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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法规名称】重庆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颁布文号】渝文审[2010]13号

【颁布时间】2010-7-27

【实施时间】2010-9-1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监察局、经济信息委、建委、交通局(委)、农业局(委)、国土房管局、水利(水务)局、园林局、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外经贸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10〕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第三条“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14016782.html,)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汇总和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的公告。

有条件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可以建立与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联网的本部门、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在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告的同时,可以在本部门、本地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上公告。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记录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协助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

第六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应当坚持准确、及时、客观的原则。

第七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记录,可以公开。

第二章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的下列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记录和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九条违法行为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处理的,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违法行为由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拟发布的违法行为公告文书报送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起10个工作日内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依据;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四)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直接公告。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

对于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经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缩短记录公告期限,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后公告,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第十三条记录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公告信息管理系统,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公告文书内容一致。

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应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

第十四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五条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认为公告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符的,可向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据。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公告的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答复前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

第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在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被公告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撤销公告记录的书面申请。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于须变更或撤销公告记录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告平台上予以声明。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被公告当事人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二)在公告期限内不授予被公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三)被公告当事人为市外单位或人员的,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理决定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对应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行为记录的提供、收集和公告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行政问责;涉嫌违纪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市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5〕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民防空办字第1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和房屋建筑的地下修建的防护工程,主要分为三类: (一)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 (二)人民防空单位工程。包括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物资储备工程等;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第二条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人民防空工程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庆招投标法条例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8〕22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 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标[2008]153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25 【实施日期】2008.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发改标〔2008〕15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的意见》(渝府发〔2008〕116号)要求,促进一批“中央1000亿元投资项目”落地,确保今冬明春最大限度形成投资实物工作量,在全国“两会”前发挥出对经济的带动效应。现就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坚持两个不动摇 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全市经济工作的中心。做好招投标工作,是用好新增中央投资的关键环节,是确保项

目开工的必要条件。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单位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招投标工作。 一要坚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动摇。凡达到市政府渝办发〔2001〕29号文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坚持公开招标,招标程序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坚持保项目开工,促经济拉动不动摇。按照“特事特办、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招投标工作必须围绕大局,确保项目开工目标的实现。今年12月底前必须开工的项目,最迟应在12月5日启动监理、施工招标工作,12月25日前完成招标。设备、物资采购和其他项目施工招标也应抓紧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提前做好招标工作准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采购订单,避免因招投标工作贻误时机。 二、精心组织,有效缩短招标周期 (一)抓紧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时启动招标工作。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见附表)。对于11月30日前已经委托了招标代理公司的,可不变更,招标代理公司立即启动招标工作;尚未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的,应抓紧时间确定。 (二)并行作业,提高效率。点多面广的项目,可以实行打捆招标,统一组织。招标公告的拟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投标限价的确定等工作同时进行。招标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和无标底限价方式。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评标办法要简洁明了。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即可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疏漏和错误以答疑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三)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加快重新招标进度。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后7天内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截止时间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即启动重新招标程序。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

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对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重点是指导和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尽量简化手续,注重服务。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规定1 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

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凡是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除此之外,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 发布日期:2016-8-3 执行日期:2016-9-1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串通投标或者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按照建设管理权限的划分,负责直接对市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级管理权限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和非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差别化管理。对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要加强监管。 第六条施工承发包活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竞争发包、直接发---------------------------------------------------------精品文档

包)必须在规定的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凡市级管理权限和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部新区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和办理建筑管理手续;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工程项目,其施工承发包活动必须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程项目立项批复;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对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且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限额标准,国有资金投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国有资金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 ---------------------------------------------------------精品文档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1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90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5月30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

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公平、统一、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集中监管,有效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内的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建设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区公管委)主要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和领导。 第五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下称区公管办)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九龙坡委办发〔2010〕78号)授权和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主管部门的职责划转或委托,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下称区交易中心),作为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组织执行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七条按照“政府引导,公开交易,规范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流程公开、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一)统一进场。本区政府投、融资、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其它公共资源综合交易项

重庆市水利工程的管理条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14016782.html,/souask/ 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39号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于200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灌溉、防洪、排涝、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2914016782.html,/souask/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利工程。 鼓励在农业灌溉区成立水合作组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对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二章工程建设 第七条按规定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水利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灌溉、防洪、供水、养殖、航运、生态、景观等因素,注重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2020年重庆市招标投标工作报告

2020年重庆市招标投标工作报告 2020年,重庆的招投标工作按照“314”总体部署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招投标专项工作,着力推动《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出台,完善监管办法,提高监管效果,继续发挥好招投标制度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筑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制度屏障方面的积极作用,全市招投标工作取得新成效,迈上新台阶。一、2020年招投标工作基本情况 (一)推动出台《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完成《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立法审议是2020年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先后通过了市政府的审查,完成了市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9月26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最终通过了《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定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各部门、各地区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一批招投标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金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于11月下发全市实施;市国土房管局围绕三期地质灾害第二批应急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制定文件,完善措施;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及无故放弃中标认定和处理办法》,着力解决围标串标行为调查难、取证难、定性难的问题。南岸区、江北区、

江津区、城口县等区县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等单位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有效促进招投标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各监督部门针对围标串标行为,认真总结,改进方法,制定措施,坚决打击。市建委对串标以及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进行了研究明确,对认定及处罚作出规定,有效地震慑了违规行为。市交委对资格审查合格单位进行投标合同段随机分组,打乱投标人的围标部署。市水利局推行现场随机确定评标基价、压证施工、设立专用账户等5项措施,遏制围标串标显实效。同时,对参建队伍的不良行为进行分类管理,对纳入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禁止其在不良行为公布期内参加投标。目前,市水利局在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上先后对7家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了公示,对规范水利施工企业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武隆县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黄莺乡沙坪等3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的36家单位进行处理,取消其投标资格,产生了很强的社会效果。市招标投标协会制定了《重庆市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并通过召开会员大会,举行诚信自律宣言仪式,向各会员单位和全社会发出诚信自律倡议,自觉抵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积极开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点,推行招投标工作标准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试点和推广是国家统一工程招投标规则,提高招标文件质量,规范招投标活动,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2020—2020年在政府资金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并对结果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 发布日期:2016-8-3 执行日期:2016-9-1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3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修订版)

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2016年7月29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规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其具体围和规模标准依照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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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22号)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8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7日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承办人或供应商的,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或固体废物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四)政府组织或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人对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或采购货物达到规定标准的,总承包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相应的分包工程或货物进行招标。 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重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最新)

重庆市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主要使用功 能检查结果 该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符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整改情况 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要求整改项目均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结果符合规范要求。 完成工程设计与合同约定内容情况 按图纸设计及变更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验收结果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国家检验标准的规定。 保修书签署情况已按合同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规划、消防、环保 验收情况 已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工程款按合同 支付情况 工程款已按合同支付。 验收意见 该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经各方检查验收,认为: 1.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质量真实完整,符合要求。 2.本工程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规范施工。施工质量满足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要求。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4.本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已经整改完毕,无质量隐患,各种使用功能均能满足要求。 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通过验收。 备注 验收小组成员 建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监理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设计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勘察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施工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工程范围 结算总造价万元建筑面积 m2 层数/总高度(m) / 结构类型设防烈度最大跨度 m 地基持力层基础形式设计合理使用年限 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 实际开工时间年月日实际竣工时间年月日验收日期年月日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证书号 法定 代表人 项目 负责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包含主要 分包单位) 隐蔽验收情况隐蔽验收记录与工程同步资料真实详细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各方签字盖章齐全。 安全、功能检 验(抽查)情况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核查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均符合质量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核查情况 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隐蔽验收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均与工程同步且详实齐全。 工程监理资料情况 由现场监理提供的本工程的监理资料记录完整,与工程同步进行,能够反映工程实体。对各个施工环节的监控程序严密合理。能够全面、细致、合理的反映出工程各个施工程序的施工质量。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修订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修订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

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市、区县(自治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本市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也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条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引导招标投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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