流器质量低劣,某用户在使用该镇流器时因线圈击穿酿成火灾。 试分析: 1.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青少年法制分析教育案例

青少年法制分析教育案例 廖为山 一、为筹吧资去打劫 16岁的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二、优等生入户抢劫 身患残疾的母亲病重在床,父亲是普通工人,年仅15岁的儿子小刚品学兼优,还是班干部。家里的困难小刚都看在眼里,他非常清楚钱对于母亲及整个家庭的重要。暑假期间,街坊一在工读学校就读的孩子找到小刚,对他说有办法能弄到钱,并向小刚保证,只要跟他一起混,一定可以发财。孝顺的小刚动摇了,憧憬着“要是能弄到好多钱,就可以给我妈妈动手术了”。两人一合计,目标锁定在了小刚一个家里很有钱的小学同学明明身上。于是两人借口找明明玩,由小刚敲开了明明的家门。两个半大孩子进去后,在明明父母在场的情况下,邻家孩子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大声宣布:“抢劫,把钱拿出来!”明明的父亲将其制服,傻在当场的小刚也被送进了派出所。 青少年法律故事三 父母从潮阳来广州做生意后,阿龙就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百依百顺。2012年,父母把14岁的儿子接到广州来生活。由于长期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没几天,和父母大吵一番后,阿龙离家出走了。当年1月30日,阿龙在外面和同学的弟弟、10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白云区三元里附近的草地上,勒死后把尸体扔到旁边的沙井里。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1000块钱来赎人。最后压低到600元,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小文家人随即报警。阿龙几次变换交钱地点,最后约定小文的家人把600元现金放在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门口左侧垃圾桶里。当晚10时,阿龙取出垃圾桶里面的钱,然后直奔麦当劳。饱餐一顿后,阿龙在麦当劳门口被警察抓住。阿龙的行为犯了故意杀人罪,考虑到阿龙犯罪时没有满18周岁,广州中院从轻判处阿龙15年有期徒刑。 故事四一个14岁少年的噩梦 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让人费解的是杀人凶手竟是一个未满14周岁的少年,而被杀者竟然是他的同乡同窗。该校初一年级学生陈志明(男,1998年3月生,上云桥镇人)与刘小乐(男,1989年7月生,上云桥镇人)因锁事发生口角纠纷,陈志明动手打了刘小乐一耳光。恼羞成怒的刘小乐失去理智,从床下抽出一把水果刀,对着陈志明的脑部、腹部等处连刺三刀。陈志明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当晚,县公安局迅即组织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将刘小乐抓获归案。

任务驱动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的比较

任务驱动教学法与项目教学法的比较 在新一轮的职业专业课程改革中,教学方法的改革显得尤为突出。行动导向教学法,被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之中,其中倍受推崇的是任务驱动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有时很难将任务驱动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区分开,因为这两种教学法都是实践性教学方法,需要设置教学情境(任务、项目),由学生分组完成教学活动,学生在活动中具体很强的自主性和探究性,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的自我管理,教学活动结束时,由学生、教师共同对活动成果进行评价。但两种教学法之间又有差异。本文对这两种教学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并对“项目引导、任务驱动”教学法进行初步探索。 一、任务驱动教学法 “任务驱动”教学法,就是教师或者学生根据教学要求提出有实际意义的、符合学生认知水平的“任务”,以完成一个个具体的“任务”为线索,把教学内容巧妙地隐含在每个“任务”之中,学生自己或者在教师的指导下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然后进行具体的操作,教师引导学生边学边做完成相应的“任务”。当学生完成这个任务后也就建构了本节课所学的新知识。任务驱动教学法具有以下特点:(1)任务驱动,以工作任务为中心引领知识、技能和态度,让学生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发展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2)目标具体,内容实用。任务驱动教学法的教学目标清楚明确,能更好地指导教学过程,也可以更好地评价教学效果;教学内容的选择要紧紧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不求理论的系统性,只求内容的实用性。

(3)做学一体。任务驱动教学法打破长期以来的理论与实践二元分离的局面,以工作任务为中心,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一体化教学。(4) 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综合应用的能力。(5)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参与意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是将某门专业课程按类别分为若干技术或技能单元,每个技术或技能单元作为一个教学项目,实行理论、实践一体化的单元式教学,每个单元教学都以应用该项技术或技能完成一个作业来结束,并进行下一个项目的教学。简而言之,项目教学就是师生为完成某一具体的工作任务而展开的教学行动。项目教学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方案。“项目教学法”的特点:(1)在教学内容上:不再用以前的以“知识点”为线索的方式,而是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及信息时代的需求,改用以“项目”为线索,以“子项目”为模块,精心组织教学内容,使其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特别是强调所学知识要与时代同步。(2)在教学方法上:强调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探索,强调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地根据“项目”的需求来学习,变被动地接受知识为主动地寻求知识,改变学生传统的学习观,由“学会”到“会学”。(3)在能力培养上: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合作意识,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会积极地去思考、探索。每个人的思路、想法不尽相同,老师可引导他们进行讨论和交流,并适当地给予点评和鼓励,使他们相互取长补短,既调动和学生的积极性,又培养了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合作意识。(4)在就业指向上,因采取的项目全都来

教科版小学科学三年级下册科学教学计划

教科版小学科学三年级下册科学教学计划 1、指导思想以培养小学生科学素养为宗旨,积极倡导让学生亲身经历以探究为主的学习活动,培养他们的好奇心和探究欲,发展他们对科学本质的理解,使他们学会探究解决问题的策略,为他们终身的学习和生活打好基础。教材内容分析本册内容由“植物的生长变化”、“动物的生命周期”、“温度与水的变化”、“磁铁”四个单元组成。相对于整个的小学科学学习过程来说是一个质的变化。植物的生长变化单元主要是将一些值得学生观注的问题如植物在生长过程中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什么会有这些变化;植物的各个器官与植物的生长和功能存在什么关系;它们对于植物本身有什么作用等以风仙花为例进行研究。动物的生命周期单元主要是以认识蚕的生命周期,进而认识其它动物的生命周期,和认识人的生命周期。温度与水的变化主要是认识温度,学习使用温度计,观察研究水是如何从一种状态变化为另一种状态,研究水的三态之间的变化规律。磁铁单元主要是整理对磁铁的认识;实验研究磁铁的性质,了解人们对磁铁的应用;学习制作指南针,加深对磁现象的认识。本册教材具有以下特点:确定了每一单元的核心概念和具体概念,并围绕这些概念的建立组织教学活动,使活动的目的更加明确。教学活动更具有探究性和可操作性。使用了维恩图、网状图、气泡图、柱形图等图表,使学生在记录和加工整理信息,将事实转化成证据方面增加了新的手段和工具,有利于学生对科学的理解和教学的评价。每个单元后设置了资料厍,向学生提供与单元学习有关的资料和拓展性活动,弥补了学生的经验不足,并提高了教科书的可读性。4、教学目标一、科学概念1、植物生长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生长需要适宜的条件,都有相应的器官,每个器官有自己特殊的结构,并具有自己的功能,结构与功能相适应。 2、人和动物都是不断生长变化的,都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寿命的长短与生活环境有关,通过繁殖使其物种不会随着个体的衰老死亡而灭亡,并得以不断延续。 3、什么是温度,温度是可以测量的;温度与物体的热量变化有关;水有三种状态,三态之间的变化与热量有关;三态变化,使水在自然界循环运动。 4、认识磁铁的性质;磁铁的两极及其相互作用;磁力大小的变化;磁铁的用途;用途与性质是相联系的。二、科学探究1、种植培养动植物,对动植物进行观察和测量,根据观察的现象提出问题,通过观察到的现象进行预测,并在观察中发现问题或新的变化,用适当的方式对观察的现象进行记录,并用适当的方法处理相关信息,描述所发生的变化,运用查阅分析资料的方法解决问题,获得问题的答案,认识人和动物的生命周期。2、观察温度计的结构,会使用温度计,观察水的三态变化及其温度的变化,经历“观察现象---提出问题----做出假设(解释)--------分析、检验假设-----寻找新的证据-----做出新的假设……”的过程,完成相对完整的科学探究活动,对水是否可以在气态和固态之间的转化进行验证,对水的各种状态之间是如何发生变化的进行整理和概括。3、在讨论和交流中,表达和倾听、贡献和分享方法,用简单的材料和方法做探究磁铁性质的实验,用记录表记录实验,用实验获得的证据思维加工得出结论,想办法解决简单的磁铁问题,使用指南针确定方向,制作磁针,合理设计制作指南针。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1、形成用事实说话的意识,树立科学要讲求实证的思想;激发关注和研究生命现象的兴趣;培养坚持性和合作能力。2、认识到较长时间坚持不懈进行观察记录的重要性;领悟生命的可爱和可贵,认识到动物和人的生长变化,生命周期是有规律的,是不可违的;生命周期与环境因素及其疾病有关,养蚕缫丝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伟大发明,值得我们自豪。3、认真、细致的观测、记录,认识到观测数据对科学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初步认同物质是不断变化的观念,初步建立物质不灭(循环)的认识。4、培养乐于表达和交流的态度,体验认真实验、收集证据,根据证据寻求结论的科学过程和尊重证据的科学态度;体会在探究中学习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了解我国古代指南针的发明和应用中,增强热爱祖国的感情;培养发展动手制作的兴趣,激发创造精神。 5、教学重难点本册教学内容仍然属于生命世界和物质世界的范畴,但是探究的重点有所不同,主要指导学生对变化的事物进行观察,观察其变化的过程并探究

(完整版)经济法律关系案例

经济法律关系 【例题1.2】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析】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已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是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使用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乙车间的经济权利,相对应地,提供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义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是乙车间的经济义务,相对应地,获得该项生产任务的成果是甲国有企业的经济权利,这些经济权利知经济义务共同构成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而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之一的生产成果,即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1.3】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被毁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中,地震这一事件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是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例题1.4】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借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在甲国家机关与乙单位之间形成的租借法律关系中,由于乙单位未能按时提供礼堂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这一行为是引起双方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甲国有企业将某项生产任务承包给乙企业来完成,双方签定承包责任书,约定乙企业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请问: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甲乙企业间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其主体是乙企业,客体是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内容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包的生产任务。 1.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征收税收等。()答案:× 解析: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但征收税收是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并不是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征税的。 2.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修理设备的合同,在此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 A、乙方修理的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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