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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借记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管理,保证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由农商行委托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申请发行,农商行授权辖内各营业网点向社会公开发行。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功能,不得透支使用。

第三条借记卡是人民币银联标准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

第四条借记卡是集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和查询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电子化支付工具,使用时联线作业、实时入账、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五条借记卡个人卡一卡多户,可同时开设活期账户、定期账户、专有账户等。借记卡单位卡仅可开设活期主账户。

第六条农商行业务拓展部负责全辖卡业务拓展。科技部负责本辖范围的银行卡的制作与分发、卡业务的技术支持、卡业务机具管理和库存卡检查。财务管理部负责卡业务账务处理。

第二章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七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和经营效益、信誉等良好的单位,均可向辖内营业网点申领借记卡及附属卡,无需担保。

受理借记卡申请的网点即为借记卡发卡网点,对申领人的资信资料负有审核、保密责任。

第八条个人卡账户管理

(一)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人民银行储蓄实名制规定的身份证件。个人卡开户原则上不得代为办理。

(二)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元人民币,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账户内资金只限于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第九条单位卡账户管理

(一)单位卡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授权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申领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经网点确认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单位卡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授权指定,申领单位可同时指定多个持卡人,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二)单位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内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费等款项的支付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借记卡个人卡卡内专户资金来源主要为贷款发放、个人现金存入、转账存入。贷款专户具有一次授信、循环贷款、专款专用的特点。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定向转出和指定商户消费,不可取现。

第十一条对批量发卡的客户须采取密码信封方式传递初始密码,并提醒客户领卡后立即更换密码。

第十二条借记卡凭密码使用,持卡人账户实时记账,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依据。

第十三条柜面交易管理

借记卡持卡人可以在银行网点柜面办理现金存取(单位卡除外)、转账等交易,具体操作按《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临柜操作流程(试行)》办理。大额交易还须根据《反洗钱法》、《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电子银行交易管理

借记卡电子银行交易渠道包括自动柜员机(包括ATM、CDM等现金类自助设备,下同)、POS终端、转账电话、自助查询终端、

网上银行、网上支付、手机银行、电话银行(96008)、短信银行等。网点须按各电子银行交易渠道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为申请开通相应电子银行服务的持卡客户办理开通手续。

第十五条持卡人可在辖内网点、特约单位办理代收、代付业务,操作可参照转账交易处理,也可根据协议委托辖内网点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网点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不得为协议单位和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十六条网点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以通过发卡网点柜面、自助柜员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96008)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如果持卡人对账户余额或交易明细等提出异议,网点须根据交易记录向持卡人做出回复。

第三章挂失、止付、换卡、冻结管理第十七条挂失管理

(一)口头挂失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柜面、电话银行(96008)、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挂失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

(二)书面挂失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直接或在口头挂失后5日内,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代理人持本人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经办人员经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内容完整,并与开卡资料一致,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发卡网点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

(三)密码挂失

持卡人遗忘密码,须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经办人员应在核实持卡人身份后,立即为其重臵密码。

(四)挂失撤销

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尚未换领新卡前又找回原卡的,可申请撤销挂失。口头挂失撤销可通过网点柜面、电话银行(96008)等渠道办理;书面挂失撤销由持卡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需持本人和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办理挂失撤销时,须填写撤销挂失申请书,待发卡网点受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原卡。

第十八条止付管理

(一)持卡人对已遗失卡片办理挂失手续后,发卡网点对挂失卡片进行止付。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申请对单位卡止付时,发卡网点可对其卡片进行止付。

(三)持卡人通过ATM、自助查询终端自助办理业务连续三次输错交易密码,在柜面、ATM、自助查询终端等渠道办理业务连续五次输错交易密码,网点有权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止付。

(四)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网点可凭相关书面通知撤销止付,已经撤销止付的借记卡可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换卡管理

(一)借记卡办理书面挂失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填写换卡申请表换领新卡。

(二)若遇卡片损坏,持卡人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三)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冻结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冻结持卡人账户,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需要冻结持卡人账户的,须提供《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并经行长(主任)签字后,方可执行。经办人员受理冻结时须严格检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各项内容,如有不符则退回。冻结期限不能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决定冻结单位须办理续冻手续,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

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决定冻结单位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不得自行解冻,具体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章销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网点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借记卡,要求注销其借记卡账户;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要求注销其借记卡账户;

(三)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情况,可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

(四)单位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书面申请销户。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办理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卡片至原发卡网点,填写销户申请书,交回卡片。

持卡人委托代理人代为销户的,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

(一)附属卡销卡,取消对应关联账户关联关系。

(二)个人有折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卡内其他账户销户(除主账户外),最后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

(三)个人无折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卡内其他账户销户(除主账户外),最后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同时结清主账户余额,将对应主账户销户。

(四)单位卡主卡销卡,须首先将所申领的附属卡销卡,再办理主卡销卡,取消对应主账户关联关系,结清主账户余额,将对应主账户销户,且主账户余额(连同利息)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二十三条借记卡个人卡卡内专户一般不允许销户。专户销户须在专户余额结清后,并经开卡网点主管授权方可进行。

第五章卡片管理

第二十四条借记卡卡片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以一卡一元为记账单位,实行“统一印刷、专人管理、入库保管”。每日营业终了,管理人员应认真清点各类卡片的使用和结余数量,做到日结日清,确保总分核对相符、账实核对相符、账表核对相符。

第二十五条空白卡管理

(一)总行收到空白卡片后应立即清点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将领取单证作为附件装订至当日传票后,并按卡片种类设立分户账,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详细记录入库明细。

(二)营业网点领卡,须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盖

章,由业务人员(双人)至卡管理部门领取,营业网点业务人员领卡后须核对卡片数量并签字。业务人员将卡片领回网点后须立即向有关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当日登记登记簿。

第二十六条作废卡管理

(一)作废卡保管

回收作废卡必须剪角或打洞(破坏磁条信息),机打作废卡必须由打卡员确认每张作废卡为当日应打卡后,会同作废卡保管员作剪角或打洞处理。当日营业终了,全部作废卡抄列清单交作废卡保管员入库保管,并登记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注明日期、作废原因、作废卡号(卡号不清则空)及数量,同时记载表外科目。

(二)作废卡销毁

作废卡销毁应做到以下几条:

1、作废卡实际数与借记卡作废登记簿核对无误后,方可销毁;

2、作废卡销毁应经卡管理部门负责人申请,由行长批准,并指定专人(卡管理部门、会计、稽核、监察、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销毁;

3、作废卡应定期销毁,销毁时要认真清点核对,严防散失,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作废卡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检查监督

(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在有关领导监督下进行重要空白凭证交接并逐类清点明细,核对有关账表并作好

记录,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坚持查库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法,业务主管每月至少对空白卡进行一次检查。

第六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借记卡暂不设有效期,根据有关规定收取年费、开卡(包括补卡、换卡)工本费等相关费用(暂不收取)。

第二十九条网点为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密码挂失和卡片挂失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借记卡持卡人在办理存取款、转账等业务时,须支付相应手续费,手续费由发卡机构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收,手续费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节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 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 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 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 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 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

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贷款额度:每人单笔贷款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5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贷款利率:对于纳入省、地(市)、县政府信用平台的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转贷款模式下的微贷款利率,由开发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青年贷款利率优惠。

建设银行借记卡章程

建设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龙卡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借记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支付、存取现金、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龙卡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种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品牌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等;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白金卡等;按实现功能不同分为储蓄卡、理财卡等。 第四条发卡银行、龙卡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龙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龙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龙卡借记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法人。龙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六条申请人申领龙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龙卡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发卡银行将根据持卡人申领的卡片种类及功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

第一章总则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银行卡申请表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借记卡开户申请 开户申请 开户种类新开卡□持卡开存折□持存折开卡□存折和卡关联□开个人支票账户□服务种类银证转账□银劵通□ □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国债□网上银行□备注代缴费□ □手机定制□电话缴费□ □电话银行□其他□□□□□开户日期开户代码开户行名称 1:新开卡请填写2:持卡开存折请填写 开户金额小写□□□□□□□□借记卡号 3:持存折开卡填写 存折账号 4:存折和卡关联请填写(下面“个人资料”部分只需填“姓名”栏) 借记卡号活一本通 账□号 普通话期个人支票 账□号借用卡 个人资料 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年月日证件类型证件号 发证机关 所在地住址邮政编码固定电话 ●●●●●●●● 备注 本人(乙方)已仔细阅读背面的《中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对其中内容无导议,现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仿造、欺诈,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借记卡的客户)本人保证遵守《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如同时申请电子银行服务,也保证遵守《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和中国银行其他相关服务的协议及章程的规定。 取卡声明: 今收到卡号: 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及密码信封一个。 存款人(签章): 年月日 移动电话 银行审核意见: 同意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经办人(签章): 银行(业务公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发证机关所在地”一栏填写方法为:存款人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外国居民,统一填写北京市;存款存款人为武警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填写为重庆市;存款人为军人的,其发证机关所在地统一填写天津市;其他存款人的发证机关所在地按证件上标明的发证机关所在地填写。 2:若存款人提供第二证或第三证件,在备注栏填写证件种类及证件编号。 3:本表一式三联,申请人、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当地支行各留一份。

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中国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种类 第三章账户的开立与销户 第四章存款与取款 第五章计息及利息税 第六章特殊业务 第七章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八章储蓄存款的继承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目录) 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 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 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

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 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业务种类(目录) 第五条储蓄业务的种类 (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 (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 (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 (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六条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 随时存取的业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第七条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人民币整存 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

XX银行九州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九州IC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金融IC 卡业务操作,推进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10版)、《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第七卷IC卡业务规则)、《XX银行借记卡章程》、《XX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范》及相关制度,结合业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第二条金融IC卡是我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借记、电子现金等功能,且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2.0版》(简称PBOC2.0标准)规定的芯片银行卡;金融IC卡不配置存折。 第三条金融IC卡产品涉及如下系统:金融IC卡系统、IC卡业务前置系统、银行柜面系统、密钥管理中心系统、数据准备系统和卡片个人化系统。其中柜员操作涉及的系统有银行柜面系统;制卡由外包制卡商负责,分行申请制卡流程同现有磁条卡一致。 第二章产品定义 第四条PBOC2.0卡按照卡片介质分为芯片卡和磁条 - 1 -

芯片复合卡;按芯片信息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卡、非接触式卡和双界面卡。我行发行的金融IC卡为磁条芯片复合卡,芯片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读取方式,即为双界面卡。 第五条金融IC卡与现有磁条卡同称为九州借记卡,通过芯片介质使用时,可在XX银行营业网点、银行自助机具、中国银联受理点符合PBOC2.0标准的机具上使用,通过磁条介质使用时,功能及使用范围同九州磁条借记卡。 第六条电子现金账户是金融IC卡所特有的小额支付账户。该账户信息不仅存在银行系统中,也安全的存储在卡片上,使用前先给该账户实施充值或圈存,使账户中具备可消费的金额,使用时即可实现快速、脱机、不输密码的快捷支付。该账户具有不挂失、资金不计息等特点,不能取现,但可以圈存、圈提。 第七条圈存是指持卡人在柜面、银行自助终端机上将现金或相关账户中的钱转到电子现金账户中。电子现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直接用于现金消费。 第八条根据人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含),单笔最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含)。 第三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 第九条金融IC卡设计采用统一的标准版面,除在现有- 2 -

预付卡管理细则

央行拟出预付卡管理细则 购卡超万元须实名在线充值只能用于网购 (记者高晨)央行昨日发布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发行向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账户充值的充值卡,其充值后的资金只能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提现、变现和套现。充值卡可直接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但不得用于在实体经营门店消费。 征求意见稿要求预付卡严禁以下充值行为:记名预付卡向不记名预付卡充值;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之间相互充值;充值卡以外的预付卡向网络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向银行账户充值、转账;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之间互相充值;电话卡、移动充值卡、公交卡、游戏点卡向预付卡充值。 根据艾瑞咨询《2011年中国预付费卡行业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底中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发行的多用途预付卡市场规模达到965亿,预计2013年底将超过3000亿元。 ■解读 美容美发卡不在管理范围 目前市场流通的预付卡有两种:一类是由第三方与众多商家签订协议发行的跨行业预付卡,可在众多联盟商户刷卡消费;另一类是由企业通过购买、委托等方式获得制卡技术并发售储值卡,卡只能在该企业内消费使用,美容美发企业等发行的消费储值卡则属这一类。 中国支付体系研究中心主任张宽海指出,类似于资和信、福卡、中银通这样多处使用的预付卡由央行监管,而像健身、美容、超市会员卡则由商务部门牵头监管。而由商务部监管的有关《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和服务规范》目前还没出台。 多处规定体现实名信息

北京银行借记卡章程

北京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借记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借记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借记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借记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借记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北京银行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及本章程的规范。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本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没有透支功能,需先存款后才能进行消费、取现等行为的银行卡。联名(认同)借记卡是本行与联名单位合作发行的借记卡。主题借记卡是发卡银行针对特定客户群发行、具有一定主题内涵的借记卡。 第三条借记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其中,芯片卡按是否带有磁条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芯片卡、非接触式芯片卡以及双界面芯片卡。借记卡按客户类型分为京卡借记卡、京卡郁金香卡、京卡贵宾卡、京卡名士卡等卡种。 第四条本行根据客户类型向不同卡种持卡人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联名(认同)卡借记卡持卡人还可享受联名单位提供的附加服务。 第五条凡符合本行确定及不时调整的申领条件的个人,均可申办借记卡。申请人申办借记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借记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代办人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对于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办理借记卡的,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按照北京银行规定办理激活手续。申请联名(认同)卡时,还应遵守联名单位的相关规定。本行有权对持卡人申领规则进行限制,并可酌情调整限制规则。 第六条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借记卡卡片的完好性,有密码函的还应检查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借记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或其代办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八条申请人收到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无签名栏卡种除外)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持卡人均应在收到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渠道设置支付密码及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设置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卡片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九条借记卡(纯电子现金芯片卡除外)卡内包含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并可开立人民币定期储蓄账户、外币活期和定期储蓄账户,具有人民币的储蓄、消费、转账结算、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及外币的储蓄等功能。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本行依法确定的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存款利息,本行有权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持卡人应确保存入卡账户的资金是其个人的合法收入或是属于其个人可以合法持有的资金。借记卡不允许透支,持卡人须在账户中足额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转账等交易。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或/及银行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芯片卡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使用消费功能(芯片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在适用区域内消费交易确认时,需要输入其支付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持卡人可持具备电子现金功能的芯片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电子现金业务是指本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现金或账户存款转至芯片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芯片内扣款的业务,芯片卡电子现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联《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记卡是我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借记卡。借记卡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必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第三条凡经办借记卡业务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分三级管理,即总行、分行、支行。 第五条开展借记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和稳定的具有银行专业知识的队伍。 第六条各级借记卡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请示、汇报、登记制度,对借记卡业务中发生超过权限的业务,要及时向本行有关领导或上级行请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汇报,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一些重要问题或事件要及时登记,遇重大情况要迅速逐级报告总行。 第一节总行管理 第七条总行是全行借记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制定、修改借记卡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借记卡发展总体战略,提出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审查批准各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组织、指导、考核各分行的借记卡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借记卡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业务培训。

某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信通卡是ⅩⅩ辖内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级行社)自愿委托ⅩⅩ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级行社负责发行的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纯芯片卡。县级行社发行的磁条卡参照本章程标准执行。 第三条信通卡是以人民币结算、实时记账、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查询等磁条卡所有功能,以及圈存、圈提、脱机消费等电子现金功能。持卡凭密码可在ⅩⅩ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所有标注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 第四条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

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发卡机构、发卡网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凡在ⅩⅩ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ⅩⅩ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 在使用信通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九条信通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卡应釆用实名,不需要提供担保。 第十条单位卡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材料,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申领,要求开设个人结算账户。

XX银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

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XX银行XX分行投行业务准入标准实施细则》和《XX银行XX分行投资银行业务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组成。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范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理财类:以我行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方式。 (二)代理信托类:指我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提供融资类信托计划的资金收缴、资金退付、信托期满的本金及收益支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以及由此派生的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投融通类:指我行通过对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设计,充分利用表外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融资选择,并利用融资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结构化增信措施,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四)其他:其他利用我行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可能对我行声誉造成影响的,均参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合规经营原则。各级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章等相关规定开展投行业务,切实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积极保障客户和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中发起原则。投行业务由二级分支机构申报,由省分行公司业务部集中发起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协作配合。辖内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投行业务。 第五条科学与集体决策原则。投行业务决策采取集体审议方式,确保独立运作、专业化和客观公正。 第六条流程化管理原则。投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第三章准入标准 第七条理财类准入标准 开展理财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第三方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包括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等。 第八条代理信托类准入标准 开展代理信托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风险承担主体和目标权益类标准; (二)信托公司准入标准。 第九条投融通类准入标准 开展投融通类投行业务须符合以下准入标准: (一)客户准入标准,包括融资方、出资方准入等;

《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内发卡银行、持卡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卡基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批准开办银行卡发卡业务,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向其提供发卡服务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向发卡银行申领银行卡,并使用银行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发卡业务(含双币种卡的人民币账户业务)。 第五条银行卡发卡业务应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充分了解客户”,“平等自愿、有序竞争”,保护持卡人资金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发卡业务。 第二章银行卡申领管理 第七条已在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经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偿还能力、符合《贷款通则》规定贷款条件的单位可申领信用卡。 第八条单位申领单位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与发卡银行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申领信用卡的,还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第九条单位申领单位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应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

(完整word版)超市购物卡、预付卡业务管理制度

超市购物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购物卡发放流程的准确、顺利,保证购物卡在定制、移交、充值、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购物卡,是可以在超市所使用的购物卡。 第三条购物卡的进销存业务由超市财务部负责,信息部对该业务进行配合。业务部门均须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做此项工作,并明 确责任。 第四条购物卡业务的职能部门分工(一)管理部设团购管理中心,落实负责人(主管级),负责定制、前台售卡的需求统计、备 用卡领用、销售、售后服务等前台销售管理工作。(二) 财务部负责购物卡的保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执行 与购卡单位的衔接工作,并且负责监督购物卡的使用。(三) 信息部保证会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解决系统出现的 问题。(四)综合办采购部负责空白购物卡招标采购。 第五条空白购物卡的定制、验收、入库 (一)定制。管理部根据市场需求,按季度制定购物卡需求计划,确保常备10 万元的各面值卡;在重大节假日前要提前制定 节日用卡需求计划,一律交由采购部门进行招标采购。(二) 验收。管理部负责按批次抽检空白购物卡的卡面印刷质量及数 量后将定制的购物卡交付财务部,财务部在与需求计划核对后 交本部保管员入库。(三)入库。财务部保管员负责空白购

物卡的保管。 第六条购物卡开户、开通、充值、复核、交付(一)团购管理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次月购物卡需求计划表,于当月5日前报财务部。(二)财务部根据团购管理中心申报的购物卡需求计划,由财务部保管员填写《购物卡注册单》(附表1)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部记账,一联交操作员留存。(三)财务部专职人员根据《购物卡注册单》开户、开通、充值、复核完成。 遇大宗团购,财务部需增加人员(增加人员拥有独立的开户、 开通、充值权限)。在刷卡充值前应核对每盒购物卡的初始卡号,并在开通、充值后进行复核,以核实系统号与卡号的准确性, 财务部安排两人以上复核,复核率达到100% 。(四)对无法刷卡写磁的购物卡,由专职人员填制《购物卡注销单》(附表2)一式两联,保管员与专职人员各存一联,按照废卡处理规定办 理。(五)交付。团购管理中心与财务部在确认无误后,将 已充值购物卡交付团购管理中心。 第七条购物卡的领用(一)日常待售备用卡的领用。团购管理中心负责人按一周售卡量到财务部填制《购物卡申领单》(附表3)领备用卡。《购物卡申领单》一式两联,一联由财务记账,一联由售卡人留存备查。财务部在团购负责人申领本周备用卡时,对上周售卡情况先行核对售款和库存,无误后交付本周备用卡。领卡时必须双方核对充值准确性,一旦接收视为已经核对无误。 (二)大宗团购卡的领用:团购管理中心需在重大节日前合理时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广州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的管理,向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借记卡服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可办理存款、取款、转账、消费、查询、代收代付业务的支付工具。 第三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芯片(IC)卡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四条磁条卡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IC)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第五条凡持有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申领本行借记卡。 第六条申领借记卡须在本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书面申请并确认遵守本章程。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持本人和开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七条借记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以及其它合法交易资金的存入。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必须先存款后支用,不得透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可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圈存充值,但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第八条借记账户内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

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九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谨记借记卡账户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使用借记卡进行联机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的合法交易,持卡人须对该交易负责。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无须输密码,所有电子现金交易我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第十条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上办理存款、转账、修改密码、圈存、查询等业务。我行为芯片(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提供脱机消费和圈存充值服务,不提供取款和转账支付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境外ATM上取款和办理转账业务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二条持卡人持卡可在我行的特约商户和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特约商户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借记卡如有损坏,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办理换卡。若芯片(IC)卡损坏换卡,原卡电子现金账户清算后的余额须在办理换卡之日起30天后在柜面或自助设备上通过补登圈存交易写进新卡。 第十四条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后,应及时对账,以保障自身权利。芯片(IC)卡电子现金账务以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为准。卡芯片内记录的交易账务包括电子现金余额和最新的10条

最新-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精品

商业银行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制度是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从人力、资金、物资设备和信息对货币信用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从而达到以尽量少的投入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进行设计的规范化的制度。 (一)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任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任务: 第一,确定业务种类,制定管理制度。商业银行业务种类的设置应依据所属对象不同的特点,从适合于社会经济需求和有利于开展金融业务出发,确定业务种类以利于商业银行机构开展工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第二,不断完善管理机构,提高银行的内部行政管理效能。完善商业银行系统业务管理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合理建立健全金融系统内部的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改革系统内部的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等。 实行全面的业务管理、不断完善管理机构,对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意义重大。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商业银行自身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它在业务管理中心须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管理机构,才能在制度上保障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 (二)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必须遵循的原则 首先,必须维护存户的正当权益。商业银行存款是一种信用行为,它并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只是资金的使用权的暂时转让。因此商业银行在吸收客户的存款时,必须维护存款户的正当权益,以保护一切存入银行的存款不受侵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付给一定的利息,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还要严守保密,不得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随意查阅。 其次,必须讲求存款服务质量。作为业务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存款业务制度中必然要求和规定商业银行讲求存款服务质量。办理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注意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并依据存户的特点,安排合理的服务时间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借记卡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要求,有效防范内部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及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借记卡业务的**银行及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分(支)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借记卡是指本行发行的不可 透支、对存款记付利息(电子现金除外),集多币种、多账户、多功能综合使用的银行卡。该卡不需担保且不能透支,持卡人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四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产品属性和主要功能 第五条借记卡分类 (一)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单位卡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按适用客户群体划分,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私人银行卡; (三)按与其他单位合作方式划分,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

(四)按卡片交易介质划分,分为磁条卡、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 第六条卡号编码规则 借记卡卡号由银行标识(BIN)、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组成,共有19位。卡号是我行系统内对每一张卡片按照事先定义的编排规则设置的唯一编码。 IC卡、磁条/IC复合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磁条借记卡具体编码规则如下: 其中:前 6 位(BIN 号)为银行标识,由总行向银行卡组织

申请的唯一性发卡行识别标志,卡类型代码、地区代码由总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七条根据借记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借记卡新种类、品种或功能时,总行将做出统一规划,**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将实际需求逐级上报总行审批。 第八条借记卡的有效期管理 磁条卡不设有效期。 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设定有效期为 10 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网点柜面办理到期换卡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借记卡采用实名制开户,以个人结算账户为主账户,该账户为Ⅰ类银行账户,可以关联多个账户,支取时凭卡和密码办理。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在磁条卡基础上增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 元人民币,该账户不计付利息。 第十条我行借记卡的主要功能包括消费、存款、取款、转账、代收付、外汇买卖、投资理财、网上支付等。IC 卡和磁条/IC 复合卡还具备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等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功能。持卡人可凭卡在营业网点、特约商户、自助终端等交易场所办理相关交易。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一节申领 第十一条凡自愿遵守《**银行借记卡章程》并符合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的个人,均可凭人民银行规定的本人实名

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2020年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或发行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下面是橙子给大家收集的关于预付卡的管理办法相关阅读,供大家参考! 20xx年预付卡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xx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 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

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发行 第六条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 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

1-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服务,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信通卡是河北省辖内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级行社)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级行社负责发行的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纯芯片卡。县级行社发行的磁条卡参照本章程标准执行。 第三条信通卡是以人民币结算、实时记账、不可透支的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理财、查询等磁条卡所有功能,以及圈存、圈提、脱机消费等电子现金功能。持卡凭密码可在河北省辖内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所有标注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 第四条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

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五条县级行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依照本章程规定申请取得信通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 第六条发卡机构、发卡网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营业机构申领信通卡。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在使用信通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机构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九条信通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卡应采用实名,不需要提供担保。

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业务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联《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xx 银行现金清分和冠字号码留存管理办法》、《xx银行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处理操作细则》、《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部涉及多家供应商的设备集中采购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的原则,以实现管理规范化、操作标准化、选型科学化、布局合理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自助设备业务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自助设备业务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多媒体自助终端、货币兑换机、自助开卡机、远程视频柜员机(VTM)等自助设备,运用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为客户提供存取款、查询、转账、支付结算、修改交易密码、IC卡电子现金及行业应用、货币兑换、开卡、电子渠道签约、投资理财等各类自助式金融服务的电子银行业务。 第五条自助设备业务运营管理包括业务维护、设备配置、结账加钞管理、密码钥匙管理、账务差错处理、吞卡处理、设备上下线及业务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自助设备按服务类型分为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现金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以下简称非现金设备)。现金设备是指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非现金设备是指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充值机、自助缴费机等不包含现金功能的自助设备。 第七条自助设备按安装场所可分为在行式和离行式。在行式自助设备是指在银行网点内运行的自助设备,包括布放在网点营业区域内的自助设备和集中布放于自助服务区的自助设备。自助服务区与网点营业区相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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