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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法律(一)

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法律(一)
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法律(一)

作为制度性事实的法律(一)

“法律是什么?”这是一个既普通又含混的命题,普通是因为每个人都能大致说出法律的几点特征,含混是因为没有人非常清楚它的含义,事实上,这个命题一旦被穷尽,法学的研究和应用也可能就此完成了历史使命,将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所以人们始终在根据不同时代的实践,因着不同的理论先导,不断地思考回答着这个问题。其中,本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N.MacCormick)和奥地利法学家魏因贝格尔(Ota.Weiberger)在其论文合集《制度法论》中提出了法律是一种“制度性事实”的观点。他们的努力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试图超越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论”,1]“建立一种兼有规范主义和社会现实主义的新理论”,2]即既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从而完善而灵活地发挥工具性作用,又要揭示法律规范背后的社会事实,以促进法律日趋正当。在此基础上,他们创立了制度法学派,使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入一个新的境界。严格地说,由于时间尚短,拥趸尚稀,他们的主张还不足以形成一个学派,但将法律概括为“制度性事实”的思想,在当代却极大限度地接近了科学本身揭示真理的能力,所以无论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对他们自己定位如何,都不影响我们对这一思想的借鉴以及创新。

一、法律就是制度

按照当前对“法治”的普遍理解,法律首先是一种制度。所谓“制度”通常是指容纳人们的组织、机构,或者是指相对稳定的规范、行为模式,

但在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主张的制度法学中,“制度及其实例并不是作为独立的客体存在于世界上的,它们存在于规范或规则的背景中,并为着规范或规则而存在。这些规范或规则各自对人在社会背景中的行为赋予意义、使之合理、加以调理甚或予以认可”。3]魏因贝格尔的分析认为制度应具有如下关键要素:1.制度发挥作用的领域是个人行为和社会共同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场所。2.制度多与制度化概念相连,表示某种程度的稳定性,是一种具有相对连续性的生活标准和方式。3.制度永远与“应当规则”的确立相连。4.制度存在的基础在于价值态度的多样性及对不同价值的容忍。5.制度的存在形式是社会的规范性规则体系。4]

借鉴这一离散式的定义,我们可以大致地将法律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规范性秩序,它与人们现实的具体生活方式无法分离。首先,法律是一种规范(规则),即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告诉人们有责任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以及如何做某事。这一层面的理解仅仅强调了法律的自然存在,并未考虑它对人的影响,而规则本身是没有目的的,没有人的参与,自然存在并不具有意义,所以这种线性的、单维认识必须进一步深化。所以,第二,法律是一种制度。5]制度是人们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则互动融合后构成的隐形网。这张网无所不在,具有不同价值态度的人均自觉地以它为行动指南,从而有了一个共同的参照系,人们的行为不再盲目、自我,而是以比较确定、连续的方式相互作用。这样,制度网在每个人的生活中都实际发挥著作用,但同时它又是“道

常无为”的,完全地融入人们的生活和内心,使人意识不到它的外在压力,一切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所以称它为隐形网。在这一层面,法律从简单的自然存在走入了人的世界,即人们遵守和应用公知的规范,这样的行为就构成了隐藏在规范背后的制度。当然,制度仍始终是通过规则表述的,“规则的任何出现、发展或进化的进程都可能是制度的出现、发展或进化”。6]第三,随着生活的各个方面形成制度或制度化的过程,社会之中就构建出了立体化的秩序。各方面的制度相互影响,使整体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相对固定下来,摆脱了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保证这个世界不会突然改换模样,不会失去我们赋予它的意义。举个简单的例子,股票市场要形成就要有一套有关买卖、交换的规范;这些规范为人们所熟悉,并按其换手、炒作,这就是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与社会其他方面发生互动,如市民储蓄、挪用公款等,就从正面和负面多维地构成总体的秩序。

简而言之,法律就是制度,具体表现为规则,背后构建着秩序,其实质是要提示出法律特有的价值——普遍性、形式理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可算度性,如卢曼所主张的三维度说,罗尔斯的“合法期望”等。7]总之,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修改后的“宪法”第五条第一款)的今天,必须尊重法律的普遍性特征。正如人们只有说共同的语言才能对话一样,人们只有尊重游戏规则的普遍性,分享某些规则,才能彼此达成协议,并根据这些规则认为双方的行为是合理的,受到的待遇是公正的,促使整个市场运作起来。正是在这个形式理性的意

义上,我们强调法治,以革除中华民族传统中的人治积弊。法治和人治的对立并不在于有法还是无法,任何社会要存在都必须有一定诰令、政策或者法律等等名义的规则作为维持秩序的工具,但法治社会的法与人治社会的法有着质的区别,它是普遍的、稳定的、公开的,形式上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这样的法律能消除人治状态下国民忧虑不安的心态。“专制权力结构中的国民无法期望统治者的行为同一般性命令相一致,?每个个人都必须意识到统治者瞬时即变的怪念头,在这种政权结构中的国民的通常精神状况,肯定是忧虑不安的”。而法治的法律调整范围内是有秩序的、稳定的、可预见的,人们可以在法律未禁止的范围内享受充分的自由,在精神上成为自己的主人。8]在现实的意义上,这样的法律还能保护商品经济,实现每个人的“合法期望”,促进市场理性化,“现代资本主义的事业主要基于算度,并以这样的一个法律和行政制度为前程。即这一制度的运作,至少原则上,可能通过其确定的一般原则而加以理性地预测,就象对机器运作的预测那样”。9]所以,法律就是制度,它时刻提醒着我们,形式的因素具有自身的价值,具有超越实体的生命力,在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必须按照非个别的、不朝令夕改的、非隐蔽的确定制度去生活、去管理。

二、超越制度形式

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法律在确立制度、稳定秩序方面的优势,从另一个角度看又恰恰是其致命的弱点,即法律的滞后性和非灵活性。首先,法律是一种依赖于经验的认识形式,一套基于个别的现

实存在而形成的规则、制度之所以能实现,就在于其基础实践的重复已达到一定量,产生了要用一个共同规则将它概括起来的需要,以使个人服从这类实践的一般条件。所以制度形成的同时就意味着基础实践的成熟,此后,这类实践开始在量上和质上都发生较大的转变,而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却使它不能也无法适应这种转变,直到这种转变又基本成熟后,制度才会得到相应变更,但这时却又已滞后于实践了。所以制度从形成到变更,永远都是一个滞后的过程,这就如同“任何书写文字,只要写下来,就已经是死的,是物质性的,其精神性已不存在”。10]第二,人类的理性始终是有限的,人类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形成的制度,只是一种韦伯式的理想类型,即把一个现象中的特色突显出来,造成一个“典范”,再来了解各种离散的现象,然后用一个规则把它贯穿起来,所以典范都具有非常紧密的整合程度,内在统一而稳定。但是人文理论不同于自然科学,它绝不可能真正达到数字化程度严谨的内在逻辑性,11]社会生活中有无数因素,特别是主观的因素在时时刻刻地互动着,任何一个社会现象都包含着很多模棱两可,乃至模糊不清的概念,任何一个社会现象都不可能与其他的完全相同,所以根据以往经验归纳出的“典范”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有些情况即使看上去很接近,背后却可能隐藏着本质上完全不同的东西。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这两点告诉我们,和现实相比,任何人为的制度总结都会黯然失色,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框架,而且永远不会是最后的框架。即使这种框架可帮助我们从纷扰的现象中解脱出来,把无序的世界化

为有序,但它始终不过是一个“权法”——权宜之计,方便巧善之门,不能代替对实际情况的分析。

这种“权法”,也就是韦伯所称的“形式理性”的法,它的最典型表现就是只重视原则和形式,可以仅从形式上推出结果,而不专注于个别案件的实质结果。简单地说,就是注重形式正义,忽视个案公平。12]但现代,这种17、18世纪启蒙运动以来强调民主制度(大多数人的意见)的必然映射,已越来越多的被社会学家、法学家列为了改进的对象,因此,麦考密克等在《制度法论》中进一步提出了“超越制度”的主张。“制度实例存在的标准不应当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是绝对明确和不变的,而应当只在某些情况下是这样。那些抱着诚实的目的和带着适当的小心,试图去租赁或购买房屋或结婚或组织公司的人们,应当能够在实际上百分之百地获得成功,而不会有任何失望的可能”。比如,在苏格兰,房屋买卖必须签订书面协议,然而,一个诚实的、但被误导的普通人,为了节省转让手续费,就在酒吧里同卖房人达成口头协议,并立即支付了100,000的购房款,并于第二天即搬入新房,装修房间。这时必须保护这个买房人的利益,但如何保护呢?“一个容易的、部分正确的答案是指出,有一些原则,可视为已对这类合同的正式要求创立了界定的例外。然而这个答案太容易了”,所谓“界定的例外”,其范围随时在变化(扩大或缩小),完全不具备确定性,所以必须另谋良策。为此,麦考密克设计了公式:如果一个具有资格q的人通过程序p,在情节c中实施了行为a,于是就存在一个有效的实例I,这个公式的适

用要求其情节中没有导致失效的因素,例如欺诈、威逼、误解等,但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导致失效的因素的类别总会有穷尽的时候”。所以他主张不能将此公式视为一个“能够或者应当用逻辑学家的精确性表述的,规定了必要条件和充足条件的‘如果而且只有如果?’规则,而应当设想它具有这样的形式:”至少如果一个人?‘。“换句话说,无论一个制度创制地如何仔细,均不能认为它就是该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也不能认为它已为这种制度的实例列出了一份完整的清单,而只能视它为一些条件的陈述,其中每一条件都仅为必要条件,所以这样的规则制度是开放性的,总有更多的例外,我们对它的理解、解释只能持现实主义的态度,依据的原则要随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和价值观念而变化。总之,”制度的创制规则只应被视为,给制度的具体实例的存在规定一般的必要条件和推定的充足条件“,这样设想出的规则就既能够提供某种程度的肯定性,又具有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和价值观念做出反应的灵活性和能力。13]

三、法是制度事实

直接将法描述为规则、制度、秩序,并辅之以一种开放性的制度创制观,这也许能解决实证主义的问题,却并未触及法律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价值问题)。在人类早期,由于经济不发达,人们的活动局限在乡村、城堡中,还可能通过狭小地域中有限人群间的互动摩擦,随时间的推演淘汰,逐渐形成一些具有天然合理性的习惯规则(制度)。近现代以来,这种自然法机制却被完全破坏了,一方面,人类上天入地,

活动领域空前广大,对制度的需求量不断扩容;另一方面,历史、社会以加速度向前涌进着,制度的变动也随之加剧,自然淘汰、缓慢生成的机制无法再适应需要;更重要的是,随着全球市场的运作,整个世界日益变小,需要共同的制度,然而由于地域上的原因,诸多主体间可能毫无交往,或者仅是偶然地联系,他们之间是不可能自发形成制度的,然而制度的需要又是现实的。所以近现代以降,自然法衰退,强调人为制定的法律实证主义盛行,但实证法学认知基础的缺乏使它总如荷叶浮萍,摇摆于风雨之中。这其实也就是法学理论最核心的问题:如何在不求助于神圣假设的条件下实现法的正义性。

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制度法学做出了最大的贡献,“它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14]也最值得我们借鉴。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提出“法律是制度性事实”的主张,以期“提供一种健全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15]主张依据非唯知论、释义学,既承认没有得到证实而且有人认为不可能得到证实的某些客观价值或内在的公正原则的存在,又认为完全有可能在没有任何这类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解释和说明法律的和其他的社会规范,从而突破传统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的对抗,将二者的积极因素结合起来。

《国际私法》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八章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 一、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 该原则是由14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首先提出来的,但当时只适用于不动产,对动产物权则适用“动产随人”或“动产附骨”的原则,即动产物权,应随人之所至,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来解决。19世纪以后,对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渐居主导地位。 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 1.主权说:齐特尔曼、弗兰根斯坦 2.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 3.利益需要说或实际需要说:巴尔、毕耶 4.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 我国:由物权关系本身性质所决定。理由:综合上述说法。 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以及难以确定时的变通处理(考点) 1.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2.有体动产:一般情况下为物理上的所在地。特殊情况下可能为注册地、主营业所所在地等。 3.无体动产:一般以其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变通处理: 1.运输中的物:送达地(我国)、发送地、所有人属人法等。 2.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原则上为属人法。

3.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发,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4.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占有者属人法处理。 5.国家财产:财产所属国法。 我国的相关规定: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2.《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章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1、法律与原始社会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 2、夏朝法律的来源 认可:礼、战争命令、苗族习惯法 制定:禹刑 3、夏朝法律的内容 法律是出现国家,出现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社会规范,法律跟原始社会的其它社会规范有什么不同呢?第一,法律是国家制订和认可的;第二,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第三,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在现代社会也作为国家治理的有效的方法,我们进行专门的研究和学习。大家会问:法律是国家产生之后出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凭空想出来的吗?我们说不是,虽然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它是符合社会经济基础要求之下通过认可已有的规范,制订新的社会规范,通过这两种方式制订它的。所以制订和认可是法律制订的两种方式。 夏朝作为第一个奴隶制法律,它主要采取哪种方式呢?夏朝更主要采取的是认可的方式,但并不排除制订。它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的礼仪,认可了当时军队的命令、军令,认可了原始社会苗族的习惯法。在原始社会礼就存在,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它所包括是伦理道德等诸多的行为规范,它起着治理当时原始社会的作用。除了礼之外,原始社会的战争是很多的,所以说军队的命令自然而然也成了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标准。所以说军令也是夏朝法律的来源。 除此之外,在原始社会还有苗族,在统治它的原始社会时不信神,用的是法律。有史书记载苗族那时有了五刑也就是后世所说的奴隶制五刑,这个五刑被夏朝法律所认可。除了认可这种形式外,还制订了一些统治阶级认为对统治所需要的一需内容。通过史料发现,夏朝出现了禹刑,这是原始社会所没有的。还在夏朝出现了赎刑,以钱来赎罪,它也是夏朝制订的新的内容。这些是夏朝法律从何而来。 夏朝法律容易有哪些内容:教材讲了四点,其中有制订的,有认可的。我们看一看具体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大家重点掌握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夏朝的监狱被称作“圜土”、“均台”或“夏台”。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 2、商朝的刑名,主要是死刑和肉刑 3、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的发展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商朝刑事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思想。商朝的统治者是受上天的指令对人间进行统治,你们要绝对的服从商王,也就是服从上天。商王对你们的处罚也是受了上天的指令,就是天罚,你们必须绝对服从。这样通过天命天罚对商朝人民进行统治,商朝是在这种神秘色彩的统治下存在的。 这章重点掌握商朝的刑名有哪些。商朝的死刑,它的适用方法有很多,有斩、炮烙、醢、脯、劓殄。肉刑的存在是一种不仁道的,它的适用方法有四种: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再加上大辟就是奴隶制五刑。 在商朝出现了继承制。在这里重点讲商朝王位的继承制度,我国的继承制度基本从商朝确定下来。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死子继逐渐取代兄终弟及。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商朝后期,又逐渐实行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容易理解,那什么是“立子以贵不以长”呢?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

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 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使我公司认识和了解与其作业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共同提高法律意识,确保环境与职业健康,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市厦林化工分离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一切活动及其活动相关方 3 术语及定义 3.1符合性评价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公司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活动进行评价,以证明公司的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 职责 4.1安保部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搜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公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所属生产部门负责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收集、公布工作,生产部门人员为责任人。 4.2安保部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汇总,生产部门人员为责任人。 4.3公司其他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所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融入、更新。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工作程序 5.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等其他要求的意识识别 5.1.2意识识别方法:现场提问、知识竞赛、问卷调查、事故/事件分析、其他。 5.1.3意识调查必须涉及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层面的员工。 5.1.4安保部将调查结果汇总后,与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在每年的员工全员培训计划中制定出员工法律、法规提升计划。

5.2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等其他要求需求识别与获取 5.2.1需求识别 a)识别范围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地方法规、条例; 3)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规范、规程; 4)其他要求。 b)各部门负责识别所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信息,进行版本有效性和适用性确认,评价 出适用条文,报安全环保科。 c)各部门对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根据本科室及生产部门的活动情况,建立适用于本 部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d)安保部通过意见箱、调查表等形式对员工的需求进行确认。 5.2.2需求获取 a)可以获取的途径: 1)国家:安监总局、环保总局等; 2)地方:安监局、经贸委、环保局、相关行业的管理部门等; 3)上级主管部门; 4)与顾客及相关方进行沟通; 5)其他各种渠道:同行业的收集,书店、出版社、报纸、媒体、网络,参加相关部门及地区会议等。

第五章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适用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包括识别、反致、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及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一、识别识别是指依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和 “分类”, 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不同,对于冲突规范中“范围”和“系属”中表现的特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概念的理解可能会不同,从而需要进行识别。 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进行的,对冲突规范的“范围”进行识别有助于准确地选择合适的冲突规范,对“系属”进行识别则有利于正确适用准据法。 对于识别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 法院地法说: 这种说学认为应依据法院地法进行识别。 准据法说:这种说学认为,用来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也应是对争议事实的性质进行识别的依据。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这种说学认为,识别应依建立在比较法研究 结果之上的共同概念和普遍适用的原则进 行。 上述各种方法中,依法院地法进行识别在实践中被普遍接受。 二、反致反致制度是最常用的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反致制度包括反致、转致 及间接反 致。 1、反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国法,法院依此选择本国法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这种做法即为反致。

2、转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第三国的法律,法院转而选择第三国的法律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3、间接反致: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第三国的法律,而根据该第三国的冲突规范,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法院国法,法院由此以本国法为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不同国家对反致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我国并不接受反致,实践中也无此种做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或称为公共秩序、公共政策: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如其适用或其适用的结果将与自己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从以下两个方面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是依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但如果其适用的结果会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便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二是国内法的有些规定,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或法律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予以适用,从而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公共秩序的规定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内国公共秩序,否则拒绝适用。 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这种方式只指出某些内国法具有强制性,或者必须直接适标用,从而排除了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性。 合并限制的规定方式。这种方式是在同一法典中兼用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的方式。 各国由于社会制度、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方面的不同,因而其对公共秩序的理解可能不同。 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公共秩序保留的援引不应仅仅考虑外国法的内容是否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而应着重考虑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是否与内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的情况。 2、因公共秩序保留而拒绝适用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3、公共秩序保留的运用不应与尊重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不应与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

建设法律制作业一

《建设法律制度》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状态,具体指法律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且居于何等层次,称之为法律的 A.法律部门 B.法律形式 C.法律性质 D.法律地位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A.要分别 B.必须同时 C.禁止 D.可以分别 3.在工程发包承包过程中受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但有悔改表现的个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 A.行政处分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行政处罚 4.城市规划法中依照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将城市分为大中小三级,其中中等城市的划分标准是 A.50万人以上 B.100万人以下 C.2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编制城市规划是一项复杂,系统性、综合性、政策性都很强的重要工作,不能随意交由哪个机构或单位完成。为此,城市规划法规定,设市城市的规划必须由负责组织编制。 A.该市人民政府 B.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C.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D.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一年 7.工程勘察专业类自治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可设置丙级。其中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限制的是专业类级勘察单位。 A.甲级 B.乙级 C.丙级 D.暂定资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起实施。 A.1997.11.1 B.1998.3.1 C.1990.4.1 D.1999.10.1 9.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怔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A.3个月;1个月 B.1个月;3个月 C.1个月;1个月 D.3个月;3个月 10.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担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A.40层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240米高度以下构筑物 B.28层以下,24米跨度以内房屋建筑,240米高度以内 C.28层以下,36米跨度以内,120米高度以下构筑物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 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1节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 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 特征:(1)经济性 (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 (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 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精选.)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中国法制史-夏商时的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政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 传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是()。 A. 蚩尤 B. 皋陶 C. 共工 D. 黄帝 2. 中国古代法制的雏形形成于( )。 A. 夏 B. 商 C. 周 D. 秦 3. 夏朝法律的总称是()。 A. 肉刑 B. 夏政 C. 禹刑 D. 五刑 4. 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叫()。 A. 蒙士 B. 大理 C. 大司寇 D. 小司寇 5. 夏启夺取政权后将所征服的地域划分为()。 A. 九牧 B. 九州 C. 九鼎 D. 九洲 6. 最早出现的军法出现在()。 A.《礼记.王制》 B.《左传》 C.《尚书.甘誓》 D.《尚书.汤誓》 7.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禅让制,确立了()。 A. 王位世袭制 B. 皇帝世袭制 C. 爵位世袭制 D. 总通世袭制 8. 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 A. 夏 B. 商 C. 西周 D. 秦朝 9.“禹刑”最先见于()。 A.《史记》 B.《左传》 C.《尚书》 D.《竹书记年》 10. 夏朝的“五刑”有墨、劓、膑、宫和()。 A.罚金B.杀C.鞭刑D.徒刑 11. 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是()。 A.圜土B.夏台C.畿内D.社 12.夏朝法的主要形式是假借天意发布的()。 A.王命B.天命C.禹刑D.礼仪 13.《五刑》又称为()。 A. 汤刑 B. 甫刑 C. 赎刑 D. 正刑 14.关于《五刑》的起源,最早见于()。 A.《尚书.大传》 B. 《尚书.尧典》 C.《尚书.甘誓》 D.《尚书.汤誓》 15.“威侮五行,怠弃三正”是夏启讨伐有扈式时发布的()。 A. 习惯 B. 战争动员令 C. 祭祀 D. 礼仪 16.炮烙之刑出现于()。 A. 夏朝 B. 西周 C. 春秋 D. 商朝 17.商朝假托天意断罪、具有一定司法权的人是()。

地大国际私法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地大国际私法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 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 一、先决问题的含义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 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 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 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 3、依准据法; 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二级识别”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戚希尔首先提出来的,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他们认为,识别依其作用可以分为“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两个层次。“一级识别”是指在准据法确定之前对争议事实所作的识别,其依据一般是法院地法,其任务仅在于将争议问题纳入恰当的法律范畴或者将事实归入恰当的法律关系类型。“二级识别”则是指在准据法业已确定之后所作的识别,其依据是一级识别已确定的准据法,其目的在于准据法的最终定界和适用。 第三节反致 一、反致概念和分类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

达玛什卡在《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以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两种理想型下的两种司法制度:纠纷解决型和政策实施型。每种法律制度与国家权力的类型都有必然的联系,比如纠纷解决型的法律程序与科层型、能动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与协作型和回应型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都有不同影响,尽管达玛什卡阐述的两种司法制度是纯理论意义上的,也就是说是理想型的,并不是实践中真正存在这种界限分明的两种法律程序。虽然不能将这两种模式的等同于大陆法系制度与英美法系制度之分,因为达玛什卡建构的这两种模型的背景是权力结构的组织模式,这种模式夸大欧陆国家与英美国家的司法组织之间的差异。相对于现实程序制度而言,这种理论上的司法制度模型的特征是经典化的,是强化的。但是为了研究的需要,我们还是要必然联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这两种现实的制度,我们可以从庭审结构、陪审制度以及两大法系的检察官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来讨论此问题。如果说达玛什卡是站在一种宏观的角度,纯粹性的理论角度来研究两种类型的法律程序,那么本篇文章是站在一个微观角度以及更加具体化、贴近实践的角度来研究这两种类型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对于英美法系的庭审结构,有的学者认为是有利于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最有利于事实的认定。在对抗式审判中,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对抗,这种审判方式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诉讼作用,审判活动依据控诉方和被告方的主张和举证进行,而审判机关则处于居中地位。通过交叉询问,双方激烈的辩论,完全处于消极中立地位的法官能够全面掌握案件有关材料,从而得出最完全的事实真相。也有学者认为,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无论是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是很好的审判模式。在事实认定方面更接近于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能力。法官直接查明案件事实,建立内心确认,法官通过对被告人和证人提出询问,法官调取的证据直接来源于被告人和证人,并且防止诉讼当事人利用诉讼技巧来误导法官,正如赫尔曼所言:“单纯依靠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智慧、能力、辩才、精力以及冷酷无情的程度来决定被告人的命运,防止审判成为以被告人的有罪和无罪作为赌注的一场决斗。但是对于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来说,受限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调查和辩论。 ?谈及法律适用就要探讨一下法律推理的问题,法官审理离不开法律推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就形式推理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法官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作出确实的判决结论,这种演绎推理的形式论证过程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本身时人们理想思维的产物,理性思维无法脱离逻辑思维的存在,法律制度以条文形式体现出来,要把这些抽象的条文和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对应起来,通过逻辑演绎方式进行形式论证是最有效的。而已经公布的成文法律相对来说易于为社会公众所了解,这就是逻辑演绎的论证方式成为贯彻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原则、防卫司法专横的有效工具。重形式的成文法国家在程序、位阶方面形成了井然有序的法律体系。是法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要遵循严格规则主义原则,是“执法”而不是“造法”。任何一项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形式推理固然有其优点,但是在有些特殊案件中,形式推理显得并不是那么显灵,于是我们有必要考察和学习英美法中的实质推理。法律终归是人制定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是不可能全部预见的,法制再严密,总会有漏洞的,而且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这种漏洞是随处可见的。此时,如果一味坚持用形式推理的方式处理问题,只会使法官感到无所适从,正当的权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失去法律的公正。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法律除了被当做抽象的逻辑以外,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体验,即法官根据时代的需要、盛行的道德、社会习惯、公共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直觉知识和经验,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中加以权衡,作出明智选择,从而确定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既然法律总是存在漏洞或不适合社会发展的地方,那么法官在

1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1.夏商周时期司法与兵政的掌管者一身二任,司法官称为( )【0501】 A.尚书 B.士 C.五经博士 D.丞相1.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0510】 A.象刑B.赎刑 C.鞭刑D.流刑 2.商朝初期的立法有()【0510】 A.《吕刑》B.《禹刑》 C.《政典》D.《汤刑》 3.夏朝的“五刑”有墨、劓、膑、宫和()【0510】 A.罚金B.杀 C.鞭刑D.徒刑 6.上古时期拥有土地最高处分权的是()【0510】 A.国王B.诸侯 C.卿大夫D.士 2.夏朝的监狱称为()【0601】 A.司圜 B.囹圄 C.掌囚 D.夏台 3.西周时期,将故意犯罪称为()【0601】 A.眚 B.非终 C.非眚 D.惟终 4.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刑与()【0601】 A.科 B.格 C.比 D.礼 5.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0601】 A.傅 B.别 C.质剂 D.合同 6.西周时期已明确区别民、刑诉讼,争罪曰()【0601】 A.讼 B.狱 C.质 D.剂 1.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诸种学说中,较为流行的是()【0610】 A.黄帝说 B.尧舜说 C.夏代说 D.商代说 1.夏朝负责立法与司法的官员是()【0701】

A.大理寺卿B.士 C.理D.司败 2.根据《史记》记载,商纣王时有()【0701】 A.《九刑》B.“炮烙之法” C.大辟D.鞭刑 1.夏朝制定的法律有()【0710】 A.《汤刑》B.《官刑》 C.《禹刑》D.《九刑》 1.商朝专司占卜,并拥有一定立法、司法解释权的官吏是()【0801】A.司寇B.司隶 C.史D.太师 2.五刑中的膑刑是指()【0801】 A.截去膝盖骨B.断脚 C.割鼻子D.去势 1.中国古代“刑起于兵”,“内行刀锯,外用甲兵”之语出自()【0810】 A.《商君书·画策》 B.《周礼·秋官》 C.《尚书·吕刑》 D.《左传·昭公六年》 2.商朝为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制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称为()【0810】 A.《国宪》 B.《九章》 C.《九刑》 D.《法经》 1.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夏朝法律的是()【0901】 A.《禹刑》B.《汤刑》 C.《九刑》D.《吕刑》 2.《官刑》制定于()【0901】 A.夏朝B.商朝 C.西周D.春秋 1.夏朝的中央最高司法官为()【0910】 A.大理 B.士 C.蒙士 D.司寇 4.中国古代赎刑的制度化始于()【0910】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战国 1.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 )【1101】 A.原始社会 B.夏朝 C.西周时期 D.春秋时期 1.夏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可概括为( )【1010】 A.奉天罚罪B.明德慎罚 C.轻罪重罚D.德主刑辅 二、多选题

适用法律法规获取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适用法律法规获取制度(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适用法律法规获取制度(新编版) 1、目的 确定本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安全因素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渠道,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确认及更新管理。 3、管理职责 3.1办公室是法律、法规获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汇总更新与本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件资料,负责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确认、宣贯、组织实施以及跟踪工作。 3.2安环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厂相关的安全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3.3质检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厂相关的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3.4其它部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4、工作程序: 4.1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范围如下: 4.1.1国际公约; 4.1.2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4.1.3浙江省安全法规、规章、标准; 4.1.4台州市安全法规、规章、标准; 4.1.5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可包括:与官方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如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规定、通知、标准、医药行业设计规范,及相关方有关安全的要求等。 4.2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安环部应经常与省、地市、县市级安全部门保持联系,以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一章 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氏族习惯 答: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2.习惯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已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统治集团将传袭已久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变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落后所决定的。 3.夏礼 答: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4.“王权神授”

答:“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5.五刑 答:“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6.大辟(人大2012年研) 答:大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谓死刑为大辟。”夏代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劓、剕、宫、大辟。大辟即是五刑之一。商代也规定了五刑制度。其中,作为死刑制度的大辟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7.“天讨”与“天罚” 答:“天讨”与“天罚”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刑罚与替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

01.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章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BC21世纪──BC771年) 显著特点: 纵观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发展过程,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即由礼、刑两大部分组成。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国家与法律的起源理论 塞尔维斯的理论:群队→部落→酋邦→早期国家→帝国的人类社会演进模式 部落间合并的方式有两种: (1)以和平的方式,其过程是:说服——利益均衡——达成平等契约——合并—— 形成国家; (2)战争手段:征服——利益独占——达成不平等契约关系——合并——形成国家。 二、原始人的法 三、中国法的起源──从原始习俗发展到习惯法 1.礼的起源:用饮食供奉鬼神的祭祀。 2.刑的起源:兵战 第二节奴隶制的刑 一、刑、法、律的概念 1.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刑罚之法(刑法),二是刑罚。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具有的公法精神。 2.法:瀌。是奴隶制法向封建制法过渡时期的概念。如被庐之法、夷蒐(sou)之法。3.律:均布也,范不一而归一(普遍适用的效力)。自商鞅改法为律后,以后的封建法律都称为律。

三、夏商西周的刑 (一)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昏墨贼罪:是夏朝司法官皋陶制定的罪名。凡犯了这三种罪,依法应处死刑。 昏:己恶而掠美者。指自己犯罪还要掠取美名来掩饰自己的罪行。 墨:贪以败官者。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类似于贪污罪。 贼:杀人不忌者。即肆无忌惮的随便杀人。类似于故意杀人罪。 (2)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这是夏朝首先确立的一个罪名,并 一直贯穿了中国古代社会。 2.军法:夏朝的此条军法是源于夏启讨伐有扈氏,在甘举行誓师大会所宣布的。 据《尚书?甘誓》记载,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命令:有扈氏威侮五刑,怠弃 三正。天用剿绝其命,近予惟恭行天之罚。 3.刑事原则: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辜:罪。经:常规常法。指司法官宁肯不按常规办事承担失职的责任,也不要错 杀无罪之人。 这一刑事原则是“罪疑惟轻”精神的体现,也是慎刑的体现。但它只适用于同族人 的疑罪。 (二)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1.罪名 (1)弃灰于公道罪:这是商朝创设的罪名。据《韩非子》记载:殷之法,弃灰于街者,断其手。 2.官刑:是商朝初期伊尹制定的一部专门治吏的成文法典。 (1)官刑制定的原因:《尚书伊训》说三风十愆有其一,卿士丧家,邦君亡国。 (2)官刑的含义:将官吏的不法行为归纳为三类十种行为,称为“三风十愆”。三风是巫风、淫风、乱风。十愆是十种犯罪行为。 3.商朝刑罚的特点:残酷性 (1)大量适用死刑且死刑的方式多样: (2)法外酷刑较多:炮烙之刑、醢、剖心、脯(府) (三)西周的刑 1.西周的刑事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 (1)九刑:西周初期刑法的总称 (2)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大司寇吕侯制定的法律。吕刑的内容: 第一、关于刑的规定。 第二、关于赎刑的规定。 第三、关于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 第四、关于司法官的职责规定。 2.罪名: (1)不孝不友罪 (2)群饮罪 此外,还有违礼逾制罪、犯上作乱罪、变礼异乐罪、杀人越货罪、盗窃罪、拐买奴隶罪。 3.刑罚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原则:指刑罚轻重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条件、社会情况进行全

合同法确立的技术合同制度的法律适用

自1999年10月1日起,我国的合同法已经施行,原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我国合同法中确立的技术合同法律制度,不仅适用于国内技术合同,也适用于我国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涉外技术合同,即合同法第129条所称的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的施行,对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技术贸易和技术合作,将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一个合同法总则和技术合同制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审理解决技术合同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研究分析,以期供中国和外国技术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履行、解除或者撤销合同以及解决合同争议参考。 一、关于合同法总则及其适用 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合同法的统一,主要体现为总则的统一。无论是技术合同、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都受总则的规范和约束。合同法总则共有以下八章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诉讼时效等其他规定。这些规定对分则中规定的技术合同、买卖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15类合同都是适用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时,要按照总则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确定违约责任等,也要按照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制度概述 合同法第18章规定了技术合同制度。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为了保持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制度与我国原技术合同法(该法不适用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首先注意把原技术合同法的主要规定在合同法中完整地予以保留。这种完整保留体现在把原技术合同法中的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分别吸收到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二、三、四节中。 由于原技术合同法是在八十年代中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订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该法仅适用于国内技术合同,不适用于涉外技术进出口合同;有些一般条款的规定与其他合同的规定不同,需要协调一致;实践中发现该法还存在一些缺陷。因此,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制度与原技术合同法相比,主要作了如下新的修改,使我国的技术合同制度更加完善。一是取消了原技术合同法仅适用于国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的规定,明确规定适用于技术进出口合同。二是取消了政府对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有权进行计划实施许可的规定。三是增加了转让人或许可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技术不得有权利瑕疵,即合同法第349条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这条规定来自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是国际技术贸易中普遍遵循的准则之一,同样适用于国内技术交易。合同法把该条规定作为转让方的法定义务之一,是对我国技术合同制度的重要完善,有利于规范技术贸易,减少因受让方实施合同技术侵犯第三人的技术权益产生的纠纷;如果发生此类纠纷,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四是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应当是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的专利技术或者“技术秘密”,即应当是分别受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不得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五是关于违约的责任,原技术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即支付违约金

1-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案例)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一、夏代法制典型案例 (一)夏桀囚商汤 1、案情简介 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据《史记〃殷本记》 2、案例评析 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司法机关史书无明确记载,但已经存在监狱。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钧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钧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二、商朝法制典型案例 (一)醢九侯 1、案情简介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乱,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注释:醢(音海)-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捣成肉酱。 2、案例评析 商纣王统治时期,暴政苛民,任情用刑,法外之刑大量使用,把人剁成肉酱的“醢”就是其中之一。 (二)脯鄂侯 1、案情简介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注释:脯(音府)-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晒成肉干。 2、商纣王统治时期,暴政苛民,任情用刑,法外之刑大量使用,把人剁成肉酱

的“脯”就是其中之一。 (三)[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鄂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 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 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 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 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 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 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 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 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 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 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 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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