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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一、国际争端概述

(一)国际争端的类型

一般的,国际争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政治性争端

2.法律性争端

3.事实性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国际法将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种。

二、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

(一)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方法

现代国际法确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原则,使用战争或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

武力只能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运用。因此战争或非战争武力解决不再成为解决争端的合法方式。

(二)平时封锁

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只能作为由安理会决定的,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必要时采取的一种措施,而不能是一种国家解决争端采用的合法方式。

(三)干涉

这种方式因违反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也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四)反报

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如一国对于本国公民或侨民在他国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视性待遇进行反报;一国的贸易、航运、关税等问题上对于其在他国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报;一国对其外交官被驻在国驱逐的反报等。

(五)报复

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报复以前主要被认为是一种迫使对方接受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引起争端的解决,现在更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对于不法行为的对抗。报复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停止执行某些条约;扣押对方船只和财产;实行贸易禁运等。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一)谈判与协商

谈判是争端当事国就其争端直接进行交涉,交换意见以求解决的方式。

协商在以前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而在当代则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协商具有直接性、灵活性更能够体现和解的精神。

(二)斡旋与调停

斡旋和调停一般是第三方出于善意主动进行的。

斡旋与调停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三方是否参加谈判。

斡旋与调停的共同点在于所有的斡旋者与调停者提出的意见具有建议或者劝告的性质,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三)调查与和解

调查需要争端当事方对采用调查方式订立专门协议,成立调查委员会,并就委员会的调查内容、组成、期限、权限等方面作出约定。调查委员会的任务限于查明事实,向各当事国提交调查结果报告,不对争端的是非曲直作出判定。

和解又称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协议或其他商定的方式,将争端提交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对争端进行调查和评价,包括与当事国间的不断讨论后,提出包括事实澄清、解决建议在内的报告,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争端当事国达成进一步的协议,最后解决其争端。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是指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解决国家间的争端。

(一)仲裁解决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根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于1900年在海牙设立的常设的国际仲裁机构。它由从事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常设行政理事会和国际事务局以及一份“仲裁员名单”构成。

(二)法院解决

1.国际法院

作为联合国主要机关之一的国际法院是目前国际社会中最具代表性的国际司法机构。

(1)国际法院的组成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而设立的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

①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国际法院由l5名法官组成。法官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所提人数不得超过4人,联合国秘书长根据这些提名编就法官候选人名单,交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候选人只有同时在大会和安理会中获得绝对多数票时才能当选。安理会投票时,常任理事国不得行使否决权。按照惯例,安理会各常任理事国均应有人被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②专案法官。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①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在行使诉讼管辖权时,涉及“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两个方面:

第一,对人管辖,即谁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

A.联合国的会员国;

B.非联合国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又非规约当事国,但依据《宪章》第三十

五条的规定,事先向法院书记官处交存一份声明,表明该国愿意根据《宪章》和《规约》及其规则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保证认真执行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以上三类国家在国际法院诉讼过程中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均不得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者。

第二,对事管辖,即什么事项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际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有三个方面:

A.自愿管辖

对于任何争端,当事国都可以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法院根据当事国各方的同意进行管辖。

B.协定管辖

这是指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C.任意强制管辖

即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规约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订立特别协议。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

②咨询管辖权。咨询管辖权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对于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3)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4)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2.国际海洋法法庭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海洋法公约》为解决有关海洋方面的争端而创设的一个常设性国际司法机构。

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每个缔约国可以提出不超过两个法官候选人,在全体缔约国会议上,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最多票者依次当选。法庭设在德国汉堡。

关于法庭的对人管辖范围,根据公约规定,海洋法法庭的诉讼当事人可以是:(1)公约所有缔约国;(2)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人的自然人或法人;(3)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的任

何其他协定的当事者。

原因主要有:

(1)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司法权的独立。

(3)内外法律平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

(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人类存在的过程即是一个冲突缘起、爆发、协调、解决或部分解决在时间与空间上不断组合变幻的过程。国际冲突亦只不过诸多冲突中的一种而已。在国际关系学界,不论哪一流派都在讨论冲突协调与解决的问题。分析与理解人类历史与现实中的种种国际冲突,从而为消弭冲突或降低冲突的强度与烈度提供理论指导与分析路径,一直是操作层面与学人努力的一个方向。

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小约瑟夫·奈的著作《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最近被译为中文,呈现于读者面前,这为国人理解国际冲突提供了一个新的视野,一把新的钥匙。

一、解读国际冲突:历史与理论视角

在一个知识爆炸的年代里,如何让自己的书有独特的创意与特点往往是书之价值之所在。奈教授这本教材在10年内出了四版,必有其过人之处。

英国学者帕特里克·贝尔特强调社会理论的批判应注重内在的批评,“这就是说,理论家自己提出的理论目标评价其理论的得失,而不是用理论家未提出的任务去要求该理论家,他称后者为外在的批评”。①其实评价一本书亦适宜采取这种方法,即从作者在书中想解决的问题的角度来思考。奈在中文版前言中提到,“读者不能出于获取完整的事实描述的目的来阅读本书,而应该注意如何把理论和历史结合起来的方法”。②

尽管现在国际政治研究已经形成美国中心,但美国国际政治研究并不长于历史分析,被认为经常表现出行为科学至上但缺少历史智慧的形象。③欧洲学界则长于社会历史、哲学等传统人文科学分析。应该说奈教授的这本教材,在美国学者并不太擅长的领域进行了自我尝试。他究竟如何处理历史与理论的关系?如何将两者融合起来?

(一)理论框架与历史变迁的整合。从框架上看,该书大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侧重于理论,包括第一章与第二章,奠定了本书对国际冲突的基本理论思路。第二部分由第三到第五章组成,作者从理论与历史的结合的角度分析一战、二战和冷战时期的国际冲突。第三部分为第六至第八章,主要分析冷战后国际新变化和重要的冲突形式。

但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理论部分就没有资料,历史变迁部分就没有理论的剖析。奈教授在理论部分主要为本书寻找解读变迁中的国际冲突的合适工具。在学派意义上,作者主要关注国际关系两个基本理论传统以及部分吸收新近流行的建构主义方法作为补充。综观全书,他主要使用现实主义的理论与方法,这与作者在前言中所讲的另一个目标是一致的,“我写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让学生在转向冷战后比较流行的自由主义理论及其他较新的研究方法之前,先掌握好传统的现实主义方法,以理解国际政治的复杂性。”①在具体分析工具上,奈主要采用层次分析法和反事实推理法,这是第二章主要论述的内容。因此,本书的基本架构可简约为以下简表:

也就是说,在有关后冷战以前国际冲突的变迁上作者基本上用层次分析法探索战争起源以及冷战的起源与结束,同时采用均势理论,集体安全理论,威慑与遏制理论等具体分析各个历史案例,并反过头来用反事实推理来检验或反思这些历史事实,从而探寻哪些原因更加重要,哪些冲突更具有偶然性,哪些可归为历史教训。关于后冷战时期的国际冲突,奈主要把握其变化性,因为后冷战时期的国际冲突的特点不如此前他所描述的冲突那样单纯,复杂与变化多元是这一时期的特点之一,奈首先选择以中东冲突为案例,描绘主权与干涉,从民族主义宗教均势等层面探索冲突的原因。其后,他选择相互依赖全球化信息时代为切入点,解释描述新形势下的冲突,当然其主要的手段仍然是现实主义的。最后一章则在把握变与不变的基础上,展望与思索未来。

也就是说,在有关后冷战以前国际冲突的变迁上作者基本上用层次分析法探索战争起源以及冷战的起源与结束,同时采用均势理论,集体安全理论,威慑与遏制理论等具体分析各个历史案例,并反过头来用反事实推理来检验或反思这些历史事实,从而探寻哪些原因更加重要,哪些冲突更具有偶然性,哪些可归为历史教训。关于后冷战时期的国际冲突,奈主要把握其变化性,因为后冷战时期的国际冲突的特点不如此前他所描述的冲突那样单纯,复杂与变化多元是这一时期的特点之一,奈首先选择以中东冲突为案例,描绘主权与干涉,从民族主义宗教均势等层面探索冲突的原因。其后,他选择相互依赖全球化信息时代为切入点,解释描述新形势下的冲突,当然其主要的手段仍然是现实主义的。最后一章则在把握变与不变的基础上,展望与思索未来。

奈的这本教材在结构上是非常鲜明的,即以其选定的理论为经,以冲突的历史变迁为纬,编织出对历史与理论结合的国际冲突的理解。作者并非证明某一理论,也不想通过对冲突的历史变迁与案例归纳得出某种冲突模式,他只是试图以理论来分析各种重要的国际冲突,每一种理论是一个分析视角。当然,对各种冲突案例的分析时,对各种流派理论工具进行具体的价值评判是免不了的。这一切恰恰体现了本书的标题:理解国际冲突。

在奈教授精心构建的历史与理论框架中,反事实推理方法是最具特色的。其他学者很少像他这样将其内涵具体化,而且这一方法同时促进了理论与历史的融合。

(二)反事实推理实验。我们在学习历史与其他学科的过程中,经常提出如果怎么样则可能怎么样的问题,而历史学界的回答往往是历史不可假设。这样简单的回复也许会将闪光的思想火花扼杀掉。其实,提出这样的问题并不是要幼稚地推翻历史,历史不可逆转与还原是基本常识。但是,反事实推理思索的是某些要素与原因的重要性,这恰恰是对传统史学模糊性与不精确性的反思。要使反事实推理在理论上有意义与逻辑上严密,必须设定条件。

奈很明确的对反事实推理进行定义并规划其目的,“反事实推理就是设定与事实相反的条件,我们可以简单地把他们看作确定因果关系的思维实验”。“设定与历史事实相反的条件的方法,就有助于我们探讨某个原因是

否重要,但这种不确定的历史也存在着漏洞”。①如何避免漏洞,使反事实推理更加合乎逻辑与有用,奈设计了四个标准。合理性,相近性,理论性和真实性。

合理性主要指“反事实推理必须是在合理的选择范围之内”,“要站得住脚”不能“包含着与时代不合的东西”。

②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拿破仑拥有隐形轰炸机,那么他就可以赢得滑铁卢战役,这样的反事实推理就不具有合理性,因为与时代不合。相近性主要指,反事实推理设计时应该注意或遵循的是假设与结论在时间上应该相近。世界上的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复杂的,中间有太多的变量与复杂互动,事件之间往往有长长的因果关系链条。在反事实推理设计时原因事件与结果时间最好相近。“这样我们就能够较好地控制其他原因,从而比较正确地衡量各种因素作用的大小”。③否则,克利奥帕特拉(古埃及女王)的鼻子的长度将会被描述为一战的根源之一,这不滑天下之大稽吗?理论性则是奈要求在设计反事实推理的时候应当借助现有的理论,“应当分析导致这些理论得以产生的所有个案,来判断某个反事实推理是否合理”。④如“如果美国在1945年的时候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冷战是否会发生呢?这一反事实推理的问题,可以用来探讨有关冷战主要起源于意识形态斗争的理论是否正确”。⑤真实性则要求对有意义的假说进行检验,必须对反事实推理进行确切的事实和详尽的历史分析,这也要求不要在命题中出现过多的反事实假设,那将容易导致混乱。

由此可见,反事实推理虽然部分脱离历史,但它本身亦是历史与理论的结合,假设与历史的结合。在奈看来,我们不仅要努力了解已经发生的事情,还要努力了解事情发生的原因。同时,还可以对流行的理论解释进行检验。这种浅显的方法(理论)设计易于学生掌握,同时结合和进一步开发年轻学生好问与质疑的特点与天赋,意义不可谓不大。而从学理上看,他的反事实推理将马克斯·韦伯的“客观可能性”和“适合因果性”的理论探索具体化了。

(三)多种理论的综合。奈教授本身可以归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但这本教材主要的理论基础是现实主义,这也可以视为他在思想上的包容性。也许正是他的思想的包容性使得他在以现实主义为主要工具的时候还是采用了其他流派的理论。文章一开始,他就追寻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两种理论传统的冲突,以及两种理论对于冲突的不同解读,同时他在某些个案分析时采用了建构主义的方法与视角。值得注意的是,建构主义方法是在第三版时才添加的,这也许与建构主义在美国国际政治学界最近几年地位崛起有关。

在整个书中,现实主义的均势理论与权力理论是核心概念,从方法上看这是一种不变。但它是否能应对万变呢?按照现实主义的观点,它是以不变应不变。正如作者引用罗伯特·吉尔平的话,“在过去的两千年中,国际政治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修昔底德仍可以理解当今的世界”。①对于这种现实主义的不变观,奈实质上是不赞同的,这也是他要添加其他学派理论的原因。综合各门理论来分析国际冲突才更加接近现实,在奈看来,各种理论包括现实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都是“理想的模式”,②理解当今世界,需要关注延续与变革,需要思考不同的理想模式。

理论的综合实质上也是对变与不变的回应,现实主义在解读不变的层面更具有说服力,新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对新的变迁(包括国际冲突)更具解释力。在奈的意识中国际冲突的历史变迁是变与不变(延续与裂变)的结合,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与国际冲突都出现了新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在加速推进。作为理论家,在研究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变化,雷蒙德·阿隆说过,“动荡的时代激励反思”。③反思的结果是在剧烈变迁的时代中往往产生经久不衰的作品。延续与裂变是隐藏于现实的现象下,把握延续与裂变就是把握了历史与现实以及把握国际冲突的良方,因为国际冲突也不可逃脱延续与裂变的逻辑。把握延续与断裂也往往是新理论出现的大好时机,因为断裂意味着超越延续与更新,超越需要新的适用性理论来解释。因此,理解历史与不同的理论就是理解延续与裂变。

由是可知,历史与不同理论的结合与延续和裂变之间竟然是辩证的关系。这种辩证关系恰恰又折射了奈教授

的个人偏好,前文开头就提到奈写此书的目的之一是要让学生掌握现实主义的理论方法,以了解现实世界的复杂性。了解与掌握现实主义的理论与方法———这可在本书中集中体现出来,但仅仅以现实主义来理解国际社会的复杂性是难以服人的,现实主义主要强调延续性,这使得复杂性大为削弱,因为隐含的裂变更加难以把握却往往为现实主义者所忽略。在奈对后冷战时代的解读中,裂变是主要特点,由此不难推出,理解国际冲突在深度与广度上不能离开新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如此一来,这本教材也就成为学生进入新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的证明与广告了,当然也是进入后面二者的门槛。因此,奈虽以现实主义为主要理论工具,实质上是引学生入其新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门。

史学家与具有后现代思想的新潮理论家都不乏对社会延续与裂变的把握与追求,以布罗代尔为代表的法国年鉴学派区分了长时段、中时段、短时段或者说结构、形势、事件。④当然,布罗代尔主要青睐结构性的长时段。福柯的考古学方法亦旨在指出两种现象:“其一,他研究基本的结构,这种结构相对来说是未被有关个人注意到的,而且在长时期内是相对稳定的。其二,他寻求在历史中的那些使相对稳定时期分离开来的基本转型———那些宣告一个时代终结并预示新的长时段来临的断裂”。⑤英国学者沃克尔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也谈到历史与结构从冲突走向融合。⑥奈一直强调要把握延续与断裂,与这些学者“英雄所见略同”。可见,不同的学科领域在涉及到人类社会的实质性问题时便可以抽象上升为差不多的人类世界的哲学问题,并可以采用相似的方法与视角来描述解释之,可谓殊途同归。《理解国际冲突》一书虽然在理论与个案的选择上浅显易懂,然仔细深究却不乏深刻的道理,深入浅出,恰是教材所要求的,也就是说是学术化的教材,道格拉斯·纳尔逊与凯勒奇·卡鲁的评价一点也不过分。“《理解国际冲突》使学术刊物所探讨的问题……同初次研究这些论题的学生之需求得到很好的平衡,”“奈教授所使用的丰富的历史实例使得读者更容易理解这本教材的内容……每一章后面的问题和提示有助于学生进行思考与分析”。①反观国内的教材建设,尽管最近几年取得了一些进展,仍然难以与其媲美。

二、书本中的缺陷分析

《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一书给读者提供了解读国际冲突的综合性方法,可谓简约而不简单。但是,该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缺乏对国际冲突进行理论界定。科学与客观地探讨问题必然涉及到一些核心术语,而对这些术语进行基本的界定是清晰地进一步讨论的前提。毫无疑问,《理解国际冲突》一书中国际冲突是他研究的主要对象与核心概念,但整本书中没见到对这一具有复杂与深刻内涵的现象作概念上的厘定,这使得整个书中所讨论的问题模糊起来。奈认为,“国际冲突研究是一门把历史与理论结合起来的,不甚精确的学问”。②恰恰是不太精确的学问更值得在分析上明晰化,综观全书,与冲突相关的词汇有“战争”、“干涉”、“危机”、“威慑”、“遏制”、“内战”、“瓜分”、“封锁”、“政变”、“禁运”、“制裁”等等。但作者并没有对此进一步的梳理和辨别,军事、政治、经济、文化(观念)层面的国际冲突,不同程度的冲突杂糅一团。虽有大的历史变迁为纬,但仍然不能弥补他在基本研究对象方面的模糊性。

其次,层次分析理论有待深化。在奈选择的理论工具中,层次分析是本书中极为重要的部分。作者主要采用沃尔兹在《人、国家、战争》中所开辟的人、国家、国际体系三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方法的重要作用自不必言。在笔者看来,只是采用简单的层次分析而不进一步分析,则其效果未必佳,特别是像奈这样的大师级别的学者应该有实力进一步使其深化。奈实质赞同沃尔兹的结构决定论,这一点可在其运用层次分析时得出的选择“漏斗”模式可知。与此同时,奈却回避了理论上探讨这几个层次之间复杂的关系与互动的问题。他仅仅提出“人们通常首先采用最简明的方法进行分析,如果简明的解释是恰当的,那么它就较为可取的,这就是简约原则”,他的简约原则与沃尔兹的简约理论(主要从国家层面进行分析)有天壤之别。只有当他认为简约原则解释力不够的时候,他才采用其他的分析层次以作补充,这势必沦为主观性的天下———即由个人判断哪个

层面更有解释力度,理论由此便可能滑落为雄辩之术。

在奈看来,个人与国家层次的分析往往“预见力”过大,这是他隐隐赞同结构决定的深层原因。在笔者看来,结构决定恰恰也是“预见力”过大,结构决定意味任何事件都可以在结构层面寻找决定性原因,这势必抹杀一些偶然性很强的事件作用,也忽略了结构后面的偶然,结构决定在解读延续与裂变的复杂国际社会时,其解释力不足是不可否认的,而且,国家也是结构。更何况,我们在界定结构时还存在不同的选择标准。

此外,只是简单通过三个层次来解释事件的原因会给人以“万能钥匙”之嫌。从不同层面探究因果关系是基本的方法,也是一把“万能钥匙”,任何国际冲突都可以用这把钥匙,但关键问题是,这把钥匙能够插入锁孔,它是否就能打开这扇门呢?我以为,凭依这把钥匙还不能打开门,甚至任何有难度的门,探讨国际冲突形成与解决的原因或因果关系,关键要区分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这些原因之间的关系与互动的状况,这样才能更深刻地把握现实与问题。分析与解决问题是要对症下药,而不是对病名下药。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奈在选择简单的层次分析时,忽略了对层次分析进一步探讨,缺乏层次之间的互动,层次是本体论还是方法论的透视,加大了主观性色彩。他实际上选择了一把难以打开门的万能钥匙,万能成为“万万不能”。

最后,内容安排方面的不足。材料的选择往往会对理论与论证产生巨大的效应。奈在书中的材料选择也是有一些瑕疵的。有关冷战后的几章的安排,稍显凌乱与单薄。全球化、相互依存、信息时代下的国际冲突出现了诸多新变种,经济冲突日益重要,原来不被重视的个人以及非国家集团在国际冲突中的重要性与危害性日益凸显,而作者主要谈其非常熟悉的相互依存,全球化则只见其词,未见分析。后冷战时代越来越重要的民族冲突、种族冲突、文明冲突等与传统的国家冲突不太一样的国际冲突没有得到相应的分析。这些现象后面往往蕴涵了作者一直力图把握的裂变。值得一提的是,作者在第四版中已经对冷战后这一部分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增加了篇幅,第六章变为两章,特意安排对经济全球化的分析。第九章则增加“9·11”以来的恐怖主义的剖析。

三、结论

一本书的价值和成功与否,既要看其学术意义又要看其实际功能。在国际政治学发达的美国,一本关于国际冲突的教材在10年内出了四版,其实际功能是不容否认的。在学术意义上,一部作品的作用大略可分为两个层次,即学术创新与学术传播,奈在本书中的主要任务不是学术创新,而在于学术综合与传承。教学生如何用现有理论分析历史与现实中的国际冲突既是本书的基本任务,也是本书的基本特点,作者在历史与理论之间,在延续与裂变之间寻找到一种辩证关系,并通过层次分析法、反事实推理等工具探究、把握这种辩证关系,这为学生和研究人员理解国际冲突乃至整个国际关系提供了一把钥匙。而更为巧妙的是,作者整本书都是在为学生进入新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学习作铺垫,这难道不是以现实主义自身来解构其“学术霸主”地位吗?也就是说,在理论综合性方法的旗帜下,书本中隐含了奈的学理取向。当然,依笔者之管见,本书在一些概念的界定,某些理论与方法的深化与辨析,在内容与材料的编排等方面还有待深化与完善。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包括政治方法、法律方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以委员会的方式进行。

①调停或斡旋(good offices),调停,是要在调停人的善意帮助下促成当事各方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调停多用于争端各方十分对立的情况,其直接目的是为了缓和局势。②调停人应一秉善意,调停在经争端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人的建议和调停人传达的争端方的意见,未经争端各方接受没有拘束力。调停成功,调停人可以参加谈判或和解;调停失效,调停人应退出。③调停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一个步骤,一种辅助的方法

和解是以委员会的方式解决争端,和解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是特设的专案和解委员会。和解是在争端方同意的基础上,经和解委员会的工作促成争端方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

2、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有:仲裁、司法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把它定义为“各国由它们自己选择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解决它们之间的分歧”。

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是指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由一个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关,对于提交给它的争端根据国际法进行审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

事例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

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所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伸。(2)

应当指出,《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重要地位,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成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现实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

我国政府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主要的基本原则。在我们今天这个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只有和睦相处,和平友好,才能求得共同的发展和繁荣。斡旋、调停、调解、谈判是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从原则上讲,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国际争端的解决既是和平的,又是合理的。从程序上讲,利用联合国内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委员会,应有利于加强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的配合协调,注意它们根据宪章所肩负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分工及平衡。(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无论是政治性质的还是法律性质的,如不妥善解决,都可能引起或加剧国际冲突,甚至酿成战争,危及和平事业。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具有减少战争的机会,保障和平的作用。《联合国宪章》第2条确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宣告了以战争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现今紧张、动荡的国际局势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4)

(一)我国主张“对话”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正确途径我国认为,战后以来,国际关系

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和民族的数目倍增,各国间的联系越来越深,交往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各国相互关系中也难免产生各种纠纷和争端。尤其令人忧虑的是,侵犯主权,干涉内政,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妥善解决国家间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冲突和争端日益成为当今国际关系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用何种方式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不同性质的国际纠纷和争端,不仅影响到各国能否有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建设自己的家园,而且关系到国际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因此,我国认为,在今天的时代,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无论产生什么纠纷和冲突,都应当采取对话的方式寻求争端的解决。因为,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当事国各国的彼此了解,澄清事实,解决矛盾,又可避免可能给双方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对话,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正确途径。(5)显然,我国主张的对话的形式,就是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这是政治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

(二)我国主张加强联合国在预防冲突方面的作用我国认为,应当加强联合国在预防冲突方面的职能,并应当注意:其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各个方面相互关联,彼此影响,政治上和法律上都难以截然分开。因此,在研究预防冲突问题时,应注意与其它方面联系起来考虑,避免偏颇。其二,应当注意将宪章有关安理会、大会和秘书长等规定正确运用于预防冲突的程序。例如,在研究加强秘书长在预防冲突中的作用时,也应注意宪章关于各机构间联系和平衡的规定,应注意联合国各机构之间的平衡和协调。(6)

(三)我国主张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实施,各种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寻求国际冲突的政治解决中,尤其应当特别强调: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承认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所造成的结果为合法;已经非法使用武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并无条件撤出外国军队。政治解决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必须保证被侵略和干涉的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到任何损害。(7)

(四)我国主张联合国维和行动不能代替政治解决国际争端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独立自主以及和平外交政策的指导下,在《联合国宪章》的范围内,在联合国维持和平,消除战祸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1988年我国加入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以来,我国在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中,积极维护《联合国宪章》,反对侵略,支持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系列行动中,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我国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战争采取了积极劝和的态度,要求通过谈判解决国际争端。但是,我国认为,维和行动是一种临时措施,不能代替政治解决国际争端。我国反对在维和行动中动辄使用武力,强调在维和行动中应当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8)

三、我国以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一)用谈判和协商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区域争端或国家之间的争端。1953年8月,我国政府在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政治会议的声明中建议,为了使政治会议能够和谐进行,以便在国际事务中给和平协商解决争端建立典范,政治会议应当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即朝鲜停战双方在其它有关国家参加之下共同协商的形式,而不采取朝鲜停战双方单独谈判的形式。我国建议,在争端当事国单独谈判不方便的情况下,邀请其它有关国家在中立的立场上参加协商,这是创设了一种新的外交方法,使朝鲜的停战谈判取得了成功。1954年5月12日,我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上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发言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亚洲国家应该以和平协商方法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而不应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

威胁。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言指出,在保证实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国际间的争端没有理由不能够协商解决。(9)我国政府通过与有关国家直接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解决了重大的国籍和边界等问题。1954年4月29日,通过谈判和协商,我国与印度政府达成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交通和通商的协定》,解决了取消原英国遗留下来的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特权问题以及印度与中国西藏地方的通商和交通问题。1955年4月22日,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通过谈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谈判的公报》,解决了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印尼国籍的人的双重国籍问题。1960年1月28日,中国和缅甸通过外交谈判方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彻底解决了中国与缅甸之间的边界问题。此后,中国又先后通过谈判和协商的方法,分别与尼泊尔、巴基斯坦、蒙古、阿富汗、老挝、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邻国全部或部分地解决了边界问题。

我国政府通过与有关国家直接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解决了重大的历史遗留问题。1984年12月19日,我国与英国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我国与葡萄牙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从而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中英和中葡两国的领土问题,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解决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正如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所说,中英两国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应该大力提倡,这恰恰是我们在目前国际形势下非常需要的。(10)我国恢复行使在香港和澳门的主权,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富强,这是我国的根本利益所在;而英国和葡萄牙及其他国家则要维护它们的既得利益,香港和澳门地区也要继续保持稳定和繁荣。由于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以及各种现实的因素,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涉及到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等许多复杂的问题。我国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协商,使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关于香港和澳门问题的两个“联合声明”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用斡旋和调停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我国直接以斡旋者和调停者的身份解决国际纠纷的实践并不多。但是,在90年代,我国曾通过斡旋和调停的方法,促成了一些纠纷或争端的解决,尤其是在解决亚洲地区国际争端中起了重要作用。例如,日本与朝鲜之间,有关嫁给朝鲜人的日本妇女回国省亲的问题,就是在我国的调停下,于1997年7月至9月份间,在北京经多次会谈和协商后初步解决的。1997年5月和7月,韩国与朝鲜关于韩国向朝鲜粮食援助的问题,我国也是以调停者的身份,在北京举行了多次会谈。(11)

同样,调停曾经作为一种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争端的方法为我国政府所接受。1962年10月,我国与印度发生边界争端以后,亚非六个国家于同年12月在科伦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调停中印边界争端的科伦坡建议,我国政府接到建议后,由周恩来总理给锡兰总理复信,表示在原则上同意接受六国的建议作为中印谈判的基础。但是,由于印度无理要求我国无保留地接受六国偏袒印度的建议,致使科伦坡的六国调停没有成功。我国还积极参与了在联合国主持下,由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其它国家参加的集体调停活动,1992年10月,关于柬埔寨问题的巴黎会议召开和柬埔寨和平条约的签订,最终解决了长达13年之久的柬埔寨问题。(12)

四、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一)对国际仲裁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对于以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坚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中,除了一些贸易议定书外,几乎都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

款。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对以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仲裁条款,我国几乎都作出保留。

在实践中,1962年我国与印度边界争端发生以后,印度政府曾提议,通过两国同意的方式提名一个人或一些人进行某种国际仲裁,以作出对两国政府都具有拘束力的裁决。我国政府严词拒绝了印度方面的提议,认为,中印边界争端是涉及两国主权的重大问题,而且,涉及的领土面积又有十几万平方公里之大。不言而喻,它只能通过双方直接谈判求得解决,决不可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国际仲裁求得解决。

80年代后期,我国对于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策有所调整。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专业性的贸易、商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非政治性的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协定中,开始同意载入仲裁条款或在争端条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公约时,也开始对一些规定有仲裁解决争端的条款不再保留,但仅限于有关经济、贸易、科技、交通运输、航空、航海、环境、卫生、文化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公约。在实践中,也开始有一些经济、贸易、海运等方面的争端通过提交国际仲裁得到了解决。1996年,我国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作为缔约国,接受了公约规定的商业仲裁程序。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接受了关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1993年7月,钱其琛外长代表中国政府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按照1907年海牙公约第44条的规定,向常设仲裁法院指定了4名我国著名人士作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同年9月,我国4名仲裁员出席了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第一届仲裁员大会。

(二)对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政府仍然窃据着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我国与国际法院没有任何联系。1971年,我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1972年9月5日,我国政府宣布,不承认过去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10月26日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同时,我国也从未与其它任何国家订立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议,对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带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争端解决条款,几乎都毫无例外地作出了保留。事实上,我国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有所加强,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也受到重视。特别是国际法院的组成发生了变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法官有所增加。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法院能够主持正义,并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些变化使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对国际法院的不信任态度。

1984年,我国法学家倪征日奥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接着,1993年,我国又有一位法学家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并被当选为国际法院副院长。同时,我国对由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经济、贸易、科技、航空、环境、交通运输、文化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公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改变过去对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一概保留的做法。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端案件。

西安交通大学16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经济法学》作业考核试题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V 1.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 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 ) A. 实际违约 B. 预期违反合同 C. 提前违约 D. 履行不可能 满分:2 分 2. 在国际税法上,下列哪项优先的原则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 A. 公民税收管辖权 B. 居民税收管辖权 C.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D. 国家领域管辖权 满分:2 分 3. 属于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的选项是() A. 最惠国待遇 B. 国民待遇 C. 市场准入 D. 附加承诺 满分:2 分 4. 回租租赁属于() A. 经营性租赁 B. 维修租赁 C. 综合租赁 D. 融资性租赁 满分:2 分 5.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6.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7.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 ) A. 支票 B. 电汇 C. 信用证 D. 托收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判断技术进出口的标准是() A. 当事人的国籍 B. 合同的约定 C. 技术进出中国国境 D.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机构 满分:2 分 9. 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 决制度,称之为( ) A. 集团表决制 B. 加权表决制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4345038.html,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马静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 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策。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 (一)国际争端理论 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常设国际法庭,即PCIJ认为争端就是“a dispute could be regarded as'a disagreement over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r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现在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做法主要是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综合来 看有以下几点: 1.谈判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争端: 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 二、分类: 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质的争端 4、混合型争端 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 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 3、自力(助)救济原则 4、国际协助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成立常设仲裁法院 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 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 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 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第二节强制性方法 一、反报(retortion): 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 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 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 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 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 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 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现代国际法合法的方式: 反报和非武力报复 第三节政治(外交)解决方法 一、谈判(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 直接谈判、友好协商 谈判:口头、书面——首要方法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谈判义务源于双边或多边协定,不是习惯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 1. 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 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协商: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 20世纪50年代开始作为外交谈判的特殊形式,在国际实践中得以适用。二、斡旋(good offices)与调停(mediation) 1899、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三方协助,第三方:国家、国际组织、个人 促使争端双方谈判 斡旋者不参加谈判,调停者参加谈判 只具有建议和努力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一、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ADR) 1、 类型:(1)协商 (2)微型庭审 (3)早期中立评估 (4)争议解决小组 (5) 调解——联合调解 2、 特点:自主性 灵活性 便捷性 减少对抗性 保密性 二、 国际商事仲裁 1、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 裁决的终局性 自愿、合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 不公开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 机构:(1)临时——争议裁决后自行解散 (2)常设——职能:制定仲裁规则,监督实施 提供行政管理与服务 程序灵活 快捷高效 费用低廉 保密安全 互利共赢 80、12、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88、1、1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0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特点:规范性、便利性 我国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 概念: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争议发生前—主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独立的契约——仲裁协议书 (2 )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3) 效力 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管辖权 有效性及其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②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 主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问题,但先应根据当 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地法…… ③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合法 内容合法

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中国甲公司传真给尼日利亚乙公司:"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FOB天津3000美元,合同成立后3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5日内回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 B.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邀请 C. 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 D.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予答复 答案:A 2.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作为依据的是【】 A. 待遇最高者 B. 最惠国待遇 C. 国际法上的公正、平等待遇 D. 国民待遇 答案:A 3. 下列有关备用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 B. 备用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 C. 备用信用证不具有独立性 D. 备用信用证具有单据化的特点 答案:D 4. 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选择上,拒绝提供税收饶让的国家是【】 A. 前联邦德国 B. 美国 C. 法国 D. 日本 答案:B 5.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卖方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B. 付款行、议付行只能是开证行 C.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卖方申请开立的 D. 若发现开证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开证行可自行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 答案:A 6. 我国对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A. 许可证管理 B. 合同登记管理 C. 目录管理 D. 经营者管理 答案:A 7. 被称为"纸黄金"的国际储备是【】 A. 稀缺货币 B. 特别提款权 C. 欧元

国际经济法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浅析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摘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自建立以来,已经成功地解决了许多国际贸易争端,而且日益取得发展中国家的信赖。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后,对入世后的与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纠纷,一方面是可以积极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排除贸易障碍,保障我国的贸易地位,维护我国利益,并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其他国家的贸易经济关系;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有其他成员通过该机制对我国提出诉请,因此,加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 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经济关系 WTO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运行以来,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新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以及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确定了WTO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系统的组织框架,为解决世界经济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自其诞生以来,WTO 在实现其宗旨和履行其职能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在世界经济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从2001年起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积极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各 项活动,并且开始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贸易纠纷,这将对我国经济产生空前的影响, 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多学科、多视角、多层面的理论研究。 一、简述WTO争端解决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现代国际法中一种独特、崭新的、强有力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从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办法发展起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包括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管辖 范围、规则、程序以及效力等内容,其核心是争端解决程序。WTO争端解决机制 对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制度上的保障作用。《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协议》的签署

国际争端的类型和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 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 航道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内容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实力取向”方法和“规则取向”的方法,即法律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长处和局限性。随着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的发展和改进,法律的方法将会发挥的更好的作用。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总体上持消极态度,直到八九十年代才开始转变态度。中国应以务实的态度适当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法律方法;中国的态度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法律的方法国际社会的芸芸成员基于各自对外政策的立场的不同,在某些问题上产生了事实的或法律的分歧以及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国际争端。国际争端伴随着国家出现、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只要有国家存在,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就是永恒的,因而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当办法予以解决。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平等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政治实体,但主要是国家,彼此是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若不能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寻求用国际法的特殊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联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而且必须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在寻求以何种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时,争端当事各方有权自由选择和协议适合与有关争端的性质和情况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有义务善意履行其所缔结的争端解决协定的各项义务,并有义务在其未能以任意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况下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联合国宪章》不仅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重要地位,而且具体设计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包括: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秘书长介入争端解决等,其中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但正如上文所言,一般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以某种具体程序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无论是法律性质的争端还是政治性质的争端,当事国都可以自由选择以何种和平方法来达成解决。[!--empirenews.page--] 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仲裁和司法解决的方法,就是利用国际法庭或国际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做出裁决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具体来说,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国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解决方法,当事国可以选任仲裁员自选组成仲裁法庭,也可以常设仲裁机构体系内组织仲裁法庭。司法解决的方法则是利用国际法院与裁判庭的司法职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或国际法庭,后者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各方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目前,国际上存在的最重要的仲裁和司法机构分别是192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和1945年成立的国际法院。一般提及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就是指利用这两个机构做出裁决的方法。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合于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混合性质的争端。第二,解决争端和裁决争端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一般的道德规范。第四,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人有义务执行实质性裁决或判决。第五,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争端当事国一般不再诉诸于其他任何争端解决方法。二、解决国际解决的法律方法评析(一)“实力取向”的方法抑或“规则取向”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可以划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前言 德意志皇帝、普鲁士国王陛下,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匈牙利奉圣国王陛下,比利时国王陛下,中国皇帝陛下,丹麦国王陛下,西班牙国王陛下和代表国王的摄政女王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印度女皇陛下,希腊国王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天皇陛下,卢森堡大公和拿骚公爵殿下,门的内哥罗亲王殿下,荷兰女王陛下,波斯皇帝陛下,葡萄牙和阿尔加维国王陛下,罗马尼亚国王陛下,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塞尔维亚国王陛下,暹罗国王陛下,瑞典和挪威国王陛下,瑞士联邦委员会,奥斯曼皇帝陛下和保加利亚亲王殿下, 在维持普遍和平的强烈愿望的激励下; 决心竭尽全力促进国际争端的友好解决; 认识到文明国家集团各成员国的联合一致; 愿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加强国际正义感; 深信在各独立国家之间设立一个各国均能参加的常设仲裁 法庭将对达到此目的作出有效的贡献; 考虑到仲裁程序的普遍和正常组织的优越性; 同意国际和平会议尊敬的发起人的主张,即公平和正式的原则是国家安全和各国人民福利的基础,最好载入一项国际协定中;

愿意为此目的而缔结一项公约,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普遍和平的维持 第一条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编斡旋和调停 第二条各缔约国同意,遇有严重分歧或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之前应请求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 第三条不论有无此项请求,各缔约国认为,由一个或几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在情势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向争端当事国家提供斡旋或调停,是有益的和可取的。 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即使在敌对过程中,也有权提供斡旋或调停。 争端的任一方绝对不能将此项权利的行使视为不友好的行为。 第四条调停者的作用在于协调对立的要求并平息争端各国 之间可能发生的不满情绪。 第五条一俟争端的一方或调停者本身宣布他所建议的和解 办法未被接受时,调停者的职能即告终止。 第六条斡旋和调停,无论出自争端国的请求,或出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的主动,都只具有建议的性质,绝无拘束力。

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WTO 法专栏 论W 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X 内容提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 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主题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主权理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①WTO 成立 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 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 A 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G A TT/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② 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8月20日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24日1995年1月1日至 2001年2月21日受理争端约400③101 182228采纳报告101625 47授权中止减让1 25X ①②③G A TT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存续期间(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究竟受理了多少争端案件,无确切统计。根据杰克逊估价,总数超过400起。See John H.Jackson William J.Davey and Alan O Sykes ,Legal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53rd ),West Publishing Co.P.339.根据WTO 主页提供的G A TT/WTO 争端解决统计所编制,分别下载自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4345038.html,/wto/ dispute/bulletin.htm (16/9/97);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4345038.html,/dispute (19October 1999)、 (23March 2001).这是WTO 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 )的评价。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 -G eneral Rug 2giero (17April 1997),下载自http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14345038.html,/wto/about/dis pute1.htm (07/20/97).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 理方法和原则 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第一原则:远离争端仁者无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任何时候,绝不恃武挑衅炫耀,远离争端。 拒绝任何无谓之挑战,对无伤大雅的挑衅亦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甚至转身避开,令对方无趣而退,不战而屈人之兵。 莽夫凡事靠拳头,智者三思而后行。 大吅千吅世吅界,朗朗乾坤,惟仁者无敌。 第二原则:不充英雄三十六计走为上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任何时候,是非之地,不可久留。 无需出手时,走!非出手不可时,速战速决,走! 永远不可梦想吅做“以一抵十”,“空手入白刃”的“英雄”之举! 格斗自卫决非游戏!能走便走,千万不可硬充英雄。 切记: 能让自己安全离开危险地,便达到了自卫之最高目的! 第三原则:该出手时先出手一击必杀 倘对方蓄意挑吅起争端,且绝不放手时;

倘发现自己身陷险境,除了动手,别无选择时,务必先下手为强。 首先发难,打对方措手不及! 第一击务必以最快,最狠的打击,抢在对手行动前发动毁灭性的目标定位攻击! 争取一击即解除对方战斗力。 切记: 危境下绝不能落到下风! 你必须抢占先手! 一击必杀最好,至少也可取得先机,堪能控吅制战局,并可助长取胜信心,使自身受伤的机率降至最低。 第四原则:一发三连速战速决 大多数情况下,一击不可能完全制吅服对手,因此,一旦攻击,务必一发三连,紧随第一击,发挥四肢八体立体攻杀之长,发动连续不断,迅猛密集的强攻,直至对方彻底失去攻击能力。 切记: 一旦出手,绝不放过,绝对不要给对方以任何卷土重来的机会! 以快速冲击取胜——冲乱其阵脚! 以立体压吅制猛击取胜——让对方防不胜防,无法反击,连续受创! 你完全不用担心对方反击——攻击就是最好的防御! 倘系突遭歹吅徒袭吅击,需先巩固防御,迅速收劾含胸团身。 以双手(掌),肘臂提高护住头面,颈,胸要害,提膝护住下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一)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一)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所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伸。(2)应当指出,《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重要地位,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成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现实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我国政府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主要的基本原则。在我们今天这个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只有和睦相处,和平友好,才能求得共同的发展和繁荣。斡旋、调停、调解、谈判是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从原则上讲,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国际争端的解决既是和平的,又是合理的。从程序上讲,利用联合国内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委员会,应有利于加强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的配合协调,注意它们根据宪章所肩负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分工及平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无论是政治性质的还是法律性质的,如不妥善解决,都可能引起或加剧国际冲突,甚至酿成战争,危及和平事业。国际争端的和平

国际法

的裁判 国际仲裁是根据1794年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杰伊条约》实施的种载发展而来的,1899年的裁判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以及其他众多国际条约都载有仲裁条款,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拟定了《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国际仲裁可分为两代:第一代是传统的国家间仲裁,第二代是混合仲裁,国家间仲裁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仲裁的制度化,比如2000年建立的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边界委员会和求偿委员会,混合仲裁是国际争端解决方式“静悄悄革命”的产物,这种仲裁涉及国家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争端,特别是商事争端,1979年美国于伊人质危机后建立的美伊求偿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混合仲裁的两个例子。 仲裁是基于当事方同意的法律解决方法,这种同意可以来自一个现有条约,比如专门的裁条约(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①,或者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来自一个临时仲裁协定,即争端发生后当事方达成的将案件交付仲裁的协定,在当事方事先同意依仲裁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争端一方依照有关规定单方面书面请求仲裁庭解决争端被称为强制仲裁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5名仲裁员甚至1名伸裁员组成,除1人仲裁庭(或独任裁庭)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外,多人仲裁庭通常由争端双方各指派1名或2名伸裁员,其余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或双方已指派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予以组成,在强制仲裁的情况下,如果争端一方不单独指定或与另一方协议指定仲裁员,则由一个法定的第三方指定如联合国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或者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仲裁员应从精通国际法的公认人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专业人员,仲裁庭一经成立,在其作出裁决前,其组成应保持不变,如某一仲裁员因死亡、解取或辞职而空缺时,则按原来指派仲裁员的程序予以补缺。 除争端当事方议定的程序规则外,仲裁庭有权自己制定其程序规则,在争端方对适用法律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应适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分书面和口述两个阶段。书面程序由双方提出诉状和辩诉状,仲裁庭有权索取证据和切相关资料,口述程序是双方派律师、代理人或

国际法-模拟题

《国际法》模拟题 一单选题 1.1958年我国政府在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 A.3海里 B.6海里 C.12海里 D.4海里 [答案]:C 2.当联合国的会员国拖欠财政款项的数目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 A.被除名 B.丧失大会投票权 C.被停止会员权利 D.劝其退出 [答案]:B 3.当事国直接解决争端的方法是(). A.调查 B.和解 C.磋商 D.谈判与协商 [答案]:D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结束中国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方式是(). A.签订和约 B.德国单方声明 C.中,德共同声明 D.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 [答案]:D 5.缔结多边条约时提出保留的国家要成为该条约和当事国,必须(). A.全体当事国一致同意 B.当事国的2/3多数同意 C.至少有一个当事国同意 D.当事国的简单多数同意 [答案]:B 6.对于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A.合并,分离,割让,独立 B.合并,添附,割让,独立 C.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D.合并,分离,分立,割让 [答案]:C

7.国际法上第一个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条件是(). A.《巴黎非战公约》 B.《国际联盟盟约》 C.《联合国xxx》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答案]:A 8.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区域”资源开发活动的机构是(). A.大会 B.理事会 C.秘书处 D.企业部 [答案]:D 9.国际组织不同于国际会议之处,在于国际组织具有(). A.常设机构 B.成员 C.xxx D.经费 [答案]:A 10.何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A.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B.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土 C.一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D.一国造成重大偶然事故使外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答案]:C 11.联合国国际法委员编纂的国际法公约草案应交由(). A.联合国大会批准 B.安全理事会批准 C.秘书长批准 D.各国签署和批准 [答案]:D 12.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 A.派遣国决定,与接受国无关 B.接受国决定,与派遣国无关 C.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 D.接受国决定,但须经派遣国同意 [答案]:C 13.领土庇护指().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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