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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附件3: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等实施细则的修改说明

为降低交割成本,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服务产业经济的功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规则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相关规则修正案共涉及两项细则十三处条文的修改,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交割配对原则的修改

我所现行规则规定,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客户持仓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交割配对;滚动交割流程中,如果没有买方申报交割,将以“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依次与申报交割的卖方持仓进行配对。这种配对方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买方接货较为分散的现象。为改善这种情况,我所对上述交割配对原则进行了优化:

一是将原规定的直接对交割双方持仓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的方法,改为先按仓库汇总用于交割的卖方仓单,再与买方持仓按“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然后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相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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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对时间也进行了调整,由原规定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对买卖双方进行配对、“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交收日闭市后”)对卖方不同仓库的仓单与买方进行配对,调整为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滚动交割为“配对日闭市后”)统一进行。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是滚动交割配对选取买方客户时,将“持仓时间最长买持仓优先”的原则修改为只要客户持有时间最长的持仓,该客户的所有持仓均优先配对。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二十条。

二、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等相关内容

由于交割配对时间由两次调整为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统一进行,因此原规则规定的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日期需做出相应调整,由“最后交易日后1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上述规则修改后卖方获悉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时间也相对延迟,为给卖方留下足够的发票准备时间,此次规则修改将卖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由“最后交割日闭市前”调整为“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

此项修改涉及交割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三十八条第一款,结算细则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三、完善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根据市场实践,我所对结算细则第六十五条会员未在规定—2 —

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原则进行了调整:

一是原条文中规定的“交割当月”的表述予以删除。若只规定交割当月,则该条仅适用于一次性交割和滚动交割,不包括期转现交割。删除“交割当月”后,将期转现交割也纳入到该条规范的范畴;二是为规范表述,明确期限,将收取滞纳金的时间由交割月下一个月起修改为“会员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将提交发票的最后期限由交割月下一个月的“月底”修改为在会员应交为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超过30个自然日”。三是为明确买卖双方之间的损失补偿关系,明确剩余货款的归属,对罚款规定进行修改,规定“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并指明“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此项修改涉及结算细则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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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

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第三章经纪与自营 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分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一)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二)委托境外经纪机构,再由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客户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事先在期货公司会员

国债期货交割

在国债期货交割日,空头可以选择任何一只对自己最有利的可交割国债进行交割,这就是最便宜交割券(CTD)。 在确定国债期货最便宜交割券时,通常有两条经验法则可供参照。 经验法则一:当国债到期收益率大于标准券票面利率3%时,久期越大,越有可能成为CTD券;且当收益率曲线越陡时,越是长久期国债,越有可能成为CTD券。 经验法则二:当国债到期收益率小于标准券票面利率3%时,久期越小,越有可能成为CTD券;且当收益率曲线越平时,久期越小,越有可能成为CTD券。 不过,上面两个法则只是经验之谈,并不是绝对的。即,并不是说当到期收益率>3%时,长久期国债相对短久期国债的就一定更可能是CTD券,反之亦然。这主要是因为在推导经验法则的时候,我们运用了近似处理,忽略了凸性、应计利息等因素,致使两条经验法则并不绝对成立。 事实上,对于不同时刻,最优的交割券可能是不同的,因此随着时间的变动,CTD券有可能是在不停的变化的。 寻找CTD券最常用的方法有三个,分别是最大隐含回购利率法、最小基差法和最小净基差法,其中最可靠的方法是隐含回购利率法(IRR)。隐含回购利率,是指空头买入国债现货并用于期货交割所得到的理论收益率,隐含回购利率最大的可交割国债,即为最便宜交割券。当持有至交割期间没有付息时,隐含回购利率的计算方法是“(国债期货发票价格-国债现货购买价格)/国债现货购买价格,然后将其年化,即得到相应利率”。 除了隐含回购利率法以外,最小基差法和最小净基差法也常被用于寻找CTD券,基差(Basis)定义为可交割国债现货价格与调整后国债期货价格的差,表示购买国债现货用交割时的绝对收益水平。对于任何一只可交割券,其基差可用公式表示为:基差=国债现货价格-期货价格×转换因子。 净基差(Net Basis)是考虑国债购买日到交割日期间的利息收入与资金机会成本(或回购融资成本),是基差扣除持有期收益,反映的是购买国债现货用于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的净成本。净基差=国债现货价格-期货价格×转换因子-持有收入+融资成本。 在选择CTD券时,最大隐含回购利率法、最小基差法和最小净基差法所得结果大多数情况下是相同,但个别情况存在不一致,这是因为各自的评判原则有略微差异。 具体来讲:首先,IRR衡量的是购买国债现货用于交割的理论收益率,是一个相对比例的概念,而基差和净基差则是购买国债现货用于交割的理论收益(成本)水平,是一个金额的概念。由于购买国债现货的价格是不同的,即使理论收益(成本)水平排名一致,理论收益率排名未必一致,因此导致个别情况下,IRR法和基准或净基差法出现不一致。一般来讲,使用比率更能反映交易的优劣情况,因此IRR法被认为是更为可靠的方法。其次,基差法和净基差法的区别在于后者考虑了持有期的票息收益以及资金的机会成本(或融资成本),而前者没有考虑,因此最小净基差法较最小基差法更常被使用。

国债期货交割选择权与交割特征研究

国债期货交割选择权与交割特征研究 国债期货交割选择权与交割特征研究国债期货是国际上发展成熟、交易最为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国债期货交割是期货交易流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期货市场功能得以发挥的重要保障。我国国债期货交割历史尚短,截至2014年8月初,仅经历三次实物交割。从国际上来看,美国与英国均为国债期货市场发展较为成功的国家,对于推出国债期货产品不久的我国而言,美国及英国上市初期的国债期货运行情况更贴近当前我国的市场情况。因此,研究美国及英国国债期货交割特征,对于防范我国国债期货交割风险,保障国债期货安全运行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1。 国债期货交割研究概述 国债期货的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与现金交割。前者将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来实现对到期未平仓合约的了结,后者则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制度,只有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债现货市场规模较小的少数国家采用现金交割。在采用实物交割的国家中,绝大部分期货头寸也会在最后交易日前反向冲销予以平仓。尽管如此,作为联系国债现货和期货的价格纽带,交割是投资者实现套期保值和期现套利的重要手段,对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有重要影响。 目前,国外对国债期货交割问题的研究集中在交割选择权方面。交割选择权一直被学术界认为是期货和现货价格在到期日不收敛的主要原因,包括时间选择权、品质选择权、月末选择权等,这些均为

增加卖方价值的卖方选择权。其中,时间选择权指的是卖方在交割期内决定何时交割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权利;品质选择权指的是卖方在可交割国债范围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品种进行交割的权利;而月末选择权是指在最后交易日与最后交割日之间卖方可以执行的权利。 国债期货是我国首个采取实物交割的金融期货产品,因而国内对国债期货交割相关问题的关注较少,即使是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商品期货的交割研究也并不充分。综观已有文献,许多研究通过构建数理模型证明交割选择权的存在,并对其价值进行测算,或对期货的交割量进行统计分析,但缺乏对国债期货交割特征的系统分析。下面,本文将对国债期货市场发展较为成功的英美两国国债期货交割制度及交割特征进行重点分析。 英美国债期货交割制度简介 (一)美国国债期货交割制度 在交割流程方面,美国国债期货实行滚动交割制度,卖方在交割期内可以主动申报交割意向,并由卖方决定交割日以及交割券种,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按“最早建仓头寸优先”原则为卖方匹配买方。 滚动交割的交割期大致有一个月,每个交割循环需要3个工作日,分别为意向日、通知日和交割日。所有期限的国债期货合约,初始意向日均为合约到期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两个工作日,卖方可以开始申报交割意向;初始通知日为交割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一个工作日,卖方结算会员根据配对结果向买方结算会员传递发票;初始交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及违规违约处理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所客户、自营会员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期货交割记录,银行、证

券等金融机构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对于非自营会员的交易所客户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中金所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2015年3月6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6.5至10.25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 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 目录 一、总则 (3) 二、科目设置 (5) 三、主要账务处理 (6) (一)存入保证金 (6) (二)提取保证金 (6) (三)开仓 (6) 1、买入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2、卖出合约:记录初始合约价值 (6) (四)平仓 (6) 1、买入合约卖出平仓 (6) 2、卖出合约买入平仓 (7) (五)交易费用 (7) (六)日终结算 (7) 1、买入合约日终估值 (7) 2、卖出合约日终估值 (8) 3、确认平仓损益 (8) 4、当日无负债结算 (8) (七)调整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 (8)

(八)实物交割 (8) 1、意向申报日(T日:减少待交割持仓) (9) (1)减少空头待交割持仓: (9) (2)减少多头待交割持仓: (9) (3)其他会计分录参照(六)(七)处理。 (9) 2、交割空头持仓:(T+1日:交券日) (9) 3、缴款交收(T+2日:配对缴款日) (9) (1)空头交收,并减少待交割债券持仓: (9) (2)多头缴款,并确认待交割债券投资: (10) (3)保证金调整参照(七)处理。 (10) 4、交割多头持仓:(T+3日:收券日) (10) (九)交割违约 (10) 1、违约方: (10) 2、被违约方: (11) 附件:参考范例 (12)

一、总则 (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其会计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二)本细则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三)基金国债期货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本细则处理。若基金开展国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四)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形成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五)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结算价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交割流程 第八条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本合约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第十条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共19页文档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

大连商品交易所互换交易指令使用说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补充使用说明 为方便投资者在不同合约之间移仓交易,我所对套利交易指令功能进行了优化,投资者可利用套利交易指令实现一个合约平仓、同时另一个合约开仓交易。以交易所提供的下单软件为例,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同品种移仓交易(展期交易) 1.近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远月合约(卖平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2.近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远月合约(买平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5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9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5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9合约卖开仓1

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3.远月合约买持仓转至近月合约(买开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卖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买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4.远月合约卖持仓转至近月合约(卖开展期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a0909合约有1手卖持仓,欲以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a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委托成交后,a0909合约买平仓1手,同时a0905合约卖开仓1手,成交价差优于或等于100元/吨。 二、不同品种移仓交易(互换交易) 1.前一品种买持仓转至后一品种(卖平互换交易) 00000001号客户在y0905合约有1手买持仓,欲以1100元/吨的价差,将其移仓至p0905合约,具体委托如下图所示: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根据2019年9月6日《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以下简称衍生品办法)等规章办法,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国债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以国债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的规定,做好制度、岗位、人员及信息系统安排,遵守管理规范,强化风险管理。 三、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包括: (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 (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三)对冲或规避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 本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

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做出放弃买入该资产决定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本条第(三)项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按其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程序,决定缩短资产负债久期缺口,从而对冲由此带来的利率风险。风险对冲方案一经确定须严格执行,未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不得更改。 四、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五、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六、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包括征求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于对冲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的策略,保险公司还应当进行风险对冲策略对公司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景测试,并与风险对冲方案一并提交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资产负债管理执行委员会审批。

国债期货培训考试题目

国债期货培训考试题目 一、单选题。 1、国内债券的主要交易场所是()B A 交易所 B 银行间 C 柜台 2、目前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是()C A 直接发行 B 代销发行 C 承购包销 3、中金所即将上市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B A.合约价值的3% B. 合约价值的2% C. 合约价值的4% D. 合约价值的5% 4、(接上题)此合约的合约标的为()。D A.面值为10万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B. 面值为100万人民币、票面利率为2%的名义中期国债 C. 面值为10万人民币、票面利率为2%的名义中期国债 D. 面值为100万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 5、(接上题)此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幅度为()。B A.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B.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C. 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2% D.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6、中金所即将上市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C A.9:30-11:45,13:00-16:30 B. 10:00-11:30,13:00-16:15 C. 9:15-11:30,13:00-15:15 D. 9:30-11:45,13:00-16:15 7、中金所即将上市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为()。B A.现券交割 B. 实物交割 8、利率与债券收益率的相关性表现在()。C

A.利率上升,债券收益率下降 B. 利率上升,债券收益率不变 C. 利率上升,债券收益率上升 9、下列有关基差的计算公式,正确的为()。C A.实际基差=现券报价-期货结算价格 B. 净基差(BN0C)=实际基差-持有成本 C. 实际基差=现券报价-期货结算价格*转换因子 D. 净基差(BN0C)=实际基差-持有成本*转换因子 10、中金所即将上市的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D A.0.01元/百元 B. 0.02元/百元 C. 0.001元/百元 D. 0.002元/百元 11、金融机构承销债券时,从债券招标到债券上市交易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为了规避利率风险,金融机构可以进行()交易? B A、买入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B、卖出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C、卖出债券现券 D、买入债券现券 12、下列哪项不是进行国债期货交易的原因()? D A、对冲利率风险 B、投机利率波动 C、套利 D、对冲信用风险 13、国债价格和市场利率之间呈现()关系? B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债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符合合约规定的范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国债期货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国债托管账户审核 第八条 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会员应当确保所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真实、有效,且属于客户所有。 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第九条 会员申报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客户国债托管账户申报表; (二)客户国债托管账户证明材料; (三)客户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 (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 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 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物流企业或生产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 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变成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申请成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成为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3.申请经纪会员的,须拥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非经纪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其它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6.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7.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会员共分哪几种? 交易所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两种。经纪会员不得从事自营业务,非经纪会员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交易所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行使申诉权; 3.在交易所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4.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5.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6.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7.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3.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4.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5.接受交易所业务监管; 6.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申请会员资格时,需要向交易所提交哪些资料? 1.填写完整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纪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申请经纪公司会员所需文件);4.上级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或批准从事本所期货交易的文件原件(申请非经纪公司会员所需文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年度会计报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6.企业章程复印件; 7.企业组织和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介绍; 8.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根据2018年11月23日《关于修改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18〕437号)修订,玉米淀粉升贴水结算规则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相关修改自CS2001合约起实 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

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标准仓单期转现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具体流程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鸡蛋、黄大豆2号以外的品种,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鸡蛋品种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黄大豆2号品种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九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期转现交易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 第三条 客户进行期转现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 (二)可以参与交易所国债期货合约交易; (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客户所在金融机构或其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进行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债期货期转现交易业务备案申请书; (二)会员提供期转现交易服务承诺书或者包含期转现交易服务承诺的经纪服务合同;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会员应当尽职审核备案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会员。 第三章交易 第六条 期转现交易申报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一)交易时间信息: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日期、期转现交易协商一致时间等; (二)交易双方信息:期货合约卖方会员、卖方客户、卖方交易员和期货合约买方会员、买方客户、买方交易员等; (三)期货合约交易信息:合约代码、成交价格、买卖方向、数量等; (四)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交易信息:有价证券或者相关合约交易场所名称、成交编号、有价证券名称或者相关合约标的有价证券名称、有价证券代码或者相关合约标的有价证券代码、成交日期、买卖方向、券面总额、有价证券成交净价或者相关合约成交价格、相关合约结算日期等。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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