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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5〕68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107号, 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当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条件

1.《通知》中第二款第三项“已纳入失业动态监测,及时、准确、真实上报失业动态监测(岗位变动)情况”2015年暂不作为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条件。以后年度严格按《通知》规定执行。

2.经办机构审核计算企业上年裁员率,“正常减员”应包括职工自愿提出辞职和正常流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将《通知》中的第一款第四项“执行时间自2015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底止”,修改为执行时间从2015年起至2020年止。

三、关于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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