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方法)归入法演示

(法律方法)归入法演示

(法律方法)归入法演示
(法律方法)归入法演示

成案研究讲义

——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在行政案件中的运用

一、法律思维:一种专业性和工具性的思维

(一)请思考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1:为应对H7N9疫情,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决定4月9日前扑杀南京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活禽。

案例2:新浪微博名为@参议王林军的实名认证网友刊载了芦山地震后当地在汶川地震后受援建学校的照片(如下所示),该网友提出:“【又是豆腐渣工程?!】芦山县隆兴中心校。汶川512地震后由相关机构捐款援建,所谓抗八度强震。但这次地震遍体鳞伤,承重墙几近断裂,整所学校已报废。”

案例3:针对某杂志刊登的有关宪政问题的观点,我国宪法学元老许崇德教授近期在《光明日报》撰文,对有关观点进行了批驳。

请谈一谈你对上述三个案例(事例)的观点。

(二)必备的法律方法

1、演绎的涵摄结构

2、法律适用的规则

3、法律解释的方法

4、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及其界限

5、社会实证材料的运用方法

(三)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应当被理解为严谨到刻板的思维,法律思维应当抓住三点:

1、规范性:以法律规范为中心,法理念、法原则和法理论是你理解和解释法律的工具,而不能替代法律,法律人不能随便用法理念、法原则和法理论来质疑法律规范;

2、逻辑性:法律思维是逻辑思维,其推演应当构建起完整的逻辑链条;

3、程式性:法律思维有着严格的思考程式,这种程式被隐含在归入法和关系分析法中。

初学者应当严格、刻板和机械地重复案例的训练,以培养法律思维,使得对法律思维的运用成为职业习惯。融会贯通是以后的事情。

(四)训练的材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不定期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3、《人民司法》(案例)上的案例及其解读

4、《人民法院案例选》

二、归入法的要点

归入法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统一方法,这种方法严格地规定了得出法律结论之前必须遵守的步骤,这些步骤可以使得法律适用者用一种系统的方法来审查案件事实,从而确认手头的事实情况是否符合某个法律规范的各个要件。

(一)归入法的前提

1、找到准确法律依据;

2、抽离出法律条文的每个前提条件

(二)归入法的步骤

第一步:写出一个总起句:说明这部分会审查什么内容,帮助法律适用者集中精力在这一部分必须处理的问题上。

例如:《合同法》第58条第1句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某案件涉及的总问题是合同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合同,但你的问题首先是两造之间是否已经缔结一个合同。因此,你应当写一个总起句:“第一个问题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一份有效的合同”,于是你在这一部分就围绕总起句设定的问题,而不考虑合同撤销的问题。

第二步:对于总起句中出现的词语给出定义;

例如:上一例子中,你应当对“合同”的定义进行分析,分析的依据依以下顺序决定:本法——其他法(含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权威学者论述。第三步:将案件事实与定义进行比较,确定事实是否符合定义:这一步可以判断你的要件是否可以得到满足,是真正意义上的归入。

第四步:写结论句:呼应总起句,回答总起句所提出的问题,完成归入。

(三)归入法的难点

1、未写明的前提要件:需从其他法律中寻找,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可以变更判决,因此,行政处罚一个未写明的前提就是“不得显失公平”。

2、没有定义的法律术语和法律解释的四个原则

原则一:字面解释

原则二:体系解释

原则三:历史解释

原则四:目的解释

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法律漏洞填补)

方法一:类推适用

方法二:目的性限缩

方法三:目的性扩张

(四)行政案件中如何运用归入法

1 不服一个行政行为

1)该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2)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遵循了形式要求和程序要求?

aa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做出该行为?

a)主管(是否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b)管辖

bb 行政机关做出行为时是否遵循了形式要求?

a)特殊的形式要求(如听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

b)一般的形式要求(如行政处罚的一般步骤)

3)实体上合法以及充分的证据

aa 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

bb 行政机关所选择的方法是否为法律规范所涵盖?

cc 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是否正确地使用了自由裁量权?

a)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当性

b)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方面:行政机关是否行使了自由裁量权、是否只考虑了与案件相关的因素、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的因素

4)行政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哪些权利?

5)结论

2、要求做一个行政行为

1)相对人请求的法律规范依据是什么?该规范是否赋予了相对人一种主观性的权利?

2)前提条件

aa 形式要求:是否正确地申请:相对人是否被要求提出申请(应申请行为或依职权行为)——相对人是否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起申请——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申请——是否按规定的形式提起申请

bb 实体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3)法律后果

aa 行政机关是否有任何自由裁量权

bb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cc 行政机关到底是否行使了自由裁量权

dd 行政机关是否只考虑了与案件相关的因素

ee 行政机关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因素

4)结论

三、归入法的案例训练

(一)案例一

案例1 1999年,K公司在武汉市某区工商局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应缴纳营业税。2005年,该公司因涉嫌漏缴6000元营业税被武汉市某区地方税务局处以11000元的罚款,该地方税务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告知K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K公司要求召开听证会。地方税务局考虑了K公司的请求后,决定不予召开听证会,向K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K公司不服,向该地方税务局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是法官,请用归入法划出思考步骤。

(二)案例一的归入法

不服一个行政行为

1)该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是什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做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遵循了形式要求和程序要求?aa 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做出该行为?

a)主管(是否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1、(是否归税务部门执法)税务执法权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款,由税务机关行使。

2、(归哪一个税务部门执法)营业税属于地税,因而由地方税务部门主管;

b)管辖1、《行政处罚法》第20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本案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部门执法?属于

bb 行政机关做出行为时是否遵循了形式要求?

a)特殊的形式要求(如听证、实施行政强制1、《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听证案件类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依法组织听证。

措施的限制)2、本案属于哪一类案件?罚款

3、是否为“较大数额”罚款?

4、何为“数额较大”?

5、两个法律依据:

5.1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3条: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

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

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5.2 《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2条第1款:行政机关……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

以上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听

证。

5.2.1 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属于

5.2.2 本案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否有非法所得?本案当事人

漏缴营业税,其漏缴部分构成非法所得。

5.2.3 如对当事人处以30000元以上罚款,则应告知其听证权利,并依法

组织听证。

5.3 以上两规定有冲突,到底适用2000元以上,还是30000元以上?

《武汉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

门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应当适

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6、11000元是否属于“数额较大”?11000>2000,属于应告知听证程序的

案件。

7、行政机关有无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

8、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是

9、行政机关是否举行听证?没有

10、结论:程序违法。

b)一般的形式要求(如行政处罚的一般步骤)表明身份——调查取证——通知——决定——执行,案情信息不全。但应注意:行政机关内部有分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税务部门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取证的部门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分开。

3)实体上合法以及充分的证据

aa 法律规范的前提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结构

大前提: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小前提:当事人漏缴了税款6000元;

结论:应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bb 行政机关所选择的方法是否为法律规范所涵盖?1、行政机关选择了何方法:罚款11000元

2、法律规范的方法: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机关的方法是否为法律规范所涵盖?

3.1 何为涵盖?作出羁束裁量行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作出自由裁量行为;

3.2 本案的羁束裁量行为是否作出?

3.2.1 法律规范的羁束裁量是什么?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3.2.2 行政机关是否作出羁束裁量?没有

3.3 本案的自由裁量是否在裁量范围内作出?是,至于是否正确使用,属

于cc考察的内容

4、结论:行政机关所选择方法不属于法律规范所涵盖,因为其没有作出

羁束裁量行为。

cc 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是否正确地使用了自由裁量权?

a)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手段适当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当性

b)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方面:行政机关是否行使了自由裁量权、是否只考虑了与案件相关的因素、是否考虑了所有相关的因素在中国语境下,如左的考量只在没有裁量基准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思考方式。本案所适用的裁量基准是《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本案的裁量基准见下图:

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属于一般情形,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按裁量基准,本案应给予的罚款在3000-6000元的范围内;

3、税务行政机关是否在上述范围内给予罚款?没有

4、结论:税务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行政行为侵害了相对人的哪些权利?1、实体权利:《行政处罚法》第4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当事人未被公证对待;

2、程序权利:行政机关未依法举行听证。

5)结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三)案例1的复杂化

1、如果该公司主营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应缴纳增值税,其他案情不变,请用归入法思考;提示:增值税在我国属于国税,由国家税务局执法;

2、如果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明确放弃了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公司在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听证,行政机关未予理睬,K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用归入法思考。

提示:《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1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读后感 埃德加·博登海默是著名德裔美籍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欧洲的日内瓦、慕尼黑、海德堡和柏林大学接受法学和政治学教育,并于1933年获得海德堡大学博士学位。1933年为躲避纳粹而移居美国,1937年在华盛顿大学获得法学学士(LLB)学位并于1940年撰写出版了其最著名的著作《法理学》的第一版。博登海默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博登海默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责任哲学》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等。 博登海默早年在欧洲求学,具有德国法学的深厚学养。此后又前往美国工作和学习,再次系统的学习和研究了英美法系的理论,可谓学贯两大法系。在其著作《法理学》中对历史上各派的法理学思想和观点都能做到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地予以介绍,体现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 《法理学》于1940年首次出版,并于1962年和1974年两次修订,从1962年的第二版开始更名为《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并沿用至今。在国内,1947年,潘汉典先生曾经翻译了第一版的《法理学》,但因故并未出版(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1987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了姬敬武、邓正来翻译的该书第三版,在国内引起巨大反响,成为各大高校法科学生的法理学启蒙读物。同第一版相比,第二版和第三版对全书的结构和体例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如果说第一版《法理学》体现了作者鲜明的立场、犀利的观点,更像是一部资深法学学者间探讨问题的论著,那么后两版浅显易懂的叙述风格更像是给法学初学者的一本入门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由邓正来教授翻译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系根据1974年第三版原著重新翻译的。全书的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主要是对历史上出现过的主要法学思想流派进行介绍,从法律和哲学的关系,法律哲学的历史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而全书的第三部分则是对法理学中研究学习中常见的一些术语和名词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特别是对法律的渊源等内容作了专题探讨。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侧重于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有助于初学者更好的理解全书的所要阐述的思想和内涵。特别是第一部分内容,读者不仅可以通过学习法律哲学思想的变迁,从而为更好的理解当代法律哲学思想主流观点打好基础,同时也可以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法理学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法理学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1、“要求人与人之间关系有序的倾向,主要可以追溯至两种欲望或冲功、它们似乎深深地根植于人的精神之中:第一、人具有重复人过去被认为是今人满意的经验或安排的先见取向。第二.人倾向于对下述—些情形作出逆反反应;在这类情形中,他们的关系是受瞬时兴致、任性和专横力量控制的、而不是受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合理稳定的决定控制的。法律的秩序要素还可能具有—种审美成分.该成分在对艺术之匀称美和音乐之节奏美的欣赏中也全得到相应的表现;不过我们不打算在这里对此一假设作进一步的探讨。最后,对秩序的追求还具有一种思想(智识)的成分,该成分从根本上讲并不源于心理,而是植根于人的思维结构之中的。”①(关于秩序需求的心理渊源) 2、“尽管法律的规范性标难和一般性概括会防止法律变得过于不确定或不稳定,但是它的安排却要受制于人们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和公平与正义的要求所作出的定期性评价。因此,法律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

的白主性只能是一种部分的自主性。试图把法律同外部的社会力量——这些社会力量不断冲击着法律力图保护其内部结构所依凭的防护层——完全分隔开来的企图,必然而且注定是要失败的。”②(关于法律的自主与独立) 3、“秩序,一如我们所见,所侧重的乃是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而正义所关注的却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的关注点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如果我们并不试图给出—个全面的定义,那么我们就有可能指出,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就是正义的目标。”③ 4、狭义的理性:“西方文明的知识历史所提供的大量权威典籍可以用来支持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判断或一个结论,只有在它是以确定的、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9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1

《侵权行为法学》第19章在线测试

《侵权行为法学》第19章在线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 A.5 B.7 C.10 D.15 2、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 ( )。 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 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4、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 ) 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5、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A.30日 B.60日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些都是非常深奥的法哲学命题,凡俗吾辈岂能一眼望穿?法律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法律实际是什么?带着这种困惑我阅读了大量的法理学论著,但依然是一知半解,甚至是加深了对法律的困惑和迷茫。但《法律方法论》耳目一新的观点给了我更多关于法律的启迪和提示。诚如苏力所言,阅读法律就是阅读秩序,阅读经历自然流变与人为建构的人间秩序。法律方法论无法也不可能对法律是什么作出一个真理性的解释或者答案。对法律是什么的探索是永无止尽的,只能说《法律方法论》对法律是什么做了一个学理上的探讨和制度建构上的努力。虽然也许我们人类有限的理性无法获得关于法律的真谛,法律精神的风骨,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探索。 《法律方法论》一书从技术层面上进行了对法律进行的微观细致的考察与工具理性上的深度挖掘。该书博采众长,纵横古今,吸取西方法理学之精华,

继承了自古希腊罗马关于法律的知识传统,为我们了解西方贤哲关于“法律是什么”打开了一扇明亮的窗。读完全书,鄙人对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宏伟而又深奥的命题的感悟是: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法律是一种知识和技术,法律是一种立场和态度。 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信仰更多是哲学与宗教意义上的内容,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亚于一种宗教和依托。所以在西方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以降,法律与宗教结下了难分难解的情缘。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获得信仰的内涵与宗教式的虔诚才能获得民众对其的信任与信赖,直至内心与灵魂深处的归宿与依托。因为法律的设计初衷本是为了对人们纠纷的一种事前约定,对人类兽性与弱点的提前制度规制。正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会在与自己的同类、同伴发生纠纷与矛盾有了一个合适的出口,在人们面临失业、残疾等困难时有了来者基于人类同情心、怜悯心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的救助与保护。人们拥有对法律的理念,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赖与信仰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能够带来方便,降低生活成本,便利生产与生活,是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所秉持的公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 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的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像立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法理学(法学)模拟试卷1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不定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不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多个是符合题意的,请选出所有符合题意的备选答案。(分数: 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关于法学的研究对象,正确的说法有( ) (分数:2.00) A.只研究法的状态 B.只研究法的实然状态 C.只研究法的必然性 D.研究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 解析:解析: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所以ABC的说法不完整,只有D正确。 3.法学的主要职能是( ) (分数:2.00) A.应用的职能√ B.认识论的职能√ C.意识形态的职能√ D.规范功能 解析:解析:规范功能是法的作用之一,故D不正确。 4.下列关于法学与经济学关系的正确说法是( ) (分数:2.00) A.法与经济的关系是法学与经济学的共同课题√ B.经济学的发达程度决定了法学的发达程度 C.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引入法学领域√ D.法律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解析: 5.下列对法学体系的认识,错误的看法是( ) (分数:2.00) A.法学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B.同一时代的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基本相同√ C.法学体系从来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D.各国法学家对本国的法学体系的构成有一定的影响 解析:解析: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因此,即使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原因,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学体系不可能相同。 6.关于法学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学既具有实践性又具有阶级性√ B.所有法学家都主张法学具有阶级性 C.法学具有阶级性,法学中的任何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印上阶级性的痕迹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法哲学原理与法律哲学概述 文:王铁成

法哲学原理与法律哲学 文:王铁成 法哲学是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哲学是形而上学,对器的表象形的道的追问(还不能说是研究,不过是思辨、冥想、公设、假设、逻辑推演等一系统思维手段的叠加罢了),(周易系辞: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为谓之器)。 法哲学是专门针对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哲学追问。哲学回答世界是什么、世界为什么、世界怎么样三个问题,而法哲学应当回答法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样的问题。法哲学不是立法,不是经济学(经济学家自命为未来法学家,他们研究制度变迁也就是未来法来达到经世济民的改进),而是法的理性之学,价值之学。 法哲学与法律哲学也不同,法律哲学是法律本体之内的东西了,其实法律哲学更像是法学方法论,法律解释学。它应用规范分析法,探求法律之道。 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推进社会历史发展,而生产关系分成经济基础这个决定部分,和上层建筑这个反映和反作用的部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的部分,它主要受经济基础决定,除了经济社会关系外,还包括自然、地理、气候的影响(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这是自然法的大成之作,一切万物包括上帝都有自己的法,自然之法。)同时还受到上层建筑中文化积淀、政治博弈等影响。法律规范就是从这些社会现实中抽象和提取出来,并来到世间,成为实在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律也叫行为法,也叫为自己行为责任的法。这一点非常之重要,比如为自己的婚姻行为、合同行为、物权行为、商行为、债的权为等负责任,这行为的类型和性质最终决定着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性质,当然除了责任私法更多地通过赋予权利来实现责任,因为私法是自治法,自助法,所以才是权利法。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法律不仅是以规范的形式,同时也以判决的形式,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也以法理的形式存在。因为实定法实际上有四个形态:成文法条、判决、习惯和法理。比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和《台湾民法典》中均规定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有法律依法律(普通法系包括了判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因为法律也是来源于人类理性对社会现实的思维加工,并用逻辑和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因此法律必然也遵守普遍的哲学认识规律,逻辑规范和语言学规律。因此法学之上有三具工具,哲学、逻辑学、语言学。 又因为在社会现实中,对我们作用最为直接和明显的,是法律,经济,社会,伦理,法律的应用,必须又离开不与他们的结合交叉,引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如果我们把法人类与法社会学合并,那么其实法学就是三个显要的交叉,法经和法社(含法人),而法社和法人都是法律历史学派,都是讲传统讲历史的才讲到现实的,它更加注重发掘这种积淀,而这种积淀是现实的,也就是说社会和人类的历史变迁是缓慢的,更趋向相异和固化。因此也与法经济学研究有显著的分野。因此我们又形成了下三位的研究,即法哲,法经和法社(人)。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 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 易习惯的除外。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广泛宣传我市共产党员在推动首都各项事业中做出 的突出业绩,全面展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时代风采,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北京广播 电视台选取蓝天野等20位优秀共产党员为拍摄对象,联合制作了电视系列片《为你而歌》(第十四部)。该片共20集,其中,16集将于6月29日至7 月6日在北京电视台卫视频 道首播,每晚18:13播出,每天播出两集;4集将于7月8日至7月9日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首播,每晚22:40播出,每天播出两集。请各支部组织广大党员群众收看。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 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 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 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 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陈金钊( 摘要:本文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梳理了法律方法论的功能。作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对维护法治、防止专断、正确地应用法律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作者同时指出,法律方法论不是指纯粹逻辑技巧的综合,而是指从大的方面整合了法律价值、社会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艺术。这种艺术虽然并不能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但可以提高判决的理性成份。因而,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实践中把其置于绝对的位置。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治法律方法论的异化 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像法律思维这样的概念,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法治的方法。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尽管这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 陈金钊(1963.12-),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解释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编:264209; 电话: 0631-5688098; 传真: 0631-5681492; E-mail: jzchen@https://www.wendangku.net/doc/2614427406.html,.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 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的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所可能会对该问题作出的处理——如果该立法者已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独特情况的话——那样审理该案件。 五、对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进行了界分。 六、对自然正义与惯例正义进行了界分。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 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一、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二、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自然法,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他们的终极理想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三、西塞罗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其主要观点有:(一)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二)智者的理性和思想是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三)

法律逻辑综合题及答案知识讲解

法律逻辑综合题一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当S与P的外延间具有真包含或反对关系时,并非SOP为________。 2.科学归纳法是在考察了对象与属性之间的________联系后作出结论的。 3.在"A()B→B"的空括号内,填入逻辑常项符号________,可构成有效的推理式。 4.若SEP为真,则SIP ________。 5.以"SIP或者SOP,并非SOP"为前提进行选言推理,可必然得出结论________。 6.如果有的a是b,有的b不是a,而且________,那么a与b之间在外延上的关系是交叉关系。 7.若一个有效三段论的大前提为MOP,则这个三段论属于第________格三段论。 8.在论证中,若"论证过少",那么就违反了逻辑的________规律的要求。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直言命题主词与谓词的周延情况,取决于()。 A. 逻辑常项 B.逻辑变项 C. 语言形式 D.语言内容 2.从命题的形式结构看,"曹操与曹植不是兄弟"是() A.直言命题 B.关系命题 C. 联言命题 D.负命题 3."一个推理只有形式正确,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这个推理结论不可靠,所以这个推理形式不正确。"这个假言推理使用了()。 A. 正确的否定后件式 B. 错误的否定后件式 C. 正确的否定前件式 D. 错误的否定前件式 4.如同时否定"小周或小王独舞表演"和"小周与小王都不独舞表演",则()要求。 A. 违反同一律 B. 违反矛盾律 C. 违反排中律 D. 不违反逻辑规律 5.在"[p()q]∧p→q "的括号内,填入下列联结词,可使其成为有效的推理形式()。 A.∨ B.∧ C. → D. ← 6.在假说形成的完成阶段,起主要作用的推理是()。 A. 类比推理 B. 简单枚举法 C. 二难推理 D. 演绎推理 7.有效的换位法,其前提命题与结论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一定不能是()关系。 A. 等值 B. 矛盾 C. 蕴涵 D. 不等值 8.一有效三段论的小前提是SOM,其大前提应是()。 A. MAP B. MEP C. PAM D. PIM 9.完全归纳推理是()的推理 A. 一般到个别 B. 个别到一般 C. 一般到一般 D. 个别到个别 10.如A是属加种差定义中的被定义项,则A通常不能是()。 A. 普遍概念 B. 单独概念 C. 正概念 D. 负概念 11.如两个直言命题的变项完全相同,而常项完全不同,则这两个直言命题()。

第十九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习题 一、判断题 1. 以放火、爆炸的危险方法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属于法条竞合犯。() 2. 明知学校宿舍楼年久失修,但是不及时修理,致使楼房倒塌、砸死、砸伤数人的,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3.抢劫军人的枪支的行为,以抢劫罪论处。()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5.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 6.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从事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从事航空活动的地面人员、乘客和机场指挥人员。() 7.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丢失、被骗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下列哪种犯罪形态?()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危险犯或者结果犯 2、被告人甲与乙有私仇。甲为了报复乙,在乙楼下的垃圾桶里埋下了炸药和雷管,试图在乙倒垃圾时炸死乙,但连续5天乙都未到楼下倒垃圾,乙的邻居丙在倒垃圾时被炸成重伤,垃圾桶被炸坏。甲行为构成何罪?()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C、放火罪 D爆炸罪 3、出租汽车司机甲因被领导单位批评,为发泄不满、私愤,驾车驶入闹市区向密集的人群冲去。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4、放火罪的既遂是指() A、财物被烧毁或者人被烧伤或烧死 B、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放火行为,火种与燃烧物刚刚接触,但还没有达到被燃烧物能够继续燃烧的程度 C、放火行为已经引起燃烧物独立燃烧 D、放火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法定结果的产生 5、交通运输肇事后因何种情形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A、不及时报案 B、逃逸致人死亡 C、逃逸 D、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6.警察甲临时亟须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 A. B.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 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 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 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 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 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 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 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 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 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 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 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 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 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 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 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 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 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 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 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 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

法律是有规律性的方法 古往今来,人们对法律有种种解说,诸如神意说,命令说,意志论,预测论和控制论,等等。尽管它们各有其合理成分,但也忽视或掩盖了一个简单而基本的事实,即法律是“法”和“律”的统一,其中“法”首先是方法,“律”本指规律,因此,法律就是一种有规律性的方法。 人总有问题,并总在解决问题,为此,人们才不断地求知问法。人类的一切学问最终都旨在提供、完善和创新方法去解决人类的各种问题,以促进人类发展进步。就此而言,一切学问都是方法论。有些问题普遍存在,关系重大,要求权威解决,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就是法律。法律既然醒目地把自己名之为“法”,那么就应具有方法之本义,即解决所遇问题或达到预期目的一种手段、工具、思路、途径和技术。法律是一种方法,法律体系应是方法库,法律理论应是方法论。法律作为一种方法应易掌握、可操作、能适用且有效,法律应使人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当人们一筹莫展之时豁然开朗,山穷水尽之际柳暗花明。 当然,法律最根本的方法是规则,即通过制定规则或适用规则去解决所遇问题和达到预期目的。这也就决定了法律研究的宗旨在于寻找规则和发现规则。一切法律研究,无论是探究天地人,还是追求真善美,最终都要具结为可作为方法运用的法律规则。如果达不到这一点,那就没有赋予人以方法,这种研究不过是旁敲侧击,未及根本,甚至不是真正的法律研究。这些规则是关于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千百年来人们在解决各种问题时所总结出来的可以类推适用的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则。权利义务是规则的核心,法律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则,权利义务是作为方法的法律的根本标志,也是与其他方法的重要区别。由于权利义务抓住了人的根本,触及了问题的关键,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捷径,因而成为排忧解难,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之利器。 由于学习法律就是学习掌握和学会运用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而法律的方法内在并表现为一系列具体的规则,因此,学习法律方法必须首先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规则。如果一个人对有关的法律规则一无所知,那么他(她)就可能是一个法盲,这种人是难以运用法律方法的。法律以规则为本,学习法律始于学习规则。 但法律方法有其品性,即它是一种有规律性的方法,所以“法”之后还得赶紧加上“律”。那种“特定的方法”、“单打一的方法”,类似“一把钥匙只开一把锁”的方法,由于没有规律性,不能普遍适用,因而不能称之为法律方法。

吉大19春学期《法学方法论》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 A: 正义性 B: 合目的性 C: 安定性 D: 合理性 正确答案: (单选题)2: 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A: 大前提 B: 小前提 C: 结论 D: 逻辑过程 正确答案: (单选题)3: 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规范的漏洞 B: 规整的漏洞 C: 解释的漏洞 D: 判断的漏洞 正确答案: (单选题)4: 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A: 制定法 B: 判例法 C: 习惯法 D: 惯例 正确答案: (单选题)5: 下列不属于体系组成要素的是(????) A: 抽象性 B: 统一性 C: 枝分 D: 完整 正确答案: (单选题)6: 在法律解释中,立法权和司法权冲突的核心是(????)A: 民主与正义的冲突 B: 民主与法治的冲突 C: 宪政与民主的冲突 D: 宪政与法治的冲突 正确答案: (单选题)7: 下列不属于可以作为裁判事实形成基础的是(????)A: 理性判断

B: 经验基础 C: 逻辑判断 D: 价值判断 正确答案: (单选题)8: 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 A: 预测功能 B: 裁判功能 C: 定义功能 D: 执行功能 正确答案: (单选题)9: 普通法系的法官面对先例的时候、不属于法官选择的是(????)A: 遵循先例 B: 区分先例 C: 推翻先例 D: 变更先例 正确答案: (单选题)10: 在大陆法系国家、现代法学方法论兴起的哲学背景是(????)A: 道德分析哲学 B: 实证主义哲学 C: 现象学 D: 马克思哲学 正确答案: (多选题)11: 在现代、制定法解释的要素包括(???) A: 语法解释 B: 逻辑或体系解释 C: 历史解释 D: 目的解释 正确答案: (多选题)12: 裁判事实形成过程包括哪些阶段(???) A: 生活事件被陈述为原初事实 B: 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 C: 基本事实被描述为规范事实 D: 规范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 E: 基本事实被重构为裁判事实 正确答案: (多选题)13: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表现为哪些形式(????)A: 解释 B: 指导

卡尔·拉伦次《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读书报告 摘要 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提出了“价值导向的思考”方法,并提供了一整套的法律解释和法的续造之标准,意图通过提供这些方法,对法律的价值判断做事后审查,以防价值判断成为法官的纯粹个人立场。笔者对该书的主要内容做了简单的介绍,同时就自己读该书的体会做一梳理,提出了一些反思。 关键词:方法论;法律解释;法的续造;反思 卡尔·拉伦茨是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在民法学领域,一生笔耕不辍,其对德国法学及法律实践的影响至深至远,其中影响最大的著作是《法学方法论》。这部著作是卡尔·拉伦茨在回应各种学术挑战而形成的重要著作,由台湾学者陈爱娥翻译的学生版,在全文版的整体框架不变的情形下,节略了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用拉伦茨自己的话语表述就是:学生版主要满足那些希望能比较迅速的获得一个梗概,而又不至为全文版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本书篇幅所惊退的读者[1]。即便如此,由于本书的博大精深,以及两地学者用语上的一些差别,还是造成阅读过程中的不少困惑。本文主要是对该书的一些浅显的理解和思考。 一、全书的主要脉络 作者一开始就点明书名所谓的“法学”是指:以特定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藉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学问的基本问题在于,在法律判断中经常包含价值判断,而一般认为,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然而,法律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作者希望藉本书指出,法学针对“价值取向”的思考也发展出一些方法,借助它们可以理解及转述既定的价值判断,对这些价值判断也可以作合理的批评。另一个考虑的重点是“法”本身。假使应该由法的特制来确定法学、法学方法论及其思考的方式特征,就必须对法学的研究客体有更详尽的认识。事实上,每种法学方法论都取决于其对法的理解。再者,因为法学必然涉及文字内容的理解,因此诠释学对于法学有重大意义。 陈爱娥教授在本书的代译序中对本书的内容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为读者的

相关文档